有哪些
機關事業(yè)單位的工作制度涵蓋了多個方面,主要包括職責分工、工作流程、考勤管理、績效評估、培訓發(fā)展、廉政建設以及公共關系等方面。這些制度旨在確保機構高效運作,提升公共服務質量,保障員工權益,并促進內部公平公正。
內容是什么
1. 職責分工:明確各個部門及崗位的職責,確保責任到人,避免工作重疊或真空。
2. 工作流程:規(guī)定各項工作的執(zhí)行步驟,提高工作效率,減少錯誤和延誤。
3. 考勤管理:設定上下班時間,規(guī)定請假、出差等程序,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
4. 績效評估:通過量化和質性指標,定期評價員工表現,作為晉升、獎勵的依據。
5. 培訓發(fā)展:提供職業(yè)培訓機會,鼓勵員工持續(xù)學習,提升專業(yè)技能。
6. 廉政建設:強調廉潔自律,設立舉報機制,防止腐敗行為。
7. 公共關系:指導對外交流和合作,塑造良好社會形象。
規(guī)范
這些制度的制定應遵循合法性、公正性、透明度和實用性原則。合法性是指制度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公正性體現在制度對所有員工一視同仁;透明度要求制度公開明確,避免暗箱操作;實用性則強調制度應適應實際工作需要,便于執(zhí)行。
重要性
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制度的重要性不容忽視。它不僅是機構運行的基石,也是提升組織效能的關鍵。良好的制度能激發(fā)員工積極性,增強團隊凝聚力,保證服務質量和公眾滿意度。它還能有效預防和解決內部矛盾,維護和諧的工作環(huán)境,對于機構的長遠發(fā)展具有深遠影響。因此,制度的完善與執(zhí)行應始終作為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不斷進行修訂和完善,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內外部環(huán)境。
機關事業(yè)工作制度范文
第1篇 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
關于認真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原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從2019年1月起實行新的年休假辦法。依據省人社廳《關于認真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19〕1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tǒng)籌安排,認真落實年休假制度
(一)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體現了***、國務院對廣大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關懷,對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從關心工作人員生活、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fā),督促落實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要增強執(zhí)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帶頭執(zhí)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計劃性。職工年休假,實行計劃安排與工作人員個人申請、單位批準相結合的辦法。各單位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訂出當年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對工作人員年休假作出統(tǒng)籌安排。
各單位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員年休假檔案,專人負責,確保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時,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zhí)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嚴明紀律,嚴格年休假標準,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堅決杜絕考勤不實、缺損、瞞報等情況的發(fā)生,保證年休假制度規(guī)范運行。
(三)各部門(單位)要按照2019年國務院第514號令和2019年原國家人事部第9號令規(guī)定確定年休假對象、時間、條件等。機關事業(yè)單位中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按《條例》和人事部第9號令規(guī)定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2019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
“連續(xù)工作”的時間和“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四)對于達到規(guī)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員年休假天數變動的原則是,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2019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具體按如下辦法處理: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的,從下月起享受規(guī)定的年休假天數;對于當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滿2019年或20年的,可在當年即按工作年限滿2019年或20年規(guī)定的休假天數享受年休假;對于當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滿1年、2019年或20年的,當年不再調整年休假天數,從下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規(guī)定計發(fā)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則上不超過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對確實無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在妥善安排、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等靈活休假方式,但累計休假不能超過本人應休假總天數。