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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匯編(3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93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有哪些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事故調查機制,用于確定事故原因和責任人;二是責任劃分,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安全職責;三是處罰規(guī)定,針對不同級別的事故和責任人的行為設定相應的懲處措施;四是預防措施,強調事前預防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內容是什么

該制度的內容詳細規(guī)定了事故發(fā)生后的處理流程,包括成立調查小組、收集證據、分析事故原因等步驟。在責任劃分上,明確了從高級管理層到一線員工的安全管理職責,確保每個人都有清晰的安全意識和行動指南。對于違規(guī)行為,制度設定了警告、罰款、職務調整直至解雇等不同層次的處罰,旨在強化責任意識。強調定期進行安全培訓和風險評估,以減少事故的發(fā)生。

重點

制度的重點在于建立全面的責任體系,強調“人人有責”,從源頭上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制度的執(zhí)行力度和公正性是關鍵,必須保證所有人員無論職位高低,一旦違反安全規(guī)定,都將受到相應處罰。此外,預防措施的落實和持續(xù)改進是制度能否有效運行的保障,需要管理層的重視和支持。

存在的問題

盡管制度設計較為完善,但在實際操作中仍存在一些挑戰(zhàn)。比如,事故調查可能存在主觀因素影響,導致責任認定不公;部分員工可能對安全培訓敷衍了事,缺乏真正的安全意識;制度執(zhí)行的監(jiān)督機制可能不夠健全,使得違規(guī)行為未能及時糾正。這些問題需要通過加強內部審計、提升員工參與度和提高管理層的執(zhí)行力來逐步解決。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追查處理程序,嚴肅對事故責任者的追究,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公司安全風險抵押和安全獎懲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所屬各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fā)生各類人身傷亡事故和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事故匯報、應急、責任追究、處理等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事故匯報必須及時、準確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事故,不得偽造事故現場、篡改與事故相關的原始資料。

第四條事故追查處理必須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追查處理事故直接責任者的同時,必須追究相關管理人員、有關領導及事故單位的責任。

第五條事故追查處理必須堅持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職工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防范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的四不放過原則。

第六條對事故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理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種。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降)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行政處罰包括黃牌警告、罰款、責令停產整頓等。

第七條公司各級安全管理部門,按照事故處理權限有關規(guī)定,進行事故追查處理。

第二章事故匯報

第八條事故發(fā)生時,現場工作人員在緊急避險、緊急救援事故的同時必須立即用電話將事故性質、地點、受傷和遇難人員等情況匯報調度室、本車間值班干部。

第九條調度室接到事故匯報后,在對事故搶救做出應急反應的同時必須立即匯報公司值班領導和有關部室(車間)值班人員。公司值班領導接到事故匯報后,立即匯報集團公司調度室,公司調度室應立即匯報集團公司值班領導及公司其他領導和公司有關部室值班人員,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質和搶救的需要,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

第十條事故匯報內容:

(一)事故發(fā)生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二)事故簡要經過(包括搶救情況);

(三)事故傷亡情況或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

(四)已經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應當匯報的情況。

第十一條事故周報、月報、季報、年報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上報。

第三章事故應急

第十二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車間、公司要立即啟動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防止事故擴大,盡量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十三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公司領導、相關部室人員,必須立即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搶險救援,不得擅離職守。

發(fā)生輕傷事故,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協(xié)調、指揮救援工作。

發(fā)生重傷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趕赴事故現場,協(xié)調、指揮救援工作。

發(fā)生死亡事故,公司總經理、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及相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協(xié)調、指揮救援工作。

發(fā)生機電設備及生產事故,技術部及主管機電設備、生產副總經理趕赴事故現場,協(xié)調、指揮救援工作。

第十四條事故發(fā)生后,事故單位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十五條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采取措施等,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出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護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第四章事故責任追究

第十六條輕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追查處理,進行責任追究:

1、因違章作業(yè)造成本人輕傷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傷愈后辦10天三違學習班。

2、因違章作業(yè)造成他人輕傷的,對違章者處以1500~2000元罰款,并辦10天三違學習班。

3、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他人輕傷的,對違章指揮者給予降職處分,并處以1500~2000元的罰款。

4、根據互保聯(lián)保原則,對相關責任人員各處以200~600元罰款。

5、對當班班長、車間安檢員、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各處以1000~1500元罰款。

6、對主任、黨支部書記、主管安全副主任各處以200~600元罰款。

7、對事故車間負有技術管理、業(yè)務管理、監(jiān)督檢查責任的職能部室主要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各處以200~600元罰款。

