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規(guī)定
為加強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絕和預防各類事件的發(fā)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中國中鐵總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以“安全第一、管理從嚴”的指導思想,確保爆炸物品在使用過程中萬無一失,特制定本規(guī)定。
1)、管理
1、各工區(qū)(工區(qū)經理)負責人對本工區(qū)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負總責,建立以主管領導為組長的爆炸物品管理領導小組。
2、逐級逐人簽訂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責任書,把責任落實到人。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體。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員檔案,實行檢查追究制。
4、庫房看守、保管員要選擇政治覺悟高、責任心強、無煙灑嗜好的人員擔任看守、保管員;禁止使用年齡偏大的人員擔任看守、保管員。
5、爆破員、安全員、看守員、保管員要持證上崗,無證人員禁止從事爆破作業(yè)工作。
6、各工區(qū)要將涉爆人員名單上報審查審批后方可上崗操作。
7、嚴格清退制度,禁止將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區(qū)宿舍或藏匿、買賣、饋贈他人,換取他物,一旦發(fā)現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
8、對當日當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時送回庫房存儲。嚴禁未經批準,將本工區(qū)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區(qū)使用。確需要調配的經公安分處同意,物資部門開據內部調配單,方可辦理。
9、未經公安部門同意,不得擅自銷毀爆炸物品。
10、庫房要按照規(guī)定建設,配備滅火、防盜報警器材,安裝防雷避雷設施;經檢查合格后方可儲存爆炸物品。嚴禁庫房超標準存放。
11、庫房看守、保管員不得少于三人;配備防護器材。
12、庫區(qū)嚴禁閑雜人員逗留、玩耍。
2)、使用
1、嚴禁將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業(yè)時,放炮要有作業(yè)記錄;每炮完畢,爆破作業(yè)人員將爆破作業(yè)現場記錄交安全、值班人員簽字后備查;記錄數字要大寫。
3、安全人員要核查領取到現場的爆炸物品是否與申請數量相符。
4、裝炮過程中,嚴禁煙火、嚴禁撞擊、嚴禁使用鐵器搗炮眼;嚴禁一邊鉆空一邊裝藥。
5、每排炮作業(yè)完畢及時將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庫。
3)、申請領取
1、由工區(qū)按照每周使用計劃量,填寫申請審批表,經工區(qū)長(工區(qū)經理)簽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門簽字備案后到物資部門開據出庫通知單,保管員憑物資部門開據的出庫通知單,辦理出庫登記手續(xù)后方可發(fā)放物品。未經批準不準發(fā)放。
2、庫房保管員對出庫爆炸物品要嚴格登記,按照要求詳細登記編號和數量,嚴禁漏登或不登。
3、每個工區(qū)(班組)必須指定一名安全人員專人至庫房領取爆炸物品,專人簽字。
4)、購買辦理使用手續(xù)
1、根據施工需要,定點設庫;統一標準建庫。
2、爆炸物品由局指統一采購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門要求,統一辦理使用、儲存、購買和運輸手續(xù)。
第2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措施
一、把好購買關。使用爆炸物品,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后,向施工所在地、縣公安機關申請,領取《 爆炸物品使用許可證》 、《 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 ,然后持證購買。不得自制或通過不正當關系和非法渠道私下買賣交易。
二、把好運輸關。保證運輸安全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必須指定專人、專車運輸,并有專人監(jiān)督,不能將性能相抵的爆炸物品放在一起運輸,途中不得隨便拐道,隨便停留。車上不得搭乘無關人員。
三 、把好儲存關。庫房必須實行封閉式管理。必須配置人防、犬防、技防等防盜、防火、防爆設施。不準無關人員進入,不準堆放其它易燃物和其它雜物。保證庫存物資帳目清楚、帳物相符。
四、把好使用關。使用過程中的管理非常重要和細致。主要有:審批、領料、裝填、爆破、檢查等環(huán)節(jié)。必須加強管理,防止失控。確保安全。
四、把好清退關。清退是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中容易被忽略的程序,是防止爆炸物品流失、消除隱患的重要關口,所以當天剩余的少量爆炸物品必須退回庫房保管。剩余的爆炸物品嚴禁帶回宿舍、工棚,也不準放置材料庫內,更不準亂丟亂放。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私存,私拿、私藏和轉讓、轉賣或贈送他人。避免后患。
五、建立崗位責任制。構筑管理防線。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是嚴格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建立嚴格的各級領導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形成一級抓一級,環(huán)環(huán)有人抓,層層抓落實的管理體系。
六、搞好宣傳教育,提高認識。開展爆炸物品的安全防范教育,是搞好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對涉爆人員應堅持經常性地安全教育,提高大家的法制意識和安全意識,作到自覺遵守《 民爆管理條理》 和其它法律、法規(guī)。積極同一切違法、違紀、違章行為做斗爭,保證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的安全。
七 、搞好監(jiān)督檢查。依法管理,安全管理,發(fā)現問題和漏洞及時糾正,不留隱患。
中鐵二十局集團有限公司
滬昆客專貴州段工程指揮部
第3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基礎知識
1、炸藥反應的三種形式:熱分解、燃燒和爆轟。
2、炸藥爆炸的激發(fā)形式:熱起爆、機械起爆、靜電起爆、沖擊波起爆、射頻起爆。
3、民爆企業(yè)安全設施的基本要求是:作用可靠、隨時有效。
4、民用爆炸物品的分類:工業(yè)炸藥、工業(yè)雷管、工業(yè)索類火工品、油氣井用爆破器材、地震勘探用爆破器材、特種爆破器材、其他爆破器材、原材料等八類。
5、工業(yè)炸藥是指以硝酸銨為氧化劑,添加可燃物為主體或以單炸藥與附加物組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又稱民用炸藥。
6、我國現在生產的幾種主要工業(yè)炸藥:銨油炸藥、膨化硝銨炸藥、重銨油炸藥、水膠炸藥、乳化炸藥、粉狀乳化炸藥、改性銨油炸藥等七種。
7、工業(yè)電雷管分為瞬發(fā)電雷管和延期電雷管兩大類。瞬發(fā)電雷管又分為普通瞬發(fā)電雷管和煤礦許用瞬發(fā)電雷管;延期電雷管分為普通延期電雷管和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兩類。
8、什么是殉爆?當炸藥(主發(fā)裝藥)發(fā)生爆轟時,由于沖擊波的作用引起相隔一定距離的另一炸藥(被發(fā)裝藥)爆轟的現象。
9、殉爆距離是指主發(fā)裝藥與被發(fā)裝藥之間能發(fā)生殉爆的最大距離。
10、煤礦許用炸藥抗爆燃性:指炸藥本身所具備的、對其產生爆燃現象的抵抗能力。
11、常用的起爆方法:電力起爆法、非電起爆法和混合起爆法三大類。
12、民爆器材銷毀的基本原則:銷毀方法因銷毀對象而異;少量多次,限量處理;及時、徹底;分類進行。
13、民爆器材銷毀的銷毀方法:爆炸法、燃燒法、化學分解法、溶解法等。
14、爆炸法一次銷毀量:炸藥不超過2㎏,雷管不超過1000發(fā)。
15、不安全操作行為一般稱為違章操作行為,簡稱違章。
16、管理是通過計劃、組織、領導和控制,協調以人為中心的組織資源與職能活動,以有效地實現目標的社會活動。
17安全教育的原則:科學性與系統完整性、教育性、普及性及目的性、通俗性、直觀性、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鞏固性與反復性。
18、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治安防范原則: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結合原則;安全性、可靠性、實用性、先進性、配套性和兼容性、可擴展性原則。
19、倉庫值守人員的基本要求:⑴年滿18歲,不應超過55歲;⑵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⑶無刑事犯罪、勞動教養(yǎng)、行政拘留、強制戒毒記錄;⑷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身體健康,能按照預案處置突發(fā)事件,能熟練操作與治安防范及安全保衛(wèi)有關的裝備器材;⑸接到報警信號后,有及時采取相應的有效措施,并按規(guī)定報警。
20、危險化學品分為九大類:爆炸品、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氧化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放射性物質、腐蝕性物質、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
21、企業(yè)是民爆物品產品質量管理的責任主體;企業(yè) 主要負責 人是民爆物品產品質量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組織制定本企業(yè)的產品質量控制措施。
22、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23、售出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⑴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⑵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⑶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24、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購買、運輸和爆破作業(yè)實行許可證制度。公安機關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監(jiān)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安全生產監(jiān)督、鐵路、交通、民用航空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有關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
25、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未經許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非法購買、運輸、爆破作業(yè)活動,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購買、運輸以及從事爆破作業(yè)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違法所得。
26、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
27、從事爆炸品道路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考試合格,取得注明為“爆炸品運輸”類別的從業(yè)資格證。
28、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燃燒、爆炸等事故,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根據應急預案和《道路運輸危險安全卡》的要求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向事故發(fā)生地公安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本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報告。
29、《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已于2023年12月31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30、本規(guī)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huán)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
31、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32、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3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應當按照《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中有關車輛管理的規(guī)定,維護、檢測、使用和管理專用車輛,確保專用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34、在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除駕駛人員外,還應當在專用車輛上配備押運人員,確保危險貨物處于押運人員監(jiān)管之下。
35、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上崗時應當隨身攜帶從業(yè)資格證。
36、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yè)或者單位應當通過崗前培訓、例會、定期學習等方式,對從業(yè)人員進行經常性安全生產、職業(yè)道德、業(yè)務知識和操作規(guī)程的教育培訓。
37、在危險貨物裝卸過程中,應當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輕裝輕卸,堆碼整齊,防止混雜]撒漏、破損,不得與普通貨物混合堆放。
3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途中,駕駛人員不得隨意停車。⑴因住宿或者發(fā)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設置警戒帶,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⑵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或者押運人員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39、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應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企業(y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培訓,并按照民爆行業(yè)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后,方可任職。
40、企業(yè)應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與企業(yè)規(guī)模相適應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41、企業(yè)應建立本單位從業(yè)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訓考核制度。危險工序作業(yè)人員應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特種作業(yè)人員應按國家規(guī)定持證上崗。
42、嚴禁將移動通訊工具帶入民爆物品生產區(qū)、儲存區(qū)、試驗區(qū)和銷毀場。
43、生產區(qū)、總倉庫區(qū)入口處應有“嚴禁煙火”警示標志;民爆物品生產場所、危險性建筑物內的安全疏散通道應有指示性標志;危險設施及設備應有警示標志。
