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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作協議書(6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6

合伙合作協議書

第1篇 加工廠合伙合作協議書范本

甲方:住所:聯系電話:乙方:住所:聯系電話: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fā)軟件、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項目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置建立在特定項目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項目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xx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風險提示: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項目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第一條、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木材加工廠,總投資為__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_萬元,乙出資_______萬元,甲方占_______分之_______,乙方占_______分之_______。

第二條、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yè),由_______負責辦理工商登記,本次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由_______負責,其他合伙人有執(zhí)行或監(jiān)督的權利。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本合伙企業(yè)經營期限為________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_______個月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條、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企業(yè)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合伙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加工廠合作協議書加工廠合作協議書。企業(yè)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____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現合伙人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yè)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

第七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guī)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本協議一式_______份,合伙人各_______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簽字):簽訂地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店鋪合伙合作經營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共同合作投資經營商鋪做安防項目,經友好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協議書。

第一章合作項目

第一條:

1、雙方擬共同投資經營的項目為位于________________電腦城,并掛靠甲方的名義,甲方無償提供商鋪內一切貨源和安防配套經營

2、合作本項目內容為:

乙方同意共同出資購買______電腦城商鋪,并裝修,同時按照雙方確定的安防材料設備的標準及規(guī)模進行裝修

4、本合作項目期限為_________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開始計算。

第二章出資及盈虧分擔

第二條:乙方確認本項目的第一期投資為___________元,甲方負責商店的進貨和管理和技術。

第三條:合作經營的利潤分配方式為:甲、乙雙方各占商鋪內50%的純利潤享有合作經營所產生的利潤如在合作經營中,合作經營產生借款,合作經營的利潤應先償還借款利潤三個月分配一次,但須在利潤中扣除20%作為合作項目的后續(xù)發(fā)展基金

合作經營的虧損分擔方式為:乙方前期需要承擔第一期投資的30%虧損!若超過30%則以雙方各承擔一半分擔合作經營所造成的虧損。

第三章項目經營管理

第四條:項目經營的組織架構

1、管委會由甲、乙雙方共同組成,是項目經營管理的最高權利機構,參照我國有關法律及合作雙方簽訂的合同規(guī)定行使職權。

2、商店管理由甲方擔任負責合作經營的日常事宜,會計由乙方推薦擔任,所有合作資金須全部劃入店鋪資金。有關財務制度,經管委會訂立后實施執(zhí)行。

3、其他管理人員的由甲、乙雙方共同商定委派或向社會招聘來確定。

第五條:商鋪經營的具體經營模式、商鋪管理及業(yè)務規(guī)章及制

度由甲乙雙方共同制訂,甲乙雙方應認真、全面遵守。

第六條:每一個月甲乙雙方召開一次會議,通報商鋪的經營情況,包括生產、財務等情況,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制訂的相應方案、協議對全體合作人具有約束力特殊情況,經雙方合作人同意,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七條合作人不得從事損害商鋪和有損甲乙雙方的經營的活動,商鋪經營的下

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作人同意:

1、投資規(guī)?;蚋耐顿Y方案

2、對外訂立合同

3、轉讓或出租項目經營的財產

4、項目經營投資及費用超過__________元支出

5、處分其他財產權利或以商鋪經營的財產為其它人提供擔保合作人未經合作人同意,行使上述行為,造成其他合作人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合作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宜如聘任經營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規(guī)章制度、對合作人管理工作的撤消等須影響合作經營的重大事宜經管委會雙方同意通過。

第九條合作人轉讓其出資的,須經其他合作人同意,轉讓時,其他合作人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如轉讓給第三人的,第三人按合作人對待。

第四章合作經營的加入及退出

第十條新合作人加入合作經營時,應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合作協議書。

第十一條加入的新合作人與原合作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加入的新合作人對加入前合作經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合作人如退出經營需提前一個月告知其他合作人并經全體合作人一致同意后,合作人可以退出合作經營。

合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退出合作經營:

1、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作經營造成損失

2、執(zhí)行合作經營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3、合作人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4、被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在合作經營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退出合作經營后以退出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未經合作人同意而自行退出合作經營給其他合作人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第十三條退出合作經營的合作人對其退出前已發(fā)生的合作經營債務,與其他合作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合作經營的終止和清算

