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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安全管理細則3篇

發(fā)布時間:2022-11-26 15:06:08 查看人數(shù):80

車輛安全管理細則

第1篇 石灰石車輛安全運輸管理細則

由公司人力資源和行政部、環(huán)境與健康安全部、礦山管理部等部門專題研究了石灰石車輛超載安全隱患治理事宜,并制定出以下措施:

一、治理原則

1.嚴格控制載荷明顯超出車箱平面的車輛嚴禁入廠的原則;

2.核定單車平箱載荷作為安全載荷基數(shù),單車檢斤后超出安全載荷基數(shù)一噸以上的,以減去核定安全載荷基數(shù)后的載荷量的供貨金額(礦山承包商的石灰石供貨價)作為對礦山承包商的安全處罰,罰款作為為公司安全基金。

3.對于單車連續(xù)或出現(xiàn)三次以上安全處罰情況的,將被視為藐視三嶺公司的安全規(guī)章制度,將取消其在三嶺公司從事運輸?shù)馁Y格;對于新增或未完成核定安全載荷的車輛發(fā)現(xiàn)運輸超平箱的,處罰按:首次100元,第二次200元,第三次取消資格。

二、分工和責任

1.由礦山管理部負責通知礦山承包商關于公司治理石灰石運輸車輛超載安全隱患的處罰措施;

2.由門衛(wèi)負責檢查車輛載荷狀況,禁止裝載明顯超平箱的車輛入廠。對符合載荷平箱的車輛入廠時,由門衛(wèi)簽發(fā)載荷檢查合格單,車輛憑此單方可入廠進行檢斤;

3.由安全環(huán)保部、人力資源部和礦山部共同確認現(xiàn)有運輸車輛的裝載平箱標準,然后由地中?記錄標定為單車的安全載荷基數(shù);

4.由磅秤房負責對持有門衛(wèi)簽發(fā)的載荷檢查合格單的石灰石運輸車輛進行檢斤,在記錄單上標記實際載荷與安全載荷基數(shù)的差額,并報礦山部石灰石管理員;

5.由礦山管理部石灰石管理員統(tǒng)計單車的檢斤記錄,統(tǒng)計出單車安全處罰結果后報送財務部(對礦山承包商進行處罰)、礦山承包商、采購部,并報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6.對于因違規(guī),被取消三嶺公司石灰石運輸資格的車輛,由礦山部管理部向礦山承包商通告取消該車運輸資格的通知,并報人力資源部、安全環(huán)保部備案;

7.此方案自發(fā)布之日實施。

三、罰則

管理石灰石運輸車輛超載安全隱患的各相關部門,嚴格按各自的分工履行職責,若發(fā)生瀆職行為,將嚴肅處理。

2022-4-15

第2篇 車輛安全運行管理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入井車輛管理,保證機動車運輸安全、高效運行,根據(jù)嘉元煤礦《管理制度匯編》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機動車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程》和《嘉元煤礦管理制度匯編》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適用范圍:嘉元煤礦場區(qū)范圍內及井下所有機動車輛。第四條 安檢科負責本細則的落實。

第二章 機動車入井資格

第五條 駕駛人員應隨時檢查車輛完好狀況,并做好檢查記錄,嚴禁車輛帶病行駛。各掘進隊和外委工隊的車輛自覺執(zhí)行本細則,嚴禁非防爆車入井。

第六條 機動車完好檢查應包括以下內容:

﹙1﹚檢查柴油、冷卻水及廢氣處理箱用水是否充足。

﹙2﹚檢查有無漏水、漏氣、漏油、漏電現(xiàn)象。

﹙3﹚檢查柴油機機油量、變速箱油量是否符合要求。

﹙4﹚檢查車輛是否有缺損件、各部件連接是否可靠。

﹙5﹚檢查轉向機、手制動、腳制動及離合器的工作情況。

﹙6﹚檢查燈光信號、喇叭的工作狀況。

﹙7﹚檢查輪胎氣壓是否正常。

﹙8﹚檢查防爆車發(fā)動機的進排氣系統(tǒng)和電氣防爆系統(tǒng)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9﹚檢查防爆車的綜合保護系統(tǒng)是否工作正常。

