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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管理辦法11篇

發(fā)布時間:2022-11-10 16:45:05 查看人數(shù):98

辭職管理辦法

第1篇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范例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辭職程序

第二條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jīng)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離職談話

第八條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jīng)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員工辭職時,人事經(jīng)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辭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 公司的項目資料;

3. 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轉(zhuǎn)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 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guī)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

nbsp; 須扣除以下項目: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頒行

第2篇 辭退辭職管理辦法

辭退與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zhì),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jīng)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nèi)記過三次者;

2. 連續(xù)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yè)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jié)重大者;

6.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chǎn)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yè)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嚴重者;

12. 泄漏業(yè)務上的秘密情節(jié)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jié)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fā)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jīng)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zhèn)卧熳C件,冒領各項費用者 ;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jīng)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yè)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jīng)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經(jīng)發(fā)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yè)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guī)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jù)下列規(guī)定:

1. 連續(xù)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連續(xù)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guī)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xù),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chǎn)、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diào)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fā)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jīng)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審核批準方可執(zhí)行。

第三章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fā)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jīng)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fā)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diào)整登記表》。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范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jīng)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jīng)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jīng)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 轉(zhuǎn)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guī)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頒行。

第4篇 公司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某公司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辭職程序

第二條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jīng)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離職談話

第八條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jīng)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員工辭職時,人事經(jīng)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辭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轉(zhuǎn)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guī)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頒行。

第5篇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1. 總則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2. 辭職程序

(1)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jīng)理提出辭職請求。

(2)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4)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5) 在所以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6)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3. 離職談話

(1)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jīng)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① 審查其勞動合同。

②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③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④ 審查其掌握工作、進度和角色。

⑤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記錄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2) 員工辭職時,人力資源部經(jīng)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①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②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③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④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和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記錄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3)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因通過電話會談。

4. 辭職手續(xù)

(1)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①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② 公司的項目資料。

③ 公司價值在5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④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⑤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⑥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2) 清算財物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3) 轉(zhuǎn)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4)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5)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5. 工資福利結算

(1) 辭職人員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2) 辭職一個結算款項。

① 結算工資。

②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③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④ 公司拖欠一個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① 一個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②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③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6篇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范本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jīng)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 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jīng)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jīng)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 轉(zhuǎn)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guī)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頒行。

第7篇 k公司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l公司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jīng)理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jīng)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jīng)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jīng)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經(jīng)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xù)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 公司的項目資料;

3. 公司價值在40元以上的辦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 轉(zhuǎn)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 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guī)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頒行。

第8篇 辭退辭職管理辦法模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公司勞動紀律,提高員工隊伍素質(zhì),增強公司活力,促進本公司的發(fā)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公司對違紀員工,經(jīng)勸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辭退的權力。

第三條公司員工如因工作不適、工作不滿意等原因的辭職的權力。

第二章 辭退管理

第四條公司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辭退:

1. 一年內(nèi)記過三次者;

2. 連續(xù)曠工三日或全年累記超過六日者;

3. 營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賄賂;

4. 工作疏忽,貽誤要務、至使企業(yè)蒙受重大損失者;

5. 違抗命令或擅離職守,情節(jié)重大者;

6. 聚眾罷工、怠工、造謠生事,破壞正常的工作與生產(chǎn)秩序者;

7. 仿效領導簽字、盜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壞、竊取、毀棄、隱匿公司設施、資材制品及文書等行為,致使公司業(yè)務遭受損失者;

9. 品行不端、行為不簡,屢勸不改者;

10. 擅自離職為其他單位工作者;

11. 違背國家法令或公司規(guī)章情節(jié)嚴重者;

12. 泄漏業(yè)務上的秘密情節(jié)嚴重者;

13. 辦事不力、疏忽職守,且有具體事實情節(jié)重大者;

14. 精神或機能發(fā)生障礙,或身體虛弱、衰老、殘廢等經(jīng)本公司認為不能再從事工作者,或因員工對所從事的工作,雖無過失,但不能勝任者;

15. 為個人利益?zhèn)卧靇,冒領各項費用者 ;

16. 年終考核成績不合格,經(jīng)考察試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業(yè)務緊縮須減少一部分員工時;

18. 工作期間因受刑事處分而經(jīng)法院判刑確定者;

19. 員工在試用期內(nèi)經(jīng)發(fā)現(xiàn)不符合錄用條件者;

20. 由于其他類似原因或業(yè)務上之必要者。

第五條本公司按第四條規(guī)定辭退員工時,必須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屬主管向員工出具《員工辭退通知書》,其預告期依據(jù)下列規(guī)定:

1. 連續(xù)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連續(xù)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連續(xù)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條辭退員工時,必須由其直屬主管向人事部門索取《員工辭退證明書》,并按規(guī)定填妥后,持證明書向公司有關部門辦理簽證,再送人事部門審核。

