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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探礦權引資勘查合同書
探礦權引資勘查合同書
甲方(探礦權方)中國冶金地質總局第一地質勘查院
注冊地址:河北省三河市
法定代表人:
乙方(出資方):礦業(yè)有限公司
注冊地址:河北省易縣
法定代表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甲乙雙方根據《 合同法 》等法律 法規(guī) 和有關政策的規(guī)定,本著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原則,通過友好協(xié)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所稱探礦權,是指甲方已依法取得、擬用以和乙方合作勘查的勘查區(qū)塊探礦權。
第二章探礦權的基本情況
第三條 探礦權名稱 。
第四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號 。
第五條 探礦權發(fā)證機關 。
第六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qū)的地理坐標(附地理位置圖和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第七條 探礦權所涉及的勘查區(qū)的面積。
第八條 探礦權的勘查許可證的有效期 。
第九條 探礦權所涉及勘查區(qū)塊現(xiàn)勘查工作程度和成果
第三章 合作方式
第十條甲方以勘查許可證規(guī)定的勘查區(qū)塊探礦權及前期勘查成果作為投入,乙方以貨幣投入,雙方合作開展后續(xù)地質勘查工作。
第十一條 甲方擁有的合作區(qū)的探礦權稱為“原探礦權”,本 合同生效 后,原探礦權變稱為“合作探礦權”,探礦權持有人名稱不變。
第十二條 甲方將原探礦權及前期工作成果作價人民幣萬元。乙方支付甲方人民幣萬元后,乙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權益,甲方擁有合作探礦權的%權益。甲乙雙方權益比例在雙方約定的勘查階段保持固定不變。
第十三條雙方約定后續(xù)地質勘查的工作量及預期成果:
第十四條乙方出資名目、時限及支付方式:
(一)獲取合作探礦權部分權益需支付甲方的款項,在本合同簽訂后10個工作日內。
(二)按雙方權益比例投入后續(xù)地質勘查的地質勘查資金,按照勘查合同約定的 工程款 支付金額和時間,提前10個工作日。
(三)按比例承擔該探礦權所發(fā)生的所有費用(如年檢、延續(xù)及其他收費項目),及時支付。
第十五條乙方應按照本合同規(guī)定的付款金額和時間,將款項匯入甲方的銀行賬戶內。乙方支付的所有款項均以進入甲方賬戶時間為準。
甲方開戶銀行: 。銀行賬號:。
第四章 雙方權益
第十六條本合同第十三條所約定的工作內容結束后,合作勘查終止,并實施 清算 。
第十七條 本合同授予甲方擁有對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的處置權,包括:轉讓、繼續(xù)勘查或作價投資。
第十八條 雙方約定按以下規(guī)定之一處置合作探礦權、合作勘查成果及分配收益。
(一)通過市場方式向第三方轉讓。轉讓所得按雙方權益比例分配由于市場和技術原因暫不能及時轉讓,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待條件成熟時再按照有關規(guī)定轉讓。
(二)繼續(xù)勘查。如果乙方不愿意繼續(xù)合作,則由甲方決定對乙方權益的處置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三)將探礦權轉為采礦權進行開采。不論甲方單獨投資或引入第三方投資人,由乙方決定對自身所擁有合作探礦權權益的處置方式(保留乙方權益或以貨幣化結算)。
第十九條 甲方可以在該項目中進行地質調查、地質勘查技術等方面的科學研究,有權將在該項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報獎項(費用自理)。
第五章 雙方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責任
(一)選擇勘查單位,代表甲乙雙方與勘查單位簽訂勘查合同,支付工程款。
(二)審查勘查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方案和勘查費用預算(由選定的勘查單位編制)。
(三)勘查過程中,有權要求對勘查設計進行變更、修改。
(四)監(jiān)督勘查單位按照勘查設計要求施工,并保證勘查資料和成果報告的真實可靠性。
(五)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以及地質礦產資料轉讓給任何第三方。
第二十一條 乙方責任
(一)參與審核地質勘查設計及費用預算,監(jiān)督勘查單位在勘查期間的各項地質勘查活動,參與地質成果報告的驗收。
(二)按照本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時限,支付甲方款項。
(三)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轉讓給第三方。
(四)不得以其擁有的合作探礦權權益 質押 。
第六章 雙方的聲明、陳述和保證
第二十二條 于本合同簽署之日起,雙方相互聲明和保證:
(一)雙方依法履行本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和責任。
(二)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的代表或 代理 人已獲授權簽署本合同,并使本方受本合同約束。
(三)雙方簽署本合同和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義務,都不會與其章程或內部的任何規(guī)定有抵觸或違背,構成對本合同中的義務不能履行。
(四)雙方沒有正在進行的 訴訟 、仲裁、其他法律或行政程序或政府調查,以致任何一方面會影響其簽署或履行本合同。
(五)雙方已將其所持有的,與合作投資勘查有關的所有資料,都已向另一方披露,而且在本方提供給另一方的上述資料中均無任何具有實質意義的不實或誤導性陳述。
(六)雙方已作出一切必要的年審、報告、付款及勘查投入,并滿足了其他保持合作區(qū)勘查許可證合法有效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甲方向乙方的陳述和保證:
原探礦權合法有效,沒有用于 抵押 、租賃、承包等,并保證對其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原探礦權至本合同簽署之日前已投入的勘查工作和已取得的成果真實有效。
第二十四條 乙方向甲方的陳述和保證:
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按期支付各類款項,并保證對其支付甲方的資金擁有完全、有效的處分權,并保證免遭任何第三人主張權利和任何第三方追索。
第七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幾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不按約定條件履行本合同,即視為違約,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可要求繼續(xù)履行本合同。若雙方均有違約,則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對本合同構成實質違約,使得雙方合作無法繼續(xù)進行,造成 合同終止 ,則違約方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非違約方損失:
(一)由于甲方違約,合同終止。甲方須雙倍返還乙方已支付甲方的款項,作為 違約金 。
(二)由于乙方違約,合同終止。乙方已支付甲方款項全部作為違約金,甲方不予返還。
第八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包括戰(zhàn)爭、地震、洪水、探礦權轉讓政策變化等因素。