第十四條任何合作一方均不得擅自終止合作經營,合作經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1、合作經營協議書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作人不愿意繼續(xù)合作經營的

2、全體合作人決定終止合作經營的。

第十五條合作經營終止后,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作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作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作經營終止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作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十六條合作經營終止后,如合作經營存在借款,財產應優(yōu)先償還借款,如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全體合作人須按照自己的投資比例以自己的財產承擔償還義務。

第六章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合作人履行合作經營協議發(fā)生爭議時,合作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合作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退出合作。

第十八條本協議書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本協議書由全體合作人共同訂立,自合作人簽字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本《協議書》共一式_____份,合作人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____(簽名

乙方:__________(簽名

第3篇 三人合伙合作協議書

合作人姓名:

1、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2、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3、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上述合伙人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一、合伙宗旨:共同經營,共同協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同心同德,共謀大業(yè)。

二、經營范圍及地點:

三、出資方式、金額及利益、風險分配:

1、留渠,記更二人負責出建廠運營資金,作為其投資;王秋忠以社會關系,客戶業(yè)務關系,產品的網絡推廣,牡丹商標的使用等無形資產作為其投資。

2、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合伙人所有投資為三人共有財產,即各擁有三分之一,利潤分配各三分之一,風險承擔各三分之一,以后廠子的正常經營費用,廠內統(tǒng)一支配。

3、債務分配:留渠、記更二人的投資債務由其二人各自承擔,以后在正常經營中的債務、風險等由三人共同承擔。

4、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資金他用或還自身債務,否則,因其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合伙人所投資的款項必須按時投入,不能影響企業(yè)的正常運營。

5、三個合伙人,一人記帳,一人拿錢,一人簽字,各擔其職,各負其責。

四、合伙人的權力合義務:

1、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jiān)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每個人都有發(fā)言權和表決權。

2、合伙人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累積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tǒng)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決定、做出對企業(yè)不利的事。

4、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參事議事。

五、合伙人如發(fā)生糾紛,應以寬宏、忍讓、包容的思想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于法院。

六、本協議不全的其他補充協議,有同等法律效益。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個合伙人各執(zhí)一份,各有三合伙人簽字、手印有效。

八、備注:

合伙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4篇 合伙合作協議書

合伙人 :甲(姓名),男(女),×年×月×日出生,現住址:×市(縣)×街道(鄉(xiāng)、村)×號

合伙人:乙(姓名),內容同上(列出合伙人的基本情況)

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 合伙協議 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項目名稱),總投資為×萬元,甲出資×萬元,乙出資×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第二條 本合伙依法組成 合伙企業(yè) ,由甲負責辦理工商登記。

第三條 本合伙企業(yè)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條 合伙雙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企業(yè)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企業(yè) 債務 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第五條 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xù)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三)合伙經營的事業(yè)已經完成或者無法完成

(四)其他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

第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以補充規(guī)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八條 本協議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合伙人:×××(簽字或蓋章)

×年×月×日

第5篇 三人合伙合作協議書模板

合作人姓名:

1、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2、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3、姓名 性別 年齡 住址

上述 合伙人 經充分協商,自愿達成如下 合伙協議 :

一、合伙宗旨:共同經營,共同協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同心同德,共謀大業(yè)。

二、 經營范圍 及地點:

三、出資方式、金額及利益、風險分配:

1、 留渠,記更二人負責出建廠運營資金,作為其投資王秋忠以社會關系,客戶業(yè)務關系,產品的網絡推廣,牡丹 商標 的使用等無形資產作為其投資。

2、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合伙人所有投資為三人共有財產,即各擁有三分之一,利潤分配各三分之一,風險承擔各三分之一,以后廠子的正常經營費用,廠內統(tǒng)一支配。

3、 債務 分配:留渠、記更二人的投資債務由其二人各自承擔,以后在正常經營中的債務、風險等由三人共同承擔。

4、 所有合伙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伙資金他用或還自身債務,否則,因其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合伙人所投資的款項必須按時投入,不能影響企業(yè)的正常運營。

