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有哪些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是處理公眾訴求的一種有效機制,主要涉及以下幾類事項:一是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二是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事項;三是上級機關交辦或領導批示的案件;四是跨區(qū)域、跨部門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
內容是什么
1. 接收與登記:接到信訪事項后,需進行詳細記錄,包括信訪人信息、信訪內容、時間等,確保信息準確無誤。
2. 分類與轉辦:依據信訪事項性質,分類至相關部門處理。對于重大復雜問題,應由專門小組研究解決。
3. 調查與核實: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收集相關證據,確保事實清楚。
4. 處理與答復:制定處理方案,及時向信訪人反饋處理進度和結果,確保公正透明。
5. 跟蹤與督辦:對已交辦事項進行跟蹤,督促承辦單位按時完成,確保事項得到妥善解決。
6. 歸檔與統(tǒng)計:所有處理完畢的信訪事項應當歸檔,以便日后查閱和統(tǒng)計分析。
規(guī)范
執(zhí)行信訪事項交辦制度時,需遵守以下規(guī)范:
1. 依法依規(guī):所有處理過程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尊重信訪人的合法權益。
2. 及時高效:對信訪事項的響應和處理要迅速,避免拖延。
3. 公開公正:處理結果公開透明,保證公平公正。
4. 保密原則:保護信訪人的隱私,未經允許不得泄露個人信息。
5. 責任追究:對未按規(guī)定辦理或處理不當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重要性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是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保障公眾權益的重要手段。它能夠暢通民意表達渠道,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政府與民眾間的溝通。通過規(guī)范化的交辦流程,可以提高問題解決效率,增強公眾對政府的信任。該制度也有助于發(fā)現和預防潛在的社會問題,為政策制定提供參考,從而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范文
第1篇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范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上訪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匯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__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2篇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規(guī)范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__《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范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fā)__的;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_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匯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__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3篇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模版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范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_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匯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__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4篇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范本
信訪事項交辦制度
為進一步促進信訪交辦工作的制度化和規(guī)范化,建立為民、務實、高效的工作機制,切實解決群眾反映的信訪問題,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和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交辦的原則
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的原則;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統(tǒng)一的原則。
二、交辦的范圍
1、領導有批示的信訪事項;
2、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可能會引發(fā)群體性事件的;
3、涉及群眾性利益的;
4、按現行法律政策規(guī)定應該解決的;
5、政策不明確,_人確有困難的;
6、需要幾個部門處理的;
7、有關地方或部門不作為的;
8、處理意見明顯不當的;
9、反映重大違法違紀問題;
10、其它需要交辦的信訪事項。
三、交辦的途徑
1、上級信訪部門交辦;
2、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縣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交辦;
3、縣信訪局交辦。
四、交辦的辦法
單個信訪事項的交辦;綜合交辦;電話交辦等,但都要下達正式公函。
五、交辦信訪事項的辦理
1、交辦信訪事項的承辦單位自交辦函件的60日內辦結,對疑難、復雜的案件經交辦部門領導審批,可延長最長不超過30日;
2、交辦信訪事項辦結后要形成書面匯報材料,本單位負責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報交辦部門或機構,屬上級信訪部門交辦的,承辦單位上報前要報一份給縣信訪局;
3、交辦部門或機構要按照“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規(guī)范,手續(xù)完備”的要求,對報告辦理結果的匯報材料進行審核,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查再報。
六、交辦信訪事項的督辦
交辦部門或機構對信訪事項承辦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督辦并提出改進意見:
1、無正當理由未按規(guī)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的;
2、未按規(guī)定反饋信訪事項辦理結果的;
3、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信訪事項的;
4、辦理信訪事項推諉、敷衍、拖延的;
5、不執(zhí)行信訪處理意見的;
6、其它需要督辦的情形。
收到改進建議的單位應當在30日內書面反饋情況,未采納改進建議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交辦工作的責任追究
交辦工作責任追究按《__縣信訪工作責任追究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