第二十八條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視為違約。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九條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將事件情況以信函或傳真等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發(fā)生后10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報告。
第九章 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 本合同在以下情況發(fā)生時終止:
(一)依據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合作勘查工作完成。
(二)合同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
(三)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達連續(xù)6個月,任何一方可要求終止合同。
第三十一條 合同終止后,雙方按照本合同第四章、第七章、第十章約定解決后續(xù)問題。
第十章 適用法律及爭論解決
第三十二條 本 合同訂立 、效力、解釋、履行及爭議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 管轄 。
第三十三條 雙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理解或履行發(fā)生爭議時,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爭議發(fā)生后30個工作日內就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任何爭議或糾紛向該探礦權登記管理機構所在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或提起法律訴訟。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有效。
第三十五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xié)議,作為本合同附件。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六條 本合同如有部分條款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能生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 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第2篇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試行)
合同編號:中地勘基金合同[ ]第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試行)
勘查項目名稱: xxx項目勘查
甲 方: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 探礦權人)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年 月 日
合 同 簽 訂 注 意 事 項
1. 合同編號由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寫;
2. 合同份數(shù)一式 份;
3. 合同中凡是需要簽字的地方均應采用手寫體;
4. 由多頁構成的合同應蓋騎縫章。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
由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以下稱“甲方”)
和
公司 (以下稱“乙方”)
共同簽署。
鑒于:
a. 乙方已獲得了勘查 地區(qū)(以下稱為“合作區(qū)”)的勘查許可證(合作區(qū)的地理坐標位置及勘查許可證復印件詳見本合同附件1),即擁有合作區(qū)的原探礦權。
b. 根據本合同,甲方愿意提供資金,對乙方擁有原探礦權的合作區(qū)投資進行礦產資源找礦勘查活動(以下簡稱為“勘查”);乙方愿意以合作區(qū)的原探礦權作價作為與甲方共同對合作區(qū)投資勘查的部分或全部初始投資。甲方和乙方愿共同投資、共擔風險、共同享有對合作區(qū)合作勘查的成果和收益。
c. 雙方約定,在合作勘查期間不針對合作區(qū)的合作投資勘查活動成立合資企業(yè),而采用雙方合同約定的方式合作。但是不排除在以后的合作勘查期間,經雙方一致同意后成立合資企業(yè),以針對合作區(qū)進行進一步合作勘查活動。
d. 若通過勘查在合作區(qū)內取得了具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成果,甲乙雙方按本合同約定的比例分享勘查成果和收益。
e. 若通過勘查在合作區(qū)內沒有取得具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成果,合作區(qū)的探礦權按本合同的第七條規(guī)定處置。
甲方和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根據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同意簽訂本合同,本合同及所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將共同恪守。
第一條 合同雙方
1.1 本合同的雙方是∶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系一家注冊事業(yè)法人, 其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610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訊地址:
乙方:xxx公司系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正式注冊的公司, 法定地址為 xxx。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訊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每一方應有權變更其登記地點和法定代表人,并有義務書面將其新地點、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新的法定授權代表人的權限以及相關變更資料送達另一方。若一方未及時地將變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資料送達另一方,則由此對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一方應償付給另一方。
第二條 合作勘查期限
2.1 在本合同下,合作勘查期限是指針對合作區(qū)合作勘查的期限。合作勘查期限從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最后一個基本勘查階段屆滿時終止,除非按第2.3條或第9.1條的規(guī)定得到延長或提前終止。合作勘查期限由一個或若干個基本勘查階段構成,每個基本勘查階段通常約定為12個月,并在雙方同意的勘查方案中明確。
2.2 雙方同意,在合作勘查期間,合作項目的任何勘查技術方案和勘查成果報告的審查和批準,均由甲方組織專家委員會實施,并由甲方根據專家委員會的建議負責批準。專家委員會應由甲方在國家范圍內選聘行業(yè)內具有較高勘查專業(yè)水平和公正職業(yè)道德的技術和經濟專家組成。在審查過程中,專家委員會應給予乙方以充分的機會陳述意見。
2.3 雙方同意,對合作區(qū)的合作投資勘查期限視勘查進展和勘查成果由甲方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
2.3.1 經過上個基本勘查階段的勘查,如果甲方確認已取得勘查成果、達到上一個基本勘查階段預期目的、有進一步投資勘查必要的,雙方應按第六條的規(guī)定繼續(xù)追加勘查投資,直至合作區(qū)的勘查工作程度達到普查或必要的詳查工作程度,方可認定合作勘查期限屆滿。
