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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和意義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穩(wěn)健運營的基石,它猶如一盞指路燈,為我們的日常操作提供明確的指南。通過設定規(guī)范和標準,安全制度能預防潛在風險,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降低財產損失,維護公司的正常運行。不僅如此,健全的安全制度還能提升企業(yè)形象,增強客戶信任,因為一個重視安全的企業(yè)往往被視為負責任和可靠的企業(yè)。
安全制度有哪些
安全制度涵蓋范圍廣泛,包括但不限于:緊急應對計劃,定期安全檢查,個人防護設備的使用規(guī)定,火災防范措施,電氣安全規(guī)程,以及危險品存儲和處理規(guī)則。這些制度旨在確保所有工作場所活動都在安全的框架內進行,從源頭上消除事故發(fā)生的可能性。
注意事項
在制定和執(zhí)行安全制度時,我們必須注意其實際可行性。制度不應過于繁瑣,以免員工在執(zhí)行過程中產生抵觸心理。制度必須定期更新,以適應新的工作環(huán)境和法規(guī)變化。培訓和溝通同樣關鍵,確保每個員工都理解并能夠遵守安全規(guī)定。偶爾的疏忽或誤解可能導致嚴重的后果,因此,持續(xù)的教育和提醒至關重要。
安全制度是企業(yè)安全文化的體現,它的制定和執(zhí)行需要全體員工的參與和配合。通過嚴謹的安全制度,我們可以共同構建一個安全、高效的工作環(huán)境。
安全運營制度范文
第1篇 高速公路長大橋遂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長大橋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參照交通部“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監(jiān)管的特大橋、大橋和隧道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三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總體思路開展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yǎng)護工程并重的原則,保證長大橋隧安全運行。
第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長大橋隧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隧安全。
第六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是省內高速公路長大橋隧的管理機構,檢查、監(jiān)督區(qū)域內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七條 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的管養(yǎng)單位,是安全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公路橋隧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對橋隧進行養(yǎng)護和管理,努力確保橋隧安全暢通;
(二)建立健全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養(yǎng)橋隧特點的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專業(yè)機構參與長大橋隧的技術安全評價、監(jiān)測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橋隧勘測、設計、維護、運營、安全監(jiān)測和其它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資料或數據,建立、維護橋隧安全技術檔案和運營管理數據庫;
(五)負責開展橋隧巡查、結構檢查和日常維護、安全狀況監(jiān)測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應對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特點的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合作機制,及時更新相關應急救援報告、救援聯系方式,定期請示相關部門支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定期對橋隧安全監(jiān)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標定,保證監(jiān)測儀器和設備可靠運行;
(八)組織實施橋隧的維護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隱患治理;
(九)遇有緊急事件,及時收集信息并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救助受困車輛和人員,為相關專業(yè)救助隊伍施救創(chuàng)造有力條件;
(十)定期組織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技術培訓。
(十一)積極配合相關執(zhí)法機構,嚴厲打擊長大橋隧上(內)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
第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演練順利進行,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九條? 對及時發(fā)現并排除長大橋隧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隧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 長大橋隧開通運營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交工驗收,并向有關管理機構和管養(yǎng)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消防、通風、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屬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交通(通航)標志齊全、鮮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
(三)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的職責和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包括專職的橋梁養(yǎng)護工程師)要落實到位,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yè)培訓。水上大橋、特大型橋梁管養(yǎng)單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按規(guī)定接受特殊培訓。
第十二條? 長大橋隧的管養(yǎng)單位應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guī)定,在長大橋隧設施上(內),合理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jiān)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
第十三條? 依附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四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guī)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排險、養(yǎng)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進入隧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尾燈,嚴禁在隧道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條? 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同時,要在長大橋隧入口前設立“動態(tài)禁入”標志,確保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后車輛不再進入橋隧,并能在緊急情況時往對向車道掉頭安全駛離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隧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隧。
第十八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必須經管理機構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時速通過。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在特種車輛經批準通行長大橋梁時,管養(yǎng)單位應當做好技術審核、通行引導,以及車輛通行前和通行期間橋梁結構狀況的檢查、監(jiān)測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qū)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邊緣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qū)域。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大橋的規(guī)模、結構、橋址環(huán)境等狀況合理劃定大橋安全保護區(qū)范圍,及時設置標識橋梁安全保護區(qū)范圍的界樁、界標。
第二十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橋梁安全的作業(yè);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魚、系纜、泊船;
(四)其他危及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按規(guī)定設置并完善橋梁防撞設施、監(jiān)控設施、助航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橋梁管養(yǎng)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變化、助航標志或設施受損的情況,管養(yǎng)單位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船舶通過大型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航道標準和船舶通行規(guī)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 在船舶監(jiān)控系統(tǒng)(vts)覆蓋區(qū)內,船舶應遵守vts的有關規(guī)定,向vts中心報告本船的船位及動態(tài),接受并服從vts中心的監(jiān)控和管理;
(二) 船舶進入大型橋梁所在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三) 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盡早與相關管理機構及過往船舶取得聯系,確保安全通行;
(四)通過大型橋梁所屬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