44、企業(yè)建立嚴格的民爆物品進出倉庫檢查制度,設置倉庫負責人,并配備相應的倉庫管理人員和足夠的安防人員。安防人員應設置固定崗哨和流動崗哨,并按公安部門的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警用器具。
45、民爆物品倉庫應環(huán)境整潔、通風良好,倉庫內產品的堆放應整齊、穩(wěn)固、標志清晰、利于行走、搬運方便,應符合以下要求:⑴產品應按生產批號成垛堆放,不同規(guī)格的民爆物品應分垛堆放。⑵倉庫內裝運通道應滿足不同的運輸方式,最小寬度應不小于1.2米;人行檢查通道寬度、清點通道寬度、堆垛邊緣與墻之間的距離應符合gb50089規(guī)定。⑶堆放工業(yè)炸藥、索類火工品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8米;堆放工業(yè)雷管和其他起爆器材成品箱的堆垛總高度不應大于1.6米。
46、企業(yè)應建立嚴格的民爆物品銷毀制度,制定具體的銷毀安全規(guī)程。銷毀過程應在技術人員和安全人員的監(jiān)護下進行。
47、一次銷毀量(不包括工業(yè)雷管)不宜超過2㎏,周圍環(huán)境允許且已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時,經企業(yè)安全負責人和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允許適當擴大銷毀藥量。
48、試驗或銷毀工作結束后應檢查和清理現場、熄滅余燼,確認無殘留爆炸物后方可離開場地。
49、嚴禁在夜間、暴風、雷雨、大雪、大霧和風向不定等惡劣天氣進行銷毀作業(yè)。
50、為應急救援配備的器材和裝備不應移做他用,器材和裝備設施保持完好、有效狀態(tài)。
第4篇 s煤業(y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礦煤炭生產的必需品,同時是一種危險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礦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發(fā)生事故和案件,不僅影響到我礦正常的安全生產和經濟建設而且會影響到廣大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wěn)定,民爆物品一旦發(fā)生問題和案件不僅僅是一種刑事案件而且會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事件,波及社會各個角落,影響社會穩(wěn)定,確保民爆安全不僅是一項管理責任更是政治責任。民爆管理堅持“民爆無小事”,確保民爆安全尤為重要,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我礦安全生產順利進行,保障廣大職工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不發(fā)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集團安全一號文件》、《礦安全一號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和考核細則。
第二章 管理責任、考核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考核細則適用于我礦各單位,重點是各涉爆單位、涉爆人員及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成員、監(jiān)督檢查管理人員、主管單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員。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單位類別分為四類,一類單位通風區(qū),二類單位物流中心、三類單位丈八區(qū)、西四尺、工程區(qū)、運輸工區(qū)、回收區(qū),四類單位選煤廠、主提升隊。
第三條 各涉爆單位的主管領導是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涉爆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各級公安保衛(wèi)部門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各涉爆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級民爆責任制和責任制落實措施,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管理,凡職責不明確、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并依照《**集團違反內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罰,發(fā)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構成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條 每年初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與各涉爆單位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各涉爆單位要與本單位的涉爆隊組簽訂民爆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與每個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做到責任明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責任到單位、責任到隊組、責任到部位、責任到各個環(huán)節(jié)形成至上而下領導重視、責任明確、工作到位、人人有責、層層把關、獎罰有別、全面管理確保安全的民爆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涉爆單位要相應成立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設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履行職責,確保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民爆管理安全無事故、無案件,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
第六條 嚴格貫徹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一號文件和礦安全一號文件精神,加強對“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和重要意義的認識。
第七條 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間組織礦民爆領導組成員、辦公室成員及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依照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guī)定對各涉爆單位進行年終檢查驗收和評定,責任兌現,達到標準要求給予兌現獎勵,達不到的給予處罰,年底各涉爆單位要做好責任書規(guī)定內容的檢查驗收準備工作。全年達到100分的一類單位兌現8000元,二類單位兌現2000元,三類單位兌現1600元,四類單位兌現1000元;95-99分兌現80%,90分-94分兌現60%,85分-89分兌現40%,84分以下不予兌現,60分以下對等處罰,并追究單位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年終檢查驗收情況與日常檢查情況相結合,將每年的民爆年終檢查、驗收情況列入民爆檔案管理,作為單位全年綜合治理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同時對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績和貢獻的涉爆人員、涉爆單位的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各級民爆管理人員、民爆領導組成員、民爆領導組成員單位、民爆領導組辦公室成員、專職民爆督查檢查人員、民爆巡邏、巡查人員和坑口民爆檢查室人員給予責任兌現獎勵。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八條 各涉爆單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集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各級公安保衛(wèi)部門有關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guī)定,嚴禁任何單位、任何人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隨意行事。
第九條 各涉爆單位要經常不斷的對本單位的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的人員、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背藥工及全體職工進行自覺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宣傳、培訓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進行培訓、教育,提高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人員、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及全體職工的認識和素質。使全體職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違反民爆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使全體涉爆人員和職工都能夠自覺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按章指揮、按章操作,不發(fā)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嚴格放炮三連鎖牌、警戒繩、放炮掩體和煤頭放炮排版的正規(guī)標準化管理。
第十條 全礦的放炮員、庫管員、押運員、安全員、背藥工、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申報計劃人員、審核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以上幾項工作的操作;礦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放炮三聯鎖、三簽字”、每次放炮都要進行連鎖簽字制度;嚴禁未進行“一炮三檢”“放炮三連鎖、三簽字”隨意放炮、嚴禁放炮不聯鎖、放炮不簽字、亂簽字、代簽字、漏簽字、簽字不規(guī)范及未經培訓筆跡備案和未持證人員簽字、連鎖;嚴格執(zhí)行將剩余雷管、炸藥如數清退、退庫制度;嚴禁將雷管、炸藥亂扔、亂放、私拿、私藏、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偷竊;嚴禁涉爆人員把爆炸物品裝在身上進行運輸等,嚴禁放炮員和背藥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員和背藥工必須相跟至工作地點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不得中途停留;嚴格執(zhí)行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表計劃、審核、簽字制度;嚴禁無計劃、超計劃發(fā)放和在申報表上亂簽字、代簽字、簽字不規(guī)范及未經培訓筆跡備案的人員簽字;嚴格執(zhí)行持要害檢查證、要害工作證、進入要害介紹信進入火藥庫的制度;嚴禁無證、無介紹信人員進入、嚴格執(zhí)行裝卸運送火藥輕拿、輕放、人不離車、車不離人、專車運輸制度;嚴禁火藥車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碰撞和在車場停留時間過長及掛帶其它車輛,嚴格按規(guī)定間距掛帶因掛車輛;嚴格火藥庫管理,帳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齊全有效,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二次導通,涉爆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帶電子手表和穿化纖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種民爆器材、民爆設施和民爆專用工具,不得丟失和損壞,凡因個人行為造成丟失和損壞的由行為人照價賠償并追究最責任,嚴格坑口火藥裝卸點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坑口民爆檢查室的管理,認真進行檢查,發(fā)揮其積極應有的作用。
第十一條 放炮做引藥必須在規(guī)定的做藥點進行,嚴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藥,做藥點暫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員到煤頭放炮時由背藥工負責看護,不得脫離崗位、不得讓其他人看護;每個生產隊組都必須按規(guī)定做好專門的做藥點,做藥點必須安設專用的移動式做藥房,做引藥時必須在移動房內進行操作。
第十二條 各涉爆單位的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人、審核人員,都必須到礦民爆辦進行登記、培訓、筆跡備案、辦理證件,如有變動的人員及時到礦民爆辦進行申報、更正、注銷、登記、備案、培訓、發(fā)證;嚴禁未經登記、培訓、筆跡備案、持證的人員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和從事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涉爆單位進一步規(guī)范和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隱患排查、上報、治理的閉合管理,建立隱患排查、整改長效機制,要經常不斷的對本單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進行安全檢查,管理到位、檢查到位、隱患整改到位、對查出的隱患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單位無能力整改的及時向礦和礦民爆辦匯報,聯系整改,特別是對一些重大的隱患問題必須立即整改、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統、使用手持機、上報卡、個人卡的單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運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統、手持機、各種上報卡、個人卡,不得發(fā)生因個人失誤問題和不負責任的原因造成停機、鎖機等現象。
第十四條 根據集團公司規(guī)定礦民爆辦、保衛(wèi)部每年不少于兩次(上、下半年)要對全礦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人、審核人員、背藥工、參與民爆工作安全員進行民爆業(yè)務、民爆知識、安全規(guī)章、法律、法規(guī)等培訓,年初列出培訓計劃報礦職教辦,職教辦給予配合、協助。
第十五條 礦安監(jiān)處、礦民爆辦、礦保衛(wèi)部、礦民爆管理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業(yè)務職責要求,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進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加強民爆物品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督查、檢查力度;嚴格貫徹執(zhí)行上級各業(yè)務部門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深入車間、深入基層了解掌握我礦民爆管理工作的狀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針對性的開展民爆物品管理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協調解決各單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事宜,對重大的隱患問題要及時與礦聯系整改。各涉爆單位都要服從接受礦民爆辦對全礦民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管理指導、統籌安排部署有關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單位、民爆成員單位、監(jiān)督檢查部門要齊心協力、相互配合、相互監(jiān)督、不得推諉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礦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礦鼓勵全體職工對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為進行檢舉、舉報,設立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檢舉、舉報電話:7022637、7022212,對檢舉人給予保密、保護,經查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條 此規(guī)定如與上級部門的規(guī)定相抵觸以上級部門規(guī)定為準。
