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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管理規(guī)定15篇

發(fā)布時間:2022-12-09 07:24:07 查看人數: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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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管理規(guī)定

第1篇 起重、搬運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 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 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是政府主管部門頒發(fā)具有資質的專業(yè)制造廠,其安全、 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新安裝的起重設備應由 當地政府相關檢驗部門進行檢查試驗,取得頒發(fā)的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fā)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改造、安裝后的起重裝備,應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 頒發(fā)的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起重作業(yè)按起吊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為 100 噸以上;中型為 40 噸至 100 噸; 小型為 40 噸以下。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臺賬,使用單位建立技術檔案。

第五條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等簡易起重設備,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 并應有存檔資料。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圖紙進行,經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起重機具的吊勾及滑輪組必須有防脫落裝置,否則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fā)現問題 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第八條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政府頒發(fā)的、有 效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取得一種或幾種起重設備操作證的人員,去 承擔另一種新型起重設備的操作前,應經過該項新設備的單獨測驗,取得相應操作證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條 在進行大型起重作業(yè)前,安全監(jiān)督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 查。

第十條 安全監(jiān)督部門應對從事起重作業(yè)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第十一條 起重作業(yè)前作業(yè)負責人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一)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tài);

(二)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三)對吊裝區(qū)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qū)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四)核實天氣情況。 第十二條 作業(yè)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業(yè)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二)起重指揮必須按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作業(yè)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三)起重指揮應嚴格執(zhí)行吊裝方案,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xié)商解決;

(四)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五)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第十三條 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按指揮人員所發(fā)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fā)出,均應立即執(zhí) 行;

(二)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三)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在特殊情況下必 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過計算和試驗,并經主管生產的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沒有制造廠銘牌 的各種起重機具,應經查算,并作荷重試驗后,方準使用;

(四)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 起重操作;

(六)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 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yè)時,必須按照中國__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guī)定保 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制定專門的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經批準后執(zhí)行,作業(yè)時必須進行安全監(jiān)護,安全 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yè);

(八)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 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十)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十一)用兩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兩臺起重機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則在掛繩子時,應根據起重容量計算綁扎鋼絲繩的距離來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橫梁來承受起重量,以免一臺所受的負荷過重,一臺過輕,造成事 故;

2.兩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起重物應保持水平,起重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械 所承受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 80%;

3.應由專人統(tǒng)一指揮,指揮人應站在兩臺起重機的駕駛人員均能看清的地方;

4.應在工作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按照由主管生產的廠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

(十二)遇 6 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yè)。 第十四條 司索人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二)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 或不同規(guī)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 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四)禁止人員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 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lián)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五)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 籃、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十五條 起重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guī)定的穩(wěn)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 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斷開;

(二)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三)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guī)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

(四)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第十六條 人工搬運

(一)工作人員應根據搬運物件的需要,應穿戴符合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yè)危 害的個人防護用品(ppe);

(二)搬運的過道應當平坦暢通,如在夜間搬運應有足夠的照明,如需經過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處,應預先勘測道路;

(三)用人工搬運或裝卸重大物件而須搭跳板時,須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須設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過度彎曲。從斜跳板卸物件時,須用繩子將物件從后面拴住,工作人員應站在卸放重 物的兩側,不準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邊;

(四)不準肩荷重物登上移動式梯子或軟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須放在適當的框、籃或架子上搬運;

(六)搬運管子、工字鐵梁等長形物件,應注意防止物件甩動,傷害附近的人員或設備。用車推時應綁扎牢固;

(七)加熱的液體應放在專門的容器內搬運,并且不得盛滿,應用車子推或兩人抬,不準一人肩 荷搬運。

第十七條 手工搬運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過本人體重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應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彎腰,以防扭傷腰部;

(二)肩抬,兩個以上抬運重物時,必須同一順肩。換肩時重物須放下。多人共同搬運、抬運或 裝卸較大的重物時,應有一人擔任指揮,搬運的步調應一致,前后扛應同肩,必要時還應有專人在旁 監(jiān)護;

(三)使用撬杠??筛鶕唧w情況采用長短大小不同規(guī)格的撬杠。操作時,撬杠應放在身體一側, 兩腿叉開,兩手用力。不準站在或騎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準將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發(fā)生人身傷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紋、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單行跳板,其寬度不得小于 0.6m。雙行跳板,其寬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過 5m 長的跳板,下部應設支撐;

4.跳板兩頭應包扎鐵箍,以防裂開。

第十八條 用管子滾動搬運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使用滾杠搬運應由專人負責指揮;

(二)管子能承受重壓,直徑相同,長短適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兩端各露出托板長 度宜在 150~300mm 內,以便調節(jié)滾動搬運轉向

(三)在重物滾動搬運中,放置管子應在重物移動的前方,并應有一定距離。在移動中需要增加 滾杠時,必須停止移動;

(四)在移動中需要調正方向時,應采用錘擊方式,嚴禁用手直接調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壓的滾 杠,拿取滾杠時,四指伸進筒內,拇指壓在上方,以防壓傷手指;

(五)重物上坡時應用木楔墊牢管子,以防管子滾下;下坡時,必須用繩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過快。

第2篇 起重機吊裝管理規(guī)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避免起重吊裝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員及國家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移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范》(q/sy1248-2009),結合油田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遼河油田公司、遼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簡稱油田公司)及承包商吊裝作業(yè)管理,控股企業(yè)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即自行式起重機,包括履帶起重機、輪胎起重機,不包括橋式起重機、龍門式起重機、固定式桅桿起重機、懸掛式伸臂起重機以及額定起重量不超過1t的起重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設備管理部門是流動式起重機的管理部門,使用單位負責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提供培訓、監(jiān)督和考核。

第五條 安全環(huán)保處對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的執(zhí)行提供咨詢、支持和審核。

第六條 各二級單位和承包商按要求執(zhí)行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七條 員工接受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安全管理培訓,執(zhí)行本程序,并提出改進建議。

第三章 安全職責

第八條 作業(yè)申請人職責:

(一)作業(yè)現場負責人清楚吊裝作業(yè)可能存在的風險,提出作業(yè)申請;

(二)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三)協(xié)調落實作業(yè)安全措施;

(四)組織現場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訓;

(五)組織實施作業(yè);

(六)對相關作業(yè)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九條 作業(yè)批準人職責: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

(二)評估作業(yè)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的條件變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確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

(五)批準和取消作業(yè)。

第十條 起重指揮人員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

(三)監(jiān)督吊索或吊具的選擇;

(四)正式起吊前應指揮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指揮吊裝;

(五)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發(fā)現安全措施落實不完善,有權暫停作業(yè)。

第十一條 司索人員(起重工)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測算貨物質量與起重機額定起吊質量是否相符;根據貨物的質量、體積和形狀等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

(三)檢查吊具、吊索與貨物的捆綁或吊掛情況;

(四)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及時報告險情;

(五)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第十二條 起重機司機職責:

(一)接受專業(yè)技術培訓及考核,持證上崗;

(二)參與吊裝作業(yè)計劃的編制;

(三)嚴格執(zhí)行吊裝作業(yè)計劃,按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任何人發(fā)出的緊急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執(zhí)行;

(四)熟知作業(yè)過程中的危害和控制措施;

(五)定期對起重機進行檢查、維護。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流動式起重機吊裝作業(yè)實行作業(yè)許可管理,吊裝前需由作業(yè)現場負責人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

第十四條 使用前起重機各項性能均應由起重機操作人員檢查合格。吊裝作業(yè)應遵循制造廠家規(guī)定的最大負荷能力,以及最大吊臂長度限定要求。

第十五條 禁止起吊超載、質量不清的物貨和埋置物件。在大雪、暴雨、大霧等惡劣天氣及風力達到六級時應停止起吊作業(yè),并卸下貨物,收回吊臂。

第十六條 任何情況下,嚴禁起重機帶載行走;無論何人發(fā)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第十七條 在可能產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氣體的環(huán)境中工作時,應進行氣體檢測。

第十八條 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應進行起重吊裝作業(yè):

(一)超載或被吊物重量不清時不吊;

(二)指揮信號不明確時不吊;

(三)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動時不吊;

(四)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時不吊;

(五)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及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時不吊;

(六)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體時不吊;

(七)歪拉斜吊重物時不吊;

(八)工作場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吊;

(九)重物棱角處與捆綁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吊;

(十)吊裝運行路線上有障礙物且與吊裝高度間距不足0.5米或下方有人員不吊。

第二十條 可拆卸物件吊裝時必須完全拆開,分體吊裝。嚴禁單點吊裝(除有固定吊耳)。

第五章 起重機檢查

第二十一條 使用前的外觀檢查

(一)設備技術人員、起重機司機在下列情況下應對起重機進行使用前的外觀檢查:新購置的;大修、改造后;移動到另一個現場;連續(xù)使用時間在1個月以上。

(二)液壓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a、機械流動式起重機外觀檢查表參見附錄b、鋼絲繩和吊鉤檢查表參見附錄c。

(三)因衍架吊臂起重機存在安裝、更換、拆除等環(huán)節(jié),在檢查表中還應增加如下檢查內容:起重臂是否有變形、裂縫或嚴重銹蝕,焊縫有無異常;起重臂的提升繩鼓,鋼絲繩松弛后的排列情況;起重臂上的大小銷子安裝是否正確。

第二十二條 經常性檢查

起重機司機每天工作前應對控制裝置、吊鉤、鋼絲繩(包括端部的固定連接、平衡滑輪等)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發(fā)現異常時,應在操作前排除。若使用中發(fā)現安全裝置(如上限位裝置、過載裝置等)損壞或失效,應立即停止使用。每次檢查及相應的整改情況均應填寫檢查表并保存。

第二十三條 定期性檢查

(一)起重機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可根據起重機的工作頻率、環(huán)境條件確定,但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查內容由企業(yè)根據起重機的種類、使用年限等情況綜合確定。此項檢查應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進行。

(二)起重機還應接受政府部門的定期檢驗。從啟用到報廢,應定期檢查并保留檢查記錄。

第二十四條 閑置、備用起重機的檢查

(一)對閑置時間在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的要求進行檢查。

(二)對閑置時間超過6個月的起重機,在重新投入使用前由本單位專業(yè)維修人員或企業(yè)指定維修機構按定期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對備用起重機由設備技術人員按經常性檢查中的要求進行檢查,檢查至少半年一次。放置在惡劣環(huán)境中的起重機應增加檢查頻率。

第六章 起重機維護和修理

第二十五條 使用者或單位不得修改或添加流動式起重機安全設施,其最大起重量不允許超過額定起重量。

第二十六條 每一臺流動式起重機都應根據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制訂詳細的預防性維護計劃并定期實施。維護報告應存檔。

第二十七條 應按照制造廠家的要求使用專用或指定的潤滑油,定期地對運動部件、鋼絲繩和鏈條進行潤滑。應定期檢查強制潤滑系統(tǒng)能否進行正確的潤滑。

第二十八條 應經常對液壓傳輸控制系統(tǒng)進行維護,防止發(fā)生操作事故或液壓油泄漏事故。若液壓油泄漏,應徹底清除,避免污染環(huán)境。

第二十九條 起重機的修理應由生產廠家或企業(yè)指定的專業(yè)機構進行。修理時至少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原設備制造廠家的技術要求;

(二)更換的零部件應與原零部件的性能和材料相同;

(三)結構件需焊修時,焊接質量應達到標準,所用的材料、焊條等應符合原結構件的性能要求。

第三十條 起重機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維護、修理及人工潤滑。停機維護時應采取下列安全預防措施:

(一)起重機應轉移到安全區(qū)域,將吊臂下降至支架上,在吊臂無法下降的情況下,應盡可能將吊鉤滑輪組下降至地面,否則應將吊鉤滑輪組機械固定;

(二)將所有控制器置于空檔位置并關閉開關,鎖定啟動器,取下點火鑰匙;

(三)安裝或拆卸吊臂時,應將吊臂墊實或固定牢靠,嚴禁人員在吊臂上下方停留或通過;

(四)手、腳、衣服應遠離齒輪、繩索、繩鼓和滑輪組;

(五)不應用手穿鋼絲繩,應使用木棒或鐵棍排繩;

(六)在重新啟動前,應安裝好防護裝置和面板,并通知周圍人員撤離至安全位置;

(七)凡2m以上的高處維修作業(yè),應采取防墜落措施;

(八)其他。

第三十一條 在起重機的明顯位置應有金屬銘牌。銘牌的內容包括起重機名稱、型號、額定起重能力、制造廠名、出廠日期及其他內容。起重機產權單位應建立起重機及專用輔具的設備技術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如產品合格證、圖紙、質量證明書、安裝和使用說明書、特種設備檢驗報告等;

(二)啟用時間、日常使用、檢查、維護、修理、變更和試驗等記錄;

(三)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四)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第三十二條 如果制造廠家提供的使用規(guī)范和最大吊桿起重能力等數據遺失,應送廠家指定或委托的專業(yè)機構進行檢驗、鑒定,結果應存檔。

第七章 吊裝作業(yè)要求

第三十三條 起重機類型選擇

作業(yè)前,吊裝作業(yè)單位應根據作業(yè)性質選擇起重機的類型,優(yōu)先順序如下:

(一)液壓操縱伸縮臂輪胎式起重機;

(二)液壓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或履帶式起重機);

(三)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固定臂輪胎式起重機。

在某些工作場合也可使用衍架吊臂起重機,但在選擇摩擦牽引或機械操縱的衍架吊臂起重機之前,應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十四條 起重機安全基本要求

(一)隨機備有安全警示牌、使用手冊、載荷能力銘牌并根據現場情況設置;

(二)起重機操作室和駕駛室中應配置滅火器;所有排氣管道應設置防護裝置或隔熱層;駕駛室所有窗戶的玻璃應為安全玻璃;配置有標尺的油箱應密封良好,避免燃油濺出或溢出;起重機平臺和走道應采用防滑表面,人員可接觸的運動件或旋轉件應安裝有保護罩或面板;

