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法
安全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著公司的財產出入,給公司帶來的影響是最大的,下面企業(yè)管理網就為大家整理了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供各位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guī)定根據有關消防、防火法規(guī),結合本公司具體情況制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旨在加強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護生産設備、企業(yè)財産及工作人員生命安全,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序進行。
第三條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實行“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的方針,由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實施。
第二章防火安全的組織與機構
第四條爲確保各項防火安全措施落實,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爲組長的消防領導小組,成員包括各部門部門經理及安全主管部門有關人員。
第五條各部門、各班組均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設防火責任人。公司的防火責任人由總經理擔任,各部門防火責任人由各部門行政主要領導擔任,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由班組長擔任。此外,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設立負責抓消防工作的兼職防火安全員。
第六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要建立義務消防隊,以防在萬一發(fā)生火災及專業(yè)消防隊未到達前,能起到控制火勢漫延或把火撲滅在初起階段的作用。
第三章防火安全職責
第七條全體職工都應增強消防意識并有安全防火的責任和義務。
第八條公司防火責任人和各班組的防火責任人分別對本公司和本班組的防火安全負責。
第九條各級防火安全責任人的職責是:
1.貫徹上級的消防工作指示,嚴格執(zhí)行國家消防法規(guī);
2.將消防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做到與生産、經營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
3.執(zhí)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糾正違章;
4.協(xié)助調查火災原因,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處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
2.制定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和措施;
3.組織防火安全檢查,主持整改火災事故隱患;
4.組織交流經驗,評比表彰先進。
第十一條各生産班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在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領導下,落實本工作部位的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二條義務消防隊接受防火安全領導小組的指揮調動,認真履行消防職責。
第四章防火安全措施
第十三條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著以“預防爲主,防消結合”爲方針的原則,防患於未然。
第十四條各部門在生産和工作中,都應嚴格執(zhí)行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頒布的有關防火條例,并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定出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防火安全領導小組應經常對全體干部、職工進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組織義務消防隊進行消防訓練。
第十六條各生産班組、要害部位的兼職防火安全員,應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對本工作部位進行一次防火安全檢查;各部門的防火責任人應每月對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檢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半年進行一次檢查,每季度進行抽查;完善逐級檢查制度以保證及時發(fā)現和消除火險隱患。
第十七條給生産班組、倉庫各要害部位及職工宿舍區(qū)配置相應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證有效,上述消防設備及器材不得藉故移作他用。
第十八條對從事電工、電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的人員,要按規(guī)定進行防火安全技術考核,取得合檢證方可操作,提出動火申請後方可進行。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作業(yè)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規(guī)定由動火單位填寫《臨時動火作業(yè)申請表》按不同級別事前進行審批。一級動火作業(yè)指可能發(fā)生一般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批;二級動火作業(yè)指可能發(fā)生重大火災事故,由部門主管提出意見,經本部門防火責任人審核,報總經理審批;三級動火作業(yè)由防火安全責任人提出意見,經總經理審核,報消防監(jiān)督機關審批。要嚴格辦理審批手續(xù),待批準後發(fā)給《臨時動火許可證》方可進行動火作業(yè),下班前要嚴格執(zhí)行檢查制度,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全體職工不論在宿舍或工作區(qū),嚴禁使用電爐。
第二十條倉庫的庫存物資和器材,特別是對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發(fā)現火險,必須及時、準確地向保安員或消防機關報警,并積極投入叁加撲救。各部門接到火災報警後,應及時組織力量配合消防機關進行撲救。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二條對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檢查評比,對取得下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一)進行消防技術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條件,促進安全生産者;