第十八條 此規(guī)定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二【2022】18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的解釋由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解釋。
第5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各項目部:
為了加強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預防爆炸事故的發(fā)生,確保人身安全、社會安定和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結合指揮部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各項目部必須認真貫徹執(zhí)行“從嚴管理,全程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項目經理負責制,實行嚴格的全過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丟失、被盜和其它意外情況的發(fā)生。
第二條 項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標是:杜絕責任爆炸事故,杜絕爆炸物品丟失,確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絕對安全。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三條 指揮部及所屬項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納入安全委員會管理。
第四條 指揮部安委會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職責
1、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將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納入到安全生產工作之中,做到與施工生產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2、全面督促檢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況及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
3、指導項目部編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開安全委員會會議,研究部署防爆工作,總結先進經驗,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表彰防爆安全先進單位和個人。
5、對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項目領導人及相關責任人員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 項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職責
1、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鐵道部《鐵路施工單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體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狀況。
2、將民爆物品管理工作與本項目的施工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
3、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4、確定逐級負責制,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查處違章違紀,監(jiān)督整改存在的隱患。
5、組織制定應急預案,做好應急準備。
第六條 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職責
1、開展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的宣傳和教育,組織員工學習管理制度和操作規(guī)程。
2、參與倉庫選址、建設及采購、運輸、儲存、使用等許可證的申請工作,并按規(guī)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采購、運輸、庫管、領料、現場管理、使用、退料等全過程的規(guī)章制度、安全措施執(zhí)行情況,發(fā)現問題要采取有力措施進行整改,重大問題要向上一級安質部門及公安部門報告。
4、組織對相關安全設施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確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檔案。
第七條 相關部門職責
1、技術部門:負責安全生產、技術指導、業(yè)務培訓,制定施爆方案,預算當天(當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數量。
2、物設部門:負責民爆物品的購買、運輸、供應和帳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庫
第八條 項目部根據施工生產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種類、單位時間可能使用的最大數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確定庫容量,報請當地公安部門,并與公安部門共同確定倉庫地點、建庫方案。倉庫選址和建設、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倉庫安全標準》(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條 民爆物品倉庫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驗收合格,發(fā)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后,方準使用。
第四章 購買、運輸
第十條 項目部必須在取得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核發(fā)的《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和《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后,方準購買和運輸。
第十一條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時嚴禁炸藥、雷管同車運輸,并做到“三固定”、“六不準”、“一齊全”。
三固定:固定車輛、固定駕駛員(有經驗的駕駛員)、固定押運員。
六不準:不準飲酒,不準超載超高,途中不準超車,不準高速行駛,不準隨意停車,不準捎、買、帶其它物品。
一齊全:車輛標志、滅火器材、遮蓋、防火罩等器具齊全。
第十二條 出車前駕駛員和押運員都要仔細檢查車輛,確認良好后方可出車。
第十三條 在中途食宿,須與所在地公安部門取得聯系,派人看守,停車后、開車前都要進行認真檢查。
第十四條 民爆物品運行至目的地后,要實行卸車交接,仔細清點,嚴禁信任交接,入庫后要堆碼核對。在交接清單上押運員、材料員、庫管員要簽字。如有差錯立即追查清楚,重大問題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儲存
第十五條 民爆物品倉庫的庫房、圍墻、大門、排水設施要完整良好,庫區(qū)圍墻內不得種植超過一米高度的植物,庫房四周2米范圍內不得有小樹、雜草和種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條 庫區(qū)內安裝的安全設施(避雷針、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經常檢查,保持狀態(tài)良好,并做好檢查記錄。
第十七條 庫房內要保持整潔,嚴禁存放雜物(包括空藥箱、紙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條 民爆物品倉庫必須嚴格執(zhí)行“五雙”制度(雙人保管、雙把鎖(匙)、雙本帳、雙人發(fā)貨、雙人領用),庫房門鑰匙嚴禁帶出庫區(qū),嚴禁一人掌管兩把鑰匙。
第十九條 庫房內炸藥、雷管堆放必須平穩(wěn)牢固,地面鋪墊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墊板,箱裝爆炸物品標志向外,并留出適當的通道和墻距、垛距。便于查看核對、通風、防潮、降溫,炸藥高度不得超過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過4箱。
第二十條 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破器材,應及時清理出庫,予以銷毀。在銷毀前要登記造冊,提出實施方案,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在公安機關指定的適當地點和方式妥善銷毀。
第二十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必須做到:
1、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房。
2、禁止在庫區(qū)、房內會客留宿。
3、禁止在庫區(qū)、房內吸煙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燒水、燒飯。
4、禁止不同性質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庫。
5、禁止超過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儲存數量。
6、禁止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鐵釘鞋入庫。
7、禁止在庫內加工炮頭。
8、禁止擅自給其它單位和個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庫區(qū)內搞副業(yè)或飼養(yǎng)家禽。
10、禁止倉庫管理人員擅離職守。
11、禁止單位和個人私拿、私用、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和非法購買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從事非生產活動。
13、禁止在庫區(qū)附近放牧、燒荒、打獵。
14、禁止帶火種進入庫房。
第六章 領、用、退
第二十二條 民用爆炸物品的領發(fā)和使用,必須按照“認真計劃,定人審核,雙人領取,專人驗收,分用記帳,剩余退庫,加強監(jiān)督,有事匯報”的原則進行。
1、根據當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數量,填寫一式二份《領料單》,由爆破負責人審核,經項目部負責人批準后,由指定爆破人員憑單向庫房領料。
2、領取(退庫)爆炸品時,必須由兩人以上進行,必須使用專用工具,炸藥、雷管、導火索分開,途中謹防丟失,前后兩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離。
3、庫房發(fā)現審批手續(xù)不符,領取數字涂改,非指定的職工領料,單人領取,沒有安全領取工具等情況時,不準發(fā)料。
4、民用爆炸物品領到施工現場后,應有爆破負責人與領料人、監(jiān)炮員當面對照領料單,核實數量。
5、加工藥包、測試雷管、雷管與導火索連接時,必須在安全的地方使用專用安全工具進行。
第二十三條 加工好的起爆藥包必須當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庫房內;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論多少,必須在當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藥庫,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現場過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在退料時,應填寫一式二份《退料單》,由爆破負責人核準,監(jiān)炮員在場,交指定人員憑單向藥庫退料,退料人應將收料人簽收后的《退料單》帶回交給爆破負責人保存?zhèn)洳椤_M入庫房的剩余料,應及時納入庫房總帳,禁止寄存在庫房內。
第七章 管庫人員
第二十四條 爆炸物品管庫人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壯,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合格證的正式職工擔任。
第二十五條 管庫人員要按規(guī)定要求認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計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必須按照領導審批的品名、數量發(fā)放爆炸物品;
2.建立和填寫收發(fā)爆炸物品的工作臺帳,并做到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3.做好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火、防爆等措施,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帶入庫區(qū)內;定時對庫房和周邊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消防設施、避雷設施等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4.做好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對發(fā)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對發(fā)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接受上級領導和公安機關的檢查、指導,整改不安全隱患。
第八章 監(jiān)炮員
第二十六條 各爆破現場應設專職爆破監(jiān)督員(監(jiān)炮員),加強爆炸物品在現場保管和使用過程中的管理,監(jiān)炮員必須選擇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的正式職工擔任。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炮員職責
1、根據申請計劃,核實領到現場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種、數量。
2、掌握爆破作業(yè)點的爆破情況(炮孔個數、用藥量),對裝藥孔數和實際爆破進行核對。
3、保證現場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防止器材被盜、搶、丟失;
4、鉆孔前檢查作業(yè)面,發(fā)現有危石、有害氣體超標、支護破壞、溫度異常、通道不暢等情況要在處理后方可繼續(xù)作業(yè)。
5、負責爆破現場的安全,在未達到規(guī)程、技術交底中要求的條件時禁止點炮。
6、對爆破后的現場進行清理,對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進行處理。
7、當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庫前,清點數量,確認領、用、退三數絕對相符,填寫《退料單》。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認真填寫監(jiān)炮日志。
第九章 爆破員
第二十八條 爆破作業(yè)人員必須選擇政治可靠,責任心強,身體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經公安機關培訓,取得爆破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
第二十九條 勞務人員擔任爆破員必須持有效的二證(身份證、爆破員作業(yè)證),經登記備案后方可上崗。
第三十條 勞務人員的爆破員嚴禁在無正式職工在場的情況下單獨領、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條 爆破員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遇下列情況之一的禁止施炮:
