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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物品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書 第2篇所有權保留買賣通用合同范本 第3篇所有權保留買賣通用合同 第4篇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范本專業(yè)版 第5篇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 第6篇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書 第7篇產品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書 第8篇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 第9篇2023年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所有權保留
第1篇 物品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書
買受人:___
出賣人:___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于__。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__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第2篇 所有權保留買賣通用合同范本
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____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39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________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____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連帶保證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連帶保證人:________住址: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所有權保留買賣通用合同
范本 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 擔保法 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 支票 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 (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 商標 、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 盜竊 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____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 強制執(zhí)行 。出賣人得申請 法院強制執(zhí)行 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 訴訟 (包括連帶保 證人 部分)以 法院為第 一審 管轄 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39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________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____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 債務 ,負 連帶責任 ,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 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范本專業(yè)版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_____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保或為其他任何處分。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_____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____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十一、本合同書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份。
買受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賣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5篇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
買受人:x x x
出賣人:x x x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 擔保法 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 買賣標的物:
二、 買賣標的物業(yè)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 支票 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 標的物應置放于x 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 商標 、廠牌與編號。
(四) 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 盜竊 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 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帧?/p>
三、 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 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 強制執(zhí)行 。出賣人得申請 法院強制執(zhí)行 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 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 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 訴訟 (包括連帶保 證人 部分)以x x法院為第 一審 管轄 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 其他條件:
(一)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 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 債務 ,負 連帶責任 ,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 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 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x x x x年x月x日
第6篇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書
買受人:
