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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辦法
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簡稱“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和為發(fā)展公路事業(yè)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道、省道、縣道和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養(yǎng)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五條 公路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省、地(市)、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可分別設立相應的路政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養(yǎng)護道班和養(yǎng)護人員對所轄路段應依法保護路產,制止毀壞路產行為,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和路政人員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 路政管理人員分為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兼職路政管理人員和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由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聘用。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專職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二)實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毀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四)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五)審理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筑事宜;
(六)對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七)維護公路渡口和公路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現場的正常秩序;
(八)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九)對損害路產或發(fā)生侵權行為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十)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兼職路政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堅持日常公路巡視;監(jiān)督經審核批準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執(zhí)行;制止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處理一般違章和侵權行為;及時向
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實施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時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業(yè)安全。
第九條 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的主人職責是:糾正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協(xié)助專職、兼職路管理人員搞好路政管理工作。
第十條 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合法;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三)組織審理路政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路政管理人員應掌握公路管理法規(guī)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學、公路管理行業(yè)的基礎知識及業(yè)務技能。
第十二條 路政管理人員應堅持上路巡查,實行動態(tài)管理與靜態(tài)管理相結合,隨時掌握路產情況,及時查處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 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一律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不統(tǒng)一著裝,但須佩戴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統(tǒng)一的袖標,并持有公路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兼職公路路政員證”和“義務公路路政員聘用證”。
第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申請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路產檔案、裝備檔案、路政處罰檔案、路政復議檔案、路政訴訟檔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于歷史原因尚未確認權屬的,應由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清理、勘察、登記造冊,明確用地界線,經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確認權屬后把有關文件歸檔保存。
公路兩側建筑“紅線”以內的永久性建筑設施,應按《條例》生效日期前后分類登記,經戶主、證人簽字后立檔保存,并隨時記錄變化情況。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轄
第十六條 路政案件一般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轄。違法行為結果發(fā)生地涉及兩個縣(市)的,由有關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也可由其指定一個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違法行為發(fā)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個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縣(市)、地(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第十七條 報請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路政案件,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首先制止違章和侵權行為,并做好登記、拍照、取證、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應
及時明確管轄權。
第十八條 路政管理人員發(fā)現或接到舉報及當事人主動承認有違反路政法規(guī)行為時,經調查屬實,路政管理人員即可作出處理決定。如當事人接受處理決定,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被損壞路產的原狀后,則該案應予了結。其承辦人應將處理情況記錄在案,連同有關單據、資料歸檔保存。
不能及時處理完結的案件,按本規(guī)定的路政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章 路政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 立案:當路政管理人員發(fā)現確有違法行為并已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填寫《立案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經路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審查決定后,制作《立案決定書》,交承辦人辦理。
第二十條 調查取證:承辦人接到《立案決定書》后,應立即調查取證,查明當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調查取證必須做到證據確鑿,實事求是。
取證范圍包括:
書證,包括文件、信件、電報、路產證書等;
物證,包括已被損壞的路基、路面、橋涵、被盜伐的行道樹及違法使用的工具等;
視聽資料,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照片、錄像帶、錄音帶、電影膠片、傳真資料、電話錄音等;
證人證言;
當事人的陳述;
鑒定結論,指為解決專門技術性問題聘請專業(yè)人員就案件事實材料所作出的科學鑒定與分析意見;
現場勘驗記錄。
調查和收集證據由兩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員共同進行,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證據材料上應寫明調查時間、地點和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姓名,由他們分別簽字。
如果調查收集的證據有可能滅失或難以重新取得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
第二十一條 發(fā)出《違章通知書》:當查明當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機構應向當事人發(fā)出《違章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停止侵害,恢復公路原狀,并按指定時間到指定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
第二十二條 作出處罰決定,公路管理機構經調查取證,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路政處罰決定書》后按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
參與研究案件的人員應在案件討論記錄上簽字,作為該案文件附件歸檔保存。