﹙10﹚檢查各種儀表是否完好。

﹙11﹚檢查消防器材固定是否牢靠,性能是否良好。

(12)檢查機動車車容車貌是否整潔。

第三章 駕駛員一般規(guī)定

第七條 駕駛員必須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輛駕駛證c證或c證以上,經(jīng)安檢科入井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證》后方可駕駛車輛入井。

第八條 加強對司機的安全教育及規(guī)范操作的檢查。提高駕駛水平及安全知識,嚴禁駕駛員酒后上崗、疲勞駕駛、帶病上崗,確保上崗人員精神狀態(tài)良好。

第九條 駕駛員必須配戴自救器、安全帽和礦燈,穿工作衣,嚴禁穿化纖衣入井,嚴禁帶煙火入井,嚴禁私自將車輛交給他人駕駛。

第十條 車輛在井下巷道運行時,發(fā)生突發(fā)故障或撞壞井下設施管線時,駕駛員必須及時向調度室匯報并積極組織處理。

第十一條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前應認真檢查車輛完好情況,若車輛存在問題應及時向用車單位匯報維修,嚴禁駕駛帶病車輛入井。駕駛員在駕駛車輛過程中應嚴格遵守機動車安全運行管理辦法,認真駕駛以防將車輛蹭、刮、碰傷。損壞車輛將按規(guī)定處罰。

第四章 車輛行駛路線規(guī)定

第十二條 道路右側為車輛的主行線路。駕駛員要對道路狀況了然于胸,以便在進入彎道、陡坡、交叉口等危險路段前進行相應的技術操控。

第十三條 駕駛員在出車前、停車后要對車輛進行全面檢查并進行保養(yǎng)維護。檢查維護項目是本細則第六條。

第十四條 車輛在礦井內行駛嚴禁超車。

第五章 運送材料、設備的車輛運行規(guī)定

第十五條 載物高度不得超過2.5米,寬度不得超過車廂,長度前端不超過車廂,后端不得超出車廂2米,載重量必須符合該車的核定載重,載物必須平穩(wěn)放好,捆綁牢固。

第十六條 嚴禁人貨混裝,嚴禁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混裝運輸。車輛在拉運較大設備或部件時,要掌握設備的重心,盡量使設備的重心靠近車輛的載物中心,必須用專用工具捆綁,使用前對捆綁工具進行完好檢查。運輸超寬、超高、超長物件時,必須有可靠的安全運輸保障措施并懸掛明顯的反光標識。

第十七條 出渣車輛裝車高度不得超過車廂本身高度,并且用蓬布包住車廂,嚴禁在行駛過程中掉渣。

第十八條 送混凝土車輛不得裝車超過車廂的三分之二,車廂不得漏混凝土。

第十九條 運送火工品時,必須經(jīng)安檢科批準,接受井口檢查,并在車上設有明顯標志。要做到分箱裝運,嚴禁混裝、同車運送,同時要避開人員和車輛集中時間。

第六章 運送人員車輛運行規(guī)定:

第二十條 聽從司機指揮,開車前必須將車門、防護欄關好鎖死,車輛開動前司機必須向乘車人員發(fā)出警示。

第二十一條 人體及所攜帶的工具和零件嚴禁露出車外。

第二十二條 車輛行駛中和尚未停穩(wěn)時,嚴禁上、下車,嚴禁扒車、跳車、在車內站立,各種車型必須明確乘坐人員數(shù),不得超員行使。

第二十三條 乘坐人員發(fā)現(xiàn)異常時,應立即向司機發(fā)出信號,駕駛員應立即進行檢查處理。

第七章 機動車車速規(guī)定

第二十四條 低污染車在井下直行巷道車速不超過40km/h,防爆車不超過30km/h。特種車大巷內重載時不超10km/h,空載時不超20km/h,進入工作地點后,重載時不超5km/h,空載時不超10km/h。

