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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具安全管理制度8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93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哪些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作業(yè)現(xiàn)場的安全,其主要內(nèi)容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

1. 索具的選擇與檢驗:規(guī)定了不同工況下選用的索具類型及檢驗標準,確保索具的性能符合工作需求。

2. 使用與操作:明確了索具的正確使用方法,包括捆綁、吊裝、解卸等操作流程,防止誤操作導致的安全事故。

3. 維護保養(yǎng):規(guī)定了索具的定期維護保養(yǎng)程序,延長其使用壽命,減少因設備老化引發(fā)的問題。

4. 應急預案:制定了應對突發(fā)狀況的應急措施,提高現(xiàn)場人員的應急反應能力。

5. 培訓與考核:要求對作業(yè)人員進行索具安全知識的培訓,并進行考核,確保人人掌握安全操作規(guī)程。

培訓內(nèi)容

1. 索具基礎知識:講解各種索具的構造、性能和適用范圍,使員工了解不同索具的特性和用途。

2. 安全操作規(guī)程:詳細解讀索具操作的步驟和注意事項,強調安全操作的重要性。

3. 實例分析:通過案例分析,讓員工了解違規(guī)操作可能導致的后果,提高安全意識。

4. 應急處理:教授員工在遇到緊急情況時的正確應對方法,如索具斷裂、吊物傾斜等。

5. 自我保護:教育員工如何在工作中保護自身安全,避免因索具使用不當造成的傷害。

應急預案

1. 立即停止作業(yè):一旦發(fā)生異常,應立即停止操作,避免事態(tài)擴大。

2. 報告與通知:及時向現(xiàn)場負責人報告事故,啟動應急響應機制。

3. 現(xiàn)場隔離:設置警戒區(qū)域,防止無關人員靠近,確?,F(xiàn)場安全。

4. 救援行動:根據(jù)事故性質,采取必要的救援措施,如使用急救設備、疏散人群等。

5. 后續(xù)處理:評估損失,修復損壞設備,總結事故原因,制定預防措施。

重要性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關系到作業(yè)現(xiàn)場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

1. 保障員工安全:嚴格的管理制度可以降低因索具使用不當造成的工傷事故,保護員工的生命安全。

2. 提高工作效率:規(guī)范的操作流程能減少因設備故障或錯誤操作引起的延誤,提高整體工作效率。

3. 避免財產(chǎn)損失:預防性的維護保養(yǎng)和及時的應急處理,能減少設備損壞,降低企業(yè)維修成本。

4. 符合法規(guī)要求:遵守相關安全法規(guī),避免因違規(guī)操作導致的法律風險,維護企業(yè)的良好聲譽。

5. 促進企業(yè)文化:通過安全培訓和應急演練,強化員工的安全意識,塑造企業(yè)安全文化。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是企業(yè)安全生產(chǎn)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于保障員工安全、提升企業(yè)運營效率和維護企業(yè)形象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每一位員工都應理解和遵守這些制度,共同構建一個安全、高效的工作環(huán)境。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吊、索具的管理,確保起重作業(yè)安全,根據(jù)相關技術規(guī)范,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的使用及維護。

第二章 職責分配

第三條 招標辦每年召集安全環(huán)保部、機動部、供應部和使用單位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年度審核合格的供應商方可參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標。

第四條 安全環(huán)保部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實行安全準入制。吊、索具的供應商必須到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登記。

第五條 機動部應對吊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六條 供應部應對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七條 各使用單位對吊、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每年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時,必須如實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 各使用單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維護、檢查、報廢過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單位。由各單位的設備部門進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維護

第九條 各單位要根據(jù)生產(chǎn)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吊、索具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及時報廢,并做好吊、索具的維護與保養(yǎng)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建立吊、索具管理臺賬,對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記,臺賬內(nèi)容包括生產(chǎn)廠名稱、出廠合格證書、額定起重量、生產(chǎn)編號、制造日期、規(guī)格型號、更換記錄等內(nèi)容。