(三)根據起重機型號,出入起重機駕駛室、操作室均應配備梯子(帶欄桿或扶手)或臺階;所有主臂副臂應設置機械式安全停止裝置;

(四)如果起重機遭受了異常應力或載荷的沖擊,或吊臂出現異常振動、抖動等,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應由專業(yè)機構進行徹底的檢查和修理;

(五)在加油時起重機應熄火,在行駛中吊鉤應收回并固定牢固。

第三十五條 吊裝作業(yè)安全要求

(一)進入作業(yè)區(qū)域之前,應對基礎地面及地下土層承載力、作業(yè)環(huán)境等進行評估。在正式開始吊裝作業(yè)前,應確認人員資質及各項安全措施。起重司機必須巡視工作場所,確認支腿已按要求墊枕木,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整改;

(二)關鍵性吊裝作業(yè)及較復雜的吊裝作業(yè)應編制吊裝作業(yè)計劃或安全工作方案;吊裝作業(yè)人員參加吊裝作業(yè)的審核。吊裝作業(yè)計劃參見附錄d。

(三)需在電力線路附近使用起重機時,起重機與電力線路的安全距離應符合相關標準。在沒有明確告知的情況下,所有電線電纜均應視為帶電電纜。必要時應制定關鍵性吊裝計劃并嚴格實施;

(四)起重機吊臂回轉范圍內應采用警戒帶或其他方式隔離,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該區(qū)域內;

(五)起重作業(yè)指揮人應佩戴標識,并與起重機司機保持可靠的溝通,指揮信號應明確并符合規(guī)定,溝通方式的優(yōu)先順序如下:

1.視覺聯(lián)系;

2.有線對講裝置;

3.雙向對講機。

當聯(lián)絡中斷時,起重機司機應停止所有操作,直到重新恢復聯(lián)系。

(六)操作中起重機應處于水平狀態(tài)。在操作過程中可通過引繩來控制貨物的擺動,禁止將引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七)任何人員不得在懸掛的貨物下工作、站立、行走,不得隨同貨物或起重機械升降;

(八)在下列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室:

1.貨物處于懸吊狀態(tài);

2.操作手柄未復位;

3.手剎未處于制動狀態(tài);

4.起重機未熄火關閉;

5.門鎖未鎖好。

第三十六條 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關鍵性吊裝作業(yè):

(一)貨物載荷達到額定起重能力的75%;

(二)貨物需要一臺以上的起重機聯(lián)合起吊的;

(三)吊臂和貨物與管線、設備或輸電線路的距離小于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四)吊臂越過障礙物起吊,操作員無法目視且僅靠指揮信號操作;

(五)起吊偏離制造廠家的要求,如吊臂的組成與說明書中吊臂的組合不同;使用的吊臂長度超過說明書中的規(guī)定等;

(六)單件起重機量100噸以上、新工藝或多臺起重機吊一件物品、吊裝物直線長度大于70米以上、結構特殊或薄壁柔性結構的大型吊裝作業(yè);

(七)注汽鍋爐吊裝、儲罐安裝維修。

第八章 起重機司機要求

第三十七條 起重機的操作,只能由下列人員進行:

(一)有資質的起重機司機;

(二)司機直接監(jiān)督下的學習滿半年以上的實習起重機司機;

(三)專業(yè)維護和測試人員(當起重機必須通過啟動來維護和測試時);

(四)有資質的起重機檢查人員。

在起重機司機或其他指定人員知曉的情況下,除上述人員外,加油工、作業(yè)監(jiān)督(或其他必須進入駕駛室才能履行職責的人員)也可進入駕駛室從事職責范圍內的作業(yè)。

第三十八條 司機的身體和心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無色盲、花眼等癥狀。深度感知能力、視野和反應時間正常;

(三)聽力、力量、耐力、敏捷性和協(xié)調性以及反應速度應滿足要求;

(四)手的靈巧性、協(xié)調性正常;

(五)違禁藥物測試結果應為陰性;

(六)經體檢醫(yī)生認可無身體缺陷或情緒不穩(wěn)定的跡象;

(七)無癲癇病史;

(八)其他。

起重機司機應每年進行一次體檢,體檢應在企業(yè)指定的醫(yī)院進行。

第三十九條 司機應熟悉或掌握以下知識:

(一)起重機各部件的結構和技術性能;

(二)起重機操作規(guī)程及有關法規(guī)要求;

(三)安全運行要求;

(四)安全防護裝置的性能;

(五)發(fā)動機和電氣方面的基本知識;

(六)指揮信號;

(七)基本維護知識;

(八)其他。

第九章 作業(yè)許可票

第四十條 許可票申請。

任何非固定場所的臨時吊裝作業(yè)都應辦理吊裝作業(yè)許可票。吊裝作業(yè)許可票參見附錄e。許可票的申請應由吊裝作業(yè)負責人辦理,申請前應準備好以下相關資料:

(一)風險評估結果(工作前安全分析);

(二)吊裝作業(yè)計劃或吊裝安全工作方案;

(三)起重機外觀檢查結果、鋼絲繩和吊鉤檢查結果;

(四)相關安全培訓記錄。

第四十一條 許可票的審批。

關鍵性吊裝作業(yè)由二級單位業(yè)務主管部門審批,其它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由科級單位審批。

第四十二條 許可票的延期。

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一個班次。如果在書面審查和現場核查過程中,經確認需要更多的時間進行作業(yè),應根據作業(yè)性質、作業(yè)風險、作業(yè)時間,經相關各方協(xié)商一致確定作業(yè)許可票有效期限和延期次數(最多不超過7個工作日),超過延期次數,應重新辦理作業(yè)許可票。固定設備裝置安裝維修吊裝作業(yè)許可期限視工期而定,最多不超過30個工作日,若場地條件、吊車、吊裝作業(yè)人員、方案改變應重新辦理作業(yè)許可票。

第四十三條 吊裝作業(yè)許可票的分發(fā)、關閉具體管理執(zhí)行《遼河油田公司作業(yè)許可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3篇 起重作業(yè)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guī)定制定了湖南華電長沙發(fā)電有限公司(簡稱“公司”)起重作業(yè)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管理內容與要求、管理程序、檢查與考核等規(guī)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定依據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發(fā)布的《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上級規(guī)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適用于公司起重作業(yè)和起重設備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條 管理職責

(一)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工作,由公司生產技術部歸口管理,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由安全監(jiān)察部歸口管理。

(二)在公司主管副總經理領導下,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負責日常的起重機械管理和維護工作,負責日常的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于起重作業(yè)和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于責任人未盡到責任而造成損失和不良影響的,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或部門領導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考核和處理。

第二章 起重安全技術培訓

第四條 人力資源部建立起重人員的培訓考試、考核登記、取證等檔案,列入職工安全業(yè)績考核內容。

第五條 起重人員屬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專業(yè)技術培訓、安全規(guī)程和實際操作考試合格,取得合格上崗證后,方可獨立操作。每二年審驗一次。

第六條 起重人員必須定期進行體格檢查,凡患有不適于擔任起重作業(yè)病癥人員,經醫(yī)院鑒定和廠醫(yī)療鑒定委員會批準,應調換其工作。

第七條 起重機司機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起重機電氣、液壓和原動機基本知識;起重機的名稱、規(guī)格、構造、性能和工作原理;起重機主要部件的安全技術要求及易損件的報廢標準;起重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yǎng)和報廢標準。

(二)起重機安全裝置、制動裝置和操縱系統(tǒng)的構造、工作原理及調整方法。

1、起重機一般維護保養(yǎng)知識;正確判斷起重機的常見故障;起重機安全操作技術,常見起重事故及防范措施。

2、了解檢修工作范圍之內的設備構造及其安全起吊注意事項;起重吊運指揮信號和有關安全標志。

3、掌握《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等有關規(guī)定。了解電氣、登高、防火等方面的安全常識。

第八條 起重作業(yè)人員應掌握下列基本技能、知識。

(一)力學基本知識和物體重量的計算方法;起重機械分類、基本構造、性能及其安全裝置。

(二)起重吊點的選擇和吊裝物體的綁扎;了解設備構造及熟知安全起吊注意事項。

(三)常用起重工器具的正確使用及常見故障排除;鋼絲繩的安全負荷及使用、保養(yǎng)和報廢標準。

(四)起重作業(yè)安全操作規(guī)程,常見起重事故及其防范措施;熟悉起重吊運指揮信號。

(五)具有一般電氣、登高、防火及救護等安全常識。

(六)一般起重作業(yè)方案的編制。

第九條 起重人員每年應進行起重基本技能和知識、起重機具使用方法、起重機械基本結構、一般故障排除、安全規(guī)程等基本技能、知識的培訓。

第三章 起重作業(yè)的分類和管理

第十條 起重作業(yè)的等級分類:

(一)一類起重作業(yè):主要指企業(yè)內大型設備的起重吊裝工作和比較復雜的起重作業(yè),它具體包括:大型主設備的吊裝工作,如發(fā)電機、主變壓器、汽輪機、除氧器、鍋爐汽鼓、汽輪機解體時汽缸、轉子的吊裝,抽、穿發(fā)電機轉子,主變吊罩等作業(yè);特殊情況下的設備吊裝工作。

(二)二類起重作業(yè)包括:主要輔助設備的吊裝工作,如10t及以上電動機、風機、水泵吊裝,抽、穿重量在5t及以上的風機、電機等轉子,高壓廠變吊罩和更換,磨煤機的解體吊裝等作業(yè);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及以上。

(三)三類起重作業(yè)包括:人工搬運物體重量在5t以下;重量在1t及以下但起重機械是專業(yè)司機操作的吊裝作業(yè);臨時指定的需專職起重工完成的作業(yè)任務。

(四)四類起重作業(yè):主要指重量在1t及以下。

第十一條 一、二類起重作業(yè)由具有操作證的起重工進行,工作負責人必須是起重指揮人員;三、四類起重作業(yè)可以由具有一般起重知識的中級工及以上檢修人員完成。

第十二條 起重作業(yè)的管理

(一)公司實行《起重作業(yè)聯(lián)系單》、《起重作業(yè)指導書》和《起重作業(yè)任務單》制度。

(二)不配起重人員的部門(班組)憑《起重作業(yè)聯(lián)系單》委托有起重作業(yè)人員的部門(班組)完成起重任務。起重班組的主管部門接到《起重作業(yè)聯(lián)系單》后布置起重任務,起重班組根據聯(lián)系單內容編制《起重作業(yè)指導書》和《起重作業(yè)任務單》。

(三)《起重作業(yè)指導書》主要用于第一類起重作業(yè),內容以記錄起重作業(yè)技術、安全措施方案為主(被吊設備的數量和重量、使用的設備和工具設備的堆放位置、吊裝程序、起吊方案(吊裝圖)、平面布置圖等),由部門技術人員會同起重班組的工作負責人編制,起重班組的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辦理審批手續(xù)?!镀鹬刈鳂I(yè)指導書》必須在起重作業(yè)開始前一天編制、審批完畢。

(四)《起重作業(yè)任務單》主要用于起重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班組長分配工作任務時應向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一、二類起重作業(yè)都必須填寫。一類起重作業(yè)的內容按已經批準的《起重作業(yè)指導書》的相關內容填寫,二類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班組長或技術員負責編制填寫。

(五)一類起重作業(yè)必須經公司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批準,二類起重作業(yè)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三類起重作業(yè)由部門技術人員批準,四類起重作業(yè)由班組長批準。

(六)起重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起重作業(yè)指導書》、《起重作業(yè)任務單》的內容完成工作。如果工作過程中要改變作業(yè)方案,應重新編制《起重作業(yè)指導書》和重新填寫《起重作業(yè)任務單》。

(七)搶修時的起重作業(yè)工作,應全面落實安全技術措施和現場作業(yè)負責人,并在搶修任務完成后,補辦有關手續(xù)。

(八)《起重作業(yè)聯(lián)系單》、《起重作業(yè)指導書》和《起重作業(yè)任務單》操作流程如下:

第十三條 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業(yè)前,由工作負責人按《起重作業(yè)任務單》的要求,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措施的詳細交底,使每個作業(yè)人員都清楚。

(二)工作前,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對起重機具進行檢查,起重機具必須符合起重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三)起重作業(yè)現場布置合理,各種起重機具安裝位置適當,各類起重工器具配置合理,符合起吊噸位及起吊角度的安全要求。

(四)起重機安放平穩(wěn),工作前對制動器、吊鉤、鋼絲繩、液壓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在高壓設備附近的作業(yè)機械外殼應可靠接地。

(五)現場作業(yè)應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信號、統(tǒng)一口令。指揮人員不能同時看清司機和負載時,必須增設中間人員傳遞信號。

(六)起重機械的操作者,必須經專門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起重機械應按制造說明書和銘牌規(guī)定使用,固定式起重機械應隨機設安全操作牌。

第十四條 起重作業(yè)現場的安全管理、檢查和監(jiān)察:

(一)管理人員的現場安全管理和檢查

1、公司有關領導、設備維護部、燃料運行部、施工作業(yè)部門負責人和有關技術人員應到一類起重作業(yè)現場指揮和協(xié)調工作;二類起重作業(yè),部門負責、項目經理和技術人員應到現場。

2、起重作業(yè)現場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重點:起重作業(yè)現場是否按制定的作業(yè)方案進行逐項落實;作業(yè)方法是否同作業(yè)方案相一致;各項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是否得到良好落實;各項起重作業(yè)的安全組織措施和起重機具的使用是否符合規(guī)定要求等。

(二)安監(jiān)人員現場安全監(jiān)督

1、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作業(yè)部門安監(jiān)人員必須到一類起重作業(yè)現場;二類起重作業(yè)、比較重要和復雜的起重作業(yè)時,作業(yè)部門安監(jiān)人員必須到現場。

