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和意義
在企業(yè)運營中,安全制度如同航標,指引著我們規(guī)避風險,確保人員與資產的安全。它不僅是法規(guī)的合規(guī)要求,更是企業(yè)穩(wěn)健發(fā)展的基石。安全制度能夠預防潛在危機,減少意外損失,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從而營造一個有序、高效的工作環(huán)境。
安全制度有哪些
一套完整的安全制度通常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1. 安全政策聲明:明確企業(yè)的安全目標和責任。
2. 風險評估:定期識別和評估工作場所的潛在危險。
3. 應急預案:制定應對突發(fā)事件的操作流程。
4. 培訓與教育:確保員工了解并遵守安全規(guī)定。
5. 審核與改進:定期審查安全制度的有效性并進行必要的更新。
注意事項
執(zhí)行安全制度時,需留意以下幾點:
- 制度應具可操作性,避免過于抽象或理論化。 - 定期更新,以適應業(yè)務變化和技術進步。 - 員工參與是關鍵,確保他們理解并接受制度,而非僅僅知曉。 - 對違反制度的行為要嚴肅處理,以示警戒。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的生命線,其制定與執(zhí)行必須嚴謹、全面,以確保每一位員工都能在安全的環(huán)境中工作,為企業(yè)創(chuàng)造可持續(xù)的價值。
安全事件調查制度規(guī)范范文
第1篇 安全事件調查制度規(guī)范
1.目的
為對發(fā)生的安全事件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研究發(fā)生不安全情況的規(guī)律,積極開展預防工作,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即墨市熱電廠及其子公司和附屬公司的安全事件認定工作。
3.職責
3.1安全委員會負責安全事件調查的領導工作;負責一般性責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認定結果的審核工作。
3.2安全環(huán)保部(以下簡稱“安環(huán)部”)為全廠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異常、障礙、一般性設備事故等安全事件認定結果的審核工作;負責安全事件的統(tǒng)計、上報及考核工作。
3.3各單位(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內異常、障礙、一般性設備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調查分析、定性并負責上報安環(huán)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匯報
4.1.1安全事件發(fā)生后,值班人員應作好記錄并向本部門(領導)報告,事件發(fā)生部門參照《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相關規(guī)定,判定安全事件為異常及以上或無法確定時,應在12小時內匯報安環(huán)部。安環(huán)部應根據事件情況及時匯報分管領導。
4.1.2事件匯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值班人員以及現(xiàn)場情況;
b)事件的簡要經過;
c)事件造成的影響;
d)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4.2安全事件調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調查遵循“四不放過”處理原則,即: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b)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c)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d)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4.2.2安全事件發(fā)生后,在不影響運行操作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完整地保護現(xiàn)場,直到調查工作結束。
4.2.3安全事件的調查分析,須明確下列項目
a)安全事件發(fā)生前,設備和系統(tǒng)的運行情況。
b)安全事件發(fā)生的經過和處理情況。
c)安全事件發(fā)生(擴大)的原因。
d)儀表、自動保護、調整裝置、記錄、動作情況。
e)設備損壞情況。
f)規(guī)程制度本身及其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
g)企業(yè)管理和技術培訓方面的問題。
h)檢修、設計、制造、安裝質量等方面問題。
i)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安全事件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以及擴
大事件的直接責任者,并應定各級領導人員在安全事件中的過失及應負責任。報告中明確各級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4.2.4調查時除查看現(xiàn)場、詢問值班人員和研究值班人員提供的原始書面報告外,還應根據需要查閱各類記錄,以及做必要的模擬試驗和計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發(fā)生后,責任單位、部門應在三日內組織當值(班)人員分析并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安環(huán)部。
對于發(fā)生的人身重傷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廠長組織安委會相關人員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并配合政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環(huán)部負責填寫。
