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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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書 第2篇機電產(chǎn)品購銷合同書 第3篇招標合同:機電產(chǎn)品采購合同 第4篇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書范本 第5篇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 第6篇汽車電機電器產(chǎn)品購銷合同 第7篇機電產(chǎn)品安裝施工合同 第8篇汽車電機電器產(chǎn)品買賣合同 第9篇機電產(chǎn)品購銷合同模板 第10篇機電產(chǎn)品采購合同書 第11篇汽車電機電器產(chǎn)品購銷合同書 第12篇機電產(chǎn)品采購合同-最新機電產(chǎn)品采購合同 第13篇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格式 第14篇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示本) 第15篇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 第16篇甘肅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
第1篇 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書
買受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設備(配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
計量單位:________________
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
要求交貨期:________________
合同單價(萬元):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
合同交貨期:_______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
主輔機型號規(guī)格: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
訂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
供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
單項工程: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證期:________________
防爆檢驗合格證號:________________
驗收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
運雜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
包裝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
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交(提)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
選擇供貨廠家:________________
爭議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向人民法院起訴。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其他約定事項
承包單位(章)
此合同一式______份,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鑒(公)證機關______份。
說明: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監(jiān)制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2篇 機電產(chǎn)品購銷合同書
訂立合同雙方:
購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供貨單位: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其產(chǎn)品名稱、規(guī)格、質量(技術指標)、單價、總價等,如表所列:
第二條 產(chǎn)品包裝規(guī)格及費用_________
第三條 驗收方法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貨款及費用等付款及結算辦法___________
第五條 交貨規(guī)定
交貨方式:______
交貨地點:______
交貨日期:______
運輸費:_______
第六條 經(jīng)濟責任
乙方應負的經(jīng)濟責任
(1)產(chǎn)品花色、品種、規(guī)格、質量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時,甲方同意利用者,按質論價。
不能利用的,乙方應負責保修、保退、保換。
由于上述原因致延誤交貨時間,每逾期一日,乙方應按逾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萬分之___計算向甲方償付逾期交貨的違約金。
(2)乙方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產(chǎn)品數(shù)量交貨時,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應照數(shù)補交。
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貨。
由于退貨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如甲方需要而乙方不能交貨,則乙方應付給甲方不能交貨部分貨款總值的___%的罰金。
(3)產(chǎn)品包裝不符合本合同規(guī)定時,乙方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承擔返修或重新包裝的費用。
如甲方要求不返修或不重新包裝,乙方應按不符合同規(guī)定包裝價值__%的罰金付給甲方。
(4)產(chǎn)品交貨時間不符合同規(guī)定時,每延期一天,乙方應償付甲方以延期交貨部分貨款總值萬分之__的罰金。
(5)乙方未按照約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甲方應負的經(jīng)濟責任
(1)甲方如中途變更產(chǎn)品花色、品種、規(guī)格、質量或包裝的規(guī)格,應償付變更部分貨款(或包裝價值)總值%的罰金。
(2)甲方如中途退貨,應事先與乙方協(xié)商,乙方同意退貨的,應由甲方償付乙方退貨部分貨款總值__%的罰金。
乙方不同意退貨的,甲方仍須按合同規(guī)定收貨。
(3)甲方未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向乙方交付技術資料、原材料或包裝物時,除乙方得將交貨日期順延外,每順延一日,甲方應付給乙方順延交貨產(chǎn)品總值萬分之__的罰金。
如甲方始終不能提出應提交的上述資料等,應視中途退貨處理。
(4)屬甲方自提的材料,如甲方未按規(guī)定日期提貨,每延期一天,應償付乙方以延期提貨部分貨款總額萬分之___的罰金。
(5)甲方如未按規(guī)定日期向乙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應按延期付款總額萬分之__計算付給乙方,作為延期罰金。
(6)乙方送貨或代運的產(chǎn)品,如甲方拒絕接貨,甲方應承擔因而造成的損失和運輸費用及罰金。
第七條 產(chǎn)品價格如須調整,必須經(jīng)雙方協(xié)商。
如乙方因價格問題而影響交貨,則每延期交貨一天,乙方應按延期交貨部分總值的萬分之__作為罰金付給甲方。
第八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要求全部或部分注銷合同,必須提出充分理由,經(jīng)雙方協(xié)商提出注銷合同一方須向對方償付注銷合同部分總額__%的補償金。
第九條 如因生產(chǎn)資料、生產(chǎn)設備、生產(chǎn)工藝或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乙方須變更產(chǎn)品品種、花色、規(guī)格、質量、包裝時,應提前__天與甲方協(xié)商。
第十條 本合同所訂一切條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修改。
如一方單獨變更、修改本合同,對方有權拒絕生產(chǎn)或收貨,并要求單獨變更、修改合同一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如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須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在取得有關機構證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本合同在執(zhí)行中如發(fā)生爭議或糾紛,甲、乙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解決不了時,雙方可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兩者選一)
第十三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將全部訂貨送齊經(jīng)甲方驗收無誤,并按本合同規(guī)定將貨款結算以后作廢。
第十四條 本合同在執(zhí)行期間,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另訂附則附于本合同之內,所有附則在法律上均與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___份,由甲、乙雙方各執(zhí)正本一份、副本__份。
訂立合同人:
甲方:______(蓋章) 乙方:____(蓋章)
代理人:_____(蓋章) 代理人:___(蓋章)
負責人:_____(蓋章) 負責人:___(蓋章)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
電話:________ 電話:_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_ 開戶銀行、帳號____
____年__月__日
第3篇 招標合同:機電產(chǎn)品采購合同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xié),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xiàn)場”本項目現(xiàn)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歷天數(shù)。
2.適用性
2.1 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 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mào)易往來的國家(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qū)。
3.2 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產(chǎn)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jīng)過制造加工的產(chǎn)品或經(jīng)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chǎn)品均可稱為貨,商業(yè)上公認的新產(chǎn)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qū)別的產(chǎn)品。
3.3 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guī)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 除非技術規(guī)格中另有規(guī)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guī)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chǎn)。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yè)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 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guī)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 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 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 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guī)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guī)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xié)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 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
8.4 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 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jié)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 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xiàn)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fā)現(xiàn)規(guī)格或數(shù)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xiàn)場后九十(90)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 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guī)定的保證期內,根據(jù)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fā)現(xiàn)貨物的質量或規(guī)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 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guī)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 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huán)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 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mào)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運輸?shù)牟煌螅u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mào)易中使用的適當?shù)臉擞洝?/p>
