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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是煤礦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入井前清點:所有工作人員在下井前必須進行人數統(tǒng)計,確保無遺漏。
2. 井下作業(yè)期間監(jiān)控:實時掌握井下作業(yè)人員動態(tài),記錄其工作位置和活動情況。
3. 出井后核對:作業(yè)完成后,對出井人員進行清點,確保所有人員安全撤離。
內容是什么
這項制度的具體實施包括:
1. 設立專職清點員:由專人負責入井人員的登記和出井后的核對工作。
2. 制定詳細流程:明確各環(huán)節(jié)的操作步驟,如簽到、簽退、緊急情況下的應急響應等。
3. 使用科技手段:利用電子識別系統(tǒng)、定位設備等技術輔助清點,提高準確性和效率。
規(guī)范
執(zhí)行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時,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范:
1. 堅持“不漏一人”原則:無論何時,都必須確保每個人員都被準確記錄。
2. 嚴格執(zhí)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下一班人員未完全入井,上一班不得離崗。
3. 定期培訓:定期對清點員進行培訓,提升其應對突發(fā)情況的能力。
重要性
入井人員清點制度對于煤礦安全至關重要:
1. 保障生命安全:防止人員被困井下,及時發(fā)現并處理安全事故。
2. 維護生產秩序:確保作業(yè)流程有序進行,減少因人員管理混亂導致的生產中斷。
3. 提升管理水平:通過嚴格的清點制度,反映出企業(yè)的安全管理水平和責任意識。
入井人員清點制度是煤礦企業(yè)安全管理的基石,它不僅關乎每一個礦工的生命安全,也是企業(yè)穩(wěn)定運營的基礎。各級管理人員務必重視,切實執(zhí)行,確保制度的有效落實。
入井人員清點制度范文
第1篇 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范本
一、 煤礦必須設置專人在井口負責清點出入井的人數。
二、 專人負責登記好出入井人員的姓名、出入井時間。
三、 負責出入井登記的人員不能隨意脫離工作崗位,若有特殊情況需向礦領導請假,經過允許后,方可離去。
四、 除礦井生產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以外,其他任何閑雜人員一律不準入井。
五、 非特殊情況,嚴禁上班期間隨意進出井。
六、 入井人員,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出入井。
七、 出入井清點負責人酒后不得上崗,并且不能站在軌道之間清點出入井人數。
八、 不得隨意托請他人代替清點出入井人數。
九、 對未按時出井的人員,清點人員必須查明原因,并報告礦值班人員。
第2篇 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從而提高礦井的安全生產能力,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xù)穩(wěn)定地發(fā)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按時組織召開好班前會;認真貫徹學習《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guī)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礦規(guī)礦紀。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參加班前會,不準下井。
3、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入井檢身制度,檢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所有入進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穿勞保服、礦工靴、戴安全帽、礦燈及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煙火或其它點火物品入井;嚴禁酒后入井。嚴禁在井口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和井下吸煙。
4、檢身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5、每班,檢身人員必須按入井須知對每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入井人員的姓名、入井時間、日期進行登記。
6、檢身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井下作業(yè)人數,并進行簽字。
7、隨時向礦領導匯報檢身、出入井人員情況和存在問題。
8、檢身人員隨時清點井下人員,對出入井人員要及時進行登記,確保井下人數與掌握人數相符。
9、對入井時間超過16小時的人員,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以便采取措施,進行查找。
10、檢身人員必須嚴守崗位,明確自己的職責,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檢身失誤造成事故,輕則罰款,重則交有關法律部門罰處。