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扣發(fā)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2019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含非因工負傷、產假續(xù)假,下同)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19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崗人員重新上崗,當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因停職和立案審查、且所在部門(單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審查結束前不享受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審查結束后,未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或刑事處罰的,所在部門(單位)要及時安排其休年休假,無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規(guī)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一)新招錄(聘)人員,從錄(聘)用滿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軍轉干部、復退戰(zhàn)士及調入工作人員等新進人員,如當年未在原單位休年休假的,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待安置期超過其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單位新錄聘和調入的工作人員在原單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數應沖抵其當年應休年休假的天數。
(二)駐外、駐村、掛職下派(鍛煉)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xié)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休假計劃。
(三)當年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其退休前優(yōu)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相應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工作人員,其脫產參加集中面授的時間(工作日時間),應計算為本人的年休假時間。
(六)當年請事假累計少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事假天數沖抵應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請事假的,沖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數。
四、加強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管理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按單位制定的休假計劃休假。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計劃休年休假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所在部門(單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內安排其補休。對已調整年休假計劃、但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滿應休天數的,按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但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員數量和不休假天數。各單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應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審核。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乘以本人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數再乘以2。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按本人當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以及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的特殊崗位津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總和計算。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按本人當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的特殊崗位津貼的總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總和計算。
其中,國家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fā)放的貨幣補貼。
(三)機關、事業(yè)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四)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的,按下列程序審批:
1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在單位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2各部門(單位)人事(干部)部門應在下一年一季度前將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情況及應支付的報酬統(tǒng)一造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3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tǒng)發(fā)的單位,按工資統(tǒng)發(fā)審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審批。當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員,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發(fā)放。
五、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應按干部管理的權限進行審批。
(二)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規(guī)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和超范圍超標準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人員的報酬。
(三)市人社、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適時通報有關情況。
(四)本實施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五)縣(市、區(qū))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五年。
第2篇 某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
