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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格式怎樣的
針對我公司目前使用的特種車輛,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以規(guī)范車輛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生命和車輛安全,并能安全、高效為工程項目服務。
1、 針對本公司目前情況,特種車輛為吊車,叉車、裝載機。
2、 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經(jīng)過培訓,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駕駛及違章駕駛。
3、 駕駛員必須遵守本集團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4、 特種車輛只能作為工作用途嚴禁無工作任務出車及搭載無關人員。
5、 特種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6、 特種車輛不準亂停亂放,不使用時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
7、 出車前必須檢查車況,確保車況良好,嚴禁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工作。
8、 特種車輛出車工作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駕駛員姓名、出車事由、回車時間。
9、 特種車輛嚴禁擅自借給其他部門,借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借出,接觸必須登記借車部門、借車人、特種車輛駕駛人員姓名、借出時間、交還時間。
10、 特種車輛鑰匙由專人保管、不得將鑰匙交于其他無關人員。
11、 車輛駕駛員主動參加每周的安全學習和工作安排,并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落實每周每月的檢查制度,對所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不準留下隱患。
12、 吊車駕駛員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原則,確保車輛人員的安全。
“十不吊”原則:
1) 超負荷或歪拉斜掛不吊。
2) 工作現(xiàn)場超過6級風或雨雪雷電天氣不吊。
3. ) 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4) 重物帶棱角沒有點好的不吊。
5) 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要求不吊。
6) 起重物上有浮物或有人時不吊。
7) 司機在酒后或精神不佳時不吊。
8) 作業(yè)現(xiàn)場視線不明,指揮信號不明時不吊。
9) 起重臂下或重物下有人時不吊。
10) 對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面上的物體重量不明,以及交錯 擠壓在一起的物體不吊。
13、 租用的特種車輛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上相關規(guī)定。
本管理辦法從下發(fā)之日執(zhí)行
機電管理部202
2.6.1
第2篇 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針對我公司目前使用的特種車輛,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以規(guī)范車輛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生命和車輛安全,并能安全、高效為工程項目服務。
1、 針對本公司目前情況,特種車輛為吊車,叉車、裝載機。
2、 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經(jīng)過培訓,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駕駛及違章駕駛。
3、 駕駛員必須遵守本集團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4、 特種車輛只能作為工作用途嚴禁無工作任務出車及搭載無關人員。
5、 特種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6、 特種車輛不準亂停亂放,不使用時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
7、 出車前必須檢查車況,確保車況良好,嚴禁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工作。
8、 特種車輛出車工作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駕駛員姓名、出車事由、回車時間。