(五)應根據大型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數。船隊通過大橋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門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fā)布。出現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六級、大橋水域航道或航標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況時,禁止船舶通行。裝載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間通過大橋所屬水域。
第二十四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fā)現安全隱患,并盡快排除。
(一)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加強長大橋隧沿線、橋梁安全保護區(qū)內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二)采取移動或固定方式,對過往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加強對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進行檢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二十六條? 長大橋隧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yǎng)護管理系統(tǒng),全面記錄長大橋隧檢查與維護信息,定期跟蹤了解結構狀況,并及時向上級管理機構和相關設計、科研單位反饋。
第2篇 游船安全運營管理制度
一、水上事故應急措施
(一)游船經營部門要設立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安全防火組織機構。
(二)定期要對成員進行滅火、撲救、打撈、搶救現場演練,使全體成員都能掌握基本搶救要領,對出現險情能夠及時進行搶救。
(三)所有型號的船只要按規(guī)定配置救生設備,設有專職或兼職救生人員,如遇落水能及時趕到現場,采取救生措施。
(四)對救生設備要進行經常性檢查,其數量和質量必須達到海事部門要求。
(五)發(fā)生事故要迅速匯報及時組織人力進行搶救,當事人需積極配合調查事故原因。
二、船舶駕駛員崗位責任
(一)按航行規(guī)則履行職責,堅守崗位,集中精力謹慎駕駛,填好航行日志。
( 二)遇大風、大霧、暴雨、視線不清等不能保證安全情況下,不準航行,四級風以上天氣不準航行。
(三)按規(guī)定客位載運游客,不準超載航行。
(四)兩船相遇,做到小船讓大船,及時避讓危險區(qū)域,減速行駛。
(五)超越其它船只時,做到正確判斷前船動態(tài),保持安全距離,被超越時要減速航行。
(六)遇有障礙物或航道不明確時,做到認真躲讓或測水前進,不盲目行駛。
(七)有碰撞危險時做到及時鳴笛,警告對方準確采取措施,避免事故,減少事故損失。
(八)離靠碼頭要觀察好周圍有無船只及危險物,方可航行。
(九)遇有意外情況,須保持冷靜,采取措施妥善處理。
(十)船舶駕駛員要取得交通海事部門的駕駛證書,持證上崗。
三、 船員職責
(一)船員要按照海事的行船規(guī)定進行航行。
(二)駕船員必須持海事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船員職務適任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三)必須配備水上安全救生器材及滅火器材方可出船。
(四)必須按客位進行載客,不得超載。
(五)駕駛員和船上工作人員不得酒后上崗。
(六)在四級風以上不能出船。
(七)出船前必須對船舶進行檢查,保證行船萬無一失。
(八)船上救生人員必須忠于職守,遇到緊急情況要做到舍己救人。
四、輪機員崗位職責
(一)確保發(fā)動機處于完好狀態(tài)。
(二)按保養(yǎng)條例每日進行技術保養(yǎng)維修,做好出航準備。
(三)起動前應檢查電池組蓄電情況和其它附件是否正常。
(四)經常檢查蓄電池組、電解溶度和電壓,電解液不足應及時補加充電。
(五)觀察艙底有無滲透現象,及時處理。
五、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一)游船負責人對船上的安全工作負有直接安全管理責任,一定按海事部門的要求對人員進行合理分工,職責明確,因個人違章操作出現后果由本人負完全責任。
(二)碼頭明顯處設立乘船須知及注意事項,特別是租賃手劃船時工作人員向游客講明不準超員,劃船時不得打鬧游泳,不準超出劃船區(qū)域游玩等注意事故,檢查有無漏船,做到漏船不得出租,同時有人監(jiān)護救生。
(三)按海事要求四級風以上不得出船,所有船只按要求嚴格海事核定人數載客,配好救生設備,嚴禁超員。
(四)游船經營負責人要把好安全關,駕駛員、輪機員、救生員按分工各負其責,杜絕事故隱患發(fā)生。
(五)不明區(qū)域沒有安全保障前提下不得出船。
(六)杜絕酒后駕船,對乘船者特別是租賃手劃船的游客酒后不予租賃。
(七)船上嚴禁存放攜帶易燃易爆物品。
六、 碼頭安全管理制度
(一)碼頭的設置,必須經東平湖風景名勝區(qū)管理委員會及海事部門批準,未經批準,嚴禁擅自經營。
(二)碼頭經營要在岸邊明顯處豎“員工守則”標牌。
(三)碼頭經營人員要積極配合景區(qū)管委、景區(qū)執(zhí)法局的檢查,并嚴格接照海事部門的要求,做到“三證一牌一線”齊全在效?!叭C”即: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船員證書,“一牌”指船名牌,“一線”指船舶載重線。
(四)碼頭經營人要與管理部門建立層層責任書,接受管理部門的管理與監(jiān)督,責任書做到每年簽字一次。
(五)遵守碼頭“五定”原則,即:定船員、定游船、定制度、定客位(載重量)。
(六)遇有以下情況嚴禁游船出航。
1、水面達4級風以上;
2、水面視線不清天氣;
3、汛期水流湍急時;
4、超員超載;
5、游船和安全設施存在故障或配備不足;
6、船員酒后上崗。
七、碼頭守則
(一)必須在碼頭和每一游船顯著地位上標明載客額。
(二)乘客要遵守碼頭守則,維護乘船秩序,不得搶船;上船后要聽從船員指揮,防止發(fā)生事故。
(三)遇洪水暴發(fā)、大風或其他惡劣天氣,開航有危險的時候,必須停止出航。
(四)破漏失修或駕船工具缺損的船只不準開航。
(五)嚴禁、病和醉酒的船員駕船。
(六)為了維護安全,乘客和船員都有責任互相監(jiān)督,共同遵守。
八、救生員崗位職責
(一)救生人員必須苦練基本功,熟練掌握水中救護要領,在游客危機時刻挺身而出,奮力搶救。
(二)堅守崗位,注意了望,發(fā)現有人溺水及時采取辦法施救。
(三)身著泳裝定期到泳區(qū)內進行巡查,發(fā)現有越過安全警界線的游客,應勸其返回到規(guī)定區(qū)域內。
(四)備好救生救生設備,使之處于完好狀態(tài),不可挪做它用。
(五)經常檢查水域深度,水下有無障礙物,做出明顯標志。
九、乘船須知
(一)游客先購票,持票排隊乘船,請聽從工作人員指揮,遇有問題及時向工作人員反映,但不得阻礙航行。
(二)一米二十以下兒童需有成年人帶領,一米二十以上兒童須購成人票,精神病患者、醉酒者禁止乘坐。
(三)保護船上設施,不得損壞,不得動用救生、消防器材,損壞需賠償。
(四)嚴禁在船上打鬧、嬉戲,嚴禁在船上使用明火、吸煙。
十、手劃船管理制度
(一)游客購票后,按工作人員指定船員下水劃行,自行操縱。
(二)不得超員超載,嚴禁在船上打鬧戲水。
(三)酗酒者,心臟及精神系統(tǒng)有嚴重疾病者嚴禁乘船。
(四)船只要在指定區(qū)域劃行,不得在船上釣魚、捕魚。
(五)四級風天氣不得出船。
(六)保持船只整潔、甲板無污跡,保證環(huán)境優(yōu)雅。
(七)提醒游客在游玩中注意行船安全。
第3篇 高速公路長大橋遂安全運營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黑龍江省高速公路(含一級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長大橋隧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參照交通部“公路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監(jiān)管的特大橋、大橋和隧道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三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總體思路開展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四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yǎng)護工程并重的原則,保證長大橋隧安全運行。
第五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高度重視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采取科學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術措施,對所管轄的長大橋隧及時組織實施檢查、檢測和養(yǎng)護維修,確保公路暢通和橋隧安全。
第六條 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理”。黑龍江省收費公路管理局是省內高速公路長大橋隧的管理機構,檢查、監(jiān)督區(qū)域內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
第七條 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是長大橋隧的管養(yǎng)單位,是安全運營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實施長大橋隧的安全運營管理,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公路橋隧運營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相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對橋隧進行養(yǎng)護和管理,努力確保橋隧安全暢通;
(二)建立健全橋隧安全運營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組織落實;
(三)建立健全符合所管養(yǎng)橋隧特點的技術安全保障體系,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吸收專業(yè)機構參與長大橋隧的技術安全評價、監(jiān)測和處置工作。
(四)負責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橋隧勘測、設計、維護、運營、安全監(jiān)測和其它有關安全運營管理的資料或數據,建立、維護橋隧安全技術檔案和運營管理數據庫;
(五)負責開展橋隧巡查、結構檢查和日常維護、安全狀況監(jiān)測等安全管理工作;
(六)建立以反恐和應對惡劣天氣、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特點的應急預案,與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建立密切的合作機制,及時更新相關應急救援報告、救援聯系方式,定期請示相關部門支持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七)定期對橋隧安全監(jiān)測儀器和設備進行檢查、標定,保證監(jiān)測儀器和設備可靠運行;
(八)組織實施橋隧的維護加固、更新改造和安全隱患治理;
(九)遇有緊急事件,及時收集信息并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并及時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全力救助受困車輛和人員,為相關專業(yè)救助隊伍施救創(chuàng)造有力條件;
(十)定期組織橋隧安全運營管理人員技術培訓。
(十一)積極配合相關執(zhí)法機構,嚴厲打擊長大橋隧上(內)的違法行為,特別是違反交通管理法規(guī)的行為。