出賣人: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附表一的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或買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兌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一)標的物應置放于xx(處所)。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二)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三)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四)標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五)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帧?/p>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如系開票據時,于該票據全部兌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或所開票據有任何一張不兌現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發(fā)信日為準),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包括連帶保證人部分)以xx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一)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二)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三年,自登記日起算。
(三)出賣人收回標的物十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或未兌付票據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四)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連帶保證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第7篇 產品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書
買受人:
住址:
身份證號:
出賣人:
住址:
身份證號:
茲因買受人向出賣人購買_____標的物,依動產擔保法規(guī)定,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買賣標的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買賣標的物業(yè)已交買受人占有使用,但買受人未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出賣人保有標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權。買受人使用標的物,應遵守下列條件:
標的物應置放于______。買受人妥善保管維護使用。未經出賣人書面同意,不得將標的物移離上述地點。
出賣人得隨時派員至標的物所在地點,檢查標的物的狀況。
買受人不得毀損標的物或涂滅標的物上名稱、商標、廠牌與編號。
標的物因火災、盜竊以及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而發(fā)生的損失,概歸買受人負擔。
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出借、讓與、出質、出賣、提供擔?;驗槠渌魏翁幏?。
三、買賣人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買受人取得所有權的條件: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時,買受人始行取得標的物所有權。
五、第三條所定付款,如買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況,經出賣人以掛號函發(fā)信期限三日催告,買受人仍未清償時,買受人并愿徑受強制執(zhí)行。出賣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買賣標的物。其已付價款,全部視為買受人使用標的物的折舊損害賠償,不得請求退還。如標的物有毀損,買受人應按出賣人通知的數額賠償。
六、買受人如將標的物保險,其受益人應列為出賣人。
七、就本契約所生糾紛之一切訴訟以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強制執(zhí)行收回標的物,則由標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轄。
八、其他條件:
雙方應即日向管轄登記機關,辦理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的登記。如買受人不協(xié)同出賣人辦理登記,任憑出賣人隨時收回標的物,并賠償出賣人的一切損失,買受人無異議。
本件動產擔保附條件買賣契約登記有效期間為_____年,自登記日起算。
出賣人收回標的物____日內,買受人得以現金繳付余額全部及償還出賣人收回的一切費用于出賣人后,領回原標的物。其領回位置,由買受人自理。
其他未定事項,概依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九、買受人的連帶保證人,就買受人因本契約而生的一切債務,負連帶責任,并愿拋棄民法保證各條內有關保證人和權利。連帶保證人所負責任,以保證至履行本契約所生全部債務時為止。保證人非經出賣人的書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
十、出賣人依第五條收回的買賣標的物,經拍賣所得的價金與買受人已付的價金合計總數不足清償全部貨款時,買受人及連帶保證人仍應負全部清償責任。
十一、本合同書一式____份,雙方各執(zhí)_____份。
買受人: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出賣人:
第8篇 買賣合同: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
歷史進入了市場經濟繁榮時代,市場經濟是信用經濟,信用經濟極大地促進的交易的活躍,經濟的繁榮,人們在經濟交往中講求誠信,社會提倡誠信。然而,誠信的背后是風險,信用經濟的本質特征在于交易雙方的利益實現存在著時間差 。這就意味著后實現利益的一方承載著一定的交易風險。作為信用供與方式之一的分期付款買賣,就是在買受人尚未支付全部價款的情況下,出賣人已將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了買受人。由于出賣人須在商品出賣后的一定時期內才能收回全部價款,所以必須承擔買受人因經濟狀況惡化(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行或者不愿履行支付價款義務的風險。因此,為了有效避免或者防止這類風險的發(fā)生,出賣人常常選擇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所有權保留制度以物權的效力來擔保債權的風險,在實踐中確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但該項制度屬于非典型性擔保 方式之一,在我國目前立法現狀尚不完善,立法機關在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過程中,因考慮到中國目前的信用欠缺,所有權保留制度在實際操作上尚有一定難度,故暫不對它作出規(guī)定,而留給學說繼續(xù)研究,讓司法裁判去建立調整規(guī)范。從而形成法解釋學上所稱的明知漏洞 。本文以法律實務的角度,就起草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設立所有權保留條款需注意的理論和實踐問題提出一些拙見,僅供同行交流和實踐操作借鑒之用。
一、所有權保留的概念及與其他傳統(tǒng)擔保制度之比較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買賣合同(尤其是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雖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條件(通常是指價款的一部或全部清償)成就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所有權,待條件成就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制度。