第3篇 出入井人員清點檢身制度
為了即時準確掌握礦井井下作業(yè)人數及分布情況,防范出入井人員攜帶危險品和煙火,保證礦井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針對礦井安全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檢身制度
1、檢身方法:采用人工檢身和儀器檢測方法。
2、檢查的內容;
(1)檢查入井人員是否酒后入井,攜帶有無禁止入井的點火物品、煙草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檢查入井人員是否穿化纖衣服和嚴禁攜帶未經允許的儀表、電子表、手機等非防爆物品入井。
(3)檢查井口20米范圍內有無煙火。
(4)檢查出井人員是否偷盜井下炸藥、電管等違禁物品出井。
(5)檢查入井人員的礦燈、安全帽、自救器等是否配帶齊全,是否完好,穿戴是否整齊。
(6)檢查入井人員攜帶的鋒利工具是否套上防護套。
(7)檢查乘坐人車入井人員是否“扒、蹬、跳”,并制止超長件帶入人車,開人車前檢查人車的安全鏈是否掛好。
3、對檢身人員要求
(1)公司綜合部治安隊設立井口檢身站,并堅持24小時值班。檢身人員必須做到按時手上交接班,嚴禁脫崗、睡覺,否則處罰50 元。
(2)各單位出入井人員要積極配合井口檢身工作人員的檢查,嚴禁拒絕檢身以及與檢身人員發(fā)生爭吵或打架等行為。
(3)各單位出入井人員必須從公司指定地點出入井。嚴禁從其它地點出入井。
(4)負責井口檢身的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并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5)井口檢身人員要對每一位出入井人員逐一檢查,不得不檢和漏檢,發(fā)現有偷盜和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要立即制止,并向調度室匯報。
(6)對出井人員檢查的重點是單獨出井的、帶有背簍的、背包和有物品的人員,檢查是否帶有電管、炸藥以及其它物品出井;入井人員檢查的重點是煙、火、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喝酒入井,發(fā)現問題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并作好記錄。
(7)乘坐人車的出入井人員必須在人車場接受檢身。治安隊安排好人員,保證每天大班人車進出人員進行檢身。不能只檢進,不檢出,對違章進出者要給予處罰。
(8)綜合部治安隊要加強對檢身人員的管理,每周要對檢身人員進行巡查二次,發(fā)現漏檢、脫崗、不檢查者給予檢身人員幫教或處罰。
(9)檢身人員上崗時,嚴禁隨身攜帶煙火及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安監(jiān)人員要不定時進行抽查。
(10)檢身人員要負責室內外的清潔衛(wèi)生,做到文明禮貌、持證著裝上崗。
(11)違反以上規(guī)定按礦“三違”處罰規(guī)定執(zhí)行,并對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二、出入井清點制度
1、凡井下作業(yè)員工,必須經公司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在工資科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憑工資科出據的書面證明,所屬單位隊干方可到綜合隊辦理礦燈牌,到安監(jiān)處辦理入井證。
2、礦燈牌編號、礦燈號必須與每個員工對應,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做到專人專燈,機運隊及各使用單位要建立礦燈牌辦理發(fā)放登記制度。
3、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入井人員清點統(tǒng)計制度,各單位地面值班隊干要及時準確把當天各班出入井人數報公司調度室,礦調度室認真做好記錄以備查。
4、各單位現場跟班隊干要做好生產現場作業(yè)人員清點和統(tǒng)計工作,做到班中人數向隊三匯報,下班后及時向隊匯報當班職工出入井情況,發(fā)現問題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切實做到不漏報、不慌報。
5、全礦每位職工必須持“珙泉煤業(yè)公司入井通行證”,在井口接受檢身,并將入井通行證交給檢身人員保管,方可入井。出井時經檢身人員檢查后,返還通行證,無通行證檢身人員不得放行,否則對檢身人員罰款30元/次。同時礦燈房負責入井人員的時間記載,礦燈房如發(fā)現在規(guī)定時間內還有未出井的人員時,立即向公司調室匯報,公司調室室立即組織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6、對入井通行證的管理:①、每人一證,不得轉借或替用,否則對轉借人或替用人罰款50元;如通行證有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到安監(jiān)處補辦,并罰款10元,如臨時情況無法補辦,可由調度室當班值班員簽署臨時通行證,臨時通行證限用1天。②、井口站檢身人員必須妥善分類保管好入井人員的入井通行證,不得遺失,不得錯發(fā)、亂發(fā)。否則一次處罰20 元。出井人員必須由檢身人員親自送還入井證,職工不得自行進入取證。否則對自行取證者罰款20元。③、對于臨時需入井人員,包括上級領導和外來人員,入井前先在更衣室的登記本上,填寫好入井記錄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員發(fā)一張“臨時入井通行證”,持證入井,出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員收回臨時入井證,并妥善保管。④、井口檢身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出井人員清點,發(fā)現在規(guī)定時間內還未出井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必須立即查明原因追查人員的下落情況。