(二)堅持防火安全規(guī)章制度,敢於同違章行爲作斗爭,保障安全者;
(三)不怕危險,勇於排除隱患,制止火災爆炸事故發(fā)生者;
(四)及時撲滅火災,減少損失者;
(五)其他對消防工作有貢獻者。
第二十三條對無視防火安全工作,違反有關消防法規(guī),經指出拒不執(zhí)行的部門或個人,應視情節(jié)給予處分和包括經濟制裁在內的處罰。
第二十四條對玩忽職守造成火災事故的,應對直接責任者和所在部門的防火責任人追究責任,觸犯刑律的,還應上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公司下屬各部門可根據本制度制訂具體防火安全實施措施。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由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經呈董事會核準後公布實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制度自發(fā)文之日起執(zhí)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關制度、規(guī)定等如與本制度有抵觸的,按本制度執(zhí)行。
附:火災防護
1.倉庫及工廠內應嚴禁吸煙及攜帶引火物品。
2.生産車間工作時間大門不得下鎖。
3.易燃及爆炸等危險物品應放于安全地點,除必要數量外,不得攜入工作場所。
4.倉庫應指派專人看守,并標明“嚴禁煙火”字樣,如系儲藏揮發(fā)性易燃物,并應注意溫度及通風。
5.滅火設備應照規(guī)定設置,放在明顯容易取用之地點,并定期檢查,應保持隨時可用狀態(tài),同時要熟悉使用方法。
6.電線不得接過大保險絲,電力使用後,應確實關閉電源。
7.使用氧氣乙炔焊接時,應注意附近有無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員需經嚴格訓練。
8.電器設備應經常檢查,大風、地震後更應立刻檢查有無損害。
9.爐竈、煙囪、鍋爐等易燃易爆的設備應經常檢查。
10.使用電器設備或增接電器設備均應請示上級後通知專門人員辦理。
11.首先發(fā)現起火的人,應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關閉電源或其他火源,在場員工,均應立刻協(xié)同滅火。
12.發(fā)現火災應迅速將著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開。
13.火災發(fā)生時主管人員應一面叁加搶救,一面沈著指揮救火,并迅速通知本公司防火安全領導小組及義務消防隊,必要時應通知本地消防隊協(xié)同搶救,同時通知其他單位戒備。
14.如火勢一時不能撲滅,主管人員應一面指揮救火,一面指揮搶救人員及物品。
15.救火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1)油類或電線失火,應用砂或地毯等物撲滅,切勿用水滅火。
(2)衣服著火,立即在地上打滾,較易撲滅。
(3)先救人,後搶物。搶救物品時,應先搶救帳冊、憑證及重要文件或貴重物品。
(4)在煙火中搶救,應用濕手巾掩著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應利用繩索或電線等物從窗口逃生。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2篇 某寫字樓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寫字樓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 嚴禁在寫字樓公共區(qū)域、消防樓梯、電梯前和電梯內吸煙,辦公室內吸煙應將火柴梗、煙頭、煙灰丟入煙缸內,不準隨意亂扔。
□ 嚴禁在寫字樓公共區(qū)域內堆放任何物品,堵塞消防通道。
□ 嚴禁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寫字樓,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須事先經保安部批準后,并將物品放置在安全地點,由專人妥善保管。
□ 租戶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油漆、打字使用的印油、油絲、個人使用的火柴和打火機添加劑等要妥善保管,不準亂放。
□ 租戶內嚴禁使用任何大功率電加熱設備,如確因工作需要使用時,必須事先經保安部批準。嚴禁使用電爐子和煤油爐。嚴禁用紙、布和其它可燃物遮擋燈具。請不要在寫字樓內焚燒任何物品。
□ 辦公室內使用的電器,不準超過規(guī)定的用點負荷,不準隨意增拉電線,地面鋪設電線要保證安全,各種電器設備發(fā)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由專業(yè)人士進行維修或更換,不得繼續(xù)使用。
□ 辦公室使用各種電源接線板的質量必須是安全合格產品,其電線應選用雙護套線,并同電壓、電流相匹配,接線板不得連續(xù)串接使用,插銷與插座必須匹配。
□ 辦公室內的各種消防設施,不準隨意改動、遮擋、損壞。
□ 辦公區(qū)內在無人情況下,不使用的電器設備應及時切斷電源,下班時,應進行安全檢查,在確認無任何隱患后,斷電鎖門離開。
第3篇 油煮木罐道期間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為保證木罐道加工質量,提高木罐道的韌性和壽命,現需在供應科木工房外生火,用油煮木罐道。生火期間(8月18日-8月30日)為防止火災的發(fā)生,特制定以下防火安全措施:
1、生火前,供應科必須對煮罐道現場20米內的易燃物進行清理干凈;工作地點應至少備由2個8kg有效滅火器。
2、供應科木場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
3、油罐中的油位必須低于灌沿300毫米,嚴禁油位面超高,及油液外溢。
4、生火期間,供應科必須三班安排專人看護火源,嚴防火源外移??椿鹑藛T必須認真履行自己的自責,看護好火源,嚴防煮罐道期間滅火。
5、新木罐道下油罐時,要平穩(wěn)、緩慢地將木罐道放入油罐中。嚴禁拋扔木罐道進入油罐,飛濺熱油傷人及油罐著火。
6、看火人員定期檢查和更換消防材料,消防材料不得挪作他用。對于生火產生的廢渣,嚴禁隨意亂倒,必須倒到指定地點。
7、供應科值班干部每班必須巡視檢查一遍油煮罐道安全情況。保證按要求供應合格的木罐道。
8、安監(jiān)科負責監(jiān)督現場防火安全管理辦法落實情況,對不負責任的人員按違章處理。
第4篇 酒店西餐廳庫房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酒店西餐廳部門庫房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庫房內嚴禁吸煙、用火。
二、儲存易燃物品庫房的地面,應當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
三、庫房內物品儲存要分類、分架,貨架之間應當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寬度一般不應少于1.2米。
四、能自燃的物品、化學易燃物品與一般物品以及性質互相抵觸和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并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五、化學易燃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立即進行安全處理。