11.裝運條件
11.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xiàn)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11.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jù)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 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shù)量或重量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jù)
13.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guī)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jié)和/或其他單據(jù)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guī)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mào)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mào)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 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jié),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shù)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jù)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fā)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jù)/鐵路收據(jù)/貨車收據(jù)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 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 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fā)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xiàn)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 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guī)格規(guī)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貨物的現(xiàn)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shù)膯闻_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xiàn)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 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xié)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xiàn)行單價。
16.3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規(guī)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7.備件
17.1 正如合同條款所規(guī)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賣方制造或分配的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a.買方從賣方選購的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b.在備件停止生產(chǎn)的情況下:
(1)事先將要停止生產(chǎn)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和
(2)在停止生產(chǎn)后,如果買方要求,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guī)。
17.2 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的規(guī)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8.保證
18.1 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貨物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買方的規(guī)格要求設計和/或材料的情況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的行動或疏忽而產(chǎn)生的缺陷,這些缺陷是所供貨物在最終目的地國家現(xiàn)行條件下正常使用可能產(chǎn)生的。
18.2 本保證在貨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適用時)交運到合同指明的最終目的地并驗收后的十二(12)個月內有效,或在貨物從貨源國裝運口岸或地點啟運日期后十八(18)個月內有效,哪一種情況早發(fā)生就以哪一種情況為準。
18.3 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本保證期內所產(chǎn)生的索賠。
18.4 賣方收到通知后應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換的貨物或部件從出廠地或進口港地至最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費由買方承擔。
18.5 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9.索賠
19.1 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8條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規(guī)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并用合同規(guī)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fā)生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xù)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b.根據(jù)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金額,經(jīng)買賣雙方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蒙受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8條規(guī)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9.2 如果在買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20.付款
20.1 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21.價格
21.1 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收取的價格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給出。
22.變更指令
22.1 根據(jù)合同條款第35條的規(guī)定,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fā)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a.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為買方制造時,變更圖紙、設計或規(guī)格;
b.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c.交貨地點;和/或
d.賣方提供的服務。
22.2 如果上述變更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或交貨時間或兩者將進行公平的調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jù)本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后三十(30)天內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條款第22條的規(guī)定外,任何對合同條件的變更或修改均須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書。
24.轉讓
24.1 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5.分包
25.1 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5.2 分包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條款第3條的規(guī)定。
26.賣方履約延誤
26.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買方規(guī)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26.2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26.3 除了合同條款第25條階情況外,除非延期是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6.2條規(guī)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外,賣方拖延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7條的規(guī)定被收取誤期賠償費。
27.誤期賠償費
27.1 除合同條款第29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jīng)]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在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限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限額,買方可考慮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8條的規(guī)定終止合同。
28.違約終止合同
28.1 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限期或買方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6條的規(guī)定同意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b.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c.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為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公官員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和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和之后),人為地使各投標價喪失競爭性,剝奪借款人(或業(yè)主)從自由公開競爭所能獲得的權益。
28.2 如果買方根據(jù)上述第28.1條的規(guī)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以依其認為適當?shù)臈l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 盡管有合同條款第26條、27條和28條的規(guī)定,如果賣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話,在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不應該被沒收履約保證金,也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
29.2 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賣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賣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zhàn)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理及其他雙方同意的情況。
29.3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賣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買方,除買方書面另行要求外,賣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延續(xù)超過一百二十(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在合理的時間內就進一步實施合達成協(xié)議。