第二十五條 巷道交叉口、轉彎處、會車時、行車區(qū)域內視線不清時應鳴笛,減速慢行,且速度不超過10km/h。廠區(qū)速度不超過15km/h。

第二十六條 運輸巷道有人作業(yè)或進入作業(yè)區(qū)時,應當注意警示標志,鳴笛、減速行駛,車速不超過15 km/h。

第二十七條 牽引故障車輛時,主要運輸巷道速度不超過15 km/h,轉彎、下坡時不超過10km/h。

第二十八條 經(jīng)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在巷道行走的人員時,必須將前大燈燈光變換為近光,待人員通過或在施工人員指揮下緩慢通過。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災害時不限速,救傷等緊急情況下不限速,其它所有車輛讓行。

第三十條 車輛下坡嚴禁空擋滑行,同向行駛車輛安全運行間距不得小于50米。

第八章 機動車會車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車輛在會車時速度不得超過10km/h,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處及前面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鳴號減速。

第三十二條 任何車輛在會車時都要提前減速、變光,會車原則是入井車輛避讓升井車輛,在距對方車輛不小于50米處停車并關閉大燈,待對方車輛安全通過后方可行駛。以下情況是主動避讓對行車輛先行通過的情況:

1、行駛在有水溝、水管、電纜或有其它設備側的車輛。

2、在遇到拉水車和火工品運送等特殊車輛時。

3、對行車輛超過兩臺的。

第九章 機動車停車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車輛應當在聯(lián)巷或不影響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嚴禁行車路線隨意停放車輛,在停放車輛時,必須先將車輛停放在安全可靠的地點,再熄火,拉緊手剎,掛檔,取走車鑰匙后,方可離開駕駛室。

第三十四條 當車輛在行車巷道內臨時停放時,必須靠右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同時打開警示燈(不包括無警示燈車輛),必須在車輛前后不小于30米處設置警示標志,并在車輛前后墊三角木。在交叉路口、急彎處、陡坡以及距離上述地點30米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第三十五條 車輛在井下任何路段出現(xiàn)故障,駕駛員在將車輛停放后,首先需對周圍環(huán)境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進行其他作業(yè),必須在車輛前后不小于30米處設置三角警示架,打開示寬信號燈并及時通知相關部門救援。車輛檢修人員到達現(xiàn)場處理故障時必須有專人監(jiān)護方可進行檢修。

第三十六條 車輛起步前鳴笛確認周邊無人后方可行車,行駛至交叉路口、轉彎處時必須變光、鳴笛示警。車輛接近水幕時減速、鳴笛、開啟雨刷,保持視線清楚。

第三十七條 倒車時必須開啟倒車聲光報警裝置,確認無人后方可倒車。

第十章 處 罰

第三十八條 車輛運行出現(xiàn)下列情況,根據(jù)情節(jié)給予用車單位和相關責任人經(jīng)濟處罰:

1、駕駛員未辦理上崗證私自駕車入井,發(fā)現(xiàn)一次對用車單位罰款1000元,對司機罰款100-200元。駕車人員與上崗證不相符,發(fā)現(xiàn)一次對司機罰款200元,處罰用車單位或派車單位1000元。駕駛員有證件而未帶證件入井,發(fā)現(xiàn)一次處罰司機100元。

2、每發(fā)現(xiàn)一輛不完好車輛入井,處罰司機100元,處罰用車單位300-500元。對于逃避檢查人員檢查車輛完好的司機處罰200-300元,處罰車輛使用單位1000元。拒不接受井口車輛完好檢查強行入井的車輛處罰司機400-500元,處罰車輛使用單位2000元。

