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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預付合同(3份范本)

發(fā)布時間:2023-03-02 17:06:14 查看人數:79

北京預付合同

第1篇 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的訂立、履行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規(guī)范商業(yè)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休閑健身娛樂、理發(fā)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yǎng)、洗染、洗浴行業(yè)經營者在預收費用后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建立必要的行業(yè)內預付費經營模式自律約束機制,并對經營者的預付費經營行為進行引導、規(guī)范。

第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均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充分考慮自身的持續(xù)履約能力以及預付費交易可能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經特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企業(yè)標志的,還應當明示特許憑證、特許期限及特許人聯(lián)系方式。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在收取預付費用前,根據交易的特點,以書面形式與消費者約定或向消費者告知以下內容: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權限、價格標準、優(yōu)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不得做出語義含混的終身服務承諾。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合同有效期限應當與預付費用金額、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相適應。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約定,并保存所有書面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條 經營者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相應內容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第八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協(xié)議、登記表、店堂告示、聲明、須知內容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經營者的解釋。

第九條 經營者在收取費用或提供服務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交易習慣向消費者出具收費憑證或服務單據。

經營者應當保存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至交易關系終止后至少滿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記錄的,經營者應當提供。

第十條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第十一條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服務以及使用商品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十二條 在預付費服務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第十三條 消費者或經營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guī)定或雙方的約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辦法;協(xié)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參照以下標準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一)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單次服務價格優(yōu)惠的,已消費金額應當按照約定的優(yōu)惠價格計算;

(二)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明確的贈送金額或服務項目的,單次服務價格的優(yōu)惠折扣率為預付費用總額÷(贈送金額或贈送服務的折算金額+預付費用總額)×100%;

(三)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有效期限內不限次享受服務的,已消費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數÷有效期限內天數×100%×預付費用總額。

第十五條 經營者暫停營業(yè)的,應當提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需暫停營業(yè)超過30日以上的,應當在暫停營業(yè)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因停業(yè)或注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后,經營者不得僅因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yè)人員的變動而不履行約定義務。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為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后消費者仍有未消費的剩余金額或次數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條 除明確約定為不可轉讓外,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轉讓合同權益,但應當通知經營者;經營者應當為其辦理轉讓手續(xù)。不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行轉讓合同權益。

第二十條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本指引的規(guī)定,不影響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權益的請求。

第二十二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fā)生爭議時,應當協(xié)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xié)會或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申請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2篇 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的訂立、履行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關于規(guī)范商業(yè)預付卡管理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適用于在我市行政區(qū)域內,休閑健身娛樂、理發(fā)及美容保健、汽車清洗及保養(yǎng)、洗染、洗浴行業(yè)經營者在預收費用后分次向消費者提供服務的交易行為。

第三條 有關行業(yè)協(xié)會應當建立必要的行業(yè)內預付費經營模式自律約束機制,并對經營者的預付費經營行為進行引導、規(guī)范。

第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均應當在合同訂立前充分考慮自身的持續(xù)履約能力以及預付費交易可能面臨的經濟、法律風險。

第五條 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明示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并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經特許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或企業(yè)標志的,還應當明示特許憑證、特許期限及特許人聯(lián)系方式。

第六條 經營者應當在收取預付費用前,根據交易的特點,以書面形式與消費者約定或向消費者告知以下內容: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權限、價格標準、優(yōu)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經營者不得做出語義含混的終身服務承諾。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的合同有效期限應當與預付費用金額、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相適應。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約定,并保存所有書面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第七條 經營者對免除或限制自身責任的格式條款,應當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消費者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相應內容予以說明。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聲明、須知等形式做出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或排除消費者主要權利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

第八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協(xié)議、登記表、店堂告示、聲明、須知內容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于經營者的解釋。

第九條 經營者在收取費用或提供服務后,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或交易習慣向消費者出具收費憑證或服務單據。

經營者應當保存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至交易關系終止后至少滿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消費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記錄的,經營者應當提供。

第十條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尚未使用預付費用接受服務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消費者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或試用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約權。

第十一條 經營者和消費者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全面、適當履行約定的各項義務。

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服務以及使用商品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十二條 在預付費服務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提高承諾的商品、服務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

第十三條 消費者或經營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guī)定或雙方的約定。

第十四條 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當協(xié)商解決辦法;協(xié)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經營者參照以下標準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一)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單次服務價格優(yōu)惠的,已消費金額應當按照約定的優(yōu)惠價格計算;

(二)雙方約定消費者享受明確的贈送金額或服務項目的,單次服務價格的優(yōu)惠折扣率為預付費用總額÷(贈送金額或贈送服務的折算金額+預付費用總額)×100%;

(三)雙方約定消費者在有效期限內不限次享受服務的,已消費金額計算方式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天數÷有效期限內天數×100%×預付費用總額。

第十五條 經營者暫停營業(yè)的,應當提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

經營者需暫停營業(yè)超過30日以上的,應當在暫停營業(yè)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xié)商解決辦法。

第十六條 經營者因停業(yè)或注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并按照第十四條的標準扣除已消費金額后,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余額。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后,經營者不得僅因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從業(yè)人員的變動而不履行約定義務。

第十八條 經營者不得為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設定有效期限。不記名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有效期限不得少于三年;有效期限屆滿后消費者仍有未消費的剩余金額或次數的,經營者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措施。

第十九條 除明確約定為不可轉讓外,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轉讓合同權益,但應當通知經營者;經營者應當為其辦理轉讓手續(xù)。不記名預付費服務的消費者有權自行轉讓合同權益。

第二十條 經營者未履行本指引第五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告知義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執(zhí)行本指引的規(guī)定,不影響雙方依據有關法律提出保障其他權益的請求。

