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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電氣焊管理制度旨在規(guī)范公司內部電氣焊作業(yè)的安全與質量管理,確保生產活動的高效、安全進行,防止因焊接操作不當引發(fā)的事故,保障員工的生命安全和設備的完好。
包括哪些方面
1. 焊接人員資格認證
2. 設備維護與檢查
3. 操作規(guī)程與工藝標準
4. 安全防護措施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
6. 質量控制與檢驗
7. 培訓與教育
重要性
電氣焊作業(yè)在工業(yè)生產中占據重要地位,但其潛在的火災、爆炸、電擊等風險不容忽視。建立健全的電氣焊管理制度,對于預防事故、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產品質量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此外,良好的管理制度也是企業(yè)合規(guī)經營、社會責任感的具體體現,有助于提升企業(yè)的整體形象和市場競爭力。
方案
1. 焊接人員資格認證:所有電氣焊操作人員必須持有有效的焊工證,并定期參加復審培訓,確保其具備最新的安全知識和技術技能。
2. 設備維護與檢查:所有焊接設備應定期進行保養(yǎng)和檢查,確保設備性能良好,無安全隱患。設備故障時,應立即停用并及時維修。
3. 操作規(guī)程與工藝標準:制定詳細的操作規(guī)程,明確焊接工藝參數,如電流、電壓、焊接速度等,確保作業(yè)過程的標準化。
4. 安全防護措施:作業(yè)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作業(yè)人員需穿戴防護裝備,如防護眼鏡、面罩、手套、工作服等。并確保作業(yè)區(qū)域通風良好,避免有害氣體積聚。
5. 應急預案與事故處理:建立應急響應機制,包括火警、觸電等突發(fā)情況的處理流程。定期進行應急演練,確保員工熟悉應對措施。
6. 質量控制與檢驗:設立質量檢驗環(huán)節(jié),對焊接件進行外觀和內部質量檢查,不合格產品應進行返修或報廢。
7. 培訓與教育:定期組織安全培訓和技能提升課程,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確保制度的有效執(zhí)行。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我們將構建一個系統(tǒng)化的電氣焊管理制度,確保焊接作業(yè)的規(guī)范性和安全性,為公司的穩(wěn)定發(fā)展打下堅實基礎。
電氣焊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電氣焊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yè)引發(fā)火災、傷人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安全管理措施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嚴格遵守本管理措施。
2、熟練掌握電氣焊操作規(guī)程,認真學習刻苦專研電氣焊技能,對電氣焊技術精益求精,努力提高電氣焊業(yè)務水平。
3、電焊機必須完好、絕緣良好。不得缺蓋,接線端子必須在絕緣板上,手把線完好不得破皮漏電。
4、電焊填補焊縫時,對使用的填補材料必須先進行甄別,確認安全無問題后,方可使用。
5、電焊機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拉接等性能進行檢查,拆裝接電或發(fā)生故障必須由專業(yè)電工進行。
6、嚴禁用鋼筋代替地線、零線、把線,地線與鋼筋相接處必須牢固。
7、電焊機要設單獨漏電開關,開關應設防雨設施,拉合閘時應帶絕緣手套側向操作。
8、更換焊條時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作業(yè)時應站在絕緣膠板和木板上。
9、焊接作業(yè)時必須佩帶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10、電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
11、在壓力容器、密閉容器、盛過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時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辦。
12、雷雨天應停止露天作業(yè)。
13、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并檢查作業(yè)地點確無火災危險。
14、電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y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yè)。
15、熟練識別氣瓶顏色,如氧氣瓶有效為藍色,加黃色色環(huán)一道,字樣為黑色。
16、加強個人保護,嚴防職業(yè)病發(fā)生。
17、氧氣瓶、乙炔瓶應經常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氣瓶禁止使用,瓶體、底座、閥門、氣表、瓶帽、防震圈等缺一不可,氣線完好不漏。
18、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必須放置固定,兩瓶間距應大于5米,與明火和散火花的地點距離應在10米以外。
19、氣槍點火時,應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原則進行,燃燒的焊槍不得隨意亂放。
20、挪動重物體時必須注意安全。
21、嚴禁酒后上崗。
22、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23、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yè)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jiān)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24、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yè)。
25、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一經發(fā)現,要立即制止,并根據本管理措施進行處罰。
井下電氣焊作業(yè)還應遵守以下管理措施
1、 電氣焊作業(yè)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全員現場監(jiān)督檢查。
2、礦井每班內只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3、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4、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yè),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5、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6、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lián)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y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lián)單位,以便關聯(lián)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7、電氣焊作業(yè)前,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yè)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
8、作業(y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全員、施焊人員、作業(yè)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fā)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9、電氣焊作業(yè)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8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并指定專人負責噴灑水。
第2篇 電氣焊割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加強對電、氣焊作業(yè)人員的防火安全教育,增強安全作業(yè)的責任心,建立和健全操作規(guī)程。
2焊工應經過專門培訓,掌握焊割安全技術,并經過考試合格后,方準獨立操作。
3. 嚴格對電氣焊設備的管理,不準非電氣焊作業(yè)人員進行電、氣焊操作。
4焊割前應經本單位消防或保衛(wèi)、安全技術部門檢查批準后方可作業(yè)。
5焊割作業(yè)要選擇安全地點與易燃易爆車間、倉庫、堆垛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對正在生產易燃易爆產品設備裝置、容器和周邊更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消防作業(yè)點周圍和上、下方的可燃物,在不能清除時,應采取噴水、蓋石棉板等可靠的安全措施,加以保護。
6風天焊割時,要設置風檔。
7盛過或盛有易燃、可燃液體或者化學危險物品、容器和設備在處于危險狀態(tài)時,不得進行焊割,必須經過蒸氣洗通風和氣體分析后,驗證確無爆炸危險時才能進行,如焊割輸送管道時,應將與之相連管線拆卸隔離方可作業(yè)。
8嚴禁在有可然蒸氣氣體或者粉塵的爆炸危險性場所焊割在簡易建筑和易燃、可然物質儲存加工等有火災危險性場所,一般不得進行焊割,必要時,須經公安消防部門審批,并采取嚴密措施后方可操作。
9不得使用有毛病的焊割工具,電焊導線殘破時應及時更換或修理,電焊導線不要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也不要與氣焊的軟管或氣體的導管放在一起,不能利用與易燃易爆生產設備有聯(lián)系的金屬體作為電、焊接地油脂或沾油物品,禁止與氧氣瓶導管、軟管等接觸。
10焊接工點火前要遵守操作程序,焊割結束或焊工離開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并仔細檢查現場,消除隱患,特別是焊割與可燃材料直接接觸的金屬構件在作業(yè)結束后,必須專人看守一段時間,檢查確認無危險時方可離開。
11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在重點部位進行焊割作業(yè)時,應有專人在現場監(jiān)護。