7、未參加班前會或沒有考勤者不得入井,如私自入井的人員,隊、部門查到后必須給予幫教并處罰30元。
8、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監(jiān)處,從宣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4篇 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 煤礦必須設置專人在井口負責清點出入井的人數。
二、 專人負責登記好出入井人員的姓名、出入井時間。
三、 負責出入井登記的人員不能隨意脫離工作崗位,若有特殊情況需向礦領導請假,經過允許后,方可離去。
四、 除礦井生產人員和相關管理人員以外,其他任何閑雜人員一律不準入井。
五、 非特殊情況,嚴禁上班期間隨意進出井。
六、 入井人員,不得攜帶與工作無關的物品出入井。
七、 出入井清點負責人酒后不得上崗,并且不能站在軌道之間清點出入井人數。
八、 不得隨意托請他人代替清點出入井人數。
九、 對未按時出井的人員,清點人員必須查明原因,并報告礦值班人員。
第5篇 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一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按照教育培訓制度接受入井培訓,且培訓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否則不得入井。
第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穿戴統(tǒng)一配備的工裝,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三條? 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用膠靴,隨身攜帶自救器、數字式瓦斯檢查器和礦燈。
第四條? 人員出入井清點采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入井前和升井后清點的方式進行,調度室做好人員定位系統(tǒng)維護和清查工作。
第五條? 井口每班設兩名檢身清點工,由井口把鉤工兼任。檢身清點工必須佩戴標志(或穿安監(jiān)標志服),每班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逐一檢身清點,所有入井人員自覺接受把罐工的檢身。在人員入井通道利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
第六條? 凡入井人員,一律在等候室候車(候罐),統(tǒng)一按規(guī)定進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確認,嚴禁在規(guī)定以外的地點候車(候罐)。
第七條? 井口檢身工經過安全宣誓和安全確認后,方可允許人員入井,入井人員要逐一接受檢身人員的檢查。
第八條? 檢身人員發(fā)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一律禁止入井,發(fā)現強行入井者,立即匯報安監(jiān)部信息站,并按嚴重“三違”論處。
第九條? 職工所佩戴的“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損壞、新調入和外來人員,必須到礦燈房審領“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否則,嚴禁入井。
第十條? 入井前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嚴禁喝酒。
第十一條? 非防爆型電子儀器、儀表嚴禁攜帶入井,特殊情況確需入井,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下井進行照相、攝像等工作時必須使用防爆設備,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條? 人員攜帶工器具長度超長、超重等物件下井時,嚴禁人、物同車(罐),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時,要經調度室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條? 乘座罐籠、人車人員數不得超過乘坐規(guī)定,嚴禁超員乘座罐籠、人車。
第十四條? 把罐工負責掛好防護鏈,經全面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開車信號發(fā)出后,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未打停車信號,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