第十一條 吊、索具的使用班組每班要對吊、索具進行檢查。吊、索具所在車間(作業(yè)區(qū))每周對吊、索具檢查一次。各單位安全部門要定期組織設備、作業(yè)區(qū)每月對吊、索具檢查一次。檢查要形成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做好閉環(huán)管理。

第十二條 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吊、索具,各單位應根據(jù)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的更換周期,實行定期更換制度。同時,對板鉤、軸銷等應定期送廠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發(fā)現(xiàn)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進行報廢處理。嚴禁將報廢的吊、索具與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條 應根據(jù)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選擇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對吊、索具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 起吊大型重物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得高于0.5米,經(jīng)檢查確認穩(wěn)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第十六條 吊、索具不得隨意亂扔,使用后應及時存放于專用固定支架上或專用場地,支架上必須標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載重量,不得超負荷使用。

第十七條 索具應定期進行涂油、保養(yǎng)。尼龍、纖維吊帶等不準與鋼絲繩混放,保持無油、水污染。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用于連接起重物體的吊具和索具的總稱。

1、吊具:是指起重吊運作業(yè)的剛性取物裝置(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運物品時系鉤掛在物品上具有撓性的組合裝置(、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

第十九條 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將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規(guī)范公司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避免人員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保證安全生產(chǎn)。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廠與外來承包商作業(yè)

3 依據(jù)標準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13

4 定 義

4.1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4.2 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4.4 c形吊鉤:端部做成c形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見圖1)。

4.5 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5 吊索與吊具安全使用和維護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

作業(yè)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用。

拴掛前,應確認吊載上設置的栓、銷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作業(yè)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wěn)定平衡狀態(tài),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chǎn)生滑動或滾動(見圖3)

嚴禁使用非標準吊具進行吊裝作業(yè),如:繩、皮帶;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須進行過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并在吊具明顯位置標注起重額定載荷重量。

圖3 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

6 貯 存

吊索具應有點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門的專人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存放點有選用規(guī)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簽(標牌),不許在現(xiàn)場堆放或使用報廢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c.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e.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f.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chǎn)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7 維 修

維修工作應由專業(yè)人員承擔。

維修更換的零部件須保持原零部件的技術性能。

吊具處于工作狀態(tài)時,不應進行保養(yǎng)、維修或人工潤滑。

維修時,一般應將吊具從起重機械上卸下,因條件限制不能卸下時,應采取下列保護措施:

a.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jiān)護人員;

b.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切斷主電源,并掛有(不得送電)明顯標牌或設專人守護。

8 檢 查

初始檢查:使用單位,對新購置、自制或修復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應由生產(chǎn)主管按照吊具的使用說明和本制度中有關條款進行檢查,確定能否投入使用。

經(jīng)常性檢查:由日常使用人員對吊具、索具進行經(jīng)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目視檢查,當發(fā)現(xiàn)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檢查要求進行檢查。

經(jīng)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nèi)容:

a.標記有無丟失、損壞或因污損使其內(nèi)容辨認鑒別不清;

b.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

c.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腐蝕、裂紋(含焊縫)、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

d.主要零部件,如吊鉤(含直柄吊鉤螺母防松裝置)、吊耳(耳軸)、卷筒、鋼 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夾持吊具鉗臂(含爪、吊牙)、鏈等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等異常情況;

f.安全防護與聯(lián)鎖保護裝置(含零部件磨損、松動、裂紋等異常情況)的功能是否正常;

g.吊索(含吊具)的鏈環(huán)、鋼絲繩(含纖維、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斷絲、燒熔、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9 購 置

購置吊具與索具時,必須購買已取得經(jīng)營許可廠家的合格產(chǎn)品,索要質量證明書和有關圖紙文件

10 監(jiān)督檢驗

監(jiān)督檢驗應由技監(jiān)部門認可的安全技術檢驗單位進行,并應符合下述要求:

正常使用的吊具與索具,除定期進行點檢外,還應每兩年隨同起重機械(屬特種設備的起重機械)進行檢驗。

經(jīng)大修、新購置及自制、改造過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應進行檢驗合格;

經(jīng)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災害后,使結構及其零部件受損壞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1t以上)應在修復后進行檢驗合格;

閑置時間超過一年以上的吊具(額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進行檢驗合格。

自行設計和制造的吊具請參照《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13》進行

11 吊具索具使用方法和報廢標準見附件

第3篇 公司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與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的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等內(nèi)容。其目的是為了規(guī)范吊(索)具的安全管理,避免生產(chǎn)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本制度適用于____開關電器有限公司吊(索)具采購、檢驗、使用、報廢、維護的安全管理。

2? 管理職責

2.1公司總經(jīng)理負責公司吊(索)具管理的領導工作。

2.2設備安全課負責吊(索)具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

2.3生產(chǎn)部負責吊(索)具的采購工作。

2.4各單位負責吊(索)具的日常使用、維護保養(yǎng)、報廢處理、檢驗工作。

3? 管理內(nèi)容

3.1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起重機械在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包括:鋼絲繩、吊鏈、起重真空吸盤、磁力吸盤、纖維吊索(帶)和組合吊具等。

3.2額定起重量:吊(索)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3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3.4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3.5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繞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3.6檢驗載荷(驗證力):吊具與鎖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驗證吊具或鎖具承載能力所施加的非破壞性垂直向下載荷。

4? 管理內(nèi)容

4.1設備安全課負責公司吊(索)具監(jiān)督、檢查和指導工作,同時對吊(索)具管理中出現(xiàn)的安全技術問題提供咨詢與服務。

4.2各單位負責本部門吊(索)具的日常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其內(nèi)容應包括:

4.2.1使用的范圍、方法。

4.2.2存放和保養(yǎng)方法。

4.2.3使用前應著重檢查的項目和部位。

4..2.4使用中可能出現(xiàn)的危險和相應的防護措施。

4.2.5檢查、管理的責任等。

4.2.6吊(索)具安全性能的鑒定由各單位安技員負責,必要時可向設備安全課進行咨詢。

4.2.7纖維吊索(帶)不得用插接、打結和繩卡固定的方法縮短或加長。

4.2.8除特殊要求和采取一定保護措施外,吊(索)具不得直接暴露于腐蝕性介質中,在受腐蝕性介質污染后,應及時用清水沖洗。

4.2.9纖維吊索(帶)應與使用環(huán)境相適應,不得在有熱源、有機溶劑和酸、堿腐蝕作業(yè)場所使用(特殊吊索帶除外);潮濕后不得采取加熱的方式烘干,應自然風干后,方可再次使用。

4.2.10吊(索)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嚴禁使用磨損超標和報廢的吊(索)具進行起吊作業(yè)。

4.2.11一般情況下,吊(索)具不得打結使用,特殊情況需打結使用時,必須降低額定起重量(一般應降低40%)。

4.2.12吊裝作業(yè)時,吊(索)具肢間夾角一般應不超過90°,最大不得超過120°;纖維吊索(帶)軟索眼兩繩間夾角不得超過30°,吊帶軟索眼連接處夾角不得超過20°。

4.2.13人造纖維吊(索)具應采用聚酰胺、聚酯、聚丙烯材質,禁止使用其他材質的纖維繩索。直徑小于16㎜和大于48㎜纖維繩不宜采用作吊索。

4.3采購與貯存

4.3.1各單位根據(jù)實際需要編制采購計劃,經(jīng)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由物資部統(tǒng)一采購。

4.3.2物資部在購置吊(索)具時,應審核、驗證供貨廠家的生產(chǎn)許可證并留存。采購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和產(chǎn)品檢驗合格證。標記內(nèi)容至少應包括:額定起重量(極限工作載荷)、檢驗標志、生產(chǎn)編號、制造日期、制造單位名稱等內(nèi)容。檢驗合格證內(nèi)容應包括主要技術性能參數(shù)。應附有安全使用、維護保養(yǎng)說明書;