30.因破產(chǎn)而終止合同
30.1 如果賣方破產(chǎn)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jīng)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31.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31.1 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該終止合同是出于買方的便利,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31.2 對賣方在收到終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收,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a.讓任一部分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來完成和交貨:和/或
b.取消該剩下的貨物,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務以及賣方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32.爭端的解決
32.1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友好協(xié)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爭端應提交仲裁。
32.2 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其仲裁規(guī)則/程序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32.3 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2.4 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32.5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33.合同語言
33.1 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語言為英語。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應用合同語言書寫。
34.適用法律
34.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35.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電報、電傳或傳真送到“合同條款資料表”中規(guī)定的對方的地址,電報、電傳或傳真要經(jīng)書面確認。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難。
36.稅和關稅
36.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買方負擔。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內的賣方,則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中國國內的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該國內賣方負擔。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外的賣方。要求外國賣方在中國境內實施與本合同有關的伴隨服務,則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和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所述的協(xié)議(如果有此協(xié)議的話)對國外賣方征收的實施伴隨服務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外國賣方負擔。
36.3 在中國境外發(fā)生的與本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貨物在其所在國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話,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費用自理。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4篇 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書范本
買受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設備(配件)名稱 :________________
計量單位 :________________
數(shù)量 :________________
要求交貨期 :________________
合同單價(萬元) :________________
單價: ________________
合同交貨期 :________________
總價: ________________
主輔機型號規(guī)格 :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 :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 :________________
訂貨單位 :________________
供貨單位 :________________
單項工程 :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 :________________
帳號 :________________
質量標準: 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證期: ________________
防爆檢驗合格證號: ________________
驗收方法及期限: ________________
運雜費用承擔: ________________
包裝費用承擔: ________________
運輸方式 : ________________
交(提)貨地點 : 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 : ________________
選擇供貨廠家 : ________________
爭議解決方式 : 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_______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向人民法院起訴。
鑒(公)證意見 : ________________
鑒(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 : 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其他約定事項
承包單位(章)
此合同一式 ______ 份,出賣人 ______ 份,買受人 ______ 份,鑒(公)證機關 ______ 份。
說明: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監(jiān)制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
2023機電產(chǎn)品買賣買受人編號:合同編號:
設備名稱
計量單位
數(shù)量
要求交貨期
合同價格
單價:
合同交貨期
總價:
主輔機型號規(guī)格:
買受人
出賣人
訂貨單位
供貨單位
單項工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質量標準:
質量保證期:
防爆檢驗合格證號:
驗收方式及期限:
運雜費用承擔:
包裝費用承擔:
運輸方式
驗收方式
結算方式
交貨地點
包裝方式
到站
整車:
零擔:
違約責任
選擇供貨廠家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jīng)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
經(jīng)辦人:
年月日
其他約定事項
承包單位
此合同一式份,出賣人份,買受人份,鑒證機關份。
說明: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合同簽訂地點: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第6篇 汽車電機電器產(chǎn)品購銷合同
1.產(chǎn)品的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
序號產(chǎn)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適用車型牌號 商標 計量單位數(shù)量單價金額交提貨時間及數(shù)量
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_________年以前設計的產(chǎn)品按jb2261-77“汽車拖拉機用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執(zhí)行_________年后設計的產(chǎn)品按zbt35001-87“汽車電器設備技術條件”執(zhí)行。
3.供方對原裝、原封、原標記完好無異狀的產(chǎn)品質量負責三包,三包期限為一年。
4.交貨地點、交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運輸方式、運雜費
_________路運輸,運費及市內運雜費、保險費由需方負擔。
6.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包裝
紙箱按gb6544-86瓦楞紙板,gb6543-86瓦楞紙箱bz237-86標準,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裝按bz239-86。包裝費用由供方負擔。包裝物不回收。
8.需方應憑運單、隨貨同行單、產(chǎn)品合格證及合同驗收。需方收貨后如有異議,必須在收貨后十日內通知供方,并附商檢報告。否則即視為收貨無誤。
9.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
10.變更或 解除合同 必須于 合同履行 前二個月通知對方,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方可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合同繼續(xù)有效。其他變更事宜,依法律規(guī)定。
11.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按《工礦產(chǎn)品 購銷合同 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12.解決爭議的辦法
雙方因合同發(fā)生爭議,應先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處理。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依法提起 訴訟 或申請仲裁(選擇一種方式)。
13.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 (蓋章):_________ 需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7篇 機電產(chǎn)品安裝施工合同
2023機電產(chǎn)品安裝施工發(fā)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為了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協(xié)調工作,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進度,使工程順利如期完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經(jīng)甲、乙雙方協(xié)商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工程名稱:
第二條工程地址:
第三條施工工期:
以上工程自年 月 日起開工,至年月日止,總日歷天數(shù)天,完成全部施工任務。若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設計變更;施工渠道受阻,工期延順。
第四條承包方式及施工內容
第五條合同價款
該工程共計造價元(大寫金額)。
第六條付款辦法
第七條工程質量及驗收
乙方應嚴格按設計要求和國家頒發(fā)安裝工程技術規(guī)程及驗收規(guī)范進行施工。如因乙方責任造成返工者,則由乙方承擔一切損失。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返工者,則由甲方承擔損失。
第八條施工安全
施工中由于乙方違犯規(guī)程、違章作業(yè)所造成的事故或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九條違約責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合同生效及終止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雙方完成約定內容后,即告終止。
第十一條解決糾紛方式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遇有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者,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十二條合同份數(shù)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8篇 汽車電機電器產(chǎn)品買賣合同
汽車電機電器產(chǎn)品 買賣合同
(參考文本)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地址: 合同編號:
序號
產(chǎn)品名稱
規(guī)格型號
適用車型
牌號 商標
計量單位
數(shù)量
單價
金額
交提貨時間及數(shù)量
合同條款
1.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產(chǎn)品按__“汽車電器設備技術條例”執(zhí)行。
2.出賣人對原裝、原封、原標記完好無異狀的產(chǎn)品質量負責三包,三包期限為__年。
3.交貨地點:____。交貨方式:____。
4.運輸方式:___路運輸。運雜費負擔:運費及市人運雜費、保險費由買受人負擔。