六、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對可能帶有火險隱患的物品,應當存放到觀察區(qū),經檢查確無危險后,方準入庫或歸垛。
七、儲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庫房,不準進行試驗、分裝、封焊、維修、動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災的作業(yè)。,備有充足的滅火器材。應當對現場認真進行檢查,切實查明未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八、庫房內要經常保持整潔。對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應當及時清除。用過的油棉紗、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須放在庫房外的安全地點,妥善保管或及時處理。
九、裝卸化學易燃物品,必須輕拿輕放,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不準使用能產生火花的工具。
十、庫房內一般不宜安裝電器設備。如果需要安裝電器設備,應當嚴格按照有關電力設計技術規(guī)范和本規(guī)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由正式電工進行安裝和維修。
十一、儲存化學易燃物品的庫房,應當根據物品的性質,安裝防爆、隔離或密封式的電器照明設備。
十二、各類庫房的電線主線都應當架設在庫房外,引進庫房的電線必須裝置在金屬或硬質塑料套管內,電器線路和燈頭應當安裝在庫房通道的上方,與堆垛保持安全距離,嚴禁在庫房悶頂架線。
十三、人員在離開庫房時要進行安全檢查并必須切斷電源、發(fā)現可疑情況立即上報。
第5篇 倉庫的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6篇 夏季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重慶長壽捷圓化工有限公司各分廠和儲存單位在夏季高溫時節(jié)期間的防火監(jiān)督管理、火災預防和監(jiān)控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項。
本標準適用于重慶長壽捷圓化工有限公司各分廠、單位(包括相關方)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2.1《重慶長壽捷圓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2《重慶長壽捷圓化工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3 職責
3.1保衛(wèi)部門負責對公司夏季防火安全監(jiān)督和管理,加強對夏季火災事故的防范和防火安全檢查,發(fā)現隱患督促整改。
3.2各分廠單位必須遵守和嚴格執(zhí)行公司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規(guī)定,保障公司的生產安全和經濟運行,共同做好公司夏季防火安全工作,確保生產、儲存安全。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夏季火災預防
4.1.1落實逐級責任制,嚴格“三紀”,加強生產現場管理和巡回檢查以及防火巡查。操作人員和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遵守勞動紀律、工藝紀律、安全紀律,盡職盡責,精心操作,發(fā)現不安全隱患及時消除或上報,落實措施整改。
4.1.2加強明火管理,嚴格執(zhí)行公司禁令和安全制度、規(guī)定。
4.1.3在檢修動火時,除嚴格動火審批程序外,特別強調:動火時,不與生產系統(tǒng)隔絕、未把周圍易燃物清除干凈、設備或管道不進行清理(置換)合格、不按時作動火分析、沒有消防安全措施和未落實監(jiān)護人禁止動火。
4.1.4在動火完畢時,要認真清理動火現場,仔細檢查無余火后方能離開動火現場。
4.1.5生產區(qū)內嚴禁煙火,禁止吸煙,禁止在生產崗位、重點部位、要害崗位上違章使用電爐、火爐炒菜煮飯,違者重處。
4.1.6加強防暑降溫工作,對設置有降溫設施的部位,開啟降溫(庫內溫度:爆炸品30℃,危化品35℃),同時加強降溫設施維護保養(yǎng),發(fā)生故障及時修復使用。
4.2生產、儲存、運輸、出入庫危險物資現場管理
4.2.1對在生產過程中清理出的易燃物必須倒在指定地點,防止自燃,并將現場沖洗干凈。
4.2.2在裝卸、轉運?;窌r對灑落或泄漏的物品物料必須立即清掃清除干凈,決不允許遺留在現場。
4.2.3進入要害崗位和防火重點部位的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進出入登記制度;對入庫危險物資的管理,嚴格按《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執(zhí)行。
4.2.4定期清除生產區(qū)、庫房、貯罐區(qū)周圍的枯草、樹枝樹葉等可燃物,對炎熱季節(jié)危險物資的入庫、發(fā)貨和油庫加油時間,嚴格按夏季調整的作息時間執(zhí)行。
4.3消防滅火設施和器材的管理
4.3.1定期對配備和設置在各單位崗位上的滅火器和消防設施進行檢查,對不合格或超期、失效的滅火器及時進行更換。
4.3.2按《重慶長壽捷圓化工有限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辦法》加強對消防器材、防火安全水封的維護、保養(yǎng)和定期清理,做到“三定”即滅火器及器材定位置存放;定類型、數量配置;定專人負責管理,保證其完好有效。
4.3.3每日對消防安全重點部位進行巡查,檢查用火用電有無違章,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作好巡查記錄。
4.3.4如發(fā)生火災,當班人員在及時報火警的同時,當班班長應積極組織崗位人員利用配置的消防滅火器材撲救初期火災,把火災消滅在萌芽狀態(tài),把火災損失控制在最低限度。
5 報告與記錄
《消防安全巡查檢查記錄》
第7篇 萃取電積車間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萃取電積車間防火是公司安全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為了確保萃取電積車間的生產安全,保證員工人身和設備安全,針對萃取電積車間萃取劑中的煤油具有易燃的特點,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萃取電積車間主任為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第三條 萃取電積車間應該嚴格執(zhí)行禁火區(qū)的管理,進入萃取車間嚴禁帶入打火機、火柴、香煙,嚴禁帶入可能產生靜電的手機、照相機、攝像機及電子設備。
第四條 萃取車間嚴禁動火操作,嚴禁電焊機、氧氣、乙炔氣等設備進入萃取平臺,嚴禁在萃取槽周圍、有機相池周圍使用電焊、氧焊設備,因檢修需要使用電氧焊設備,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報公司或者子公司安全管理部們,經過審核批準并且同時采取了必要的防范措施和監(jiān)督措施后才能夠動火,沒有動火證任何人、任何情況都不準使用電焊、氧焊設備,這是鐵的紀律,任何人不能違反。