9、 特種車輛嚴禁擅自借給其他部門,借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借出,接觸必須登記借車部門、借車人、特種車輛駕駛人員姓名、借出時間、交還時間。
10、 特種車輛鑰匙由專人保管、不得將鑰匙交于其他無關人員。
11、 車輛駕駛員主動參加每周的安全學習和工作安排,并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落實每周每月的檢查制度,對所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不準留下隱患。
12、 吊車駕駛員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原則,確保車輛人員的安全。
“十不吊”原則:
1) 超負荷或歪拉斜掛不吊。
2) 工作現(xiàn)場超過6級風或雨雪雷電天氣不吊。
3) 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4) 重物帶棱角沒有點好的不吊。
5) 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要求不吊。
6) 起重物上有浮物或有人時不吊。
7) 司機在酒后或精神不佳時不吊。
8) 作業(yè)現(xiàn)場視線不明,指揮信號不明時不吊。
9) 起重臂下或重物下有人時不吊。
10) 對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面上的物體重量不明,以及交錯 擠壓在一起的物體不吊。
13、 租用的特種車輛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上相關規(guī)定。
本管理辦法從下發(fā)之日執(zhí)行
機電管理部
2022.6.1
第3篇 特種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特種車輛管理制度
為保證特種車輛安全運行,消除運行安全隱患,防范運輸事故的發(fā)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特種車輛類型
井下用特種車輛:輪胎式防爆裝載機、多功能支架搬運車、支架鏟運車、wc-3a無軌膠輪運輸車、wc-3e工具隨吊車、wc-3d雙向順槽運輸車等。
地面用特種車輛:輪胎式裝載機、履帶式推土機、輪胎式吊車、叉車、清掃車、灑水車等。
二、特種車輛駕駛員管理辦法
1、嚴格遵守國家特種車輛有關車輛安全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公司的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2、必須經(jīng)過專業(yè)技術培訓,經(jīng)考試合格持有特種車輛駕駛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yè),嚴禁無證駕駛、違章駕駛。
3、必須熟悉特種車輛的結構、性能、參數(shù)及完好標準,并能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yǎng)及故障處理。
4、在操作車輛進行作業(yè)時,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guī)程要求進行操作,不得違章作業(yè)。
5、特種車輛只能按其限定性能、用途使用,不得進行與其性能、
用途無關的工作。
6、按時參加安全培訓及各項安全活動,培訓中心與車輛路運管理科定期對駕駛員進行技術培訓、考核。
7、嚴禁酒后駕車,不準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按三違處理。
8、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確保車況良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匯報處理,嚴禁車輛在有安全隱患的情況下運行。
9、完成工作任務后,駕駛員將車輛停放到指定位置,關閉電源(氣源)并拉緊駐車制動,確認車輛已經(jīng)停放好后方準離開。
三、特種車輛維護保養(yǎng)及使用規(guī)定
1、加強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定期對車輛進行清洗保養(yǎng),保證車輛衛(wèi)生整潔。
2、檢修人員嚴格按照檢修程序、部位逐一檢查保養(yǎng)、潤滑,并認真填寫各種檢修記錄,妥善保管。
3、車輛配置的儀表盤、大燈、喇叭、傳感器等電氣設備必須齊全有效,車輛動力、轉向、制動、液壓等操控系統(tǒng)靈敏可靠。
4、車輛在出車工作時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使用單位、出車事由、工作地點、回車時間等,并指定專人駕駛操作.
5、特種車輛嚴禁借用。
6、車輛停駛期間,應妥善保管,加強保養(yǎng),對原車機件不能拆換,要確保隨時投入運行。
7、車輛維修程序,車輛發(fā)生故障后,司機第一時間向班長匯報故障情況,在班長帶領下到指定修理廠維修,對出現(xiàn)維修費用較大時通知科長和主任工程師,到現(xiàn)場與維修單位技術人員共同鑒定后維修。
四、特種車輛運輸事故處理辦法