對一般責任事故、嚴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廠長責成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也親自主持調查處理;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環(huán)部負責填寫。
對于發(fā)生的異常、障礙和一般設備事故,由責任單位、部門組織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安環(huán)部。
4.2.6安環(huán)部在責任部門內部分析會后,認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責任明確的,可不再組織調查分析。
4.2.7安環(huán)部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認為事件調查不清楚,責任不明確的,應在三日內進一步組織調查分析,并重新認定。
4.2.8安全事件如與制造、設計、基建安裝等單位有關時,應由安環(huán)部根據嚴重程度和必要性決定是否邀請其派人參加調查。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yè)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礙、異常)的認定
4.3.1安全事件調查完備后,七日內由安環(huán)部匯總整理形成事故定性報告,報廠安委會審核通過。
事故定性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a)事故處理經過;
b)調查分析;
c)事故定性;
d)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認定依據《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規(guī)程制度不健全;
c)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d)現(xiàn)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不落實;
f)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g)違章指揮。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對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監(jiān)察考核制度》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4.2安環(huán)部負責每月3日前將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況上報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檔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報告經廠安委會審核后,通過《安全簡報》發(fā)至各部門,檔案室存檔一份。各單位應組織學習,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障礙或異常的發(fā)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組應建立安全記錄檔案,并指定專人管理。
5. 相關記錄
5.1《事故報告單》jmrd/r-qp-06-01
6. 附件
《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
附件: 《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
1.目的
為明確安全事件性質,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訂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即墨市熱電廠及其子公司和附屬公司的事故、障礙、異常的界定。
對僅因設備自身因素,即非人為責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礙及異常界定為設備事件。
凡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情形可參考相關案例處理或作個案處理,并作為今后對同類情況進行認定的依據。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況不列入本標準。
3安全事件(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
3.1電力、熱力生產事故的界定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熱力生產事故。
3.1.1本單位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
3.1.1.1職工從事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3.1.1.2職工在電力、熱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企業(yè)的勞動條件或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企業(yè)管理不善發(fā)生的傷亡。
3.1.1.3職工在電力、熱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熱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傷亡。
3.1.1.4職工在電力、熱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導致突發(fā)事件,如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傷亡。