8、取消發(fā)生事故班組當月安全獎,沒收安全風險抵押金。

9、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重傷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組織負責追查處理,進行責任追究:

1、因違章作業(yè)造成本人重傷的,處以2000~4000元罰款,傷愈后辦15天三違學習班。

2、因違章作業(yè)造成他人重傷的,違章者是管理人員的就地免職,并處以2000元罰款;非管理人員的給予留用察看1年的處分,并辦15天三違學習班。

3、管理人員違章指揮造成他人重傷的就地免職,并視違章情節(jié)和傷害程度處以2000~5000元罰款。

4、對負有互保聯(lián)保責任的相關人員各處以1000~1500元罰款。

5、對班長、車間安檢員、當班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1000~1500元罰款,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6、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主管安全副主任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7、對事故車間負有相關責任的職能部室主要負責人及相關管理人員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在公司安全辦公會上做書面檢查,并將檢查報公司安環(huán)部備案。

8、對公司黨政主要領導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或按照集團公司處理意見執(zhí)行。

9、取消事故車間當月安全獎,沒收事故車間安全風險抵押金。

10、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死亡事故,公司協(xié)助集團公司調查處理。同時公司內部進行責任追究,在責任追究和上級處理不一致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執(zhí)行,但不重復追究責任。公司內部責任追究:

(一)發(fā)生1人死亡事故責任追究:

1、對當班班長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2、對車間安檢員給予記過處分,并處以1500~2500元罰款。

3、對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1500~2000元的罰款。

4、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降職使用,并各處以2500元的罰款。

5、對現場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根據責任大小處以1500~2000元罰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處分。

6、對公司負有責任的相關職能部室正職處以1500~2500元罰款,副職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相關管理人員處以1000~1500元罰款。

7、對嚴重失職造成責任事故的人員,處以1500~2000元罰款,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8、公司領導按照集團公司的處理意見執(zhí)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執(zhí)行。

9、取消公司所有人員當月安全獎及季度安全獎,沒收安全風險抵押金,相關人員和事故車間按抵押金標準對等處罰,處以事故車間5萬元罰款,罰款繳公司財務。

10、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二)發(fā)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責任追究:

1、對當班班長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各處以2000~3000元罰款。

2、對車間安檢員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處以2000~3000元罰款。

3、對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2000~3000元的罰款。

4、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主管安全主任就地免職,并各處以2000~3000元的罰款。

5、對現場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根據責任大小處以2000~3000元罰款或留用察看1~2年的處分。

6、對相關職能部室正職給予行政處分,并處以2000~3000元罰款,副職處以1500~2400元罰款,相關管理人員處以1500~2000元罰款。

7、對嚴重失職造成事故的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8、取消公司所有人員當月安全獎及季度安全獎,沒收安全風險抵押金,相關人員和事故車間按抵押金標準2倍處罰,處以事故車間10萬元罰款,罰款繳集團公司財務。

9、公司領導按照集團公司處理意見執(zhí)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執(zhí)行。

10、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1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三)發(fā)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內累計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責任追究:

1、對事故車間班子全體成員就地免職,并各處以3000~5000元罰款。對當班班長、車間安檢員給予留用察看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各處以3000~4000元罰款。

2、對現場其他相關責任人員根據責任大小各處以3000~4000元罰款,并給予行政處分。

3、對事故車間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職能部室正職給予免職處分,并處以3000~4000元罰款,副職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各處以3000~4000元罰款,相關管理人員處以2000~3000元罰款。

4、對嚴重失職造成責任事故的人員,給予留用察看1~2年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各處以3000~4000元罰款。

5、取消公司所有人員當月安全獎及季度安全獎,沒收安全風險抵押金,相關人員和事故車間按抵押金的2倍處罰,處以事故車間15萬元罰款,罰款從事故車間當月工資中扣除。

6、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7、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觸犯刑律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8、對公司領導及機關部室相關責任人員除按上級部門處理意見執(zhí)行外,并按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執(zhí)行。

第十九條一般和較大非傷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室根據公司生產、機電設備管理制度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重大非傷亡事故由公司上報集團公司,由集團公司及公司共同追查處理,進行責任追究:

1、對相關責任人按照責任大小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5%-10%,責任嚴重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非故意或非嚴重違章的可酌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但賠償額不得小于直接經濟損失的5%。

2、對當班班長、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3、對事故單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分管副主任各處以1000~2000元罰款。