想要了解帶薪年休假制度嗎,下面小編為大家搜集的一篇“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關于認真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市直各部門: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以下簡稱《條例》)和原國家人事部《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從2008年1月起實行新的年休假辦法。依據省人社廳《關于認真落實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冀人社〔2009〕15號),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我市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tǒng)籌安排,認真落實年休假制度
(一)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體現了***、國務院對廣大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關懷,對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fā)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單位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從關心工作人員生活、維護工作人員合法權益的高度出發(fā),督促落實本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要增強執(zhí)行年休假制度的自覺性和責任感,帶頭執(zhí)行年休假制度。
(二)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計劃性。職工年休假,實行計劃安排與工作人員個人申請、單位批準相結合的辦法。各單位要在確保各項工作正常運行的情況下,于每年1月底前,制訂出當年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對工作人員年休假作出統(tǒng)籌安排。
各單位要加強年休假工作的管理,建立工作人員年休假檔案,專人負責,確保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制度。同時,要建立健全并嚴格執(zhí)行考勤制度和病、事假制度,嚴明紀律,嚴格年休假標準,做到有據可依,有據可查,堅決杜絕考勤不實、缺損、瞞報等情況的發(fā)生,保證年休假制度規(guī)范運行。
(三)各部門(單位)要按照2007年國務院第514號令和2008年原國家人事部第9號令規(guī)定確定年休假對象、時間、條件等。機關事業(yè)單位中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按《條例》和人事部第9號令規(guī)定享受帶薪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天數為: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不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
“連續(xù)工作”的時間和“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
(四)對于達到規(guī)定工作年限的工作人員年休假天數變動的原則是,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具體按如下辦法處理: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的,從下月起享受規(guī)定的年休假天數;對于當年11月底以前(含11月份)工作年限滿10年或20年的,可在當年即按工作年限滿10年或20年規(guī)定的休假天數享受年休假;對于當年12月份工作年限滿1年、10年或20年的,當年不再調整年休假天數,從下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五)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承擔搶險救災、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仍無法安排補休的,應按規(guī)定計發(fā)年休假工資報酬。
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年休假的,也可以分段安排;分段安排年休假的,原則上不超過二次,每次不少于5天。對確實無法安排全天休假的,可由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在妥善安排、不影響工作正常開展的前提下,采取半天工作、半天休息等靈活休假方式,但累計休假不能超過本人應休假總天數。
二、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工作人員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工作人員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未扣發(fā)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含非因工負傷、產假續(xù)假,下同)累計2個月(44個工作日)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66個工作日)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88個工作日)以上的。
(四)不在崗人員重新上崗,當年的年出勤率低于80%的。
(五)因停職和立案審查、且所在部門(單位)未安排休年休假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在審查結束前不享受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審查結束后,未受到黨內嚴重警告或行政記大過及以上處分或刑事處罰的,所在部門(單位)要及時安排其休年休假,無法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按規(guī)定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第(二)、(三)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辦法
(一)新招錄(聘)人員,從錄(聘)用滿一年后的下月起享受年休假。軍轉干部、復退戰(zhàn)士及調入工作人員等新進人員,如當年未在原單位休年休假的,現工作單位應按其當年應休未休的天數安排年休假;待安置期超過其年休假的不再安排休假;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單位新錄聘和調入的工作人員在原單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數應沖抵其當年應休年休假的天數。
(二)駐外、駐村、掛職下派(鍛煉)或借用的工作人員,由派出單位與掛職或借用單位協(xié)商安排其年休假,并由派出單位將其列入年度休假計劃。
(三)當年退休的工作人員,單位應在其退休前優(yōu)先安排年休假。由于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本人同意。
(四)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相應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
(五)參加在職學歷學位教育工作人員,其脫產參加集中面授的時間(工作日時間),應計算為本人的年休假時間。
(六)當年請事假累計少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的工作人員,事假天數沖抵應休年休假天數;當年已休完年休假又請事假的,沖抵下一年度年休假天數。
