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腫瘤管理制度是為了確保醫(yī)療機構在腫瘤診療過程中,能夠提供高質量、安全、有效的醫(yī)療服務,它涵蓋了從預防、診斷、治療到康復的全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和專業(yè)的協同工作。
包括哪些方面
1. 預防與篩查:制定規(guī)范的腫瘤篩查程序,確保早期發(fā)現和預防。
2. 診斷流程:明確病理診斷標準,規(guī)范影像學檢查和實驗室檢測。
3. 治療方案:建立多學科會診制度,制定個性化治療策略。
4. 患者管理:包括患者信息保密、知情同意、心理疏導等。
5. 質量控制:定期評估治療效果,監(jiān)測并降低醫(yī)療差錯。
6. 科研與教育:鼓勵臨床研究,提升醫(yī)護人員的專業(yè)水平。
7. 倫理與法律:遵守醫(yī)療倫理,確保醫(yī)療服務的合法性。
重要性
腫瘤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患者權益:通過規(guī)范的診療流程,保障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生命健康權。
2. 提高醫(yī)療質量:統一標準,減少診療誤差,提升治療成功率。
3. 促進科研進步:鼓勵創(chuàng)新,推動腫瘤治療技術的發(fā)展。
4. 資源優(yōu)化配置:合理分配醫(yī)療資源,降低不必要的醫(yī)療成本。
5. 維護醫(yī)院聲譽:通過良好的管理制度,樹立醫(yī)院專業(yè)形象。
方案
1. 制定詳細指南:編寫腫瘤診療操作手冊,明確每個環(huán)節(jié)的標準操作流程。
2. 培訓與考核:定期對醫(yī)護人員進行制度培訓,通過考核確保其掌握。
3. 建立多學科團隊:組織腫瘤專家團隊,共同討論復雜病例,制定最佳治療方案。
4. 信息化建設:利用電子病歷系統,實現患者信息的共享與追蹤。
5. 設立質控部門:設立專門的質量控制部門,定期審查并改進制度執(zhí)行情況。
6. 患者反饋機制:建立患者滿意度調查,及時了解并解決患者關切的問題。
7. 持續(xù)改進:根據醫(yī)療實踐和科研進展,不斷更新和完善管理制度。
腫瘤管理制度的實施需要全院上下共同努力,通過科學化、精細化的管理,我們才能為患者提供更為優(yōu)質、安全的腫瘤醫(yī)療服務。
腫瘤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腫瘤醫(yī)院送閱傳閱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腫瘤醫(yī)院送閱、傳閱文件保密管理制度
1、呈送領導人指示的文件,應進行登記,領導人批示后,應退還辦文部門,領導人之間不得橫向傳批文件,不應把批文直接交承辦單位。
2、傳閱文件一律采取直傳方式,經管文件的人員應逐件登記送閱文人,閱后退回,要清點份數,閱文人之間不得橫向傳閱。
3、傳閱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過兩天,急件閱后即退,不得任意積壓與延長時間。
4、傳閱夾內的文件,不許隨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須經收發(fā)人員同意,并辦理借閱手續(xù)。不得擅自擴大文件的傳閱范圍。
5、文件閱畢后,必須簽注姓名(全稱)及時間。
6、傳閱文件必須注意保存與愛護,不得污損或丟失。
7、凡發(fā)給領導干部私人圈閱的各類文件,在年終必須按規(guī)定清退。
第2篇 腫瘤醫(yī)院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腫瘤醫(yī)院的保密工作管理制度
1、保守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國家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職責,各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守黨和國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guī)定程序依法辦事。
2、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做到: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秘密事項;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3,建立健全收發(fā)文制度,各科室要有專人負責履行文件登記、管理和清退工作,發(fā)現屬于國家秘級文件資料丟失、被竊、泄密時,必須立即報告,及時追查,力挽損失。
4,各部門年終清退與本部門無關的并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須進行銷毀或碎紙?zhí)幚?不得擅自出售。
5、檔案專、兼職管理人員對秘密檔案材料應嚴加管理,嚴格傳遞、借閱手續(xù),如需借閱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在檔案閱覽室內查閱,不準帶出檔案室,不準摘抄;檔案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利用范圍,以確保檔案的安全。
6、計算機房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進入機房必須進行審批和登記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的應用管理。凡秘密數據的傳輸和存貯均應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錄有文件的軟盤信息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