4、對主管職能部室主要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處以1000~2000元罰款。

5、對公司黨政領導視事故情節(jié)處以2000~5000元罰款。

6、在對事故車間安全獎懲考核、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安全風險抵押考核時,嚴格執(zhí)行公司相關辦法執(zhí)行。

7、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特別重大非傷亡事故公司上報集團公司后,由集團公司和公司共同調查處理,進行責任追究:

1、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并賠償直接經濟損失的5%~10%,責任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非故意或非嚴重違章的可酌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但賠償額不得小于直接經濟損失的5%。

2、對當班班長、值班主任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處以2000~3000元罰款。

3、對車間主任、黨支部書記、分管工藝或設備副主任就地免職,并各處以2000~3000元罰款。

4、對公司職能部室主要負責人、相關管理人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以2000~3000元罰款。

5、對公司黨政主要領導、主管領導按照集團公司處理意見執(zhí)行。

6、在對公司領導及機關部室責任人員安全獎懲考核、安全生產責任書考核、安全風險抵押考核時,嚴格執(zhí)行公司相關辦法。

7、在對事故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的同時,可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由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章安全生產責任追究

第二十二條主要安全責任者及各級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職或撤職行政處分,并給責任者進行經濟處罰。

1、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2、由于違章指揮或強令職工冒險作業(yè)而造成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

3、對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整改故意拖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整改的。

4、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后,不立即組織搶救或未及時趕到事故現場協(xié)調組織事故搶救,致使事故擴大的。

5、阻撓安全管理人員監(jiān)督監(jiān)察(檢查)或對安全管理人員打擊報復的。

6、公司要求停產整改時,拒不執(zhí)行的。

7、未認真履行公司值班制度的。

第二十三條各級管理人員及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留礦察看行政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并給責任者經濟處罰。

1、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構成犯罪,而被國家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的。

2、對違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經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壞安全生產設施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4、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違反三大規(guī)程或者失職瀆職、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yè)造成事故,且性質嚴重或行為惡劣的。

5、值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未認真履行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的。

第二十四條各級管理人員及職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并給責任者經濟處罰。

1、有安全生產違規(guī)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2、違反勞動紀律,玩忽職守,違反操作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未造成事故的。

3、忽視安全管理,有冒險蠻干行為的。

4、對安全監(jiān)察(檢查)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5、發(fā)生事故后,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的(注:①報告事故的時間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屬于遲報;②因過失對應當上報的事故或者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內容遺漏未報的,屬于漏報;③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類別、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的,屬于謊報;④故意隱瞞已經發(fā)生的事故,并經查證屬實的,屬于瞞報)。

第二十五條因對設計、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審查不嚴格、不認真,造成技術指導上出現失誤而發(fā)生安全事故的,對參與審查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六條需要向集團公司申報審批的項目及其設計未申報審批,或擅自變更設計、擴大范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七條消防、氣防人員在搶救事故過程中,出現出動不及時、未按通知的事故性質攜帶全救援裝備、施救方法不當、貽誤搶救戰(zhàn)機以及其它失誤的,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中心領導給予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八條醫(yī)院接收到工傷人員后,不及時進行搶救或搶救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進行經濟處罰。

第二十九條對因安全生產事故受到撤職的人員2年內不得任用,免職的人員一年內不得任用。

第三十條實行安全事故責任一票否決制度。對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人身事故的車間主任和書記當年取消各類先進集體及個人的評比資格;對發(fā)生重大非傷亡、特大非傷亡事故的分管領導和分管部室領導取消各類先進個人的評選資格;對發(fā)生死亡事故的車間當年取消各類先進的評比資格,車間黨政主要領導取消當年各類先進的評比資格。

第六章事故處理決定的落實

第三十一條責成發(fā)生死亡事故(或重大非傷亡事故)車間負責人在公司安全辦公會議上做出書面檢查。

第三十二條按照事故處理決定(通報)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內部和上級單位同時對事故進行追查處理時,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對事故責任者進行處理,不得重復處理。

1、對事故車間及車間負責人、其他事故責任者的處理,由公司領導和相關部室、在5日內落實事故處理決定,有主管部門備案。

2、涉嫌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公司應吸取事故教訓,進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訂、落實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fā)生。

第三十四條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對事故防范措施和隱患整改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公司工會組織和職工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事故追查、安全責任追究和對責任者的處罰要從嚴、從快,以懲戒事故責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員。