5、 三個合伙人,一人記帳,一人拿錢,一人簽字,各擔其職,各負其責。

四、合伙人的權力合義務:

1、合伙人都有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jiān)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每個人都有發(fā)言權和表決權。

2、合伙人都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累積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3、合伙人應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tǒng)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決定、做出對企業(yè)不利的事。

4、禁止合伙人本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伙人的家人)參事 議事。

五、合伙人如發(fā)生糾紛,應以寬宏、忍讓、包容的思想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yè)發(fā)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于法院。

六、本協議不全的其他補充協議,有同等法律效益。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個合伙人各執(zhí)一份,各有三合伙人簽字、手印有效。

八、備注:

合伙人簽字:

3

年 月 日

第6篇 合伙合作協議書范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chuàng)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

4.監(jiān)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監(jiān)督本所的執(zhí)業(yè)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對其執(zhí)業(yè)活動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yè)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tǒng)一收案收費、職業(yè)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jiān)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zhí)業(yè)過錯責任追究、業(yè)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yè)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guī)定提取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yè)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yè)務收入在業(yè)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yè)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yè)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fā)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zhí)業(yè)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guī)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chuàng)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

4.監(jiān)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監(jiān)督本所的執(zhí)業(yè)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對其執(zhí)業(yè)活動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yè)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tǒng)一收案收費、職業(yè)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jiān)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zhí)業(yè)過錯責任追究、業(yè)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yè)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guī)定提取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yè)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yè)務收入在業(yè)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yè)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yè)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fā)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zhí)業(yè)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guī)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chuàng)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

4.監(jiān)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監(jiān)督本所的執(zhí)業(yè)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對其執(zhí)業(yè)活動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yè)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tǒng)一收案收費、職業(yè)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jiān)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zhí)業(yè)過錯責任追究、業(yè)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yè)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guī)定提取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yè)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yè)務收入在業(yè)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yè)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yè)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fā)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zhí)業(yè)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guī)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chuàng)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

4.監(jiān)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監(jiān)督本所的執(zhí)業(yè)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對其執(zhí)業(yè)活動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yè)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tǒng)一收案收費、職業(yè)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jiān)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zhí)業(yè)過錯責任追究、業(yè)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yè)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guī)定提取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yè)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yè)務收入在業(yè)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yè)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yè)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fā)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zhí)業(yè)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guī)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chuàng)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

4.監(jiān)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監(jiān)督本所的執(zhí)業(yè)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對其執(zhí)業(yè)活動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yè)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tǒng)一收案收費、職業(yè)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jiān)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zhí)業(yè)過錯責任追究、業(yè)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yè)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guī)定提取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yè)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yè)務收入在業(yè)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yè)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yè)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fā)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zhí)業(yè)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guī)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合伙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之規(guī)定,本著平等合作的原則,經協議人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創(chuàng)辦合伙律師事務所,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律師事務所名稱:英文名稱:

第二條合伙人:姓名、居住地、身份證號碼: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xxxx市xx路身份證號:

第三條律師事務所開辦資金xx萬元,合伙人出資方式及比例: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xxxx萬元x%;

第四條合伙人的權利、義務。

(一)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2.推選或者被推選為所主任或者管理機構負責人;

3.提請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

4.監(jiān)督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執(zhí)行,監(jiān)督本所的執(zhí)業(yè)活動和內部管理活動;

5.依照合伙人協議的約定退出合伙;

6.依合伙協議對本所財產擁有所有權和收益分配權。

(二)合伙人承擔以下義務:

1.依照合伙協議履行相關監(jiān)督和管理職責;

2.遵守合伙協議、本所章程和內部管理制度;

3.執(zhí)行合伙人會議決議;

4.對本所聘用律師進行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教育,對其執(zhí)業(yè)活動實施檢查和監(jiān)督;

5.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承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五條本所設立合伙人會議制度。

第六條本所設立主任一名,副主任n名,在合伙人中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主任對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

第七條本所設立行政主任一名。

第八條合伙人會議決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是本所的最高議事決策機構。其主要職權為:

(一)制定本所的長期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決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的人選;

(三)決定本所分所、內部機構的設立和負責人;