5.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
6.包裝紙箱按gb6544-86瓦楞紙板,gb6543-86瓦楞紙箱bz237-86標準,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裝按bz239-86。包裝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包裝物不回收。
7.買受人應憑運單、隨貨同行單、產(chǎn)品合格證及合同驗收。買受人收貨后如有異議,必須在收貨后十日內通知出賣人,并附商檢報告。否則即視為收貨無誤。
8.結算方式:托收承付,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結算期限:__。
9.變更或 解除合同 必須于 合同履行 前二個月通知對方。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方可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合同繼續(xù)有效。其他變更事宜,依法律規(guī)定。
10. 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 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11.爭議解決: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jīng)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12.其他約定事項:____
一季度
二季度
三季度
四季度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
出賣人
(章)
買受人
(章)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
年 月 日
地址
郵編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到站
開戶行
帳號
開戶行
帳號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付款方式
委托 代理 人
委托代理人
第9篇 機電產(chǎn)品購銷合同模板
合同編號:__________
需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
供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jīng)協(xié)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購買機電產(chǎn)品事宜,達成以下協(xié)議,雙方共同遵守:__________
一、產(chǎn)品名稱、數(shù)量、價格
乙方保證所提供的所有設備是全新的,并且采用乙方合格的材料制造,各方面符合合同所規(guī)定的質量、規(guī)格、型號等要求。
二、質量要求、技術標準
執(zhí)行國家、地方頒發(fā)的質量標準和行業(yè)標準。在供貨時附出廠說明書、合格證,作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交貨:__________
1、交貨日期:__________甲方支付預付款后_______個工作日。
2、交貨方式:__________乙方負責運輸并承擔運費、裝卸貨費用。
3、交貨地點:__________ 。
四、乙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
1、設備自安裝、調試合格之日起保質期_______年。
2、乙方提供_______年維修,如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fā)生質量問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時到達甲方現(xiàn)場,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fā)生的有關技術性問題,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時內給予答復。
3、因設備質量問題發(fā)生爭議,由甲方所在地的技術單位進行質量鑒定。
4、產(chǎn)品的風險自收貨之日起轉移至甲方。
五、設備的包裝、發(fā)運及運輸:
1、乙方應在設備發(fā)運前對其進行滿足于運輸距離、防震、防銹和防破損裝卸要求的包裝,以保證貨物安全運輸?shù)竭_甲方指定地點。
2、包裝上注明貨物品種及數(shù)量。使用說明書、質量檢驗證明書、隨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單與設備一起發(fā)送。
3、設備在發(fā)運手續(xù)辦理完畢后24小時內發(fā)貨,乙方通知甲方準備接貨。
六、設備的安裝、調試及驗收:
1、甲方對乙方所交設備依照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雙方確認的技術標準進行現(xiàn)場驗收。
2、安裝由甲乙雙方現(xiàn)場安裝調試,性能達到技術要求的,由甲方負責人簽收書面驗收合格單并加蓋甲方公章(驗收合格單具體格式由乙方提供),驗收不合格的甲方不予簽收。
七、 付款方式:
1、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____%的預付款。
2、設備到達交貨地點后,經(jīng)甲方指定人員初步檢驗,甲方在檢驗符合合同附件所規(guī)定的數(shù)量、規(guī)格、型號后5個工作內支付合同金額的60%。
3、設備安裝調試完成后,并經(jīng)甲方簽訂驗收合格單后5個工作日內,支付合同總金額的10%。
八、違約責任
1、逾期交貨的,乙方應每天按合同總價的千分之五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2、甲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____%的違約金。
3、乙方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時間內調試合格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此時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款____%的違約金。
4、如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違約方除應承擔本協(xié)議第八條的違約責任外,還自愿承擔守約方為實現(xiàn)權利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法院訴訟費等。
九、禁止商業(yè)賄賂和保守商業(yè)秘密、知識產(chǎn)權:
1、雙方負有謹慎保護對方商業(yè)秘密及知識產(chǎn)權的義務。未經(jīng)對方書面允許,任何一方不得披露、自用及許可他人使用。
十、爭議解決方式:
本協(xié)議在履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起訴解決。
十一、其他:
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xié)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執(zhí)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授權代表: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0篇 機電產(chǎn)品采購合同書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xié),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xiàn)場”本項目現(xiàn)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歷天數(shù)。
2.適用性
2.1 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 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mào)易往來的國家(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qū)。
3.2 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產(chǎn)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jīng)過制造加工的產(chǎn)品或經(jīng)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chǎn)品均可稱為貨,商業(yè)上公認的新產(chǎn)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qū)別的產(chǎn)品。
3.3 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guī)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 除非技術規(guī)格中另有規(guī)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guī)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chǎn)。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專利權
6.1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商標權或工業(yè)設計權的起訴。
7.履約保證金
7.1 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guī)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 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 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 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guī)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guī)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xié)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 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
8.4 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 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jié)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 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xiàn)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fā)現(xiàn)規(guī)格或數(shù)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xiàn)場后九十(90)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 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guī)定的保證期內,根據(jù)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fā)現(xiàn)貨物的質量或規(guī)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 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guī)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 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huán)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 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mào)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運輸?shù)牟煌?,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mào)易中使用的適當?shù)臉擞洝?/p>
11.裝運條件
11.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xiàn)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11.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jù)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 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shù)量或重量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jù)