第3篇 井下電氣焊作業(yè)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井下使用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yè)引發(fā)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1.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維修,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2.設備安裝需要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作業(yè),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3.井下需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時間(計劃)、地點、作業(yè)內容、現場負責人、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和攜帶火種人員。
4.礦井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經機電運輸部、通風滅火部、生產技術部、安全管理部等部門和總工程師、公司經理共同審批后方可執(zhí)行,并有專職瓦檢員、安檢員及現場跟班負責人監(jiān)督檢查措施落實。
5.一個電氣焊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或套用。
6.能夠移至全風壓進風風流區(qū)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yè),必須移至全風壓進風風流區(qū)域作業(yè)。
7.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lián)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調度室要在作業(yè)前通知關聯(lián)單位,以便做好防范措施。
8.電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y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yè)。
9.電氣焊作業(yè)前,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yè)人員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留查。
10.電氣焊作業(yè)前,施工單位必須到調度室登記,調度人員要對電氣焊作業(yè)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狀態(tài)進行統(tǒng)一協(xié)調,以保證作業(yè)安全。
11.作業(y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焊后留守人員、攜帶火種人員、作業(yè)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fā)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12.電氣焊作業(yè)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至少備有兩具8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和管理滅火器材。
13.電氣焊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焊機外殼必須接地。
14.電氣焊作業(yè)前及作業(yè)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jiān)測作業(yè)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jié)舛瘸^0.5%時,立即停止作業(yè)。安檢員必須全程監(jiān)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15.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及帶電設備和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16.電氣焊作業(yè)時,要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備用一定數量的不燃性材料,以便接收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
17.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yè)人員必須徹底清理施工現場,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并由焊后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匯報調度室后方可離開作業(yè)現場。調度員要做好記錄。
18.電氣焊作業(yè)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及時運至地面存放,嚴禁在井下存放。
19.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巷、選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yè),視同于井下作業(yè)。
20. 作業(yè)完成后,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焊單位和安全管理部存檔。
21.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一經發(fā)現要立即制止,并按照以下規(guī)定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⑴沒有審批作業(yè)單私自開焊的,給施工單位罰款5000元,給施工單位負責人罰款1000元。
⑵未按本制度規(guī)定審批作業(yè)單的人員,每人每次罰款400元。
22.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施工的所有單位。
23.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第4篇 電氣焊防火管理制度
1、電氣焊是明火作業(yè),操作人員必須嚴守操作規(guī)程,嚴禁違章作業(yè),非電氣焊工人不得進行此項作業(yè)。
2、動火地點應與氧氣瓶、乙炔氣瓶呈三角位置,保持五米以上距離。
3、氧氣瓶嘴禁止接觸油污,防止氧化,引起氣瓶爆炸。
4、焊、割前應徹底清除附著可燃物,焊、割裝過可燃液體的容器或廢舊管子內的材料必須排凈,帶電設備切斷電源。
5、氣體管線不得漏氣,如漏起立即關閉并修理。
6、電焊時,禁止將地線搭在其他金屬容器管線上。
7、焊割完畢,及時清除散落焊割火花和鐵屑,以防余火引起火災。
第5篇 井下動用電氣焊管理制度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礦井因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引發(fā)火災和瓦斯、煤塵爆炸等事故,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規(guī)定,制定堿溝煤礦井下動用電焊、氣焊管理制度。
一、電焊、氣焊報告審批:
1. 井下動用電焊、氣焊作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焊、氣焊項目審批制度,電焊、氣焊申請單位是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責任主體,全面負責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電焊、氣焊報告》必須由礦生產指揮中心、通風隊、設備辦、本安辦審查,由分管礦領導、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審批程序如下:
施工單位:區(qū)隊隊長對《電焊、氣焊報告》、《安全技術措施》的相關業(yè)務內容進行核查,明確電氣焊時間、地點、作業(yè)人員。
各職能部門:對《電焊、氣焊報告》、《安全技術措施》的相關業(yè)務內容進行審查。
生產指揮中心和設備辦:對動用電焊、氣焊作業(yè)是否符合礦井的安全生產要求進行審查。
通風隊:對電焊、氣焊地點環(huán)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查。
本安辦:對《井下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審查。
分管領導:根據礦領導責任分工,對是否必須在井下電焊、氣焊作業(yè)審批。
總工程師:對是否必須在井下電焊、氣焊及電焊、氣焊地點環(huán)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批。
礦長:對《電焊、氣焊報告》、《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最終審批。
2.電焊、氣焊申請單位必須提前一天審批《井下電焊、氣焊報告》及編制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礦調度晨會上進行通報。特殊情況(如夜班設備出現問題,確實需要動電、氣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時,按程序審批電、氣焊報告。
3.安全技術措施要結合現場,要按照工作任務里的每項程序進行編制,并依據風險類型的不同針對管理對象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4.《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一式4份,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報告審批后,在動用電焊、氣焊前,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通風隊一份、本安辦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電焊、氣焊操作人員一份(必須隨身攜帶)。由通風隊、本安辦管理人員交給瓦檢員、安全員帶入井下,交給生產指揮中心的一份報告不入井。
5.執(zhí)行“一焊一審批”原則,一個作業(yè)地點必須有一份《電焊、氣焊報告》、《安全技術措施》, 現場實際施工內容必須與電焊、氣焊報告審批的內容相符。
二、電、氣焊作業(yè)安全管理:
1.井口把鉤工、檢身工負責檢查電焊、氣焊設備入井的情況。入井前的綁扎、運輸是否安全可靠;電焊、氣焊設備憑《電焊、氣焊報告》方可入井。
2.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或平板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jié)L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
3.電焊、氣焊設備入井、升井時,機運隊井口人員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入井時間、升井時間。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yè)后,必須及時將電焊、氣焊設備升井,電焊、氣焊設備在井下存放的時間嚴禁超過12小時。機運隊負責監(jiān)督,對在井下存放的電焊、氣焊設備超過12小時的單位在調度晨會上進行通報。
4.本安辦、通風隊、生產指揮中心必須建立電氣焊報告臺賬,每次審批時在電氣焊報告臺賬上進行記錄,且各單位臺賬必須相符。
5.通風隊瓦檢員負責對井下電焊、氣焊作業(yè)地點的瓦斯等有害氣體全程現場檢測,確保作業(yè)區(qū)域各種氣體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否則嚴禁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