1、發(fā)生事故后,不論情節(jié)輕重、事故大小,都要完好保留事故現(xiàn)場,等待事故調查人員現(xiàn)場取證調查。
2、車輛管理部門牽頭,組織相關部門(調度室、督查科等)進行技術鑒定,分析事故原因并劃分責任,估算經(jīng)濟損失,并寫出事故分析處理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上報公司研究處理。
3、對各類特種車輛運輸事故處理要做到“四不放過”,即事故發(fā)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過;預防此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對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及群眾沒受到教育不放過。
4、事故分析處理結束后要組織車輛駕駛員學習,舉一反三,吸取事故教訓,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5、發(fā)生的各類事故均應記錄存檔,事故檔案應包括從事發(fā)報告、調查、理賠等處理的全過程內容。
6、因下列違章行為和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事故的,對駕駛員及相關責任人員加重處理。
(1)無證(無相應車型駕駛證、特種車輛操作證等)駕駛車輛;
(2)酒后駕車;
(3)擅自駕駛車輛辦理私事;
(4)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5)發(fā)生事故后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6)發(fā)生車輛交通事故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不及時報告的;
(7)明知車輛存在安全隱患,不報告、不檢修或不及時采取安全措施。
第4篇 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怎么寫
針對我公司目前使用的特種車輛,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以規(guī)范車輛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生命和車輛安全,并能安全、高效為工程項目服務。
1、 針對本公司目前情況,特種車輛為吊車,叉車、裝載機。
2、 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經(jīng)過培訓,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駕駛及違章駕駛。
3、 駕駛員必須遵守本集團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4、 特種車輛只能作為工作用途嚴禁無工作任務出車及搭載無關人員。
5、 特種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6、 特種車輛不準亂停亂放,不使用時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
7、 出車前必須檢查車況,確保車況良好,嚴禁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工作。
8、 特種車輛出車工作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駕駛員姓名、出車事由、回車時間。
9、 特種車輛嚴禁擅自借給其他部門,借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借出,接觸必須登記借車部門、借車人、特種車輛駕駛人員姓名、借出時間、交還時間。
10、 特種車輛鑰匙由專人保管、不得將鑰匙交于其他無關人員。
11、 車輛駕駛員主動參加每周的安全學習和工作安排,并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落實每周每月的檢查制度,對所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不準留下隱患。
12、 吊車駕駛員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原則,確保車輛人員的安全。
“十不吊”原則:
1) 超負荷或歪拉斜掛不吊。
2) 工作現(xiàn)場超過6級風或雨雪雷電天氣不吊。
3. ) 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4) 重物帶棱角沒有點好的不吊。
5) 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要求不吊。
6) 起重物上有浮物或有人時不吊。
7) 司機在酒后或精神不佳時不吊。
8) 作業(yè)現(xiàn)場視線不明,指揮信號不明時不吊。
9) 起重臂下或重物下有人時不吊。
10) 對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面上的物體重量不明,以及交錯 擠壓在一起的物體不吊。