第五章 路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違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損壞路產的單位和個人,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分別情況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構筑設施、種植作物、設置地上地下管線、棚屋攤點、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等。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凡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除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外,并處以40元以內罰款;對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限期修復路產或繳納代修費,并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5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妨礙公路橋梁、渡口、隧道暢通,危及公路、公路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yè),應立即責令停止危害行為,賠償公路損失,另根據情節(jié)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20%的罰
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guī)定利用公路試剎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遺漏拋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設施損壞和被污染的,責令限期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超過公路設計凈空高度和載重標準的超限車輛,公路管理機構可禁止其通過;特殊情況必須通過的,應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所需費
用,由貨主承擔。
對違章進行超限運輸造成路產損壞的,按實際損壞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價作出修復工程預算,對承運單位或個人追繳公路損壞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100%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各級路政管理人員違反規(guī)定,越權行政或拘私舞弊的,由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給予
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公路損失賠償費用于公路維修;所處罰沒款罰沒實物變價款一律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路政復議
第三十條 路政案件的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并遵循及時、便民和書面復議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路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本案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復議申請。
第三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申請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后五日內申請延長期限。
第三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并告訴理由:
(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或者復議請求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的;
(二)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復議申請?zhí)岢鲋?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屬于本復議機關管轄的,應告訴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第三十五條 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出的證據、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書發(fā)還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作出具體路政處罰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即被申請人,以下同)。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答辨書(包括有關材料的證據),逾期不答辨的,不影響復議。
第三十七條 審理復議案件應全面審查具體路政處罰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定性和處罰幅度是否合適,有無超越職權的現象等。
第三十八條 審理復議案件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經公路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印章后按規(guī)定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
第三十九條 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期間與送達
第四十條 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日,如果是法定節(jié)、假日,則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則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四十一條 送達路政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方式送達:
(一)路政法律文書一般應直接送達當事人簽收,并填寫送達回證。當事人不在時,亦可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或鄰居簽收。
(二)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并以郵件回執(zhí)所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
(三)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村、街道或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在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理由,將文書送至當事人住處或轉送當事人單位簽收而視為已送達。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書送達方法。
第八章 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超過《條例》及其細則和本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當事人不提出申訴、也不起訴,又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路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路政處罰的公路管理機構填寫《申請強制執(zhí)行書》,連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組織實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當地公路管理機構應予協(xié)助。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路路政案件審理法律文書和路政管理工作文書必須符合本規(guī)定附錄規(guī)定的格式。
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2篇 z公路路政管理辦法規(guī)定
公路路政管理辦法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主管部門的授權和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為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以下簡稱“路產”),維護公路合法權益和為發(fā)展公路事業(yè)所進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國道、省道、縣道和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參照本規(guī)定辦理。
第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養(yǎng)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五條 公路主管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省、地(市)、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可分別設立相應的路政管理部門,配備相應的路政管理人員,具體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養(yǎng)護道班和養(yǎng)護人員對所轄路段應依法保護路產,制止毀壞路產行為,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和路政人員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 路政管理人員分為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兼職路政管理人員和義務路政管理人員。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由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聘用。