第三十六條對拖延責任追究不按時做出處罰決定,超過規(guī)定時限的,要對有關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并在公司進行通報。

第三十七條事故調查人員有權向發(fā)生事故的單位了解有關情況和調閱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八條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做出處理時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公司安全風險抵押和安全獎懲辦法》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九條公司安全環(huán)保部必須建立齊全的事故登記臺帳和事故檔案。

第四十條對個人的安全罰款自公司下發(fā)處理通報或罰款通知單之日起三日內繳公司財務部,公司財務部收到罰款后出具收據,收據復印件交安環(huán)部登記。對車間的罰款由人力部在當月車間工資結算中扣發(fā)并出具證明,安全環(huán)保部登記。對外來施工單位罰款由公司財務部門從工程款中扣除,并出具證明,安全環(huán)保部登記。安全罰款每季度末安全環(huán)保部人員與財務部對賬并予以公布。安全罰款只用于安全獎勵和開展安全活動,不得挪為它用。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和上級規(guī)定相抵觸時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委會辦公室,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某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鑒定

(一)事故分類:

1、按傷害方式分類:

物體打擊;提升、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其它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傷害。

2、事故級別劃分:

a、輕傷,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蚪洕鷵p失在1000-5000元;

b、重傷,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性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蚪洕鷵p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負傷事故,指一次發(fā)生重傷3人以上或負輕傷5人以上的事故?;蚪洕鷵p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蚪洕鷵p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蚪洕鷵p失在150001元以上,500萬元以內;

f、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蚪洕鷵p失在500萬元(含)以上。

二、事故調查與處理

(一)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75號令《企業(yè)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凡發(fā)生傷亡事故,都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調查,搞清事故情況和性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處理。

(二)嚴格事故報告制度

1、發(fā)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調查、處理、結案;發(fā)生重傷事故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以內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由公司組織調查、處理、結案;發(fā)生多人負傷和死亡以上事故項目經理部在6小時內電話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公司安全質量部在6小時內電話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由公司或集團公司參與調查、處理、結案。

2、發(fā)生因施工生產影響造成外圍人員死亡以上事故,因違章施工危及鐵路行車和船舶航行險性以上等級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勞務死亡以上事故,項目經理部都必須在6小時以內電話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

(三)施工生產中發(fā)生的各類人員重傷、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質量部牽頭調查、處理、結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調查、處理、結案。

(五)機械設備事故由設備物資部組織調查、處理、結案。

三、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一)責任劃分:

1、直接責任者:指與事故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人。

2、主要責任者:在事故責任中,對事故發(fā)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領導責任者:長期忽視安全,管理混亂,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yè),蠻干亂干,對員工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對事故隱瞞不報,不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發(fā)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4、次要責任者:指對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責任,但負有一定責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者

1、員工玩忽職守、導致重大傷亡以上事故發(fā)生或使國家財產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2、違章駕駛,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傷亡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3、干部違章指揮,員工違章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

4、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

(三)對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違反施工操作規(guī)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隱患,或者錄用“三證一書”不全的外部勞務隊伍,或者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等諸多不安全行為造成傷亡事故給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按下列原則給予處罰:

1、發(fā)生一起輕微事故,輕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對事故責任人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學習,責令其在相應的大會上檢討。

b、負直接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4%進行罰款。

c、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

d、負領導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

e、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

2、發(fā)生一起一般事故,輕傷3-10人,或重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1—50000元之內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對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批評教育,責令其在相應的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上交安全質量部一份,責任人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吊銷其上崗證。

b、負直接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

c、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

d、負領導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

e、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

f、凡單位發(fā)生一起一般事故,對單位主管領導罰款200元,對分管安全領導罰款1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3、發(fā)生一起傷亡事故,輕傷11人以上,或重傷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1—150000元之內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負直接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責任人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吊銷其操作證。

b、負主要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c、負領導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d、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e、凡發(fā)生一起傷亡事故,罰單位主管領導500元,罰分管安全領導300元,罰安全員1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4、發(fā)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傷11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負直接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3%進行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b、負主要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2%進行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c、負領導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1%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d、負次要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e、發(fā)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罰單位主管領導800元,罰分管安全領導500元,罰安全員3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f、發(fā)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給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相關人員200元罰款。

5、發(fā)生一起特大傷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建議對所有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各責任者的經濟處罰按第4款的二倍處罰。

6、凡重大員工死亡事故情節(jié)嚴重、社會影響大、員工反應強烈的,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處理超過國家規(guī)定時限的,均要在以上條款基礎上,加重處罰。