(四)審議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結算報告、收益分配方案及重大開支事項;

(五)決定合伙人的入伙;

(六)決定合伙人的退伙、除名及財產處置;

(七)修改合伙協議、本所章程;

(八)決定本所的變更、終止;

(九)決定合伙人人會議認為必須由其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合伙人會議為每季度召開一次,召開時間為每季度終了十日內。經三分之一合伙人提議,可召開合伙人會議臨時會議,討論決定某一具體事項。

第十條合伙人會議由本所主任召集并主持。

主任應當在已定合伙人會議日期三日前向全體合伙人送達書面會議通知,并注明會議內容。合伙人會議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記錄,與會合伙人應當對議定事項的記錄上簽字,指定合伙人負責保管,以備其他合伙人查閱。

第十一條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決議按以下規(guī)則進行:

(一)第八條(五)、(七)、(八)項由與會全體合伙人及出具書面表決意見的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二)第八條所列(一)、(二)、(三)、(四)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四分之三同意方可生效;

(三)第八條所列(六)、(九)項由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超過三人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二條本所設行政主任一名,主持本所的行政管理、對外聯絡、廣告宣傳、財務管理、行政事務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伙人會議決定聘用和辭退,對主任負責。行政主任的報酬由基本薪金和崗位津貼兩部分組成,基本薪金在決定聘任時確定。

第十三條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人員管理、業(yè)務學習培訓、財務管理、統(tǒng)一收案收費、職業(yè)道德教育、服務質量監(jiān)督、重大案件集體研究、利益沖突審查、年度總結考核、執(zhí)業(yè)過錯責任追究、業(yè)務檔案歸檔等制度。

第三章收益分配、債務承擔方式、虧損承擔

第十四條收入分配。薪金提取(業(yè)務提成)或其他方式。

合伙人實行收入提成制,具體標準為:。

第十五條基金提取。

本所設立合伙人福利基金,由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的1%向事務所繳納該項基金,本所帳戶產生的利息亦計入該基金。合伙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管理合伙人會議制定細則,交合伙人會議討論通過。該項基金在合伙人退伙、事務所分立、解散時,作為事務所的財產,由全體合伙人平均享有和分配。

本所按規(guī)定提取律師執(zhí)業(yè)風險基金,并參加辦理律師執(zhí)業(yè)責任保險。

第十六條可分配利潤。

全所的總收入在支付成本、繳納稅收、提取各項基金之后,積余部分為可分配利潤。如當年度本所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減去提成、稅收等直接費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時,全體合伙人按全年業(yè)務收入比例參加剩余利潤分配;如專職律師業(yè)務收入的剩余部分不足支付當年度公共費用,則由全體合伙人按業(yè)務收入比例承擔或其他方式承擔。

第十七條虧損承擔

如業(yè)務收入在業(yè)務提成后不足以支付各種成本時,則應從已提取的業(yè)務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還;業(yè)務提成全部退還尚不足彌補虧損的,由全體合伙人平均分攤。

如本所的虧損是由某一合伙人過錯所致,則責任人首先應承擔這種虧損,不足部分由其他合伙人平均分攤,分攤后的合伙人對有過錯合伙人享有追償權。如虧損系本所某一律師過錯所致,由先由本所承擔支付責任,本所對該過錯律師享有追償權。

第十八條合伙人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四章合伙人變更

第十九條入伙。

根據本所的發(fā)展需要,可吸收符合規(guī)定條件的專職律師為合伙人,其條件為:

(一)依法取得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證;

(二)具有五年以上執(zhí)業(yè)經歷;

(三)擔任合伙人前三年內未受過停止執(zhí)業(yè)以上的行政處罰;

(四)承認本所章程及相關配套管理制度;

(五)承認并履行“合伙協議書”及其規(guī)定的義務;

(六)同意認繳入伙資本。

符合上述條件并申請加入合伙的,由合伙人會議討論決定,并與新合伙人簽訂書面協議,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合伙人退伙。

(一)合伙人要求退伙,須提前三個月向合伙人會議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合伙人會議決議,并報原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二)合伙人退伙時應對合伙期間尚未了結的工作、占用的財物、債權債務及應說明的其他問題作詳細書面報告,并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辦理移交和清償手續(xù)。