第八條 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要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當地駐軍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演練順利進行,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九條 對及時發(fā)現并排除長大橋隧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隧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各收費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給予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十條 長大橋隧開通運營前,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交工驗收,并向有關管理機構和管養(yǎng)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設置必要的檢修通道、消防、通風、照明、救援等安全附屬設施,安全警示標志和交通(通航)標志齊全、鮮明并符合國家標準規(guī)定。
(三)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的職責和安全運營管理人員(包括專職的橋梁養(yǎng)護工程師)要落實到位,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和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齊全、有效。
第十一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定期組織安全運營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專業(yè)培訓。水上大橋、特大型橋梁管養(yǎng)單位所配置的水上安全管理人員還應當按規(guī)定接受特殊培訓。
第十二條 長大橋隧的管養(yǎng)單位應按照反恐、消防管理、事故救援等有關規(guī)定,在長大橋隧設施上(內),合理設置報警、滅火、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jiān)視、救援等器材和設備,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新,保證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tài)。
第十三條 依附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審批機關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隧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十四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guī)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排險、養(yǎng)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隧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進入隧道,應當開啟前照燈、示廓燈和后尾燈,嚴禁在隧道內吸煙或使用明火。
第十六條 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同時,要在長大橋隧入口前設立“動態(tài)禁入”標志,確保發(fā)生突發(fā)事件后車輛不再進入橋隧,并能在緊急情況時往對向車道掉頭安全駛離事故現場。
第十七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隧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隧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隧。
第十八條 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及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不得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確需通行時,必須經管理機構或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根據指定的時間、路線、方式和時速通過。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經同級公安機關同意。在特種車輛經批準通行長大橋梁時,管養(yǎng)單位應當做好技術審核、通行引導,以及車輛通行前和通行期間橋梁結構狀況的檢查、監(jiān)測等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qū)是指橋梁下的空間和橋梁主體垂直投影面邊緣兩側各一定范圍內的區(qū)域。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大橋的規(guī)模、結構、橋址環(huán)境等狀況合理劃定大橋安全保護區(qū)范圍,及時設置標識橋梁安全保護區(qū)范圍的界樁、界標。
第二十條 大型橋梁安全保護區(qū)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等危及橋梁安全的作業(yè);
(二)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三)捕魚、系纜、泊船;
(四)其他危及橋梁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按規(guī)定設置并完善橋梁防撞設施、監(jiān)控設施、助航標志等安全設施,確保其效能完好。
第二十二條 跨越通航水域的大型橋梁管養(yǎng)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船舶通航管理工作。遇有航道變化、助航標志或設施受損的情況,管養(yǎng)單位或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責,及時進行更新和維護。
第二十三條 船舶通過大型橋梁所在水域時,應當按照航標設置、航道標準和船舶通行規(guī)范要求通行,并遵守以下規(guī)定。
(一) 在船舶監(jiān)控系統(tǒng)(vts)覆蓋區(qū)內,船舶應遵守vts的有關規(guī)定,向vts中心報告本船的船位及動態(tài),接受并服從vts中心的監(jiān)控和管理;
(二) 船舶進入大型橋梁所在水域前,應對舵、錨、主輔機、航行信號、船隊系纜及拖帶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安全通過;
(三) 應采取一切有效手段盡早與相關管理機構及過往船舶取得聯系,確保安全通行;
(四)通過大型橋梁所屬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間應保持安全距離,禁止追越或并列行駛;
(五)應根據大型橋梁的通航凈空高度留足安全系數。船隊通過大橋的最大高度限值,由航道管理部門以航行通告的形式發(fā)布。出現能見度不良、風力超過六級、大橋水域航道或航標不正常、本船船位不正等情況時,禁止船舶通行。裝載爆炸品的船舶禁止夜間通過大橋所屬水域。
第二十四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根據運營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發(fā)現安全隱患,并盡快排除。
(一)配備必要的人員、裝備,加強長大橋隧沿線、橋梁安全保護區(qū)內的日常安全巡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占、損害長大橋隧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二)采取移動或固定方式,對過往車輛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確保通行安全。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二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加強對橋隧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進行檢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二十六條 長大橋隧應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養(yǎng)護管理系統(tǒng),全面記錄長大橋隧檢查與維護信息,定期跟蹤了解結構狀況,并及時向上級管理機構和相關設計、科研單位反饋。
第二十七條 長大橋隧結構檢查分為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和特殊檢查。
第二十八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tǒng)、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tǒng)等)、隧道土建結構(洞口、洞門、襯砌、路面、檢修道、排水設施、吊頂、內裝等)和機電設施(供配電、照明、通風、消防、救援、監(jiān)控等)為主。
日常巡查由具有橋隧檢查工作經驗的專業(yè)人員負責,可采用乘車巡查或步行巡查方式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一般每日1次。日常巡查時應認真觀察并記錄橋隧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等。
第二十九條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tǒng)、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隧道土建結構、機電設施等。
經常性檢查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橋隧專業(yè)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大橋,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tǒng)、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大橋,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三十條 長大橋隧定期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tǒng)、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隧道土建結構、機電設施等。
定期檢查由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的橋隧專業(yè)工程師負責,需專用的儀器和設備檢查。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新建大橋一般不少于1年/次;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二)隧道土建結構一般不少于1年/次。
(三)機電設施應根據不同設施的特點、運行狀況合理確定檢查頻率。
第三十一條 長大橋隧特殊檢查由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的上級管理機構組織,委托具有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科研、設計、工程咨詢單位完成。
特殊檢查應根據橋隧類型、破損狀況,采用專用儀器設備,結合現場勘探、試驗等特殊手段和方法,查明病害原因、破壞程度和結構性能,科學確定長大橋隧的技術狀態(tài),為制定相應的加固改善措施提供依據。
第三十二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定期檢查、特殊檢查完成后,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及時更新養(yǎng)護管理系統(tǒng)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組織實施橋隧維護作業(yè)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yè)或工程的規(guī)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yè)養(yǎng)護隊伍。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建成或者設計文件對養(yǎng)護維修有特殊要求的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按照要求對長大橋隧實施特殊養(yǎng)護。