四、加強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管理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工作人員都應按單位制定的休假計劃休假。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原計劃休年休假的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所在部門(單位)可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內安排其補休。對已調整年休假計劃、但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或未休滿應休天數的,按規(guī)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但各部門(單位)要嚴格控制不休年休假人員數量和不休假天數。各單位每年度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應報同級政府人社部門審核。
(二)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報酬(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乘以本人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天數再乘以2。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按本人當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以及按國家規(guī)定享受的特殊崗位津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總和計算。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按本人當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基礎性績效工資和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的特殊崗位津貼的總和乘以12,再加上全年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總和計算。
其中,國家規(guī)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fā)放的貨幣補貼。
(三)機關、事業(yè)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1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
(四)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需支付未休假工資報酬的,按下列程序審批:
1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的,需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在單位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2各部門(單位)人事(干部)部門應在下一年一季度前將本部門(單位)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情況及應支付的報酬統(tǒng)一造冊,由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并報主管部門備案。
3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前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tǒng)發(fā)的單位,按工資統(tǒng)發(fā)審批程序,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前一次性審批。當年退休或亡故的人員,于退休或亡故的下月發(fā)放。
五、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一)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由各部門、各單位人事(干部)部門負責。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年休假的,應按干部管理的權限進行審批。
(二)各部門(單位)要嚴格執(zhí)行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規(guī)范操作程序,不得弄虛作假、虛報瞞報和超范圍超標準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人員的報酬。
(三)市人社、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直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執(zhí)行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并適時通報有關情況。
(四)本實施辦法由市人社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五)縣(市、區(qū))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有效期五年。
第3篇 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管理制度
政府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
為切實加強機關管理,轉變干部作風,嚴肅工作紀律,提高辦事效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保證機關良好的工作秩序,樹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經黨委、政府研究決定,特制定《__鄉(xiāng)政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機關管理制度》,現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中共__鄉(xiāng)委員會 __鄉(xiāng)人民政府
2010年2月28日
__鄉(xiāng)政府機關管理制度
一、學習會議制度
第一條 堅持定期學習制度,每月25日(特殊情況另行通知)為中心學習組、全體鄉(xiāng)干部及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學習研究活動日。
第二條 堅持會議、學習簽到考核制度。簽到冊由會議主持人收集并交紀委書記保存,一月一結算。學習、會議每遲到、中出、早退一次懲扣5元,缺席一次作曠工處理并懲扣40元。
第三條 凡參加學習、會議者,必須認真聽講,做好筆記、會議、學習記錄,由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定期調閱,調閱中凡沒做筆記的每次懲扣5元。
第四條 辦公室每月出《__信息》2期,《中心學習信息》1期以上,每次黨委會、黨政干部辦公會必須撰寫《會議紀要》,并按規(guī)定呈報,否則一次懲扣20元。
二、請銷假制度
第五條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財政全額負擔的事業(yè)單位職工,必須嚴格執(zhí)行上下班制度,不得遲到早退,更不得無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須嚴格履行請假手續(xù)。
