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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教師申訴制度
教師申訴制度,是一種保障教師權益的重要機制,主要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行政處分申訴:當教師對學校的行政決定,如職務調(diào)整、薪酬變動或處罰不滿時,可以提出申訴。
2. 教學評價爭議:教師對教學評估結果有異議,比如教學質(zhì)量評定、學生反饋等,可啟動申訴程序。
3. 職稱評審問題:教師對職稱評審結果或流程有疑慮,有權進行申訴。
4. 勞動權益保護:涉及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勞動權益受損時,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內(nèi)容是什么
教師申訴制度的內(nèi)容包括:
1. 申訴程序:明確申訴的發(fā)起、受理、調(diào)查、審議和決定的流程,確保公正透明。
2. 申訴期限:規(guī)定教師在接到?jīng)Q定通知后的一定時間內(nèi)提出申訴,過期無效。
3. 證據(jù)提交:申訴人需提供相關證據(jù)材料,證明其申訴理由的合理性。
4. 申訴處理:設立專門的申訴委員會,負責審議申訴,作出裁決。
5. 復議機制:對于申訴結果仍不滿意,可能設有復議或上訴環(huán)節(jié)。
規(guī)范
教師申訴制度的規(guī)范性體現(xiàn)在:
1. 公平公正:保證申訴處理過程中,對所有教師一視同仁,不受個人偏見影響。
2. 保密性:尊重教師隱私,申訴過程及結果應保密,除非得到教師本人同意公開。
3. 透明度:申訴程序和結果應公開透明,增加教師信任度。
4. 及時性:申訴處理應及時,避免拖延影響教師的工作和生活。
5. 合法性:所有申訴制度和處理辦法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確保教師權益得到合法保障。
重要性
教師申訴制度的存在,不僅維護了教師的合法權益,也促進了學校內(nèi)部的公正與和諧。它為教師提供了表達不滿、糾正錯誤的渠道,有利于及時解決糾紛,減少潛在的沖突。通過申訴制度,學校能發(fā)現(xiàn)并改進管理中的問題,提升整體教育環(huán)境的質(zhì)量。因此,建立和完善教師申訴制度,對于保障教師隊伍穩(wěn)定、提高教育質(zhì)量具有重要意義。
教師申訴制度范本
第1篇 教師申訴制度范本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guī)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廣大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范圍
1、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規(guī)定不服的;
3、當?shù)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工會主席程德華為主任,吳俊榮副主席為副主任的“教師申訴辦公室”。
2、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工會辦公室)。
三、申訴程序
1、教師向?qū)W?!敖處熒暝V辦公室”指出書面申訴材料。
2、申訴人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3、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guī)定的第一項、第二項情況提出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訴機關送申訴書,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guī)定的第三項情況提出申訴,由有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受理。
四、調(diào)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diào)查組,對申訴的內(nèi)容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nèi)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diào)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diào)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五、處理
學?;蛏霞壊块T自收到申訴書起30日內(nèi)對申訴作出決定,受理申訴的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也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護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訴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訴復核,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訴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訴書之日起2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并應制作復議決定書。
受理申訴機關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推諉拖延,否則按情節(jié)輕重,由其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本制度自2023年7月11日起施行。
第2篇 紅嶺中學教師校內(nèi)申訴制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guī)關于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廣大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人、被申訴人
1、校內(nèi)教師申訴人是學校在職及退休的教師、職員、工人。
2、 校內(nèi)教師申訴的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所設的教導處、科研室、電教室、總務處等有關職能機構。
二、申訴范圍
1、認為學校及其有關部門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對學校及其有關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受理機構
1、 學校建立校內(nèi)申訴委員會,由校長室、黨委,學校工、青、婦、民主黨派等組織委派代表組成,是學校處理校內(nèi)教師申訴的決策機構。其成員可接受申訴人提出的書面申訴。
2、 校內(nèi)申訴委員會下設教師申訴辦公室,作為申訴委員會的職能部門負責受理教師書面申訴或口頭申訴。
3、申訴受理機構是學校管理機構。
四、申訴程序
1、申訴。申訴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訴,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
(1)書面提出申請應當載明:申訴人的基本情況(有委托代理的,應寫明代理人的有關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要求、申訴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2) 口頭提出申訴的,受理機構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2、審查受理
教師申訴辦公室在接到申訴后,應當在5日內(nèi)進行審查,對符合申訴條件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訴人;對不屬于學校及其有關部門管轄范圍的申訴事項,負責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并及時告知申訴人。
3、調(diào)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diào)查組,對申訴的內(nèi)容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nèi)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diào)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校內(nèi)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diào)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4、處理決定
學校在受理教師申訴書30日內(nèi),在對申訴事項進行全面調(diào)查核實的基礎上,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提出處理意見,經(jīng)校內(nèi)申訴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后,根據(jù)不同情況,依法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1)維持原處理決定。
(2)變更原處理決定。
(3)撤銷原處理決定。
(4)責令被申訴人重新做出處理決定。
(5)被申訴人依法負有履行義務的,責令其限期履行。
五、其他
1、申訴當事人對學校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jù)有關條例、法規(guī),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2、要堅持校內(nèi)申訴與溝通思想、說服教育、調(diào)解等形式相結合,在學校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3、被申訴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申訴處理決定的,或者對依法提出申訴的申訴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的,由學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追究其責任并相應的處理。
4、教師對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師認為當?shù)厝嗣裾嘘P行政部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
5、此申訴制度作為學?!墩鲁獭犯郊?。
第3篇 中學教師申訴制度
炳榮中學教師申訴制度
第一條 總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的意義
教師申訴制度是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的規(guī)定,向主管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申訴理由、請求處理, 獲得恢復和補救的一個法律途徑的制度。
第三條 申訴范圍