1、沒有監(jiān)炮員在場不放;
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
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
4、使用電雷管遇雷雨不放;
5、人員和設備沒有撤離到安全地點不放;
6、沒有發(fā)出放炮信號不放。
第三十二條 爆破員必須對爆破后的現場進行認真清理,發(fā)現未引爆的民爆爆物品必須妥善處理,嚴禁丟、留在施工現場。
第十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條 項目部將爆破任務交由其它單位時,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查驗其營業(yè)執(zhí)照、資格證書、安全許可證等是否齊全有效,了解其同類施工業(yè)務的完成情況;
2、簽訂施工合同時必須同時簽訂安全協議,規(guī)定雙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
3、施工前對提供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人員資質等進行審查;
4、施工過程中要經常檢查安全制度執(zhí)行、措施到位情況,對存在的問題要書面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第十章 獎懲
第三十四條 指揮部將本《辦法》作為對項目部檢查、考核、評比的重要內容,對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對防止爆炸事故發(fā)生的行為進行表彰獎勵。對未履行職責,違反規(guī)定,情節(jié)嚴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將給予行政處分,直至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zhí)行,由指揮部安全質量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附件《爆炸物品安全檢查記錄表》
第6篇 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業(yè)安全管理事項
一、申請從事爆破作業(yè)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爆破作業(yè)屬于合法的生產活動;
(二)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
(三)有具備相應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和具備國家規(guī)定執(zhí)業(yè)資格的爆破作業(yè)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
(五)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爆破作業(yè)專用設備;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二、申請從事爆破作業(yè)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guī)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核發(fā)《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營業(yè)性爆破作業(yè)單位持《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后,方可從事營業(yè)性爆破作業(yè)活動。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登記后3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三、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爆破作業(yè)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倉庫管理人員進行專業(yè)技術培訓。爆破作業(yè)人員應當經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后,方可從事爆破作業(yè)。
四、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按照其資質等級承接爆破作業(yè)項目,爆破作業(yè)人員應當按照其資格等級從事爆破作業(yè)。爆破作業(yè)的分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五、在城市、風景名勝區(qū)和重要工程設施附近實施爆破作業(yè)的,應當向爆破作業(yè)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和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估企業(yè)出具的爆破設計、施工方案評估報告。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作出批準的決定;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實施前款規(guī)定的爆破作業(yè),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jiān)理企業(yè)進行監(jiān)理,由爆破作業(y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組織實施安全警戒。
六、爆破作業(yè)單位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從事爆破作業(yè)的,應當事先將爆破作業(yè)項目的有關情況向爆破作業(yè)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七、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如實記載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以及領取、發(fā)放人員姓名。領取民用爆炸物品的數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作業(yè)后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當班清退回庫。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將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八、 實施爆破作業(y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在安全距離以外設置警示標志并安排警戒人員,防止無關人員進入;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及時檢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九、爆破作業(yè)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jiān)督銷毀。發(fā)現、揀拾無主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7篇 某煤業(y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礦煤炭生產的必需品,同時是一種危險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礦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發(fā)生事故和案件,不僅影響到我礦正常的安全生產和經濟建設而且會影響到廣大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wěn)定,民爆物品一旦發(fā)生問題和案件不僅僅是一種刑事案件而且會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事件,波及社會各個角落,影響社會穩(wěn)定,確保民爆安全不僅是一項管理責任更是政治責任。民爆管理堅持“民爆無小事”,確保民爆安全尤為重要,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我礦安全生產順利進行,保障廣大職工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不發(fā)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xx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xx集團安全一號文件》、《礦安全一號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和考核細則。
第二章? 管理責任、考核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考核細則適用于我礦各單位,重點是各涉爆單位、涉爆人員及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成員、監(jiān)督檢查管理人員、主管單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員。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單位類別分為四類,一類單位通風區(qū),二類單位物流中心、三類單位丈八區(qū)、西四尺、工程區(qū)、運輸工區(qū)、回收區(qū),四類單位選煤廠、主提升隊。
第三條? 各涉爆單位的主管領導是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涉爆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xx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各級公安保衛(wèi)部門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各涉爆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級民爆責任制和責任制落實措施,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管理,凡職責不明確、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并依照《xx集團違反內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罰,發(fā)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構成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條? 每年初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與各涉爆單位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各涉爆單位要與本單位的涉爆隊組簽訂民爆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與每個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做到責任明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責任到單位、責任到隊組、責任到部位、責任到各個環(huán)節(jié)形成至上而下領導重視、責任明確、工作到位、人人有責、層層把關、獎罰有別、全面管理確保安全的民爆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涉爆單位要相應成立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設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履行職責,確保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民爆管理安全無事故、無案件,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
第六條? 嚴格貫徹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一號文件和礦安全一號文件精神,加強對“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和重要意義的認識。
第七條? 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間組織礦民爆領導組成員、辦公室成員及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依照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guī)定對各涉爆單位進行年終檢查驗收和評定,責任兌現,達到標準要求給予兌現獎勵,達不到的給予處罰,年底各涉爆單位要做好責任書規(guī)定內容的檢查驗收準備工作。全年達到100分的一類單位兌現8000元,二類單位兌現2000元,三類單位兌現1600元,四類單位兌現1000元;95-99分兌現80%,90分-94分兌現60%,85分-89分兌現40%,84分以下不予兌現,60分以下對等處罰,并追究單位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年終檢查驗收情況與日常檢查情況相結合,將每年的民爆年終檢查、驗收情況列入民爆檔案管理,作為單位全年綜合治理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同時對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績和貢獻的涉爆人員、涉爆單位的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各級民爆管理人員、民爆領導組成員、民爆領導組成員單位、民爆領導組辦公室成員、專職民爆督查檢查人員、民爆巡邏、巡查人員和坑口民爆檢查室人員給予責任兌現獎勵。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八條? 各涉爆單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xx集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各級公安保衛(wèi)部門有關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x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guī)定,嚴禁任何單位、任何人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隨意行事。
第8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為了切實加強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及使用,嚴防被盜、丟失和爆炸事故的發(fā)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及施工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公安部和總公司的有關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組建管理機構
各施工單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機構,并由一名領導負責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法實施及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和檢查。
第二條安全管理制度
一、認真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積極預防,從嚴管理,服務生產,保障安全”的方針,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對爆炸物品的建庫、購買、運輸、銷售、儲存、使用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規(guī)定要求。
二、必須事先辦理《許可證》,方準購買、運輸、儲存、使用.
三、建庫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審批,手續(xù)齊全,合理選址,兩庫分離,間距不小于30米,設置獨立值班室,安裝報警器或養(yǎng)犬,配有通訊工具和放火器具。庫房要求磚石結構,水泥砂漿砌筑,房頂為混凝土澆筑且抹厚10厘米以上加固。庫房門為雙層,雙鎖設置(里層為裹包鐵皮的木門,外層為防盜門),庫墻設置通風口并加防火網。庫房周圍設置隔離區(qū)和明顯警戒標志。