2、起重現場安全監(jiān)督的主要內容有:現場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技術和組織措施是否落實,一類起重作業(yè)、重大和復雜的起重作業(yè)是否有經批準的《起重作業(yè)指導書》等;發(fā)現工作人員違章作業(yè)或違章使用起重機具等應立即制止,必要時停止其作業(yè)。

第四章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

第十五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管理目標:提高起重機械的安全可靠水平,杜絕起重傷害事故。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包括固定起吊裝置及各類行車、移動式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電梯等。

第十七條 起重設備設施的職責分工

(一)設備維護部負責全廠生產區(qū)所有固定安裝的電動、手動起重機械(含設備的電氣部分、動力電纜、控制回路、一噸以上設備的起吊作業(yè))的歸口管理,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檢修和管理工作。

(二)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監(jiān)督工作。

(三)生產技術部是全廠起重設備設施的技術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整改、大修、小修和技術改造的審批和資金落實。聯(lián)系、配合地方技術質量監(jiān)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第十八條 設備維護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管理制度和起重機械操作規(guī)程。

(二)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的技術管理臺帳和維護記錄。

(三)負責起重機械的大、小修和維護工作。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發(fā)現隱患及時消除。

(四)配合完成地方技術質量監(jiān)督部門完成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工作。

(五)負責起重機械的操作。

第十九條 安全監(jiān)察部對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監(jiān)督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起重設備設施管理制度和臺帳,監(jiān)督和檢查管理制度的執(zhí)行落實情況。

(二)監(jiān)督、參加起重設備設施的大、小修后的驗收工作。

(三)對承包起重設備設施檢修工作的承包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第二十條 起重設備設施管理的一般要求

(一)新安裝的、經過大修的或改變重要性能的起重設備設施,必須由地方技術監(jiān)督部門進行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取得使用合格證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包安裝、改造和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外包隊伍,必須持有省、市技術監(jiān)督部門施工資質。跨省安裝、檢修起重設備設施的單位,應持其注冊所在地區(qū)省級技術監(jiān)督部門的施工資質證書,到地方技術監(jiān)督部門備案。

(三)任何人員對起重設備設施的性能不得任意改變。

(四)起重設備設施的安全裝置必須正常投入,保護設施必須完好無損。起重設備設施安全保護裝置的解除必須由主管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其他任何人員不得擅自解除。

(五)起重設備設施管理部門應經常對起重設備進行檢查。定期安全檢驗每兩年一次。

(六)在機組檢修前,應對所管轄的起重設備設施進行全面檢查,檢查發(fā)現問題應及時消除,嚴禁帶病運行。

第五章 檢查與考核

第二十一條 本規(guī)定的執(zhí)行情況設備維護部負責日常的檢查與考核,安全監(jiān)察部有權抽查。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條款,可按公司《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相關條款進行考核。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規(guī)定條款,在《反違章管理實施細則》中未予明確規(guī)定的,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有關部門與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200~500元的罰款;情節(jié)惡劣或屢教不改者,可給予每人次1000元的考核;造成后果的,將按照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和《二類障礙、異常、未遂考核實施細則》進行考核。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與上級部門規(guī)定發(fā)生沖突時,以上級部門規(guī)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起草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華電長沙發(fā)電有限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湘華長發(fā)安〔2007〕97號中附件15)予以廢止。

第4篇 關于加強建設工地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

建設工程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設系統(tǒng)安全生產管理的一項極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現場的安全監(jiān)控重點。塔式起重機的安裝、使用等各環(huán)節(jié)中,建設、監(jiān)理、安裝(租賃)、使用、檢測等單位必須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上述單位要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和相關的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范對塔式起重機進行安全管理,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定期檢查制度的落實情況。

現提出加強建設工程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的八項規(guī)定。

一、安全技術管理資料的基本要求

每臺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吊),包括施工企業(yè)的自有設備和租賃單位的設備,必須建立完善的設備檔案,施工現場應有滿足設備安全運行的使用說明、維護管理的技術資料和各方人員履行職責的記錄資料作備查。

設備檔案資料應包括:

1、制造廠提供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書;

2、制造廠提供的使用說明書(詳見《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 9462-1999”條文7.2.6)

3、塔吊每次啟用時間及安裝地點(含安裝檢測報告、安裝備案登記牌或準用證);

4、日常使用保養(yǎng)、維修、變更、檢查和試驗等記錄;

5、設備、人身事故記錄;

6、設備存在的問題和評價。

二、設備租賃單位經營的基本條件

塔吊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并向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保證出租設備的安全性能,方可從事建筑工地起重機械的租賃活動。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租賃單位不得購置、出租:

1、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jiān)督檢驗合格;

2、屬國家明令淘汰、規(guī)定不準再使用;

3、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

4、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yè)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

三、建立塔吊單機注冊登記制度

凡在我市建設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業(yè)的自有設備和租賃單位的出租設備,在用設備及閑置設備),須在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管理機構辦理注冊登記。注冊登記內容有:核查設備技術檔案和設備的完好狀態(tài)、設置注冊登記銘牌、永久注冊登記號和廣州市建設工程塔式起重機管理手冊。注冊登記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環(huán)境

國家標準《塔式起重機安全規(guī)程》(gb5144-94)、《塔式起重機技術條件》(gb/t9462-1999)、國家質監(jiān)檢驗檢疫總局《起重機械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對塔吊與建筑物、架空輸電線路、塔吊之間的安全距離有具體的規(guī)定。針對我市高層、超高層建筑密度大等情況,工程項目的施工組織設計應妥善規(guī)劃塔吊的安裝位置,充分考慮塔吊工作狀態(tài)和非工作狀態(tài)的安全環(huán)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與鄰近建(構)筑物和高壓電線應保證足夠的安全距離,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安裝高度超過50米的塔吊必須確保吊臂360°回轉空間;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狀態(tài)時吊臂不能隨風自由回轉的塔吊,必須在塔吊安裝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狀態(tài)和非工作狀態(tài)的安全防護措施,安全防護措施的制定應以塔吊使用說明書為依據(說明書上無載明的應由制造廠出具意見),并由兩名具備工程師資格的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提出論證意見,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jiān)理機構審批后方可實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場所吊重作業(yè),特殊的作業(yè)必須對作業(yè)范圍作封鎖警戒;起吊作業(yè)時,起吊物不得經過公共場所和鄰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廣使用動臂式塔吊和內爬式塔吊。

五、施工現場安裝(拆除)塔吊的規(guī)定

1、塔吊安裝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工程專業(yè)承包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資質承攬相應的安裝業(yè)務,禁止出賣資質證書和掛靠承攬安裝、拆卸設備的行為。

2、塔吊主要受力構件必須使用原廠或原廠受權制造的產品。

3、塔吊安裝前應向市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辦理安裝告知手續(xù),經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現場安裝設備。

辦理安裝告知手續(xù)提交的資料包括:

(1)安裝方案(含基礎設計方案);

(2)制造廠的生產許可證和設備的產品合格證;

(3)安裝單位資質證明;

(4)安裝作業(yè)人員操作證;

(5)設備上一次安裝使用的備案登記牌或準用證;

(6)設備維修保養(yǎng)證明。

⒊ 塔吊的安裝、頂升、拆除,應按照經批準的專項方案施工,由持證人員作業(yè),現場必須有工程技術人員指揮,安全員、監(jiān)理人員監(jiān)護。新安裝(移裝)及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維修保養(yǎng)重新使用的塔吊,應由安裝(維修)、使用、監(jiān)理單位共同驗收后,通過專業(yè)機構的檢測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內辦理“備案登記牌”。

六、塔吊的使用與保養(yǎng)

1、塔吊使用和保養(yǎng),必須遵守《塔式起重機操作使用規(guī)程》(zbj 80012)、《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jgj33)等技術標準、規(guī)程,由相關專業(yè)工程技術人員指導、特種作業(yè)人員持證上崗。

塔吊使用和保養(yǎng)應建立和落實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記錄:

(1)安全技術交底制度

(2)設備保養(yǎng)、維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規(guī)程

(5)班前(每班運行前,由司機檢查)的重點安全項目的檢查

(6)運行記錄(含班前檢查記錄、交班記錄)

(7)定期檢查、保養(yǎng)、維修記錄

2、塔吊保養(yǎng)、維修時所更換的零部件或鋼絲繩,必須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書,必要時應進行質量檢驗,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頂升加節(jié)和拆除的監(jiān)督管理

1、塔吊頂升加節(jié)、拆除業(yè)務的安裝作業(yè)隊伍,必須具備安裝資質和符合相應等級,并在市建委辦理資質備案手續(xù);塔吊使用單位不得雇用無資質的隊伍作業(yè)。

2、安裝作業(yè)單位、監(jiān)理單位要指定專人負責,明確安全責任。

3、安裝作業(yè)前應有經審批的專項安全技術方案,并由監(jiān)理單位向所在建設工程安監(jiān)機構的監(jiān)督員報告。對塔吊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監(jiān)督員應根據所掌握的情況進行抽查;對塔吊的拆除作業(yè),監(jiān)督員應到現場了解情況和核查施工單位資質和操作人員上崗資格。

4、每次的頂升加節(jié)作業(yè),必須有針對性地對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作業(yè)單位必須指定一名相關專業(yè)的工程技術人員為現場指揮,工程項目監(jiān)理機構旁站監(jiān)督,塔吊加節(jié)后須嚴格按安全技術規(guī)程進行調試和驗收。

5、塔吊每次的頂升加節(jié)及拆除,應有完整的施工記錄和安裝(拆除)作業(yè)單位操作人員的簽名等見證資料。

八、對塔吊安全檢測機構的要求

1、塔吊安全檢測機構應具備政府相關部門核準的資格,檢測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對塔吊的檢測應當執(zhí)行監(jiān)督檢驗規(guī)程,檢測行為應“客觀、公正、及時”,檢測機構應對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2、起重機械安全檢測是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的組成部分,檢測機構除承擔對設備的檢測責任外,應配合建設安監(jiān)機構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發(fā)現被檢單位有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應及時責令糾正,并向安監(jiān)機構報告。

3、檢驗檢測中發(fā)現起重機械的嚴重安全隱患時,應及時要求被檢單位整改糾正,并立即報告監(jiān)管工地的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機構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本文除第三條待另行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確定實施日期外,其余各條自發(fā)文之日實施。

廣州市建設工程安全監(jiān)督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第5篇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保障施工現場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拆卸、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

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類塔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高處作業(yè)吊籃、龍門架(井架)物料提升機、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等起重機械設備。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具體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

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但同級人民政府設有建筑業(yè)管理部門并將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能確定由該部門行使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條 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以下簡稱起重機械設備)的購置、使用、安裝和檢驗檢測應當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的監(jiān)督管理。

第二章 購置與報廢

第五條 建筑業(yè)企業(yè)、設備租賃單位或者個人購置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是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許可生產的質量合格產品。未實行許可生產的產品應具有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購置進口設備,應當通過商檢,并具有產品合格證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和本省規(guī)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全的。

第六條 建筑業(yè)企業(yè)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有設計圖和設計計算書,由企業(yè)技術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和鑒定,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修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許可生產證明、產品質量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yǎng)記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它資料。

第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的;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報廢后的起重機械設備不得再使用或整機轉讓。

第三章 安裝與拆卸

第九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單位,應當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證書,并按照資質證書許可的范圍從事建筑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拆卸等活動。

第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應當依照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規(guī)范及本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的安裝、移位、頂升、附著、拆卸活動,并對安裝質量及其作業(yè)過程的安全負責。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安裝工程施工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地質資料、施工平面圖及隱蔽工程驗收報告。

第十一條 從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的作業(yè)人員及管理人員,應當經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yè)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和拆卸前,應當根據產品說明書、施工現場環(huán)境和有關標準安排專業(yè)技術人員編制安裝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經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審批后實施。安裝、拆卸作業(yè)前,編制施工方案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施工負責人應當向全體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第十三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或拆卸作業(yè)前,作業(yè)人員應當對擬安裝或拆卸設備的完好性進行檢查。作業(yè)時,應當設置警戒區(qū),禁止無關人員進入施工現場。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負責統(tǒng)一指揮的人員和專職監(jiān)護的人員。各工序應當定崗、定人、定責。作業(yè)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施工方案和拆裝工藝。

第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每次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調試和試運轉。在向使用單位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移交前,應當委托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并與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聯(lián)合進行安裝質量驗收,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必須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起重機械設備安裝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裝或者拆卸合同;

(二)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

(三)安裝驗收資料;

(四)檢測資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與維修

第十六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在起重機械設備安裝驗收合格之日起30日內,到建設工程所在地設區(qū)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起重機械設備登記。登記標記應當置于或者附著于該機械設備的顯著位置。登記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

(二)國家頒發(fā)的生產許可證。未實行許可證的產品應當提供省級以上有關部門的產品鑒定書;

(三)產品合格證和注冊商標;

(四)安裝合同;

(五)檢驗檢測機構簽發(fā)的檢測報告。

登記部門應當按機種分類統(tǒng)一編號。具體辦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負責建筑機械設備管理的機構制定。

第十七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起重機械設備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huán)境及報季節(jié)、氣象條件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施工現場暫時停工時,應當做好保護工作。

第十八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必須執(zhí)行建設部《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guī)程》和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及相關專業(yè)標準。

第十九條 租賃企業(yè)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并達到江蘇省《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完好技術標準》的要求。

出租企業(yè)應當對出租的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檢測,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時應向承租方出具檢測合格證明。租賃雙方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應當明確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裝、拆卸及維護保養(yǎng)方面的責任。

禁止出租檢測不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

第二十條 起重機械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以下維護保養(yǎng)與檢查:

(一)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查,并做出記錄;

(三)對安全保護裝置定期進行校驗、檢修,并作記錄。

第二十一條 群塔作業(yè)的施工現場,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有防止群塔作業(yè)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實行總承包的,且施工現場有兩個以上單位進行塔機作業(yè)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各使用單位統(tǒng)一制訂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條 起重機械設備管理人員應當經過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應當持證上崗。