(四)對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人處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四、對安全生產事故單位的處罰

(一)對發(fā)生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單位處罰

1、發(fā)生一次負輕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負傷1人處以罰款1萬元。

2、發(fā)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處以罰款2萬元。

3、發(fā)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4萬元。

4、發(fā)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5萬元。

5、發(fā)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6萬元。

(二)對員工非因工死亡事故處罰單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1萬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2萬元。

(三)外部勞務因工死亡事故處罰單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業(yè)發(fā)生死亡事故,對總包單位處以罰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2萬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3萬元。

(四)因違章施工危及鐵路行車和船舶航行安全,發(fā)生行車和航行險性以上事故處罰單位。發(fā)生險性事故的,對單位處以罰款3萬元;發(fā)生大事故的一次處以罰款5萬元;發(fā)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對單位處以罰款10-50萬元。

(五)重大經濟損失事故處罰單位。單位發(fā)生機械設備或火災等事故,一次造成經濟損失達20萬元以上,處以罰款1至5萬元。

(六)對安全機構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業(yè)務無專人負責,不按規(guī)定時限向公司業(yè)務部門及時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報表的單位,由安全質量部下發(fā)通知轉交公司財務部,取消該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獎,并處以單位罰款1至5萬元。

(七)對出現未構成責任事故等級,但造成極大社會影響或上級、業(yè)主、監(jiān)理等通報的安全事故單位,處罰責任單位1至5萬元,罰主管領導1000-5000元。

(八)隱報、謊報安全事故者或打擊報復事故舉報者,根據情節(jié)輕重,除對項目經理部責任領導處罰100-5000元外,建議追究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對專職安全員處以100-1000元罰款。

第3篇 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建設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安全生產事故鑒定

(一)事故分類:

1、按傷害方式分類:

物體打擊;提升、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煤塵爆炸;其它爆炸;煤與瓦斯突出;中毒和窒息;其它傷害。

2、事故級別劃分:

a、輕傷,指造成員工肢體傷殘,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度損傷,表現為勞動能力輕度或暫時喪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低于105日?;蚪洕鷵p失在1000-5000元;

b、重傷,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性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等于和超過105日?;蚪洕鷵p失在5001-10000元;

c、多人負傷事故,指一次發(fā)生重傷3人以上或負輕傷5人以上的事故?;蚪洕鷵p失在10001-50000元;

d、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蚪洕鷵p失在50001-150000元;

e、重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經濟損失在150001元以上,500萬元以內;

f、特大傷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事故?;蚪洕鷵p失在500萬元(含)以上。

二、事故調查與處理

(一)嚴格執(zhí)行國務院1991年頒布的75號令《企業(yè)員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凡發(fā)生傷亡事故,都要做好現場保護與搶救工作,及時上報,組織調查,搞清事故情況和性質,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認真處理。

(二)嚴格事故報告制度

1、發(fā)生輕傷事故由項目經理部負責調查、處理、結案;發(fā)生重傷事故項目經理部在12小時以內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由公司組織調查、處理、結案;發(fā)生多人負傷和死亡以上事故項目經理部在6小時內電話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公司安全質量部在6小時內電話上報集團公司安全質量部,由公司或集團公司參與調查、處理、結案。

2、發(fā)生因施工生產影響造成外圍人員死亡以上事故,因違章施工危及鐵路行車和船舶航行險性以上等級事故,以及分包工程的外部勞務死亡以上事故,項目經理部都必須在6小時以內電話上報公司安全質量部。

(三)施工生產中發(fā)生的各類人員重傷、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質量部牽頭調查、處理、結案。

(四)交通安全事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組織調查、處理、結案。

(五)機械設備事故由設備物資部組織調查、處理、結案。

三、對安全生產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一)責任劃分:

1、直接責任者:指與事故有必然因果關系的人。

2、主要責任者:在事故責任中,對事故發(fā)生居于主要地位和作用的人。

3、領導責任者:長期忽視安全,管理混亂,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違章指揮,強令員工冒險作業(yè),蠻干亂干,對員工不認真開展安全教育,對事故隱瞞不報,不認真消除事故隱患等造成的事故或事故發(fā)生后仍不采取措施,致使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的。

4、次要責任者:指對事故不是直接和主要責任,但負有一定責任者。

(二)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事故責任者

1、員工玩忽職守、導致重大傷亡以上事故發(fā)生或使國家財產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2、違章駕駛,致人死亡,或造成重大傷亡以上事故,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