第十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經考勤系統(tǒng)考勤。
第十六條? 檢查、參觀、慰問人員沒有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的,入井前必須接受入井安全常識培訓,且由相關科室派專人帶隊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記。
第十七條? 所有升井人員必須從安檢門處通過,接受檢查。凡是通過安檢門報警器響起的人員,應把金屬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檢查,直至報警器不再響起。
第十八條? 各區(qū)隊在正點交接班后1小時內,除特殊工種外,其他人員必須全部升井。人員升井后,必須先到區(qū)隊報到確認,區(qū)隊值班人員必須將當班下井、升井人員核對清楚,2小時內沒有升井的,應將未升井人員名單及原因及時匯報調度室,并及時指派井下工作人員進行立即尋找,查清沒有及時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隊及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條? 礦燈房應加強礦燈的收、發(fā)管理,每班在正點交接班后2小時內對礦燈進行清點,對沒有交燈的人員進行統(tǒng)計,并將統(tǒng)計結果及時報礦調度室,調度室及時查清原因,并將原因登記統(tǒng)計表內。
第二十條? 檢身清點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行制度。由于檢查不嚴不細,出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入井,對檢身清點責任人員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一條? 礦調度室監(jiān)控人員應加強對人員定位系統(tǒng)的維護,確保系統(tǒng)運行正常,清點準確。
第二十二條 各礦依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6篇 井工煤礦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22)第 13 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 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
2. 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
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4. 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 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tǒng)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 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 發(fā)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 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fā)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tǒng)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
每班人員數量。
5. 發(fā)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fā)放室、自救器發(fā)放室、井口
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
第7篇 煤礦檢身站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出入井人員清點工作由井口檢身員擔任,安全科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
二、每班工人及管理人員入井前必須到井口檢身站接受清點登記,檢身員必須認真作好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工作,并作好記錄,記錄包括:入井人員姓名、入井時間、礦燈燈號,最后統(tǒng)計出當班總入井人數。
三、沒有進行入井清點登記的工人不準入井,否則立即報送安全科處理。
四、每一出井人員必須到井口檢身站作好出井登記,若有在井下換用備用礦燈的,要在“備注”欄上注明清楚,以便進行核查。
五、井口檢身員必須作好出井清點登記,認真填寫每一出井人員的具體出井時間、礦燈燈號,最后統(tǒng)計出當班總出井人數。
六、當班人員下班出井結束后,井口檢身員必須及時核對入井人數和出井人數是否一致,若有不一致情況,必須立即根據入井清點登記記錄和出井清點登記記錄核對出具體人員及其礦燈燈號,并及時報礦安全科進行調查。
七、井口檢身站嚴禁空班清點或弄虛作假。檢身員堅持8小時工作制,嚴禁私自代班或換班。
八、本制度制定之日起必須嚴格執(zhí)行。
第8篇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管理制度