6.動用氣焊所需火種必須是火柴,嚴禁使用打火機等其他火種;火柴必須由持《電焊、氣焊報告》、執(zhí)行現場瓦斯檢查的瓦檢員攜帶。
7.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5米以上,各類氣瓶要距動火點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須放置在電焊、氣焊點的下風側,以防止乙炔瓶閥門、氣帶漏氣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
8.電焊、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焊、氣焊作業(y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從事井下電焊、氣焊作業(yè)。
9.電焊、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佩帶專用手套、焊帽、防護眼鏡,衣領袖口必須全部扎緊。
10.電焊、氣焊設備必須完好。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完好可靠,氣割用具、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并固定可靠;嚴禁沾染油脂。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接地必須良好,使用專用的焊鉗線、接地線,嚴禁使用其他電纜代替。
11.電焊、氣焊作業(yè)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y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以便相關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12.在電氣設備、開關(無法升井的)等物體上焊接時,停電后方可焊接。在皮帶機上方焊接時,帶面必須用不燃性材料進行保護。
13.施工單位電焊、氣焊工作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yè)人員必須第一時間回收電焊、氣焊設備,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噴灑水人員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現場負責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yè)現場。
14.井下電焊、氣焊開始到結束,現場負責人、噴灑水人員、瓦檢員、安全員必須在現場實時監(jiān)管。開始前,必須由瓦檢員電話通知生產指揮中心后方可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
15.電焊、氣焊作業(yè)結束后,現場負責人、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瓦檢員、安全員在電焊、氣焊報告上簽字并由瓦檢員電話通知生產指揮中心調度員。井下三份電焊、氣焊報告當天必須由瓦檢員收集齊全,交回到礦生產指揮中心存檔,此項工作方可結束。
16.現場作業(yè)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識,能熟練使用消防滅火器材。
17.井下有電焊、氣焊作業(yè)時,跟班礦領導必須到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措施落實到位。
18.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協(xié)調與電焊、氣焊作業(yè)有關聯(lián)的所有工作。
19.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設備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
20.施工單位在審批電焊、氣焊報告前必須計劃準確施工時間,完成電焊、氣焊報告審批后,施工單位必須在審批的時間內完成電焊、氣焊工作,瓦檢員、安全員必須在審批的時間段內在現場進行監(jiān)督、檢查,嚴禁超時,特殊情況(如工作面回撤)除外。
21.嚴格執(zhí)行《煤礦安全規(guī)程》第二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等動火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必須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jiān)督:本安辦安全員負責對井下電焊、氣焊作業(yè)行使安全監(jiān)管職責;通風隊瓦檢員負責井下電焊、氣焊作業(yè)環(huán)境的檢查與監(jiān)督。
(2)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地點前后兩端各10米的井巷范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并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前后10米范圍內各懸掛一臺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電焊、氣焊操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承接火星。
(4)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jié)舛炔坏贸^0.5%,只有經檢查確認作業(yè)地點附近20米范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后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yè)。
(5)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完畢后,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并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fā)現異狀,立即處理。
(6)煤層中未采用砌碹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
三、電、氣焊作業(yè)的考核:
1.《井下電焊、氣焊報告》審查、審批簽字記錄不全就在現場作業(yè)的,對單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0元。
2.安全技術措施未結合現場實際編制的或與現場環(huán)境不符的,對單位第一責任者和編制人各罰款100元。
3.施工單位未執(zhí)行“一焊一審批”原則,對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500元。
4.電、氣焊報告及措施審批完后,未及時將《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交給通風隊一份、本安辦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對施工單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5.電、氣焊作業(yè)人員未隨身攜帶《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罰款100元。瓦檢員、安全員未將各自的《電焊、氣焊報告》及《安全技術措施》帶入井下,對本安辦、通風隊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6. 井下電焊、氣焊作業(yè)前,監(jiān)督檢查人員未到位就進行作業(yè),對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500元。
7. 通風隊瓦檢員未對井下電焊、氣焊作業(yè)地點的瓦斯等有害氣體進行檢測,施工單位人員就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對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1000元。
8. 動用氣焊所需火種除火柴外,使用打火機等其他火種,對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罰款200元,瓦檢員罰款200元。
9.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擺放位置不符合要求的,對施工單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100元。
10.未取得電焊、氣焊作業(yè)資格證的人員從事井下電焊、氣焊作業(yè),對操作人員罰款500元,對現場負責人罰款200元。
11.施工單位電焊、氣焊工作暫停時,施焊人員未按程序進行清理就離開作業(yè)現場,對作業(yè)人員罰款100元。
12.井下三份電焊、氣焊報告由現場人員簽字后未交回到礦生產指揮中心存檔,對瓦檢員罰款100元。
13.未指定瓦檢員、安全員在現場檢查和監(jiān)督,對相關單位負責人罰款100元;瓦檢員、安全員未在電、氣焊審批的時間到達現場,延誤現場作業(yè)時間,對遲到的監(jiān)督檢查人員罰款100元。
14.電焊、氣焊等動火作業(yè)地點未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100元。
15.電焊、氣焊操作人員未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對現場操作人員罰款100元。
16.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yè)后,未及時將電焊、氣焊設備升井,電焊、氣焊設備在井下存放的時間超過12小時,對現場跟班領導罰款200元。
17.本安辦、通風隊、生產指揮中心未按要求建立電氣焊報告臺賬,對單位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18.機運隊負責井口電焊、氣焊設備入井、升井記錄,如與本安辦、通風隊、生產指揮中心建立電氣焊報告臺賬不符,對機運隊第一責任者罰款100元。
19.施工單位未在電焊、氣焊報告審批的時間內完成電焊、氣焊施工,對現場負責人罰款100元。
20.電焊、氣焊設備憑《電焊、氣焊報告》方可入井,井口放料人員未見《電焊、氣焊報告》下放電焊、氣焊設備入井,對井口放料人員罰款200元。
21.井口放料人員下放電焊、氣焊設備前,必須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不符合要求的電焊、氣焊設備入井,對井口放料人員罰款100元。
22.電焊、氣焊作業(yè)區(qū)域環(huán)境不符合《煤礦安全規(guī)程》規(guī)定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按照事故進行調查,相關人員從嚴處理。
本制度從下發(fā)之日起開始執(zhí)行。
第6篇 施工現場電氣焊(割)安全防火管理制度
一、防火安全規(guī)定
1、從事電焊、氣割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掌握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經過考試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證后方準操作。操作時應持證上崗。徒弟學習期間,不能單獨操作,必須在師傅的監(jiān)護下進行操作。