擔保方式有數種,哪一種最適合分期付款買賣呢?筆者認為是所有權保留制度。這一結論并不意味著民法上的傳統(tǒng)擔保制度與分期付款買賣的結合斷不可能。因為從理論上講,傳統(tǒng)擔保制度都可保障出賣人的價金債權之實現。在實際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也可以根據對買受人信用風險的把握,選擇單獨適用所有權保留或者除設立所有權保留之外再選擇保證擔保或抵押擔?;蛸|押擔保以增加責任人或責任財產來防范信用風險的發(fā)生。但就幾種制度相比較而言,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優(yōu)勢是很明顯的。具體些說,就保證制度而言,保證人不易尋覓,即使有人愿意提供保證,也多系有償,徒增交易費用,而且保證制度難以擺脫無法確定責任財產的陰影。質權制度的運用,出賣人難脫保管質物之累,且在交易外的標的物上設定負擔,勢必影響物盡其用 ;而在權利質押中,比如在股權質押中,由于股市的多變和質權的相對穩(wěn)定的矛盾,往往又以給出質人帶來利益上的損失為代價。抵押制度雖已在制度設計上對效益有所偏愛,但一方面抵押權設定手續(xù)較為麻煩,另一方面,抵押權實行手續(xù)相當煩瑣,效率不高,又不切實際。所有權保留制度則既不必求于人,也不必求諸他物,設定和實行也不煩瑣,方便而快捷,且以所有權為基礎的債的擔保,出賣人以所有人身份而受保護,法律地位至為牢固可靠,還可使買受人自覺使用他人之物,以加強買受人對價金債務的意識,敦促其履行剩余債務。即使在買受人破產的情況下,設立所有權保留的財產也不計入破產財產,出賣人可以直接行使取回權已清償其所欠債務。因此,所有權保留制度兼顧了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性,使其在分期付款買賣交易中得以廣泛地運用,二者如影隨形。而所有權保留制度發(fā)展的動因,也主要是分期付款買賣的廣泛利用 。
二、所有權保留制度的立法現狀
所有權保留制度源遠流長,可以追溯至古羅馬?!妒矸ā返诹淼?條規(guī)定:“出賣的物品縱經交付,非在買受人付清價款或提供擔保以滿足出賣人的要求后,其所有權并不轉移?!眱热菖c現代所有權保留極為相似。就我國現行立法而言,可以追溯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72條 。而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4條則可以認為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雛形 ?!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134條對此作了進一步的規(guī)定,其中第133條規(guī)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钡?34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敝档米⒁獾氖牵汉贤ǖ?34條的規(guī)定為指導性條款,而非強制性條款。因此,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適用該條款和約定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的條件。但從該法條表述來看,對所有權保留約定所附的條件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應當以買受人違約為前提。但總的來說,我國目前的立法只是所有權保留制度的基礎性依據,是引子,尚不足以構成整個所有權保留制度。
三、所有權保留的設立和表述
我國對所有權保留制度的立法是不完善的,尚在實踐探索中,但所有權保留對分期付款買賣交易出賣方權益的保護又顯得如此的重要。故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如何設立所有權保留條款,以及針對不同的標的物分期付款買賣,如何正確、合理的表述就變得極為重要。許多實際案例已表明,正因為合同中所有權保留條款約定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導致訴訟失利,給出賣人造成無法挽回的經濟損失。當然,所有權保留的表述并沒有固定的格式。筆者也只是經過實踐中摸索和思考后,提出一些指導性的意見,僅供參考之用。筆者認為:
第一、設立時應考慮標的物的性質,根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用途選擇適用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或者擴張的所有權保留。簡單的所有權保留是指賣方保留的所有權僅及于標的物本身。擴張的所有權保留是指賣方保留的所有權除及于標的物本身以外,還及于買方因處分該標的物如將貨物出售或將標的物制成的產品銷售而取得的收益。標的物的用途不同,所有權保留的約定也應有所區(qū)別。以工程車輛分期付款買賣為例,由于買受人取得工程車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使用工程車或者出租工程車來獲得收益。因此,在買賣合同中可以選擇適用簡單的所有權保留,甚至買賣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買受人不得將標的物再行轉讓、變賣或贈與。而在普通商品的批發(fā)買賣分期付款交易中,買受人購買商品的目的往往是將取得的商品再轉讓或再生產來掙取中間利潤,對于這種分期付款買賣,出賣人限制其轉讓或物權流動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符合訂立合同目的的,是故,對這種買賣,出賣人則選擇擴張的所有權保留為宜。
第二、在文字表述上應盡量與法條的表述相一致。盡量選擇用“未履行”、“不支付”、“未及時支付”等否定詞語,盡量避免用肯定的語言表述,如“支付完全部價款后”之類的表述,因為,如前所述,所有權保留的約定條件也有一定的限制,為保護買受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其正當的期待權,防止出賣人濫用所有權保留條款,法律要求該約定必須以買受人違約為前提,不以違約為前提的所有權保留約定應視無效約定。
第三、文字表述要盡量使用法言法語,語意明確,不含糊,前后之間不矛盾。當事人一旦行使所有權保留之權利,往往會訴諸法院,如果該表述語意不清,如將“所有權”表述成“法定處理權”,就會發(fā)生歧義,從而成為爭議焦點,而給訴訟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因此,建議應盡量使用內涵及外延明確的法言法語。而且,在同一表述中,不要出現前后相矛盾的情況,如前句講“標的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轉移”,而后一句講“買受人未支付全部價款的,標的物仍屬于出賣人所有”。因為設立所有權保留就是為了有效的排除“所有權自交付之時轉移”的一般法律規(guī)定。當然這里也存在一個理論問題,即法律為防止出賣人濫用所有權保留權力,非明示的要求該約定應以買受人違約為前提,也即“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但問題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受人履行支付貨款義務是分期進行的,之前依約履行義務并不意味著之后不違約,那么,在尚未出現違約的情況下,標的物應歸誰所有呢?既然不是出賣人所有,根據合同的相對性,那就是買受人所有了,而這又與所有權保留有效排除“所有權自交付之時轉移”相矛盾。在實務中,為有效排除該理論缺陷,在設立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表述中,應以買受人“未及時支付全部貨款”之類表述為宜。
四、取回權的設立和行使
筆者認為,在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約定了所有權保留的同時,應約定出賣人享有取回權。所有權保留約定與取回權的設立是相互相成的,都是所有權保留制度的重要內容。取回權是出賣人行使所有權保留之權利的內在要求。取回權是一種自力救濟權,可以不經過司法程序而自行完成。
就取回權的行使對合同的效力的影響問題,我國立法并沒有對此作出規(guī)定,各國立法也此也有不同的立場。其中德國《分期付款買賣法》第五條規(guī)定,出賣人基于保留所有權取回標的物時,得為解除契約。即認為出賣人行使取回權后必須解除合同。而美國《統(tǒng)一商法典》在這個問題上則認為,取回權行使前提是債務人履行遲延,但并未賦予擔保人(出賣人)解除合同的權利。取回制度的意旨在實現合同,而非解除合同,故學者稱之為“實現合同的簡單救濟法?!?筆者認為,我國未來立法應以承認取回權行使的獨立存在價值,否認其與合同解除之間的必然聯系為宜。即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賣合同仍然存在,價金請求權若尚未超過時效的,出賣人仍可請求,并在買受人給付價金時,返還標的物。這樣處理,有利于維護合同的穩(wěn)定性,限度的促成交易,避免當事人交易意圖輕易受挫。而“出賣人保留所有權的目的即在于保障價金債權,故出賣人基于保留之所有權,取回標的物者,其目的亦在滿足未償之價金債權?!?出賣人將標的物取回后,可以將該標的物依法拍賣,所得價金,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再充原本,如有剩余應返還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有權繼續(xù)追償。鑒于我國目前立法現狀,筆者建議:合同當事人在設立所有權保留時,應對上述問題加以明確的約定,以防止訴訟爭議的出現。