第七條被辭退員工要及時辦理移交手續(xù),填寫移交清單。

第八條被辭退的員工對辭退處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辭退證明書》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內(nèi),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訴。

第九條被辭退員工如果無理取鬧,糾纏領導,影響本公司正常生產(chǎn)、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將提請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條人事部門在辭退員工后,應及時登記《人員調(diào)整登記表》。

第十一條本公司下屬各分部、發(fā)展部辭退員工,必須經(jīng)由公司人事處,人事副總載審核批準方可執(zhí)行。

第三章辭職管理

第十二條本公司員工因故辭職時,應首先向人事部門索取《辭職申請書》,填寫后交上級主管簽發(fā)意見,再送交人事部門審核。

第十三條公司員工無論經(jīng)何種理由提出辭職申請,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崗位繼續(xù)工作一個月。

第十四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在離開公司前應向人事部門索要《移交清單》,辦理移交手續(xù)。

第十五條員工辭職申請被核準后,人事部門應向其發(fā)出《辭職通知書》并及時填寫《人員調(diào)整登記表》。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辭退、辭職手續(xù)未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的,公司相關部門將視其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作適當處理。

第十七條本條例的修改、解釋權歸公司人事處所有。

第十八條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模版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辦公室主任解釋、補充,經(jīng)公司總經(jīng)理批準頒行。

第10篇 友好和平基金會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友好和平基金會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基金會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人才正常流動秩序,保護基金會和員工的法定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或秘書長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秘書長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jīng)秘書長簽署意見后,報理事會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饡才牌渌藛T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到財務部清算工資。

第七條 基金會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基金會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主管負責人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基金會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基金會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jīng)員工和談話領導共同簽字,基金會和離職員工各執(zhí)一份。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必須進行工作移交,內(nèi)容包括:

1.征求離職員工對基金會的評價及建議;

2.收回員工工作證、鑰匙、公務護照、文件資料等;

3.收回其他屬于基金會的各類財物。

第四章 辭職手續(xù)

第十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報銷手續(xù)。

第十一條 轉(zhuǎn)調(diào)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二條 辭職員工不得帶走基金會的紙質(zhì)和電子文件資料,不得泄漏基金會的機密事項。

第十三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基金會的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四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五條 辭職員工清算款項:

1.清算工資;

2.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guī)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基金會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基金會借款、罰金;

2.員工對基金會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六條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基金會脫離勞動關系,基金會亦不受理在3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基金會負責解釋、補充,經(jīng)理事會批準后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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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某企業(yè)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通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5天;領班、組長、主管應于辭職前至少30天;部門經(jīng)理應于辭職前至少45天,向公司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表現(xiàn)良好的員工相關部門負責人和行政人事經(jīng)理應在員工遞交辭職書一周內(nèi)找其談話,了解員工離職的真實原因,并探討改善其工作方法、環(huán)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依據(jù)審批權限簽署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xù)。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xù)辦妥后,行政人事部核算工資,在公司統(tǒng)一出帳日(5號―8號)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部門經(jīng)理必須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xié)助。談話完成下列內(nèi)容:

1、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2、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3、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4、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行政人事部經(jīng)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xù)。

第十三條 轉(zhuǎn)調(diào)社會關系,出具離職證明。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xù)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代理交接必須要有本人出具委托書及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xù)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xù)。

第十七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 離職審批權限:

1、員工,領班、組長建議,廠部生產(chǎn)部經(jīng)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jīng)理復核;

2、領班、組長,廠部生產(chǎn)部經(jīng)理助理建議,廠部生產(chǎn)部經(jīng)理初核,行政人事部經(jīng)理復核,總經(jīng)理審核;

3、生產(chǎn)助理,廠部生產(chǎn)部經(jīng)理建議,廠部廠長初核,行政人事部經(jīng)理復核,總經(jīng)理審核;

4、廠部生產(chǎn)部經(jīng)理,廠部廠長建議,行政人事部經(jīng)理初核,總經(jīng)理審核;

5、廠部(工程部、采購部、品管部、倉庫)員工,由單位主管建議,廠部廠長初核,行政人事部經(jīng)理復核,總經(jīng)理審核;

6、廠部(工程部、采購部、品管部、倉庫)主管,由廠長建議,行政人事部經(jīng)理初核,總經(jīng)理審核;

7、辦公室職能部門(行政人事部、財務部、業(yè)務部、研發(fā)部)員工,由部門經(jīng)理初核,行政人事經(jīng)理復核,總經(jīng)理審核;

8、辦公室職能部門(行政人事部、財務部、業(yè)務部、研發(fā)部)經(jīng)理,由行政人事部經(jīng)理初核,總經(jīng)理審核。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 在6個月內(nèi)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從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原來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辦法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地方,以本辦法為準,沒有抵觸的繼續(xù)遵照執(zhí)行。

辭職管理辦法11篇

員工辭職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wěn)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第二章辭職程序第二條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jīng)理提出辭職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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