第三條接觸爆炸物品人員守則
一、忠誠老實,遵守法紀,實事求是。
二、嚴格遵守實銷實報,剩余當天退庫,手續(xù)帳目清楚規(guī)定,嚴禁亂扔亂放。
三、發(fā)現短少、丟失或被盜,立即報告派出所、公安分處,并做好現場保護。
四、嚴禁用爆炸物品炸魚、炸獸。
五、不準私存、私用、轉借、贈送、倒賣爆炸物品和以物換物。
六、酒后不準接觸爆炸物品。
第四條 安全檢查制度
一、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必須嚴格安全檢查,消除隱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然。
爆炸物品管理機構,在國慶、元旦、春節(jié)等重大節(jié)日要組織對轄區(qū)儲存、使用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平時公安分處、專職管理人員對所轄單位進行抽查,派出所要經常性地對所轄單位進行安全檢查,并每月書面向公安分處匯報一次,發(fā)現重大問題,及時通報有關領導。
二、爆炸物品安全檢查,必須嚴格“隊、班、組日檢”、“項目部周檢”、“處月檢”的檢查制度,每月過一次“安全日”活動。
三、安全檢查必須有檢查記錄,重大問題要有專題報告。
第五條安全教育制度
一、要大力宣傳《條例》,使廣大干部、職工、群眾懂得有關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規(guī)定、熟悉購買、運輸、經銷、儲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續(xù)的呈辦程序。認清合法安全使用與違法使用的區(qū)別。
二、堅持“先培訓、后使用”的原則,所有接觸爆炸物品的人員都要進行培訓,考試合格后,方準上崗。
三、處每年對項目部專管人員進行兩次業(yè)務培訓,項目部每年對下屬單位管理人員進行四次培訓,以提高管理人員的業(yè)務素質。
四、分管領導要負責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經常進行安全教育,使全體干部、職工認識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個個保安全。
第六條 安全操作規(guī)程
一、爆炸物品在使用過程中,要輕拿輕放,不準敲擊、擲滾、摔落和擠壓。
二、在有沼氣和煤塵爆炸危險的工作面,必須使用取得產品合格證的煤礦安全炸藥和雷管。
三、不同廠家生產的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四、把好質量檢驗關:
1、火雷管規(guī)格同導火索型號要一致。
2、電雷管有生銹、裂隙、變形不準使用,導通試驗時電阻值相差過大,不能串并聯使用。
3、銷銨炸藥受潮嚴重結塊禁止使用。
五、導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輕輕推上加強帽,嚴禁轉動插入。電雷管只許由藥卷的頂部裝入,不得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裝置炮頭時,必須將電雷管腳線扭結短路。
六、裝藥連線時,嚴禁雷管腳線、放炮母線與導電體相接觸。
七、工作面裝藥時,人員要撤離到安全地點,劃出警戒線,嚴禁一切人員通過,放炮時,必須先發(fā)出警號。
八、放炮完畢待炮煙吹散后安全員、爆破員必須檢查放炮地點的瓦斯、頂板、支架、瞎炮、通風等情況,確實無危險時,才能解除警戒。
九、雷雨天氣禁止爆破。
第七條定員定量制度
一、儲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條例》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配足配齊所需的各種專職管理人員。
二、定人管理、定人領取、定人使用、定點使用、定點存放、定量儲存。
三、消耗要有定額,不許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許偷工減料。
第八條 領取清退制度
一、凡使用爆炸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領取清退帳目。
二、發(fā)放有手續(xù),領取有登記,清退有記載,使用有簽字。
三、領取、發(fā)放、使用(銷毀)、清退帳目要清楚、數字準確、帳物相符。
四、現場指揮長、安全員、爆破員、保管員等有關人員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履行簽字手續(xù),嚴格管理,堵塞漏洞。
第九條 警衛(wèi)看守制度
一、堅持晝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實做好防盜、防火、防破壞等安全工作。
二、堅持查驗證件制度,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庫區(qū)。
三、做好出入人員及車輛登記,注意發(fā)現可疑情況。
四、嚴禁煙火、火源、火種及易燃、有毒、腐蝕性物品帶入庫區(qū)。
五、不準在庫區(qū)開會、住宿、會客和搞其他活動。
六、值班期間不準擅離職守,按時交接班。
第十條 廢品銷毀制度
一、失效、變質的爆破器材,一律不得使用。
二、銷毀爆破器材,要取得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后方可進行。
三、進行銷毀的爆破器材,必須登記造冊,有關單位和負責人要簽字蓋章,存檔備查。
四、銷毀時,應選擇適當的銷毀方法,安全的銷毀地點,細致認真的做好銷毀工作。
第十一條 運輸管理制度
一、運輸爆炸物品時,必須經公安機關批準,發(fā)給《爆炸物品運輸證》方準運輸。
二、運輸爆炸物品必須有押運員押車,運輸途中押運員不準乘坐在駕駛室內,所運物品,必須綁扎牢固,嚴防丟失。
三、運輸途中,嚴禁駕駛員、押運員酗酒,運輸車輛必須限速行駛,前后車輛應當保持避免引起殉爆的距離。經過人煙稠密的城鎮(zhèn),必須事先通知當地公安機關,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通行。
四、運輸車輛必須配備消防器材。獨輪車、自行車、摩托車、機動三輪車、拖拉機、技改車、翻斗車及自卸車、拖掛車不準運輸爆炸物品。
第十二條 單位分管負責人職責
一、必須熟知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懂得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常識,結合本單位具體情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
二、負責組織制定、使用、購買、運輸爆炸物品計劃和本單位各項規(guī)章制度。
三、負責組織爆炸物品各項管理制度的落實和檢查。
四、負責對管理使用人員的技術培訓和全體職工的安全教育,組織過好“安全日”活動。
五、對爆炸物品管理使用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請示匯報,對發(fā)生的丟失、被盜、爆炸事故,要積極組織協助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六、經常了解接觸爆炸物品人員的工作情況,對不適合做次項工作的人員,要及時按規(guī)定調換。
第十三條 安全員管理
一、熟悉爆破器材名稱、構造、性能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安全技術規(guī)范,并懂得不同種類的爆炸物品的特殊要求、安全規(guī)定和處理方法。
二、負責對防雷、用電、用水、消防的安全檢查。
三、根據設計施工圖和實際情況負責劃定爆破現場危險區(qū),參加制定安全措施,檢查警戒情況。
四、對爆破現場每次、每炮裝藥量、起爆數量、瞎炮數量進行現場記錄,當天作業(yè)名單記錄,登記造冊,載入爆破現場檔案。
五、負責對爆炸物品倉庫(儲存室)、臨時存放點的進、出、領、退手續(xù)的檢查和防火 、防爆、防盜的安全檢查。對使用的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導線、歐姆表、起爆器、電源等進行安全檢查。
六、在起爆前后,負責爆破區(qū)的安全檢查,將檢查情況報告現場指揮長,由指揮長發(fā)出起爆或解除警戒指令。
七、檢查中發(fā)現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糾正,對有重大隱患者,有權立即停止生產和爆破作業(yè)。
八、組織對事故調查并作出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爆破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條例。
二、熟記爆破器材的名稱、性能、特點,并能熟練的操作使用。
三、憑現場指揮長的批條所領取的當日爆破器材,必須立即裝填完畢,不準中途停擱,不準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在裝填完畢后,立即按現場指揮長和安全員簽認的退料單將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回保管員。
四、嚴格按照爆破物品的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定作業(yè),按圖紙實施爆破施工。
五、一切行動聽指揮,沒有現場指揮長指令和信號,不準私自裝藥、私自起爆。
六、裝炮工精力集中、細心認真、負責地檢查和裝置爆破器材,制作炮頭和裝藥時不準吸煙、用火、碰擊、摩擦,不準將火柴、打火器具帶入裝藥地點。
七、起爆時,認真聽、看、記清自己所裝炮眼的爆炸情況,作好記錄,以便查找原因,準確安全處理。
八、及時標志和處理瞎炮、殘炮。
九、爆破后要將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認真進行核對,做好當日爆破情況記錄,及時向現場指揮長匯報,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計劃。
第十五條 押運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條例》,將所運輸的爆炸物品安全無誤地運到目的地。
二、運輸過程中提高警惕,保衛(wèi)好爆炸物品,嚴防丟失和被盜。
三、裝卸時,必須做好安全警戒工作,防止被盜和爆炸事故發(fā)生。
四、督促司機安全行車,防止事故發(fā)生。
五、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普及,懂得爆炸物品的性能、特點及安全運輸的有關規(guī)定。
第十六條 保管員職責
一、嚴格遵守《條例》,保質、保量、物帳相符,安全無誤。
二、嚴格出入庫手續(xù),有帳可查。出入庫時,認真清點發(fā)貨單位品種、數量是否相符,所有的登記、簽名、蓋章不準涂改。
三、領退料要登記清楚,有關人員簽名、蓋章,不準缺漏。
四、嚴格遵守登記、記帳、檢查制度,做到每領退一次要登記,每天結帳一次,每日對倉庫安全檢查一次。
五、發(fā)放爆炸物品時,嚴格執(zhí)行專一領導批條,專人領取,對違反這一規(guī)定的,保管員一律拒絕發(fā)放。
六、必須熟悉爆炸物品的名稱、性能、安全存放 、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識,不準將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混存,不準和其他物品混存。
第十七條 巡守員職責
一、一切行動聽指揮,召之即來。
二、當班時間不準睡覺和擅離職守。
三、時刻注意來往人員和可疑情況,發(fā)現問題立即報告保衛(wèi)部門和公安機關。
四、發(fā)現危及倉庫的行為,必須立即制止、防止事態(tài)擴大。
五、做好當班記錄,按時交接班。
第十八條 汽車駕駛員職責
一、負責車輛的安全行駛。
二、出車前認真檢查車輛的完好性,不準駕駛病車運輸爆炸物品。
三、嚴格遵守《條例》規(guī)定,裝載有爆炸物品的車輛不準停在市、鎮(zhèn)、交通要道、橋梁、隧道、重要建筑設施、輸變電線路附近。
四、不能將爆炸物品與其它物品和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同車運輸,不能客貨混裝。
五、通過其它城鎮(zhèn)前,應經過當地公安機關批準方準進入市、鎮(zhèn)區(qū)域,出入市鎮(zhèn)區(qū)域時,必須按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第十九條 領(退)料員職責
一、應知爆破器材的名稱、性能、特點、形狀和安全規(guī)定。
二、領退料履行登記、簽名或蓋章。
三、憑專職領導批條,按品種數量到倉庫領取,用后剩余的要當天退回倉庫,不準存放在倉庫外的任何地方過夜。
四、領退料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不準雷管和炸藥混裝,不準偏離規(guī)定的路線。
第二十條 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
第9篇 爆破器材庫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辦法
一、總則
1、為了嚴格管理中鐵六局昆玉鐵路臨時爆破器材庫及爆炸物品,預防被盜、被搶、丟失、濫發(fā)、誤發(fā)和爆炸事故的發(fā)生,防止敵對分子以及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利用進行破壞活動,保障鐵路、施工現場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鐵工總《施工單位爆炸物品管理辦法》結合我標段火工品管理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2、本辦法所稱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中使用各類炸藥、雷管、導爆管、非電起爆系統等爆破器材和公安機關認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
3、 本辦法適用于中鐵六局昆玉鐵路項目部工程的爆炸物品和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4、 臨時爆破器材庫及施工現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從嚴管理、依法監(jiān)督,方便生產,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主管領導負責制。逐級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小組,由主要領導擔任小組組長,分管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中鐵六局昆玉項目部安檢、保衛(wèi)、物資、技術等部門參加。
5、工程部必須依照本辦法及有關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制定各崗位的安全責任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執(zhí)行,并應接受工程施工所在地的地方公安部門、鐵路公安機關和中鐵六局安檢部門派專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二、 爆破器材的購買
1、 爆破施工前,必須填寫《大型爆破、控制爆破審批表》,提供與工程有關的資料和該工程《爆破方案設計說明書》到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機關進行審批。審批同意后,方可填寫《爆炸物品購買申請表》,寫明爆破器材的名稱和數量到當地派出所和公安分局審批。獲得批準后到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隊一大隊開爆破器材電子兩證,然后到倉儲有限公司辦理購買爆破器材使用手續(xù)。
2、 爆破器材的購買由我項目經公安機關培訓有經驗的安全員負責。
三、 倉庫的建立和爆破器材的儲存
1、 爆破器材臨時倉庫選址和驗收由玉溪市紅塔區(qū)公安機關會同爆破專家組負責確認;臨時倉庫的地皮使用由隧道工程部提出,當地政府部門負責解決;臨時倉庫的建設由隧道工程部負責。本工地臨時爆破器材庫的儲存量擬定為:炸藥5000kg;雷管20000發(fā)。
2、爆破器材庫應符合有關建筑規(guī)范要求,具備較好的防盜、防火、防雷電、防潮、防小動物進入和防止陽光直射措施,嚴禁散放雷管、炸藥。
3、 爆破器材必須儲存在經有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并驗收合格的臨時存放庫。
4、 嚴禁隨意存放爆破器材;嚴禁非法設立爆破器材臨時存放點。嚴禁將爆破器材分發(fā)給個人保存。
5、 必須建立嚴格的出入庫審批、檢查、登記等工作制度。收存、發(fā)放應按制度進行登記、簽字、庫房管理要做到賬目清楚,帳物相符,手續(xù)齊全。
6、 爆破器材要按其性質分類專庫存放,嚴禁混存和超量儲存。
7、 儲存爆破器材的庫房要保持通風良好,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70%范圍內,溫度控制在攝氏15--30℃范圍內。庫內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8、 庫房內儲存的爆破器材應當設置明顯的標牌。堆放時,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硝銨類炸藥垛高不超過1.6米;膠質類炸藥不超過1.5米;堆垛之間留有通道;堆垛距庫墻不小于0.2米;底部應墊高0.2--0.3米。置放雷管時必須鋪膠質皮墊,碼放整齊,不準超量。
四、 爆破器材的運輸