五、解除權的設立和行使
當事人可以約定單方行使解除權的條件,當條件成就時,有享有解除權的一方當事人選擇行使或不行使。如上所述,筆者認為,所有權保留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依約行使取回權并不以解除合同為代價,出賣人可以自由選擇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買受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并承擔違約責任。但解除權的行使則應該以書面形式作出,自送達對方當事人時生效。當然,解除權的行使應當及時,被解除一方享有催告權。而就合同解除的效力問題,我國法律未作明確規(guī)定。一般認為應當恢復原狀,回到合同訂立時的狀態(tài),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其所受領之價款應返還買受人;買受人對使用標的物之代價及所致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由于出賣人的實際經濟損失往往難以估算,也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或者估算的費用成本比較高,給實際訴訟帶來了不小的麻煩。為避免該麻煩的發(fā)生,建議在訂立合同時事前約定解除合同后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同時約定該條款不受合同解除之影響。
六、所有權保留相關問題研究
(一) 所有權保留的對內對外效力
所有權保留情況下,出賣人繼續(xù)享有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則享有期待權。就其對內效力而言一般沒有異議,作為合同當事人,應受有效合同的拘束,所有權保留約定對合同買賣雙方及合同其他當事人均有拘束力。而如果出賣人或者買受人將所有權保留的標的物再行轉讓,則會出現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問題,對此,一般觀點認為,不論動產還是不動產買賣,看所有權保留是否登記來對抗善意第三人。依法辦理了登記,則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否則,則不能。
筆者對前一個觀點沒有異議,對后一個觀點持不同的看法,筆者認為,應區(qū)別情況而定:就出賣人“一物二賣”問題,要看標的物是不動產還是動產,如果是不動產,第三人沒有惡意并依法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可以對抗買受人,買受人以此遭受的損失,只能向出賣人提出;如果是動產,由于動產標的物一般為買受人占有,出賣人只能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將標的物讓與給第三人,這時,即使第三人為善意,買受人指向標的物的所有權的期待權也不消滅。因為在指示交付場合,受讓人本就應該承擔更高的調查義務。就買受人將標的物再轉讓問題,如果標的物是不動產,則第三人因實際不能實現辦理過戶登記而不能對抗出賣人;如果標的物是動產,根據買受人取得標的物的用途不同,可以根據合同分為允許再轉讓和不允許再轉讓,但不論何種情況,善意第三人均可以對抗出賣人。
(二) 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
我國現行合同法第142條已明確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上,我國奉行交付主義,而非所有權人主義,當然也不排除當事人自由約定。因此,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也一樣,標的物的風險轉移如未另有約定,自交付之時轉移。當然,合同法第143-147條的特殊情況下風險轉移問題作出了較全面的規(guī)定,對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風險轉移問題同樣有效,這里不再敖述。
(三) 所有權保留優(yōu)先權體現問題
所有權保留條款的設立對出賣人而言的一大好處是當買受人依法宣告破產后,出賣人享有破產取回權,而避免被當作普通債權人對待。破產取回權,是指破產管理人占有不屬于破產財團之他人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得不依破產清算程序,從破產管理人占有的財產中取回其財產的權利。所有權保留的優(yōu)先權在這里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所有權保留的優(yōu)先權也體現在它能有效對抗買受人的其他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扣押該保留財產上。《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zhí)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guī)定》第18條規(guī)定:“被執(zhí)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并實際占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zhí)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余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yōu)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該準許,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該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zhí)行人的申請,執(zhí)行被執(zhí)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在這里,所有權保留的優(yōu)先權體現在出賣人有權提出第三人執(zhí)行異議,有權選擇接收申請執(zhí)行人的代為給付,同意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yōu)先支付或者依法解除合同之權利。
第9篇 2023年買賣合同司法解釋:所有權保留
六、所有權保留
第三十四條 買賣合同當事人主張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條關于標的物所有權保留的規(guī)定適用于不動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
(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
(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 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guī)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七條 出賣人取回標的物后,買受人在雙方約定的或者出賣人指定的回贖期間內,消除出賣人取回標的物的事由,主張回贖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在回贖期間內沒有回贖標的物的,出賣人可以另行出賣標的物。
出賣人另行出賣標的物的,出賣所得價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費用、再交易費用、利息、未清償的價金后仍有剩余的,應返還原買受人;如有不足,出賣人要求原買受人清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原買受人有證據證明出賣人另行出賣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