第3篇 某腫瘤醫(yī)院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制度
腫瘤醫(yī)院干部人事檔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干部檔案查(借)閱制度
1、查(借)閱人員必須是_黨員,持有《查閱干部檔案審批表》。不得憑借調查證明材料介紹信和其它聯系工作介紹信查閱干部人事檔案。
2、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根據規(guī)定,確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并對提供查閱的檔案進行登記。
3、任何人不得查閱或借閱本人及其直系親屬的干部人事檔案。
4、查閱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密或擅自向外公布檔案內容。
5、查閱人員要愛護干部人事檔案,嚴禁在檔案材料上圈畫、批注、涂改、折疊,不得抽換、拆散檔案材料。
6、未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復制干部人事檔案材料;不允許把檔案內容抄在筆記本上,摘錄的材料要細致核對,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蓋公章后,方可使用。
7、干部人事檔案一般不借出,因特殊需要,須按查(借)閱干部人事檔案的審批手續(xù)辦理,并填寫借條,借出的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無關人員翻閱,不得轉借,不得復制,限期歸還。
(二)干部人事檔案計算機管理制度
1、愛護機器設備,熟悉機器性能,按程序規(guī)范操作。
2、充分發(fā)揮《干部人事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的功能,建立完整的檔案信息數據庫,利用該系統完成檔案查借閱、轉遞、目錄及零散材料的管理和四統一管理。
3、以干部人事檔案和干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正式文件為依據采集信息并及時維護,確保信息內容的準確、完整和新鮮。
4、新進干部檔案和零散材料的信息錄入在三日內完成;干部檔案索引每半年打印一次;日常管理信息每年匯總一次,并做好有關資料的立卷工作。
5、對新維護的檔案管理信息要及時備份,并登記備份的時間和主要內容。
6、不得隨意使用外來磁盤,確需要使用時要進行病毒檢查,防止機器故障造成信息的損壞和丟失。
7、未經批準不得提供、復制干部信息,無關人員不得查看干部信息,貯有保密信息的載體嚴禁外傳。軟件應由專人保管。
8、利用干檔信息對干部隊伍進行綜合分析,為領導決策提供服務。
(三)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補充制度
1、按照中組部《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歸檔規(guī)定》,經常通過有關部門收集干部任免、調動、考察考核、培訓、獎懲等工作中新形成的反映干部德、能、勤、績的材料,充實檔案內容。
2、收集的干部人事檔案必須是組織上形成的,或是組織上審定認可的材料,未經組織同意,個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收集。
3、凡新參加工作的國家干部、地方新安置的部隊轉業(yè)干部,都應填寫干部履歷表,審核后,補充進干部人事檔案。
4、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形成部門,在材料形成后的一個月內,將材料主動送交主管干部人事檔案的部門歸檔。
5、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信息,及時、主動地向有關部門索要應歸檔材料。
6、注意做好材料收集中的安全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材料內容。
7、認真辦理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收集登記和交接手續(xù)。
(四)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鑒別歸檔制度
1、對收集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必須根據中組部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認真鑒別,不屬歸檔的材料不得擅自歸檔。
2、歸檔的材料必須真實、完整,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xù)完備。
3、不屬歸檔范圍的材料,可分別情況,予以處理。凡銷毀材料,必須詳細登記,并報主管負責人審查批準。
4、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必須是鉛印、膠印、油印或用藍黑墨水、碳素墨水、墨汁書寫。凡圓珠筆、鉛筆、紅墨水、純監(jiān)墨水書寫的材料,必須經過復制方可歸檔。
5、歸入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均應按照《干部檔案整理工作細則》進行整理立卷。
(五)干部人事檔案轉遞制度
1、轉遞干部人事檔案或材料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2、縣及相當于縣以上的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可以直接轉遞干部檔案。
