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電廠燃煤計劃調度管理是確保電力生產穩(wěn)定運行的關鍵環(huán)節(ji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燃煤采購計劃:依據電廠的產能需求,制定煤炭采購計劃,保證燃煤供應的連續(xù)性和穩(wěn)定性。
2. 儲煤管理:合理規(guī)劃庫存,避免過度積壓或短缺,確保燃煤質量。
3. 燃煤調度:根據發(fā)電負荷調整燃煤的進廠、堆存和使用,優(yōu)化燃料消耗。
4. 質量控制:對燃煤進行質量檢測,確保其熱值、水分等指標符合發(fā)電要求。
5. 成本控制:通過精細化管理,降低燃煤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模板
燃煤計劃調度管理流程如下:
1. 需求預測:根據歷史數據及未來電力需求,預測燃煤消耗量。
2. 供應商評估:定期評估供應商的信譽、價格、運輸能力等,確保供應可靠性。
3. 訂購與接收:按照計劃簽訂合同,監(jiān)控燃煤到貨情況,確保及時入庫。
4. 堆場管理:劃分堆場區(qū)域,合理堆放,防止自燃或污染。
5. 日常調度:結合發(fā)電機組運行狀態(tài),制定燃煤使用計劃,確保供需平衡。
6. 質量檢驗:對入庫燃煤進行抽樣檢測,不合格煤炭進行退換處理。
7. 成本分析:定期分析燃煤成本,尋找降低成本的策略。
8. 應急預案:建立燃煤短缺應急預案,應對突發(fā)情況。
標準
1. 準確性:燃煤計劃需準確反映電廠實際需求,偏差率應控制在合理范圍內。
2. 及時性:燃煤調度應及時響應發(fā)電負荷變化,確保供應穩(wěn)定。
3. 效率:燃煤周轉率應達到行業(yè)標準,減少庫存成本。
4. 安全性:燃煤堆存應符合安全規(guī)范,預防火災、自燃等風險。
5. 環(huán)保:遵守環(huán)保法規(guī),控制燃煤排放,減少環(huán)境污染。
6. 經濟性:燃煤成本占總成本的比例應保持在合理區(qū)間,提高運營效益。
總結而言,電廠燃煤計劃調度管理需兼顧效率、安全和經濟效益,通過科學的計劃、嚴謹的執(zhí)行和持續(xù)的優(yōu)化,確保電廠穩(wěn)定高效運行。在實踐中,管理層應根據實際情況靈活調整策略,不斷提升管理效能。
電廠燃煤計劃調度管理標準規(guī)程范文
1 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浙江長興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燃煤計劃調度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核。
本標準適應于浙江長興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燃煤計劃調度的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原電力部 燃煤管理工作條例
浙江省電力局加強燃煤調運管理辦法
3 管理職能
經營工作部(計劃)是公司燃煤計劃、調度管理的歸口部門,負責燃煤計劃的編制、訂貨、調運等工作。
4 管理內容和要求
4.1 燃煤計劃的編制、上報
4.1.1 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編制燃煤計劃,燃煤的質量、品種必須適應鍋爐設計的煤種。
4.1.2 經營工作部(計劃)根據公司年合約電量計劃,在每年10月20日前,編制下年度的燃煤計劃。
4.1.3 每月25日前,根據月合約電量,制訂下月度的燃煤調運計劃,經公司批準后上報浙江省電力燃料公司。
4.1.4經營工作部(計劃)負責燃煤計劃的實施和調運計劃的落實,若發(fā)生調運困難,在確保機組正常發(fā)電的前提下,負責對計劃進行調整和對外聯系協調。
4.2 燃煤訂貨
4.2.1 列入國家計劃的煤炭,由浙江省電力燃料公司統(tǒng)一訂貨,公司分管領導和經營工作部(計劃)參加全國煤炭訂貨會議。
4.2.2 燃煤訂貨要求
4.2.2.1 按年度與浙江省電力燃料公司簽訂燃煤供貨合同。
4.2.2.2 明確供貨礦點、煤種、煤質比例、單位運輸費及結算方式。
4.3 燃煤調運
4.3.1 燃煤調運必須均衡完成,由于煤種、質量、運輸、天氣等因素的變化,計劃需要調整或難以完成時,經營工作部(計劃)應向公司領導和浙江省電力燃料公司匯報。
4.3.2 經營工作部(計劃)負責與浙江省電力燃料公司、煤礦和交通運輸部門的業(yè)務聯系,掌握運輸信息,確保燃煤的正常供應和合理貯存。
4.3.3 根據燃煤計劃,負責燃煤的催交、催運,并監(jiān)督做好燃煤的數量、質量驗收。
4.4 燃料部煤管組應及時報送進廠煤和入爐煤的數據,按規(guī)定做好燃煤的綜合統(tǒng)計報表。
4.5當發(fā)生進廠煤虧噸或煤質不符等情況時,經營工作部(計劃)負責向對方交涉。
4.6 經營工作部(計劃)負責燃煤報表的審核,協助經營工作部(財務)做好燃煤成本核算和煤款、運輸費的結算。
4.7 經營工作部(計劃)負責燃煤計劃調度資料的積累和歸檔。
4.8經營工作部(計劃)組織每月一次的煤場盤點。
4.9 經營工作部(計劃)負責組織進廠煤計量器具的定期校驗;燃料部負責燃煤計量器具的運行管理和日常維護,確保運行正常、計量準確。
4.10 經營工作部(計劃)負責聯系進廠煤驗收卸貨工作。燃料部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進廠煤驗收卸貨入庫工作,并及時向經營工作部(計劃)反映進廠煤驗收情況。。
4.11 發(fā)電部負責進廠煤的化驗,并將化驗結果送經營工作部(計劃)、燃料部。
5 檢查與考核
5.1 本標準由公司分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檢查與考核。
5.2 按《浙江長興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考核標準》進行檢查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