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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4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68

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第1篇 z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1.為加強本消防管理工作,保護、客人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實施細則,結合本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2.凡在本范圍內發(fā)生的違反消防管理行為,適用本規(guī)定。

3.員工或到酒店的施工人員有以下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行為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在有禁火標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攜帶火種進如入以上場所的;

(2)指使或命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的;

(3)不具有專業(yè)合格證進行電工操作、電、氣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用品的;

(4)負責監(jiān)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員擅離職守的;

(5)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按價賠償后進行處罰)的;

(6)未到保安部辦理用火手續(xù),在內擅自用火作業(yè)的;

(7)未經保安部門批準,擅自在范圍內燃放煙花爆竹、燒香拜神的;

(8)未經保安部門批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酒店的;

(9)寫字樓、外包租賃單位未辦施工許可證和未經消防培訓,擅自施工、裝修的;

(10)在施工現場吸煙或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

(11)當值期間擅離職守或違章操作造成輕微火險事故的;

(12)拒絕、刁難消防人員進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的;

(13)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的;

(14)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在內違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統(tǒng)報警的;

(16)其他輕微行為。

4.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刑事責任者,賠償為造成的損失,并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謊報火警給造成嚴重的名譽損失的;

(2)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違章用火,造成火災的;

(3)發(fā)生火災后延誤報警、不報警、阻攔報警的;

(4)在滅火、搶險緊急情況下,拒不執(zhí)行指揮人員的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5)其他嚴重行為。

以上的款項,非人員到財務部繳納,員工,由保安部報員工所在的部門和人力資源部,在工資內扣除。

第2篇 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第一條:為加強本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管理工作,保護泰安中行項目部、客人及員工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實施細則,結合本泰安中行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凡在本泰安中行項目部范圍內發(fā)生的違反消防管理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罰外,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有以下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行為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警告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在有禁火標志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或攜帶火種進入以上場所。

2、指使或命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

3、不具有專業(yè)合格證進行電工操作、電、氣焊以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用品。

4、負責監(jiān)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物品的人員擅離職守。

5、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按價賠償后進行處罰)。

6、未到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中心辦理用火手續(xù),在泰安中行項目部內擅自用火作業(yè)。

7、未經保衛(wèi)部門批準,擅自在泰安中行項目部范圍內燃放煙花炮竹、燒香拜神。

9、未經保衛(wèi)部門批準,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泰安中行項目部。

10、外包、租賃單位或個人未辦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裝修等。

11、在施工現場吸煙或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

12、在工作崗位擅離職守或違章操作造成輕微火險事故。

13、拒絕、刁難泰安中行項目部消防人員進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

14、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

15、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6、在泰安中行項目部內違章用火造成消防系統(tǒng)報警。

17、其它輕微行為。

第3篇 國際會議中心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__國際會議中心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為了加強酒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護'中心'的公共財產和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結合本酒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條:在本酒店范圍內發(fā)生的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外適用本規(guī)定。

二條: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以由人事部下發(fā)的書面警告,酒店通報批評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在有禁火標志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

3、不具有專業(yè)合格證進行電工操作、電焊、氣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違章作業(yè)。

4、負責監(jiān)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造成的損失按坐賠償)。

6、未到酒店消防中心辦理用火申請表,在酒店內擅自用火作業(yè)及工程維修。

7、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批準擅自在酒店范圍內燃放煙花炮竹,燒香拜神。

8、未經保安部批準,擅自攜帶易燃物品進入酒店使用存放。

9、外來施工單位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進行施工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未到保安部辦理出入證等。

10、在施工裝修現場吸煙的,或違反施工消防管理安全規(guī)定的。

11、在工作崗位擅離職守,或違章操作造成火險事故。

12、拒絕、刁難本酒店消防人員進行消防監(jiān)督、檢查。

13、隱瞞火災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況。

14、在消防通道堆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

15、在酒店內違章用火,損壞消防設備造成消防系統(tǒng)報警。

16、因保管不善造成滅火器材丟失的。

17、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同意,擅自移動消防器材、設施和動用消防器材的。(如部門緊急情況下動用消防滅火器材,須寫明所用原因、時間地點、數量,并及時報告保安部消防中心以便補充)。

18、違反防火制度,不聽勸阻,對檢查出的火險隱患,不按時整改,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19、其它輕微行為。

三條:有下列行為一,構成弄事責任的,對責任者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送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1、謊報火警給本酒店造成嚴重的名譽損失。

2、違反酒店消防管理規(guī)定,違章用火,造成火災。

3、發(fā)生火災不報警,延誤報警,阻攔報警。

4、在滅火,搶險的緊急情況下,拒不執(zhí)行火場揮員指揮,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條款之一的個人或部門,將追究當事人或部門第一責任人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對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及時張貼公布。

第4篇 會議中心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國際會議中心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

為了加強酒店的消防管理工作,保護“中心”的公共財產和人員的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廣東省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結合本酒店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一條:在本酒店范圍內發(fā)生的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或治安處外適用本規(guī)定。

二條: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規(guī)定行為之一,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者處以由人事部下發(fā)的書面警告,酒店通報批評及500元以下的罰款。

1、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在有禁火標志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使用明火,電熱器具。

2、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冒險作業(yè)。

3、不具有專業(yè)合格證進行電工操作、電焊、氣焊,使用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時違章作業(yè)。

4、負責監(jiān)控用火、用電和使用危險品的人員擅離職守。

5、挪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設施,(造成的損失按坐賠償)。

6、未到酒店消防中心辦理用火申請表,在酒店內擅自用火作業(yè)及工程維修。

7、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批準擅自在酒店范圍內燃放煙花炮竹,燒香拜神。

8、未經保安部批準,擅自攜帶易燃物品進入酒店使用存放。

9、外來施工單位未經保安部消防中心進行施工前的消防安全培訓,未到保安部辦理出入證等

消防管理處罰規(guī)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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