2.3.2 第2.3.1項中涉及的普查或詳查程度按照國家行業(yè)規(guī)范的技術標準確定,并由甲方組織的專家委員會審查認定。
2.3.3 經過上個基本勘查階段的勘查,甲方認為勘查成果未能達到預期目的或沒有進一步投資勘查必要的,可以停止后續(xù)勘查投資,并認定合作勘查期限屆滿。
2.3.4 在任何一個基本勘查階段中,如果甲方認為勘查無法達到預期要求,沒有進一步勘查必要的,則甲方有權停止投資,合作期限因此屆滿。
第三條 委托勘查
3.1 [a選擇]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編制合作區(qū)的勘查設計,甲方負責按照第2.2條的規(guī)定審查和批復;根據甲方批準的勘查設計,勘查資金由甲方單方投入或雙方共同投入,乙方同時作為勘查單位一方執(zhí)行勘查工作任務;
[b選擇] 雙方協(xié)商同意委托已獲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勘查x級資質的xxx勘探公司編制合作區(qū)的勘查設計,甲方負責按照第2.2條的規(guī)定審查和批復;根據甲方批準的勘查設計,甲方單方投入或雙方共同投入勘查資金,xxx勘探公司作為勘查單位一方執(zhí)行勘查工作任務。
3.2 甲方應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要求勘查單位提供賬戶,用于接受和管理使用甲乙方共同投入的勘查資金,并建立專賬管理??辈閱挝坏馁~戶信息為:開戶行xxx,賬號:xxx。除非經雙方同意,勘查單位不得變更上述賬號。本合同授予雙方有定期或不定期檢查該賬戶的權力和同等機會,以審查勘查資金的使用是否合符國家有關的財務規(guī)定和合作勘查項目的預算規(guī)定。
3.3 甲方和勘查單位的責、權、利由雙方共同簽署的勘查合同書約定(附件2)。
第3篇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勘查合同書
合同編號:中央地勘基金勘合字[ ]第 號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勘查合同書
項目名稱:
甲 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 方:
合 同 簽 訂 注 意 事 項
1.合同編號由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寫;
2.合同份數(shù)一式 份;
3.合同中凡是需要簽字的地方均應采用手寫體;
4.由多頁構成的合同應蓋騎縫章。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勘查單位)
為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程進度、技術質量、勘查成果和經費合理使用,順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雙方根據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礎上,就
項目勘查工作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勘查范圍、期限及技術質量要求
1.勘查范圍:勘查區(qū)坐標及面積見勘查許可證或勘查區(qū)預留證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技術質量要求:按甲方下達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附件2)和通過甲方審查批復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附件3)及國家、行業(yè)頒布的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條 項目實施、施工方案變更與終止(中止)
1.項目實施:設計通過審查批復后簽訂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簽訂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開始施工。但是,在保證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并報甲方備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遲施工。
2.項目施工方案變更:指項目總經費不變的情況下,需要對工作手段、工作量進行調整和變更。
(1)項目調整和變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和工作變更方案(包括變更依據、內容、調整方案和圖件),監(jiān)理部按照項目變更的權限劃分,正式行文批復或上報基金中心并附監(jiān)理部意見,由基金中心審批。
(2)乙方必須在項目變更申請報告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3.項目終止(中止)
(1)正常終止:乙方通過項目成果驗收、結算和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甲方出具項目驗收單,并支付給乙方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后視為項目正常終止,合同自然終止。
(2)不可抗力終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終止。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履行達到連續(xù)6個月,任何一方可根據第八條第1款第3項的規(guī)定通知另一方終止項目。
(3)中間中止: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項目中止和任何一個年度的勘查工作結束(沒有必要續(xù)作項目)的中止項目。必須編寫成果報告并按規(guī)定匯交地質資料,同時進行項目清算,按第二條第3款第1項和第三條第2款規(guī)定辦理項目終止。
4.依據項目實施情況和進展,甲方有權提出和決定項目變更、中止,但必須提前20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說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發(fā)生與項目設計有重大變動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提出項目變更、中止的建議,該建議必須在項目變更、中止因素發(fā)生后7個工作日內報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甲方對乙方提出的項目變更、中止的報告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條 項目經費支付方式及結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約定的項目經費為人民幣¥ 萬元(大寫: ),項目經費采用首付款、進度款和質量保證金的方式分階段進行撥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簽訂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甲方按項目年度經費預算總金額的40%,即人民幣¥ 萬元(大寫:
)撥付。
(2)進度款:除5%質量保證金外,余款根據項目施工進度、監(jiān)理報告或年度報告,經甲方審查確認后按甲方規(guī)定向乙方撥付。
(3) 質量保證金:甲方保留項目經費預算總金額的5%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甲方對全部項目成果驗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經費結算:根據項目野外驗收及項目監(jiān)理報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確認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2006),進行結算。
第四條 地質資料與成果