第七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專職路政管理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二)實施公路巡查;
(三)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止、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毀壞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四)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五)審理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筑事宜;
(六)對在特殊情況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運輸車輛通過公路進行審批,并對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七)維護公路渡口和公路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現場的正常秩序;
(八)為處理違反公路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九)對損害路產或發(fā)生侵權行為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責令停止行駛。
(十)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有關路政復議案件,參與有關路政案件的訴訟活動;
(十一)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兼職路政管理人員的主要職責是:堅持日常公路巡視;監(jiān)督經審核批準利用、占用、挖掘公路事宜的執(zhí)行;制止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處理一般違章和侵權行為;及時向
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實施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時的交通控制,保障交通和作業(yè)安全。
第九條 義務路政管理人員的主人職責是:糾正對公路路產的非法侵害;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有關情況;協(xié)助專職、兼職路管理人員搞好路政管理工作。(21世紀公路 )
第十條 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查復議申請是否合法;
(二)向爭議雙方有關單位及有關人員調查、詢問、取證,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
(三)組織審理路政復議案件,作出復議決定: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路政管理人員應掌握公路管理法規(guī)并具有一定交通工程學、公路管理行業(yè)的基礎知識及業(yè)務技能。
第十二條 路政管理人員應堅持上路巡查,實行動態(tài)管理與靜態(tài)管理相結合,隨時掌握路產情況,及時查處違章行為。
第十三條 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一律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著裝、佩戴“中國公路路政”胸徽,并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路政管理證”兼職、義務路政管理人員不統(tǒng)一著裝,但須佩戴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統(tǒng)一的袖標,并持有公路管理機構核發(fā)的“兼職公路路政員證”和“義務公路路政員聘用證”。
第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收到利用、占用、挖掘、穿(跨)越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申請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五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建立路產檔案、裝備檔案、路政處罰檔案、路政復議檔案、路政訴訟檔案等。
公路用地、留地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于歷史原因尚未確認權屬的,應由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清理、勘察、登記造冊,明確用地界線,經縣級以上政府認定確認權屬后把有關文件歸檔保存。
公路兩側建筑“紅線”以內的永久性建筑設施,應按《條例》生效日期前后分類登記,經戶主、證人簽字后立檔保存,并隨時記錄變化情況。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轄
第十六條 路政案件一般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負責管轄。違法行為結果發(fā)生地涉及兩個縣(市)的,由有關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也可由其指定一個縣(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違法行為發(fā)生地跨地(市)的,由省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也可由其指定其中一個地(市)級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縣(市)、地(市)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第十七條 報請上級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路政案件,違法行為發(fā)生地的公路管理機構應首先制止違章和侵權行為,并做好登記、拍照、取證、保護現場等工作。上級公路管理機構應
及時明確管轄權。
第十八條 路政管理人員發(fā)現或接到舉報及當事人主動承認有違反路政法規(guī)行為時,經調查屬實,路政管理人員即可作出處理決定。如當事人接受處理決定,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被損壞路產的原狀后,則該案應予了結。其承辦人應將處理情況記錄在案,連同有關單據、資料歸檔保存。
不能及時處理完結的案件,按本規(guī)定的路政處理程序辦理。
第四章 路政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 立案:當路政管理人員發(fā)現確有違法行為并已造成實際損失的,應填寫《立案申請書》和有關材料,經路政管理部門的負責人審查決定后,制作《立案決定書》,交承辦人辦理。
第二十條 調查取證:承辦人接到《立案決定書》后,應立即調查取證,查明當事人和由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調查取證必須做到證據確鑿,實事求是。
取證范圍包括:
書證,包括文件、信件、電報、路產證書等;
物證,包括已被損壞的路基、路面、橋涵、被盜伐的行道樹及違法使用的工具等;
視聽資料,能證明案件事實的照片、錄像帶、錄音帶、電影膠片、傳真資料、電話錄音等;
證人證言;
當事人的陳述;
鑒定結論,指為解決專門技術性問題聘請專業(yè)人員就案件事實材料所作出的科學鑒定與分析意見;
現場勘驗記錄。
調查和收集證據由兩名以上路政管理人員共同進行,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證件。證據材料上應寫明調查時間、地點和調查人、被調查人、記錄人姓名,由他們分別簽字。
如果調查收集的證據有可能滅失或難以重新取得時,應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證據。
第二十一條 發(fā)出《違章通知書》:當查明當事人和其所造成的損害后果后,公路管理機構應向當事人發(fā)出《違章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停止侵害,恢復公路原狀,并按指定時間到指定公路管理機構接受處理。
第二十二條 作出處罰決定,公路管理機構經調查取證,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案件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路政處罰決定書》后按規(guī)定送達當事人。
參與研究案件的人員應在案件討論記錄上簽字,作為該案文件附件歸檔保存。
第五章 路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guī)定,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違章利用、侵占、污染和損壞路產的單位和個人,公路主管部門和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分別情況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構筑設施、種植作物、設置地上地下管線、棚屋攤點、堆放物料、傾倒垃圾等。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單位或個人,凡尚未造成路產損失的,除責令其限期恢復原狀外,并處以40元以內罰款;對造成路產損失的,責令限期修復路產或繳納代修費,并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50%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對妨礙公路橋梁、渡口、隧道暢通,危及公路、公路設施安全的施工作業(yè),應立即責令停止危害行為,賠償公路損失,另根據情節(jié)處以不超過公路損失賠償費20%的罰
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規(guī)定利用公路試剎車、行駛履帶車、鐵輪車、遺漏拋撒污物等,造成公路及其設施損壞和被污染的,責令限期繳納路產損失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20%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對超過公路設計凈空高度和載重標準的超限車輛,公路管理機構可禁止其通過;特殊情況必須通過的,應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所需費
用,由貨主承擔。
對違章進行超限運輸造成路產損壞的,按實際損壞部位和大、中、小修工程造價作出修復工程預算,對承運單位或個人追繳公路損壞賠償費,并處以不超過路產損失賠償費100%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堅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各級路政管理人員違反規(guī)定,濫用權利、越權行政或拘私舞弊的,由各級公路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給予