起重機械設備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中應當嚴格執(zhí)行起重機械設備的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

對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fā)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時,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待事故隱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條 安裝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機械設備在重新啟用前,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起重機械設備使用達到國家規(guī)定使用年限的,應當進行結構安全性能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方可繼續(xù)使用。

第五章 檢驗檢測

第二十四條 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的監(jiān)督檢驗應當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資格的機構承擔。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應當經檢驗檢測人員簽字,由檢驗檢測機構負責人簽署。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檢驗檢測結果、鑒定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起重機械設備檢驗檢測時,發(fā)現嚴重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告知設備使用單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 經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的起重機械設備,應當將合格標志置于或者附著于該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六章 監(jiān) 督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本規(guī)定對起重機械設備購置、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實施安全監(jiān)督管理。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起重機械設備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行安全監(jiān)督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起重機械設備安裝、使用和檢驗檢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涉嫌違反國家和省有關起重機械設備管理規(guī)定情況,查閱、復制有關合同、帳簿等有關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fā)現有違反安全技術規(guī)范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或者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九條 設區(qū)的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八條規(guī)定購置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責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現場。

第三十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全省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

公布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狀況,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用的起重機械設備數量;

(二)起重機械設備事故的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樁工機械設備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guī)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

1 目的

為規(guī)范起重作業(yè)審批程序,加強起重作業(yè)過程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起重作業(yè)過程物體墜落,避免起重設備和人身傷害事故發(fā)生,保障企業(yè)財產和人員生命安全,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所屬各單位,同時適用進入公司作業(yè)的外來施工單位和人員。

3 術語或定義

3.1 起重機械: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電梯、升降機、電葫蘆及其它起重設備和輔助起重工具(如吊籃等)。

3.2 起重作業(yè):使用起重機械進行的所有施工作業(yè)。

4 職責

4.1 起重作業(yè)單位:負責確認起重機械的安全條件和安全作業(yè);

4.2 屬管單位:負責確認起重作業(yè)的安全條件并簽發(fā)《起重作業(yè)許可證》;

4.3機動處和一體化項目部:負責按有關規(guī)定建立各類起重機械管理臺帳;

4.4 環(huán)安處:負責監(jiān)督起重作業(yè)有關各方正確執(zhí)行本制度。

5 工作程序或要求

5.1 起重機械

5.1.1 對于非人力驅動且起重量大于0.5噸(含0.5噸)的各類起重機械,應由使用部門負責建立技術檔案,機動處建立臺帳。

5.1.2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必須是具有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核發(fā)制造許可證的專業(yè)制造廠,起重機械的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起重機械應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書、監(jiān)督檢驗證書和安裝、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5.1.3 自制的起重機械,必須有設計圖紙、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核發(fā)的審批文件,并應建立檔案資料。

5.1.4 外來施工單位在福建煉化公司范圍內承擔起重機械的使用、安裝、改制、維修業(yè)務,必須接受機動處的工程資質審查和環(huán)安處的安全資質審查,方可簽訂合同。機動處、環(huán)安處對起重機械施工單位實行年審制度,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單位一律不能在福建煉化公司范圍內從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裝、改制、維修工作。

5.1.5 設計、制造、安裝、改制、維修、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的施工隊伍,必須具有國家授權部門頒發(fā)的許可證,并將擬進行的業(yè)務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機構后方可施工。

5.1.6 起重機械所在單位必須按國家標準規(guī)定,組織對起重機械的安全檢查,包括作業(yè)前檢查、經常性(每月最少一次)安全檢查和定期(每年最少一次)安全檢查。對在檢查中發(fā)現問題的起重設備,必須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5.1.7 起重機械的安裝、改制、維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后的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竣工設備的技術檔案中,未辦理文件移交的起重機械不能投入使用。

5.2 起重作業(yè)人員

5.2.1 起重作業(yè)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等都屬于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經過專業(yè)學習并接受安全技術培訓,經國家指定的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后,方可在福煉公司從事起重作業(yè)工作。

5.2.2 嚴禁使用除載人電梯外的起重機械移送人員。在必須使用經固定后的吊籃進行施工作業(yè)的情況下,應在作業(yè)前制定詳細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護措施。

5.3 起重作業(yè)按被起重物體劃分三個等級:重量100噸及以上為大型;40至100噸為中型;40噸以下為小型。

5.3.1 大中型設備、構件和特殊條件下的小型設備、構件的吊裝作業(yè),施工單位應編制起重吊裝方案和作業(yè)安全措施,報送施工管理單位、機動處和環(huán)安處審批。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yè)安全措施經審批后,起重作業(yè)前由一級承包商技術人員向所有參加起重吊裝施工的作業(yè)人員進行技術交底,交底記錄應該存檔。施工作業(yè)過程中未經審批人同意,不得改變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yè)安全措施。

5.3.2 起重作業(yè)前,必須明確起重吊裝作業(yè)指揮人員。起重吊裝作業(yè)指揮人員應配戴鮮明的標志和安全帽。

5.3.3 兩臺或兩臺以上起重機械一同作業(yè)時,宜盡量選用相同機種、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機械并合理布置。起吊作業(yè)中鋼絲繩應保持垂直,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起重機所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所有參加作業(yè)的人員應認真學習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yè)安全措施,明確吊裝總指揮和中間指揮,統(tǒng)一指揮信號。

5.3.4 起重作業(yè)前,作業(yè)單位和一級承包商必須組織對起重設備及其附件、作業(yè)空間環(huán)境、起重吊裝方案和作業(yè)安全措施、作業(yè)人員資質進行班組、車間、承包商三級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應及時組織整改,施工管理單位、機動處和環(huán)安處對上述檢查和整改工作負有監(jiān)督責任。

5.3.5 正式吊裝前應首先進行試吊,用以檢驗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和起重設備、作業(yè)空間環(huán)境存在的隱患。試吊中發(fā)現問題時,應首先將試吊工件放回地面,隱患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開始正式吊裝作業(yè)。起重吊裝作業(yè)過程中,吊裝指揮應嚴格執(zhí)行起重吊裝施工方案和作業(yè)安全措施,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審批人聯(lián)系解決。

5.4 起重作業(yè)過程中,指揮人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5.4.1 必須按規(guī)定的信號進行指揮;

5.4.2 及時糾正對吊具和吊索的不正確選擇;

5.4.3 指揮吊運、下放吊鉤和吊物時,應確保起重設備和吊物下部人員和設備的安全,吊物就位前不得下令解開吊裝索具;

5.4.4 對可能出現的事故,必須有應急防范措施。

5.5 起重作業(yè)過程中,起重機司機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5.5.1 正常情況下,必須按指揮人員發(fā)出的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fā)出,均應立即執(zhí)行;

5.5.2 嚴禁使用起重機械起吊重量不明物體、埋置物體,嚴禁起重機超載起吊;

5.5.3 起重臂、吊鉤、吊物上下有人、吊物上有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4 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松動裝置損壞,起吊鋼絲繩損壞超過國家標準等情況下,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5 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6 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5.5.7 在作業(yè)現場,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風纜繩和吊物與高、低壓輸電線路的距離應符合國家標準。不能滿足安全距離時,應停電后再進行吊裝作業(yè);

5.5.8 停工和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具、吊籠、吊索懸吊在空中;

5.5.9 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其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5.5.10 嚴禁采用自由下落的辦法下放吊物,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5.6 起重作業(yè)過程中,司索人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5.6.1 聽從指揮人員的指令,并及時報告險情;

5.6.2 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吊具、吊索;不能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不同規(guī)格的吊具、吊索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負荷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安全負荷;起升吊物前,應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5.6.3 吊物捆綁必須牢固可靠,吊點和吊物中心必須在同一垂線內,捆綁多余的繩頭應該緊繞在吊鉤或吊物之上;多人參與綁掛時,應有一人負責指揮;

5.6.4 禁止人員隨吊物起吊或在吊物下停留,應特殊情況需進入吊物下方時,必須事先與起重指揮和起重機司機聯(lián)系,進入時要設置支撐裝置并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5.6.5 吊物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要加裝襯墊;吊運零散物件時必須使用專門的吊籃、吊斗和其它專用器具;

5.6.6 不得捆綁、起吊不明重量的物體;不得捆綁、起吊與其它重物相連的物體;不得捆綁、起吊埋在地下的物體;不得捆綁、起吊地面上與其它物體凍結在一起的重物;

5.6.7 人員和吊物應保持一定安全距離,吊物到位后,應該使用拉繩或撐桿、鉤子輔助吊物就位。

5.7 所有參加起重作業(yè)的作業(yè)人員都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5.7.1 起重作業(yè)過程中,任何崗位出現故障都必須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離開崗位;

5.7.2 起重作業(yè)人員在交接工作時應詳細告知起重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狀況及尚未排除的故障;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時須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5.7.3 遇六級及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霧、大雨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yè)。

5.8 起重作業(yè)結束,起重作業(yè)人員都應做好以下工作:

5.8.1 應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guī)定的穩(wěn)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器控制的起重機械,必須切斷電源總開關;

5.8.2 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錨固定住;

5.8.3 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guī)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對達到報廢標準的要及時更換補充。

5.9 起重作業(yè)前,起重作業(yè)單位或一級承包商應持機動處、環(huán)安處簽發(fā)的起重作業(yè)報告到屬管單位辦理《起重作業(yè)許可證》?!镀鹬刈鳂I(yè)許可證》一式三聯(lián),第一聯(lián)由屬管單位保存一年,第二聯(lián)交安全監(jiān)護人,第三聯(lián)交起重負責人。

5.10 吊裝作業(yè)現場實行封閉管理,與吊裝作業(yè)無關(非操作和指揮)人員禁止進入封閉區(qū)域;起重作業(yè)人員按hse職責要求對作業(yè)hse行為落實;專職監(jiān)督檢查人員對現場進行hse檢查監(jiān)管;吊裝作業(yè)全部程序完成后,吊裝現場封閉管理方可解除。

5.11 為加強起重作業(y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起重作業(yè)一級承包商必須派出安全監(jiān)督人。安全監(jiān)督人每兩小時檢查一次現場作業(yè)情況、作好記錄,安全監(jiān)護人在安全監(jiān)督人按規(guī)定完成起重作業(yè)過程安全監(jiān)督檢查后,根據施工監(jiān)護、監(jiān)督情況簽字確認《起重作業(yè)過程安全監(jiān)督檢查表》真實性。作業(yè)完畢后,安全監(jiān)督人將《起重作業(yè)過程安全監(jiān)督檢查表》交屬管單位附在《起重作業(yè)許可證》上存檔。

6 相關文件

6.1 《福建煉油化工有限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辦法》(ms/fl-09-gl-38-2004)

7 相關記錄

7.1《起重作業(yè)許可證》(qhse/fl-09-cw-26-12-2004)

7.2 《起重作業(yè)過程安全監(jiān)督檢查表》(qhse/fl-09-cw-26-18-2004)

8 附加說明

8.1 原《福建煉化公司起重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福煉生安[2003]53號)廢止。

8.2 本制度由環(huán)安處負責解釋。

第7篇 塔式起重機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并制訂安全作業(yè)措施,由專業(yè)隊在隊長負責統(tǒng)一指導下進行,并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jiān)護。

2、起重機安裝后,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guī)定要求;電纜卷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并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松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yè)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松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guī)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fā)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yè)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范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啟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后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回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后,方可作業(yè)。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后,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wěn),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桿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桿頂部不得小于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回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后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后,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卷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yè)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xù)回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后,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yè)后,起重機臂桿應轉到順風方向,并放松回轉制動器,小車及平衡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tài)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桿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后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第8篇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辦法規(guī)定

一、目的

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集團)公司起重機械使用、管理單位

三、引用文件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三)《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92號)

(四)gb6067-85《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定》

四、定義

起重機械包括:

(一)起重機:包括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汽車輪胎起重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

(二)電動葫蘆:起吊重量在0. 5噸以上的。

(三)升降機、電梯等其他小型起重設備。

五、職責

(一)起重機械采購單位應審驗生產單位的“生產許可證”、所在地省級相關部門頒發(fā)的“安全認可證”、產品質量說明書及由當地政府技術監(jiān)督部門簽發(fā)的“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合格證”等有效證件原件,并將復印件送安環(huán)處復審備案。

(二)使用單位有權拒絕使用無有效證件、存在明顯隱患的起重機械。

六、安裝與維修

(一)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應持有“三證”(即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等級證、起重設備安全資格認可證)。施工前,需持“三證”、法人委托書、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復印件、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措施到安環(huán)處初審和備案,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簽發(fā)后,與公司工程主管部門簽定施工合同,進入施工現場作業(yè)。

(二)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憑開工審批表報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驗,經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方可投入運行。

(三)安裝、改造、維修起重機械的技術文件和施工質量資料,在竣工驗收后,使用單位應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

七、使用與管理

(一)使用單位負責起重機械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健全起重機械使用與管理的制度和規(guī)程,做好起重機械的經常性維修、保養(yǎng)和檢查工作。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規(guī)程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⒈起重行車工守則;

⒉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guī)程;

⒊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和檢驗制度;

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⒌起重機械作業(yè)和維修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制度。

(二)使用單位起重機械設備管理檔案內容包括:

⒈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⒉安裝、改造、維修記錄和試驗記錄;

⒊使用、維修、保養(yǎng)、檢查和試驗記錄;

⒋安全技術監(jiān)督檢驗報告書;

⒌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⒍設備隱患及評價。

(三)使用單位可根據所用起重機械的種類、性能以及使用的具體情況建立必要的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程。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司索指揮規(guī)程,起重機械維護、保養(yǎng)、檢查與檢修制度,培訓與考核制度等。