4.3.3吊(索)具應存放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品的場所,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存放及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4.3.3.1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4.3.3.2吊(索)具上不得壓重物。

4.4使用與維護

4.4.1各單位應對各類索具進行編號,建立檔案。作業(yè)現(xiàn)場的吊(索)具上應有明顯、不易磨損的標記(標記內(nèi)容同4.3.2條要求),進行分類、有序的管理,禁止在作業(yè)現(xiàn)場隨意丟棄和放置。

4.4.2作業(yè)人員應根據(jù)工作需要。作業(yè)環(huán)境、吊運物品、吊掛方式和起吊重量等不同正確選用吊(索)具,嚴禁超載和超范圍使用。

4.4.3起吊前,作業(yè)人員必須確認吊掛方式正確、吊運物品捆綁牢固、各種連接可靠,進行試吊(距地面0.5m左右)后,方可吊運。吊運過程中應避免嚴重振動、碰撞和沖擊載荷。

4.4.4起吊有快口和尖銳棱角的物品時,作業(yè)人員應在吊(索)具與快口和棱角接觸處加裝襯墊物,防止快口和棱角割斷吊(索)具。

4.4.5作業(yè)時,吊物重心應與吊(索)具提升連接點在同一條鉛垂線上,禁止外拉斜吊和使吊(索)具在吊物邊緣拉拽或滑動。

4.4.6使用二根以上吊(索)具吊運同一物品時,吊(索)具的材質、結構尺寸、端部配件等性能應相同。

4.4.7吊鎖具被吊運物品壓住不能直接取出時,應清除上層重物后再取出。除特殊情況外,不得硬性拉拽。

4.5檢查與報廢

4.5.1初始檢查

新購置的吊(索)具接收單位應對吊(索)具的標記、檢驗合格證及外觀進行檢查,確認符合安全技術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5.2經(jīng)常性檢查

使用人員應對吊(索)具進行經(jīng)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的目視檢查,發(fā)現(xiàn)有影響安全性能的缺陷時,應停止使用,報本單位安技員進行安全性能鑒定。

4.5.3定期檢查

各單位應根據(jù)吊(索)具使用的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索)具的經(jīng)驗使用壽命等進行定期檢查(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月/次)并記錄,檢查記錄作為繼續(xù)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jù)。

4.5.4經(jīng)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

4.5.5靜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25倍。

c.試驗載荷應逐漸地加上去,起升至離地面100-200mm高處,懸空時間不得少于100min,卸載后進行目測檢查,試驗如此重復三次后,若各部結構未出現(xiàn)裂紋、永久變形或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連接處沒有出現(xiàn)松動或損壞,即認為靜載試驗合格。

4.5.6動載試驗

a.試驗載荷為吊具額定起重量的1.1倍。

c.試試驗時,必須把加速度、減速度和速度限制在起重機正常工作的范圍內(nèi),并應按其工作循環(huán)進行,時間一般應延續(xù)到1h,若各機構動作靈敏,工作平穩(wěn)可靠,各項參數(shù)達到技術性能指標要求,各限位開關及安全保護裝置的動作準確可靠,結構及零部件無裂紋、連接無松動等對性能與安全有影響的損壞,即認為動載試驗合格。

4.6監(jiān)督檢查

4.6.1設備安全課負責在日常巡檢和專項檢查中對各單位吊(索)具的管理、檢查、使用和維護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4.6.2經(jīng)鑒定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作業(yè)現(xiàn)場清除,不得使用。

4.6.3未按本制度執(zhí)行的,將依據(jù)公司安全生產(chǎn)管理規(guī)定進行考核。

5 相關文件

gb6067-1985? 《起重機械安全規(guī)程》

ld 48-1993???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

gb/t5972-2006?? 《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范圍》

6? 記錄(表格)

jhaj038? (纖維材料)吊(索)具安全檢查表

附件1??? 吊(索)具報廢標準

第4篇 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吊、索具的管理,確保起重作業(yè)安全,根據(jù)相關技術規(guī)范,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的使用及維護。