第五條 萃取槽、混合槽、有機相槽、有機相管路檢修時,確實需要動火時,除按程序申辦動火證外,還必須放空箱中、槽中的油相,用水沖洗干凈,用麻布擦干凈,并在周圍放置滅火器材,經動火審批人檢查認可簽字同意后才能動火,檢修結束后,要立即撤出動火設備,只有在動火設備確認撤出后,才能組織恢復生產。中方監(jiān)察人員必須對全過程監(jiān)察及負責,不能離開現場。
第六條 在使用塑焊設備、塑料管切割設備、電饹鐵等設備,必須保證這些設備的電纜是防爆型的,整段電纜不能有接頭,也不能有破損;電纜不能從油面和萃取槽、混合槽、有機相槽穿過,必須繞行放在地板上(不能從空中穿過);塑焊設備、電饹鐵不使用時必須關掉電源,禁止未關電源就將塑焊器、電饹鐵放在檢修點,防止因塑焊器、電饹鐵發(fā)熱引起火災事故;嚴禁使用電線連接任何設備和電器。
第七條 嚴禁使用臨時照明燈,臨時照明必須使用防爆型手電筒。
第八條 嚴禁使用臨時電源插口,車間應安裝防爆型電源插口及防爆型電源接線盒,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臨時插口,必須經車間主任書面批準,臨時插口必須是防爆型插口。接線插頭、插板必須使用防爆型,還需專人保管(專用專管)。使用前要認真檢查電線電纜有無破損、插頭插板有無損壞,凡有電線電纜破損、插頭插板損壞的一律禁止使用。接線插頭必須使用防爆型。
第九條 萃取平臺、有機相槽附近禁止拉接臨時電線、電纜;禁止帶電搭接電線或撤除電線;禁止帶電開啟電器設備接線盒;禁止安裝、使用無防爆功能的電器設備和照明燈;禁止在帶電時打開防爆燈的外罩及更換燈泡。
第十條 萃取平臺、有機相槽周圍嚴禁放置任何金屬物品;嚴禁用金屬物品敲擊萃取槽、混合槽、有機相槽、萃取槽上的設備;嚴禁用金屬物品敲擊萃取平臺上的鋼地板、鋼屋架;嚴禁用使用的金屬工具敲擊萃取平臺所有物件。
第十一條 嚴禁外來人員進入萃取平臺。
第十二條 生產技術部每周對萃取防爆電器檢查一次,車間主任必須每天進行一次檢查,公司每月進行一次檢查。凡有設備損壞必須進行更換,嚴禁使用有安全隱患的設備。
第十三條 穿線管到電器設備接線盒的電纜要用金屬軟管保護,禁止電纜外露。
第十四條 萃取電積車間要加強門衛(wèi)的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車間。
第十五條 萃取電積車間內部嚴禁任何人吸煙。
第十六條 萃取電積車間內要保持環(huán)境清潔,各種物料碼放整齊,注意通風。
第十七條 保證萃取電積車間內防火通道的暢通,出口、走道處嚴禁擺放任何物品。
第十八條 萃取電積車間內,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由專人負責,定點放置,定期檢查,保證完好有效,隨時可用。
第十九條 萃取電積車間在對煤油罐補充煤油時須由專人負責。
第二十條 萃取電積車間要定期檢查消防水和消防栓,并且做好檢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萃取電積車間每年要組織一次消防演練,通過演練發(fā)現存在的問題,并且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 萃取電積車間每年要在雨季到來之前檢查避雷針的接地情況,并且做好記錄。
第二十三條 萃取電積車間值班員必須巡查整個車間安全狀況,并作巡查記錄,如發(fā)現問題應及時報告與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從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贊比亞濕法冶煉有限公司
2023年8月3日
第8篇 油漆庫油漆間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專人負責,持 有效的《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yè)證》上崗。
2、嚴禁煙火入庫。庫門口應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警告標志。庫區(qū)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明火作業(yè)。
3、庫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夏季有隔熱降溫措施。
4、各類油漆的溶劑、稀釋劑應分開存放,數量較大的應分設專間存放。庫房內不得進行調漆、分裝作業(yè)。
5、庫房照明燈具應有防爆裝置,不得拉接臨時線路。
6、油漆、稀釋劑容器應完好無損,加蓋封閉。
7、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庫內外整潔和出入道路暢通。
8、配備2只合成泡沫或干粉或1211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9篇 某物業(yè)區(qū)域油漆作業(yè)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 施工現場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現場進行油漆、稀料、酒精、防水涂料等易燃必須經保安部批準,按規(guī)定時間及數量進行使用。
□ 施工現場進行油漆作業(yè)時,現場內除了可保留油漆使用的材料外,不準積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
□ 嚴禁油漆與其它工種(如:電焊、木工、電工等)在同一時間、部位進行同室交叉作業(yè)。
□ 施工現場使用后的油漆桶和稀料桶要將桶蓋蓋好,臨時選擇安全地方妥善擺放,防止揮發(fā)或遇火燃燒,每日施工結束后將材料清離施工現場。
□ 油漆作業(yè)場所要保持良好的通風,同時要經常打掃,隨時清除漆垢、干殘渣和可燃物。沾有油漆的棉紗、抹布應每天清除,不能亂丟。施工人員工作服內不要裝沾有油漆的布和棉紗團等。工具箱內不準存放油漆等易燃材料。
□ 施工噴漆作業(yè),必須經保安部批準后方可進行,保安人員要對噴漆作業(yè)的時間進行控制,防止空氣稀料濃度過大,引起火災。
第10篇 物業(yè)區(qū)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物業(yè)區(qū)域施工現場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 施工現場必須有防火負責人,如防火負責人外出,必須指派其他人員負責現場的防火安全工作。
□ 嚴禁穿拖鞋或衣杉不整的施工人員進入施工現場,在施工期間,施工人員不準光膀子施工,要文明施工。
□ 施工現場嚴禁吸煙、喝酒、喧嘩打鬧,不準在非工作區(qū)滯留、閑逛。
□ 施工人員必須胸前配備保安部核發(fā)的出入證,對檢查發(fā)現無證的施工人員不準施工,一律清離施工現場。
□ 施工期間,施工現場不準鎖門,以備隨時接受保安人員檢查。
□ 移動或改造消防設施必須由工程部指定專業(yè)人員進行施工,嚴禁其它施工單位隨意移動、遮擋和拆卸消防設施。
□ 施工中各種裝飾材料要分類碼放整齊,留出防火通道,可燃垃圾及時裝袋,當日必須清離施工現場。
□ 使用電動工具要嚴守操作規(guī)程,使用切割機要選擇安全地點,防止切割產生火花刮濺引起火災。使用鋸臺、刨臺產生的刨花和鋸末要隨時清理。
□ 裝修使用的易燃材料(如:木龍骨、木制燈箱、棉布裝飾物等),必須進行防火阻燃處理,裝修施工使用的壁紙地毯必須有北京市消防局的防火檢測報告。