1、 購買到的爆破器材,應存儲在我項目長嶺崗1號斜井附近炸藥庫內,根據工程需要量(一次不得超過當班用量),由協作隊安全員去炸藥庫領取。
2、 隧道物資部將購買或聘請具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爆破器材運輸車輛。聘請具有符合公安部門要求的駕駛員和押運員。
3、 運輸爆炸物品時,應持有爆炸物品運輸證。
4、 運輸爆炸物品的車輛應保持車況良好,符合安全規(guī)定。裝運的車輛必須使用高幫汽車;加蓋篷布;采取捆綁加固措施;懸持醒目的危險品警標;車廂底部及車幫內側應墊木板或橡膠軟皮。
5、 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必須選派責任心強、技術熟練、有經驗的人擔任。
6、 運輸車輛應白天在指定線路限速行駛,沿途不準裝卸,途中停歇時要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員稠密區(qū),并有專人看管,禁止無關人員接近。
7、 裝卸爆破器材應在白天進行。裝卸人員應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和安全常識;裝卸時應輕拿輕放,嚴禁拋、扔、摔、砸、搶、拉、倒放。
8、 爆破器材應按照車輛荷載裝運,高度不得超過車幫;裝載有雷管不得超過兩層箱;性能相抵的不得同車裝運;嚴禁與其他貨物混裝。
五、 爆破器材的管理
1、 隧道物資部必須建立驗收、領發(fā)、檢查、看守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保證爆炸物品不發(fā)生被盜、被搶、丟失、失火、濫發(fā)、誤發(fā)等問題。
2、爆破器材庫的保管員和看守員,應挑選政治可靠、責任心強,必須有公安機關核發(fā)的爆破器材倉庫保管員證件的人員擔任。
(一)爆破器材庫保管員的主要職責是:
(1)、負責爆破器材的入庫檢驗、保管、發(fā)放和統計工作;
(2)、負責按照實際使用的品名、數量發(fā)放爆破器材;
(3)、負責建立和填寫收發(fā)爆破器材的工作臺帳,并作好日清月結,帳物相符;
(4)、負責庫區(qū)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實防盜、防爆、防火;
(5)、負責庫房內發(fā)生的緊急事件的前期處置工作,并及時報告領導;
(6)、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jiān)督,整改不安全隱患。
(二)爆破器材庫看守員的主要職責是:
(1)、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進行安全檢查,防止閑雜人員進入庫區(qū),防止將火具、火種等易燃、易爆、危險品帶入庫區(qū);
(2)、定時對庫房和周圍的防護網、圍墻、報警設備進行巡視和安全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消除隱患;
(3)、對發(fā)生的火災、雷擊、漏雨等災害事故積極搶救,減少損失;
(4)、對發(fā)現的盜竊、破壞案件及時報告并保護好現場;
(5)、接受公安部門和上級領導的檢查、監(jiān)督,改進工作。
3、 爆破器材庫應選派2名以上的看守員擔任守庫任務,保證24小時有人在崗值班、巡守??词貑T應配備必要的自衛(wèi)防護器械。
4、 爆破器材庫應當安裝報警器或采取養(yǎng)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備通訊工具。
5、 施工現場每天作業(yè)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須于當日清點登記,退回炸藥庫。嚴禁隨意存放,嚴禁私藏、私用、贈送他人。
6、 嚴禁單位或個人擅自轉讓、倒賣、私存、交換爆破器材。
7、 嚴禁將爆炸物品承包給施工單位雇用的勞務民工隊保管、使用。
8、 工程項目爆破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清庫和撤庫并做好原始臺帳資料存檔。
六、 爆破器材的使用
1、 隧道爆破施工必須在爆破員、安全員和工程技術人員到位的情況下進行施工,爆破器材必須由持有有效爆破員作業(yè)證的有經驗的爆破員使用。
2、爆破器材倉庫建立后,必須配備倉管員、押運員、倉庫看守員與保安公司派出的民爆協管員。所有爆破作業(yè)人員都必須經過專業(yè)培訓,考試合格后取得“爆破作業(yè)人員證”后持證上崗,無證人員不得從事爆破作業(yè)。
3、 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對爆破作業(yè)人員做定期進行檢查。發(fā)現不合格人員,應立即停止其作業(yè),收回爆破作業(yè)證。當爆破作業(yè)人員工作變動和工程竣工后,應及時將“爆破員作業(yè)證”收回。
4、 使用爆炸物品時,應由施工作業(yè)班組提出當日使用的申請計劃,經爆破主管審核后,開發(fā)料單,經現場負責人簽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員到臨時爆破器材庫運送車領取。爆破器材領取后,應填寫“爆炸物品每日消耗登記表”并有領取人員簽字。
5、 爆破員領取爆破器材,應根據當班作業(yè)量提出申請,經批準后由2人以上共同領取。性能相抵觸的爆炸品不得一人同時領取。
6、 爆破作業(yè)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劃定安全區(qū),布設警戒崗哨、設置警標。爆破前應發(fā)預警信號,待危險區(qū)內的人員撤離后再發(fā)起爆信號。作業(yè)中出現盲炮時,應按照《爆破安全規(guī)程》進行處置,不準擅自草率處理。爆破作業(yè)結束,經檢查確認后,方可解除警戒。爆破施工開始前和結束后,要認真填寫《爆破施工日志》,載明時間、地點、用量、爆破效果、安全措施等以備查驗。
七、 爆破器材的檢查監(jiān)督
1、 當地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項目部安檢部門都可以依法對工程部現場使用的爆炸物品管理工作進行檢查監(jiān)督。其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部辦理證件情況,購買、儲存、運輸、使用、管理爆破器材情況和爆破器材的登記、看管情況等;
(二)檢查、指導施工單位建立、建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監(jiān)督、檢查、協助工程部對各類涉爆人員進行法制、安全教育;
(四)對爆破器材臨時庫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整改隱患;對重大隱患簽發(fā)“治安隱患整改通知書”,跟蹤整改并做好各項安全檢查記錄;
(五)依法對管理混亂、隱患突出,經公安機關多次指出仍不整改的,采取封庫整頓、治安處罰等措施并將情況向領導匯報,并予以處罰;
(六)依法清查、收繳非法存放、攜帶和使用的爆炸物品;
(七)對發(fā)生的涉瀑案件開展偵破和查處工作;
(八)總結、推廣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經驗;
(九)表彰、獎勵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個人。
八、 獎勵與處罰
1、 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認真執(zhí)行國家有關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法規(guī)和本辦法,主動加強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沒有發(fā)生爆炸品爆炸、丟失、錯領、錯發(fā)等事故和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勇于同違法犯罪分子作斗爭,有效的防止了爆炸物品被盜、被搶、爆炸等人為破壞的;
(三)檢舉、揭發(fā)重大違反爆炸物品管理行為,避免、防止重大爆炸事故發(fā)生的;
(四)積極同火災、水災等自然災害作斗爭,為保護爆炸物品和國家財產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
(五)抓獲危害爆炸物品安全的犯罪分子或協助公安機關偵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跡突出的。
2、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不夠追究刑事責任和治安處罰的,上報主管部門將給予經濟處罰或黨紀、政紀等處分。
第10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和爆破作業(yè)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條 爆炸事故發(fā)生后?,F場管理人員應組織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條 安全技術股: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qū)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核對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huán)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huán)境影響的區(qū)域發(fā)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jiān)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危害物質對環(huán)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的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平時應做好調查與研究,當好領導參謀。
第三條 車輛運輸股:負責事故現場區(qū)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車輛進入危險區(qū)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調配應急所需的車輛及駕駛員,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四條 綜合股:負責聯系醫(yī)院,醫(yī)護人員,急救車輛,準備急救器材;負責事故現傷員培護,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調度和落實工作。對撤離人員進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和對外發(fā)布信息;
第五條 工程機械股:負責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路、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guī)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11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辦法
為了進一步完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有效杜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事故的發(fā)生,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中事故責任的處理,現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礦實際,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責任制要求,特制定以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只適用于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倉庫保管員和守衛(wèi)人員。
第二條:違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規(guī)定,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保管員、和守衛(wèi)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當地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一)違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未按照規(guī)定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故意隱瞞不報的;
(三)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在非專用倉庫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第三條: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有限公司安委會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使用不具有從事爆破作業(yè)資格條件從業(yè)人員從事井下爆破作業(yè)的;
(二)在民用爆炸物品領用、運輸、實施爆破作業(yè)、退庫的全過程中監(jiān)管不到位的;
(三)非法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或把爆炸物品用于地面施工的;
(四)當班作業(yè)后未使用完的爆炸物品,沒有按時清點退庫的;
(五)爆破作業(yè)后,沒有認真清理爆破現場,造成爆炸物品流失的;
(六)當班負責人和爆破員沒有如實對當日領取、消耗和退庫的爆炸物品進行登記和簽字認可的。
第四條:民用爆炸物品倉庫保管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礦有限公司安委會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將爆炸物品發(fā)放給無執(zhí)業(yè)資格證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
(二)超標準(炸藥儲存不超過3噸,雷管儲存不超過20000枚,夏季炸藥儲存不超過2噸)儲存爆炸物品的;
(三)發(fā)放爆炸物品不清,帳目混亂,帳物不符的;
(四)沒有如實對雷管編碼進行逐號登記,編碼與實物不符的;
(五)無爆破員和當班負責人同時簽字,發(fā)放爆炸物品的;
(六)各項登記記錄丟失、焚毀,不按規(guī)定時限(兩年)保存的。
第五條:民用爆炸物品倉庫守衛(wèi)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經查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煤礦有限公司安委會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車輛不進行檢查、登記的;
(二)對進入庫區(qū)的人員不進行安檢,致使他人將手機、容易產生靜電、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庫區(qū)的;
(三)在倉庫區(qū)內吸煙、使用明火、和進行其它活動的;
(四)酒后上崗的;在值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脫崗、遛崗的;
(五)讓無關人員逗留值班室與庫區(qū)的;
(六)擅自關閉視頻監(jiān)控、防盜系統的。
第六條:倉庫守衛(wèi)人員在值班期間,擅離工作崗位,脫崗、遛崗,造成倉庫安防設施被盜、損壞的,由當日倉庫守衛(wèi)人員負責承擔恢復設施的全部費用。
第七條:由于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單位、倉庫保管員和守衛(wèi)人員在爆炸物品管理和使用過程中有失職、瀆職行為,除給予經濟處罰外,另根據情節(jié)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條:本處罰辦法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二0一0年三月三十一日
第12篇 爆炸物品臨時庫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爆炸物品庫要建立嚴格的值班、檢查、登記、驗收制度。
1.1警衛(wèi)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配備必要的防身武器,24h值班,嚴禁酒后上崗、亂崗、串崗、睡崗。
1.2禁止無關人員進入庫區(qū)。
1.3填寫值班日志。
1.4警衛(wèi)人員應進行日常巡回安全檢查:查爆炸物品數量是否與帳相符,查看門窗有無損壞,查庫區(qū)周圍有無火源、易燃物品及其他不安全因素。
2爆炸物品存放應符合以下規(guī)定。
2.1爆炸物品宜單庫存放,起爆點火器材不得與炸藥同一庫房存放,如果兩種以上同品種爆炸物品同庫存放,必須符合表1規(guī)定。
2.2雷管入庫,需存放在雷管庫或專用雷管箱內,并做好滅鼠工作。已拆箱雷管,必須短路存放。
2.3爆炸物品臨時庫,炸藥每次最大庫存不得超過10t,雷管每次最大庫存不大于5000發(fā)。
2.4炸藥存放,炸藥垛放每垛間距不小于 0.5m,炸藥離庫房墻壁不小于0.2m。