第3篇 北京市休閑健身行業(yè)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

bf——2011——2720 合同編號:

北京市休閑健身行業(yè)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預付費休閑健身服務的有關事宜協(xié)商訂立合同如下:

第一條 辦卡事宜

1.辦卡種類、費用及支付方式

2.使用權限

□ 該卡記名,僅限甲方本人使用;甲方將卡轉讓他人時,□不需 □需 支付轉讓手續(xù)費___________元。

□ 該卡不記名,可由任何符合條件的持卡人使用。□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該卡□ 能 □ 不能 與乙方其他優(yōu)惠促銷活動同時使用。

3.有效期限

(1)記名的計次卡、計時卡、儲值卡不設有效期限;不記名的計次卡、計時卡、儲值卡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_ 起為_________(不少于三年),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有效期限屆滿后卡內仍有剩余的金額、次數或時間的,乙方應當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2)時效卡:甲方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起成為乙方會員,會員資格的有效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擁有在有效期限內按照乙方承諾不限次享受約定服務的權利,有效期限屆滿后會員資格自動終止,不產生卡內余額。

乙方在非法定節(jié)假日暫停營業(yè)超過24小時或甲方按照約定辦理暫停服務手續(xù)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

4.使用范圍

□ 僅限單店使用,名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連鎖門店通用,通用門店名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乙方承諾提供的服務內容

1.卡內包含項目:□ 器械健身 □ 有氧團體課程 □ 游泳 □ 洗浴 □____________________ 。

2.另收費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店內公示項目和價格為準)。

第三條 甲方健康狀況及既往病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重要事項告知方式

乙方向甲方告知調整營業(yè)時間、暫停營業(yè)等重要事項,應當采用店堂告示及□書式 □電子郵件

□傳真 □短信 方式。

第五條 其他約定

1.消費者因出國等自身原因提出退卡的解決辦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2.轉卡、換卡、補卡的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 份,甲方________份,乙方________份。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請消費者仔細閱讀背書條款及經營者提供的其他書面材料,經確認無誤后再簽署姓名資料。

消費者(甲方): 經營者(乙方):

國籍: 出生日期:

身份證件編號: 住所:

性別: 郵政編碼: 營業(yè)執(zhí)照號: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

休閑健身卡號: 經辦人: 電話:

電子郵件: 電子郵件:

固定電話: 移動電話: 網址: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通用條款

一、雙方主要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在辦卡前向乙方詳細了解休閑健身卡的種類、費用、使用權限、包含項目等相關內容。

2.甲方應當提供有關自己身份、健康狀況方面的真實信息,按照乙方要求進行健康測評,并在可能影響合同履行的有關信息變化時及時告知乙方。

3.甲方應當保證在休閑健身時身體狀況與所參加的休閑健身項目相適應。

4.甲方應當遵守乙方有關安全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不得實施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的行為。

5.甲方應當避免攜帶貴重物品或將貴重物品轉交乙方代管;甲方應當妥善保管自己的隨身物品,并在休閑健身后按約定騰空公共更衣柜。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指導或提示使用器械、設施及休閑健身,對器械、設施有疑問或身體不適時應當立即停止休閑健身并向乙方求助。

7.雙方約定甲方可以轉讓休閑健身卡的,轉讓的期限、金額、次數為卡內剩余使用期限、金額、次數。

8.乙方擁有對休閑健身場所的正當經營管理權。

9.乙方應當為甲方的身份、健康信息承擔保密義務。

10.乙方應當按照約定為甲方提供休閑健身服務環(huán)境,無正當理由不得暫停營業(yè)或縮短營業(yè)時間。

11.乙方應當在休閑健身場所內配備指導人員,向甲方告知或提示參加休閑健身項目、使用器材或設施可能引發(fā)的風險及后果。

12.乙方應當在休閑健身場所內配備符合規(guī)定的救護救生設備及救護人員。

13.乙方對休閑健身器械、設施設備負有保養(yǎng)、維護責任,并確保休閑健身器械、設施設備能夠安全、正常使用。

二、法律責任

1.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對方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均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由于不可歸責于乙方的第三方侵害等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乙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合同解除

1.甲方在交付預付費用后7日內尚未持卡休閑健身的,有權無條件解除合同;乙方應當一次性返還全部預付費用。

2.乙方在休閑健身卡有效期限內的下列行為屬于《北京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交易合同行為指引》(簡稱《指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情形,在雙方協(xié)商不成時,甲方有權參照《指引》規(guī)定解除合同:

(1)擅自提高承諾的服務價格;(2)縮短休閑健身卡的有效期限;(3)減少承諾的卡內包含項目;(4)關閉單店休閑健身卡所屬門店;(5)增加休閑健身卡使用的限制條件。

3.當甲方有下列行為時,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法》第97條處理善后事宜,但不得不合理地拒絕返還相應預付費用:

(1)隱瞞患有嚴重危及自己或他人安全、健康疾病的;(2)嚴重違反乙方規(guī)章制度,經勸阻拒不改正的;(3)實施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全和他人健康行為的。

四、合同的效力和組成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2.未盡事宜,《指引》有規(guī)定的,甲乙雙方承諾按照《指引》規(guī)定執(zhí)行;《指引》未規(guī)定的,可按照經甲方確認的《會員須知》、《入會協(xié)議》等書面文件執(zhí)行,或由雙方以書面形式予以補充。前述書面文件或書面補充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乙方責任,或不合理地加重甲方責任、排除甲方主要權利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約定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指引》規(guī)定為準。

五、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解決;協(xié)商或調解解決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或按照另行達成的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北京預付合同(3份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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