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 公路損失賠償費用于公路維修;所處罰沒款罰沒實物變價款一律按規(guī)定上繳財政,不得任意截留或挪用。
第六章 路政復議
第三十條 路政案件的復議,實行一級復議制,并遵循及時、便民和書面復議的原則。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路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路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對本案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復議申請。
第三十二條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況耽誤申請期限的,當事人可以在障礙消除后五日內申請延長期限。
第三十三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 復議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機構不予受理并告訴理由:
(一)具體行政行為不涉及復議申請人權益,或者復議請求沒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依據的;
(二)復議申請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復議申請?zhí)岢鲋?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屬于本復議機關管轄的,應告訴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議。
第三十五條 復議申請書不符合要求,或者應提出的證據、材料不足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三日內將申請書發(fā)還復議申請人,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第三十六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發(fā)送作出具體路政處罰行為的公路管理機構(即被申請人,以下同)。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有復議職能的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答辨書(包括有關材料的證據),逾期不答辨的,不影響復議。
第三十七條 審理復議案件應全面審查具體路政處罰行為所依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是否正確,定性和處罰幅度是否合適,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權利的現象等。
第三十八條 審理復議案件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并制作《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經公路管理機構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印章后按規(guī)定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
第三十九條 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公路路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期間與送達
第四十條 期間以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日,如果是法定節(jié)、假日,則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是法定節(jié)、假日的,則以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
第四十一條 送達路政法律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并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按以下方式送達:
(一)路政法律文書一般應直接送達當事人簽收,并填寫送達回證。當事人不在時,亦可送達同住的成年親屬或鄰居簽收。
(二)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掛號郵寄送達,并以郵件回執(zhí)所注明的日期為送達日。
(三)當事人拒絕簽收的,送達人應邀請村、街道或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在場,說明情況,并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拒收理由,將文書送至當事人住處或轉送當事人單位簽收而視為已送達。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法律文書送達方法。
第八章 強制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 超過《條例》及其細則和本規(guī)定的法定期限,當事人不提出申訴、也不起訴,又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路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路政處罰的公路管理機構填寫《申請強制執(zhí)行書》,連同本案卷宗一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實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
第四十三條 人民法院組織實施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當地公路管理機構應予協(xié)助。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公路路政案件審理法律文書和路政管理工作文書必須符合本規(guī)定附錄規(guī)定的格式。
第四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一九九零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3篇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辦法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和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和鄉(xiāng)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設區(qū)的市和縣(縣級市、區(qū))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在公路路政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有關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負責管理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分管范圍內的公路附屬設施;
(三)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進行路政監(jiān)督檢查;
(四)依法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進行的建設活動進行審查;
(五)審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利用和超限運輸;
(六)維護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秩序;
(七)依法查處違反路政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同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實施公路路政管理,應當遵循管養(yǎng)一體、綜合治理、預防為主和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公安、建設、土地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協(xié)助同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路用地已依法辦理征地手續(xù)的,其地界以批準文件界定的區(qū)域為準;未辦理征地手續(xù)或者土地權屬未確定的,其地界按照從公路兩側邊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向外延伸不少于一米的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xù)。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公路兩側的建設項目和建設用地涉及公路建筑控制區(qū)時,應當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九條 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guī)有關公路兩側建筑控制的規(guī)定建設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和設施,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條 因建設鐵路、機場、電站和水庫等工程需要挖掘、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時,建設單位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修復,并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驗收;也可將修復公路所需的費用交給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因建設造成公路改線時,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建設新路,并報原批準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占用原路。建設單位也可按照公路原有的技術標準支付建設費用,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新路。