13、 租用的特種車輛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上相關規(guī)定。
本管理辦法從下發(fā)之日執(zhí)行
機電管理部202
2.6.1
第5篇 煤礦特種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特種及各類自制車輛管理辦法【1】
為加強我礦特種及各類自制車輛的管理,防止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有人使用無人管理的漏洞,杜絕因不完好的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入井而引發(fā)運輸事故,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1、礦用mgc1.1礦車、mlc1.1材車、架線電機車均由運輸隊負責管理和維護。
2、各類蓄電池機車由運輸隊負責維修,采掘隊和井下輔助隊使用的蓄電池機車正常維護保養(yǎng)由各使用單位負責。
如果出現(xiàn)本單位無法排除的故障時,在確認蓄電池機車連接裝置可靠,所攜帶電瓶固定牢固,車輪轉動靈活后,方可交給運輸工提出井下讓運輸隊維修;運輸隊維修結束達到完好標準后,使用單位方可領出維修車間。
蓄電車出車間后,由使用單位管理。
運輸隊應認真填寫維修記錄,如因使用不當造成設備及零部件損壞的,則依據(jù)采掘設備管理辦法進行罰款處理。
3、各類特殊車輛,使用單位都無權制作;因生產(chǎn)需要時,由礦安排運輸隊制作。
制作完成,必須經(jīng)安全檢查部、機電運輸部主管人員檢查驗收合格后,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審批通過后方可使用。
4、特種車輛和各類自制車輛如:耙?guī)r機、噴漿機、變壓器、移變、工具車、充電機等誰使用,誰管理維護。
在升井或入井前必須由使用單位認真檢查連接裝置及屬件的固定情況,確認可靠后方可交給運輸工運輸。
運輸工掛車前必須詳細檢查連接裝置及附件的固定情況,堅決做到不可靠不運輸。
5、各類平板車均由機電一隊負責管理,車體、連接裝置不完好時,由機電一隊負責維修。
車輪損壞到運輸隊繳交舊領新。
各類平板車出井后,使用單位不得存放或積壓,必須立即將車交給機電一隊保存。
需使用時,首先由機電一隊認真檢查平板車的完好情況,然后,憑借條領給使用單位。
使用單位領到平板車后,也應進行詳細檢查,確保平板車完好出車間。
未經(jīng)機電一隊發(fā)放的平板車在運輸過程中出現(xiàn)問題,要從重追究使用單位的責任。
6、井下長時間存放的車輛,在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先進行詳細檢查。
確認連接裝置可靠,車體、車輪及附件固定牢固后方可使用。
7、特種車輛和各類自制車輛在斜巷串車提升時,必須將該車掛到串車繩頭的另一側末端,且只允許每趟只掛一輛該種車,絕對不允許在該種車下方再串車。
車載物重量超過1噸、外形尺寸長超過2米、寬超過1米、高超過1.5米時,使用單位必須編寫運輸措施,并報礦有關部室和領導審批后再運輸。
8、斜巷信號工對特種車輛及各類自制車輛在每次提升或下放前,均應仔細檢查車輛的完好和裝載的綁扎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應及時匯報或進行處理,確保車輛的安全運輸。
煤礦四超車輛管理【2】
興隆莊煤礦四超車輛管理(暫行)規(guī)定 為了加強礦井車輛管理,提高裝車規(guī)范及標準,確保井下車輛運輸安全高效,根據(jù)集團公司及礦相關文件規(guī)定,我礦決定制定關于井下“四超”車輛管理的暫行規(guī)定:
一 四超車輛定義
1.裝載長度:物料設備裝車長度5000mm及以上的為超長裝載。
2.裝載寬度:平板車一側超出盤面100mm及以上的為超寬裝載,其它車輛不超車邊沿裝載。
3.裝載高度:礦車、材料車裝載物料及設備超過上沿300mm及以上、平板車裝載后整車高度(軌面以上)超過2000mm及以上的為超高裝載。
4.裝載重量:上下井平板車裝載物料及設備重量12t及以上,礦車、材料車、平板車裝載重量超過額定載重10%及以上為超重裝載。
平板車裝載5t及以上設備的必須掛牌運輸。
超過上述限量要求的車輛均按“四超車輛”管理。
“四超車輛”的裝載、運輸必須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jīng)分管副總審查批準后方可執(zhí)行。
二 四超車輛的基本要求-裝車前,必須根據(jù)所運物料設備重量、類型及外形尺寸選擇相應礦用車輛裝運。
裝車的長寬高必須小于罐籠內尺寸要求。
裝車的重量不得超過副井絞車的允許提升重量。
1.車輛裝載技術要求
礦車、材料車、平板車裝載技術要求
1
注:平板車裝載外形最大尺寸為:(長×寬×高)5000×1600×2000(軌面)。
h--為軌面至巷道頂部及附著物凈通過高度;裝載高度應低于架空線高度200mm。
(根據(jù)架空線高度2500mm,通常取值在2300mm)
h1--為平板車的板面至軌高度。
(通常取值在400mm)
l--為平板車的有效長度。
(通常取值在3400mm)
b--為平板車的有效寬度。
(通常取值在1300mm)
2.裝車穩(wěn)定性要求
⑴裝載物體重心應在承載車輛的理論重心點上,前后、左右對稱,偏差應不大于100mm,重心超限時應配重,嚴禁偏重心裝載和重心超高裝載,確需偏(超)重心裝載的車輛必須制訂專項措施;作為特殊運輸車輛;不規(guī)則設備應襯平,使其符合要求。