3、車輛剎車不靈敏、不可靠存在安全隱患,處罰司機200元,處罰車輛使用單位500-1000元。

4、車輛帶病運行、燈光不全、指示儀表不正常投入運行的車輛,罰司機100元,罰車輛使用單位300-500元。

5、車輛無滅火器、滅火器不足兩臺或失效,發(fā)現(xiàn)一次對車輛使用單位罰款300-500元,罰司機100元。

6、駕駛員入井不帶礦燈和自救器、不戴礦帽、不穿工作服,發(fā)現(xiàn)一次每項罰款100元。

7、車容不整潔、亂、臟,處罰司機50-100元。車廂和駕駛室內發(fā)現(xiàn)煙頭,罰司機500-1000元,罰用車單位每煙頭5000元。

8、車輛超速行駛每次處罰司機300-500元。

9、酒后駕車一次罰款5000元,并將司機予以辭退。

10、車輛會車不讓道、不變光一次處罰司機200元。

11、車輛超寬、超高、超長、超員、超載一次每項處罰司機100-200元,特殊情況除外。

12、人貨混裝一次對駕駛員罰款300元,處罰每位乘車人員100元,對用車單位罰款500-2000元。

13、出碴車輛未用蓬布包車廂一次處罰司機100元。出渣過程中撒在路面上,發(fā)現(xiàn)一次對駕駛員罰款500元。

14、車輛不按照規(guī)定路線行駛一次處罰司機300元。

15、運送火工品的車輛不設標志一次處罰司機300元,不裝箱或混裝一次處罰車輛使用單位10000元。運送火工品的司機不得在中途停留,若私自停留處罰責任人300元。

16、車輛在井下碰壞水管、纜線、風門等設施,要求車輛使用單位按設施造價賠償外對司機處罰200-300元。

17、保護裝置失靈或故意甩保護,發(fā)現(xiàn)一次對駕駛員罰款200元,對車輛使用單位處罰1000元。

18、司機駕駛車輛前,應認真檢查車輛是否完好,若明知車輛不完好仍駕駛故障車輛,處罰司機100元。導致車輛嚴重損壞,每發(fā)生一次處罰司機300-500元。車輛在行駛中存在故障,應及時匯報用車單位進行維修,嚴禁帶病運行。對于不及時匯報用車單位維修且?guī)Р∵\行車輛,每發(fā)生一次處罰司機500-1000元。

19、司機駕駛車輛時將車輛蹭傷或刮傷,每蹭傷或刮傷一處處罰司機200元;將尾燈或者前燈撞壞一處處罰司機300元;將車輛嚴重碰壞按維修費用的20%賠償。

20、駕駛員沒有嚴格執(zhí)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制度,視情節(jié)對駕駛員罰款100元。

21、對強行攔擋、爬乘車輛人員視情節(jié)罰款500元,情節(jié)嚴重按事故進行追查。

22、不按規(guī)定線路停放車輛,不辦理出入井手續(xù),每一次處罰司機100元。

23、對不接受相關部門檢查,不聽從管理的車輛司機或者單位,按上述處罰規(guī)定進行加倍處罰。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達之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機動車輛安全管理細則

1. 目的

為加強滄州南大港管理區(qū)中科索能光伏發(fā)電有限公司40mw生態(tài)農(nóng)業(yè)光伏發(fā)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員工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技能,保障員工身體健康和安全,避免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fā)生,結合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公司及相關單位(含監(jiān)理公司、各施工承包方,包括各直接或間接分包單位、合作單位等)車輛和租用車輛以及車輛運行中人員的安全管理。

3. 職責分工

3.1 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負責對公司及所屬單位機動車輛的安全使用進行監(jiān)督監(jiān)控。

3.2 綜合管理部

3.2.1 負責建立并完善公司機動車輛的管理制度。

3.2.2 負責對公司內部機動車輛的使用進行日常管理。

3.3 相關方

各相關單位負責建立并完善本單位機動車輛安全管理制度,對本單位陸上交通安全承擔管理責任。

4. 管理要求

4.1 車輛基本要求

公司機關及相關方機動車輛必須符合如下要求方可上路行駛:

a) 車輛必須經(jīng)過地方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并領取牌照、行駛證后方可行駛。

b) 車輛落戶后,相關單位應建立車輛檔案。

c) 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齊全、有效。

d) 行駛證必須隨車攜帶牌照、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和偽造。

4.2 公司機動車輛管理

公司機動車輛的使用和駕駛人員的管理應符合公司車輛使用及司機管理辦法的相應要求。

4.3 機動車輛管理安全

4.3.1 定期檢查車輛的技術及安全狀況,根據(jù)本地氣候條件,交通環(huán)境等制定安全行車注意事項和行車檢查制度。各種檢查都應認真填寫安全檢查表,對查出的隱患要及時整改,堅持月檢、年檢、重大節(jié)日或重大活動的車檢制度。