第六條 因事請假的,必須書面向書記、鄉(xiāng)長寫出請假條,書記在家由書記批,書記不在家由鄉(xiāng)長批,獲準后方可離開。請假條交黨政辦,返回后及時到辦公室銷假。
第七條 開會、學習或出差辦事必須有上級(含主管部門)或黨政主要領導的通知或同意方可認可,黨政辦公室必須有專門的記錄,否則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八條 對未經請假,無故缺勤的,視為曠工,每天懲扣40元;連續(xù)曠工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30天的,按《公務員法》規(guī)定在年終考核中直接考核為不稱職。
第九條 全體工作人員上班期間(包括下村期間)嚴禁參與各種打牌等娛樂、賭博活動和其他與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動,每發(fā)現一次懲扣50元。
三、首問責任制
第十條 首問責任制是指人民群眾來訪、辦事或通過電話咨詢、反映問題時,在崗接受詢問的首位工作人員即為首問責任人。
第十一條 首問責任制按照“首問負責,對口接待”的原則,首問責任人不論詢問的內容與本人職責是否有關,都要熱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脫。
第十二條 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的事項,要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辦理,不能當場辦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關辦理事項及時限,不允許出現故意拖延不辦。
第十三條 不屬責任人職責范圍內但屬其它人員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主動告知或引導到經辦人辦公室。經辦人不在時,應告知聯系電話,
四、財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鄉(xiāng)政府所用辦公用品和物資由黨政辦公室統(tǒng)一采購。需在店內賒欠的物資,由辦公室人員憑政府打印的專用資金賒欠單填寫好貨物品名、數量、金額、事由,同時簽好字。機關工作人員辦公用品一律由個人負責購買,不得到辦公室領取。
第十五條 差旅費報銷。鄉(xiāng)干部、事業(yè)單位職工因工出差、學習考察,其住宿、車船費的報銷,必須嚴格按財政部門的文件規(guī)定標準執(zhí)行,并憑黨政辦出據的差旅證明單到財政報銷。出差標準為:途中補助縣城每天10元;出差(培訓、學習、會議除外)誤餐補助縣內每天20元,縣外市內每天30元,市外省內每天40元;短期培訓、學習的縣內每天補助5元,縣外的每天10元;凡在縣城有住房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在縣城無住房而會議也沒安排食宿的每晚住宿費不得超過80元。宣漢至__車費每次30元。
第十六條 來客需招待的,由黨政辦上報鄉(xiāng)長、書記同意后,黨政辦統(tǒng)一安排在食堂內(特殊情況確需在飯店就餐的需報請主要領導同意)。就餐標準:早餐每人5元,中餐及晚餐每人15元,如遇特殊情況需提高標準,必須經鄉(xiāng)長、書記同意。來客原則不上包包煙,如需上包包煙,經主要領導同意后,由經辦人到黨政辦公室領取。各部門來客原則上實行對口接待,一切費用由部門負擔。
第十七條 租車管理,原則上不準租車、包車,如因特殊情況需要包車、租車的必須經黨政主要領導同意,標準為__至宣漢200元/次(特殊情況除外),先由用車人自行支付,本人憑票簽字報銷,不允許賒欠車費。
第十八條 宣傳報道獎勵。凡在國家級報刊上登載,獎現金500元;在省級報刊登載的,獎現金300元;在市級報刊、電視臺登載或報道的,獎現金100元;被縣委、縣政府、縣電視臺登載或采用的,獎現金30元,被縣級其他部門登載的,獎現金20元。
第十九條 經費會簽制度。所有開支票據必須在當月內送領導簽字報銷(月底發(fā)生的費用必須在次月初簽字報銷),超時不予報銷。所有開支由經辦人注明事由交鄉(xiāng)長審簽后,送書記會簽方能支付入帳。重大資金支出,原則上由黨政班子成員事前集體研究預定或事后集體研究審定。事業(yè)單位發(fā)生的費用,由分管領導審簽后,送鄉(xiāng)長會簽后方能支付入帳。
第二十條 嚴格審計報銷制度。開支經費堅持一事一報銷制度,嚴禁一事分開報銷經費。凡不按經費審批程序報銷的,單位出納不得支付任何款項。所有經費收支由鄉(xiāng)財政所每月底向黨委、政府主要領導交1份收支明細帳表。
第二十一條 帳務公開制度。財會人員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會計記帳,出納報帳。會計按有關部門規(guī)定時間報表。并堅持帳目公開制度。每半年在黨委會上公布一次,年底向全體職工公布一次帳目。
五、報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林業(yè)、國土、城建、計生、民政等項目的審批及上報,由各部門交分管領導審核后,再由黨政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后,方可蓋章上報或審批,堅持每月研究一次。
六、內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機關所有財產、物資一律由財政所分類、編號、造冊登記,并根據工作需要在機關內調配使用。不準轉讓或自行處理,不得化公為私。
第二十四條 凡機關工作人員調離本機關,應到辦公室辦理有關財物手續(xù),方能辦理調離手續(xù)。
第二十五條 節(jié)假日值班(雙休日)由黨政辦負責,年終累計補助__元,五一、十一、春節(jié)由政府另行安排,補助40元/人、天,并備好記錄本,值班人員對來電、來訪要做好詳細記錄,對確需辦理事宜及時向領導請示匯報,值班結束后要做好工作移交。
第二十六條 加強檔案管理。檔案必須做到專人專柜管理并登記上鎖。查閱檔案必須由管理人員查找,其他人員不得入內。
第二十七條 文件收發(fā)時必須及時登記,分類處理。對傳閱和交辦的重要文件要追蹤去向,對交辦文件各分管領導要負責落實。
第二十八條 水電管理。各辦公室最后一個離開辦公室的人員要及時關閉電源,鎖好門窗,若發(fā)現“長明燈”,罰相關責任人10元/次。機關住宿同志用電實行電表抄表制,每月抄表一次,并按照實際用電度數計算電費,在其補助中扣除。黨政領導辦公室每月核定用電10度,超出部分自行承擔。
第二十九條 衛(wèi)生管理。政府除因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使用雜工,每次大掃除(包括會議室及禮堂)由黨政辦公室提前通知,凡是不參加者每次懲扣10元,遲到、早退者懲扣5元。平時清潔打掃區(qū)域分為:院壩由黨政辦公室排班打掃,各樓層由各樓層負責打掃。凡打掃不清潔,懲扣責任人10元并限期打掃。
第三十條 各類文件經主要領導簽發(fā),打印樣稿后,由撰稿人負責校對,主要領導審稿,準確無誤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確需打印、復印經分管領導核準簽字后,交打字室打印、復印。
第三十一條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蓋黨委或政府公章,需經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同意,辦理重要事項需將印章帶離單位的,填寫好用章批準單,交主要領導簽字批準后方可帶離鄉(xiāng)政府。加蓋部門公章,需經分管領導同意。
第三十二條 微機打印材料及管理。微機室打印主要是為黨委政府服務,部門需在微機室打印的材料,由黨政辦主任審核把關,簽字后方可打印,否則每出現一次無簽字打印材料,扣打印人員工資50元。
第三十三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