(四)起重機械司機、司索指揮人員需經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方可上崗;外單位調入公司從事起重機械駕駛、司索指揮人員,由接收單位持此人特種作業(yè)人員(有效)操作證,到安環(huán)處、人力部等相關單位查驗備案后,方可從事作業(yè),嚴禁無證和持無效證件上崗作業(yè)。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每年應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每月至少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

⒉吊鉤、抓斗等吊具;

⒊鋼絲繩、滑輪組、吊鏈等;

⒋配電線路、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

⒌液壓保護裝置、管連接部位。

每天作業(yè)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⒈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以及電梯廳門聯(lián)鎖開關、緊急報警裝置,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它防斷繩裝置的安全性能等。

⒉軌道的安全狀況;

⒊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六)停用超過一個月的起重機械,使用前應完成上述規(guī)定的檢查內容。

(七)(集團)公司及所屬各單位雇用外單位起重機械和起重作業(yè)人員時,應使用有相關部門檢驗合格發(fā)給《準運證》的起重機械,起重作業(yè)人員應有全國通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并持上述有效證件到安環(huán)處備案,在公司辦理外委工程有關手續(xù)后,方可進入作業(yè)現場。

(八)(集團)公司每兩年到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申請起重機械檢驗。因報停而沒有參加檢驗的起重機械,后因工作需要重新啟用的,必須寫出書面報告報安環(huán)處,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驗合格,發(fā)給《準運證》方可啟用。

(九)起重機械轉讓時,應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驗出具合格的檢驗報告書后,到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辦理轉讓過戶的手續(xù)。

(十)安環(huán)處負責起重機械的日常監(jiān)督檢查。裝備處負責配合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的定期檢驗,科技大學負責對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和司索指揮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安環(huán)處參加起重機械的安裝、改造、維修的審核、竣工驗收與試車。

(十一)經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檢驗確定報廢的起重機械,嚴禁轉讓和使用,同時收回有關有效證件。

八、考核

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單位和責任人員,將按公司相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

第9篇 單梁懸掛式起重機操作管理規(guī)定制度

一、目的

為了加強天車(單梁懸掛式起重機)的安全管理,保證天車的正常運行和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全體天車操作人員以及天車管理人員。

三、管理職責

hse部負責天車操作人員的操作證培訓和取證工作;維修部負責天車的維修和保養(yǎng);起重機械管理員負責對天車使用工作的監(jiān)督和管理,保證其完好狀態(tài),發(fā)生故障應及時協(xié)調修復。

天車操作人員必須對天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學習并考試合格后方可對天車進行獨立操作,熟悉有關天車操作規(guī)程及注意事項,嚴格按照天車安全操作規(guī)程進行操作。

四、天車的使用程序

4.1 資格要求

4.1.1天車操作人員必須經質監(jiān)部門培訓并取得天車駕駛操作證后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使用天車。

4.1.2 未經生產部允許,天車操作人員不準擅自教他人使用天車。

4.2 操作前的檢查

(1)天車操作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

(2)檢查設備各部分是否存在漏油現象、天車各部位是否有故障,應特別注意制動器是否靈活可靠;

(3)檢查天車各操縱手柄、開關是否處在規(guī)定位置,操作是否靈敏可靠;

(4)檢查傳動系統(tǒng)、潤滑系統(tǒng)等是否良好,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緊急開關等主要附件失靈,嚴禁吊運;

(5)檢查鋼繩有無損壞、毛刺,鋼繩有否脫出滑輪以及吊鉤螺母有否松脫,吊鉤軸銷有否變形;

(6)空車檢查運轉、潤滑情況。

4.3 工作中

(1)天車運行中如發(fā)現異常響聲、誤動作和操作失靈等情況,要及時切斷電源,迅速上報相關負責人,盡快排除故障和隱患;

(2)起吊物品時要確認物品重量,不得超過天車和所選吊具的載荷;

(3)吊具要吊在受吊物品的吊環(huán)或其他規(guī)定的承載處,必須吊掛或捆綁牢固、平穩(wěn)后方可起吊;

(4)起吊時必須使吊勾在被吊物品的正上方,避免側向斜吊,拉拽受吊物;

(5)天車搬運物品時,要使受吊物行進通道無障礙物,行走高度至少比運行路線上高0.5m以上,嚴禁將吊載物從頭上通過;

(6)發(fā)生突然停電或線路電壓急劇下降應迅速將所有控制器扳(轉)到零位,并切斷總開關;

(7)工作停歇時,不準將起重物懸在空中停留;運行中,被吊物體移動范圍內有人時或落放吊件時應及時發(fā)出警告、提醒。

4.4 工作后

(1)將吊鉤升高至一定高度,停靠不妨礙車間通行的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護箱開關手柄,切斷電源,整理好吊具;

(2)按計劃進行日常維護保養(yǎng),確保天車運行狀態(tài)良好。

第10篇 安全電動小型起重工器具管理規(guī)定

1 范圍

1.1 本標準規(guī)定了安全、電動、小型起重工器具(以下簡稱工器具)的管理職責、試驗、使用、檢查、保管、采購、報廢等內容。

1.2 本標準適用于全公司各部門及外包施工單位。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xié)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2006《手持式電動工具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

dl 5009.1-92《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力發(fā)電廠部分)

國家電網安監(jiān)[2008]23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火電廠動力部分)

國家電網安監(jiān)[2005]83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變電站和發(fā)電廠電氣部分)(試行)

國家電網安監(jiān)[2005]516號《國家電網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規(guī)定》(試行)

3 工器具的分類

3.1 安全工器具

3.1.1 絕緣安全工器具:絕緣手套、絕緣靴(鞋)、絕緣墊、絕緣操作桿、高壓驗電器、驗電筆、接地線等。

3.1.2 一般防護安全用具:安全帽、安全帶(繩)、耐酸堿膠靴、耐酸手套、速差自控器、過濾式防毒面具、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sf6氣體檢漏儀等。

3.1.3 登高作業(yè)工器具:梯子(包括竹梯、木梯、鋁合金梯、絕緣梯、軟梯)、腳扣、升降板(平臺)等。

3.1.4 安全圍欄(網)、安全警告牌、設備標示牌。

3.2 電動工器具

3.2.1 手持式電動工具:電鉆、手槍鉆、沖擊鉆、電錘、手提砂輪機、角向磨光機、電動磨頭、手提切割機、電動坡口機等。

3.2.2 移動式電動機具:金屬切割機、交直流電焊機、小型空壓機、潛水泵、濾油機、移動式接線盤(包括漏電保護器)等。

3.3 小型起重工器具:手拉葫蘆、千斤頂、鋼絲繩(套)、卸扣等。

4 管理職責

4.1 安全監(jiān)察部

4.1.1 安全監(jiān)察部是工器具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管理制度。

4.1.2 審查工器具生產廠方是否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產品鑒定證”和“入網證”,監(jiān)督工器具購置符合強制性安全標準。

4.1.3 監(jiān)督工器具是否按時、按標準定期檢查和試驗。

4.1.4 監(jiān)督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監(jiān)督外包施工單位現場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情況。

4.1.5 收集和反饋工器具的質量信息,監(jiān)督檢查工器具的報廢與處置工作。

4.1.6 每半年對各部門工器具進行抽查,并做好記錄。

4.2 計劃經營部

4.2.1 按計劃要求采購,按質量要求進行入庫驗收(外觀檢查)并在驗收單上簽字確認,合格后方可入庫或交使用部門,不合格的堅決予以退貨。

4.2.2 按要求對庫存的工器具做好保管、保養(yǎng)工作。

4.2.3 做好報廢工器具的回收處理工作。

4.3 工器具使用部門

4.3.1 各部門安全員

4.3.1.1 部門安全員是管理工器具的兼責人,負責本部門工器具的管理,制定本部門工器具的管理實施細則,建立本部門工器具臺帳。

4.3.1.2 安排本部門工器具定期檢查和試驗。

4.3.1.3 負責制定、申報本部門工器具的訂購、配置、報廢計劃。

4.3.1.4 負責檢查、監(jiān)督本部門、班組、個人工器具的管理和正確使用。

4.3.1.5 每季度對本部門工器具進行抽查,并做好記錄;督促指導班組開展工器具的培訓工作。

4.3.2 班(值)組

4.3.2.1 各班組應指定專人負責公用工器具的管理,工器具管理員應按要求建立本班組的工器具臺帳,做到帳、卡、物相符,試驗報告和檢查記錄齊全;負責工器具的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一般的外觀檢查、機構檢查、功能檢查等),防止工器具變形、銹蝕和損壞,確保使用前完好;發(fā)現不合格或超試驗周期的應另外存放,并設有不準使用的標志(見附錄d),停止使用。

4.3.2.2運行(包括燃料運行)使用的工器具按值(班)移交的,由部門安全員負責工器具的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

4.3.2.3 個人保管的工器具,由保管人負責外觀檢查。

4.3.2.4 每月對本班(值)組工器具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并對班組、部門、公司等檢查做好記錄。

4.3.2.5 班組安全員負責制訂、申報本班組工器具添置、更換或調換計劃,并報部門安全員。

5 工器具的試驗

5.1 工器具的保管人應根據附錄a中的要求進行日常的定期檢查、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并配合部門安全員做好定期送交試驗工作。

5.2 絕緣手套、絕緣靴(鞋)、絕緣墊、絕緣操作桿、高壓驗電器、 接地線、手拉葫蘆、千斤頂、鋼絲繩、卸扣、腳扣、升降板、安全帶等安全工器具,統(tǒng)一委托舟山電力安全工器具檢測站進行定期試驗,試驗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應標有試驗合格標志。

5.3 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電動機具的電氣絕緣試驗由所在部門的電氣班組負責試驗。

5.4 一般的外觀檢查、機構檢查和功能檢查由所在部門、班組負責實施。

5.5 新購置、經檢修或更換過零部件的工器具必須經檢查、試驗,合格后方能使用。

5.6 受損、受潮、不完整、不合格或超過試驗周期的工器具應停止使用,并送交部門安全員安排試驗。

5.7 自制的安全工器具及出了質量問題的同批安全工器具必須進行試驗。

6 工器具的使用和檢查

6.1 嚴格執(zhí)行操作規(guī)程,正確使用工器具,凡不熟悉工器具的正確使用和操作方法的人員不準使用。

6.2 嚴禁使用不合格和超過試驗周期的工器具。

6.3 工器具使用中發(fā)現損壞,應停止使用。

6.4 工器具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安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和使用說明書及規(guī)范中的要求。

6.5 絕緣安全工器具使用前應擦拭干凈,使用時謹防接觸尖銳或油垢的物件,絕緣安全工器具使用后及時做好清潔干燥工作,并按定置要求存放。

6.6 手持式電動工具及移動式電動機具要接在漏電保護器后,使用前應檢查漏電保護器動作是否良好。

6.7 工器具發(fā)出或收回時,管理員必須進行一次常規(guī)檢查;工器具使用前,使用人員也應進行常規(guī)檢查。如發(fā)現有不合格的不準使用,分開存放并立即向本部門安全員匯報,以便及時安排修復或更換。

6.8 絕緣手套

6.8.1 絕緣手套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8.1.1 手套的型號、規(guī)格、生產廠家等標記清晰、完整。

6.8.1.2 手套表面必須平滑,內外應無針孔、疵點、裂縫、砂眼、雜質、修剪損傷、夾緊痕跡、粘連、發(fā)脆等各種明顯缺陷和明顯的波紋及明顯的鑄模痕跡。

6.8.1.3 吹鼓手套,由袖口向手指方向滾至手腕,滾卷過程中未卷部分應無漏氣現象。

6.8.2 使用絕緣手套時應將上衣袖口套入手套筒口內。

6.8.3 使用絕緣安全工器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6.8.4 使用金屬外殼的電氣工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6.9 絕緣靴(鞋)

6.9.1 絕緣靴(鞋)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9.1.1 靴(鞋)面或靴(鞋)底有標準號,有絕緣標志、安監(jiān)證和耐電壓數值。

6.9.1.2 絕緣靴(鞋)宜用平跟,外底應有防滑花紋、靴(鞋)底(跟)磨損不超過1/2。

6.9.1.3 絕緣靴(鞋)應無破損,靴(鞋)底防滑齒磨平、外底磨透露出絕緣層者為不合格。

6.9.2 使用絕緣靴時,應將褲管套入靴內,并避免接觸尖銳的物體,避免接觸高溫或腐蝕性物質,防止受到損傷。

6.9.3 雷雨天氣或一次系統(tǒng)有接地時,巡視室外高壓設備應穿絕緣靴。

6.9.4 嚴禁將絕緣靴挪作它用。

6.10 絕緣墊

6.10.1 絕緣墊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0.1.1 帶電作業(yè)用絕緣墊應有明顯的雙三角符號、等級和制造廠標識;普通絕緣膠墊應有明顯等級和制造標識。

6.10.1.2 上下表面應不存在有害的不規(guī)則性,如小孔、裂縫、局部隆起、切口、夾雜導電異物、拆縫、空隙、凹凸波紋及鑄造標志等。

6.11 絕緣操作桿

6.11.1 絕緣操作桿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1.1.1 有醒目且牢固的型號標識。

6.11.1.2 操作桿的接頭連接應緊密牢固。

6.11.1.3 絕緣桿應光滑,絕緣部分應無氣泡、皺紋、裂紋、絕緣層脫落、嚴重的機械或電灼傷痕,固定聯(lián)接部分應無松動、銹蝕和斷裂等現象。

6.11.1.4 手持部分護套與絕緣桿連接緊密、無破損,不產生相對滑動或轉動。

6.11.2 使用絕緣操作桿時人體應與帶電設備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并注意防止絕緣操作桿被人體或設備短接,以保證有效的絕緣長度。

6.11.3 雨天在戶外操作電氣設備時,操作桿的絕緣部分應有防雨罩,罩的上口應與絕緣部分緊密結合,無滲漏現象。

6.11.4 運行人員使用絕緣操作桿操作時,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或站在絕緣墊上。