為加強我礦干部職工的安全意識,從而提高礦井的安全生產能力,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xù)穩(wěn)定地發(fā)展;特制定以下入井人員管理制度。
1、入井前,各班安全員、瓦檢員、班組長必須按時組織召開好班前會;認真貫徹學習《煤礦安全規(guī)程》、作業(yè)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操作規(guī)程、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礦規(guī)礦紀。
2、班前喝酒者,不得參加班前會,不準下井。
3、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入井檢身制度,檢身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所有入進的人員進行嚴格的檢查,每一入井人員必須穿勞保服、礦工靴、戴安全帽、礦燈及自救器,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嚴禁攜帶煙火或其它點火物品入井;嚴禁酒后入井。嚴禁在井口所規(guī)定的范圍內和井下吸煙。
4、檢身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5、每班,檢身人員必須按入井須知對每位入井人員進行檢查,對入井人員的姓名、入井時間、日期進行登記。
6、檢身人員必須按時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待清井下作業(yè)人數,并進行簽字。
7、隨時向礦領導匯報檢身、出入井人員情況和存在問題。
8、檢身人員隨時清點井下人員,對出入井人員要及時進行登記,確保井下人數與掌握人數相符。
9、對入井時間超過16小時的人員,要及時上報礦調度室,以便采取措施,進行查找。
10、檢身人員必須嚴守崗位,明確自己的職責,如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造成檢身失誤造成事故,輕則罰款,重則交有關法律部門罰處。
第9篇 井工煤礦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一)為防止禁止入井的人員和物品進入煤礦井下,不能帶出井下的物品攜帶出井,準確掌握井下人員數量,根據《煤礦安全規(guī)程》(2016)第 13 條“煤礦必須建立入井檢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的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二)入井人員檢身制度
1. 進入井下的任何人員都必須接受井口檢身員的檢查。
2. 檢身員必須嚴格按照檢身制度的要求,對每一入井人員進行檢查。
3. 發(fā)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人員,必須制止其入井:
(1)未戴安全帽的;
(2)未隨身攜帶自救器、人員定位卡、礦燈或所攜帶礦燈、自救器不完好(過期)的;
(3)爆破工、流動電鉗工、工程技術人員及班組長以上管理人員未攜帶便攜式瓦
斯報警儀的;
(4)攜帶煙草及點火物品的;
(5)穿化纖衣服的;
(6)酒后、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識不清的人員;
4. 檢身員對陌生人員必須詢問清楚,確認為煤礦人員或有煤礦人員陪同后方可放行。
5. 檢身員要工作認真,待人禮貌,檢查入井人員有無攜帶違禁物品。(三)入井、出井人員清點制度
1. 入井人員接受檢身后及時統(tǒng)計人數并做好記錄,詳細記載入井時間、單位、總人數。
2. 外單位參觀學習人員入井必須由煤礦領導或職能部門人員陪同,準確記錄總人數。
3. 發(fā)現出井人員攜帶不能帶出井的設施或材料的,必須及時匯報調度室,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進行核實處理。
4. 調度室應隨時與礦燈發(fā)放室和人員定位管理系統(tǒng)核對入井人員的數量,確認井下
每班人員數量。
5. 發(fā)生事故或其他原因采取撤人的緊急措施時,礦燈發(fā)放室、自救器發(fā)放室、井口
檢身室都必須將出、入井人員情況向調度室報告。
第10篇 入井檢身與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
1.檢身人員必須對每一個下井人員檢身,防止入井人員攜帶違禁物品或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入井。
2.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入井檢身,不論何職務的人員下井前都必須接受檢身,入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身。
3.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或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不準入井,不聽勸阻強行入井的,檢身工應向項目部領導匯報。檢身人員應尊重接受檢身的入井人員,不得以檢身為名侮辱入井人員。
4.檢身人員應做好出、入井簽名登記記錄工作。發(fā)現有不按規(guī)定時間出井人員,應向項目部值班領導匯報,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