第三十四條 從事長大橋隧檢查、維護作業(yè)的單位和人員,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作業(yè)人員必須穿著統(tǒng)一的安全標志服;
(二)現場必須按照有關規(guī)定設置施工作業(yè)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
(三)作業(yè)車輛和機械必須開啟示警燈或者設置作業(yè)標志;
(四)養(yǎng)護物料應當堆放在作業(yè)區(qū)內,作業(yè)完畢后應當及時清除遺留物;
第四章 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
第三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逐步建立長大橋隧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建立、健全長大橋隧安全監(jiān)測評估制度,對橋隧的工作環(huán)境、結構狀態(tài)、橋隧在各類外部荷載作用下的響應情況進行實時監(jiān)測,及時掌握長大橋隧的整體技術狀態(tài)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隧運營管理、養(yǎng)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長大橋隧的實際技術狀況和結構特點,按照實用、可靠、安全的原則,合理確定安全監(jiān)測的項目和監(jiān)測手段。
第三十六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安全監(jiān)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隧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工作制度,并設置專人負責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的維護和管理,確保系統(tǒng)完整、正常運行。
安全監(jiān)測人員應定期將監(jiān)測結果與橋梁檢查結果進行比對和分析,及時提出監(jiān)測報告,為管理決策提供依據。
第三十七條 長大橋隧經營管理單位對監(jiān)測評估的結果,應及時給予響應。經監(jiān)測評估,長大橋隧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險隧的,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經監(jiān)測評估,長大橋隧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立即按相關規(guī)定采取封閉交通、發(fā)布預警信息等緊急處治措施。
第三十八條 長大橋隧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預警級別)
藍色等級(ⅳ級):預計將要發(fā)生一般(ⅳ級)影響橋隧安全運營的事件,事件即將臨近,事態(tài)可能會擴大。
黃色等級(ⅲ級):預計將要發(fā)生較大(ⅲ級)影響橋隧安全運營的事件,事件已經臨近,事態(tài)有擴大的趨勢。
橙色等級(ⅱ級):預計將要發(fā)生嚴重(ⅱ級)影響橋隧安全運營的事件,事件即將發(fā)生,事態(tài)正在逐步擴大。
紅色等級(ⅰ級):預計將要發(fā)生特別嚴重(ⅰ級)的影響橋隧安全運營的事件,事件會隨時發(fā)生,事態(tài)正在不斷蔓延。
第三十九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明確長大橋隧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fā)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四十條 長大橋隧運營出現安全隱患時,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按權限及時發(fā)布預警信息。并向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報告。
預警信息包括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和發(fā)布機關等。預警信息可利用電臺、電視、報刊、網絡、警報器、宣傳車等方式進行發(fā)布、調整和解除。
第四十一條] 進入預警期后,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四十二條 根據長大橋隧安全隱患的發(fā)展態(tài)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四十三條 長大橋隧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fā)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時,管養(yǎng)單位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tài)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四十四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建立應急機制,制定和完善長大橋隧安全運營應急預案,報上級管理機構批準后組織實施。
長大橋隧應急預案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編制目的、工作原則和適用范圍;
(二)組織機構、工作職責及應急聯動機制;
(三)信息監(jiān)測與報告、預警、預防行動;
(四)應急響應程序、應急措施、指揮協調、信息發(fā)布與宣傳;
(五)善后處置、事件調查;
(六)通信、搶險、隊伍、交通、治安、資金、技術等應急保障措施;
(七)公眾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習;
(八)監(jiān)督檢查與獎懲。
第四十五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科學配置應急處置設備和人員,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yè)務培訓,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建立部門間的聯動協調機制,提高先期應急處置能力。
長大橋梁管養(yǎng)單位應每年組織不少于一次的交通事故救援演習和消防或氣體泄漏救援演練。
第四十六條 由于突發(fā)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長大橋隧重要受力結構出現損壞,導致交通中斷或影響正常運營的,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立即向上級管理機構報告,最遲不得超過1小時,同時應將有關信息通報應急聯動部門。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還應及時續(xù)報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長大橋隧運營遇有以下情形時,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當采取相應的先期處置措施。
(一)長大橋隧所在區(qū)域出現影響車輛通行安全的大霧天氣時,應發(fā)布公告、封閉長大橋隧,禁止社會車輛通過;
(二)長大橋梁所在區(qū)域風速大于10米/秒時,應對車輛通行速度進行限制,風速超過25米/秒時,應發(fā)布公告、封閉橋梁,禁止車輛通過橋梁;
(三)長大橋隧所在區(qū)域發(fā)生百年一遇的強降雨時,應發(fā)布公告、封閉橋梁或隧道,禁止車輛通過;
(四)長大橋隧區(qū)域氣溫異常超出設計限值時,應限制車輛通行;
(五)橋上或隧道洞口有冰雪、掛冰時,長大橋隧管養(yǎng)部門應及時清理橋面、隧道洞口及洞內冰雪、掛冰,防止大塊冰雪落向過往船只和車輛,并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提醒過往車輛和橋下船只注意橋隧上(內)落冰;
(六)長大橋梁所跨越河流出現50年一遇的洪水位時,應在確保橋梁和車輛安全的前提下才能允許車輛通行,100年一遇的洪水及更大的洪水應限制交通;
(七)橋梁上及兩端橋頭出現交通事故時,應及時控制和疏導橋上交通,避免車輛密集停留在橋上車道;
(八)隧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應立即封閉隧道,禁止社會車輛進入隧道,并做好提前分流工作,防止車輛擁堵影響救援和清障。并組織引導洞內受阻車輛依次退出洞身。應保證風機、照明和消防設備處于正常使用的狀態(tài);
(九)長大橋隧上(內)發(fā)生火災事故時,應在第一時間發(fā)布信息、封閉橋梁或隧道,禁止車輛駛上(入)橋隧,防止二次事故發(fā)生。隧道內發(fā)生火災事故時,還應迅速指揮機電設備做出反應,根據著火點位置自動調度送風和排風,進行通風排煙,引導人員疏散;
(十)遇有長大橋隧交通流量激增、超限車輛經過等危及安全運營的緊急情況,長大橋隧的管養(yǎng)單位應立即采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確保運營安全。
第四十八條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tài)的影響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tǒng)一指揮開展處置工作。
第四十九條 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交通事故時,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qū)域(安全通道),避免發(fā)生二次事故。先抵赴現場的人員,要及時將事件的性質、時間等通報相關部門。
第五十條 影響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fā)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每次應急事件發(fā)生后,管養(yǎng)單位應進行總結和反思,并完善相關預案。
第五十一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二條 長大橋隧管養(yǎng)單位應通過廣播、電視、網絡等,廣泛宣傳和普及長大橋隧應急、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責任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計劃地對應急救援和管理人員進行培訓,提高其專業(yè)技能。
第六章 罰則
第五十三條 長大橋隧的管養(yǎng)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管理機構和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交通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根據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長大橋隧安全運營管理工作薄弱,橋隧監(jiān)測、檢查和評估、養(yǎng)護工作不規(guī)范,結構安全隱患突出的;
(二)未按規(guī)定采取預防措施,導致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導致發(fā)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三)遲報、謊報、瞞報、漏報有關突發(fā)事件的信息,或者通報、報送、公布虛假信息,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未按規(guī)定及時發(fā)布突發(fā)事件警報、采取預警期的措施,導致損害發(fā)生的;