2、嚴格執(zhí)行用火審批程序和制度。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申請手續(xù),經項目部領導同意和消防保衛(wèi)或安全技術部門檢查批準,領取用火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操作。
3、用火審批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審批前要深入用火地點查看,確認無火險隱患后再行審批。批準用火應采取定時(時間)、定位(層、段、檔)、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應采取的具體防火措施),部位變動或仍需繼續(xù)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當日本人使用,并要隨身攜帶,以備消防保衛(wèi)人員檢查。
4、進行電焊、氣割前,應由施工員或班組長向操作、看火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任何領導不能以任何借口縱容電、氣焊工人進行冒險操作。
5、裝過或有易燃、可燃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設備,在未徹底清洗干凈前,不得進行焊割。
6、嚴禁在有可燃蒸汽、氣體、粉塵或禁止明火的危險性場所焊割。確需進行焊割時,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離。
7、遇有5級以上大風氣候時,施工現場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業(yè)應停止。
8、領導及生產技術人員,要合理安排工藝和編排施工進度程序,在有可燃材料保溫的部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yè)。必要時,應在工藝安排和施工方法上采取嚴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業(yè)不準與油漆、噴漆、脫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yè)。
9、焊割結束或離開操作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赤熱的焊嘴、焊鉗以及焊條頭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設備。電焊的導線不能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也不能與氣焊的軟管或氣體的導管放在一起。焊把線和氣焊的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
11、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專人現場監(jiān)護。
二、看火(監(jiān)護)人職責
1、清理焊割部位附近的易燃、可燃物品;對不能清除的易燃、可燃物品要用水澆濕或蓋上石棉布等非燃材料,以隔絕火星。
2、要堅守崗位,不能兼顧其他工作,要與電、氣焊工密切配合,隨時注視焊割周圍的情況,傳奇世界救公主外掛,一旦起火及時撲救。
3、在高空焊割時,要用非燃材料做成接火盤和風檔,以接住和控制火花的濺落。
4、在焊割過程中,要隨時進行檢查,操作結束后,要對焊割地點進行仔細檢查確認無危險后方可離開。在隱蔽場所或部位(如悶頂、隔墻、電梯井、通風道、電纜溝和管道井等)焊、割操作完畢后,要反復檢查,以防引燃起火。
5、要根據情況,備好適用的滅火器材和防火設備(石棉布、接火盤、風檔等),做好滅火準備。
6、發(fā)現電、氣焊操作人員違反電、氣焊防火管理規(guī)定、操作規(guī)程或動火部位有火災、爆炸危險時,有權責令停止操作,收回動火許可證及操作證,并及時向領導或保衛(wèi)部門匯報。
三、電焊工的操作要求
1、電焊工在操作前,要嚴格檢查所用工具(包括電機設備、線路敷設、電纜線的接點等),使用的工具均應符合標準,保持完好狀態(tài)。
2、電焊機應有單獨開關,裝在防火、防雨的閘箱內,電焊機應設防雨棚。開關的保險絲容量應為該機的1.5倍。保險絲不準用銅絲或鋼絲代替,!!喜歡一個女人的感覺!!。
3、焊割部位必須與氧氣瓶、乙炔瓶、乙炔發(fā)生器及各種易燃、可燃材料隔離,兩瓶之間不得小于5m,與明火之間不得小于10m。
4、電焊機必須設有專用接地線,和未來老婆的十條約定,直接放在焊件上,接地線不準接在建筑物、機械設備、各種管道、避雷引下線上。
5、電焊機一、二次線應用線鼻子壓接牢固,同時應加裝防護罩,防止松動,短路放弧,引燃可燃物。
6、嚴格執(zhí)行防火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操作時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與看火人密切配合,防止引起火災。
四、氣焊工的操作要求
1、乙炔瓶、氧氣瓶和焊割具的安全設備必須齊全有效。
2、乙炔瓶、氧氣瓶和在新建、維修工程內存放,應設置專用房間單獨分開存放并有專人管理,要有滅火器材和防火標志。
3、乙炔瓶和氧氣瓶不準放在高低壓架空線路下方或變壓器旁。在高空焊割時,也不要放在焊割部位的下方,應保持一定的水平距離。
4、乙炔瓶、氧氣瓶應直立使用,禁止平放臥倒使用,以防止油類落在氧氣瓶上;油脂或沾油的物品,不要接觸氧氣瓶、導管及其零部件。
5、乙炔瓶、氧氣瓶嚴禁曝曬、撞擊,大學校園中絕世對聯(lián),防止受熱膨脹。開啟閥門時要緩慢開啟,防止升壓過速產生高溫、產生火花引起爆炸和火災。
6、焊割時要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和程序。焊割操作時先開乙炔氣點燃,然后再開氧氣進行調火。操作完畢時按相反程序關閉。瓶內氣體不能用盡,必須留有余氣。
第7篇 d礦煤礦井下電氣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礦井下電氣焊作業(yè)的使用管理,保證電氣焊作業(yè)的安全施工,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相關制度標準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老石旦煤礦井下和井口房內所有使用電氣焊作業(yè)的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述電氣焊作業(yè)包括:電焊、氣焊、氣割和使用噴燈作業(yè),以下簡稱“電氣焊”。
第三章 成立電氣焊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礦長 安全礦長 機電礦長 通風副總 生產技術科通風組 生產技術科機電組 安健環(huán)科 生產指揮中心 通風隊及相關使用單位
第四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施工單位負責措施的編制及現場實施;
第五條 生產技術科機電組負責電氣焊措施在分管業(yè)務范圍的審核,審核施工是否必須使用電氣焊;
第六條 生產技術科通風組負責電氣焊措施的審核、審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
第七條 安健環(huán)科負責安排專職安檢員現場監(jiān)督施工措施現場執(zhí)行情況,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條 調度室負責施工的組織協(xié)調,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
第九條 通風隊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及措施執(zhí)行是否符合通風要求。
第十條 現場人員職責
1、施工單位操作人員負責電氣焊的現場施工;
2、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監(jiān)督現場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施工組織協(xié)調工作;
3、瓦檢員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
4、安檢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工作;
5、分管礦領導負責現場管控及實施。
第五章 電氣焊使用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一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氣焊作業(yè),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每次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人員進行會審、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地面單位在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和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其他場所和地點應采用常規(gu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一天編制,由生產技術科進行組織相關人員會審簽字,方可實施;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使用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
第十四條 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由總工程師、分管礦領導、當日值班礦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yè),并將措施報送生產指揮中心,井下現場必須由當日跟班礦領導、安檢員、瓦斯檢查員現場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方式(電焊或氣焊)時間(計劃)、地點、作業(yè)內容、施工單現場負責人(單位正職)、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施工作業(yè)后留守人員。
第十六條 電氣焊措施必須對現場環(huán)境、人員操作、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危險源進行辨識,并有辨識和管控措施的記錄。
第十七條 電氣焊措施一式三份審批完畢后,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生產指揮中心、現場施工負責人各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由分管礦領導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并簽字,然后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huán)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huán)科進行存檔。
第十八條電焊、氣焊設備憑審批過的《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鉤工負責電焊、氣焊設備入井檢查情況,入井前的捆綁、運輸是否安全可靠,否則不得入井。