13.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guī)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jié)和/或其他單據(jù)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guī)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mào)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mào)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 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jié),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shù)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jù)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fā)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jù)/鐵路收據(jù)/貨車收據(jù)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 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 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fā)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xiàn)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 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guī)格規(guī)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貨物的現(xiàn)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shù)膯闻_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xiàn)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 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xié)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xiàn)行單價。
16.3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規(guī)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7.備件
17.1 正如合同條款所規(guī)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賣方制造或分配的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a.買方從賣方選購的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b.在備件停止生產(chǎn)的情況下:
(1)事先將要停止生產(chǎn)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和
(2)在停止生產(chǎn)后,如果買方要求,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guī)。
17.2 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的規(guī)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8.保證
18.1 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貨物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買方的規(guī)格要求設計和/或材料的情況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的行動或疏忽而產(chǎn)生的缺陷,這些缺陷是所供貨物在最終目的地國家現(xiàn)行條件下正常使用可能產(chǎn)生的。
18.2 本保證在貨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適用時)交運到合同指明的最終目的地并驗收后的十二(12)個月內有效,或在貨物從貨源國裝運口岸或地點啟運日期后十八(18)個月內有效,哪一種情況早發(fā)生就以哪一種情況為準。
18.3 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本保證期內所產(chǎn)生的索賠。
18.4 賣方收到通知后應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換的貨物或部件從出廠地或進口港地至最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費由買方承擔。
18.5 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9.索賠
19.1 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8條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規(guī)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并用合同規(guī)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fā)生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xù)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b.根據(jù)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金額,經(jīng)買賣雙方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蒙受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8條規(guī)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9.2 如果在買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20.付款
20.1 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21.價格
21.1 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收取的價格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給出。
22.變更指令
22.1 根據(jù)合同條款第35條的規(guī)定,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fā)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a.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為買方制造時,變更圖紙、設計或規(guī)格
b.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c.交貨地點和/或
d.賣方提供的服務。
22.2 如果上述變更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或交貨時間或兩者將進行公平的調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jù)本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后三十(30)天內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條款第22條的規(guī)定外,任何對合同條件的變更或修改均須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書。
24.轉讓
24.1 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5.分包
25.1 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5.2 分包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條款第3條的規(guī)定。
26.賣方履約延誤
26.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買方規(guī)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26.2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26.3 除了合同條款第25條階情況外,除非延期是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6.2條規(guī)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外,賣方拖延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7條的規(guī)定被收取誤期賠償費。
27.誤期賠償費
27.1 除合同條款第29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jīng)]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在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8條的規(guī)定終止合同。
28.違約終止合同
28.1 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限期或買方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6條的規(guī)定同意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b.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c.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為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公官員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和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和之后),人為地使各投標價喪失競爭性,剝奪借款人(或業(yè)主)從自由公開競爭所能獲得的權益。
28.2 如果買方根據(jù)上述第28.1條的規(guī)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以依其認為適當?shù)臈l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 盡管有合同條款第26條、27條和28條的規(guī)定,如果賣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話,在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不應該被沒收履約保證金,也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
29.2 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賣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賣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zhàn)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理及其他雙方同意的情況。
29.3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賣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買方,除買方書面另行要求外,賣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延續(xù)超過一百二十(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在合理的時間內就進一步實施合達成協(xié)議。
30.因破產(chǎn)而終止合同
30.1 如果賣方破產(chǎn)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jīng)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31.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31.1 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該終止合同是出于買方的便利,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31.2 對賣方在收到終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收,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a.讓任一部分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來完成和交貨:和/或
b.取消該剩下的貨物,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務以及賣方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32.爭端的解決
32.1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友好協(xié)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爭端應提交仲裁。
32.2 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其仲裁規(guī)則/程序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32.3 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2.4 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32.5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33.合同語言
33.1 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語言為英語。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應用合同語言書寫。
34.適用法律
34.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35.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電報、電傳或傳真送到“合同條款資料表”中規(guī)定的對方的地址,電報、電傳或傳真要經(jīng)書面確認。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難。
36.稅和關稅