(五)未按規(guī)定及時采取措施處置突發(fā)事件或者處置不當,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不服從上級主管部門對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指揮和協調的;
(七)未及時組織開展恢復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公路執(zhí)法機構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給予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架設易燃易爆管線、堆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
(二)擅自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三)車輛違反規(guī)定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通過長大橋隧;
(四)履帶車、鐵輪車、超限車輛或其它可能會危機橋隧設施安全的車輛擅自駛上(入)長大橋隧;
(五)從事采砂、取土、挖掘、爆破、捕魚、系纜、泊船等危及長大橋隧安全的作業(yè)或者活動;
(六)其他危及長大橋隧安全的行為。
第4篇 安全運營生產管理制度
第一章 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一、安全工作是公司各項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級管理人員要牢固樹立安全是第一效益的觀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標本兼治,安全警鐘長鳴。
二、必須加強安全教育,增強全員安全意識,堅持每月召開一次“安全例會”的活動,各級管理人員要經常糾違章、查隱患,消除事故苗頭。
三、發(fā)生重大事故(含生產事故),安全稽查部必須在一小時內向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口頭匯報,二日內向公司寫出書面報告。
四、事故發(fā)生后堅持“三不放過”即:肇事者本人認識不深刻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明不放過;員工不吸取教訓不放過;經常進行“案例剖析”,適時組織現場教育。
五、堅持車輛“三檢”(日檢)制度,公司必須專人負責回場檢驗,認真填寫《車輛檢查逐日登記表》和《車輛技術狀況合格證》的發(fā)放工作,經常保持車況良好。
六、車輛轉向、傳動、制動、車門、燈光等關鍵部位,須有效良好,嚴禁帶病車上路運行。
七、事故結案的各種報銷憑證單據,借條等手續(xù)一律由傷者本人或家屬代理人辦理,禁止公司內部人員代辦。
八、嚴格控制事故費用開支,報銷單由部門主管領導、總經理審批后方可列支。
九、駕駛人員交通肇事后,從肇事次月起,預扣事故費用,待結案后多退少補。
第二章 安全防范措施
一、目的
為做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防范,預防各種事故的發(fā)生,對公司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如下安排: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成員。
三、內容
(一)運營管理部
1、每月組織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研究部署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
2、每月不定期的組織安全生產大檢查。
3、檢查監(jiān)督安全生產工作的落實情況。
4、督促建立健全相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
(二)安全稽查部
1、每月召開司乘人員安全例會至少一次,宣講安全法律法規(guī)、行車安全常識、剖析典型事故等,使司乘人員受教育面達到100%。
2、每月路檢路查次數不少于三次。
3、安排專人對駕駛員檔案進行管理。
4、每月至少一次安全消防大檢查。
(三)機務管理部
1、加強車輛二級維護及每日例檢制度,對不按時維護及例檢車輛將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嚴格處罰。
2、每季度舉行一次愛車升級賽活動,使車輛參加率達到100%。
(四)綜合事務部
1、確保公司安全生產基礎材料完備、齊全。
2、加強安全生產宣傳力度,通過板報、圖片等多種形式宣傳安全生產,年度宣傳安全工作次數不少于4次。
(五)財務管理部
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合理、及時運用。
第三章 24小時值班制度
一、目的
為切實做好道路運輸組織管理工作,確保旅客運輸安全、優(yōu)質、快速、有序進行,努力做好運輸服務工作,樹立行業(y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成員。
三、內容
(一)值班人員電話必須保持隨時暢通,值班期間要有值班記錄。
(二)值班人員要及時受理投訴、遺物報失等服務,并按照登記、核實、處理、答復的程序辦理。
(三)值班人員對突發(fā)事件及嚴重違規(guī)違章事件,要迅速反應,現場處理。遇有重大事件或發(fā)生亡人運輸事故,要及時上報。
(四)值班人員對值班安排和值班記錄要存檔保留以備檢查。
第四章 運營車輛管理制度
一、車輛設專人管理和調度。
二、建立單車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制度。
三、實施gps動態(tài)監(jiān)控管理。
四、建立保險、二級維護,車輛年審告知制度。
五、除按客運車輛規(guī)定強行檢測外,對車輛將實行駕駛員三檢(出車前、行駛中、回場后),班組每周一檢,運營管理部每旬一檢,公司每月一檢制度,建立常規(guī)的自查、互查,班組交叉查、部門集中查、公司隨時查的安全檢查體系。
六、把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納入強制性任務中,車輛在維修和強制保養(yǎng)時,駕駛員必須到現場配合修理人員進行維修。
七、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制度,駕駛員不得將車輛交給其他人駕駛;駕駛員因休假、事假等原因離崗時,必須將車輛鑰匙交給運營管理部統(tǒng)一管理。
八、車輛相關證件由運營管理部統(tǒng)一管理,外派車輛必須到運營管理部辦理相關手續(xù),領取證件方可出車,用完后必須交還運營管理部。
九、對車輛的消耗進行單車核算,對維修、配件、材料、輪胎、油耗等,進行綜合考核對比,并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依據。
十、駕駛員除執(zhí)行交給的工作任務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動車。
第五章 車輛裝備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經常性裝備:凡原廠裝備的各種附件、儀表、備胎、隨車工具等、以及汽車運輸時根據當地具體情況增加經常性裝備,必須保證齊全、全好。
二、車輛的臨時性裝備:
1、季節(jié)性運行裝備,冬季應根據地區(qū)氣候條件裝備發(fā)動機保暖套或三熱氣簾,嚴寒地區(qū)還應攜帶隨車預熱和保暖設備。
2、通過冰雪、泥濘及翻漿道路時,應根據需要配備防滑鏈、牽引繩、鐵鍬等裝備。
3、從事公路客運的車輛必須配備,一下安全防護器材:
(1)棍棒(長度60cm、直徑4cm、數量2根)
(2)繩索(長度200cm、數量2根)
(3)石灰包(數量2包)
(4)滅火器
(5)三角木(數量2塊)
第六章 駕駛員管理制度
為提高安全營運工作,規(guī)范駕駛員行為,加強駕駛員的安全意識、服務意識,維護公司形象,預防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fā)生,真正做到獎罰分明,充分體現公司管理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促進廣大駕駛員的工作積極性,特制定客運公司駕駛員管理制度如下:
一、駕駛員操作規(guī)范
(一)自覺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和公司《安全運營生產管理制度》;做到服從管理、遵章守法、愛崗敬業(yè)、安全行車、優(yōu)質服務;樹立“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
(二) 由于營運駕駛員具有操作的獨立性和廣泛的聯系性。因此,要求駕駛員必須具有處置問題與獨立解決問題的能力、顧全大局的觀念、豐富的旅游業(yè)務知識、較強的法律意識以及團結協作的團隊精神。
(三)自覺遵守規(guī)章制度,不遲到、不早退、不曠工。
(四)嚴格執(zhí)行“限速行駛,有序進站、按站???、停穩(wěn)開門、關門起步”二十字方針。
(五)切實做好出車前、營運中、回站后的“三檢”工作,堅決杜絕安全隱患的發(fā)生。
(六)不無故空駛、不占道搶行、不穿拖鞋駕駛車輛。
(七)嚴禁無證駕駛、嚴禁酒后駕駛、嚴禁駕駛員擅自換班、嚴禁將車輛交與外單位的人員駕駛、嚴禁將車輛交與無駕駛證人員駕駛。
(八)車內發(fā)生不明煙火或其它意外時,要沉著冷靜,立即停車,打開車門、疏散游(乘)客、切斷電源、采取果斷的有效的措施,確保游(乘)客生命財產安全。
(九)發(fā)生行車事故時,應立即停車,搶救傷員和財物,最大限度地減輕事故損失和人員傷亡。保護現場并迅速報案,并查找證人。
(十)雨霧天行車,適當降低車速,提前采取預防性措施,不爭道搶行,霧大時開啟霧燈或小燈,多鳴喇叭,勿太靠路肩行駛。
(十一)冰雪道路行車,應做到油門緩、變速緩、轉彎緩、轉向緩、抬離合器緩、加大轉彎半徑,盡可能采用發(fā)動機制動和間斷制動。盡量避免使用行車制動器,切忌猛打轉向盤或緊急制動、抬離合器踏板時按照“兩快、兩慢、一停頓”的要求操作。
(十二)過彎道時應減速、鳴號、靠右行,注意觀察。如發(fā)現對方來車,有條件的一方或下坡車必須停車讓行。但下坡的車輛已駛入彎道時上坡車應停車讓行。若因有條件的不讓行,發(fā)生事故由有條件的一方負責。
(十三)為了避免下坡時長時間使用行車制動,造成剎車性能變差,下坡時使用緩速器、低速檔行駛。嚴禁空檔行駛。
(十四)收班后,駕駛員應自覺檢查車輛外表是否完好,若有碰撞、刮擦應及時上報。
(十五)每個駕駛員要養(yǎng)成一種良好的職業(yè)習慣,在停車時按逆時針方向檢視汽車各外露部件是否有異常狀況和失?,F象。及早發(fā)現隱患,及時排除故障,確保行車安全。
(十六)駕駛期間保持良好精神狀態(tài),培養(yǎng)良好的心理素質。任何時間不開“英雄車、賭氣車、霸王車”。做到得理也讓人,主動積極地維護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二、駕駛員服務規(guī)范
(一)遵紀守法、嚴格執(zhí)行公司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牢記“游客至上,服務為本”的服務宗旨。講求職業(yè)道德,文明優(yōu)質服務,充分發(fā)揮旅游文明窗口的作用。
(二)當班時間統(tǒng)一使用標準普通話和“請、您好、謝謝、對不起”等文明禮貌規(guī)范用語;與游(乘)客對話時要有親和力。
(三)行車中不與他人閑談、嬉笑、吸煙、飲食、接打手機、不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四)開、關車門要注意車內,觀察車外,宣傳疏導,防止意外;并在車輛行駛中及時提醒,制止游客將頭、手等伸出窗外或倚靠玻璃門窗等危險行為,確保游客安全。
(五)維護車內秩序,制止不良行為,發(fā)生打架、斗毆、盜竊、刑事犯罪等重要事件時應及時停車,應及時告知乘客和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處理。
(六)禁止游(乘)客將“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帶上車。
(七)游客上車時,駕駛員必須站立迎接。發(fā)車前,駕駛員必須自我介紹,本次車由我為您提供服務,該車由××站發(fā)往××景點,祝大家旅途愉快,請對我們的服務提出寶貴意見。在車輛起步前,要準確操作車內視頻,播放光碟。
(八)車輛在運行中出現故障不能繼續(xù)行駛時,應向游(乘)客致歉并說明原因,迅速向調度匯報,盡快將游(乘)客送到目的地。