1. 地質資料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資料、實物資料及成果資料。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質資料歸出資方所有,乙方為項目資料匯交責任單位。
2.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國家地質資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
3.乙方應在成果報告審查驗收意見書下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向甲方提交項目成果資料紙介質二套和電子文檔資料一套。同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國土資源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匯交成果、實物和原始地質資料。
4.原始資料匯交、實物資料保管:項目完成后按野外驗收結束后的補充約定,明確原始資料匯交、實物資料保管的具體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資料和實物資料,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資料檔案目錄,甲方有隨時查閱的權利。
5.乙方應對項目所獲得的地質資料及最終成果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閱原始記錄、圖片和實物等相關資料。依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或有權機關的要求所進行的披露除外。
第五條 雙方權利義務
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列權利:
(1)執(zhí)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全程管理項目實施過程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項目經費等;
(2)執(zhí)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jiān)理工作要求》(試行)(以下簡稱“項目監(jiān)理工作要求(試行)”),組織實施項目的監(jiān)理工作;
(3)組織專家對項目的設計、工作進程、成果報告進行審查。定期或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審查項目經費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財務規(guī)定和本項目的設計預算規(guī)定。不定期檢查工作質量并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
2.本合同約定甲方履行下列義務:
(1)按第三條第1款項目經費支付方式的約定,按時向乙方撥付項目經費;
(2)對項目實施過程中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的批復、答復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項目結束后及時辦理決算手續(xù);
(3)對乙方施工的項目進行業(yè)務指導。
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權利:
(1)根據批復的設計組織施工,自行完成各項地質勘查工作任務。如確需分包轉托外協(xié)單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內容和條件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外協(xié)單位,并事先報經甲方同意,在項目設計書中明確承擔的工作內容和經費,與外協(xié)單位簽訂分包外協(xié)合同,并報甲方備案。外協(xié)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發(fā)生抵觸,外協(xié)費用由乙方與外協(xié)單位結算;
(2)通過項目實施形成的相關的勘查新技術、新方法,有權申請專利、申報項目成果獎和在出版的專著、發(fā)表的論文中署名,但需經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資助。
4.本合同約定乙方履行下列義務:
(1)執(zhí)行管理暫行辦法、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和項目監(jiān)理工作要求(試行),以及現(xiàn)行技術與質量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接受并積極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2)嚴格按項目任務書、審查批復后的項目設計組織開展項目工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目標任務。根據設計書要求,保證項目實施過程中人員、設備要求,滿足設計的執(zhí)行;
(3)遇有突發(fā)或需要及時處理的事宜時,應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及時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對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及時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
(4)編寫項目設計、季報、年報、階段性報告、最終成果報告,項目終止(中止)報告和項目續(xù)作申請等。編寫新立項目申請?zhí)降V權登記的相關材料,協(xié)助完成探礦權年檢等工作;
(5)保證項目勘查成果資料和原始資料真實有效,不存在損害甲方利益的不實和虛假內容;
(6)解答甲方提出的與項目有關的詢問,提供財務、統(tǒng)計、權益等相關資料。保證項目經費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擠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的監(jiān)督;
(7)項目施工和找礦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術疑難問題,應向甲方通報;
(8)積極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協(xié)調,盡責盡力協(xié)調好外部工作環(huán)境,按當?shù)叵嚓P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好勘查區(qū)的環(huán)境保護,承擔項目工作人員的工作安全保障責任。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2)勘查合同簽訂后,甲方應按第三條第1款向乙方支付項目經費,但是由于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原因,影響項目經費的按期投入,甲方應向乙方說明。
2.乙方違約責任:
(1)勘查工作嚴格按第一條第1款約定的勘查范圍內實施,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擅自使用本項目經費投入在勘查區(qū)外圍或其它地區(qū)進行勘查工作,導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
(2)故意降低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拒不執(zhí)行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要求和質量體系運行中的重大欺騙行為造成質量事故者,除返工費用自理外,還應支付甲方年度項目經費5%的違約金;