3、轉出的檔案必須完整齊全,并按規(guī)定經過認真的整理裝訂,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轉出。
4、干部人事檔案應通過機要交通轉遞或派專人送取,不準郵寄或交干部自帶。
5、轉遞檔案必須填寫干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辦理登記手續(xù)。
6、接受單位收到檔案后,應認真核對,并在干部人事檔案轉遞通知單的回執(zhí)上簽名蓋章,立即退回。逾期一個月未退回,轉出單位要查詢,以防丟失。
7、干部人事檔案應隨著干部的工作調動或職務的變動及時轉遞,避免人檔分離。
8、凡是轉出的干部人事檔案或材料均應嚴密包封,并加蓋機密章。
(六)干部人事檔案檢查核對制度
1、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對所管理的檔案要定期地進行檢查核對,一般每半年核對一次,發(fā)現問題,及時解決。
2、凡提供利用的干部人事檔案,在收回時,要嚴格檢查,經核對無誤后,方可入庫。
3、整理好的干部人事檔案入庫前,要逐人、逐卷、逐份、逐頁進行檢查核對,發(fā)現差錯,及時糾正。
4、轉出和接受干部人事檔案時,應將材料與目錄檢查核對一遍,防止張冠李戴或缺少材料。
5、凡收集的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應檢查是否屬于歸檔材料,是否完整齊全,是否符合歸檔要求,是否手續(xù)完備。
6、輸入計算機的干部人事信息須與干部人事檔案核對無誤后,方可使用。
(七)干部人事檔案保管保密制度
1、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保守秘密法》,做好干部人事檔案的保管保密工作。
2、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設立專用檔案庫房(室),配置鐵質檔案柜,妥善保管干部人事檔案。
3、干部人事檔案庫房(室)必須備有防火、防潮、防蛀、防盜、防光、防高溫等設施。安全措施應經常檢查,保持庫房的清潔和適宜的溫、濕度。
4、干部人事檔案庫房(房)和檔案拒,應明確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工作變動時,必須辦理好交接手續(xù)。
5、非管理及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檔案庫房(室)。
6、嚴禁用電話、電報索取或提供有關干部的全面材料和涉及干部政治歷史問題或其它重要問題的材料。
7、不得向無關人員談論泄露有關干部人事檔案的內容。
8、嚴禁任何人攜帶干部人事檔案材料進入公共場所和娛樂場所。
9、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種草稿、廢紙等,不得亂扔、亂拋,一律按保密紙?zhí)幚砘蜾N毀。
(八)
送交干部人事檔案材料制度
1、各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教育培訓、審計培訓、審計、統戰(zhàn)等部門,應建立送交干部人事檔案材料歸檔的工作制度。
2、干部人事檔案材料的形成部門,應在材料形成的一個月內,主動送交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3、任何組織與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積壓、滯留應歸檔的材料。
4、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應與各有關部門建立聯系制度,保持收集材料的渠道暢通。
5、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對未能按時遞交檔案材料的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
第4篇 某腫瘤醫(yī)院人事勞動管理制度
腫瘤醫(yī)院人事勞動管理制度
(一)人員錄用及引進
1、進人應根據工作需要,結合本院人員總編制,各類人員結構等因素統籌考慮,引進各類人員應嚴格控制在上級核批的年度增員計劃內。
2、錄用及引進人員條件的掌握:
⑴學歷:臨床科室和醫(yī)技科室診斷崗位的人員必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的學歷,醫(yī)技科室技術崗位和其它技術崗位上的人員,必須具有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錄用及引進人員必須專業(yè)對口。
⑵年齡:正高職務應小于45周歲,副高職務及碩士研究生應小于40周歲。對急需引進的學科帶頭人、緊缺人才,按市相關文件辦理。
3、錄用及引進手續(xù):
嚴格把好進人關,對擬引進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黨務行政管理人員,應參加人保局和衛(wèi)生局統一組織的考試;擬錄用的工人應進行業(yè)務技能的考核。經考試考核及體檢合格,并經院領導辦公會研究同意后,按規(guī)定程序辦理調動手續(xù)。
如職工配偶、子女要求調入(分配)本院工作也應遵循上述各項規(guī)定,不搞特殊對待。
(二)職工調出
1、調出基本條件的掌握:
⑴對黨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的調動(含夫妻分居兩地、隨軍、組織調動等)予以支持,及時辦理調動手續(xù)。
⑵對學非所用,難以發(fā)揮作用的人員在保證工作需要前提下,可作照顧性調動。
⑶對家庭確有特殊困難職工的調動,在保證工作需要前提下,可酌情作照顧性調動。
⑷對因各種原因,院部或科室未予聘任的待聘人員,允許向院外流動。
2、人員調動一般每年下半年集中討論一次,經同意調出的人員,自發(fā)商調函之日起,本市三個月內,本省外市、外省市六個月內必須辦畢調動手續(xù)。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能調出的,作自動放棄處理。