3.1.1.5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業(yè)聘用人員,本企業(yè)雇用或借用的外企業(yè)職工、民工和培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企業(yè)的車間、班組及作業(yè)現(xiàn)場,從事有關的電力、熱力生產過程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3.1.1.6政府機關、勞動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本企業(yè)負有責任而導致的上述人員傷亡。
3.1.1.7本企業(yè)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yè)(分公司),承包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3.1.1.8兩個及以上企業(yè)在同一生產區(qū)域、同一作業(yè)場所進行電力、熱力生產交叉作業(yè)時,發(fā)生由本單位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單位”和“非(本)單位”人員的傷亡。
3.1.1.9職工從事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fā)生由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傷亡。
3.1.1.10凡非本單位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yè)(不論其經濟形式如何)承包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fā)生本單位負有一定責任的人身傷亡。
3.1.2設備非計劃停運
3.1.2.1鍋爐、汽輪機、發(fā)電機、主變壓器、廠用變壓器、6.3kv及以上母線和輸電線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電線路、供汽主管線、供熱水主管線的非計劃停運。
3.1.2.2主要發(fā)電供熱設備的檢修超過了計劃時間(經廠事先批準延期的除外)。
3.1.2.3備用的主要設備(鍋爐、汽輪機、發(fā)電機、主變、6.3kv及以上配電線路),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1)不能按緊急命令時間啟動并一次正常投運。
(2)因備用設備不能正常啟動運行而使機、爐停運。
3.1.2.4熱電廠、各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異常運行設備、管網對全部用戶造成全部停送電停送汽停供熱,不論時間長短。
3.1.2.5熱水網管徑dn500以上管網異常停運,8小時內不能恢復的。
3.1.3經濟損失
3.1.3.1因故障造成發(fā)、供電、供熱設備、公用系統(tǒng)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產用油、酸、堿、樹脂等泄漏,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及以上者。
3.1.3.3生產區(qū)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者。
3.1.3.4儀器、儀表、車輛、大型或精密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者。
3.1.3.5因維護不當,造成管線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熱不達標被迫一次性退費,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者。
3.1.3.6因維護不當,蒸汽、熱水漏至用戶家中,直接經濟賠償1萬元及以上者。
3.1.3.7因供熱質量被新聞媒體曝光,當月超過3次及以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3.1.4其他
3.1.4.1 10kv及以上配電設施嚴重損壞。
3.1.4.2 10kv及以上導線斷線。
3.1.4.3 50kw以上電機及其配套風機、水泵等損壞報廢。
3.1.4.4 給水、爐水質量其中任一項不合格,且在8小時內不能恢復的。
3.1.4.5 由于通訊失靈,造成延誤送電或擴大事故者。
3.1.4.6主要的發(fā)供電、供熱設備異常運行已達到規(guī)程規(guī)定的緊急停止運行條件,而未停止運行的。
3.1.4.7 鍋爐或專用壓力容器爆破、爆炸。
3.1.4.8 鍋爐運行中的壓力超過工作安全閥動作壓力的3%,汽輪機運行中達到或超過額定轉速的1.12倍以上。
3.1.4.9 發(fā)生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帶電掛(合)接地線,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3.1.4.10 鍋爐發(fā)生大批爐管腐蝕或燒壞,需要更換生產部件(水冷壁、省煤器、過熱器、預熱器)管子總重量的5%以上。
3.1.4.11 汽輪機大軸彎曲量超標,需要進行檢修處理。
3.1.4.12 汽輪機葉片折斷。
3.1.4.13 發(fā)電機絕緣損壞,需要更換線圈或鐵芯。主變壓器繞組絕緣損壞。
3.1.4.14蒸汽汽網管徑dn300以上管線、熱水網管徑dn500以上管網發(fā)生大量腐蝕損壞,需要更換該段管子總重量10%以上。
3.1.5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或一次事故涉及幾個單位時的事故統(tǒng)計。
3.1.5.1熱電廠、熱源廠由于燃煤(油)質量、煤濕等原因,在一個運行班的值班時間內,發(fā)生多次滅火停爐、降低出力構成事故者,可統(tǒng)計1次事故。
3.1.5.2一條線路或設備由于同一原因在一個運行班發(fā)生多次跳閘事故時,可定為一次事故。
3.1.5.3由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地震等原因,發(fā)生線路、多臺設備跳閘、停運,可統(tǒng)計一次事故。
3.1.5.4配電線路發(fā)生故障,擴大到熱電廠、熱源廠的母線停電或主變停電時,定為一次事故。
3.1.5.5一次事故中如同時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和設備事故,應分別各定為一次事故。