36.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買方負擔。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內的賣方,則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中國國內的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該國內賣方負擔。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外的賣方。要求外國賣方在中國境內實施與本合同有關的伴隨服務,則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和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所述的協(xié)議(如果有此協(xié)議的話)對國外賣方征收的實施伴隨服務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外國賣方負擔。
36.3 在中國境外發(fā)生的與本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貨物在其所在國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話,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費用自理。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11篇 汽車電機電器產(chǎn)品購銷合同書
1.產(chǎn)品的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
序號產(chǎn)品名稱規(guī)格型號適用車型牌號商標計量單位數(shù)量單價金額交提貨時間及數(shù)量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
合計人民幣金額(大寫)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2.質量要求及技術標準
_________年以前設計的產(chǎn)品按jb2261-77“汽車拖拉機用電氣設備基本技術條件”執(zhí)行_________年后設計的產(chǎn)品按zbt35001-87“汽車電器設備技術條件”執(zhí)行。
3.供方對原裝、原封、原標記完好無異狀的產(chǎn)品質量負責三包,三包期限為一年。
4.交貨地點、交貨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運輸方式、運雜費
_________路運輸,運費及市內運雜費、保險費由需方負擔。
6.合理損耗及計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包裝
紙箱按gb6544-86瓦楞紙板,gb6543-86瓦楞紙箱bz237-86標準,木箱按bz238-86。泡沫包裝按bz239-86。包裝費用由供方負擔。包裝物不回收。
8.需方應憑運單、隨貨同行單、產(chǎn)品合格證及合同驗收。需方收貨后如有異議,必須在收貨后十日內通知供方,并附商檢報告。否則即視為收貨無誤。
9.結算方式
托收承付,驗單付款或驗貨付款。
10.變更或解除合同必須于合同履行前二個月通知對方,經(jīng)雙方協(xié)商同意后,方可變更或解除合同,否則合同繼續(xù)有效。其他變更事宜,依法律規(guī)定。
11.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guī)定,按《工礦產(chǎn)品購銷合同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
12.解決爭議的辦法
雙方因合同發(fā)生爭議,應先通過協(xié)商的方式處理。如協(xié)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選擇一種方式)。
13.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蓋章):_________ 需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12篇 機電產(chǎn)品采購合同-最新機電產(chǎn)品采購合同
1.定義
本合同下列術語應解釋為:
a.“合同”系指買賣雙方簽署的、合同格式中載明的買賣雙方所達成的協(xié),包括所有的附件、附錄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構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b.“合同價”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在正確地完全履行合同義務后買方應付給賣方的價格。
c.“貨物”系指賣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須向買方提供的一切設備、機械和域其材料。
d.“服務”系指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賣方承擔與供貨有關的輔助服務,比如運輸保險以及其他的伴隨服務,比如安裝、調試、提供技術援助、培訓和合同中規(guī)定賣方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合同條款”是指本合同條款。
f.“買方”買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g.“賣方”賣方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h.“項目現(xiàn)場”本項目現(xiàn)場名稱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指明。
i.“天”指日歷天數(shù)。
2.適用性
2.1 本合同條款適用于沒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條款所取代的范圍。
3.來源地
3.1 本合同項下所提供的貨物及服務均應來自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正常貿(mào)易往來的國家(以下簡稱“合格來源國”)和地區(qū)。
3.2 本條所述的“來源地”系指貨物開采、生長、生產(chǎn)地或提供服務的源地。經(jīng)過制造加工的產(chǎn)品或經(jīng)過實質上組裝主要元件而形成的產(chǎn)品均可稱為貨,商業(yè)上公認的新產(chǎn)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與元部件有實質性區(qū)別的產(chǎn)品。
3.3 貨物和服務的來源地有別于賣方的國籍。
4.標準
4.1 本合同下交付的貨物應符合技術規(guī)格所述的標準:如果沒有提及適用準,則應符合貨物來源國適用的官方標準。這些標準必須是有關機構發(fā)布的最新版本的標準。
4.2 除非技術規(guī)格中另有規(guī)定,計量單位均采用公制。
5.使用合同文件和資料
5.1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賣方不得將由買方或代表買方提供的有關合或任何合同條文、規(guī)格、計劃、圖紙、模型、樣品或資料提供給賣方雇傭于履行本合同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本合同的雇員提供,也應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須的范圍。
5.2 沒有買方事先書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賣方不應使用合同條第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和資料。
5.3 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條款5.1條列舉的任何文件是買方的財產(chǎn)。如果買方有要求,賣方在完成合同后應將這些文件(全部拷貝)還給買方。
6. 專利權
6.1 賣方應保證,買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使用該貨物或貨物的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專利權、 商標權 或工業(yè)設計權的起訴。
7. 履約保證金
7.1 賣方應在收到中標通告書后三十(30)天內,向買方提交合同條款資料中所規(guī)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
7.2 履約保證金的金額應能補償買方因賣方不能完成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7.3 履約保證金應用本合同貨幣,或買方可以接受的一種可自由兌換的貨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a.由買方接受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或買方可接受外國銀行通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和營業(yè)的銀行,用招標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以買方接受的格式提交的銀行保函或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或銀行本票或保付匯票。
7.4 在賣方完成其合同義務包括任何保證義務后三十(30)天內,買方將把履行保證金退還賣方。
8.檢驗和測試
8.1 買方或其代表應有權檢驗和/或測試貨物,以確認貨物能符合合同規(guī)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擔額外的費用。合同條款和技術規(guī)格將說明買方要求進行的檢驗和測試,以及在何處進行這些檢驗和測試。買方將及時以書面形式把進行檢驗和/測試的代表的身份情況通知賣方。
8.2 檢驗和測試可以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交貨地點和域貨物的最終的地進行。如果在賣方或其分包人的駐地進行,檢察員應能得到全部合理的設施和協(xié)助,買方不應承擔費用。
8.3 如果任何被檢驗或測試的貨物不能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買方可以拒絕接該貨物,賣方應更換被拒絕的貨物,或者免費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規(guī)格的要求。
8.4 買方在貨物到達買方國家后對貨物進行檢驗、測試及必要時拒絕接受物的權力將不會因為貨物在從來源國啟運前通過了買方或其代表的檢驗、測試和認可而受到限制或放棄。
8.5 在交貨前,賣方應讓制造廠家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和重等進行詳細而全面的檢驗,并出具一份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檢驗證書,檢驗證書是付款時提交給議付行的文件的一個組成部分,但不能作為有關質量、規(guī)格、性能、數(shù)量或重量的最終檢驗。制造廠家檢驗的結果和細節(jié)應附在質量檢驗證書后面。
8.6 貨物低達目的港和/或現(xiàn)場后,買方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稱為檢驗檢疫局)申請對貨物的質量、規(guī)格、數(shù)量和重量進行檢驗,并出具交貨后檢驗證書。如果檢驗檢疫局發(fā)現(xiàn)規(guī)格或數(shù)量或兩者有不一致的地方,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現(xiàn)場后九十(90)天內向賣方提出索賠。
8.7 如果在合同條款第15條規(guī)定的保證期內,根據(jù)檢驗檢疫局檢驗的結果發(fā)現(xiàn)貨物的質量或規(guī)格與合同要求不符,或貨物被證實有缺陷,包括潛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適的材料,買方應及時向賣方提出索賠。
8.8 合同條款第8條的規(guī)定無論如何也不能免除賣方在本合同項下的保證義務或其他義務。
9.包裝
9.1 賣方應提供貨物運至合同規(guī)定的最終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裝。以防止貨在轉運中損壞或變質。這類包裝應足以承受但不限于承受轉運過程中的野蠻裝卸,暴露于惡劣氣溫,鹽分大和降雨環(huán)境,以及露天存放。包裝箱的尺寸及重量應考慮貨物最終目的地的偏遠程度以及在所有轉運地點缺乏重型裝卸設施的情況。
10.裝運標記
10.1 賣方應在每一包裝箱相鄰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顯的英語字樣做出以下標記:_________。
10.2 如果單件包裝箱的重量在2噸(t)或2噸(t)以上,賣方應在包裝箱兩側用英語和國際貿(mào)易通用的運輸標記標注“重心”和“起吊點”以便裝、卸和搬運。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運輸?shù)牟煌?,賣方應在包裝箱上清楚地標注“小心輕放”、“此端朝上,請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樣和其他國際貿(mào)易中使用的適當?shù)臉擞洝?/p>
11.裝運條件
11.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訂艙位、運輸和支付運費,以確保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交貨交貨。
b.提單/空運提單日期應視為實際交貨日期。
c.除非另行同意,貨物不能放在甲板上運輸,也不能轉運。
d.承運的船只應來自合格來源國。
e.目的港/項目現(xiàn)場在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11.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負責安排內陸運輸,但由買方支付運費。
b.有關運輸部門出具的收據(jù)的日期應視為交貨日期。
11.3 賣方裝運的貨物不應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數(shù)量或重量。否則,買方對超運數(shù)量或重量而產(chǎn)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不承擔責任。
12.裝運通知
12.1 如果是與外國賣方簽訂的到岸價(cif)/“運費和保險付至_________”價(ip)的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裝運日期之前,即海運前三十天(30)天或空運前十(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和在裝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方應用航空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5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寄給買方。
