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guī)章制度包括哪些
g公司的員工交接管理規(guī)章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交接內容:詳細列出員工離職或職位變動時需交接的工作任務、項目進度、文件資料、客戶信息及公司資產等。
2. 交接程序:規(guī)定交接雙方的職責,如提前通知、制定交接計劃、簽署交接清單等。
3. 評估機制:設定對交接效果的評估標準,確保工作連續(xù)性不受影響。
4. 法律責任:明確違反交接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以保障公司利益。
作用和意義
這些規(guī)章制度旨在:
1. 確保業(yè)務連續(xù)性:通過規(guī)范化的交接流程,減少因人員變動帶來的工作中斷。
2. 保護公司資產:防止重要信息丟失或泄露,保障公司財產安全。
3. 提升效率:清晰的交接流程能幫助新任員工快速熟悉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維護團隊穩(wěn)定性:通過制度化管理,降低員工離職對公司的影響。
怎么制定
制定g公司員工交接管理制度應遵循以下步驟:
1. 收集需求:從各部門收集關于交接管理的具體需求和問題。
2. 參考最佳實踐:借鑒行業(yè)內成功的交接管理案例。
3. 制定草案: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寫初步規(guī)章制度。
4. 征求意見:廣泛征求員工和管理層的意見,進行修訂。
5. 實施與反饋:試行規(guī)章制度,收集反饋,適時調整完善。
g公司員工交接管理規(guī)章制度范文
第1篇 g公司員工交接管理規(guī)章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單位人員名冊。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3、 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jiān)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jiān)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由監(jiān)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三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后,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于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2篇 _公司員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單位人員名冊。
2、未辦及未了事項。
3、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jiān)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jiān)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由監(jiān)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三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后,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于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3篇 某公司員工交接管理制度
公司員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單位人員名冊。
2、未辦及未了事項。
3、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jiān)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jiān)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由監(jiān)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三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后,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于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4篇 公司員工交接管理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單位人員名冊。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3、 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jiān)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jiān)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由監(jiān)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三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后,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于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5篇 公司員工交接制度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
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單位人員名冊。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3、 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jiān)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jiān)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由監(jiān)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三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第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后,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于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6篇 公司員工交接管理規(guī)章制度格式怎樣的
一、本公司員工交卸部分1. 主管人員交卸。
2. 經管人員交卸。
二、稱主管人員者為主管各級單位的人員。
稱經管人員者為直接經管財物或事務的人員。
三、主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單位人員名冊。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3、 主管財務及事務。
四、經管人員應就下列事項分別造冊辦理移交。
1、 所經管的財物事務。
2、 未辦及未了事項。
五、一級單位主管人員交卸時應由公司負責人派員監(jiān)交,二級單位以下人員交卸時可由該單位主管人員監(jiān)交。
六、本公司員工的交接,如發(fā)生爭執(zhí)應由監(jiān)交人述明經過,會同移交人及接收人擬具處理意見呈報上級主管核定。
七、主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
第三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八、經管人員移交應于交卸之日將
第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移交完畢。
九、主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經管人員移交時,應由后任會同監(jiān)交人依移交表冊逐項點收清楚,于前任移交后三日內接收完畢,檢齊移交清冊與前任及監(jiān)交人會簽呈報。
十一、 各級人員移交應親自辦理,其因特別原因,經核準后,指定負責人代為辦理交卸時,所有一切責任仍由原移交人負責。
十二、 各級人員過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責令于10日內交卸清楚,其缺少公物或至公司受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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