(三)合伙人退伙時,按下列原則和規(guī)定處理合伙財產:

1.退伙時合伙人會議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85%進行結算,但在本所工作滿十年,或達到退休年齡的,按所占財產份額的100%結算;

2.以人民幣現金形式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留置所退財產份額的15%,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退伙人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5.合伙人退伙,不參加當年度本所剩余利潤的分配。

如退伙人不按合伙人會議的決議有關移交、清償手續(xù)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況扣留其相應的財產,退伙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表示反對。

第二十一條對合伙人的處理。

(一)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和本所章程及合伙人會議通過和制定的各項決議和規(guī)章制度,嚴重影響本所工作、管理秩序,給本所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害的,合伙人會議有權視情節(jié)輕重對其作出譴責、勸其退伙直到除名的處理。

上述處理并不影響其應承擔的有關經濟賠償責任。

(二)如某一位合伙人的職業(yè)道德、工作作風、品德操守惡劣,致使其他合伙人認為無法與其共事的,經3名以上合伙人提議、過半數合伙人附議,合伙人會議應當對該合伙人進行信任表決,除該合伙人以外的與會合伙人及出具書面意見的合伙人如有持有90%及以上表決權確定不信任該合伙人時,合伙人會議即作出勸其退伙的決議,合伙人會議無須對該合伙人的行為舉證,但在表決前允許該合伙人申辯。

(三)當合伙人會議作出“勸其退伙”決議時,該合伙人應在15天內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的書面申請,并按退伙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有關手續(xù)和獲取應得的財產。如超過15天不向合伙人會議提出退伙書面申請的,則合伙人會議有權對其作出除名的決定。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xù)。

合伙人被吊銷律師執(zhí)業(yè)證的,合伙人會議應當將其除名。

(四)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如遇到自己被合伙人會議除名的,保證不以任何形式(包括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和理由提出反對意見,并:

1.按除名時合伙人會議所確認的其所占財產份額的70%進行核算;

2.均以人民幣現金或其他方式進行結算;

3.應留置其可領取財產的20%,時間為兩年,并不考慮該款留置期間的利息;如其行為可能對本所千萬財產損失的,合伙人會議有權增加該留置的比例和時間及扣留其相應的財產。

4.對應支付的部分應根據本所當時的財務情況進行支付,如當時支付確有困難,應接受一個合理的分期支付方式。

第五章終止與清算。

第二十二條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而解散:

(一)本所合伙人已不足三人,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二)本所的資產已不足10萬元,且在三個月內未能補足的;

(三)合伙協議中約定的終止事由出現的;

(四)合伙人會議決定解散的;

(五)被依法吊銷執(zhí)業(yè)許可證的;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予解散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三條本所解散時,應當在15內成立清算機構,清算機構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在機構成立起10日內通知未辦結委托事項的委托人和債權人。

第二十四條清算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清理本所的財產,編制財務清算報表和財產清單,處理未了結的事務,清理債權債務,處置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等事宜。對剩余財產,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進行分配。當本所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時,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對剩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算單、制定清算方案報合伙人會議及有關機關通過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本所在清算期間,合伙人不得執(zhí)業(yè)。本所的執(zhí)業(yè)許可證及合伙人、聘用律師的執(zhí)業(yè)證,應當上交原登記機關。未辦結的法律事務,由本所與委托人協商解決。

第二十六條合伙所清算結束后,清算機構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合伙人會議審議通過后,由本所主任簽名并蓋章,在15日內上報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同時將財務賬簿、業(yè)務檔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機關。登記機關批準注銷后,原管理合伙人應當及時辦理稅務注銷手續(xù)。

第六章爭議解決方式

第二十七條本所合伙人因退伙、被除名、對合伙財產的分割等事項發(fā)生爭議,首先應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再通過市、省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調解,本所及律師應尊重司法行政機關和律師協會的調解意見或裁決,并自覺履行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合伙人違反本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由合伙人商定,具體條款列入本協議)。

第二十九條本協議自本所批準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條本協議的補充或修改須經合伙人會議一致通過,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后生效。

合伙人簽名:

二ο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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