6.12 高壓驗電器

6.12.1 高壓驗電器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2.1.1 驗電器額定電壓、使用頻率等標志清晰。

6.12.1.2 手柄與絕緣桿與指示器的連接應緊密牢固。

6.12.1.3 絕緣桿應光滑,絕緣部分應無氣泡、皺紋、裂紋、絕緣層脫落、嚴重的機械或電灼傷痕。伸縮型絕緣桿各節(jié)配合合理。拉伸后不應自動回縮。

6.12.2 高壓驗電器的工作電壓應與被測設備的電壓相同。

6.12.3 非雨雪型驗電器不得在雷、雨、雪等惡劣天氣時使用。

6.12.4 使用高壓驗電器時,操作人員應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靴(鞋),手握在護環(huán)下側握柄部分。人體與帶電部分距離應符合《安規(guī)》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6.12.5 使用抽拉式高壓驗電器時,絕緣桿應完全拉開。

6.12.6 驗電前,應先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確認驗電器良好;無法在有電設備上進行試驗時可用高壓發(fā)生器等確證驗電器良好。

6.13 接地線

6.13.1 接地線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3.1.1 標記清晰明了,應包括以下信息:廠家名稱或商標、產品的型號或類別、接地線橫截面積(mm2)、雙三角形符號、生產年份。

6.13.1.2 接地線絕緣護套材料應柔韌,厚度不小于1.0mm。護套應無孔洞、撞傷、擦傷、裂縫、龜裂等現象,導線無松股、中間無接頭、斷股和發(fā)黑腐蝕。

6.13.1.3 絕緣操作桿部分應符合6.3.1.4規(guī)定的外觀要求。

6.13.1.4 線夾完整、無損壞,與絕緣桿連接牢固。線夾與電力設備及接地體的接觸面無毛刺,緊固力應不致?lián)p壞設備導線或固定接地點。

6.13.1.5 導線應采取線鼻與線夾相連接,線鼻與線夾連接牢固,接觸應良好,無松動、腐蝕及灼傷痕跡。

6.13.2 裝拆接地線必須嚴格按《安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

6.13.3 巡回檢查時,必須檢查接地線是否齊全、完好,如發(fā)現與交接數量不符,應立即查明原因。

6.13.4 裝設接地線時,人體不得碰觸接地線或未接地的導線,以防止感應電觸電。

6.13.5 裝設接地線時,應先裝接地線接地端,再在設備應接地處驗明無電后立即逐相放電接地,并保證接觸良好;拆除接地線的順序與裝設接地線相反。

6.13.6 嚴禁使用不符合《安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導線當作接地線使用;嚴禁用纏繞的方法接地或短路。接地線必須裝設在設備的裸露金屬部分,油漆必須刮去。

6.13.7 接地線使用完畢后,必須按要求整理好,按編號放回到固定位置,如發(fā)現損壞,應立即向本部門安全員匯報,以便及時安排修復或更換。

6.14 安全帽

6.14.1 安全帽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4.1.1 標記清晰明了,應包括以下信息:廠家名稱、商標、產品的型號、制造日期、生產合格證及生產許可證。

6.14.1.2 無老化、脆裂現象。

6.14.1.3 帽殼、帽箍、頂襯、下顎帶、后扣(或帽箍扣)等組件應完好無損,帽殼與頂襯緩沖空間在25~50mm。

6.14.2 任何人員進入生產現場(辦公室、控制室、值班室和檢修班組室除外),應正確佩戴安全帽。

6.14.3 安全帽戴好后,應將后扣擰到合適位置(或將帽箍扣調整到合適的位置),鎖好下顎帶,防止工作中前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6.14.4 安全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好,不得隨意亂拋亂丟,不準挪作它用,更不準無故損壞。

6.14.5 塑料安全帽、紙膠帽使用期為兩年半;玻璃鋼(維綸綱)橡膠帽不超過三年半。

6.15 安全帶

6.15.1 安全帶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5.1.1 標識清晰,各部件完整無缺失、無傷殘破損。

6.15.1.2 腰帶、圍桿帶、圍桿繩、安全繩無灼傷、脆裂、斷股、霉變,各股松緊一致,繩子應無扭結,腰帶、圍桿繩表面不應有明顯磨損;護腰帶完整,帶子接觸腰部分墊有柔軟材料,邊緣圓滑無角。

6.15.1.3 縫合線完整無脫線,鉚釘連接牢固不松動,鉚面平整。

6.15.1.4 金屬配件表面光潔,無裂紋、無嚴重銹蝕和目測可見的變形,配件邊緣應呈圓弧形。

6.15.1.5 金屬卡環(huán)(鉤)必須有保險裝置,且操作靈活。鉤體和鉤舌的咬口必須完整,兩者不得偏斜。

6.15.2 高處作業(yè)及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應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15.3 安全帶、繩使用長度在3米以上的應加緩沖器。

6.15.4 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不得掛在棱角鋒利處,并不準低掛高用。安全帶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構件上。

6.15.5 高處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安全帶是否栓牢。

6.15.6 安全帶使用后應放置在干燥通風處,防止霉變。

6.16 速差自控器(高處作業(yè)用防墜器)

6.16.1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6.1.1 金屬配件表面光潔,無裂紋、無嚴重銹蝕和目測可見的變形,配件邊緣應呈圓弧形。

6.16.2 金屬卡環(huán)(鉤)必須有保險裝置,且操作靈活。鉤體和鉤舌的咬口必須完整,兩者不得偏斜。

6.16.3 安全繩無斷股、磨損及腐蝕現象。

6.16.4 速差自控器使用前應進行試鎖2~3次(試鎖方法:將安全繩以正常速度拉出應發(fā)出“嗒、嗒”聲;用力猛拉安全繩應能鎖止。送手時安全繩應能自動回收到器內)。

6.16.5 高處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過程中,垂直轉移時宜使用速差自控器。

6.16.6 速差自控器必須高掛低用,使用時應懸掛在使用者上方堅固鈍邊的構件上,將鋼絲繩上的扁鋼鉤掛入安全帶上的圓環(huán)內。

6.16.7 使用速差自控器進行傾斜作業(yè)時,原則上傾斜度不超過30°,30°以上必須考慮能否撞擊到周圍物體。

6.17 過濾式防毒面具(簡稱:防毒面具)

6.17.1 防毒面具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7.1.1 防毒面具的完整性和氣密性,面罩密合框與配戴者顏面密合,無明顯壓痛感。

6.17.2 使用防毒面具時,空氣中氧氣濃度不得低于18%,溫度為 -30~45℃,不能用于槽、罐等密閉容器環(huán)境。

6.17.3 使用者應根據其面型尺寸選配適宜的面罩型號。

6.17.4 使用中應注意有無泄漏和濾罐失效。

6.17.5 防毒面具的過濾劑有一定的使用時間,一般為30~100min。過濾劑失去過濾作用(面具內有特殊氣味)時,應及時更換。

6.18 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簡稱:空氣呼吸器)

6.18.1 空氣呼吸器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18.1.1 空氣呼吸器的完整性和氣密性,面罩密合框與配戴者顏面密合,無明顯壓痛感。

6.18.2 使用者應根據其面型尺寸選配適宜的面罩型號。

6.18.3 使用中應注意有無泄漏。

6.19 sf6氣體撿漏儀

6.19.1 應按照產品使用說明書正確使用。

6.19.2 工作人員進入sf6配電裝置室,入口處若無sf6氣體含量顯示器,應先通風15min,并用sf6氣體撿漏儀測量sf6氣體含量合格。

6.20 梯子

6.20.1 梯子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20.1.1 竹、木梯應有完好有防滑措施,梯階距不大于40cm。

6.20.1.2 竹、木梯牢固無松散、無裂斷、無蟲蛀、連接部件完好。

6.20.1.3 金屬梯各部鉚接牢固,無裂紋,梯無嚴重變形,應有完好絕緣墊和防滑措施。

6.20.1.4 人字梯腿間有掛鉤或拉繩、上部鉸鏈牢固。

6.20.1.5 軟梯每梯階固定牢固,無松股,木檔無裂紋。

6.20.2 嚴禁使用斷檔、缺檔或開裂等不合格的梯子。

6.20.3 梯子的支柱應能承受工作人員攜帶工具攀登時的總重量。

6.20.4 兩個梯子連接使用時,應用金屬卡子接緊,或用鐵絲綁接牢固并加設支撐。

6.20.5 在梯子上工作時,梯子與地面的斜角度為60°左右。工作人員應登在距梯頂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

6.20.6 在工作前應把梯子安置穩(wěn)固,不可使其動搖或傾斜過度。使用前,應先進行試登,確認可靠后方可使用。有人員在梯子上工作時,梯子應有人扶持和監(jiān)護,并做好防止落物打傷下面工作人員的安全措施。

6.20.7 人字梯應具有堅固的鉸鏈和限制開度的拉鏈。

6.20.8 靠在管子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應有掛鉤或用繩索縛住。

6.20.9 不準把梯子架設在木箱等不穩(wěn)固的支持物上或容易滑動的物體上使用。

6.20.10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時,應設監(jiān)護人或設置臨時圍欄。梯子不準放在門前使用,必要時應采取防止門突然開啟的措施。

6.20.11 人在梯子上時嚴禁移動梯子,嚴禁上下拋遞工具、材料。

6.20.12 在轉動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時,為了避免機械轉動部分突然卷住工作人員的衣服,應在梯子與機械轉動部分之間臨時設置薄板或金屬網防護。

6.20.13 在各開關室的帶電區(qū)域內或臨近帶電線路處,禁止使用金屬梯子,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梯子。搬動梯子時,應放倒兩人搬運,并與帶電部分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6.21 腳扣

6.21.1 腳扣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21.1.1 金屬母材及焊縫無任何裂紋和目測可見的變形,表面光潔,邊緣呈園弧形。

6.21.1.2 圍桿鉤在扣體內滑動應靈活、可靠、無卡澀現象。

6.21.1.3 小爪連接牢固,活動靈活。

6.21.1.4 橡膠防滑塊與小爪鋼板、圍桿鉤連接牢固,覆蓋完整,無破損。

6.21.1.5 皮帶完好,無霉變、裂縫或嚴重變形。

6.21.2 正式登桿前在桿根出用力試登,判斷腳扣是否變形和損傷。

6.21.3 登桿前將腳扣登板的皮帶系牢,登桿過程中應根據桿徑粗細隨時調整腳扣尺寸,并在使用后清理保養(yǎng),存放符合規(guī)定。

6.21.4 特殊天氣使用腳扣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6.21.5 嚴禁從高處往下扔摔腳扣。

6.22 安全標示牌及圍欄

6.22.1 安全標示牌及圍欄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22.1.1 各類標示牌必須語句完整、字跡清晰、無破損。

6.22.1.2 安全圍欄旗(網)、繩無霉變、發(fā)脆,紅白(藍)相間的標志明顯。

6.22.2 各類標示牌和圍欄的使用按《安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自制的標示牌必須文字簡潔,含義精確,可用于輔助安全措施,不得代替規(guī)范標示牌使用。

6.22.3 不得使用破裂或殘缺不全的標示牌。

6.22.4 應定期檢查設備、遮攔和構架上的常設標示牌,及時更換損壞或字跡不清的標示牌。

6.23 手拉葫蘆

6.23.1 手拉葫蘆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23.1.1 標牌完整清晰,并包含以下內容:制造單位、商標、規(guī)格型號及主要參數。

6.23.1.2 各部件不得有影響使用的傷痕、毛刺、裂紋、變形、腐蝕等缺陷,活動部件潤滑良好,無銹蝕,脫鉤保險裝置完整有效。

6.23.1.3 各鏈節(jié)完整,無裂紋、變形等缺陷,鏈條終端根部銷子結構牢固,鏈條輪、軸活動靈活無變形,傳動裝置及剎車裝置良好。

6.23.1.4 吊鉤磨損不超過原截面的10%,開口度不超過15%,扭轉變形不超過10°,起重鏈條直徑磨損不超過10%,節(jié)距伸長不超過3% 。

6.23.2 懸掛手拉葫蘆的架梁或建筑物,應經過計算,否則不得懸掛。禁止用手拉葫蘆長時間懸吊重物。

6.23.3 兩臺及兩臺以上手拉葫蘆起吊同一重物時,重物的重量應不大于每臺手拉葫蘆的允許起重量。

6.23.4 不得超負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許一人拉鏈;起重能力在5t以上的允許兩人拉鏈,不得隨意增加人數猛拉。操作時,人員不得站在手拉葫蘆的正下方。

6.23.5 起重鏈不得打扭,亦不得拆成單股使用。

6.23.6 吊起的重物如需在空中停留較長時間,應將手拉鏈栓在起重鏈上,并在重物上加設保險繩。

6.23.7 在使用中如發(fā)生卡鏈情況,應將重物墊好后方可進行檢修。

6.24 千斤頂

6.24.1 千斤頂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24.1.1 規(guī)格、型號標識清晰,各部件完整、無缺失,無可見裂紋和殘余變形,連接無松動。

6.24.1.2 頂重頭承截面應有防止被頂物滑動的壓花或溝槽。

6.24.1.3 在無載情況下操作千斤頂,頂桿上升應平穩(wěn),至限位標志后應能自動停止上升。

6.24.1.4 液壓千斤頂無漏油現象,螺旋千斤頂螺桿潤滑良好,羅紋磨損應不超過20%。

6.24.2 使用前應設置在平整、堅實處,并用墊木墊平,千斤頂應于荷重面垂直。

6.24.3 禁止超載使用,不得加長受柄或超過規(guī)定人數操作。

6.24.4 使用油壓式千斤頂時,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24.5 用兩臺及兩臺以上千斤頂同時頂升一個物體時,千斤頂的總起重能力應不小于荷重的兩倍。頂升時應由專人統(tǒng)一指揮,確保各千斤頂的頂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6.24.6 油壓式千斤頂的頂升高度不得超過限位標志線;螺旋式及齒條式千斤頂的頂升高度不得超過螺桿或齒條高度的3/4。