第二章 職責分配

第三條招標辦每年召集安全環(huán)保部、機動部、供應部和使用單位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年度審核合格的供應商方可參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標。

第四條安全環(huán)保部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實行安全準入制。

吊、索具的供應商必須到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登記。

第五條機動部應對吊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六條供應部應對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七條各使用單位對吊、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每年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時,必須如實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各使用單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維護、檢查、報廢過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單位。

由各單位的設備部門進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維護

第九條各單位要根據(jù)生產(chǎn)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吊、索具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及時報廢,并做好吊、索具的維護與保養(yǎng)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應建立吊、索具管理臺賬,對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記,臺賬內(nèi)容包括生產(chǎn)廠名稱、出廠合格證書、額定起重量、生產(chǎn)編號、制造日期、規(guī)格型號、更換記錄等內(nèi)容。

第十一條吊、索具的使用班組每班要對吊、索具進行檢查。

吊、索具所在車間(作業(yè)區(qū))每周對吊、索具檢查一次。

各單位安全部門要定期組織設備、作業(yè)區(qū)每月對吊、索具檢查一次。

檢查要形成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做好閉環(huán)管理。

第十二條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吊、索具,各單位應根據(jù)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的更換周期,實行定期更換制度。

同時,對板鉤、軸銷等應定期送廠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發(fā)現(xiàn)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進行報廢處理。

嚴禁將報廢的吊、索具與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條應根據(jù)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選擇吊、索具。

并在使用前對吊、索具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起吊大型重物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得高于0.5米,經(jīng)檢查確認穩(wěn)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第十六條吊、索具不得隨意亂扔,使用后應及時存放于專用固定支架上或專用場地,支架上必須標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載重量,不得超負荷使用。

第十七條索具應定期進行涂油、保養(yǎng)。

尼龍、纖維吊帶等不準與鋼絲繩混放,保持無油、水污染。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用于連接起重物體的吊具和索具的總稱。

1、吊具:是指起重吊運作業(yè)的剛性取物裝置(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運物品時系鉤掛在物品上具有撓性的組合裝置(、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

第十九條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將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5篇 起重機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強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保證吊具處于安全狀態(tài)。

2適用范圍

公司內(nèi)各部門起重吊具(鋼絲繩、吊帶、磁吸)的安全使用和檢查。

3起重吊具管理制度

3.1起重吊具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需求,至安全科負責統(tǒng)籌管理,資材科向有資質的生產(chǎn)或供應商進行采購,所有采購的吊具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明書。

3.2吊具發(fā)放前,必須建立吊具檔案,由安全科統(tǒng)一編號、登記入冊后由使用部門領取。

3.3生產(chǎn)車間設置若干吊具架,吊具不用時應整齊懸掛在吊具架上。

3.4員工在使用吊具前應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有老化、斷股、撕裂等現(xiàn)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報安全科處理。

3.5安全科定期組織吊具的安全專項檢查,發(fā)現(xiàn)有老化、斷股、撕裂等現(xiàn)象應立即停止使用,并通知相關部門及時報廢。

3.6生產(chǎn)科負責吊具的報廢,報廢標準參照《吊具報廢標準》,不得以任任何理由復用。

第6篇 吊具、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吊、索具的管理,確保起重作業(yè)安全,根據(jù)相關技術規(guī)范,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單位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的使用及維護。

第二章 職責分配

第三條招標辦每年召集安全環(huán)保部、機動部、供應部和使用單位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年度審核合格的供應商方可參加下一年度的招投標。

第四條安全環(huán)保部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實行安全準入制。吊、索具的供應商必須到安全環(huán)保部進行登記。

第五條機動部應對吊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六條供應部應對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