3、調動手續(xù):
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提出充分理由經所在科室提出意見,由醫(yī)院根據人事政策和原則統籌安排,經院領導辦公會議討論同意后,方可發(fā)商調函。
(三)院內調配及管理
1、為保證工作正常開展,院部及各部門、科室可根據實際需要和管理范圍,對職工工作崗位進行調整,調整崗位原則上不改變所學專業(yè)或從事專業(yè)。
2、院內調配及管理辦法:
⑴各部門、科室內的人員調配:
①臨床、醫(yī)技、職能科室人員由各科所在科室調配、管理使用。
②護理人員由護理部統一調配,所在病區(qū)或科室管理。
③財會人員由財務科統一調配,由所在科室管理。
各科財會人員休假,應同時征得財務科同意,業(yè)務上由財務科統管。
④工勤人員由總務科統一調配,其中各臨床醫(yī)技科室的工勤人員,由人事科會同總務科調配,由所在科室或班組管理。
⑤上述人員的內部調配,事先應與人事科取得聯系,予以備案。
⑥對副護士長以上干部及改變技術工種的工勤人員的調動,應先與人事科商量,經院領導同意后方可調動。
⑵各部門、科室之間的調配:
各職能部門、臨床、醫(yī)技科室、護理部內部人員的調動,應由有關科室提出意見,報請領導討論同意后方可調動。
⑶各類臨時工,向人事科申請計劃,總務科聘請,并由總務科統一調配,由所在科室管理使用,錄用后將名冊交人事科備案。
⑷職工接到崗位調整通知后,要遵守組織紀律,服從工作安排,應在組織正式談話次日起三天內,到新崗位報到上班,無正當理由擅自不到新崗位報到上班的,并拒不接受組織批評教育的,從第四天起,原科室不再安排日常工作,并停止考勤,按曠工處理。
(四)考勤制度
1、人事科負責全院考勤的收集、整理和統計,并進行考核。
2、各科室每月3日前將上月考勤表報人事科(遇節(jié)假日順延)。
3、考勤內容,包括出勤、公休假、病假、事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等。
4、人事科對各科室執(zhí)行考勤制度和違反考勤制度有關規(guī)定人員,按醫(yī)院管理條例的有關條款進行懲處。
5、人事科對考勤中出現的問題應立即向有關科室進行反饋,并協商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6、做好每年度本部門工作總結,并根據醫(yī)院和部門發(fā)展情況制定下年度工作計劃
(五)職工請休假制度
為加強請休假的管理,嚴格執(zhí)行職工休假規(guī)定,保證醫(y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運行,根據國務院、省、市職工休假政策,結合我院實際制訂職工請休假制度。
1、病假
(1)本院職工生病,應由相關臨床醫(yī)師診治,需休病假者由診治醫(yī)師出具證明,急診由值班醫(yī)師開病假證明,時間不超過三天,需繼續(xù)休息者必須經相關臨床醫(yī)師重新開具病假證明,并經醫(yī)務處審核蓋章后休息。
(2)慢性病患者外院病情證明無效。在外院急診、本院轉外院就診者及在外院住院治療的病假證明,須經本院醫(yī)師簽署意見后方能生效。
(3)病假六個月后要求復工者,應由保健醫(yī)師及有關醫(yī)生會診同意,出具證明后方可復工,復工一個月內,舊病復發(fā)又請病假,則復工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xù)計算。
(4)病假期間如遇節(jié)假日,不得另行補假。
(5)病休者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病假兩個月以內發(fā)給原工資,超過二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6)工作年限滿十年或十年以上的,病假六個月以內發(fā)給原工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2、婚假、生育假、哺乳假
(1)婚假:職工本人結婚,給假三天。
(2)晚婚假:男年滿二十五周歲或者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婚,為晚婚。對晚婚的,延長婚假十天。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3)生育假:女職工生育,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
(4)哺乳假:
如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日工作中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有不滿周歲的嬰兒送離本市撫養(yǎng)者,不再享受哺乳假。
3、喪假
職工的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給喪假三天。
4、事假
除病、生育、婚、喪假外,因私事確需職工本人在工作時間內處理的可請事假,每人每年累計事假不超過15天,事假15天內工資照發(fā),全年累計事假超過15天的,超過的天數扣發(fā)本人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十。
事假1天由科室負責人批準報人事科備案;事假1天以上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科批準,7天以上由院分管領導批準。
5、探親假
(1)凡參加工作滿一年的本院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加半個白天,或配偶居住在距職工所在地六十華里以上的,下同),可以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guī)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3)學徒工、熟練工、見習生、實習生、試用人員在學習、見習、實習試用期內不能享受本規(guī)定待遇。上述人員在上半年實習試用期滿的,下半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滿的從下一年起開始享受。