第十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嚴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jié)L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
第十九條 電氣焊設備入井、升井時,井口把鉤工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入井時間、升井時間。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yè)后,必須及時將電氣焊設備升井,電氣焊設備嚴禁存放在井下,現場安檢員責監(jiān)督,對在井下存放的電氣焊設備的單位在早調度會上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接維修時,不得在井下維修,必須升井進行維修。
第二十一條 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yè)的,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
第二十三條 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有可能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y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條 電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y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yè)。
第二十五條 電氣焊施工人員包括現場分管礦領導,施工單位正職、瓦檢員、安檢員、電鉗工以及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在電氣焊開始前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現場情況;生產指揮中心應對電氣焊作業(yè)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統(tǒng)一協(xié)調,以保證作業(yè)安全;電氣焊作業(yè)結束后,作業(yè)地點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作業(yè)地點觀察1小時后無任何隱患后向匯報調度室,調度員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 電氣焊作業(yè)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臺8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二十八條 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5米以上,各類氣瓶距動火點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須放置在電焊、氣焊點的下風側,以防止乙炔瓶閥門、氣帶漏氣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則不得作業(yè)。
第二十九條 電氣焊設備必須完好;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完好可靠,氣割用具、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并固定可靠;嚴禁沾染油脂;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接地必須良好,使用專用的焊鉗線、接地線,嚴禁使用其他電纜代替,否則不得作業(yè)。。
第三十條 電氣焊作業(yè)前及作業(yè)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jiān)測作業(yè)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jié)舛瘸^0.5%時,立即停止作業(yè);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yè)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瓦斯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作業(yè);現場跟班領導、安檢員必須全程監(jiān)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yè)時,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應在電氣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鋪設接受火星,焊后及時用水熄滅火星。
第三十二條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現場施工負責人(正職)必須將停工原因匯報生產指揮中心。
第三十三條電氣焊作業(yè)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地面存放,嚴禁使用皮帶運輸、繩索捆綁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規(guī)定的運送方式運輸。
第六章 電氣焊審批
第三十四條 井下動用電焊、氣焊作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焊、氣焊項目審批制度,電焊、氣焊申請單位是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責任主體,全面負責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電焊、氣焊措施》必須由礦生產指揮中心、生產技術科、安健環(huán)科、通風隊審查,由通風副總、機電副總、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
第三十五條 審批程序如下:
1、施工單位:區(qū)隊隊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yè)務內容進行核查,明確電氣焊時間、地點、作業(yè)人員。
2、生產技術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yè)務內容進行審查。
3、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動用電氣焊作業(yè)是否符合礦井的安全生產要求進行審查。
4、通風隊:負責電氣焊地點環(huán)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進行審查。
5、安健環(huán)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審查。
6、分管領導:根據礦領導責任分工,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審批。
7、總工程師: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及電氣焊地點環(huán)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批。
8、 礦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最終審批。
第三十六條 使用電氣焊的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編制、審批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礦下午生產平衡協(xié)調會上進行審批。特殊情況(如夜班設備出現問題,確實需要動電、氣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時,按程序編制、審批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結合現場實際情況,按照工作任務的每項程序進行編制,并依據風險類型的不同和管理對象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八條《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一式3份,施工單位審批完電氣焊措施后,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現場施工負責人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并簽字,然后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huán)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huán)科進行備案存根。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zhí)行“一焊一審批”原則,一個作業(yè)地點必須有一份《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 現場實際施工內容必須與《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相符,嚴禁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
第七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四十條 井下無措施使用電氣焊作業(yè)時,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晨會上做檢查并對其考核5000元,產生嚴重后果的按事故進行嚴肅追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若出現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的措施,對單位主要領導考核5000元,對未編制措施的技術員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條 電氣焊措施審批完畢后,未及時報送生產指揮中心和生產技術科對單位編制措施人員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條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jié)L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規(guī)定對責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條 井下存放電氣焊設備(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或違反電氣焊設備運輸的規(guī)定,發(fā)現一次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相關人員未按規(guī)定佩戴瓦斯便攜式,對責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在電氣焊開始前未向調度室匯報現場情況或施工時不在現場監(jiān)護、電氣焊作業(yè)前、后未對作業(yè)地點灑水降塵、電、氣焊作業(yè)地點未配備消防器材。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條 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足5米以上的對責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條 電氣焊措施的審批必須按程序進行審批,不按程序進行審批的對責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條 電氣焊措施必須有計劃的審批,因提前一天審批,未提前一天審批電氣焊措施,當天審批當天的電氣焊措施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條 電焊、氣焊措施審批人員簽字不全嚴禁作業(yè),發(fā)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復工之日起執(zhí)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管理制度》廢止。