3.1.5.6對其他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異常情況,可以定為事故。
3.1.6根據其性質的嚴重程度及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
3.1.6.1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簡稱特大事故)
3.1.6.1.1死亡事故一次達10人及以上。
3.1.6.1.2電力、(熱力)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者。
3.1.6.2重大事故
3.1.6.2.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達3人及以上,或人身傷亡事故一次死亡與重傷達3-9人。
3.1.6.2.2一次事故使機組停止運行,并造成全廠停電。
3.1.6.2.3發(fā)、供電、供熱設備、施工機械嚴重損壞。
3.1.6.3一般事故
3.1.6.3.1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為一般事故。
3.2障礙的確定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而未構成事故的為障礙。
3.2.1設備異常運行,降低了出力;重要輔助發(fā)供電、供熱設備被迫停運。
3.2.1.1熱電廠的異常運行,引起了全廠有功出力降低10%,超過30分鐘;一臺機組實際出力下降50%以上,并且延續(xù)時間超過15分鐘;一臺機組出力下降至零。
3.2.1.2 35t/h及以下蒸汽鍋爐、熱水鍋爐、供汽主管線、供熱水主管線的異常運行,引起供汽量減少1/2以上,時間超過2小時;采暖供熱面積減少1/2以上,時間超過8小時。
3.2.1.3蒸汽支管網dn100以上管線停運,時間超過8小時。
3.2.1.4熱水支管網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網停運,時間超過8小時。
3.2.1.5熱水支管網dn500以上管網停運,時間超過4小時。
3.2.1.6熱源廠、主管網異常運行,造成蒸汽用戶供汽壓力、供汽溫度不達標準超出5小時,供暖溫度不達標準超出8小時。
3.2.1.7公用系統(tǒng)被迫停止運行或停止備用,未造成主機出力降低,但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
3.2.1.8磨煤機滿煤,恢復時間超過4小時。
3.2.1.9輸煤設備煤吊、灰吊、碎煤機、給煤機發(fā)生損壞,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
3.2.1.10原煤倉空倉,造成磨煤機被迫停止運行,時間超過30分鐘以上。
3.2.1.11消弧線圈、電抗器發(fā)生故障退出運行超過24小時。
3.2.1.12直流系統(tǒng)接地延續(xù)時間超過4小時。
3.2.1.13運行設備主要熱工自動裝置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主要電氣或熱工儀表失靈或停用8小時以上。
3.2.1.14化學凈水設備發(fā)生故障,影響供水或雖未影響供水但停用時間超過24小時。
3.2.1.15給水、凝結水、爐水質量其中任一項不合格,在6小時內未恢復。
3.2.1.16啟動過程中(未并網前),由于檢修質量不良或操作不當,造成被迫停機重開者。
3.2.2經濟損失符合下列之一者
3.2.2.1因故障造成發(fā)電、熱力設備(含輔助設備)公用系統(tǒng)損壞,修復費用5000元以上者。
3.2.2.2輸煤皮帶破裂長度超過10米。
3.2.2.3跑油、跑堿、跑樹脂等造成損失價值超過3000元者。
3.2.2.4儀器、儀表、車輛、大型或精密機床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超過4000元者。
3.2.2.5明火禁區(qū)起火、發(fā)電機組油系統(tǒng)起火、電纜溝或控制電纜屋起火,其它生產場所起火,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00元以上者。
3.2.2.6因維護不當,造成管線漏汽漏水,使供熱不達標被迫一次性退費,直接經濟損失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3.2.2.7因維護不當,造成管線漏汽漏水至用戶家中,直接經濟損失0.5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3.2.2.8因供熱質量導致蒸汽、熱水漏至用戶家中被新聞媒體曝光當月達到2次,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3.2.3熱力設備出現(xiàn)下列異常情況之一者
3.2.3.1鍋爐水位、汽壓、汽溫高于或低于規(guī)定允許值,給水壓力、汽輪機真空、除氧器水位低于規(guī)定允許值。
3.2.3.2排煙溫度超過規(guī)定的允許值。
3.2.3.3鍋爐滅火、放炮、電除塵停用不超過8小時。
3.2.3.4制粉系統(tǒng)爆炸。
3.2.3.5汽輪機調速系統(tǒng)失靈。
3.2.3.6發(fā)電機組漏油,造成油箱油位低于允許最低油位,汽水進入油系統(tǒng),汽輪機、變壓器、磨煤機等主要設備油質嚴重惡化超標。
3.2.4設備保護和自動裝置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
3.2.4.1汽輪機保安器拒動或誤動。
3.2.4.2鍋爐安全閥拒動。
3.2.5設備出現(xiàn)下列異常情況之一者
3.2.5.1 0.4千伏以上電力系統(tǒng)帶地線合閘、帶電掛地線沒造成系統(tǒng)事故。
3.2.5.2 0.4千伏以上電纜線路發(fā)生單相接地或損壞。
3.2.5.3發(fā)電機空冷器斷水溫度超過極限,或軸承油溫超過極限。
3.2.5.4主變壓器上層油溫超過極限。
3.2.5.5充油電氣設備漏油、油面已下降到油位指示以下一周仍未消除。
3.2.5.6 50千瓦及以下、20千瓦及以上電機損壞。
3.2.5.7 6千伏及以上電氣設備的繼電保護裝置拒動或誤動。
3.2.5.8備用電源自動投入失靈,主要自動裝置失靈,自動調整勵磁裝置失靈。
3.2.5.9設備具備檢修條件,在規(guī)定時間沒完成;或者沒在檢修工作票時間內完成,并未辦理延期手續(xù)。
3.2.5.10向停用檢修設備誤送電、誤送汽、誤送水。