6.24.7 禁止將千斤頂放在長期無人照料的荷重下面。

6.24.8 下降速度應緩慢,禁止在帶負荷的情況下使其突然下降。

6.25 卸扣

6.25.1 卸扣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25.1.1 卸扣扣體必須鍛制,并有明顯的規(guī)格標識??垠w兩銷孔應同軸且與環(huán)眼兩側外徑同心。

6.25.1.2 扣體表面應光潔,無毛刺、裂紋、折疊、過燒等局部缺陷,卸扣上的缺陷不得補焊。

6.25.2 不準超負荷使用,不得橫向受力。

6.25.3 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

6.25.4 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

6.26 鋼絲繩(套)

6.26.1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報廢:

6.26.1.1 外層鋼絲磨損或腐蝕達到原來鋼絲直徑的40%及以上,或鋼絲繩受過嚴重退火或局部電弧燒傷者。

6.26.1.2 繩芯損壞或繩股擠出而引起繩徑減小者。

6.26.1.3 籠狀畸形、嚴重扭結或彎折。

6.26.1.4 鋼絲繩壓扁變形及表面起毛刺嚴重者。

6.26.1.5 鋼絲繩斷絲數量不多,但斷絲增加很快者。

6.26.1.6 插接的環(huán)繩或繩套,其插接長度小于直徑的15倍,或小于300mm。6.15 接線盤。

6.26.2 在起吊重物時,其繩索間的夾角一般不大于90°,最大不大于120°。

6.26.3 在任何情況下禁止鋼絲繩與電焊機的導線、其他帶電體、熾熱物體或火焰接觸。

6.26.4 鋼絲繩不得與物體的棱角、銳邊直接接觸,應墊以半圓管、木板等,防止鋼絲繩受損傷。

6.26.5 鋼絲繩在機械運動中不得與其他物體或相互間發(fā)生摩擦。

6.27 電動工器具

6.27.1 電動工器具每次使用前應進行下列常規(guī)檢查:

6.27.1.1 外殼、手柄有無裂縫和破損。

6.27.1.2 保護接地或接零是否正確、牢固可靠。

6.27.1.3 電源線是否完好無損。

6.27.1.4 電源開關是否正常、靈活,確無缺陷、破損。

6.27.1.5 電源插頭是否完整無損。

6.27.1.6 電氣保護裝置是否良好。

6.27.1.7 機械保護裝置是否良好。

6.27.1.8 工具轉動部分是否轉動靈活。

6.27.1.9 檢查電源側漏電保護器動作是否良好。

6.27.2 不熟悉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員不準擅自使用。

6.27.3 使用金屬外殼的電氣工具時應戴絕緣手套。

6.27.4 在金屬容器(如汽包、凝汽器、加熱器、槽箱等)內工作時,應使用24v以下的電氣工具,否則應使用絕緣外殼的工具或使用ⅱ類工具,并裝設額定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漏電保護器,且設專人在外不間斷地監(jiān)護。漏電保護器、電源連接器和控制箱等應放在容器外面。

6.27.5 使用電氣工具時,不準提著電氣工具的導線或轉動部分。在梯子上使用電氣工具,應做好防止感電墜落的安全措施。

6.27.6 在使用電氣工具工作中,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時停止工作以及遇臨時停電時,應立即切斷電源。

6.27.7 電氣工具和用具的電線不準接觸熱體,不要放在濕地上,并避免載重車輛和重物壓在電線上。

6.27.8 長期停運或新領用的電動工具應用500v的絕緣電阻表測量其絕緣電阻,如帶電部件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達不到要求(手持電動工具:ⅰ類工具絕緣大于2mω,ⅱ類工具絕緣大于7 mω,ⅲ類工具絕緣大于1 mω(手持電動工具的分類見附錄e),移動式電動機具絕緣大于0.5 mω),必須進行干燥處理或維修處理。對正常使用的電動工具應對絕緣電阻進行定期測量、檢查。

6.27.9 在潮濕或含有酸類的場地上以及金屬容器內使用24v及以下電動工具時,應采取可靠的絕緣措施并設專人監(jiān)護。電動工具的開關應設在監(jiān)護人伸手可及的地方。

7 工器具的保管

7.1 工器具由使用部門、班組負責保管。

7.2 工器具必須由班組進行編號,并按定置要求存放,不得與其他物品混放或堆壓存放,調換后應及時編號。

7.3 絕緣安全工器具應按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存放在干燥的室內(或柜內),必要時應裝設干燥裝置。

7.4 電動工器具必須存放在干燥、無有害氣體或腐蝕性物質的場所。

7.5 登高作業(yè)安全工器具應存放在室內干燥通風場所,不能日曬夜露或受潮。

7.6 部門、班組的每一種工器具均應登記在冊,做到帳物相符,一一對應(臺帳格式見附錄b)。

8 工器具的采購和報廢

8.1 安全、小型起重工器具的采購由部門安全員提出申請,經部門領導審核,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核、批準后,由安全監(jiān)察部統(tǒng)一報采購計劃,計劃經營部按技術要求所選廠家和計劃采購。

8.2 電動工器具的采購由部門安全員提出申請,經部門領導審核,報分管生產副總經理批準后,由部門安全員統(tǒng)一報采購計劃,計劃經營部按技術要求所選廠家和計劃采購。

8.3 任何人不得自行采購工器具。

8.4 各部門安全員應在每年11上旬將本部門下年度的安全工器具添置、更換或調換的計劃報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由安全監(jiān)察部審核匯總,編制下年度安措計劃,經公司審核、批準后,列入公司下一年度購置計劃。

8.5 計劃經營部購置的工器具必須簽定采購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確生產廠家的責任:

8.5.1 必須對制造的工器具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8.5.2 負責對用戶做好其產品使用、維護的培訓工作。

8.5.3 負責對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無償更換或退貨。

8.5.4 根據用戶需要,向用戶提供工器具的備品、備件。

8.5.5 因產品質量問題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產品生產廠家承擔相應的責任,并取消同類產品的采購資格。

8.6 凡采購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產品合格證”、“產品許可證”、國家承認的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鑒定證”, 并應附有使用說明書和出廠試驗報告,部分安全工器具還須具有上級部門規(guī)定的“入網證”。

8.7 安全帽、安全帶、耐酸堿膠靴、過濾式防毒面具還須具有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標志。

8.8 電動工器具必須具有國家強制認證標志、產品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8.9 工器具到貨后,計劃經營部應將工器具交送交本標準規(guī)定試驗單位或部門及時組織試驗,凡試驗不合格的應退貨重新購置,經試驗合格的,計劃經營部按規(guī)定保管或通知申請部門領用,申請部門接到計劃經營部領用通知后,應及時領取。

8.10 工器具使用中發(fā)現損壞或定期試驗認定不合格,應停止使用,由班組安全員送交部門安全員安排檢修或報廢。

8.10.1 可以檢修的則另行存放,設不準使用標志,經檢修后試驗不合格的立即報廢。(可以檢修的工器具,如需送其他單位檢修的,使用部門安全員將工器具送至計劃經營部,由計劃經營部安排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檢修)。

8.10.2 不能檢修的立即報廢。

8.11 安全工器具報廢由部門安全員提出申請,并填寫報廢申請單(見附錄c)后,將報廢工器具送交計劃經營部回收進行統(tǒng)一處理。工器具報廢部門在報廢工具回收的同時另作購置計劃,按添置安全工器具的程序辦理。

8.12 由舟山電力安全工器具檢測站檢測不合格未返還的安全工器具,由送檢部門根據檢測報告單,填寫報廢申請單。

8.13 安全工器具報廢申請單一式三份,一份由報廢部門保存,一份送計劃經營部,一份交安全監(jiān)察部存檔。

第11篇 企業(yè)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1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屬權范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jiān)督與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國家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布)

電力工業(yè)部《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 術語和定義

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范圍規(guī)定為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 職責

4.1 安監(jiān)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與考核,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 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xié)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 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 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為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 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 本標準由安監(jiān)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jiān)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 購置

5.2.1 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jiān)察機構鑒定認可的專業(yè)制造廠家中選購。

5.2.2 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 安裝、檢修

5.3.1 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jiān)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后,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 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5.3.2.1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5.3.2.2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guī)范的工程技術人員。

5.3.2.3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并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5.3.2.4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 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yǎng)、改造業(yè)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 安裝、大修、改造后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后,由安監(jiān)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jiān)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后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后方可使用。

5.3.5 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 安全檢驗

5.4.1 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jiān)督局進行檢驗。

5.4.2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5.4.2.1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5.4.2.2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5.4.2.3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后,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第12篇 起重搬運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一般規(guī)定

第一條 起重機械系指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裝卸橋、纜索起重機、汽車起重機、輪胎起重 機、履帶起重機、鐵路起重機、塔式起重機、門座起重機、桅桿起重機、升降機、電葫蘆及簡易起重 設備和輔助用具(如吊籃)等。

第二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其生產廠家應是政府主管部門頒發(fā)具有資質的專業(yè)制造廠,其安全、 防護裝置必須齊全、完備,具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新安裝的起重設備應由 當地政府相關檢驗部門進行檢查試驗,取得頒發(fā)的使用許可證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三條 設計、制造、改制、維修、安裝、拆除起重機械(包括臨時、小型起重機械),需由取得 政府部門或其授權機構頒發(fā)許可證的單位進行。改造、安裝后的起重裝備,應取得當地政府相關部門 頒發(fā)的使用許可證后,方可使用。

第四條 起重作業(yè)按起吊工件重量劃分為三個等級,大型為 100 噸以上;中型為 40 噸至 100 噸; 小型為 40 噸以下。各類起重機械,應由設備管理部門負責建立臺賬,使用單位建立技術檔案。

第五條 自制、改造和修復的吊具、索具等簡易起重設備,必須有設計資料(包括圖紙、計算書等), 并應有存檔資料。施工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圖紙進行,經具有檢驗資質的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條 起重機具的吊勾及滑輪組必須有防脫落裝置,否則禁止使用。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七條 使用單位應按照國家標準規(guī)定對起重機械進行日檢、月檢和年檢。對在檢查中發(fā)現問題 的起重設備,應進行檢修處理,并保存檢修檔案。

第八條 起重指揮人員、司索人員(起重工)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持有國家政府頒發(fā)的、有 效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操作證》后,方可從事指揮和操作;取得一種或幾種起重設備操作證的人員,去 承擔另一種新型起重設備的操作前,應經過該項新設備的單獨測驗,取得相應操作證后方可正式工作。

第九條 在進行大型起重作業(yè)前,安全監(jiān)督部門應對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進行審 查。

第十條 安全監(jiān)督部門應對從事起重作業(yè)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格確認。 第十一條 起重作業(yè)前作業(yè)負責人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

(一)對起重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tài);

(二)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

(三)對吊裝區(qū)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qū)域的劃定、標識、障礙);

(四)核實天氣情況。 第十二條 作業(yè)中安全措施

(一)起重作業(yè)時必須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

(二)起重指揮必須按規(guī)定的指揮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作業(yè)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

(三)起重指揮應嚴格執(zhí)行吊裝方案,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與方案編制人協(xié)商解決;

(四)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先將工件放回 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

(五)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六)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 第十三條 起重操作人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按指揮人員所發(fā)出的指揮信號進行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由何人發(fā)出,均應立即執(zhí) 行;

(二)當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三)嚴禁使用起重機或其他起重機械起吊超載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體。在特殊情況下必 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過計算和試驗,并經主管生產的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沒有制造廠銘牌 的各種起重機具,應經查算,并作荷重試驗后,方準使用;

(四)在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防松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等情況下禁止起 重操作;

(五)吊物捆綁、吊掛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動、吊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時不得進行 起重操作;

(六)無法看清場地、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時,不得進行起重操作;

(七)起重機械及其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必須 在輸電線路近旁作業(yè)時,必須按照中國__集團公司電力安全作業(yè)規(guī)程(熱力和機械部分)的規(guī)定保 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制定專門的作業(yè)安全技術措施,經批準后執(zhí)行,作業(yè)時必須進行安全監(jiān)護,安全 距離不能滿足要求時,應停電后再進行起重作業(yè);

(八)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將吊物、吊籠、吊具和吊索懸吊在空中;

(九)在起重機械工作時,不得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修。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 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十)下放吊物時,嚴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車;

(十一)用兩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兩臺起重機的起重量如大小不同,則在掛繩子時,應根據起重容量計算綁扎鋼絲繩的距離來分 配荷重,或按不同的起重容量制作橫梁來承受起重量,以免一臺所受的負荷過重,一臺過輕,造成事 故;

2.兩臺起重機的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起重物應保持水平,起重繩應保持垂直;各臺起重機械 所承受的載荷不能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 80%;

3.應由專人統(tǒng)一指揮,指揮人應站在兩臺起重機的駕駛人員均能看清的地方;

4.應在工作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按照由主管生產的廠副廠長(或總工程師)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

(十二)遇 6 級以上大風或大雪、大雨、大霧等惡劣天氣時,不得從事露天起重作業(yè)。 第十四條 司索人員應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聽從指揮人員的指揮,并及時報告險情;

(二)根據重物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吊具與吊索;不準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不得將不同種類 或不同規(guī)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過安全負荷;起 升吊物,應檢查其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

(三)吊物捆綁應牢靠,吊點和吊物的重心應在同一垂直線;

(四)禁止人員隨吊物起吊或在吊鉤、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況進入懸吊物下方時,應事先與指 揮人員和起重機司機(起重操作人員)聯(lián)系,并設置支撐裝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機運行軌道上;

(五)吊掛重物時,起吊繩、鏈所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吊運零散的物件時,應使用專門的吊 籃、吊斗等器具;

(六)不得綁掛、起吊不明重量、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地面和其他物體凍結在一起的 重物;