(4)《探親規(guī)定》所稱父母,包括養(yǎng)父母和職工自幼父母雙亡由他人撫養(yǎng)長大,現在受職工供養(yǎng)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5)被臨時派外地工作或學習、進修連續(xù)一年以上,短期內又不能回單位工作的職工,可享受探親規(guī)定待遇,但脫產在校學習的職工,應利用寒暑假探親,每年可按探親規(guī)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
(6)符合探親條件的未婚職工,利用探親假到外地結婚的,可按探望父母所需的往返路費報銷,超過部分自理。職工結婚一年后,按規(guī)定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7)職工是否列為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對象,一律以職工的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確定,職工與父母戶口不在一起,在按規(guī)定探望父母時,其路費報銷和路程假按到父母戶口所在地計算。
(8)職工的父母親和職工的配偶同居一地,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父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9)職工因配偶死亡或離婚,從失去配偶滿一年后到再婚前,可參照未婚職工的規(guī)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10)享受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待遇的已婚職工,在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經各級行政領導批準即可探親。
(11)女職工到配偶工作地生育,超過產假后,又與配偶繼續(xù)團聚三十天以上的雙方當年都不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路費可按探親規(guī)定報銷一次。
(12)職工因病假或事假和利用出差機會,與配偶團聚累計超過探親假規(guī)定天數的,可按規(guī)定報銷一次往返路費,但不再享受探親假。
(13)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的節(jié)日在內。
(14)職工探望配偶的往返路費報銷應憑對方單位出具的未享受探親假的證明。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由本人自理,超過的部分由所在單位負責。
(15)職工探親往返旅途中,遇有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沖毀道路等,造成交通受阻,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崗位的,在持有當地交通機關證明,向各級行政領導提出申請獲準后,其超假部分可以算作探親路程假期,但是,屬于一般的轉車、候車時間或車船行駛延誤時間等原因,即使持有關證明,仍應按事假處理。
(16)職工探親要服從所在科室的安排,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其假期原則上不要分開使用,如需分開使用假期時,由所在科室負責人批準假期也只能分兩次使用,但不得影響工作的正常進行,其往返路費只報銷一次,路程假只計算一次。
(17)職工配偶是軍隊干部的,其探親待遇按1964年7月27日中勞薪字296號文件精神和通委發(fā)[1993]8號文件精神執(zhí)行,即:軍隊干部一方未利用年休假探親的,職工一方到部隊探親時,本人標準工資、獎金照發(fā)。軍隊干部一方,如果已經利用年休假探親,職工一方因有特殊情況需要再往部隊探親時,經院領導批準,可給予一次探親假,假期最多不超過30天,假期內本人的標準工作照發(fā),探親往返路費自理。
軍隊干部一方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職工一方所在地團聚時,職工一方可按探親規(guī)定享受其探親假和報銷往返路費。
在同一年內,如果職工一方已經享受探親待遇,而軍隊干部一方又利用年休假探親的,職工一方原報銷的往返路費應該退回。
(18)有關探親路費報銷具體辦法,按財政部門的規(guī)定執(zhí)行。
(19)本規(guī)定只適用于職工在國內探親。職工出國和去港、澳、臺探親的,按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對出國、出境人員的探親規(guī)定辦理。
注:以上規(guī)定的文件依據為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江蘇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zhí)行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guī)定〉的實施細則》。
6、放射假
放射科、放療科、同位素室等工作人員,可休放射假,放射休假均以接觸放射線一年為計算標準,每年休假30天,不滿一年者按標準折算,同時享受兩種以上休假的,可選擇一種休假;凡休探親假的,可報銷路費一次。