第11篇 煤礦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一條 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按照教育培訓制度接受入井培訓,且培訓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否則不得入井。
第二條 入井人員必須穿戴統(tǒng)一配備的工裝,嚴禁攜帶煙草和點火物品,嚴禁穿化纖衣服入井。
第三條 入井人員必須佩戴安全帽、礦用膠靴,隨身攜帶自救器、數字式瓦斯檢查器和礦燈。
第四條 人員出入井清點采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入井前和升井后清點的方式進行,調度室做好人員定位系統(tǒng)維護和清查工作。
第五條 井口每班設兩名檢身清點工,由井口把鉤工兼任。檢身清點工必須佩戴標志(或穿安監(jiān)標志服),每班對所有入井人員進行逐一檢身清點,所有入井人員自覺接受把罐工的檢身。在人員入井通道利用人員定位系統(tǒng)監(jiān)控。
第六條 凡入井人員,一律在等候室候車(候罐),統(tǒng)一按規(guī)定進行入井前安全宣誓及安全確認,嚴禁在規(guī)定以外的地點候車(候罐)。
第七條 井口檢身工經過安全宣誓和安全確認后,方可允許人員入井,入井人員要逐一接受檢身人員的檢查。
第八條 檢身人員發(fā)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一律禁止入井,發(fā)現強行入井者,立即匯報安監(jiān)部信息站,并按嚴重“三違”論處。
第九條 職工所佩戴的“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損壞、新調入和外來人員,必須到礦燈房審領“人員定位系統(tǒng)接收器”,否則,嚴禁入井。
第十條 入井前必須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嚴禁喝酒。
第十一條 非防爆型電子儀器、儀表嚴禁攜帶入井,特殊情況確需入井,必須有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總工程師批準。下井進行照相、攝像等工作時必須使用防爆設備,否則,必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入井。
第十二條 人員攜帶工器具長度超長、超重等物件下井時,嚴禁人、物同車(罐),特殊情況因工作需要時,要經調度室批準,并采取相應措施方可入井。
第十三條 乘座罐籠、人車人員數不得超過乘坐規(guī)定,嚴禁超員乘座罐籠、人車。
第十四條 把罐工負責掛好防護鏈,經全面安全確認合格后方可發(fā)出開車信號,開車信號發(fā)出后,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未打停車信號,嚴禁任何人員上、下罐籠或人車。
第十五條 入井人員必須經考勤系統(tǒng)考勤。
第十六條 檢查、參觀、慰問人員沒有取得入井安全資格證的,入井前必須接受入井安全常識培訓,且由相關科室派專人帶隊入井,并在考勤室登記。
第十七條 所有升井人員必須從安檢門處通過,接受檢查。凡是通過安檢門報警器響起的人員,應把金屬物件全部取出后,接受再次檢查,直至報警器不再響起。
第十八條 各區(qū)隊在正點交接班后1小時內,除特殊工種外,其他人員必須全部升井。人員升井后,必須先到區(qū)隊報到確認,區(qū)隊值班人員必須將當班下井、升井人員核對清楚,2小時內沒有升井的,應將未升井人員名單及原因及時匯報調度室,并及時指派井下工作人員進行立即尋找,查清沒有及時升井的原因,并向本隊及調度室匯報。
第十九條 礦燈房應加強礦燈的收、發(fā)管理,每班在正點交接班后2小時內對礦燈進行清點,對沒有交燈的人員進行統(tǒng)計,并將統(tǒng)計結果及時報礦調度室,調度室及時查清原因,并將原因登記統(tǒng)計表內。
第二十條 檢身清點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行制度。由于檢查不嚴不細,出現不符合入井條件的人員入井,對檢身清點責任人員按“三違”論處。
第二十一條 礦調度室監(jiān)控人員應加強對人員定位系統(tǒng)的維護,確保系統(tǒng)運行正常,清點準確。
第二十二條 各礦依據本規(guī)定,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礦入井檢身制度與出入井人員清點制度。
第12篇 出入井人員清點與檢身制度
為了即時準確掌握礦井井下作業(yè)人數及分布情況,防范出入井人員攜帶危險品和煙火,保證礦井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針對礦井安全的特點,特制定本制度。
一、入井檢身制度
1、檢身方法:采用人工檢身和儀器檢測方法。
2、檢查的內容;
(1)檢查入井人員是否酒后入井,攜帶有無禁止入井的點火物品、煙草或其它易燃易爆物品。
(2)檢查入井人員是否穿化纖衣服和嚴禁攜帶未經允許的儀表、電子表、手機等非防爆物品入井。
(3)檢查井口20米范圍內有無煙火。
(4)檢查出井人員是否偷盜井下炸藥、電管等違禁物品出井。
(5)檢查入井人員的礦燈、安全帽、自救器等是否配帶齊全,是否完好,穿戴是否整齊。
(6)檢查入井人員攜帶的鋒利工具是否套上防護套。
(7)檢查乘坐人車入井人員是否“扒、蹬、跳”,并制止超長件帶入人車,開人車前檢查人車的安全鏈是否掛好。
3、對檢身人員要求
(1)公司綜合部治安隊設立井口檢身站,并堅持24小時值班。檢身人員必須做到按時手上交接班,嚴禁脫崗、睡覺,否則處罰50 元。