3、干部違章指揮,員工違章作業(yè),因而發(fā)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

4、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管理規(guī)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fā)生重大傷亡以上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者。

(三)對違反施工安全管理規(guī)定,違反施工操作規(guī)程,不采取有效措施排除事故隱患,或者錄用“三證一書”不全的外部勞務隊伍,或者因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等諸多不安全行為造成傷亡事故給單位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按下列原則給予處罰:

1、發(fā)生一起輕微事故,輕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元以下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對事故責任人由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學習,責令其在相應的大會上檢討。

b、負直接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4%進行罰款。

c、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

d、負領導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

e、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

2、發(fā)生一起一般事故,輕傷3-10人,或重傷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1―50000元之內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對責任人由所在單位批評教育,責令其在相應的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上交安全質量部一份,責任人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吊銷其上崗證。

b、負直接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

c、負主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

d、負領導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

e、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

f、凡單位發(fā)生一起一般事故,對單位主管領導罰款200元,對分管安全領導罰款1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3、發(fā)生一起傷亡事故,輕傷11人以上,或重傷3-10人,或死亡1-2人,或直接經濟損失50001―150000元之內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負直接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3%進行罰款。責任人屬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吊銷其操作證。

b、負主要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c、負領導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d、負次要責任的,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e、凡發(fā)生一起傷亡事故,罰單位主管領導500元,罰分管安全領導300元,罰安全員1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4、發(fā)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死亡3-9人或重傷11人以上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50000元以上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a、負直接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2~3%進行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b、負主要責任

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1~2%進行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要追究法律責任。

c、負領導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1%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d、負次要責任的,建議給予行政處分,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0.5%進行罰款。責令其在相應大會上檢討,并將書面檢討報公司安全質量部一份。

e、發(fā)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罰單位主管領導800元,罰分管安全領導500元,罰安全員300元。取消該單位所有安全獎。

f、發(fā)生一起重大傷亡事故,給予公司安全管理委員會相關人員200元罰款。

5、發(fā)生一起特大傷亡事故,死亡10人(含)以上,或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的,按以下條款進行處罰:

建議對所有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各責任者的經濟處罰按第4款的二倍處罰。

6、凡重大員工死亡事故情節(jié)嚴重、社會影響大、員工反應強烈的,有意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處理超過國家規(guī)定時限的,均要在以上條款基礎上,加重處罰。

(四)對交通安全事故的責任人處理由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委員會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四、對安全生產事故單位的處罰

(一)對發(fā)生員工因工傷亡事故的單位處罰

1、發(fā)生一次負輕傷5人及以上事故的,每負傷1人處以罰款1萬元。

2、發(fā)生一次重傷3人及以上事故的,每重傷1人處以罰款2萬元。

3、發(fā)生一次1至2人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4萬元。

4、發(fā)生一次3人至10人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5萬元。

5、發(fā)生一次死亡11人及以上重大死亡事故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6萬元。

(二)對員工非因工死亡事故處罰單位。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1萬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2萬元。

(三)外部勞務因工死亡事故處罰單位。凡分包工程的地方施工企業(yè)發(fā)生死亡事故,對總包單位處以罰款,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2萬元;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每死亡1人處以罰款3萬元。

(四)因違章施工危及鐵路行車和船舶航行安全,發(fā)生行車和航行險性以上事故處罰單位。發(fā)生險性事故的,對單位處以罰款3萬元;發(fā)生大事故的一次處以罰款5萬元;發(fā)生重大事故以上的,對單位處以罰款10-50萬元。

(五)重大經濟損失事故處罰單位。單位發(fā)生機械設備或火災等事故,一次造成經濟損失達20萬元以上,處以罰款1至5萬元。

(六)對安全機構不健全,日常安全工作業(yè)務無專人負責,不按規(guī)定時限向公司業(yè)務部門及時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安全報表的單位,由安全質量部下發(fā)通知轉交公司財務部,取消該項目經理部的安全獎,并處以單位罰款1至5萬元。

(七)對出現未構成責任事故等級,但造成極大社會影響或上級、業(yè)主、監(jiān)理等通報的安全事故單位,處罰責任單位1至5萬元,罰主管領導1000-5000元。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匯編(3篇范文)

公司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事故調查機制,用于確定事故原因和責任人;二是責任劃分,明確各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的安全職責;三是處罰規(guī)定,針對不同級別的事故和責任人的行為設定相應的懲處措施;四是預防措施,強調事前預防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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