第七條各使用單位對吊、索具采用招標的方式進行采購,對吊、索具供應商的資質進行把關。每年對吊、索具供應商進行資質審核時,必須如實反映吊、索具的使用情況。

第八條各使用單位是吊、索具的管理、使用、日常維護、檢查、報廢過程的直接安全管理單位。由各單位的設備部門進行管理。

第三章 使用及維護

第九條各單位要根據(jù)生產(chǎn)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吊、索具安全管理辦法,加強吊、索具的日常管理,做到專人管理、專人使用、定點存放、定期檢查、及時報廢,并做好吊、索具的維護與保養(yǎng)工作。

第十條各單位應建立吊、索具管理臺賬,對在用吊、索具全面登記,臺賬內(nèi)容包括生產(chǎn)廠名稱、出廠合格證書、額定起重量、生產(chǎn)編號、制造日期、規(guī)格型號、更換記錄等內(nèi)容。

第十一條吊、索具的使用班組每班要對吊、索具進行檢查。吊、索具所在車間(作業(yè)區(qū))每周對吊、索具檢查一次。各單位安全部門要定期組織設備、作業(yè)區(qū)每月對吊、索具檢查一次。檢查要形成檢查記錄,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整改,并做好閉環(huán)管理。

第十二條吊運熔融金屬起重機的吊、索具,各單位應根據(jù)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的更換周期,實行定期更換制度。同時,對板鉤、軸銷等應定期送廠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發(fā)現(xiàn)吊、索具達到報廢標準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時進行報廢處理。嚴禁將報廢的吊、索具與正常的吊、索具混放于一起。

第十四條應根據(jù)起吊的重量或重物的外形合理選擇吊、索具。并在使用前對吊、索具進行檢查,確認正常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條起吊大型重物時必須先試吊,離地不得高于0.5米,經(jīng)檢查確認穩(wěn)妥后方可起吊運行。

第十六條吊、索具不得隨意亂扔,使用后應及時存放于專用固定支架上或專用場地,支架上必須標明每根吊、索具的最大核載重量,不得超負荷使用。

第十七條索具應定期進行涂油、保養(yǎng)。尼龍、纖維吊帶等不準與鋼絲繩混放,保持無油、水污染。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所稱吊、索具是指用于連接起重物體的吊具和索具的總稱。

1、吊具:是指起重吊運作業(yè)的剛性取物裝置(吊鉤、抓斗、夾鉗、平衡梁、鋼板鉤、電磁吸盤等)。

2、索具:是指起重吊運物品時系鉤掛在物品上具有撓性的組合裝置(、吊鏈、鋼絲繩、尼龍繩、吊帶等。)

第十九條對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將按照公司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7篇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規(guī)范公司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管理,避免人員傷害和財產(chǎn)損失,保證安全生產(chǎn)。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丹佛斯(天津)有限公司 武清工廠與外來承包商作業(yè)

3 依據(jù)標準

起重機械吊具與索具安全規(guī)程—ld48-13

4 定 義

4.1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4.2 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

4.3 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4.4 c形吊鉤:端部做成c形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見圖1)。

4.5 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

5 吊索與吊具安全使用和維護

? 吊具與索具應與吊重種類、吊運具體要求以及環(huán)境條件相適應。

? 作業(yè)前應對吊具(含控制、制動系統(tǒng)和安全裝置)與索具進行檢查,當確認完好,功能正常時方可投入用。

? 拴掛前,應確認吊載上設置的栓、銷連接點是否牢固,提升前應確認連接是否可靠。

? 吊具承載時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過安全工作載荷(含高低溫、腐蝕等特殊工況)。

? 作業(yè)時不得損壞吊件、吊具與索具,必要時應在吊件與吊索的接觸處加保護襯墊。

? 起重機吊鉤的吊點,應力求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使吊重處于穩(wěn)定平衡狀態(tài),否則提升前應做試吊試驗,直到使吊重獲得平衡為止,防止提升時產(chǎn)生滑動或滾動(見圖3)