第8篇 電氣焊管理制度范文
為了保證礦井安全生產,防止電焊、氣焊、氣割和噴燈焊接(以下簡稱電氣焊)作業(yè)引發(fā)火災、傷人和瓦斯、煤塵爆炸事故,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安全管理措施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煤礦安全規(guī)程》要求,嚴格遵守本管理措施。
2、熟練掌握電氣焊操作規(guī)程,認真學習刻苦專研電氣焊技能,對電氣焊技術精益求精,努力提高電氣焊業(yè)務水平。
3、電焊機必須完好、絕緣良好。不得缺蓋,接線端子必須在絕緣板上,手把線完好不得破皮漏電。
4、電焊填補焊縫時,對使用的填補材料必須先進行甄別,確認安全無問題后,方可使用。
5、電焊機在使用前必須進行絕緣、拉接等性能進行檢查,拆裝接電或發(fā)生故障必須由專業(yè)電工進行。
6、嚴禁用鋼筋代替地線、零線、把線,地線與鋼筋相接處必須牢固。
7、電焊機要設單獨漏電開關,開關應設防雨設施,拉合閘時應帶絕緣手套側向操作。
8、更換焊條時應戴手套,在潮濕地點作業(yè)時應站在絕緣膠板和木板上。
9、焊接作業(yè)時必須佩帶防護眼鏡或面罩,防止鐵渣飛濺傷人。
10、電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不得穿拖鞋。
11、在壓力容器、密閉容器、盛過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時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辦。
12、雷雨天應停止露天作業(yè)。
13、施焊場地周圍應清除易燃易爆物品,工作結束應先切斷電源,并檢查作業(yè)地點確無火災危險。
14、電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y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yè)。
15、熟練識別氣瓶顏色,如氧氣瓶有效為藍色,加黃色色環(huán)一道,字樣為黑色。
16、加強個人保護,嚴防職業(yè)病發(fā)生。
17、氧氣瓶、乙炔瓶應經常檢查,不符合規(guī)定的氣瓶禁止使用,瓶體、底座、閥門、氣表、瓶帽、防震圈等缺一不可,氣線完好不漏。
18、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必須放置固定,兩瓶間距應大于5米,與明火和散火花的地點距離應在10米以外。
19、氣槍點火時,應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原則進行,燃燒的焊槍不得隨意亂放。
20、挪動重物體時必須注意安全。
21、嚴禁酒后上崗。
22、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
23、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yè)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jiān)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以防混合氣體遇明火爆炸。
24、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yè)。
25、 違反本制度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一經發(fā)現,要立即制止,并根據本管理措施進行處罰。
井下電氣焊作業(yè)還應遵守以下管理措施
1、 電氣焊作業(yè)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全員現場監(jiān)督檢查。
2、礦井每班內只允許有一個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3、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
4、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yè),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在采煤工作面和回風巷內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采取特殊的安全技術措施。
5、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一個措施多次使用。
6、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lián)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y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lián)單位,以便關聯(lián)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7、電氣焊作業(yè)前,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應組織有關作業(yè)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
8、作業(yè)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全員、施焊人員、作業(yè)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一一對應,以上任何一項發(fā)生變化時,必須重新審批措施。
9、電氣焊作業(yè)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具8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并指定專人負責噴灑水。
10、電氣焊作業(yè)前及作業(yè)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jiān)測作業(yè)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jié)舛瘸^0.5%時,立即停止作業(yè)。安全員必須全程監(jiān)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攜帶火種人員入井和升井都必須向井口檢身人員匯報火種(只允許使用火柴)使用情況。
11、電氣焊作業(yè)時,應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并及時撲滅明火。
12、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工作完畢后,作業(yè)人員必須對施工現場進行徹底清理,再次用水噴灑,并由焊后留守人員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確認無起火危險或其它異常后,方可離開作業(yè)現場。
13、電氣焊作業(yè)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及時運至地面存放,不得在井下存放。
14、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yè),視同于井下作業(yè)。
15、電氣焊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作業(yè)完成后措施及學習情況必須交由機電科統(tǒng)一存檔。
二、考核與處罰
1、電焊機缺蓋,接線端子無絕緣板,手把線不完好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2、電焊填補焊縫時,對使用的填補材料必須先進行甄別,確認安全無問題后,方可使用,否則罰責任人50元。
3、氧氣瓶、乙炔瓶經檢查,如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的氣瓶,一次罰責任人50元,瓶體、底座、閥門、氣表、瓶帽、防震圈等缺少一件或氣線不完好的,罰責任人50元,。
4、使用氧氣瓶、乙炔瓶時,放置不固定,兩瓶間距小于5米,與明火和散火花的地點距離小于10米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5、氣槍點火時,不按“先開乙炔,先關乙炔”的原則進行,燃燒的焊槍隨意亂放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6、電焊機在拆裝接電或發(fā)生故障時必須由專業(yè)電工進行,如亂人操作,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7、嚴禁用鋼筋代替地線、零線、把線,地線與鋼筋相接處必須牢固,否則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8、作業(yè)人員不佩戴安全帽或穿拖鞋,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9、在壓力容器、密閉容器、盛過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時,不按照操作規(guī)程進行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10、施焊場地周圍不清除易燃易爆物品而進行電氣焊作業(yè)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1、電氣焊作業(yè)人員無持證上崗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2、焊接作業(yè)時不佩帶防護眼鏡或面罩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13、電氣焊作業(yè)時,酒后上崗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14、嚴禁在有壓力液體或壓力氣體的容器、管道,帶電設備以及正在運轉的機械上進行電氣焊,否則罰責任人100元。
15、進入設備或容器內部作業(yè)時,施焊人員要穿干燥工作服和絕緣鞋,并設專人監(jiān)護。禁止將泄露乙炔氣的焊炬、割炬攜帶到設備內和容器內,否則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16、電焊機外殼必須接地,必須雙線作業(yè),否則罰責任人50元。