(3)違反第五條第4款第6項規(guī)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經費以及隨意轉撥項目經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暫停撥款、并追回各款項,支付違約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4)違反第五條第3款第1項,自行分包或將項目轉包給第三方承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5)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乙方私自決定、或提出未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導致的項目變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損失的,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撥付給乙方的全部項目經費,并支付年度項目經費5%的違約金;
(6)乙方未能按設計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各項勘查工作,導致項目延期;或因工程質量、甲方驗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工作內容等原因,導致的返工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7)一旦發(fā)現(xiàn)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資料和原始資料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項目經費,并要求乙方承擔項目經費5~10%金額的違約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為違約行為,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繼續(xù)履行本合同。雙方違約時,應由各方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 適用法律與關聯(lián)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規(guī)定、技術規(guī)范及標準等由下列文件釋義:
(1)《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jiān)理工作要求》(試行);
(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附件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附件3);
(3)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委托監(jiān)理合同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追加投資合同書;
(4)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2006);
(5)國家及行業(yè)現(xiàn)行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及技術標準。
3.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均受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約束。
第八條 其它約定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fā)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zhàn)爭、政府、公共機構及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導致勘查工作無法實施的事件。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應視為違約。
(2)宣稱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證明不可抗力發(fā)生及其持續(xù)時間的足夠證據。
(3)若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通過協(xié)商,找出公平的解決辦法,并應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對雙方造成重大損害,持續(xù)時間超過6個月,并且雙方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的,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但條件是該方已履行其在本條下的義務。
(4)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項目工作時,應報甲方同意后,編寫地質報告,做好地質資料匯交和歸檔工作,進行財務核算,并將剩余的項目經費退還給甲方。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2.在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經雙方協(xié)商同意對本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表人進行協(xié)商并補簽書面協(xié)議,書面協(xié)議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任何一方向對方發(fā)出本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通知或書面信函應以信件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發(fā)出,或者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fā)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應發(fā)往下列有關地址,直到向另一方發(fā)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 賬號: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座610室(郵政編碼:100045)
電話/傳真:010-68085656/010-68085621
e-mail地址:
聯(lián)系人:
乙方: (勘查單位)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 賬號:
地址: (郵政編碼: )
電話/傳真:
e-mail地址:
聯(lián)系人:
4.針對本合同履行產生的爭議,應先由雙方商議解決,協(xié)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執(zhí) 份,具有同等效力。
6.以下所列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附件: 1. 勘查許可證或勘查區(qū)預留證明
2.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
3.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
雙方正式法定/授權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 地區(qū)簽署本合同。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全部項目勘查工作評審驗收、資料歸檔后失效。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 乙方:
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 或
授權代表人: 授權代表人:
(蓋章) (蓋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