□ 施工單位進行油漆或動用明火作業(yè),必須嚴格遵守《油漆作業(yè)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和《動火作業(yè)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 電器設備的安裝與維修必須由專業(yè)人員進行,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勞動局核發(fā)的電工操作證。
□ 施工現場使用的臨時照明線應架空鋪設,電線的選型應使用雙護套線或電纜線,使用200w以上的白熾燈,其燈口應采用陶瓷燈口,且照明燈與可燃物距離必須保持0.5m以上,嚴禁使用碘鎢燈。
□ 施工現場使用的臨時配電箱應放置在干燥的房間內,箱體必須是不燃材料制成,箱內各種電線接頭要安裝牢固,并裝有漏電保護器,箱體周圍不得存放易燃物,露天施工現場使用的配電箱應有防塵、防雨保護。
□ 施工現場嚴禁亂拉臨時電源線,卻因施工需要安裝的臨時線應選用電纜線或雙護套線,用后立即拆除,嚴禁使用麻花線。
□ 施工現場使用的電源接線板要符合國家的安全標準,接線板不準串聯使用,插銷與插座相匹配,接線板周圍不得有易燃物,嚴禁將無插銷的裸線直接插入座內。
□ 施工現場嚴禁使用任何電加熱等大功率電器設備,禁止超負荷用電,因施工需要而使用的必須經中心保安部批準和工程部門核準后方可使用。
□ 每日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防火負責人應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無任何隱患后,方可斷電離開。
第11篇 生產車間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貫徹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保證員工人身和設備安全,使生產順利進行,針對生產車間環(huán)境特點,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車間內要保持環(huán)境清潔,各種物料碼放整齊并遠離熱源,注意室內通風。
第三條 保證車間內防火通道的暢通,出口、走道處嚴禁擺放任何物品。
第四條 車間內不得私接亂拉電源、電線,如確實需要,需報生產部經理批準,由動力設備室辦理。用后及時拆除。
第五條 使用各種設備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guī)程,嚴禁違章作業(yè)。
第六條 燃油鍋爐運行期間,要加強巡視,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
第七條 避免各種電氣設備、線路受潮和過載運行,防止發(fā)生短路,釀成事故。
第八條 車間內不禁使用明火,如確實需要須征得安保部同意,在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間須由專人負責,使用后保證處理妥當無隱患。
第九條 車間消防員按時對本部門內各部位進行檢查,出現問題及時報告。
第十條 車間內,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由專人負責,定點放置,定期檢查,保證完好不效,隨時可用。
第十一條 當日工作結束前,應檢查車間內所有閥門、開關、電源是否斷開,確認安全無誤后方可離開。
第十二條 發(fā)現火災險情要積極撲救,并立即報警同時向安保部報告。
第12篇 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 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 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現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視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13篇 油漆庫間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專人負責,持 有效的《上海市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作業(yè)證》上崗。
2、嚴禁煙火入庫。庫門口應設置醒目的“禁止煙火”警告標志。庫區(qū)周圍10米范圍內禁止明火作業(yè)。
3、庫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夏季有隔熱降溫措施。
4、各類油漆的溶劑、稀釋劑應分開存放,數量較大的應分設專間存放。庫房內不得進行調漆、分裝作業(yè)。
5、庫房照明燈具應有防爆裝置,不得拉接臨時線路。
6、油漆、稀釋劑容器應完好無損,加蓋封閉。
7、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并保持庫內外整潔和出入道路暢通。
8、配備2只合成泡沫或干粉或1211或二氧化碳滅火器。
防火安全責任人:
第14篇 水廠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一、倉庫、材料場防火管理
1. 安全員為倉庫、料場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料場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倉庫、料場保管員應熟悉存儲物品的分類、性質和保管業(yè)務知識,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做好本崗的防火工作。
3. 物品入庫前應當先進行檢查,確認無火種隱患方可入庫。
4. 倉庫內嚴禁使用電爐子或其他電熱器,不能使用火爐取暖。
5. 倉庫、料場應有明顯的防火標志,消防器材配置合理并放置明顯、便于取用地點。
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1.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安裝電器照明時,必須符合防爆要求,電器設備的電源線不準超過安全負荷,工作結束后必須切斷電源。
2. 氧氣瓶、液化罐、乙炔氣瓶和油桶等,不能靠近火源存放,夏季使用或儲存時,應采取防曬措施。
3. 使用汽油清洗機器零件時,必須隔絕明火,用過的廢油,應放在桶內妥善保管,不得隨意潑灑。油棉紗、油摸布應置于帶蓋的鐵桶內及時清理。
4. 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人、使用人應當熟悉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做好每日安全檢查,掌握消防知識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做好本崗的防火工作。
三、火源管理
1. 嚴禁在高壓線、倉庫、導熱油爐、變電室附近明火作業(yè)。
2. 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液體引火,不準在爐火附近堆放或烘烤易燃、可燃物品,爐火煙囪不得直接架在木制窗戶和油氈板棚上。
3. 嚴禁在維修車間、倉庫、變電事、化驗室等重點部位使用明火和用電爐取暖。
四、電源管理
1. 敷設電器線路,安裝和維修電器設備必須由考試合格的電工承擔,按電力設計規(guī)范、規(guī)程、合理安裝。
2. 使用電加熱器及各種電器設備,必須設專人負責使用和管理,離開時必須切斷電源。
3. 臨時用電的線路敷設應按固定用電規(guī)范設置,電源線應架設在安全部位,以免碰砸、碾壓或掛斷。
4. 嚴禁使用電爐及各種電熱器具取暖、做飯。禁止使用不合理的保險裝置,更不得使用銅絲、鐵絲、鋁絲代替保險絲。電器設備的電源線不得超過安全負荷。