7、職工帶薪年休假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514號)和《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事部令第9號),為確保職工權益落到實處,各科室應在每年年初,在征求本人意見的基礎上,制訂科室職工休假計劃,并報人事科備案。
(2)職工連續(xù)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3)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guī)定不扣工資的;
②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③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5)幾個具體問題的處理:
①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因享受放射假,按《條例》規(guī)定,不再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
②合同制職工參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執(zhí)行;
③職工帶薪年休假可分兩次安排;
④職工帶薪年休假在考勤表中予以記載;
⑤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工傷等不計入年休假假期,按上級規(guī)定另行審批;
⑥職工帶薪年休假不得不批而休或先休而后批,如發(fā)生上述行為,按醫(yī)院獎懲考核細則處理。
8、休假審批程序及權限:
(1)病假:按本制度病假第1-2條執(zhí)行。
(2)生育假:由接產醫(yī)院出具生育證明,經保健科簽署意見蓋章后生效。
(3)放射假:由科室制訂休假計劃,本人提出休假申請,填寫《休假申請單》,科主任審批,在月考勤中記錄。
(4)婚假、喪假、事假、探親假、帶薪年休假由職工本人提出休假申請,必須填寫《休假申請單》,科室副主任以上干部休假,由分管院領導批準,交人事科登記,其他人員由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后,報人事科批準。
(5)職工休假必須按國家法規(guī)及本院的請休假制度執(zhí)行,任何個人及科室不得擅自增加休假期限。各科室要嚴格執(zhí)行審批制度,職工休假應先審批后休假,若先休后批或不批而休,一經發(fā)現,一律按院考核規(guī)定處理。同時,各科室應將職工休假情況及時準確地記入考勤表,對不記入考勤表的,按規(guī)定扣科室管理分。
(六)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其他事業(yè)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意見的通知》(蘇人社發(fā)[2022]158號)精神和《關于印發(fā)的通知》(徐人社發(fā)[2022]337號)精神,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定本工資制度。
一、崗位績效工資制度
事業(yè)單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崗位績效工資由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四部分組成,其中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為基本工資。
(一)崗位工資
崗位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所聘崗位的職責和要求。事業(yè)單位分為專業(yè)技術崗位、管理崗位和工勤崗位。專業(yè)技術崗位設置13個等級,管理崗位設置10個等級,工勤技能崗位設置5個等級,普通工崗位不分等級。不同等級的崗位對應不同的工資標準。工作人員按所聘崗位執(zhí)行相應的崗位工資標準,發(fā)現標準見蘇人通[2006]322號文。
(二)薪級工資
薪級工資主要體現工作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資歷。對專業(yè)技術和管理人員設置65個薪級,對工人設置40個薪級,每個薪級對應一個工資標準。對不同崗位規(guī)定不同的起點薪級。工作人員根據工作表現、資歷和所聘崗位等因素確定薪級執(zhí)行相應的薪級工資標準,發(fā)放標準見蘇人通[2006]322號文。
(三)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原工資中職務(崗位)津貼、綜合補貼、誤餐補貼、院內待遇和崗位補貼等統一績效工資。
1、基礎性績效工資
基礎性績效工資分崗位津貼、生活補貼兩項崗位津貼的具體發(fā)放辦法和標準根據工作人員的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適當拉開差距合理確定,發(fā)放標準見蘇人社發(fā)[2022]158號文。生活補貼按照統一標準發(fā)放,在職人員均為1350元。
2、獎勵性績效工資
見醫(yī)院績效考核分配方案。
(四)津貼補貼
保留原有的護齡津貼和衛(wèi)生津貼,按原規(guī)定的標準執(zhí)行。實施績效工資后,仍保留原有的改革性補貼:上下班交通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實施
(一)實施對象
實施對象為單位的在冊的正式在職人員
(二)正常增加薪級工資
年度考核結果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員,每年增加一級薪級工資,并從第二年的1月執(zhí)行。
(三)崗位變動人員工資調整
工作人員崗位變動后,從變動的下月起執(zhí)行新聘崗位的工資標準。
(四)新進人員工資待遇
1、在編人員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