? 嚴禁使用非標準吊具進行吊裝作業(yè),如:繩、皮帶;自制、改制、外包商制作的吊具必須進行過試驗,試驗合格后方準使用,并在吊具明顯位置標注起重額定載荷重量。

圖3 吊鉤的吊點應與吊重重心在同一條鉛垂線上

6 貯 存

? 吊索具應有點位集中存放,由使用部門的專人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存放點有選用規(guī)格與對應載荷的標簽(標牌),不許在現(xiàn)場堆放或使用報廢或不合格的吊索具

? 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a.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b.回轉、搖動部位的軸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

c.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

d.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

e.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

f.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chǎn)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

第8篇 煉鋼廠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起重機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證吊具、索具處于安全狀態(tài),落實吊索具的管理責任,確保不出安全事故,結合部門實際,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煉鋼廠吊索具的安全使用、檢查和報廢。

3名詞解釋

吊具:是吊運物體的專用工具,包括各種小型專用捆縛工卡具、吊環(huán)、吊耳、吊卡、吊鉤、抬杠和抓斗、電磁吸盤等。

索具:也稱吊索。根據(jù)吊運物體的不同要求,有吊裝帶、吊鏈和鋼絲繩等。

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

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

4吊索具的管理職責

4.1各區(qū)域作業(yè)長負責本區(qū)域吊索具的安全管理,包括吊索具的檢查、維護、使用、報廢等過程的安全管理。

4.2各區(qū)域班組長負責接班檢查時對吊索具是否開焊、斷絲、銹蝕、損壞等的檢查。

4.3各區(qū)域組員負責操作前對吊索具做重點檢查,確認無誤后方可操作。

5吊索具的管理內(nèi)容

5.1各區(qū)域吊索具必須設專人保管,對吊索具建賬、保管。

5.2吊索具在使用現(xiàn)場實施定置管理,吊索具的儲存場地應平坦、清潔、干燥、無油、水等污物,遠離熱源。

5.3各類吊索具應設置吊索架、鉤等裝置,上架放置;各類吊具應按規(guī)定儲存。

5.4吊索具的使用單位應對吊索具進行必要的維護、保養(yǎng)、防止吊索具的銹蝕、損壞,防止吊索具受熱降低起吊能力。

5.5鋼絲繩、吊鏈等金屬吊索不得做電焊的地線,注意不得使電流通過,防止降低金屬吊索的負荷能力。

5.6自制鋼絲繩必須要降低載荷使用。

5.7吊索具的使用應嚴格執(zhí)行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使用時應根據(jù)起吊工件的特性、重量選擇適宜的吊索具,不得超負荷使用吊索具。

5.8吊索具使用前,操作者應對吊索具進行檢查。各類吊索應完好,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各類吊具應完好、附件齊全,與吊索的連接應安全可靠,吊卡上的齒、板應能有效卡住工件,否則不得使用。

5.9捆綁、吊運工件時,應注意保護吊索具。吊運帶有銳利棱角的工件時,應采用護角、護板等防護裝置墊在吊索處,防止吊索在起吊時損壞。捆綁工件時應注意吊索的捆綁方式,不得使吊索打結。

5.10吊運工件后,應在工件下方用木方等墊起一定的空隙,然后取出吊索或吊卡,不得用吊車強行從工件下抽出吊索,或用錘擊、重物撞擊等方法取出吊卡。

5.11不準使用吊車上報廢的鋼絲繩制作插口鋼絲繩吊索用于吊運。

5.12吊運赤熱金屬必須用金屬吊鏈,不準用鋼絲繩吊運。

6吊索具的安全檢查

6.1各區(qū)域班組長應每天檢查本班組所使用的吊索具,操作者應在使用前仔細檢查吊索具。各作業(yè)區(qū)應每周對本區(qū)域的吊索具進行抽檢,每月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煉鋼廠將隨時對各作業(yè)區(qū)所使用的吊索具進行抽檢。

6.2在吊索具的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問題時,應及時提請具有資格的人員進行評審,確定處置措施。