5. 對電線、電器設備應當經常檢查,發(fā)現可能引起短路、打火、發(fā)熱或絕緣不良的情況,必須立即修理或更換,室外照明、閘箱應設防雨措施。
第15篇 紡織原料成品倉庫防火安全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紡織工業(yè)的原料、成品倉庫(包括庫房和露天貨場)是防火安全工作的重點。根據國務院《消防監(jiān)督條例》和批準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以及國發(fā)[1981]160號通知等有關法規(guī),對紡織企業(yè)和專業(yè)的原料、成品倉庫(以下簡稱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特作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 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必須嚴格貫徹各級防火、安全責任制。原成(供銷)科長和倉庫負責人要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防火、安全工作列為倉庫管理的首要任務,認真做好。廠長、經理(包括分管倉庫的副廠長、副經理)和專業(yè)倉庫主任,對原成庫的防火、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應經常到原成庫檢查、督促。
第二條 企業(yè)和專業(yè)倉庫,要建立健全專職和義務消防隊,全體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wèi)人員都是義務消防員。義務消防隊在業(yè)務上受專職消防隊(員)的指導。專職消防隊(員)每季最少應組織一次倉庫義務消防員進行消防技術的訓練和演習,并制訂庫區(qū)滅火作戰(zhàn)方案,使義務消防隊成為一支“召之即來,來之能戰(zhàn),戰(zhàn)之能勝”的消防隊伍。
第三條 原成(供銷)科長和保衛(wèi)科長每月應分別對倉庫工作人員和警衛(wèi)人員進行一次安全教育。班、組長每天要開好班前、班后安全會。分配到原成庫的新工人應認真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過消防技術訓練,懂得消防知識,熟練掌握滅火技能。
第四條 分管原成庫的廠長、經理應每月組織一次原成(供銷)、保衛(wèi)、安技、消防等有關部門到庫區(qū)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并做好記錄,發(fā)現問題要落實整改措施,限期解決。
第五條 原成庫應采取分片包干負責的辦法,做好庫區(qū)和庫內的清整潔工作,及時清除雜草、雜物,經常檢查安全情況。
第六條 倉庫工作人員下班后,庫區(qū)的防火工作由值班警衛(wèi)人員負責。倉庫管理員(班、組長)和夜間值班警衛(wèi)人員要做好上、下班的交接驗收,下班時要對庫房逐一檢查封庫。
倉庫鑰匙應由專人保管,下班后由值班警衛(wèi)人員保管。
第七條 庫區(qū)應設警衛(wèi)人員晝夜值班,并設有報警裝置。夜間值班警衛(wèi)人員每班最少2人,每隔一小時進行一次巡回檢查,并做好記錄。保衛(wèi)科要檢查巡回制度的執(zhí)行情況,列為警衛(wèi)人員評獎、晉級的考核條件。
第八條 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進入庫區(qū)。庫外人員因工作需要進入庫區(qū)時,必須佩帶臨時工作證,外單位人員進庫區(qū)聯系工作,上級機關來庫檢查,除佩帶臨時工作證外,應由倉庫人員陪同。庫外人員進庫區(qū)一律都要登記。
第九條 庫區(qū)工作人員不得使用臨時工,警衛(wèi)人員不得安排老、弱、病、殘人員擔任。
第十條 外單位(如棉、麻供應站和商品檢驗部門等)在原成庫內工作的職工,必須遵守企業(yè)安全制度,違反安全制度而又不接受批評改正的不準進入庫區(qū)。
第十一條 庫區(qū)、庫內不得存放原料、成品、下腳以外的其它物資。
第十二條 任何人進入庫區(qū),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和其它易燃物品。入庫處應有明顯告示,警衛(wèi)人員要對進入庫區(qū)人員提示,違者要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原成庫不得做為它用,露天貨場內不得建筑其它房屋。
第十四條 企業(yè)擴大生產規(guī)模,應增建相應的原成庫,并與擴建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原成庫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新建、改建原成庫以及在庫區(qū)附近新建建筑物,必須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關批準和驗收,否則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庫區(qū)應建圍墻。應與生活區(qū)和其它區(qū)域隔開。
第十七條 倉庫工作人員辦公室和休息室一般不應設在庫區(qū)內。如設在庫區(qū)內,則不得與庫房連接,更不得設在庫房內;并嚴禁在庫房內住人和搭設可燃材料的擱層。
第十八條 庫房、露天貨場與煙囪、明火作業(yè)場所的距離不得少于30米;煙囪高度超過30米時,其間距應按煙囪高度計算?,F有距離不足者必須采取嚴密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 庫區(qū)嚴禁搭建易燃棚。庫用電瓶充電室應設在庫區(qū)外的安全地點。
第二十條 庫區(qū)應裝設避雷裝置。避雷裝置應符合水利電力部《電氣設備接地裝置規(guī)程》和《電力設備過電壓保護設計技術規(guī)程》等規(guī)定要求。
第二十一條 庫區(qū)嚴禁吸煙和明火作業(yè)。如確因工作需要,在離庫區(qū)30米以內進行明火作業(yè)時,必須經保衛(wèi)科、倉庫負責人審查,企業(yè)領導批準,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指派專職消防員在場監(jiān)護。作業(yè)結束后,應徹底消滅火種,經認真檢查,方可離開現場;值班警衛(wèi)人員要加強巡回檢查,防止死灰復燃。
第二十二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庫房。如進入庫區(qū),必須安上防火罩,減速行駛,排氣管的一側不準靠近可燃物,停車后應立即熄火,倉庫要派人監(jiān)護。
第二十三條 蒸汽機車和內燃機車在開進庫區(qū)站臺前,應安上防火罩,蒸汽機車要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站臺內清爐和停留。倉庫要派人監(jiān)護,直至機車駛離庫區(qū)。刮大風時卸車,必須加強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不得裝設電源線和電器裝置,更不得架設臨時電線。庫內照明應采用投光燈采光。搬運、吊拉、提升用的機動車輛,應用電瓶供電,并裝有防止迸出火花的安全裝置。
第二十五條 庫區(qū)動力電源未改電瓶以前,庫內用電的電源應在庫外安裝插座,用四芯膠皮軟線接人庫區(qū),使用后應及時切斷電源。電線應敷設在不易碰撞擠壓的地方,不能有接頭,并嚴禁使用塑料線和再生膠軟線。電線上和電閘、插座下不準存放原料成品。
第二十六條 庫區(qū)電線一般應設地纜線,不宜架設架空線。如暫時采用架空線,應該在庫棚和貨垛的外側通過,架空線下禁止堆垛。高壓架空線與倉棚、貨垛的間距不小于15米,電線桿高度超過10米時,其間距不小于電線桿高度的一倍半。