(九)與游(乘)客發(fā)生糾紛時要得理讓人,要做到“打不還手、罵不還口”,當受委屈模范。
三、駕駛員著裝管理
(一)駕駛員上班時間必須按公司規(guī)定統(tǒng)一著裝,禁止穿著自備服裝及佩戴有損公司形象的飾物。
(二)駕駛員上班時應按規(guī)定系領帶,佩戴工作牌。做到規(guī)范、安全、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
(三)工作服必須保持干凈、整潔、無皺褶,禁止卷褲腿、袖口等不文明行為。
(四)駕駛員工裝、工作牌上崗時穿著使用,嚴禁外借他人。
四、車輛衛(wèi)生保潔管理
(一)要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服務設施齊全有效。做到“三無六凈”,即無塵土、無油污、無果皮紙屑和車身凈、頂棚凈、空調系統(tǒng)凈、座椅凈、地板凈、玻璃凈。
(二)車輛實行全天候保潔、車廂每趟清掃,不留死角。
(三)雨天應保持車輛號牌清晰,燈光齊全有效。
(四)停車場地衛(wèi)生應隨時保潔、地面無垃圾、無油污、無煙頭。
五、獎勵
公司設立優(yōu)秀駕駛員獎、委屈獎、好人好事獎。年終通過考評、評比,對公司做出突出貢獻的,由公司設立獎勵基金給予獎勵。駕駛員年終評先標準:
(一)考勤:每月為滿勤,無病事假和曠工(包括違章停班)。
(二)任務:完成全年計劃公里和公司安排的其他出車任務。
(三)節(jié)能:全年無超材料、超油。
(四)安全:一年內無任何責任事故者事故。
(五)服務:無責任糾紛,無新聞媒體曝光現象。
(六)一年內公司安全、優(yōu)質服務檢查中全部達到95分以上者。
(七)學習:安全日、安全活動無遲到缺席者。
(八)無其他不良現象。
六、罰則
(一)發(fā)生行車責任事故或機械責任事故,符合下列情形,給予責任人黃牌警告,留用一年察看。
駕駛員全年累計事故費用以責論攤達一萬元。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駕駛員一年內累計發(fā)生3起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一個月內連續(xù)發(fā)生3起以上輕微事故。
2、駕駛員二年內累計發(fā)生5起負主要責任以上的事故。
3、全年事故費用以責論攤達15000元以上。
4、駕駛因違法、肇事被吊銷駕駛證的。
5、駕駛員發(fā)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死亡事故。
6、涂改或撕毀行車路單。
7、不服從管理,不服從調度的。
8、擅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的。
9、酒后駕駛車輛或闖紅燈的。
10、行車中打手機、吸煙的。
(三)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交通肇事罪,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肇事駕駛員與公司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由綜合事務部辦理相關手續(xù)。
(四)駕駛員在營運中發(fā)生責任糾紛或管理人員調處服務糾紛不當,造成不同程度影響,損害公司形象者,給予以下處罰。
1、服務用語不當,宣傳解釋不清,回答游客詢問不正確而引起糾紛,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責任人50至100元罰款。
2、態(tài)度惡劣,語言粗俗,對游客進行惡意中傷,人格攻擊者,給予停班待崗7天;造成惡劣影響者或嚴重違規(guī)等被新聞媒體曝光者,給予責任人待崗一個月并處100至150元的罰款。
3、服務糾紛發(fā)生后,得理不饒人,辱罵毆打游客或在行車中嚴重違規(guī),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損害公司形象者,除賠償醫(yī)藥費及其它費用外,同時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4、發(fā)生責任服務糾紛后,責任人一律停班檢查,糾紛處理未完結(含賠償和罰款未交清)不得安排上班。
(五)駕駛員遲到一分鐘扣10元,30分鐘之內按遲到處罰;超30分鐘按曠工處理。
(六)公司員工曠工一天向公司繳納20元管理費,連續(xù)曠工十五天予以除名。
(七)安全、優(yōu)質服務、車況、衛(wèi)生等綜合考評項目為百分制,每一分10元,95分為及格。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任人20元/次罰款。
1、不按規(guī)定著裝或穿戴工作制服。
2、衛(wèi)生檢查一項不合格。
3、優(yōu)質服務、線路運行、車況檢查低于合格分。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根據情節(jié)給予責任人50元至100元/次罰款。
1、違反“二十字”方針任何一項。
2、駕駛車輛時不帶駕駛證。
3、車輛有故障不報修者。
4、不簽路單者。
5、駕駛員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上路運行。
6、遲到、早退、私自換班以及有其它違反規(guī)章制度行為的。
7、不參加安全活動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責任人停班、停崗3天地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1、無故空駛,越線行駛。
2、行車中與人閑談有礙行車安全的。
3、不服從車輛線路調度的。
4、調度員對駕駛員酒后駕車未及時監(jiān)督制止和報告者。
5、因車速快或其他原因使車輛掉邊溝的。
6、公司員工在工作期間賭博、打架鬧事的。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200元/次罰款。
1、營運中兩車互相追逐、超車或下坡空擋滑行。
2、不服從調度員、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不配合安全檢查。
(十)行車中遇兩車相會,應減速或停車讓行,如因相互不讓發(fā)生事故,除兩車損失由當事人雙方賠償外,另罰款500元,停薪1至3月。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500元/次罰款。
1、因缺水、缺油等人為原因致使發(fā)動機受損。
2、駕駛員涂改、偽造行車路單。
(十二)駕駛員必須保持旺盛精力,若因睡眠不足或其它原因影響行車安全的,應令其下車休息,有正當理由的按休假處理;無正當理由的作曠工處理。
第七章 行車安全工作例會制度
一、目的
為加強會議管理,提高會議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三、內容
(一)司乘人員安全例會每月一次,每月的10日晚上召開。每次會議原則上不少于90分鐘。另外,利用各種形式進行長期有效的安全教育。遇有特殊情況或發(fā)生重特大惡性行車事故時,應隨時召集開會,予以研究、分析和處理。
(二)行車安全工作例會主要內容:
1組織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操作規(guī)程、勞動保護的學習,及時傳達政府、上級行業(yè)管理部門的文件精神和指示要求。
2、總結、分析公司近期工作中存在的隱患、薄弱環(huán)節(jié)和需要重點防范的安全工作,布置下步安全工作要求。
3對本公司和報刊上的典型事故案例進行分析,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針對性防范措施。
4根據天氣季節(jié)、節(jié)假日等不同時期行車安全防范工作要求,提醒駕駛員、乘務員特別注意事項,確保行車安全。
(三)行車安全工作例會應建立會議記錄,實行簽到制度。
四、工作例會管理規(guī)定
(一)對請假或因故缺席的安全會議的第二天要進行補課,安全會議領導班子成員必須全部參加,無故不參加安全會議每次罰款50元,屢教不改者調離工作崗位;
(二)安全會議到會率必須達到100%,嚴格會場紀律及衛(wèi)生管理,做好會議記錄;
(三)應到會人員進入會場后,認真仔細地填寫《會議簽到表》;會議中,由會議記錄人仔細填寫《會議記錄》;
(四)不許遲到。無故遲到5分鐘以內罰款人民幣5元;10分鐘以內的罰款人民幣10元,以此類推…;如果其中有誰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也必須事先向安全稽查部負責人請假,得到批準后,方可不參加此次會議;
(五)工作例會非遇特殊情況,未經安全稽查部負責人同意,不得取消或改期。
第八章 車輛稽查制度
一、公司安全稽查部負責公司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的稽查監(jiān)督。主要責任是宣傳國家運輸政策,監(jiān)督車輛的運行和企業(yè)制度的實施,預防和查處經營中以權謀私,以車謀私等貪污行為及損害企業(yè)利益和形象的違紀行為和人。
二、公司稽查人員負責市(區(qū))內線的運輸稽查任務,重點工作是預防和查處司乘人員利用職權謀私、貪污票款、收錢不給票,少撕票、收售回籠票、濫用車票、漏開、多開、少開票據、涂改憑證等損害公司利益和有損公司形象的行為。監(jiān)督服務規(guī)范言行的實施。
三、稽查工作流程:公司稽查人員當日收集材料報告公司安全稽查部審核,并作處理意見,由公司安全稽查部送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由公司分管副總經理和總經理審批作出處理決定,綜合事務部對處理決定發(fā)文反饋到各主管部門及財務管理部,各部門通知到個人。
四、稽查辦法和要求
(一)稽查工作可采取明查、暗查、定點、流動查、多路查和行業(yè)聯合檢查等形式。
(二)執(zhí)行稽查任務時,必須兩人以上,發(fā)現問題及時做好記錄和材料取證工作,及時作出處理報告,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三)稽查人員不得私下處理違紀、違規(guī)行為和人,經濟處罰金額必須上交公司財務管理部,并開具財務收據,如有違反,一經核實,對稽查人員直接作出下崗處分。
(四)稽查人員每月上路稽查不能少于15天,日班稽查率達到60%,并做好稽查日志,月底匯總一次違紀情況,擬出公文初稿,報安全稽查部,安全稽查部遞呈總經理,總經理簽發(fā)意見和發(fā)文決定,由綜合事務部發(fā)文,及時處理和通報。
(五)稽查工作人員必須與要處理的當事人當面指出其違反稽查管理的違紀行為。
第九章 交通事故處理
公司在冊駕駛員,駕駛公司車輛營運和其它運輸任務時,因過失發(fā)生碰撞、傾斜、碾壓、爆炸、墜車、車內等事故,致使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者屬交通事故。
一、交通事故等級劃分
(一)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產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不足3萬元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產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的事故。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及事故總費用的分攤比例
(一)次要責任:10%--40%。
(二)同等責任:50%。
(三)主要責任:60%--90%。
(四)全部責任:100%。
三、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或公司安管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后,肇事駕駛員根據以責任攤費用,按以下比例給予內部經濟賠償。
(一)行車事故:按事故總費用,負全部責任賠償20%,主要責任賠償15%,同等責任賠償10%,次要責任賠償5%。
(二)車內傷人事故:按事故總費用,全部責任賠償40%,主要責任賠償30%,同等責任賠償20%,次要責任賠償10%。
四、因機械故障導致的交通事故或機械事故,經公司及生產廠家鑒定,駕駛員無責任的免予賠償;有責任的按交通事故規(guī)定標準賠償。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在500元以下(保險公司不賠),根據事故的總費用,駕駛員按責任承擔經濟賠償。
1、賠償比例:全部責任30%、主要責任25%、同等責任20%、次要責任15%。
2、停班處罰:事故費用達到200至500元,停班2天并扣除停班天數的底薪工資。
(二)發(fā)生交通事故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根據事故總費用,駕駛員按責任承擔賠償。