17、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必須制定詳細的安全技術措施,并有專職瓦檢員、安監(jiān)員現場監(jiān)督檢查,否則每發(fā)出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8、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維修時,必須升井進行,不得在井下維修,否則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19、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如發(fā)現一個措施多次使用的,罰責任人100元。
20、 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有可能影響到相關聯(lián)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未在作業(y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關聯(lián)單位,以便關聯(lián)單位做好防范措施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1、電氣焊作業(yè)前,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未組織有關作業(yè)人員貫徹學習已審批過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簽字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2、作業(yè)人員未隨身攜帶審批后的安全技術措施,現場負責人、瓦斯檢查員、安全員、施焊人員、作業(yè)時間、地點、工作內容要與安全技術措施不對應或以上任何一項發(fā)生變化時,未重新審批措施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3、電氣焊作業(yè)地點未配備消防器材;干粉滅火器和滅火砂配備不足;沒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的;并指定專人負責噴灑水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24、 電氣焊作業(yè)時,未在工作地點及其附近設置不燃性材料接受火星、焊渣等高溫物品,未及時撲滅明火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5、電氣焊作業(yè)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未及時運至地面存放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26、井口房,地面煤倉內,煤倉上、下口,皮帶走廊,洗煤廠篩分破碎車間等可能有粉塵或瓦斯積聚的地方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未按照井下電氣焊作業(yè)管理措施辦理相關手續(xù)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100元。
27、電氣焊作業(yè)完成后措施及學習情況未及時交由機電科存檔的,每發(fā)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
本制度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機電科
2022.5.31
第9篇 城南物業(yè)電氣焊工管理制度
藍灣物業(yè)電、氣焊工管理制度
一、電、氣焊工必須持焊工操作證上崗作業(yè),必須穿著統(tǒng)一工作裝佩戴上崗證,絕緣手套和膠鞋必備。
二、電、氣焊作業(yè)前,必須檢查作業(yè)周圍有無易燃品和易爆等危險物品;在易燃易爆區(qū)域作業(yè)時,必須配備滅器具,并有專人監(jiān)護,同時顧及非工作人員弧光傷眼監(jiān)護。
三、高空作業(yè)時要配備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用品,地下管道焊接時要具備通風條件。
四、電、氣焊工作業(yè)時,不得擅離職守,不準干私活,不得嬉笑打鬧;作業(yè)用料要精打細算,勤儉節(jié)約,并做好用工用料記錄。
五、要愛惜保護工具設備,設備工具出現故障及時維修或填寫《工具維修申報單》。
六、工作中要注意周邊環(huán)境衛(wèi)生,達到下工活底清,平時要注重設備、工具的維護保養(yǎng),保持整潔狀態(tài)。
七、電焊機焊把線絕緣要良好,氧氣瓶、乙炔瓶之間距離要符合安全規(guī)定,嚴禁在烈日下曝曬;氧氣表、乙炔氣表指示數據要經常檢測,保證準確無誤,防止失效失靈。
八、對外的業(yè)務作業(yè),要憑據主管領導簽證依據,并按有關規(guī)定計取工本費和材料費,及時填報作業(yè)記錄并妥善保管。
九、不斷鉆研電、氣焊技術,提高專業(yè)水平,適應工作需要。
第10篇 煤礦井下電氣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礦井下電氣焊作業(yè)的使用管理,保證電氣焊作業(yè)的安全施工,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等相關制度標準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老石旦煤礦井下和井口房內所有使用電氣焊作業(yè)的單位;
第三條 本制度所述電氣焊作業(yè)包括:電焊、氣焊、氣割和使用噴燈作業(yè),以下簡稱“電氣焊”。
第三章? 成立電氣焊管理領導小組
組? 長:礦? 長
副組長:總工程師
成? 員:生產礦長? 安全礦長? 機電礦長? 通風副總? 生產技術科通風組?? 生產技術科機電組? 安健環(huán)科?? 生產指揮中心?? 通風隊及相關使用單位
第四章 職責劃分
第四條 施工單位負責措施的編制及現場實施;
第五條 生產技術科機電組負責電氣焊措施在分管業(yè)務范圍的審核,審核施工是否必須使用電氣焊;
第六條 生產技術科通風組負責電氣焊措施的審核、審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
第七條 安健環(huán)科負責安排專職安檢員現場監(jiān)督施工措施現場執(zhí)行情況,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回收和保存工作;
第八條 調度室負責施工的組織協(xié)調,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
第九條 通風隊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及措施執(zhí)行是否符合通風要求。
第十條 現場人員職責
1、施工單位操作人員負責電氣焊的現場施工;
2、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監(jiān)督現場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施工組織協(xié)調工作;
3、瓦檢員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
4、安檢員負責施工現場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工作;
5、分管礦領導負責現場管控及實施。
第五章 電氣焊使用管理規(guī)定
第十一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氣焊作業(yè),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每次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人員進行會審、簽字后方可實施。
第十二條 地面單位在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和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貫徹執(zhí)行,其他場所和地點應采用常規(gu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一天編制,由生產技術科進行組織相關人員會審簽字,方可實施;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使用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
第十四條 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由總工程師、分管礦領導、當日值班礦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yè),并將措施報送生產指揮中心,井下現場必須由當日跟班礦領導、安檢員、瓦斯檢查員現場監(jiān)督執(zhí)行。
第十五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方式(電焊或氣焊)時間(計劃)、地點、作業(yè)內容、施工單現場負責人(單位正職)、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施工作業(yè)后留守人員。
第十六條 電氣焊措施必須對現場環(huán)境、人員操作、監(jiān)督管理等方面危險源進行辨識,并有辨識和管控措施的記錄。
第十七條 電氣焊措施一式三份審批完畢后,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生產指揮中心、現場施工負責人各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由分管礦領導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并簽字,然后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huán)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huán)科進行存檔。
第十八條電焊、氣焊設備憑審批過的《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鉤工負責電焊、氣焊設備入井檢查情況,入井前的捆綁、運輸是否安全可靠,否則不得入井。
第十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嚴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jié)L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
第十九條 電氣焊設備入井、升井時,井口把鉤工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入井時間、升井時間。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yè)后,必須及時將電氣焊設備升井,電氣焊設備嚴禁存放在井下,現場安檢員責監(jiān)督,對在井下存放的電氣焊設備的單位在早調度會上進行通報。
第二十條 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接維修時,不得在井下維修,必須升井進行維修。
第二十一條 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yè)。
第二十二條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yè)的,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qū)域進行。