3.2.5.11鍋爐等承壓部件及管道、水質試驗時,試驗壓力超過規(guī)定壓力。
3.2.5.12發(fā)電機、主變壓器絕緣試驗電壓超過試驗電壓20%以上者。
3.2.5.13在檢修中發(fā)現(xiàn)重大缺陷如汽機葉片斷落、鍋爐嚴重腐蝕、發(fā)電機、變壓器絕緣損壞。
3.2.5.14運行、備用、檢修中設備被淹、被凍情節(jié)嚴重者。
3.3未構成障礙條件,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應認為異常。
3.3.1 熱電廠的異常運行,引起了全廠有功出力降低10%,時間15分鐘以上30分鐘以內;一臺機組實際出力下降50%以上。
3.3.2 35t/h及以下蒸汽鍋爐、熱水鍋爐、供汽主管線、供熱水主管線的異常運行,引起供汽量減少1/4以上1/2以下,時間超過2小時;采暖供熱面積減少1/4以上1/2以下,時間4小時以上8小時以內。
3.3.3 蒸汽支管網dn100以上管線停運,時間超過4小時。
3.3.4 熱水支管網dn200以上至dn500以下管網停運,時間超過4小時。
3.3.5 熱水支管網dn500以上管網停運,時間超過2小時。
3.3.6 工作中發(fā)生錯誤命令或任務交待不清,在執(zhí)行中發(fā)現(xiàn)而未造成影響者。
3.3.7 設備未隔絕而開始工作或安全措施不完善允許開始工作。
3.3.8 操作票寫錯,有可能導致障礙在操作中出現(xiàn)。
3.3.9 由于人員過失造成儀器儀表、工器具機床檢修,未達到質量標準,或損壞零部件造成返工,修復價值在2000元以上4000以下;機動車輛發(fā)生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3.3.10 因維護不當,造成管線漏汽、漏水,致使供熱不達標被迫退費,直接經濟損失2000元~5000元的。
3.3.11因維護不當,造成漏汽、漏水至用戶家中,直接損失賠償價值2000元以上的。
3.3.12因供熱質量導致蒸汽、熱水漏至用戶家中當月被新聞媒體曝光1次,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3.3.13 5kw及以上20kw以下帶動主要設備的電動機或其它性質重要的電動機絕緣損壞。
3.3.14 由于人員過失使主輔助設備軸承溫度超過規(guī)定值。
3.3.15 由于人員過失,在生產中造成電氣設備受雨或水浸濕,需停用烘烤者。
3.3.16機組在啟動過程中(未并網前)由于檢修質量不良或操作不當,造成被迫停機重開,不超過檢修工期者。
3.3.17由于人員過失,使主要輔機設備的檢修超過檢修期限。
3.3.18檢修工作中,部件裝錯拆錯、漏裝、漏拆,以及在檢修和試驗中,被他人發(fā)現(xiàn),而得到及時糾正者。
3.3.19主要附助設備在運行中發(fā)生了故障或損失,雖未影響電、熱負荷,但需要停用處理超過12小時。
3.3.20機、爐、熱工保護故障,停用超過八小時。
3.3.21運行、備用、檢修中的設備被凍.被淹,使生產受到影響者。
3.3.22主要儀表故障失靈,停用超過8小時。
3.3.23操作中跑錯位置,已經進行操作有后果但構不成障礙者,或被別人發(fā)現(xiàn)及時制止者。
3.3.24在生產區(qū)域內(不包括禁火區(qū))發(fā)生一般火警立即撲滅者。
3.3.25應投入的聯(lián)鎖誤斷開。
3.3.26鍋爐水位變動范圍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值者。
3.3.27主汽溫度升高或降低范圍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值者。
3.3.28鍋爐主蒸汽壓力升高至額定值的5%。
3.3.29鍋爐安全閥誤動作。
3.3.30鍋爐定排超過2小時。
3.3.31汽機油箱油位降至最低允許油位。
3.3.32加錯油種而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汽機油中帶水,油質變化不太嚴重,未達到障礙規(guī)定者。
3.3.33各種保護及自動裝置的定期工作中發(fā)生操作錯誤,未造成影響。
3.3.34加熱器滿水,尚未造成惡果。
3.3.35正常運行中除氧器滿水或水位波動范圍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值者。
3.3.36發(fā)電機、變壓器在運行中溫度超過規(guī)程規(guī)定的允許溫度。
3.3.37主要設備和主要輔助設備的保護裝置在運行中發(fā)生了故障,使保護失去作用,構不成障礙者。
3.3.38直流系統(tǒng)接地持續(xù)時間超過2小時。
3.3.39熔絲保險壓錯,未造成惡果者。
3.3.40 10kv及以上系統(tǒng)發(fā)生接地(廠內系統(tǒng))超過2小時。
3.3.41行政電話停用1小時,調度電話停用超過30分鐘。
3.3.42誤停發(fā)電機冷卻裝置構不成障礙者。
3.3.43電流互感器二次開路,電壓互感器二次側短路。
3.3.44事故照明裝置損壞,4小時不能修復備用。
3.3.45損壞10kv套管而需調換者。
3.3.46停送電時二次回路遺漏操作項目,影響保護掉閘。
3.3.47操作或處理直流接地,忘將直流電源送上使直流電源消失,被他班發(fā)現(xiàn)或未造成后果者。
3.3.48 400v設備操作或處理時,造成短路接地,引起開關跳閘。
3.3.49更換電刷時,造成短路接地,引起燒傷工具,整流面.刷握.電刷者。
3.3.50電氣一次回路遺漏操作項目。
3.3.51化學設備發(fā)生故障,停用時間超過8小時。
3.3.52給水、爐水、凝結水中任一項質量不合格,4小時內未恢復。
3.3.53各種取樣裝置故障,造成水汽品質無法檢測,時間超過8小時。
3.3.54加藥加錯或試劑配錯,造成全部分析返工。
3.3.55由于化驗錯誤未及時發(fā)現(xiàn)汽水品質不合格。
3.3.56由于操作不當,造成跑酸.跑堿,構不成障礙者。
3.3.57送出錯誤的化學分析報告者。
3.3.58廠變的低壓開關機構失靈,拒絕掉閘或自投不成造成威脅設備安全運行構不成障礙。
3.3.59供汽管道故障造成對非生產用戶停汽者。
3.3.60電除塵堵灰1次,造成除塵不達標,4小時內不能恢復者。
第2篇 安全生產事故、事件調查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要求,為了提高事故、事件調查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事件調查制度,調查制度包括事故、事件類型是,調查主人員,調查內容,調查方法,時間要求,所需裝置、設備、現(xiàn)場調查要求,事故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事故、事件信息溝通的方式,附錄和時間,中高層管理人員參與調查的要求。