第二十七條 庫區(qū)嚴繞使用行燈,一般不要架設臨時電線。如必需架設臨時電線時,應經倉庫負責人、保衛(wèi)科、安技科審查,廠長批準。臨時線最多使用一個星期,使用期間有專人管理,在倉庫工作人員離庫時,必須隨時切斷電源。
第二十八條 工廠和專業(yè)倉庫的區(qū)域內,運輸原成品的通道上空,架空電線必須離地面5米以上,吊拉、支撐要牢固,防止斷線。
第二十九條 庫區(qū)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有專人負責,每周至少應進行一次徹底檢查,每年至少應進行二次絕緣搖測,發(fā)現可能引起打火、短路、發(fā)熱和絕緣不良等情況,必須立即停止使用,經修復驗收后再啟用。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險裝置。電氣設備和線路不準超過安全負荷。
第三十一條 庫區(qū)和庫內應設置足夠的消防設備和器材,最少應達到如下要求:
第16篇 工廠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倉庫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倉庫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它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則。
第二條 倉庫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倉庫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guī)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jiān)督機構負責監(jiān)督。
第四條 本規(guī)則適用于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倉庫、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倉庫,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倉庫建筑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有關規(guī)定,并經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審核。倉庫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jiān)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倉庫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倉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guī),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yè)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干部;其他倉庫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yè)倉庫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倉庫,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倉庫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yè)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倉庫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干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征求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倉庫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yè)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yǎng)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倉庫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yè)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十四條 倉庫嚴格執(zhí)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按照倉庫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筑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jié)必須采取降溫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占地面積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于一米,垛與墻間距不小于零點五米,垛與梁、柱間距不小于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fā)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并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溫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干燥的場所儲存,并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溫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后,方準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采暖時,應當采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于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筑,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布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qū)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qū)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并不得在庫區(qū)清爐。倉庫應當派專人負責監(jiān)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鏟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后,不準在庫區(qū)、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qū)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筑和構筑物。