第二十三條 進行電氣焊作業(yè)有可能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yè)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條 電氣焊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yè)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yè)。
第二十五條 電氣焊施工人員包括現場分管礦領導,施工單位正職、瓦檢員、安檢員、電鉗工以及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在電氣焊開始前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現場情況;生產指揮中心應對電氣焊作業(yè)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統(tǒng)一協(xié)調,以保證作業(yè)安全;電氣焊作業(yè)結束后,作業(yè)地點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作業(yè)地點觀察1小時后無任何隱患后向匯報調度室,調度員做好記錄。
第二十七條 電氣焊作業(yè)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臺8kg干粉滅火器和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
第二十八條 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5米以上,各類氣瓶距動火點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須放置在電焊、氣焊點的下風側,以防止乙炔瓶閥門、氣帶漏氣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則不得作業(yè)。
第二十九條 電氣焊設備必須完好;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完好可靠,氣割用具、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并固定可靠;嚴禁沾染油脂;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接地必須良好,使用專用的焊鉗線、接地線,嚴禁使用其他電纜代替,否則不得作業(yè)。。
第三十條 電氣焊作業(yè)前及作業(yè)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jiān)測作業(yè)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jié)舛瘸^0.5%時,立即停止作業(yè);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yè)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瓦斯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作業(yè);現場跟班領導、安檢員必須全程監(jiān)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yè)時,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應在電氣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鋪設接受火星,焊后及時用水熄滅火星。
第三十二條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現場施工負責人(正職)必須將停工原因匯報生產指揮中心。
第三十三條電氣焊作業(yè)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地面存放,嚴禁使用皮帶運輸、繩索捆綁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規(guī)定的運送方式運輸。
第六章 電氣焊審批
第三十四條 井下動用電焊、氣焊作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焊、氣焊項目審批制度,電焊、氣焊申請單位是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責任主體,全面負責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電焊、氣焊措施》必須由礦生產指揮中心、生產技術科、安健環(huán)科、通風隊審查,由通風副總、機電副總、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
第三十五條? 審批程序如下:
1、施工單位:區(qū)隊隊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yè)務內容進行核查,明確電氣焊時間、地點、作業(yè)人員。
2、生產技術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yè)務內容進行審查。
3、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動用電氣焊作業(yè)是否符合礦井的安全生產要求進行審查。
4、通風隊:負責電氣焊地點環(huán)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進行審查。
5、安健環(huán)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審查。
6、分管領導:根據礦領導責任分工,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作業(yè)審批。
7、總工程師: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及電氣焊地點環(huán)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批。
8、 礦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最終審批。
第三十六條? 使用電氣焊的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編制、審批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礦下午生產平衡協(xié)調會上進行審批。特殊情況(如夜班設備出現問題,確實需要動電、氣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yè)時,按程序編制、審批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結合現場實際情況,按照工作任務的每項程序進行編制,并依據風險類型的不同和管理對象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八條《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一式3份,施工單位審批完電氣焊措施后,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現場施工負責人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并簽字,然后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huán)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huán)科進行備案存根。
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zhí)行“一焊一審批”原則,一個作業(yè)地點必須有一份《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 現場實際施工內容必須與《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相符,嚴禁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
第七章 監(jiān)督考核
第四十條? 井下無措施使用電氣焊作業(yè)時,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晨會上做檢查并對其考核5000元,產生嚴重后果的按事故進行嚴肅追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若出現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的措施,對單位主要領導考核5000元,對未編制措施的技術員考核2000元。
第四十二條 電氣焊措施審批完畢后,未及時報送生產指揮中心和生產技術科對單位編制措施人員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三條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jié)L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發(fā)現一處不符合規(guī)定對責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四條 井下存放電氣焊設備(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或違反電氣焊設備運輸的規(guī)定,發(fā)現一次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考核3000元。
第四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相關人員未按規(guī)定佩戴瓦斯便攜式,對責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
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在電氣焊開始前未向調度室匯報現場情況或施工時不在現場監(jiān)護、電氣焊作業(yè)前、后未對作業(yè)地點灑水降塵、電、氣焊作業(yè)地點未配備消防器材。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七條 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足5米以上的對責任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四十八條? 電氣焊措施的審批必須按程序進行審批,不按程序進行審批的對責任人每次考核200元。
第四十九條 電氣焊措施必須有計劃的審批,因提前一天審批,未提前一天審批電氣焊措施,當天審批當天的電氣焊措施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次考核500元。
第五十條? 電焊、氣焊措施審批人員簽字不全嚴禁作業(yè),發(fā)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復工之日起執(zhí)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管理制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