2.5沙漠地區(qū)臨時存放爆炸物品時,必須采取遮蓋隔熱措施,防止日曬、雨淋。
2.6儲存爆炸物品數量較大時,必須采取分散存放方法,嚴禁超量集中儲存。
3建立爆炸物品出、入庫檢查驗收登記制度,填寫炸藥、雷管進出庫班報[報表格式見附錄a(補充件)],做到帳目清楚,收支平?、帳物相符。
4庫房內應使用防爆手電筒照明,嚴禁在庫內安裝電氣設備和電氣照明裝置,禁止吸煙和動用明火。
5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庫區(qū)。禁止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6庫區(qū)周圍20m內無雜草,無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保持清潔,要設置安全防火標志牌。
7裝有電臺的車輛及隨身佩帶便攜式無線對講機的人員不得接近炸藥庫,雷管庫。
8在庫區(qū)內拉運爆炸物品的車輛或其他動力設備,應裝防火罩,防止火災的發(fā)生。
9報廢炸藥和完好炸藥要分別存放。
10發(fā)現爆炸物品丟失、被盜,應立即報告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公安機關。
第13篇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爆破作業(yè)安全事故應急措施
第一條 爆炸事故發(fā)生后?,F場管理人員應組織現場人員應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保護事故現場、維持現場秩序,上報事故情況,啟動應急預案。
第二條 安全技術股:負責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qū)域內的人員疏散撤離,負責核對傷亡人數、傷亡人員身份;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事故現場傷員的搜救、撲滅火災,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質泄漏,事故得到控制后負責現場清理工作。及時測定事故現場環(huán)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對可能存在較長時間環(huán)境影響的區(qū)域發(fā)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進行監(jiān)測,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導現場遺留危害物質對環(huán)境產生污染的消除;負責對事故危害進行預測,為救援的決策提供依據和方案。平時應做好調查與研究,當好領導參謀。
第三條 車輛運輸股:負責事故現場區(qū)域周邊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非救援車輛進入危險區(qū)域,保障救援道路的暢通。調配應急所需的車輛及駕駛員,負責組織事故現場搶險物資和搶險人員的的安全運送工作。
第四條 綜合股:負責聯系醫(yī)院,醫(yī)護人員,急救車輛,準備急救器材;負責事故現傷員培護,組織現場救護及傷員轉移;負責統計傷亡人員情況。負責組織搶險器材和物資的調配。負責應急救援資金的準備、調度和落實工作。對撤離人員進行安置;配合做好善后處理工作。負責應急救援的宣傳報道工作。組織協調各新聞單位對事故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和對外發(fā)布信息;
第五條 工程機械股:負責組織、參與事故救援工作,調配救援所需的機械設備和操作人員,確定設備的工作方案及安全注意事項,負責電路、通訊等有關設施,確保搶險救援工作順利開展。按規(guī)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14篇 爆破作業(yè)現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第一條 為加強爆破作業(yè)現場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等涉爆案件、事故發(fā)生,根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guī)程》及公安部規(guī)章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浙江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實施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yè)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guī)程》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嚴禁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用爆炸物品。
第三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是治安保衛(wèi)工作的重點單位,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
爆破作業(yè)項目承包給營業(yè)性爆破作業(yè)單位實施的,項目業(yè)主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負有連帶責任,應當與負責施工的爆破作業(yè)單位共同落實各項安全管理措施,并在承包合同(協議)書中予以明確。
第四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建立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安全檢查等管理制度,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制訂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預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臨時存放點和爆破作業(yè)現場是治安保衛(wèi)工作重點部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物防、技防設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定期進行檢查、維修。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必須安裝攝像監(jiān)控系統及與110聯網的入侵報警系統,并安排掌握相關操作技能的人員管理、維護。
第六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的民用爆炸物品應儲存在專用倉庫或臨時存放點內,專用倉庫和臨時存放點應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爆破安全規(guī)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單位儲存爆破器材技術規(guī)范(試行)》等有關規(guī)定建設、管理,并經所在地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必須安排專職保管員,人數應與管理任務相適應。專職保管員應當認真履行保管職責,嚴格執(zhí)行各項登記制度,妥善保存有關臺帳、資料。
第八條 儲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專用倉庫,必須實行24小時專人值守、巡查制度,每班守護人員不得少于2人。夜班守護人員必須為男性青壯年,且身體健康,并經培訓、審查合格。
值班守護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值班、守護、巡查等崗位職責,對進出人員、車輛、物品嚴格進行檢查、登記。值守期間不得從事與值班守護無關的工作,嚴禁值班睡覺或脫崗,嚴格交接班制度。
建議聘用專職保安隊員擔任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的守護工作。
第九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當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存放在臨時存放點,并安排專人管理、守護。臨時存放點應設置專用的庫(室),專用庫(室)設應建在爆破作業(yè)區(qū)內,且不易受山洪、滑坡、臺風、潮水及爆破飛石等侵害的地方,并用磚混結構方式建造。
臨時存放點的專用庫(室)可以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移動庫房代替。
未經所在地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批準,臨時存放點在夜間不得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第十條 民爆物品移動庫房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經專業(yè)機構檢測合格,具備防爆、防盜、防火、防潮、防靜電等基本功能,并經所在地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組織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條 在特殊情況下,經所在地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批準,爆破作業(yè)單位當天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可以在爆破作業(yè)現場露天存放。在爆破作業(yè)現場露天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各項安全條件,并安排專人管理、守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對于爆破器材用量較大,當天裝藥難以完成,確需在使用現場露天存放過夜的,必須報經所在地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治安部門批準,并由爆破作業(yè)單位安排足夠的人員管理、守護。
第十二條 爆破作業(yè)現場運輸民用爆破物品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并應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駛員、押運員。
存放、攜帶雷管或零散(非整箱)炸藥時,應使用專用保管箱,且炸藥、雷管必須分箱放置,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第十三條 凡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出庫、入庫、裝貨、卸貨、領取、發(fā)放、清退、回收等交接環(huán)節(jié)時,應當認真核對、登記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型號)、數量、編號,交接雙方必須當場簽名確認。相關臺帳及原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2年備查,并按規(guī)定將有關信息輸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四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和爆破作業(yè)人員應當依法分別申領《爆破作業(yè)單位許可證》和《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按許可的從業(yè)范圍、爆破作業(yè)類別、資質資格等級、作業(yè)項目等級實施爆破作業(yè)。
嚴禁任何單位、個人涂改、倒賣、冒用、出租、出借或非法轉讓爆破作業(yè)許可資質。
第十五條 爆破員、安全員、保管員在工作期間應當分別著淺紅色、深蘭色和淺蘭色純棉工作服,工作服的上衣只準留一只口袋,大小不得超13cm×15cm,工作服的褲子不得留口袋。
第十六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建立爆破員工作日志制度,爆破員必須將當班領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即時登記在工作日志本上,并由安全員、單位負責人當場簽名確認。工作日志本必須妥善保管,至少保存2年備查。
第十七條 有2名以上爆破員共同實施爆破作業(yè)活動的,應當確定1名爆破員擔任班(組、段)長,由班(組、段)長負責登記,詳細登記每個爆破員領取、使用(消耗)、清退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編號,并由爆破員、安全員、單位負責人當場簽名確認。
第十八條 爆破作業(yè)環(huán)節(jié)領取、運輸(攜帶)、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組裝起爆藥包、裝藥、起爆(點炮)、處理盲炮等工作,必須由爆破員負責承擔,禁止其它人員參與、圍觀。如爆破作業(yè)時炸藥使用量較大,確需其它人員幫助運輸(攜帶)的,應經爆破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批準同意,并嚴格落實監(jiān)管措施。
第十九條 爆破員領取、運輸(攜帶)、清退民用爆炸物品及組裝起爆藥包、裝藥、起爆(點炮)、處理盲炮等作業(yè)活動,必須由安全員在場負責全程監(jiān)督,原則上一名爆破員必須配備一名安全員跟班作業(yè)。如有多個爆破員在同一個爆破作業(yè)面(點)實施爆破作業(yè)的,安全員的配備人數可視情減少,但必須確保對爆破員的有效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安全員必須認真履行法律、法規(guī)所規(guī)定的監(jiān)督職責,嚴密防范民用爆炸物品流失、被盜、被搶等涉爆案件、事故的發(fā)生。凡發(fā)現爆破作業(yè)單位、爆破作業(yè)人員有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糾正并詳細記錄在案;屬重大違法、違規(guī)行為或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每次爆破作業(yè)后,現場負責人應立即組織爆破員、安全員對爆破現場進行全面清理、檢查,及時發(fā)現、回收殘留的民用爆炸物品。發(fā)現盲炮時,應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排除。
第二十二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當加強對爆破作業(yè)現場所有從業(yè)人員的宣傳教育,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鼓勵從業(yè)人員主動上交發(fā)現、揀拾的各種殘(遺)留民用爆炸物品,對主動上交的,要視情給予獎勵;對拒不上交的,要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三條 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的爆破工程項目,必須經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單位進行安全評估,未經安全評估的爆破設計,任何單位不準審批或實施。
安全評估單位應當出具明確的評估意見,對不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爆破工程項目,應出具“不需要進行爆破安全評估”的結論。
第二十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實施安全監(jiān)理的爆破工程項目,必須落實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監(jiān)理單位負責安全監(jiān)理,安全監(jiān)理單位應當對爆破作業(yè)活動的全過程進行監(jiān)督、指導。
第二十五條 爆破作業(yè)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民用爆炸物品專用倉庫和爆破作業(yè)現場的安全檢查,及時發(fā)現、整改安全隱患,確保各項安全管理制度、措施落實到位。
第二十六條 由于爆破作業(yè)資質被依法撤銷、取消,或者爆破作業(yè)項目已施工完畢,或者爆破作業(yè)項目被依法關停等原因,爆破作業(yè)單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時,應當將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記造冊,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jiān)督銷毀。
第二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含派出所)要認真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職能,嚴格落實主要負責人是主要責任人,分管領導、專管民警和責任區(qū)民警是直接責任人的安全監(jiān)管責任制。