第十二條 建設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和管線等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證公路暢通。因建設造成公路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在公路上增設交叉道口,必須報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符合有關技術要求,并設置公路排水設施,保證公路排水暢通。
第十四條 規(guī)劃和新建村鎮(zhèn)、開發(fā)區(qū)、集貿市場應當避開公路。確需沿公路建設的,應當在公路的一側進行。新建、擴建的集貿市場的邊緣與公路邊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坡頂截水溝外緣的間距,國道、省道不少于六十米,縣道不少于四十米,鄉(xiāng)道不少于十五米。
第十五條 除農業(yè)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yè)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壞公路路面的機具不得行駛公路。確需行駛的,必須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或者承擔采取措施所需的費用。
第十六條 超過公路限載、限高、限寬和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行駛公路。確需行駛的,必須報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批準,并按照批準的路線、時間和時速行駛。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超限車輛行駛公路后,應當采取公路技術保護措施,超限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采取措施和修復公路所需的費用。
第十七條 載貨車輛行駛公路時,其裝載貨物的重量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guī)定,貨物不得灑落滴漏。
第十八條 車輛行駛公路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驗損失,并出具公路路產損失鑒定書。
第十九條 除進行公路建設、養(yǎng)護和設置公路標志外,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從事下列行為:
(一)設置線桿、鐵塔、變壓器,沿公路埋設地下管線等永久性設施;
(二)進行集市貿易,設置棚屋、攤點等臨時性設施;
(三)傾倒垃圾、化學物品、油料、污水等廢棄物;
(四)堆放物料,打場,曬糧,或者碾壓煤渣、鐵皮、秸稈等物品;
(五)引水,排水,燒窯,制坯,漚肥,種植農、林作物;
(六)載貨車輛的運件拖地行駛公路;
(七)涂改、移動或者損毀公路界碑、護欄等公路附屬設施;
(八)利用公路附屬設施和樹木架設管線,懸掛牌匾,拉鋼筋,拴牲畜;
(九)其他影響公路、公路用地正常使用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不得任意設置廣告、牌匾等設施。確需設置的,應當征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公路橋梁下和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在公路橋梁、隧道的周圍鋪設前款規(guī)定的管道,不得危及橋梁、隧道的安全。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 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立即停止行駛并接受處理。不能立即接受處理的,可以暫扣車輛;不能立即接受處理又不宜暫扣車輛的,可以暫時登記保存駕駛人員的駕駛證件,并出具有關行政執(zhí)法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暫扣憑證。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歸還駕駛證件。
因暫扣車輛或者保存駕駛證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四條 收費公路的路政管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管理經費從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 因進行建設和其他活動利用公路或者造成公路路產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或者賠償。具體補償、賠償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辦法
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1】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第三條 省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委托省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市地、縣(市)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所管養(yǎng)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
依法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的公路的路政管理職責,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公路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人員行使。
第四條 公路受國家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必須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使公路改線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后方可施工;其中占用、挖掘國道、省道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
關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的工程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改建并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六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管線、電(光)纜等設施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跨越、穿越國道、省道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
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應繳納有關費用。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設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場曬糧、引水排水、挖掘取土、傾倒垃圾、填挖(損壞)邊溝以及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八條 在特大型公路橋梁周圍300米、大型中型公路橋梁周圍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圍內,以及在公路兩側一定距離內,不得取土、采挖砂石、采礦、傾倒垃圾、進行爆破作業(yè)、設置加油站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活動。
在前款范圍內不得擅自修筑堤壩、壓縮或拓寬河床,因搶險防汛需要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采取有效的保護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附屬設施安全的措施。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標牌。確需設置的,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在國道、省道設置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
第十條 機動車制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
不得擅自利用公路進行駕駛員培訓和考試。確需利用公路進行駕駛員培訓和考試的,主辦單位應當報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在指定路段實施。
第十一條 除農業(yè)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yè)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外,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采取技術保護措施的費用由車主承擔,造成公路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
程度予以補償。
第十二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在國道、省道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的,應當報經市地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并應繳納有關費用。因公路改造、擴寬需要時,道口使用者必須無條件拆除。
原有的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或侵占、損害公路的,由道口使用方負責改建。
在公路兩側開辦商店、飯店、加油站等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利用公路修建可供車輛出入的道路的,應當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運輸煤、灰土、油料、砂石、化學液體等易遺漏、易拋撒物資的車輛,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污染、損壞公路。污染、損壞公路的,應承擔清理和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在公路上進行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維護交通,并在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不能繞行的,施工單位應當修建臨時道路,保證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十五條 公路的護路林,不得任意砍伐,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依照《森林法》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十六條 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下同)外緣起1.5米的土地為公路用地,由縣級以上政府確定并依法辦理用地手續(xù)。