二、書面任命事故、附件調查員。并為事故、事件調查配備相應的設備和裝置。
三、被任命的調查員應撐握事故調查技巧和知識培訓,包括訪談技巧,證據收集和保留,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術,事故、事件調查報告編寫、報送及記錄保存。
四、事故、事件調查按規(guī)定進行,確保員工、中高管理人員及時響應現(xiàn)場參與,并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五、在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前應將事故調查結果與相關人員進行交流。
六、要根據事故性質和結案權限按時完成事故結案工作。
七、事故結案后,及時跟進防范措施的落實,關有效。
八、按要求將事故調查結果報送相關部門。
九、事故調查相關資料經整理后歸檔保存。
第3篇 風電場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和信息報送制度
一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電監(jiān)會《電力安全事件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加強各風場可能引發(fā)電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風險管控,依照《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電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構成電力安全事故,但影響電力(熱力)正常供應,或對電力系統(tǒng)安全穩(wěn)定運行構成威脅,可能引發(fā)電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事件。
第三條 風電場場長是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和報送的第一責任人,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和報送的目的是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總結經驗教訓,采取預防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生產事故的發(fā)生。
第四條 風電場安全事件調查應當實事求是、尊重科學,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五條風電場安全事件統(tǒng)計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
第六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山西福光風電有限公司下屬的所有風電場。
二 電力安全事件分級認定
第七條 風場發(fā)生電力安全事件分為一級安全事件和二級安全事件,
第八條 發(fā)生下列安全事件為一級安全事件:
(一) 35千伏、110千伏母線主保護拒動或誤動、斷路器拒動或誤動。
(二)風場110千伏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場對外停止供電。
(三)因自然災害或外力破壞造成110千伏變電設施損毀或基礎塌陷,并導致停運。
第九條發(fā)生下列安全事件為二級安全事件:
(一) 任一條集電線路因安全故障跳閘。
(二) 任一風機機組變出線保護拒動或誤動,開關拒動或誤動。
三 電力安全事件調查處理
第八條 風電場發(fā)生一級安全事件應及時匯報總工程師,總工程師接到匯報后及時匯報總經理,總工程師按《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 “四不放過”的原則組織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工作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安全生產部應當將調查報告報上級公司安監(jiān)部。
第九條 風電場發(fā)生二級安全事件,應及時匯報總工程師,由安全生產部按《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規(guī)定組織調查處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訓,落實防范整改措施,調查結束3個工作日內將調查報告報總經理。
第十條 涉及電網企業(yè)、風場等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電力安全事件,組織聯(lián)合調查時發(fā)生爭議可申請電力監(jiān)管機組調查,由電力監(jiān)管機組組織調查。
四 附則
第十條 對違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產部按照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規(guī)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解釋權歸安全生產部。
第4篇 安全事件調查制度
1.目的
為對發(fā)生的安全事件等情況及時進行調查分析,總結經驗教訓,研究發(fā)生不安全情況的規(guī)律,積極開展預防工作,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即墨市熱電廠及其子公司和附屬公司的安全事件認定工作。
3.職責
3.1安全委員會負責安全事件調查的領導工作;負責一般性責任事故及以上的安全事件認定結果的審核工作。
3.2安全環(huán)保部(以下簡稱“安環(huán)部”)為全廠安全生產主管部門。負責異常、障礙、一般性設備事故等安全事件認定結果的審核工作;負責安全事件的統(tǒng)計、上報及考核工作。
3.3各單位(部門)負責組織本部門內異常、障礙、一般性設備事故等安全事件的調查分析、定性并負責上報安環(huán)部。
4.管理程序
4.1安全事件匯報