4.3.2 各相關單位應結合實際將交通安全納入公司qhse績效考核范圍。

4.3.3 各相關單位應建立對應的陸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交通事故應急程序。

4.3.4 車輛所屬單位應對在用車輛建立完整的技術維修檔案,在用車輛必須經(jīng)年審合格,嚴禁使用報廢的超齡車,未經(jīng)檢驗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上路行駛。

4.3.5 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yǎng)和修理應做到制度化、標準化和規(guī)范化,做好三級保養(yǎng)制,實行強制保養(yǎng)、定期檢修制度。

4.3.6 須確保載人機動車輛每一個駕、乘座位配備有效的安全帶。

4.3.7 加強車輛的日常管理,載人機動車輛須由指定的專職司機駕駛,嚴禁非專職駕駛員駕駛公車,駕駛員不得私自將駕駛的公車交與他人使用。

4.3.8 租用總公司系統(tǒng)外的車輛,應租賃具備國家工商管理部門、公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的合法經(jīng)營證照的運輸單位的車輛,不允許與私人簽訂任何形式的機動車輛租用合同。

4.3.9 在租用外部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合同條款中,應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維修責任、保險責任、非工作時間車輛管理和使用的責任及其他義務和權利,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4.3.10 租用外部車輛和駕駛員應列入用車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所發(fā)生的交通事故,須按時上報公司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

4.3.11 裝運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化學危險品或爆破器材時,應嚴格執(zhí)行國家和公安交通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車輛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嚴禁特種作業(yè)車輛(包括工程車、儀器車、吊車等)當作運輸車和交通車使用。

4.3.12 嚴禁客貨混裝,不能超載、超裝、超速行駛。

4.3.13 各相關單位應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國家交通法律法規(guī),制定明確的獎罰制度。

4.4 駕駛人員的安全要求

4.4.1 各相關方應加強對駕駛員法制觀念、職業(yè)道德教育和專業(yè)技術培訓,強化駕駛員的遵章守紀和安全第一的意識,不斷提高駕駛技能和業(yè)務素質。

4.4.2 應選擇職業(yè)態(tài)度好、遵章守紀、身體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駕駛證照齊全有效、具有三年連續(xù)在職駕駛經(jīng)驗、駕駛技術熟練的駕駛員。

4.4.3 駕駛員出車前須帶齊有關證件,嚴禁無證駕車,嚴禁酒后駕車、超速行車和疲勞駕駛;在駕駛車輛時嚴禁使用移動電話和對講機。

4.4.4 駕駛員應愛護車輛,保證車輛經(jīng)常處于良好狀態(tài),須服從調度,接受安全檢查。依照派車單出發(fā),并做好出車前后及途中的車輛檢查工作。完成任務后應將車停放在規(guī)定地點,做好例行保養(yǎng),及時將執(zhí)行任務情況和車輛技術狀況向主管人員如實匯報,并認真填寫出車前檢查表及行車記錄。

4.4.5 駕駛員駕車時須正確系好安全帶,督促車上乘客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

4.4.6 駕駛員執(zhí)行任務中,因事臨時離開崗位要鎖好車門、拉上手動制動裝置,采取防滑措施。

4.4.7 各相關單位應制定交通安全的長期培訓規(guī)劃和年度實施計劃。有計劃、有重點的對駕駛員安全法規(guī)、駕駛技術和維修保養(yǎng)等內容的培訓。

4.4.8 對新招聘的駕駛員,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包括安全行車的基本要求和必備知識、應急程序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對已在崗位的駕駛員,應進行新崗、原崗、復崗等的教育和培訓。