公路用地尚未確定權屬的,交通主管部門應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清理、勘察、登記,由縣級以上政府依法確認權屬。
第十七條 在公路兩側修建建筑物或地面構筑物,其建筑設施邊緣與公路設計邊溝外緣的最小間距必須符合以下規(guī)定:
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xiāng)道不少于5米。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前款規(guī)定的建筑控制區(qū)的范圍設置標樁、界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擅自移動該標樁、界樁。
第十八條 除公路防護、養(yǎng)護需要外,禁止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線、電(光)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報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由于公路改造、擴寬進入控制區(qū)的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未經公路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原址上擴建、改建。
第十九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邊緣從事商店、飯店、車輛維修等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停車場地。需停駛的車輛應停放在停車場地,不得在公路上停放。
第二十條 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的軸載質量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要求。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公路、公路橋梁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公路、公路橋梁、隧道及渡口設置限載、限寬、限高標志。
第二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在公路上行駛不得超過下列規(guī)定值:
一、軸載質量:
1、單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6噸,單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10噸;
2、雙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10噸,雙軸(每側單輪胎、雙輪胎)軸載質量14噸,雙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18噸;
3、三聯軸(每側單輪胎)軸載質量12噸,三聯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22噸;
4、集裝箱(iaa或2×icc)半掛車雙聯軸(每側雙輪胎)軸載質量20噸。
二、貨物裝載的高度、長度、寬度和車貨的總重量:
1、貨物裝載高度從地面算起4.3米;
2、車貨長度25米;
3、貨物寬度3.5米;
4、每輛車貨總重40噸。
第二十二條 省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超限運輸的管理實際,在重要路段上統(tǒng)一組織設置監(jiān)控裝置,對超限運輸車輛實施檢測。
超限運輸車輛駛入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人員應當責令立即停駛,并就近卸下超重部分物資。
運輸車輛超過公路限載標準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損害的,必須依法承擔公路損害賠償責任,并按規(guī)定賠償造成公路損害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運輸不可解體的物資、設備,超過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值及公路構造物設計荷載的,承運人應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跨市地運輸的,承運人應向省公路管理機構提出運輸申請,辦理審批手續(xù)。
公路管理機構接到承運人運輸不可解體物資、設備超限運輸的申請后,應在十五日內作出決定,批準公路運輸的,應簽發(f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未批準運輸的,應通知承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經許可運輸不可解體物資、設備的車輛,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及構造物設計荷載標準的,必須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承運人應隨車攜帶《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在批準的路線和時間內進行運輸,必要時公路管理機構可派路政管理人員隨車監(jiān)運。
第二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實施公路巡查,及時檢查、制止各種侵占、破壞、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屬設施及其他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
用于公路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由省公路管理機構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裝置。
第二十六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應當佩戴標志,并持有效的行政執(zhí)法證件。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管理和教育,要求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熟悉國家有關法律和規(guī)定,嚴格執(zhí)法,熱情服務。對公路路政管理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公路管理機構及路政管理人員在處理公路路政案件時,必須嚴格遵守有關處理和處罰程序的規(guī)定,做到公正、公開、及時,對玩忽職守、徇私、亂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guī)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車輛行駛公路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或超限運輸車輛拒不接受檢測的,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立即停車,接受處理。不能當場處理的,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暫扣車輛,調查、處理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處理給公路及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失的交通事故時,應當通知當地公路管理機構,由公路管理機構追索損失。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標牌以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拆,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承擔。
第三十三條 拒絕、阻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使用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占用、挖掘公路以及給公路造成破壞、損壞的,其賠償、補償費用的標準,由省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主管部門、省財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路政管理規(guī)定【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以下簡稱《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本規(guī)定所稱路政管理,是指縣級以上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為維護公路管理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 章的規(guī)定,實施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以下統(tǒng)稱“路產”)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 路政管理工作應當遵循“統(tǒng)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 交通部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主管全國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公路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路政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根據《公路法》的規(guī)定或者根據縣 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委托負責路政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的路政管理職責如下:
(一)宣傳、貫徹執(zhí)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
(二)保護路產;
(三)實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
(五)維持公路養(yǎng)護作業(yè)現場秩序;
(六)參與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驗收;
(七)依法查處各種違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guī)定,受讓公路收費權或者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成的收 費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 的派出機構、人員負責。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愛護路產的義務,有檢舉破壞、損壞路產和影響公路安全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路政管理許可
第八條 除公路防護、養(yǎng)護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根據《公路法》和本規(guī)定,事先報經交通主管部 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同意。
第九條 因修建鐵路、機場、電站、通信設施、水利工程和進行其他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條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 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復、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補償數額。
第十一條 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范圍內修筑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應當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者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條 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按照 《公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和車輛或者機具的行駛證件。
本條 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駛路線及時間;
(三)行駛采取的防護措施;
(四)補償數額。
第十三條 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 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條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四條 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應當按照《公路法》 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標志的內容;
(三)標志的顏色、外廓尺寸及結構;
(四)標志設置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五)標志設置時間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面交叉道口,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條 的規(guī)定 ,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或者平面布置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條 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qū)內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應當按照《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和設計圖。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及與公路邊坡外緣或公路界樁的距離);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條 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樹木,應當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書。
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點(公路名稱、樁號);
(三)樹木的種類和數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時間;
(六)補種措施。
第十八條 除省級政府根據《公路法》第八條第二款就國道、省道管 理、監(jiān)督職責作出決定外,路政管理許可的權限如下:
(一)屬于國道、省道的,由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二)屬于縣道的,由市(設區(qū)的市)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三)屬于鄉(xiāng)道的,由縣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辦理。
路政管理許可事項涉及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經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批 準或者同意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其中,本規(guī)定第十一條 規(guī)定的 事項,由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自接到申請書之日起1 5日內應當 作出決定。作出批準或者同意的決定的,應當簽發(fā)相應的許可證;作出不批準或者不同意的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第三章 路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條 路政案件由案件發(fā)生地的縣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指定管轄。
下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可以報請上一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
上一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認為必要的,可以直接處理屬于下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報請上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處理的案件以及上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決定直接處理的案件,案件發(fā)生地的縣 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首先制止違法行為,并做好保護現 場等工作,上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確定管轄權。
第四章 行政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
(三)違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yè)的;
(四)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 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駛的;
(五)違反《公路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駛的 ;
(六)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六規(guī)定,損壞、移動、涂改公路附屬設施或者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qū)的標樁、界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暢通的;
(二)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輛制動性能的試車場地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可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未經批準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條的規(guī)定,責令恢復原狀,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 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責令限期拆除,并可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條 實施路政處罰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辦理。
第五章 公路賠償和補償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路產損壞的,應向公路管理機構繳納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第三十二條 根據《公路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經批準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該段公路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補償。
第三十三條 路產損壞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賠償數額較小,且當事人無爭議的,可以當場處理。
當場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制作、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收取公路賠(補 )償費,出具收費憑證。