(2)各單位出入井人員要積極配合井口檢身工作人員的檢查,嚴禁拒絕檢身以及與檢身人員發(fā)生爭吵或打架等行為。
(3)各單位出入井人員必須從公司指定地點出入井。嚴禁從其它地點出入井。
(4)負責井口檢身的人員要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并自覺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
(5)井口檢身人員要對每一位出入井人員逐一檢查,不得不檢和漏檢,發(fā)現有偷盜和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要立即制止,并向調度室匯報。
(6)對出井人員檢查的重點是單獨出井的、帶有背簍的、背包和有物品的人員,檢查是否帶有電管、炸藥以及其它物品出井;入井人員檢查的重點是煙、火、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喝酒入井,發(fā)現問題及時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并作好記錄。
(7)乘坐人車的出入井人員必須在人車場接受檢身。治安隊安排好人員,保證每天大班人車進出人員進行檢身。不能只檢進,不檢出,對違章進出者要給予處罰。
(8)綜合部治安隊要加強對檢身人員的管理,每周要對檢身人員進行巡查二次,發(fā)現漏檢、脫崗、不檢查者給予檢身人員幫教或處罰。
(9)檢身人員上崗時,嚴禁隨身攜帶煙火及有毒有害化學物品,安監(jiān)人員要不定時進行抽查。
(10)檢身人員要負責室內外的清潔衛(wèi)生,做到文明禮貌、持證著裝上崗。
(11)違反以上規(guī)定按礦“三違”處罰規(guī)定執(zhí)行,并對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
二、出入井清點制度
1、凡井下作業(yè)員工,必須經公司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在工資科辦理相關手續(xù)后,憑工資科出據的書面證明,所屬單位隊干方可到綜合隊辦理礦燈牌,到安監(jiān)處辦理入井證。
2、礦燈牌編號、礦燈號必須與每個員工對應,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做到專人專燈,機運隊及各使用單位要建立礦燈牌辦理發(fā)放登記制度。
3、各單位要建立健全出入井人員清點統(tǒng)計制度,各單位地面值班隊干要及時準確把當天各班出入井人數報公司調度室,礦調度室認真做好記錄以備查。
4、各單位現場跟班隊干要做好生產現場作業(yè)人員清點和統(tǒng)計工作,做到班中人數向隊三匯報,下班后及時向隊匯報當班職工出入井情況,發(fā)現問題立即向公司調度室匯報,切實做到不漏報、不慌報。
5、全礦每位職工必須持“珙泉煤業(yè)公司入井通行證”,在井口接受檢身,并將入井通行證交給檢身人員保管,方可入井。出井時經檢身人員檢查后,返還通行證,無通行證檢身人員不得放行,否則對檢身人員罰款30元/次。同時礦燈房負責入井人員的時間記載,礦燈房如發(fā)現在規(guī)定時間內還有未出井的人員時,立即向公司調室匯報,公司調室室立即組織相關人員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
6、對入井通行證的管理:①、每人一證,不得轉借或替用,否則對轉借人或替用人罰款50元;如通行證有遺失或損壞,應立即到安監(jiān)處補辦,并罰款10元,如臨時情況無法補辦,可由調度室當班值班員簽署臨時通行證,臨時通行證限用1天。②、井口站檢身人員必須妥善分類保管好入井人員的入井通行證,不得遺失,不得錯發(fā)、亂發(fā)。否則一次處罰20 元。出井人員必須由檢身人員親自送還入井證,職工不得自行進入取證。否則對自行取證者罰款20元。③、對于臨時需入井人員,包括上級領導和外來人員,入井前先在更衣室的登記本上,填寫好入井記錄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員發(fā)一張“臨時入井通行證”,持證入井,出井后,由更衣室管理人員收回臨時入井證,并妥善保管。④、井口檢身人員必須隨時注意出井人員清點,發(fā)現在規(guī)定時間內還未出井人員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匯報,調度室必須立即查明原因追查人員的下落情況。
7、未參加班前會或沒有考勤者不得入井,如私自入井的人員,隊、部門查到后必須給予幫教并處罰30元。
8、本制度解釋權屬公司安監(jiān)處,從宣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13篇 入井檢身出入井人員清點登記制度
1.檢身人員必須對每一個下井人員檢身,防止入井人員攜帶違禁物品或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入井。
2.入井人員必須自覺接受入井檢身,不論何職務的人員下井前都必須接受檢身,入井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身。
3.不按規(guī)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或攜帶違禁物品的人員不準入井,不聽勸阻強行入井的,檢身工應向項目部領導匯報。檢身人員應尊重接受檢身的入井人員,不得以檢身為名侮辱入井人員。
4.檢身人員應做好出、入井簽名登記記錄工作。發(fā)現有不按規(guī)定時間出井人員,應向項目部值班領導匯報,查明原因,采取相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