以下情況,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1)教師認為所在年級組、處室、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包括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后的查辦,才能確認。
(3)教師對受理申訴的年級組、處室直至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條 受理組織
(1)受理組織依次為申訴人所在年級組、處室、行政辦公會或教代會;
(2)教師對其所在年級組、處室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學校行政辦公會或教代會;
(3)教師提出申訴應向組織提出,不要向所在年級組、處室的個人提出,否則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第五條 申訴分類
教師申訴的管轄,是指所在年級組、處室之間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教師申訴制度的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
(1)隸屬管轄。指教師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其所在年級組、處室提出申訴。
(2)地域管轄。指學校聘任的教師提出申訴時,按照年級組、處室的管理權限,由所在年級組、處室受理。
(3)選擇管轄。指教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年級組、處室之間選擇一個,提起申訴。
(4)移送管轄。指所在年級組、處室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年級組、處室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對案件的查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教師,不得拖延推諉。
第六條 申訴程序
教師申訴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教師申訴制度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環(huán)節(jié)組成,并依次進行。
(1)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年級組、處室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①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②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③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3)應訴有關年級組、處室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diào)查核實。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①其所在年級組、處室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②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③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的,決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適用部分;
⑤管理行為所依據(jù)的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教師對學校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丹徒區(qū)教育局;
(4)教師對當?shù)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對當?shù)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選擇受理的機關。
第七條 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guī)定。
(2)本規(guī)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學校行政會或教代會。
第4篇 教師申訴制度最新
第一條 總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的意義
教師申訴制度是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的規(guī)定,向主管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申訴理由、請求處理, 獲得恢復和補救的一個法律途徑的制度。
第三條 申訴范圍
以下情況,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1)教師認為所在級部(處室)、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包括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后的查辦,才能確認。
(3)教師對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條 受理組織
(1)受理組織依次為申訴人所在處(室)、學校辦公會或教代會;
(2)教師對其所在級部(處室)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學校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
(3)教師提出申訴應向組織提出,不要向所在級部(處室)的個人提出,否則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第五條 申訴分類
教師申訴的管轄,是指所在級部(處室)之間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教師申訴制度的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
(1)隸屬管轄。指教師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其所在級部(處室)提出申訴。
(2)地域管轄。指學校聘任的教師提出申訴時,按照級部(處室)的管理權限,由所在級部(處室)受理。
(3)選擇管轄。指教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級部(處室)之間選擇一個,提起申訴。
(4)移送管轄。指所在級部(處室)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級部(處室)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對案件的查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教師,不得拖延推諉。
第六條 申訴程序
教師申訴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教師申訴制度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huán)節(jié)組成,并依次序進行。
(1)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級部(處室)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①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②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③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3)應訴有關級部(處室)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diào)查核實。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①其所在級部(處室)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②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③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的,決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適用部分;
⑤管理行為所依據(jù)的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教師對學校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__區(qū)教育局;
(4)教師對當?shù)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對當?shù)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選擇受理的機關。
第七條 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guī)定。
(2)本規(guī)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
第5篇 教師 申訴制度
篇一:教師申訴制度范文
第一條 總則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目的意義
教師申訴制度是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章程的規(guī)定,向主管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申訴理由、請求處理, 獲得恢復和補救的一個法律途徑的制度。
第三條 申訴范圍
以下情況,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1)教師認為所在級部(處室)、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包括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后的查辦,才能確認。
(3)教師對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條 受理組織
(1)受理組織依次為申訴人所在處(室)、學校辦公會或教代會;
(2)教師對其所在級部(處室)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學校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
(3)教師提出申訴應向組織提出,不要向所在級部(處室)的個人提出,否則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第五條申訴分類
教師申訴的管轄,是指所在級部(處室)之間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教師申訴制度的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