⑵使用平板車裝車時必須采取以下防竄、防滑及偏轉的措施: ①平裝及疊裝時,物料設備下方或層間加襯木或墊皮(10mm以上,以下規(guī)定相同)防滑,疊裝不得超過三層,超長物料及設備必須在物料設備的底層加墊抬高物,使斜巷底車場變坡點順利通過。
2
②立裝時設備下方加襯木或墊皮防滑;立裝(用12#礦用工字鋼焊接或用螺栓固定的斜撐,以下相同)時平板車一側要有支撐和可靠的防側滑裝置,支撐點不少于兩處。
③設備與平板車及封車鏈(繩)之間要有襯木或墊皮防滑防割。
3.封車方式要求 支架和大型設備的封車應以剛性鏈接件(螺栓)與平板車底盤固定為主,以柔性連接件(封車器具、鋼鏈、鋼絲繩套)為輔,其它物料、設備封車原則使用封車器具進行封裝,皮帶、金屬網(wǎng)及特殊車輛裝運的物料設備除外,特殊情況確實無法使用封車器具的應及時向分管副總工程師書面申請。
4.封車技術要求 鋼性鏈接件的強度,必須經(jīng)過剪切計算確定。
安全系數(shù)不得小于最大斜巷坡度牽引力的兩倍;柔性鏈接件的強度,可根據(jù)裝載物重量選用。
⑴螺栓封車:螺栓規(guī)格必須使用高強度螺栓,平墊、彈簧墊或備帽齊全、緊固有效,平墊鋼板厚度不小于6mm,螺栓頭向上且外露不小于2個螺距。
嚴禁使用失效的螺栓。
⑵封車器封車: ①棘輪式封車器封車時,加力手把可調絲杠調到最大行程限度(符合要求的力矩),并有2個或以上螺距的余量;車輛封車后,可調絲杠外露2-10絲,手把位置應緊貼車輛,不得向車體外伸出。
②杠桿式封車器封車時,鏈條必須捆扎在裝載材料上,鏈條并 3
與車輛掛牢或鉸接,手把應可靠地綁扎。
③花蘭螺栓封車時,螺栓必須旋緊,并不得有折彎。
重量在5t及以下的設備可采用花蘭螺栓封車。
④封車鏈條強度應與封車器配套,掛鉤連接處必須鏈接牢靠。
鏈條必須擼順,折彎處不得出現(xiàn)一側松一側緊的現(xiàn)象;鏈條磨損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0%;嚴禁使用斷裂、嚴重變形和磨損超限的鏈條或鏈環(huán)。
鏈條連接應使用標準連接環(huán)或卸扣;開式連接必須使用連接螺栓,嚴禁用其它方式連接。
⑤裝載5t以下的小型設備、物料因罐籠寬度不夠或裝載皮帶時允許使用鋼絲繩套封車,繩徑不得小于18mm,嚴禁破股使用。
鋼絲繩套必須是插接或卡接,嚴禁編套或系扣。
⑥裝載5t及以上設備及物料,特殊情況確須采用鋼絲繩裝封車時,繩徑不得小于20mm,鋼絲繩兩端應采用插編索扣,插編索扣插接必須符合鋼絲繩插接的規(guī)定要求;采用鋼絲繩夾卡接時,鋼絲繩夾不得少于三副,并符合使用的要求。
嚴禁扭結、系扣及打
第6篇 國家特種車輛管理規(guī)定辦法
特種車輛安全管理規(guī)定
針對我公司目前使用的特種車輛,特制定以下規(guī)定以規(guī)范車輛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員工生命和車輛安全,并能安全、高效為工程項目服務。
1、 針對本公司目前情況,特種車輛為吊車,叉車、裝載機。
2、 特種車輛駕駛員必須經(jīng)過培訓,持有特種車輛駕駛證方可上崗,嚴禁無證駕駛及違章駕駛。
3、 駕駛員必須遵守本集團公司車輛安全管理處罰條例。
4、 特種車輛只能作為工作用途嚴禁無工作任務出車及搭載無關人員。
5、 特種車輛行駛速度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
6、 特種車輛不準亂停亂放,不使用時必須停放在規(guī)定區(qū)域內。
7、 出車前必須檢查車況,確保車況良好,嚴禁車輛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工作。
8、 特種車輛出車工作必須進行登記,包括出車時間、駕駛員姓名、出車事由、回車時間。
9、 特種車輛嚴禁擅自借給其他部門,借車必須由部門負責人同意后方可借出,接觸必須登記借車部門、借車人、特種車輛駕駛人員姓名、借出時間、交還時間。
10、 特種車輛鑰匙由專人保管、不得將鑰匙交于其他無關人員。
11、 車輛駕駛員主動參加每周的安全學習和工作安排,并掌握所駕駛車輛的機械性能、結構、原理和用途,落實每周每月的檢查制度,對所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不準留下隱患。
12、 吊車駕駛員嚴格執(zhí)行“十不吊”原則,確保車輛人員的安全。
“十不吊”原則:
1) 超負荷或歪拉斜掛不吊。
2) 工作現(xiàn)場超過6級風或雨雪雷電天氣不吊。
3) 高壓輸電線下不吊、氧氣瓶、煤氣罐等爆炸性物品不吊。
4) 重物帶棱角沒有點好的不吊。
5) 捆綁不牢或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要求不吊。
6) 起重物上有浮物或有人時不吊。
7) 司機在酒后或精神不佳時不吊。
8) 作業(yè)現(xiàn)場視線不明,指揮信號不明時不吊。
9) 起重臂下或重物下有人時不吊。
10) 對埋在土里或凍粘在地面上的物體重量不明,以及交錯 擠壓在一起的物體不吊。
13、 租用的特種車輛必須嚴格執(zhí)行以上相關規(guī)定。
本管理辦法從下發(fā)之日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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