第二十八條 縣(市、區(qū))公安機關、派出所應當對爆破作業(yè)單位和作業(yè)現場進行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檢查時,必須由單位負責人或有關管理人員陪同;檢查結束后,要填寫檢查記錄,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名確認,并將檢查情況輸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九條 對檢查中發(fā)現的各種安全隱患,要立即責令相關單位、人員予以整改;對發(fā)現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要依法及時查處;對重大安全隱患,應落實專人、建立專檔,予以跟蹤整改。
第三十條 違反本暫行規(guī)定,由公安機關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一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歸浙江省公安廳。
第15篇 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安全管理辦法
一、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
(二)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三)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倉庫區(q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四)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三、在爆破作業(yè)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四、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yè)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jiān)督銷毀。
第16篇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民用爆炸物品是我礦煤炭生產的必需品,同時是一種危險物品,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關系到我礦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工作,民爆物品一旦發(fā)生事故和案件,不僅影響到我礦正常的安全生產和經濟建設而且會影響到廣大職工群眾的生命安全和社會的穩(wěn)定,民爆物品一旦發(fā)生問題和案件不僅僅是一種刑事案件而且會上升至具有重大政治影響的政治事件,波及社會各個角落,影響社會穩(wěn)定,確保民爆安全不僅是一項管理責任更是政治責任。民爆管理堅持“民爆無小事”,確保民爆安全尤為重要,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確保我礦安全生產順利進行,保障廣大職工群眾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不發(fā)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煤礦安全規(guī)程》、《**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集團安全一號文件》、《礦安全一號文件》和“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要求,特制定如下管理規(guī)定和考核細則。
第二章 管理責任、考核細則
第二條 本管理考核細則適用于我礦各單位,重點是各涉爆單位、涉爆人員及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成員、監(jiān)督檢查管理人員、主管單位的主管、分管、直管人員。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單位類別分為四類,一類單位通風區(qū),二類單位物流中心、三類單位丈八區(qū)、西四尺、工程區(qū)、運輸工區(qū)、回收區(qū),四類單位選煤廠、主提升隊。
第三條 各涉爆單位的主管領導是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各涉爆單位必須認真學習和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省、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集團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各級公安保衛(wèi)部門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各涉爆單位要建立健全本單位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級民爆責任制和責任制落實措施,嚴格按照規(guī)定進行管理,凡職責不明確、制度不健全、責任不落實、措施不得力、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各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一經查出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單位主管領導的責任,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并依照《**集團違反內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處罰規(guī)定》進行處罰,發(fā)生重大事故和重大案件的構成違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條 每年初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與各涉爆單位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各涉爆單位要與本單位的涉爆隊組簽訂民爆安全管理責任書,并與每個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簽訂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做到責任明確、工作任務明確、工作目標明確、責任到人、責任到單位、責任到隊組、責任到部位、責任到各個環(huán)節(jié)形成至上而下領導重視、責任明確、工作到位、人人有責、層層把關、獎罰有別、全面管理確保安全的民爆管理體系。
第五條 各涉爆單位要相應成立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常設組織領導機構,明確職責、履行職責,確保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開展,確保民爆管理安全無事故、無案件,不讓一枚雷管、一兩炸藥流入社會。
第六條 嚴格貫徹執(zhí)行集團公司安全一號文件和礦安全一號文件精神,加強對“1.4.2”安全管理模式內涵和重要意義的認識。
第七條 礦民爆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每年11月至12月期間組織礦民爆領導組成員、辦公室成員及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依照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guī)定對各涉爆單位進行年終檢查驗收和評定,責任兌現,達到標準要求給予兌現獎勵,達不到的給予處罰,年底各涉爆單位要做好責任書規(guī)定內容的檢查驗收準備工作。全年達到100分的一類單位兌現8000元,二類單位兌現2000元,三類單位兌現1600元,四類單位兌現1000元;95-99分兌現80%,90分-94分兌現60%,85分-89分兌現40%,84分以下不予兌現,60分以下對等處罰,并追究單位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的責任,年終檢查驗收情況與日常檢查情況相結合,將每年的民爆年終檢查、驗收情況列入民爆檔案管理,作為單位全年綜合治理考核的一項主要內容,同時對在民爆管理工作做出成績和貢獻的涉爆人員、涉爆單位的主管、分管領導、直管人員,各級民爆管理人員、民爆領導組成員、民爆領導組成員單位、民爆領導組辦公室成員、專職民爆督查檢查人員、民爆巡邏、巡查人員和坑口民爆檢查室人員給予責任兌現獎勵。
第三章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八條 各涉爆單位在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山西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煤礦安全規(guī)程》、《**集團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各級公安保衛(wèi)部門有關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及責任制考核細則》和礦與各涉爆單位簽訂的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責任書規(guī)定,嚴禁任何單位、任何人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隨意行事。
第九條 各涉爆單位要經常不斷的對本單位的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的人員、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背藥工及全體職工進行自覺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宣傳、培訓和教育,采取多形式、多渠道進行培訓、教育,提高涉爆人員和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人員、參與民用爆炸物品使用通知單申報表計劃、審核人員及全體職工的認識和素質。使全體職工人人懂民爆、知民爆,懂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的重要性,知違反民爆物品管理規(guī)定的危害性和造成后果的嚴重性。使全體涉爆人員和職工都能夠自覺遵守民爆安全管理制度和規(guī)定,按章指揮、按章操作,不發(fā)生涉爆案件和涉爆事故,嚴格放炮三連鎖牌、警戒繩、放炮掩體和煤頭放炮排版的正規(guī)標準化管理。
第十條 全礦的放炮員、庫管員、押運員、安全員、背藥工、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申報計劃人員、審核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人員進行以上幾項工作的操作;礦重申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使用中,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放炮三聯鎖、三簽字”、每次放炮都要進行連鎖簽字制度;嚴禁未進行“一炮三檢”“放炮三連鎖、三簽字”隨意放炮、嚴禁放炮不聯鎖、放炮不簽字、亂簽字、代簽字、漏簽字、簽字不規(guī)范及未經培訓筆跡備案和未持證人員簽字、連鎖;嚴格執(zhí)行將剩余雷管、炸藥如數清退、退庫制度;嚴禁將雷管、炸藥亂扔、亂放、私拿、私藏、轉讓、出借、轉借、抵押、贈送、偷竊;嚴禁涉爆人員把爆炸物品裝在身上進行運輸等,嚴禁放炮員和背藥工背上爆炸物品各自行走,放炮員和背藥工必須相跟至工作地點相互監(jiān)督、相互制約,不得中途停留;嚴格執(zhí)行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表計劃、審核、簽字制度;嚴禁無計劃、超計劃發(fā)放和在申報表上亂簽字、代簽字、簽字不規(guī)范及未經培訓筆跡備案的人員簽字;嚴格執(zhí)行持要害檢查證、要害工作證、進入要害介紹信進入火藥庫的制度;嚴禁無證、無介紹信人員進入、嚴格執(zhí)行裝卸運送火藥輕拿、輕放、人不離車、車不離人、專車運輸制度;嚴禁火藥車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碰撞和在車場停留時間過長及掛帶其它車輛,嚴格按規(guī)定間距掛帶因掛車輛;嚴格火藥庫管理,帳物清晰、相符,消防器材用具齊全有效,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二次導通,涉爆人員在工作期間不得帶電子手表和穿化纖衣服;管理和使用好各種民爆器材、民爆設施和民爆專用工具,不得丟失和損壞,凡因個人行為造成丟失和損壞的由行為人照價賠償并追究最責任,嚴格坑口火藥裝卸點的監(jiān)督、檢查,嚴格坑口民爆檢查室的管理,認真進行檢查,發(fā)揮其積極應有的作用。
第十一條 放炮做引藥必須在規(guī)定的做藥點進行,嚴禁在其它地方做引藥,做藥點暫放的爆炸物品放炮員到煤頭放炮時由背藥工負責看護,不得脫離崗位、不得讓其他人看護;每個生產隊組都必須按規(guī)定做好專門的做藥點,做藥點必須安設專用的移動式做藥房,做引藥時必須在移動房內進行操作。
第十二條 各涉爆單位的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人、審核人員,都必須到礦民爆辦進行登記、培訓、筆跡備案、辦理證件,如有變動的人員及時到礦民爆辦進行申報、更正、注銷、登記、備案、培訓、發(fā)證;嚴禁未經登記、培訓、筆跡備案、持證的人員參與放炮“三聯鎖、三簽字”和從事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涉爆單位進一步規(guī)范和強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好隱患排查、上報、治理的閉合管理,建立隱患排查、整改長效機制,要經常不斷的對本單位民爆物品管理工作進行安全檢查,管理到位、檢查到位、隱患整改到位、對查出的隱患問題及時進行整改,單位無能力整改的及時向礦和礦民爆辦匯報,聯系整改,特別是對一些重大的隱患問題必須立即整改、立即報告、不得拖延。管理使用好民爆物品管理信息化系統、使用手持機、上報卡、個人卡的單位,要妥善管理好、使用好、運作好民爆信息化系統、手持機、各種上報卡、個人卡,不得發(fā)生因個人失誤問題和不負責任的原因造成停機、鎖機等現象。
第十四條 根據集團公司規(guī)定礦民爆辦、保衛(wèi)部每年不少于兩次(上、下半年)要對全礦涉爆人員、參與放炮“三連鎖、三簽字”人員,民爆物品使用申報計劃人、審核人員、背藥工、參與民爆工作安全員進行民爆業(yè)務、民爆知識、安全規(guī)章、法律、法規(guī)等培訓,年初列出培訓計劃報礦職教辦,職教辦給予配合、協助。
第十五條 礦安監(jiān)處、礦民爆辦、礦保衛(wèi)部、礦民爆管理成員單位要按照各自業(yè)務職責要求,嚴格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進行民爆管理工作,各自履行好各自的職責。加強民爆物品各個環(huán)節(jié)的督查、檢查力度;嚴格貫徹執(zhí)行上級各業(yè)務部門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深入車間、深入基層了解掌握我礦民爆管理工作的狀況,采取強有力的措施,針對性的開展民爆物品管理隱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協調解決各單位在民爆物品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事宜,對重大的隱患問題要及時與礦聯系整改。各涉爆單位都要服從接受礦民爆辦對全礦民爆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管理指導、統籌安排部署有關民爆安全管理工作。各涉爆單位、民爆成員單位、監(jiān)督檢查部門要齊心協力、相互配合、相互監(jiān)督、不得推諉扯皮、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礦的民爆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礦鼓勵全體職工對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人及行為進行檢舉、舉報,設立違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檢舉、舉報電話:7022637、7022212,對檢舉人給予保密、保護,經查屬實的給予獎勵。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條 此規(guī)定如與上級部門的規(guī)定相抵觸以上級部門規(guī)定為準。
第十八條 此規(guī)定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二【2022】18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的解釋由礦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領導組辦公室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