b.賣方應在貨物裝船完成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合同號、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2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12.2 如果是與國內賣方簽訂出廠價(exw)合同:
a.賣方應在合同規(guī)定的鐵路/公路/水遠裝運日期之前三十(30)天內或空運運日期之前十四(14)天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同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箱數(shù)、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2表示)和備妥待運的日期通知買方,同時,賣應用掛號信把詳細的貨物清單一式五份,包括合同號、貨物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總毛重、總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每箱尺寸(長×寬×高),單價、總金額、啟運口岸,備妥待運日期和貨物在運輸、儲存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項等通知買。
b.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后二十四(24)小時之內以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將合號、貨物名稱、數(shù)量、總毛重、體積(立方米或用m3表示)、發(fā)票金額、運輸工具名稱及啟運日期通知買方。如果每個包裝箱的重量超過20噸(t)或體積達到或超過長1米(m),寬2.7米(m)和高3米(m),賣方應將每個包裝箱的重量和體積通知給買方,易燃品或危險品的細節(jié)還應另行注明。
c.在出廠價合同項下,如果是因為賣方延誤不能用電報或電傳或傳真形式上述內容通知買方,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應由賣方負責。
13.交貨和單據(jù)
13.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規(guī)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提供的裝運細節(jié)和/或其他單據(jù)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具體規(guī)定。
13.2 本合同下的“出廠價(exw)”、“離岸價(fob)”、“貨交承運人價(fa)”、“到岸價(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及其他用于說明各方任的貿(mào)易術語應按照巴黎國際商會出版的目前版本的國際貿(mào)易慣例術語解釋通則(icotems)來解釋。
13.3 對從國外供應的貨物:
a.賣方應在貨物裝完啟運后以電報或電傳的形式將全部裝運細節(jié),包括合號、貨物說明、數(shù)量、運輸工具名稱、提單號碼及日期,裝貨口岸、啟運日期、卸貨口岸等通知買方和保險公司。賣方應將下列單據(jù)寄給買方,并拷貝一份給保險公司:
(1)標有“運費已付”的已裝船清潔提單3份正本,2份副本
(2)表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3)標明每箱內容的裝箱單一式5份
(4)以買方為受益人的以發(fā)票價格百分之一十(10%)投保一切險的保險單1正本,4份副本
(5)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6)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的合同貨款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7)賣方出具的證明運輸工具名稱和國籍的證明書一式5份
(8)賣方有關機構出具的來源國證書一式5份。
b.對從國內供應的貨物:
(1)說明貨物品名、數(shù)量、單價和總價的賣方發(fā)票一式5份
(2)買方出具的證明已收到相應貨物的證書一式5份
(3)詳細的裝箱單一式5份
(4)制造廠家出具的質量證書一式5份
(5)以買方為抬頭開給買方銀行的已交貨價格的即期匯票一式2份
(6)交貨收據(jù)/鐵路收據(jù)/貨車收據(jù)一式5份
(7)貨物來源地證書一式5份。
14.保險
14.1 本合同下提供的貨物應對其在制造、購置、運輸、存放及交貨過程中的丟失或損壞按合同條款規(guī)定的方式,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進行全面保險。
14.2 如果買方要求按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其貨物保險將由賣方辦理、支付,并以買方為受益人。如果按離岸價(fob)或貨交承人價(fca)交貨,則保險是買方的責任。
14.3 如果是出廠價(exw)合同,裝貨后的保險應由買方辦理。如果是到岸(cif)/“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合同,賣方應用一種可以自由兌換的貨辦理以發(fā)票金額百分之一百一十(110%)投保的一切險。
15.運輸
15.1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離岸價(fob)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直至包括將貨物在指定的裝船港裝上船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包括在合同價中。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貨交承運人(fca)價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在買方指定點或其他同意的地點交由承運方保管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2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賣方應負責辦理、支付將貨物運至目的港或本合同中指定的其他目的地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3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將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的目的地一項目現(xiàn)場,賣方應負責辦理貨物運至買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規(guī)定的保險和儲存在內的一切事項,有關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5.4 如果合同要求賣方以到岸價(cif)或運費、保險付至_________價(cip)交貨,所選擇承運人事先應獲買方同意。如果合同要求賣方(a)以離岸價(fob)或貨交承運人價(fca)交貨,和(b)替買方和由買方承擔費用使用指定的船只或掛買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來安排國際運輸,而指定的船只或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只不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內用于運輸貨物,賣方應用別的船只安排運輸。
16.伴隨服務
16.1 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務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務,包括“合同條款資料表”與技術規(guī)格規(guī)定的附加服務,(如果有的話):
a.實施或監(jiān)督所供貨物的現(xiàn)場組裝和/或啟動
b.提供貨物組裝和/或維修所需的工具
c.為所供貨物的每一適當?shù)膯闻_設備提供詳細的操作和維護手冊
d.在雙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內對所供貨物實施運行或監(jiān)督或維護或修理,但提條件是該服務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證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e.在賣方廠家和/或在項目現(xiàn)場就所供貨物的組裝、啟動,運行、維護和/修理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
16.2 如果賣方提供的伴隨服務的費用沒含在貨物的合同價中,雙方應事先就其達到協(xié)議,但其費用單價不應超過賣方向其他人提供類似服務所收取的現(xiàn)行單價。
16.3 賣方應提供“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規(guī)定的所有服務。為履要求的伴隨服務的報價或雙方商定的費用應包括在合同價中。
17.備件
17.1 正如合同條款所規(guī)定,賣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任一和全部賣方制造或分配的與備件有關的材料、通知和資料:
a.買方從賣方選購的備件,但前提條件是該選擇并不能免除賣方在合同保期內所承擔的義務和
b.在備件停止生產(chǎn)的情況下:
(1)事先將要停止生產(chǎn)的計劃通知買方使買方有足夠的時間采購所需的備件和
(2)在停止生產(chǎn)后,如果買方要求,免費向買方提供備件的藍圖、圖紙和規(guī)。
17.2 賣方應按照合同條款資料表/技術規(guī)格中的規(guī)定提供所需的備件。
18.保證
18.1 賣方應保證合同項下所供貨物是全新的、未使用過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號除非合同另有規(guī)定,貨物應含有設計上和材料和全部最新改進。賣方進一步保證,合同項下提供的全部貨物沒有設計、材料或工藝上的缺陷(買方的規(guī)格要求設計和/或材料的情況除外),或者沒有因賣方的行動或疏忽而產(chǎn)生的缺陷,這些缺陷是所供貨物在最終目的地國家現(xiàn)行條件下正常使用可能產(chǎn)生的。
18.2 本保證在貨物或其中任一部分(適用時)交運到合同指明的最終目的地并驗收后的十二(12)個月內有效,或在貨物從貨源國裝運口岸或地點啟運日期后十八(18)個月內有效,哪一種情況早發(fā)生就以哪一種情況為準。
18.3 買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出本保證期內所產(chǎn)生的索賠。
18.4 賣方收到通知后應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以合理的速度免費維修或更換有缺陷的貨物或部件,被修理或更換的貨物或部件從出廠地或進口港地至最終目的地的內陸運費由買方承擔。
18.5 如果賣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條款資料表”規(guī)定的時間內沒有以合理的速度彌補缺陷,買方可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但其風險和費用將由賣方承擔,買方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對賣方行使的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19.索賠
19.1 如果賣方對偏差負有責任而買方在合同條款第18條或合同的其他地方規(guī)定的檢驗、安裝、調試、驗收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了索賠,賣方應按照買方同意的下列一種或幾種方式結合起來解決索賠事宜:
a.賣方同意退貨并用合同規(guī)定的貨幣將貨款退還給買方,并承擔由此發(fā)生一切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手續(xù)費、運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費、裝卸費以及為看管和保護退回貨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費用。
b.根據(jù)貨物低劣程度、損壞程度以及買方所遭受損失的金額,經(jīng)買賣雙方定降低貨物的價格。
c.用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規(guī)格、質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設備來更換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補缺陷部分,賣方應承擔一切費用和風險并負擔買方蒙受全部直接損失費用。同時,賣方應按合同條款第18條規(guī)定,相應延長所更換貨物的質量保證期。
19.2 如果在買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賣方未作答復,上述索賠應視為已被賣方接受。
如賣方未能在買方發(fā)出索賠通知后三十(30)天內或買方同意的延長期限內,按照買方同意的上述規(guī)定的任何一種方法解決索賠事宜,買方將從議付貨款或從賣方開具的履約保證金中扣回索賠金額。
20.付款
20.1 本合同項下的付款方法和條件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有規(guī)定。
21.價格
21.1 賣方在本合同項下提交貨物和履行服務收取的價格在“合同條款資料表”中給出。
22.變更指令
22.1 根據(jù)合同條款第35條的規(guī)定,買方可以在任何時候書面向賣方發(fā)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圍內變更下述一項或幾項:
a.本合同項下提供的貨物是專為買方制造時,變更圖紙、設計或規(guī)格
b.運輸或包裝的方法
c.交貨地點和/或
d.賣方提供的服務。
22.2 如果上述變更使賣方履行合同義務的費用或時間增加或減少,合同價或交貨時間或兩者將進行公平的調整,同時相應修改合同。賣方根據(jù)本條進行調整的要求必須在收到買方的變更指令后三十(30)天內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 除了合同條款第22條的規(guī)定外,任何對合同條件的變更或修改均須雙方簽訂書面的修改書。
24.轉讓
24.1 除買方事先書面同意外,賣方不得部分轉讓或全部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義務。
25.分包