第三十四條 除本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可以當場處理的公路賠(補)償案件外,處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或聽證;
(四)制作并送達《公路賠(補)償通知書》;
(五)收取公路賠(補)償費;
(六)出具收費憑證;
(七)結案。
調查取證應當詢問當事人及證人,制作調查筆錄;需要進行現場勘驗或者鑒定的,還應當制 作現場勘驗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三十五條 本規(guī)定對公路賠(補)償案件處理程序的具體事項未作規(guī)定的,參照《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辦理。
辦理公路賠(補)償案件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公路賠(補)償通知書》認定的事實和賠(補)償費數額有疑義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機構申請復核。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公路賠(補)償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完成復核,并將復核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本條規(guī)定不影響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法定權利。
第三十七條 公路賠(補)償費應當用于受損公路的修復,不得挪作他用 。
第六章 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當場不能處理完畢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公路法》第八十五條 第二款的規(guī)定,簽發(fā)《責令車輛停駛通知書》,責令該車輛停駛并停放于指定場所。調查、處理完畢后,應當立即放行車輛,有關費用由車輛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 。
第三十九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 標志,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設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條 違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內修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或者擅自埋設管(桿)線、電纜等設施,依法責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構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條的規(guī)定強行拆除。
第四十一條 依法實施強行拆除所發(fā)生的有關費用,由設置者、建筑者、構筑者負擔。
第四十二條 依法實施路政強行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告誡書,告知當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決定的事實 、理由及依據,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三)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經督促告誡,當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標志或者設施的,制作并送達路政強制措施決定書;
(五)實施路政強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強制措施筆錄。
實施強行拆除涉及路政處罰的,可以一并進行調查取證,分別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一)當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處罰決定;
(二)依法強行拆除受到阻撓。
第四十四條 《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規(guī)定規(guī)定的行政強制措施,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設置的公路管理機構依照《公路法》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七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有關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巡查,認真查處各種侵占、損壞路產及其他違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qū)、車輛停放場所、車輛所屬單位等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四十八條 公路養(yǎng)護人員發(fā)現破壞、損壞或者非法占用路產和影響公路 安全的 行為應當予以制止,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協(xié)助路政管理人員實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條 公路經營者、使用者和其他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接受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檢查,并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條 對公路造成較大損害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并向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第五十一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對路政管理人員的執(zhí)法行為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其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糾正,依法處理。
第八章 人員與裝備
第五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專職路政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條 路政管理人員的配備標準由省級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則,根據本轄區(qū)公路的行政等級、技術等級和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等實際情況綜合確定。
第五十四條 路政管理人員錄用應具備以下條:
(一)年齡在20周歲以上,但一線路政執(zhí)法人員的年齡不得超過45歲;
(二)身體健康;
(三)大專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規(guī)定的崗位培訓考試合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 路政管理人員實行公開錄用、競爭上崗,由市(設區(qū)的市) 級公路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省級公路管理機構批準。
第五十六條 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必須按規(guī)定統(tǒng)一著裝,佩戴標志 ,持證上崗。
第五十七條 路政管理人員必須愛崗敬業(yè),恪盡職守,熟悉業(yè)務,清正廉潔,文明服務、秉公執(zhí)法。
第五十八條 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路政管理隊伍建設, 提高路政管理執(zhí)法水平。
第五十九條 路政管理人員玩忽職守、徇私、亂用職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配備專門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裝備。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訊及其他裝備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動。
第六十一條 用于路政管理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條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監(jiān)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章 內務管理
第六十二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加強各項內務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條 路政內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員崗位職責;
(二)路政管理人員行為規(guī)范;
(三)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法考核、評議制度;
(四)路政執(zhí)法與辦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統(tǒng)計制度;
(七)路政檔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內務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條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自覺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公路賠(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六十六條 路政管理文書的格式,由交通部統(tǒng)一制定。
第六十七條 本規(guī)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發(fā)布的 《公路路政管理規(guī)定(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