(七)人員與吊物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放置吊物就位時,應用拉繩或撐竿、鉤子輔助就位。 第十五條 起重作業(yè)完畢,作業(yè)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將吊鉤和起重臂放到規(guī)定的穩(wěn)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 重機械,應將總電源開關斷開;

(二)對在軌道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有效錨定;

(三)將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規(guī)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yǎng);

(四)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設施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五)對起重機械進行維護保養(yǎng)時,切斷主電源并掛上標志牌或加鎖。 第十六條 人工搬運

(一)工作人員應根據搬運物件的需要,應穿戴符合生產過程中為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和職業(yè)危 害的個人防護用品(ppe);

(二)搬運的過道應當平坦暢通,如在夜間搬運應有足夠的照明,如需經過山地陡坡或凹凸不平 之處,應預先勘測道路;

(三)用人工搬運或裝卸重大物件而須搭跳板時,須使用厚 50mm 以上的木板,跳板中部須設有支 持物,防止木板過度彎曲。從斜跳板卸物件時,須用繩子將物件從后面拴住,工作人員應站在卸放重 物的兩側,不準站在卸放重物的正面下邊;

(四)不準肩荷重物登上移動式梯子或軟梯;

(五)容易破碎的物品必須放在適當的框、籃或架子上搬運;

(六)搬運管子、工字鐵梁等長形物件,應注意防止物件甩動,傷害附近的人員或設備。用車推時應綁扎牢固;

(七)加熱的液體應放在專門的容器內搬運,并且不得盛滿,應用車子推或兩人抬,不準一人肩 荷搬運。

第十七條 手工搬運及其安全要求

(一)肩扛,其重量以不超過本人體重為宜。最好有人搭肩,搭肩應稍下蹲,待重物到肩后,直 腰起立,不能彎腰,以防扭傷腰部;

(二)肩抬,兩個以上抬運重物時,必須同一順肩。換肩時重物須放下。多人共同搬運、抬運或 裝卸較大的重物時,應有一人擔任指揮,搬運的步調應一致,前后扛應同肩,必要時還應有專人在旁 監(jiān)護;

(三)使用撬杠??筛鶕唧w情況采用長短大小不同規(guī)格的撬杠。操作時,撬杠應放在身體一側, 兩腿叉開,兩手用力。不準站在或騎在撬杠上面工作,也不準將撬杠放在肚子下,以防發(fā)生人身傷害 事故。

(四)使用跳板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必須使用厚度大于 50mm 的跳板,凡腐朽、扭紋、破裂的跳板,均不得使用;

2.單行跳板,其寬度不得小于 0.6m。雙行跳板,其寬度不得小于 1.2m;

3.跳板坡度不得大于 1:3。凡超過 5m 長的跳板,下部應設支撐;

4.跳板兩頭應包扎鐵箍,以防裂開。

第十八條 用管子滾動搬運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使用滾杠搬運應由專人負責指揮;

(二)管子能承受重壓,直徑相同,長短適合,光滑垂直。管子承受重物后,兩端各露出托板長 度宜在 150~300mm 內,以便調節(jié)滾動搬運轉向

(三)在重物滾動搬運中,放置管子應在重物移動的前方,并應有一定距離。在移動中需要增加 滾杠時,必須停止移動;

(四)在移動中需要調正方向時,應采用錘擊方式,嚴禁用手直接調整。禁止用手去抓受壓的滾 杠,拿取滾杠時,四指伸進筒內,拇指壓在上方,以防壓傷手指;

(五)重物上坡時應用木楔墊牢管子,以防管子滾下;下坡時,必須用繩子拉住重物的重心,防 止下滑過快。

第13篇 小型機械、工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guī)定

1 目的

1.1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的正確選擇、維護與使用,是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人身安全,防止人身傷亡事故發(fā)生的重要手段之一。為了確保小型機械、工器具、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使用安全,依照《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原國家電力公司《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guī)定。

1.2 本規(guī)定明確了各類維護維修、安全工器具的購置、配備、保管、檢查試驗和報廢全過程中的主要環(huán)節(jié)。

1.3 本規(guī)定自批準之日起執(zhí)行。

1.4 本規(guī)定由公司安全總監(jiān)負責解釋。

1.5 本規(guī)定與上級相關規(guī)定有抵觸時,以上級規(guī)定為準。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與本項目部范圍內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及起重吊具及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制度?。

編制依據

《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guī)程》

《電力建設安全維護維修管理規(guī)定》

定義

4.1.?小型機械是指維護維修班組獨立使用的除維護維修設備以外的維護維修機械。小型機械如:坡口機、套絲機、往復鋸、彎管機、切割機、太鉆、砂輪機等。

4.2.?小型機具是指價值在?2000?元以下,能獨立發(fā)揮作用的需動力或無需動力的機器、工具。如電動工具、風動工具。

4.3.?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是指起重繩索、索具、吊帶、吊具起重鉗、卸扣、吊溝、吊環(huán)、鋼絲繩夾、起重滑車、各種倒鏈(平拉葫蘆、千斤頂等。

4.4安全工器具

4.4.1絕緣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人身觸電的各類工具,如:高壓驗電器、絕緣棒(地線操作棒)、絕緣手套、絕緣靴、絕緣夾鉗、絕緣膠墊等。

4.4.2 防護工器具:是指在生產活動中防止發(fā)生人身意外傷害的各類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護目眼鏡、防毒面具、接地線等。

4.4.3 安全標志工具:是指為規(guī)范人在生產活動中的行為,設置在生產現場的各類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攔網等。

職責

5.1.?按公司計劃統(tǒng)一采購、管理和大修;由項目負責使用和管理,保證小型機械的性能完好,各項目負責使用、維護、修理、檢查、安全人員監(jiān)督指導。

5.2.?價值在?2000?元以下的小型工器具,起重作業(yè)工器具、吊具由公司綜合部統(tǒng)一采購、管理或發(fā)放。

5.3.?小型機械由綜合部供應,安全員負責進行檢查,驗收、報廢工作,必要時邀請同級技術、質檢人員參加驗收。

5.4.?安全總監(jiān)負責對小型機械工器具、吊具生產廠家、供應商的選擇、評審和監(jiān)督檢查工作。

5.5.1公司安全總監(jiān)是安全工器具主要管理人員,其主要職責:

5.5.1.1負責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的審查編制;

5.5.1.2負責安全工器具購置的選型;

5.5.1.3組織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預防性試驗和新購進安全工器具的驗收試驗;

5.5.1.4組織對安全工器具的報廢鑒定。

5.5.2 各項目兼職安全員是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負責人,其主要職責:

5.5.2.1 編制項目年度安全工器具購置計劃;

5.5.2.2 組織項目安全工器具定期預防性試驗;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臺帳;

5.5.3.4 定期檢查班組安全工器具保管存放情況;

5.5.3.5 每季度組織一次對本單位安全工器具的檢查。

5.5.3 班組是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單位,其主要職責:

5.5.3.1 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庫房,按定置要求擺放整齊;

5.5.3.2 每月定期對安全工器具進行檢查,確保安全工器具完好;

5.5.3.3 建立安全工器具定期檢查和預防性試驗臺帳;

5.5.3.4 對個人保管的安全工器具督促其管好、用好。

采購要求

6.1.?物資供應部門必在國家定點正規(guī)生產廠家單位或信譽較好的供應商采購,具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合格的小型機械、工器具和零件在同等價格以上有限考慮。

6.2.?起重作業(yè)工器具的采購必須是經公司有關避免確定的廠家。

6.3 安全工器具的購置管理

6.3.1 各單位按配備標準或實際需要,按公司《兩措管理辦法》編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補充或需用計劃,于每年7月底前報公司安全總監(jiān)。

6.3.2 安全總監(jiān)對各各個項目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列入年度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6.3.3 安全總監(jiān)按公司批準的年度安措計劃,交綜合部按計劃采購或委托項目采購后,由各項目辦理領料手續(xù)領回下發(fā)使用。

6.3.4購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須具有以下證件:

6.3.4.1 安全生產許可證;

6.3.4.2 產品合格證;

6.3.4.3 安全鑒定證;

6.3.4.4 產品說明書;

6.3.4.5 檢測試驗報告。

6.3.5 如需自行組裝、安裝所購置的配件、材料,也必須具有上述證件。

6.3.6 新購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員組織驗收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要求

7.1.?機具應由了解其性能并能夠熟悉操作知識的人員操作。

7.2.?機具的轉動部分及牙口、刃口等尖銳部分應裝設防護罩或遮攔,轉動部分應保持潤滑。

7.3.?機具的電壓表、電流表、壓力表、溫度計、流量計等監(jiān)測儀表,以及制動器、限制器、安全閥等安全裝置,必須齊全、完好。凡安全防護裝置不全或已損壞的應停用,安全防護裝置恢復完善后方可使用。

7.4.?機具使用前必須進行檢查,嚴禁使用已變形、已損壞、有故障等不合格的機具。

7.5.?機具應按其出廠說明書和銘牌的規(guī)定使用。必須超銘牌使用時,應經核算,采取措施并經試驗確認安全可靠,經技術負責人批準后方可使用。

7.6.?電動工具必須接地良好,并安裝漏電保護器。

7.7.?機械操作人呀,在機械運轉中,不得打鬧、閑談、吃零食,不得酒后開機,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隨時注意和檢查機械各部件的運轉情況,發(fā)現異?,F象及時停機處理。如發(fā)現機械存在影響安全方面的缺陷并不能立即排除時,應了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拖延不報或硬性使用的,操作者應讀儀事故發(fā)生負責任;有關部門街道報告后妥善處理,否則操作人員有權拒絕作業(yè)。

7.8.?每臺小型機械、工器具應在醒目位置貼掛簡明了的安全操作規(guī)程,說明主要操作程序和安全注意事項以及負責人姓名。

7.9.?小型起重工器具、吊具

7.9.1?.?一般鋼絲繩應符合?gb1102?的規(guī)定并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7.9.2.?鋼絲繩應防止打結或扭曲;切斷鋼絲繩說應采取防止繩股散開的措施;鋼絲繩應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tài)。潤滑劑應符合該繩的要求并不影響外觀檢查;鋼絲繩每年應浸油一次。

7.9.3.?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應按規(guī)程、規(guī)定連接。

7.9.4.?鋼絲繩不得直接套掛連接,其許用應力不得大于?0.98kn/cm2?。用做綁扎繩時,敘許用應力應減低?50%?。

7.9.5.?卸扣的使用不得橫向受力,卸扣的銷子不得扣在活動性較大的索具內。不得使卸扣處于吊件的轉角處,必要時應加襯墊并使用加大規(guī)格的卸扣。

7.10.?滑車

7.10.1.?滑車應按銘牌規(guī)定的允許的載荷使用。如無銘牌、則應經計算和試驗后方可使用。

7.10.2.?滑車使用前應進行檢查。如發(fā)現吊鉤磨損達到原尺寸的?10%?,槽底磨損過?3mm?以上,以及有裂紋、輪緣破損等情況者,不得使用。

7.10.3.?在受力方向變化較大的場合和高處作業(yè)中,應采取吊環(huán)式滑車;如采用吊鉤式滑車,必須對吊鉤采取保險措施。

7.10.4.?使用開門式滑車時,必須將開門的鉤環(huán)鎖緊。

第14篇 露天作業(yè)起重機械、班后及大風天氣剎車管理規(guī)定

1目的

為了保證露天作業(yè)起重機班后及在大風天氣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規(guī)定:

2.具體要求

2.1備有露天起重機的單位,負責安全的領導,每月組織人員對所屬吊車的剎車裝置及鐵鞋進行檢查,失效損壞的夾軌器,錨定裝置及及時報動力科維修,鐵鞋破損的要更換,并有記錄,以備檢查。

2.2備有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司機在班中因故下車要和吊車指揮人員講明下車事由,并用鐵鞋把車剎好。

2.3中午休息及下班后,當班司機要督促吊掛指揮人員(無指揮工的,由司機自己動手)按規(guī)定把吊車剎好,鐵鞋一定要剎緊,有錨定裝置的,把錨定定好,確認無誤后,方可下班離崗。

2.4遇有大風警報,各吊車司機督促吊掛指揮人員按規(guī)定,做好防風加強工作。

2.5在工作途中,突遇大風,吊掛指揮人員應果斷采取防風措施,確保吊車安全,司機要服從吊掛指揮人員的指揮,方可離開崗位,更不可采取極端措施。

2.6各吊車防風第一責任人為當班司機(指班后),司機必須加強責任心,不允許在未做好防風措施后,就下班離崗。

2.7遇有大風天氣,安??茟M織動力科及有關車間對露天作業(yè)的起重機逐臺進行檢查,并有記錄以備檢查。

3.處罰規(guī)定

3.1各單位每月對所屬吊車檢查無記錄或未組織檢查,處罰安全主任200元。

3.2動力科接到維修書面通知未及時維修處罰責任人及主管科長各200元。

3.3當班司機在未做好防風措施后就洗吧離崗,處罰當班司機200元。

3.4吊車未按規(guī)定剎車(班后),處罰當班司機及吊掛指揮人員各500元。

3.5大風天氣,安??莆唇M織人員對吊車進行檢查,處罰安保科領導200元,安??仆ㄖ獧z查未到人員處罰200元。

3.6因工作不負責任,疏忽責守,發(fā)生重大設備事故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15篇 起重機作業(yè)完畢后管理規(guī)定制度

一、應將吊鉤升至接近上極限位置的高度,不準吊掛吊具、吊物;

二、所有工作控制鍵應回原位,將緊急開關斷開,拉下保護柜刀閘,關閉操作門后下車;

三、露天工作的起重機大、小車特別是大車,應采取措施固緊牢靠,開到有避雨裝置的方位,防風防雨;

四、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fā)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操作本上,便于維護及檢查。

起重管理規(guī)定15篇

第一條為了加強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javascrit:rof(89980,0);》、《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javascrit:rof(83820,0);》、《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javascrit:rof(91185,0);》,制定本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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