4.1.1安全事件發(fā)生后,值班人員應作好記錄并向本部門(領導)報告,事件發(fā)生部門參照《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相關規(guī)定,判定安全事件為異常及以上或無法確定時,應在12小時內匯報安環(huán)部。安環(huán)部應根據事件情況及時匯報分管領導。
4.1.2事件匯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a)?事件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值班人員以及現(xiàn)場情況;
b)?事件的簡要經過;
c)?事件造成的影響;
d)?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4.2安全事件調查分析
4.2.1安全事件調查遵循“四不放過”處理原則,即:
a)?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
b)?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
c)?事故責任人和相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
d)?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過。
4.2.2安全事件發(fā)生后,在不影響運行操作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完整地保護現(xiàn)場,直到調查工作結束。
4.2.3安全事件的調查分析,須明確下列項目
a)?安全事件發(fā)生前,設備和系統(tǒng)的運行情況。
b)?安全事件發(fā)生的經過和處理情況。
c)?安全事件發(fā)生(擴大)的原因。
d)?儀表、自動保護、調整裝置、記錄、動作情況。
e)?設備損壞情況。
f)?規(guī)程制度本身及其執(zhí)行中暴露的問題。
g)?企業(yè)管理和技術培訓方面的問題。
h)?檢修、設計、制造、安裝質量等方面問題。
i)?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應明確安全事件發(fā)生的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以及擴
大事件的直接責任者,并應定各級領導人員在安全事件中的過失及應負責任。報告中明確各級責任者的姓名、職務、技術等級。
4.2.4調查時除查看現(xiàn)場、詢問值班人員和研究值班人員提供的原始書面報告外,還應根據需要查閱各類記錄,以及做必要的模擬試驗和計算工作。
4.2.5安全事件發(fā)生后,責任單位、部門應在三日內組織當值(班)人員分析并填寫《事故報告單》報安環(huán)部。
對于發(fā)生的人身重傷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由廠長組織安委會相關人員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并配合政府部門組織的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環(huán)部負責填寫。
對一般責任事故、嚴重人身未遂事故由廠長責成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成立調查小組進行調查處理,必要時也親自主持調查處理;事故調查報告由安環(huán)部負責填寫。
對于發(fā)生的異常、障礙和一般設備事故,由責任單位、部門組織分析,并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上報安環(huán)部。
4.2.6安環(huán)部在責任部門內部分析會后,認為安全事件判定清楚,責任明確的,可不再組織調查分析。
4.2.7安環(huán)部在收到事故調查報告后,認為事件調查不清楚,責任不明確的,應在三日內進一步組織調查分析,并重新認定。
4.2.8安全事件如與制造、設計、基建安裝等單位有關時,應由安環(huán)部根據嚴重程度和必要性決定是否邀請其派人參加調查。必要時,事故調查組可委托專業(yè)技術部門進行相關計算、試驗、分析。
4.3安全事件(事故、障礙、異常)的認定
4.3.1安全事件調查完備后,七日內由安環(huán)部匯總整理形成事故定性報告,報廠安委會審核通過。
事故定性報告應包含以下內容:
a)?事故處理經過;
b)?調查分析;
c)?事故定性;
d)?防范措施。
4.3.2安全事件的認定依據《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
4.3.3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與事故有關的問題,確定為領導責任
a)?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
b)?規(guī)程制度不健全;
c)?對職工教育培訓不力;
d)?現(xiàn)場安全防護裝置、個人防護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不落實;
f)?同類事故重復發(fā)生;
g)?違章指揮。
4.4安全事件考核
4.4.1對安全事件考核依照《安全監(jiān)察考核制度》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4.4.2安環(huán)部負責每月3日前將上月度安全事件考核情況上報企管部。
4.5安全事件檔案管理
4.5.1事故定性報告經廠安委會審核后,通過《安全簡報》發(fā)至各部門,檔案室存檔一份。各單位應組織學習,接受教訓,防止同類事故、障礙或異常的發(fā)生。
4.5.2各部室、分公司(科室)、班組應建立安全記錄檔案,并指定專人管理。
5. 相關記錄
5.1《事故報告單》?jmrd/r-qp-06-01
6. 附件
《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
附件:????????????????? 《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
1.目的
為明確安全事件性質,便于安全管理,特制訂本標準。
2.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即墨市熱電廠及其子公司和附屬公司的事故、障礙、異常的界定。
對僅因設備自身因素,即非人為責任,所造成的事故、障礙及異常界定為設備事件。