6.3吊具可采用維修、更換附件等方式恢復起吊性能,經(jīng)檢查合格后可繼續(xù)使用。

6.4對達到判廢標準的吊索具,應嚴格執(zhí)行吊索具判廢制度,不準借口降低負荷使用。

7吊索具的判廢

7.1鋼絲繩的判廢標準

7.1.1鋼絲繩的斷絲數(shù)達到表1規(guī)定數(shù)值時,應予以報廢。

表1鋼絲繩報廢斷絲數(shù)

安全系數(shù)

鋼絲繩結構(gb/8918-1996)

繩6w (19)

繩6_ (19)

繩6_ (37)

一個節(jié)距內(nèi)的斷絲數(shù)

交互捻

同向捻

交互捻

同向捻

小于6

12

6

22

11

6-----7

14

7

26

13

大于7

16

8

30

15

一個節(jié)距指鋼絲繩任一股環(huán)繞線一周的距離。6股鋼絲繩的節(jié)距就是在繩上的任意一條母線上數(shù)6節(jié)的間距。

7.1.2鋼絲繩有銹蝕或磨損時,應將表1的報廢斷絲數(shù)按表2折減,并按折減后的斷絲數(shù)報廢。

表2折減系數(shù)表

鋼絲繩磨損量或銹蝕量%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折減系數(shù)%

85

75

70

60

50

0

7.1.3吊運危險物品的鋼絲繩報廢斷絲數(shù),取一般起重機鋼絲繩報廢斷絲數(shù)的一半,其中包括鋼絲表面磨蝕進行的折減。

7.1.4鋼絲繩中任意一股折斷,或失去承載作用時,應予報廢。

7.1.5當鋼絲繩的纖維芯(或多層繩股中的內(nèi)部繩股)斷裂而造成繩徑的顯著減小時,應予報廢。

7.1.6當鋼絲繩彈性下降時,繩徑縮小,節(jié)距伸長,用起來明顯地覺得不易彎曲時,應予報廢。

7.1.7當鋼絲繩的軸線呈螺旋線形狀,若d1≥4d/3時,應予報廢。

式中:d---鋼絲繩名義直徑;

d1—鋼絲繩變形后包括面的直徑;

計算d1時鋼絲繩長度不超過25d.

7.1.8由于機械事故將鋼絲繩壓扁或彎折,造成繩股之間受力不平衡時,應予報廢。

7.2吊鏈的報廢標準

7.2.1檢查中鏈條發(fā)生變形、開焊等情況時,應予報廢。

7.2.3檢查中發(fā)現(xiàn)鏈條圓鋼直徑磨損達5%時,應予報廢。

7.3吊具的報廢標準

7.3.1吊卡具危險斷面磨損超過10%時,應予報廢。

7.3.2吊具其它附件達到報廢標準時,其吊具附件應更換或報廢。

7.4其他吊索具的報廢標準

7.4.1各類吊索具應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或達到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報廢標準的,應予以報廢。

7.5吊索具報廢的審批

7.5.1鋼絲繩等一般吊索、小型吊具的報廢由煉鋼廠安全員現(xiàn)場查看后,決定報廢。

7.5.2大型吊具的報廢應經(jīng)過煉鋼廠主管負責人的審批,必要時應提請生產(chǎn)安全管理部、設備管理部進行審批。

7.6吊索具報廢的處置

7.6.1報廢的吊索具應立即從工作場所撤出,一時來不及撤出的,鋼絲繩應用氣割割斷,其他吊索具應作出明顯的報廢標識,防止報廢吊索具的誤用。

7.6.2大型吊具經(jīng)批準報廢后,應及時予以處置,屬于固定資產(chǎn)管理的應辦理固定資產(chǎn)報廢手續(xù)。

8考核

8.1對違反《吊索具安全管理制度》的作業(yè)區(qū),罰款300---1000元。

索具安全管理制度8篇

包括哪些索具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確保作業(yè)現(xiàn)場的安全,其主要內(nèi)容涵蓋了以下幾個方面:1.索具的選擇與檢驗:規(guī)定了不同工況下選用的索具類型及檢驗標準,確保索具的性能符合工作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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