25.1 賣方應書面通知買方其在本合同中所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但此分包通知并不能解除賣方履行本合同的責任和義務。
25.2 分包合同必須符合合同條款第3條的規(guī)定。
26.賣方履約延誤
26.1 賣方應按照“貨物需求一覽表”中買方規(guī)定的時間表交貨和提供服務。
26.2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如果賣方及其分包人遇到妨礙按時交貨和提供服務的情況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將拖延的事實,可能拖延的時間和原因通知買方。買方在收到賣方通知后,應盡快對情況進行評價,并確定是否酌情延長交貨時間以及是否收取誤期賠償費。延期應通過修改合同的方式由雙方認可。
26.3 除了合同條款第25條階情況外,除非延期是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6.2條規(guī)定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誤期賠償費之外,賣方拖延交貨,將按合同條款第27條的規(guī)定被收取誤期賠償費。
27.誤期賠償費
27.1 除合同條款第29條規(guī)定的情況外,如果賣方?jīng)]有按照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交貨和提供服務,買方應在不影響合同項下的其他補救措施的情況下,從合同價中扣除誤期賠償費。每延誤一周的賠償費按遲交貨物交貨價或未提供服務的服務費用的百分之零點五(0.5%)計收,直至交貨或提供服務為止。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格的百分之十(10%)。一旦達到誤期賠償費的最高限額,買方可考慮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8條的規(guī)定終止合同。
28.違約終止合同
28.1 在買方對賣方違約而采取的任何補救措施不受影響的情況下,買方可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違約通知書,提出終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a.如果賣方未能在合同規(guī)定的限期或買方根據(jù)合同條款第26條的規(guī)定同意長的限期內提供部分或全部貨物
b.如果賣方未能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其他任何義務。
c.如果買方認為賣方在本合同的競爭和實施過程中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為目的,定義下述條件:
(1)“腐敗行為”是指提供、給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價值的東西來影響公官員在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和
(2)“欺詐行為”是指為了影響采購過程或合同實施過程而謊報事實,損害款人的利益,包括投標人之間串通投標(遞交投標書之前和之后),人為地使各投標價喪失競爭性,剝奪借款人(或業(yè)主)從自由公開競爭所能獲得的權益。
28.2 如果買方根據(jù)上述第28.1條的規(guī)定,終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買方以依其認為適當?shù)臈l件和方法購買與未交貨物類似的貨物,賣方應對購買類似貨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費用負責。但是,賣方應繼續(xù)執(zhí)行合同中未終止的部分。
29.不可抗力
29.1 盡管有合同條款第26條、27條和28條的規(guī)定,如果賣方因不可抗力而導致合同實施延誤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話,在不可抗力影響的范圍內不應該被沒收履約保證金,也不應該承擔誤期賠償或終止合同的責任。
29.2 本條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賣方無法控制,不可預見的事件,但不包括賣方的違約或疏忽。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戰(zhàn)爭、嚴重火災、洪水、臺風地理及其他雙方同意的情況。
29.3 在不可抗力事件發(fā)生后,賣方應盡快以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的情況和原因通知買方,除買方書面另行要求外,賣方應盡實際可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以及尋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響的其他事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響延續(xù)超過一百二十(120)天,雙方應通過友好協(xié)商在合理的時間內就進一步實施合達成協(xié)議。
30.因破產(chǎn)而終止合同
30.1 如果賣方破產(chǎn)或無清償能力,買方可在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通知賣方,提出終止合同而不給賣方補償。該終止合同將不損害或影響買方已經(jīng)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任何行動或補救措施的權力。
31.因買方的便利而終止合同
31.1 買方可在任何時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賣方發(fā)出書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終止合同,終止通知應明確該終止合同是出于買方的便利,合同終止的程度,以及終止的生效日期。
31.2 對賣方在收到終止通知后三十(30)天內已完成并準備裝運的貨物,買方應按原合同價格和條款予以接收,對于剩下的貨物,買方可:
a.讓任一部分按照原來的合同價格和條款來完成和交貨:和/或
b.取消該剩下的貨物,并按雙方商定的金額向賣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貨物和務以及賣方以前已采購的材料和部件的費用。
32.爭端的解決
32.1 合同實施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端應通過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如果友好協(xié)商開始后60天還不能解決,爭端應提交仲裁。
32.2 仲裁應由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cietac)按其仲裁規(guī)則/程序北京或中國的其他地點進行。除非雙方另行同意,仲裁的官方語言應為英語。
32.3 仲裁裁決應為最終裁決,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32.4 仲裁費除仲裁機關另有裁決外均應由敗訴方負擔。
32.5 在仲裁期間,除正在進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應繼續(xù)執(zhí)行。
33.合同語言
33.1 除非雙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語言為英語。雙方交換的與合同有關的信件和其他文件應用合同語言書寫。
34.適用法律
34.1 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35.通知
35.1 本合同一方給對方的通知應用書面形式或電報、電傳或傳真送到“合同條款資料表”中規(guī)定的對方的地址,電報、電傳或傳真要經(jīng)書面確認。
35.2 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書的生效日期為生效日期,兩者中以晚的一個日期為難。
36.稅和關稅
36.1 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買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買方負擔。
36.2 如果本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內的賣方,則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對中國國內的賣方征收的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該國內賣方負擔。如果合同是授予中國國外的賣方。要求外國賣方在中國境內實施與本合同有關的伴隨服務,則中國政府根據(jù)現(xiàn)行稅法規(guī)定和專用條款資料表中所述的協(xié)議(如果有此協(xié)議的話)對國外賣方征收的實施伴隨服務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外國賣方負擔。
36.3 在中國境外發(fā)生的與本合同執(zhí)行有關的一切稅費均應由賣方負擔。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 本合同應在雙方簽字和買方收到賣方提交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
37.2 如果本合同的貨物在其所在國需要出口許可證的話,賣方應負責辦理出口許可證,費用自理。
買方(蓋章):_________ 賣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第13篇 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格式
買受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設備(配件)名稱:________________
計量單位:________________
數(shù)量:________________
要求交貨期:________________
合同單價(萬元):________________
單價:________________
合同交貨期:________________
總價:________________
主輔機型號規(guī)格: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
訂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
供貨單位:________________
單項工程: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
質量標準:________________
質量保證期:________________
防爆檢驗合格證號:________________
驗收方法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
運雜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
包裝費用承擔:________________
運輸方式:________________
交(提)貨地點:________________
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
選擇供貨廠家:________________
爭議解決方式: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向人民法院起訴。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其他約定事項
承包單位(章)
此合同一式______份,出賣人______份,買受人______份,鑒(公)證機關______份。
說明: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時間: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監(jiān)制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制單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篇 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示本)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管理局
「發(fā)文編號」gf-2000-0108
全文
煤炭
買受人編號: 合同編號:
第15篇 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協(xié)議書
買受人編號:合同編號:
設備名稱
計量單位
數(shù)量
要求交貨期
合同價格
單價:
合同交貨期
總價:
主輔機型號規(guī)格:
買受人
出賣人
訂貨單位
供貨單位
單項工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郵政編碼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質量標準:
質量保證期:
防爆檢驗合格證號:
驗收方式及期限:
運雜費用承擔:
包裝費用承擔:
運輸方式
驗收方式
結算方式
交貨地點
包裝方式
到站
整車:
零擔:
違約責任
選擇供貨廠家
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應提交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天津國際經(jīng)濟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實施的仲裁規(guī)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
經(jīng)辦人:
年月日
其他約定事項
承包單位
此合同一式__份,出賣人__份,買受人__份,鑒證機關__份。
說明: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合同簽訂地點:________合同簽訂時間:____年____月__日
第16篇 甘肅煤礦機電產(chǎn)品買賣合同
買受人編號: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
設備(配件)名稱
計量單位
數(shù)量
要求交貨期
合同單價(萬元)單價:
合同交貨期
總價:
主輔機型號規(guī)格:
買受人出賣人
訂貨單位
供貨單位
單項工程
通訊地址 帳號質量標準:
質量保證期:
防爆檢驗合格證號:
驗收方法及期限:
運雜費用承擔:
包裝費用承擔:
運輸方式
交(提)貨地點
違約責任
選擇供貨廠家 爭議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向人民法院起訴。
鑒(公)證意見:
鑒(公)證機關(章) 經(jīng)辦人:
年 月 日其他約定事項 承包單位(章)此合同一式 份,出賣人 份,買受人 份,鑒(公)證機關 份。
說明:本合同未盡事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