4.4.9 對駕駛員各種交通安全教育、培訓須建立三級安全教育卡、駕駛員培訓記錄卡、發(fā)放相關培訓證書。

4.5 日常使用安全要求

4.5.1 駕駛員車輛駕駛安全要求:

a) 不駕駛并有權拒絕駕駛無證或帶病車輛;

b) 不開超載車,按車輛規(guī)定的載客數(shù)量開車;進入鬧市區(qū)或當?shù)毓步煌ú块T規(guī)定禁止鳴笛的路段時應避免鳴笛,以減輕噪聲污染。

c) 開車前司機要監(jiān)督乘車人員系好安全帶,人員未系好安全帶之前開車,為違章開車。應協(xié)助乘車人員按公司相關管理制度做好車內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d) 不準酒后駕車,不超速行車并有權拒開超速車。在高速公路或國道按規(guī)定的行車標志和速度開車,并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

e) 未經(jīng)批準不得私自開車辦事或脫離運行路線辦私事,不得將車輛交與他人駕駛;

f) 行車途中不要打手機,禁止在加油站打手機;

g) 行車途中不要與乘車人聊天,保持注意力集中;

h) 進入危險路段前,先要下車檢查車輛剎車系統(tǒng)和控制剎車系統(tǒng)的油路管線、駕駛系統(tǒng)、燈光顯示系統(tǒng)、輪胎固定是否完好;

i) 進入危險路段要減速行車,要按照路邊行車指示標志開車。急轉彎或視線不好路段行車時,要隨時鳴笛提醒,或隨時避讓對面來車;

j) 路基不好的危險路段,乘車人員必須先下車后,在有專人指揮通過后再上車乘坐。

4.5.2 乘車人員安全要求:

a) 乘車人員在開車前系好安全帶,在行車過程中不得隨意打開;在車內產(chǎn)生的廢棄物不能隨意丟棄;

b) 乘車途中要遵守交通法規(guī),不得暗示、或明示、或強迫駕駛人員違章,或強行超車;

c) 帶車出門辦事,要合理安排留有一定的富裕時間,不得為了趕時間,或堵車后而強迫駕駛人員超速行車;

d) 行車途中不要與駕駛人員聊天,分散駕駛人員的注意力;

e) 行車途中監(jiān)督駕駛人員不要打手機,或在加油站打手機;

f) 出門遠行超過400公里,要合理安排好駕駛人員休息,不得以工作借口要求駕駛人員疲勞駕車。若有緊急情況需要趕時間,可要求車輛服務單位提供兩名駕駛人員;

g) 出門在外不得要求駕駛人員飲用帶酒精的飲料,并應拒絕乘坐私自飲酒的司機駕駛的車輛;

h) 惡劣天氣(如下雨、起霧和下雪)行車要監(jiān)督駕駛人員不要高速行車,與前車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并打開安全指示燈,也不能緊急剎車。

4.6 安全檢查與跟蹤管理

4.6.1 綜合管理部應定期組織對陸上機動車輛安全進行安全管理和教育。

4.6.2 運營管理部(安全質量部)每年對公司承租車輛的車主單位組織一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查,對車主提供車輛服務的資格評價。

4.6.3 各相關單位每年對本單位承租車輛的車主單位組織一次由各部門相關人員參加的檢查,對車主提供車輛服務的資格評價。

4.7 私家車管理

4.7.1 駕駛和乘坐私家車的要求參照3.6和3.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7.2 公司和各相關單位可以單獨成立或區(qū)域聯(lián)合成立私家車俱樂部。

4.7.3 私家車俱樂部應制定俱樂部章程,章程中應明確各相關單位的法律責任,體現(xiàn)以人為本、關愛員工的理念,倡導珍惜生命、嚴守規(guī)章、安全穩(wěn)健的駕駛風格。

4.7.4 私家車俱樂部通過宣傳教育、組織培訓、安全咨詢、表彰先進、建立交流平臺、定期會議等活動,提高會員的安全駕駛意識和駕駛技能;也可以通過提供應急救援、代辦相關業(yè)務、協(xié)助處理交通事故、證件換證提醒等方式,為會員提供服務。

4.7.5 私家車俱樂部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并參照總公司交通安全相關規(guī)定制定俱樂部章程條款。

5. 附則

本細則由公司綜合管理部(黨群監(jiān)察審計部)負責組織解釋。

車輛安全管理細則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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