凡超出規(guī)定范圍的情形可參考相關案例處理或作個案處理,并作為今后對同類情況進行認定的依據。
因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不安全情況不列入本標準。
3安全事件(事故、障礙、異常)界定標準
3.1電力、熱力生產事故的界定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定為電力、熱力生產事故。
3.1.1本單位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含生產性急性中毒造成的傷亡,下同)。
3.1.1.1職工從事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過程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3.1.1.2職工在電力、熱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企業(yè)的勞動條件或作業(yè)環(huán)境不良,企業(yè)管理不善發(fā)生的傷亡。
3.1.1.3職工在電力、熱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他人從事電力、熱力生產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造成的傷亡。
3.1.1.4職工在電力、熱力生產區(qū)域內,由于設備或設施不安全,導致突發(fā)事件,如設備爆炸、火災、生產建筑物倒塌造成的傷亡。
3.1.1.5停薪留職職工和已退休而又被本企業(yè)聘用人員,本企業(yè)雇用或借用的外企業(yè)職工、民工和培訓工、實習生、短期參加勞動的其他人員,在本企業(yè)的車間、班組及作業(yè)現(xiàn)場,從事有關的電力、熱力生產過程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3.1.1.6政府機關、勞動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人員進行檢查或勞動時,在生產區(qū)域內發(fā)生本企業(yè)負有責任而導致的上述人員傷亡。
3.1.1.7本企業(yè)領導的多種經營企業(yè)(分公司),承包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fā)生的人身傷亡。
3.1.1.8兩個及以上企業(yè)在同一生產區(qū)域、同一作業(yè)場所進行電力、熱力生產交叉作業(yè)時,發(fā)生由本單位負有同等及以上責任的“本單位”和“非(本)單位”人員的傷亡。
3.1.1.9職工從事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時,發(fā)生由本單位負同等及以上責任效能事故而造成的傷亡。
3.1.1.10凡非本單位領導的具備法人資格企業(yè)(不論其經濟形式如何)承包與電力、熱力生產有關的工作中,發(fā)生本單位負有一定責任的人身傷亡。
3.1.2設備非計劃停運
3.1.2.1鍋爐、汽輪機、發(fā)電機、主變壓器、廠用變壓器、6.3kv及以上母線和輸電線路、400v及以上重要配電線路、供汽主管線、供熱水主管線的非計劃停運。
3.1.2.2主要發(fā)電供熱設備的檢修超過了計劃時間(經廠事先批準延期的除外)。
3.1.2.3備用的主要設備(鍋爐、汽輪機、發(fā)電機、主變、6.3kv及以上配電線路),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
(1)不能按緊急命令時間啟動并一次正常投運。
(2)因備用設備不能正常啟動運行而使機、爐停運。
3.1.2.4熱電廠、各分公司管轄范圍內的異常運行設備、管網對全部用戶造成全部停送電停送汽停供熱,不論時間長短。
3.1.2.5熱水網管徑dn500以上管網異常停運,8小時內不能恢復的。
3.1.3經濟損失
3.1.3.1因故障造成發(fā)、供電、供熱設備、公用系統(tǒng)設備及施工機械損壞,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及以上者。
3.1.3.2由于生產用油、酸、堿、樹脂等泄漏,生產車輛和運輸工具損壞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及以上者。
3.1.3.3生產區(qū)域失火,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者。
3.1.3.4儀器、儀表、車輛、大型或精密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者。
3.1.3.5因維護不當,造成管線漏汽、漏水事件,使供熱不達標被迫一次性退費,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及以上者。
第5篇 安全生產事故事件調查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及《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guī)范》要求,為了提高事故、事件調查的有效性,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事故、事件調查制度,調查制度包括事故、事件類型是,調查主人員,調查內容,調查方法,時間要求,所需裝置、設備、現(xiàn)場調查要求,事故證據、資料的收集整理,事故、事件信息溝通的方式,附錄和時間,中高層管理人員參與調查的要求。
二、書面任命事故、附件調查員。并為事故、事件調查配備相應的設備和裝置。
三、被任命的調查員應撐握事故調查技巧和知識培訓,包括訪談技巧,證據收集和保留,事故、事件原因分析技術,事故、事件調查報告編寫、報送及記錄保存。
四、事故、事件調查按規(guī)定進行,確保員工、中高管理人員及時響應現(xiàn)場參與,并堅持“四不放過”原則。
五、在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前應將事故調查結果與相關人員進行交流。
六、要根據事故性質和結案權限按時完成事故結案工作。
七、事故結案后,及時跟進防范措施的落實,關有效。
八、按要求將事故調查結果報送相關部門。
九、事故調查相關資料經整理后歸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