(1)隸屬管轄。指教師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其所在級部(處室)提出申訴。
(2)地域管轄。指學校聘任的教師提出申訴時,按照級部(處室)的管理權限,由所在級部(處室)受理。
(3)選擇管轄。指教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級部(處室)之間選擇一個,提起申訴。
(4)移送管轄。指所在級部(處室)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級部(處室)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對案件的查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教師,不得拖延推諉。
第六條申訴程序
教師申訴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教師申訴制度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huán)節(jié)組成,并依次序進行。
(1)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級部(處室)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①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②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③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3)應訴有關級部(處室)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diào)查核實。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①其所在級部(處室)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②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③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的,決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適用部分;
⑤管理行為所依據(jù)的內(nèi)部規(guī)章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教師對學校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船山區(qū)教育局;
(4)教師對當?shù)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對當?shù)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選擇受理的機關。
第七條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guī)定。
(2)本規(guī)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
篇二:
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現(xiàn)制定教師校內(nèi)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的范圍:
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nèi)申訴。
(l)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qū)W校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guī)定的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校內(nèi)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二、成立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
組長:校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支部委員、黨支部副書記
成員:教務主任、工會主席三、我校教師應當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30日內(nèi)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的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書寫申訴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進行筆錄,并告之被申訴人。
四、校內(nèi)教師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書的5日內(nèi),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申訴申請書副本須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qū)W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五、校內(nèi)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校內(nèi)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回避,教師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六、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并決定受理的30日內(nèi),做出處理決定。
七、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后,對申訴內(nèi)容進行全面調(diào)查核實并做筆錄,并交申請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八、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調(diào)解,調(diào)解達成協(xié)議的,制作調(diào)解書,并由當事人簽字,調(diào)解書與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調(diào)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diào)查組,對申訴的內(nèi)容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nèi)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diào)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校內(nèi)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diào)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jīng)過審理,可以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未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駁回申訴請求。
(二)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并且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對申訴人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shù)男姓幏?對申訴人造成財產(chǎn)、人身損害的,根據(jù)民事法律的有關條款做出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制出申訴處理決定書,由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校內(nèi)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申訴處理決定書與學校行政辦公會議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15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效力。
十二、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guī)定。
(2)本規(guī)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或教代會。
(3)此申訴制度作為學校《章程》附件,經(jīng)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執(zhí)行。
(4)本規(guī)定自20__年3月1日執(zhí)行。
篇三:
第一條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監(jiān)督學校及各個處室、年級依法行使職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師,是指我校具有教師資格、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成立“教師申訴委員會”,專門受理教師的申訴。申訴委員會由學校黨組織、校行政、校工會領導和教師代表5--7人組成。
第四條教師(以下稱申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向?qū)W校提出申訴:
(一)認為在人事安排、職務聘任、教育科研、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學校及其各處室、年級做出的處理決定的。(三)認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職后未能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教師應當享受的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第五條下列情況,教師不可以向?qū)W校提出申訴:
(一)認為上級主管部門或其他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所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認為沒有隸屬關系的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不是學校行為,而是其他教師、學生、社會人員等。
第六條申訴方法和步驟
(一)填寫申訴申請書。申訴申請書應寫明以下內(nèi)容:
1.申訴人基本情況;
2.被申訴人基本情況;
3.申訴請求;
4.事實與理由;
5.提出申訴的時間;
6.附有關證據(jù)材料。
(二)向?qū)W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遞交申訴申請書。教師申訴原則上要本人提交書面申請,確實不能書面申請的,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提出申請的,受理申訴的人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三)申訴處理