因裝卸作業(yè)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裝卸作業(yè)結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采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yè)結束后,應當對庫區(qū)、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于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qū)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guī)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倉庫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倉庫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guī)范的規(guī)定,設置防雷裝置,并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倉庫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志。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qū)的人員,必須登記,并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yè)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倉庫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準,并采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注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jiān)護人、批準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qū)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準。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guī)定審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qū)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倉庫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guī)范,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倉庫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yǎng)、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占、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yè)性倉庫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guī)范的規(guī)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qū)的倉庫,寒冷季節(jié)要采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qū)的消防車道和倉庫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倉庫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guī)有規(guī)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guī)予以處罰;國家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zhí)行本規(guī)則時,在確保安全并征得當地公安消防監(jiān)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yè)的中轉性倉庫,可以按照本規(guī)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guī)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本規(guī)則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經國務院批準、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guī)則》即行廢止。
附表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分類
生產
類別
使用或產生下列物質的生產的火災危險性特征
甲
1 閃點小于28℃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小于10%的氣體
3 常溫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氣中氧化能導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質;
4 常溫下受到水或空氣中水蒸汽的作用,能產生可燃氣體并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5 遇酸、受熱、撞擊、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機物或硫磺等易燃的無機物,極易引起燃燒或爆炸的強氧化劑;
6 受撞擊、摩擦或與氧化劑、有機物接觸時能引起燃燒或爆炸的物質;
7 在密閉設備內操作溫度大于等于物質本身自燃點的生產
乙
1 閃點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體
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 的氣體
3 不屬于甲類的氧化劑
4 不屬于甲類的化學易燃危險固體
5 助燃氣體
6 能與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狀態(tài)的粉塵、纖維、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霧滴
丙
1 閃點大于等于60℃的液體
2 可燃固體
丁
1 對不燃燒物質進行加工,并在高溫或熔化狀態(tài)下經常產生強輻射熱、火花或火焰的生產
2 利用氣體、液體、固體作為燃料或將氣體、液體進行燃燒作其它用的各種生產
3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難燃燒物質的生產
戊
常溫下使用或加工不燃燒物質的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