1、賠償比例:全部責任20%、主要責任15%、同等責任10%、次要責任5%。
2、停班處罰:停班5天并扣處停班天數的底薪工資。
(三)一月內連續(xù)發(fā)生三起責任碰掛事故,停班學習7天,并扣除停班天數底薪工資。停班天數超出出勤天數,每天另交20元管理費,并取消年終評比。
(四)嚴重違法肇事的處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嚴重違法行為,違法肇事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視其情節(jié)輕重,加重經濟處罰,并停班學習。
上班時間穿拖鞋、行車中吸煙、閑談、無證駕駛;停班5天。
以上違章行為,一月內發(fā)生2次以上者,將停班7天處理,停班期間全部扣除底薪工資并取消年終評比。
五、肇事駕駛員每起事故經濟賠償達60%以上,可由本人書面申請,所在部門視其工作表現簽署意見,安全稽查部審核,報公司研究決定后,適當減免費用。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責任人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一)肇事逃逸、故意破壞、偽造、私撤現場、毀壞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者。
(二)酒后駕駛或其它嚴重違章肇事者。
(三)將車交給無證人員或公司以外人員駕駛者。
(四)駕車從事與公司工作無關的活動者。
(五)非當班駕駛員擅自駕車。
第十章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強化公司各職能部門管理責任制,促進公司各職能部門領導以及員工恪盡職守,提高管理工作效率,防止和減少安全行車事故的發(fā)生,依照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是發(fā)生安全事故后,給公司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針對拒絕、放棄、推諉、不完全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部門和人員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責任:
(一)因機務管理部維修不當,造成運營中出現安全事故調查屬實的,追究機務管理部責任并承擔全部直接經濟損失。
(二)車輛在運營中出現行車安全事故,按《安全管理規(guī)定》追究當事人經濟責任,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因此造成的停班損失、協調費用。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管理措施不到位,導致事故發(fā)生的,處罰責任人200元。
(四)不依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的權限、程序和時間開展工作,對上級隱瞞問題或對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不按規(guī)定進行處理和上報,對包庇、袒護、縱容、徇私舞弊的,處罰責任人500元。
(五)在處理安全事故過程中,責任人擅自調整責任比例,給公司造成損失和利益侵害的,處罰1000元。
(六)安全員、車隊長、安全稽查主管、分管副總經理、總經理負安全事故連帶責任,按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經濟責任。所轄部門事故總損失超過2萬元的部分,按5‰,3‰,2‰,1‰,1‰比例在當月工資中扣除。
第十一章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時有效地開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機制,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制定本預案。
一、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原則
(一)統(tǒng)一指揮,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快速高效;
(二)以事故發(fā)生單位為主組織自救;
(三)有關部門和個人事故發(fā)生單位承擔施救費用;
(四)都必須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事故施救所需的一切便利條件;
二、應急小組及工作職責
公司成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各部門負責人任副組長,各管理人員為成員。同時建立應急小分隊,全面負責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協調和統(tǒng)一行動,堅決服從公司調派,成員必須做到通訊24小時暢通。
(一)統(tǒng)一協調公司應急救援特大安全事故;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計劃;
(三)統(tǒng)一調配施救人員、資金、車輛、物資、器材;
(四)及時向公司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小組匯報;
(五)必要時向交通主管部門請求支援應急救援工作;
(六)組織落實交通、安監(jiān)部門交辦的其它工作;
三、應急準備
(一)各部門應加強全員的安全教育,提高本部門防范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能力;
(二)不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保障應急能力;
(三)協調與各兄弟單位組織聯系;
四、應急處理
(一)救援小組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向上級各有關部門報告;
(二)事故發(fā)生后,公司主要負責人、各部門負責人應迅速趕赴現場,組織有關人員協助有關部門保護現場,搶救傷員和物資,控制事態(tài)發(fā)展,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三)參加現場救援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救援方案實施救援,未經指揮部批準,不得擅自改變計劃;
五、責任追究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領導與管理責任的有關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jié)和危害后果,公司追究其責任并給予行政處理;
(一)未實施應急預案致使怠誤應急救援時機的;
(二)拒絕承擔應急救援義務的;
(三)玩忽職守導致安全生產事故擴大的;
(四)對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故意拖延報告的;
(五)阻礙、干擾事故救援人員工作,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拒絕提供與事故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六)其它對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造成危害的。
六、附則
本制度由公司通過后執(zhí)行。
本制度與集團相關制度有沖突的,以集團制度為準。
第5篇 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管養(yǎng)長大橋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公路法》、《公路橋涵養(yǎng)護規(guī)范》(jtg h11)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原則開展長大橋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yǎng)護工程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五條 對及時發(fā)現長大橋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六條 在依附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隊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并督促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七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
第八條 路政大隊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
第九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
第十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guī)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排險、養(yǎng)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股應當加強對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進行檢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十二條 養(yǎng)護責任人應每日對長大橋主要結構部位進行觀測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橋梁工程師或公路股人員。橋梁工程師應對養(yǎng)護責任人上報的問題及時到現場查看,如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報市公路局。
第十三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tǒng)、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tǒng)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養(yǎng)護責任人負責每日1次,并認真觀察記錄橋梁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
第十四條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tǒng)、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等。
經常性檢查由橋梁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長大橋梁,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tǒng)、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完成后,應當及時更新養(yǎng)護管理系統(tǒng)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長大橋維護作業(yè)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yè)或工程的規(guī)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yè)養(yǎng)護隊伍。
第四章 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 橋梁工程師及公路股相關人員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長大橋橋梁安全監(jiān)控點,及時掌握長大橋的整體技術狀態(tài)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運營管理、養(yǎng)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長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安全監(jiān)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對監(jiān)測評估的結果,單位各股室應及時給予響應。