1.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接到申訴人的申訴申請書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5日內(nèi)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如果受理,則書面通知申訴人;如果不受理,則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
2.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后,應當從決定受理的次日起30日內(nèi)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并制作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當事人。
3.申訴人對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的不受理決定、處理決定書、書面回復等不服者,可以向?qū)W校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新華區(qū)教育局提請申訴。對區(qū)教育局的處理回復仍然不服者,可以按有關法定程序提請訴訟。
第七條申訴處理決定之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jīng)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接受和撤回申訴都要作好記載。
第八條申訴人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受理申訴處理決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第九條任何部門、年級組和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教師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第十條申訴人應當依法據(jù)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證誣陷他人。
第十一條申訴人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澄清事實,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制造假證、誣陷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申訴人向?qū)W校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及其處室、年級做出的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nèi)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能提出申訴的,經(jīng)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批準可以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期限提出申訴,教師申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合法、公正、及時地處理申訴人的申訴,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的正確實施。經(jīng)查證,對確實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行為要及時給予澄清和糾正,給教師造成的損失要及時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學校及各處室、年級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學校向受侵害的教師實行名譽恢復和經(jīng)濟補償后,應當對有過錯的相關責任人適當追償。
第十五條受理申訴的人員是被申訴人,或者受理申訴的人員本人及其近親屬與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或者與申訴事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申訴事項公正處理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申訴人有權要求回避?;乇軟Q定由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
第十六條受理申訴的人員,對申訴人依法提出的申訴,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諉,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不做出申訴處理決定的,由學校責令其改正;情節(jié)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經(jīng)濟、行政責任;造成申訴人財產(chǎn)損失的,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在各處室工作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的申訴,可以參照本制度執(zhí)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屬學校黨政工聯(lián)席會議。
篇四:教師申訴制度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guī)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廣大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范圍
1.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規(guī)定不服的;
3.當?shù)厝嗣裾挠嘘P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校長為主任,書記為副主任的《教師申訴辦公室》;
2.學?!督處熒暝V辦公室》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
三、申訴程序
1.教師向?qū)W?!督處熒暝V辦公室》指出書面申訴材料;
2.申訴人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3.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guī)定的第一項、第二項情況提出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訴機關送申訴書,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guī)定的第三項情況提出申訴,由有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受理。
四、調(diào)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diào)查組,對申訴的內(nèi)容進行調(diào)查核實,并作筆錄。
2.學校內(nèi)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diào)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diào)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五、處理
學?;蛏霞壊块T自收到申訴書起30日內(nèi)對申訴作出決定,受理申訴的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也贏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護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訴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訴復核,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訴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訴書之日起2個月內(nèi)作出決定,并應制作復議決定書。
受理申訴機關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推諉拖延,否則按情節(jié)輕重,由其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本制度自20__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五:
1、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昌邑區(qū)第二實驗小學?!墩鲁獭?制定學校教師申訴制度。
2、本辦法適用于本校教師對下列情況提出的申訴:對學校違反《教師法》規(guī)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教師對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不服的;
3、教師對學校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部門是學校調(diào)解委員會。
4、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向?qū)W校交送申訴書,申訴書應該寫明如下內(nèi)容:
(1)申訴人基本情況;
(2)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3)要求受理部門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
(4)申訴有關事實依據(jù)和法律、政策依據(jù)及陳述理由等;
(5)寫明或交付有關物證、書證或復印件。
5、學校部門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1)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2)對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受理;
(3)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6、學校部門自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10日內(nèi)對申訴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持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消原處理結果;
(4)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7、本制度執(zhí)行中具體問題,由學校校務委員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