對長大橋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公路股、路政大隊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長大橋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十九條 長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明確長大橋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fā)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條 進入預警期后,各部門股室和應急聯動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長大橋安全隱患的發(fā)展態(tài)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長大橋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fā)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tài)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三條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tài)的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tǒng)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交通事故時,各部門股室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qū)域(安全通道),避免發(fā)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條 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fā)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應根據事態(tài)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石泉管理段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
第6篇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石泉公路管理段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工作,提高管養(yǎng)長大橋的安全保障水平,根據《公路法》、《公路橋涵養(yǎng)護規(guī)范》(jtg h11)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預防事故為主,確保設施安全,狠抓應急管理,強化通行管理”的原則開展長大橋的安全運營管理工作。
第三條 長大橋安全運營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工作方針,同時應遵循管理措施與養(yǎng)護工程并重的原則。
第四條? 做好與地方政府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保證應急措施高效運轉。同時,要加強監(jiān)督檢查,確保各項管理制度得以貫徹落實。
第五條 對及時發(fā)現長大橋安全隱患、舉報或者制止影響長大橋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二章 運營安全管理
第六條 在依附長大橋及其附屬設施架設管線的,石泉公路管理段路政大隊在審批時應當征得市局路政管理部門的同意后,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并督促管線產權單位應定期對管線進行檢查和維修,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長大橋改建、擴建、維修時,應積極給予配合。
第七條 車輛通過長大橋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得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和信號燈指示行駛,除遇緊急情況,不得在長大橋上(內)停車或低速行駛。
第八條 路政大隊應根據交通情況,及時調整、完善交通安全設施,做到完好、齊全、醒目。
第九條 裝載、攜帶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長大橋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guī)定,確保運行安全。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它嚴重影響長大橋運營安全情形時,危險品運輸車輛不得駛上(入)長大橋。
第十條 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上(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或者擅自占用、挖掘橋面(路面);
(二)架設壓力超過規(guī)定的燃氣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壓電力線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線;
(三)利用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圍攔、吊裝、牽拉等施工作業(yè)(排險、養(yǎng)護維修除外);
(四)擅自設置廣告或者移動附屬設施;
(五)其他損害長大橋隧及其附屬設施、妨礙運營安全的行為。
第三章 設施安全檢查與維護
第十一條 公路管理股應當加強對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和維護工作,按照有關技術規(guī)范、操作規(guī)程進行檢查、養(yǎng)護、檢測、維修、確保其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第十二條 養(yǎng)護責任人應每日對長大橋主要結構部位進行觀測檢查,發(fā)現問題及時上報橋梁工程師或公路股人員。橋梁工程師應對養(yǎng)護責任人上報的問題及時到現場查看,如影響橋梁安全運營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上報市公路局。
第十三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以可清晰目視范圍內的橋面系(橋面鋪裝、防撞護欄、人行道欄桿、照明系統(tǒng)、交通標志、標線、伸縮縫、橋面排水系統(tǒng)等),日常巡查由各路段養(yǎng)護責任人負責每日1次,并認真觀察記錄橋梁結構及設施有無異常情況或損壞。
第十四條 長大橋隧經常性檢查的檢查項目主要包括:梁體、索塔、斜拉(吊)索系統(tǒng)、系桿、墩臺基礎、橋面系等。
經常性檢查由橋梁工程師負責,主要以目測方式配合簡單工具進行,并配備必要的安全裝置、簡單量測設備以及記錄工具等。長大橋隧應根據不同檢查部件確定檢查頻率。
(一)對新建長大橋梁,梁體、索塔、橋面系等一般3月/次;斜拉(吊)索系統(tǒng)、系桿等一般2月/次;支座、阻尼器、墩臺及基礎等一般6月/次。
(二)對已建成長大橋梁,應根據各部件技術狀況適當增加或延緩檢查頻率。
第十五條 長大橋隧日常巡查、經常性檢查完成后,應當及時更新養(yǎng)護管理系統(tǒng)數據,根據檢查結果及時確定維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在組織實施長大橋維護作業(yè)或工程時,應當根據作業(yè)或工程的規(guī)模、性質、特點選擇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能力的專業(yè)養(yǎng)護隊伍。
第四章 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
第十五條 橋梁工程師及公路股相關人員應積極采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長大橋橋梁安全監(jiān)控點,及時掌握長大橋的整體技術狀態(tài)和運營條件,為長大橋運營管理、養(yǎng)護維修、可靠性評估及相關科學研究提供依據。
第十六條 長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根據安全監(jiān)測工作的開展,不斷完善長大橋安全監(jiān)測和預警工作制度
第十七條 對監(jiān)測評估的結果,單位各股室應及時給予響應。
對長大橋技術狀況下降、結構性能降低,但尚未構成危橋的,公路股、路政大隊應當及時設置或變更限載和安全警示標志,加強交通控制和管理,迅速采取相應工程措施進行處治或修復,確保行車安全。
第十八條 長大橋安全預警級別共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第十九條 長大橋管養(yǎng)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guī)定,明確長大橋安全預警的判定標準、工作要求、發(fā)布程序、責任部門、管理措施、第一響應隊伍,以及進入預警期后應當響應的部門、程序、時限、方式、要求等。
第二十條 進入預警期后,各部門股室和應急聯動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guī)定立即實施相應的響應措施。
第二十一條 根據長大橋安全隱患的發(fā)展態(tài)勢和應急處置進展情況,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可對預警級別作出調整。
安全隱患消除后,預警信息的發(fā)布機構或被授權機構應當及時解除預警,迅速恢復正常運營秩序。
第五章 應急與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長大橋遭遇影響運營安全的突發(fā)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fā)事件時,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應急措施,組織搶修或救援,防止事態(tài)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十三條 對于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tài)的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tǒng)一指揮或指導開展處置工作。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或交通事故時,各部門股室和相關部門應根據職責和分工采取相應措施,引導過往車輛安全通行,將現場人員及時疏散引導至安全區(qū)域(安全通道),避免發(fā)生二次事故。
第二十五條 影響長大橋安全運營的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積極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并配合有關部門對突發(fā)事件的原因、性質、影響、責任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第二十六條 應根據應急預案,加強人員、物資、交通運輸、通信保障等應急保障工作,并加強對各類應急資源的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應根據事態(tài)情節(jié)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由石泉管理段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石泉公路管理段
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