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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人事管理制度4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12

工廠人事管理制度

工廠人事管理制度是企業(yè)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guī)范員工行為,提升團隊效率,保障企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這一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核心方面:

1. 招聘與選拔

2. 員工培訓與發(fā)展

3. 考勤與休假管理

4. 績效評估

5. 員工福利與激勵

6.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系管理

7. 人力資源規(guī)劃

8. 員工關系處理

包括哪些方面

1. 招聘與選拔:明確招聘流程,包括崗位需求分析、發(fā)布招聘信息、簡歷篩選、面試安排、錄用決策等環(huán)節(jié)。

2. 員工培訓與發(fā)展:設計和實施新員工培訓計劃,定期進行技能提升和職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

3. 考勤與休假管理:規(guī)定工作時間、遲到早退處理、請假程序及各類假期安排。

4. 績效評估:建立公正、公平、透明的績效考核體系,定期進行員工績效評價。

5. 員工福利與激勵:設立薪酬標準、福利待遇,設計激勵機制以提高員工積極性。

6. 勞動合同與勞動關系管理:確保勞動合同的合法合規(guī),處理勞動糾紛,維護和諧的勞動關系。

7. 人力資源規(guī)劃:根據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預測人力資源需求,制定合理的人力資源配置策略。

8. 員工關系處理:解決內部沖突,提升員工滿意度,營造積極的工作氛圍。

重要性

工廠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提升效率:規(guī)范化的管理流程能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因人員問題導致的延誤。

2. 保障權益:明確的規(guī)則保護員工權益,避免糾紛,增強員工歸屬感。

3. 促進發(fā)展:通過績效評估和培訓,員工能力得到提升,推動企業(yè)持續(xù)發(fā)展。

4. 優(yōu)化資源:有效的人力資源規(guī)劃,確保人才在合適的崗位發(fā)揮最大價值。

方案

1. 定期修訂:根據企業(yè)發(fā)展和法規(guī)變化,適時調整人事管理制度,保持其適用性。

2. 培訓教育:定期組織員工學習制度,確保理解和遵守。

3. 反饋機制:設立反饋渠道,鼓勵員工提出建議,持續(xù)改進制度。

4. 公平執(zhí)行:管理層需公正執(zhí)行制度,不得有偏袒,確保制度的權威性。

5. 文化融合:將制度融入企業(yè)文化,使員工認同并自發(fā)遵守。

工廠人事管理制度是企業(yè)管理的基石,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不斷優(yōu)化,以實現企業(yè)的高效運作和持續(xù)發(fā)展。

工廠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工廠人事行政管理制度

一個工廠,為保障安全有序的工作環(huán)境,對于工人,對于保安人員等都有嚴格的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詳細的工廠人事行政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參考。

第一章保安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保障工廠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確保在人員接待、車輛、物品出入登記管理,當好企業(yè)安全衛(wèi)士,保障工廠財產和員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工作范圍

(一)工廠外觀形象、風貌的樹立及維護。

(二)工廠及員工財產的保護。

(三)工廠生產、生活紀律的維護及監(jiān)督。

(四)參與工廠生產安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門禁制度的監(jiān)督管理。

(六)處理臨時性、緊急問題。

第三條管理架構

保安隊直屬于人事行政部,直接由人事行政部主管,對行政主管負責并匯報工作,下設隊長一人,分責任承擔分內工作,組織結構如下:

第四條工作職責

(一)保安隊長

1、針對工廠、宿舍、餐廳實際情況制定具體保衛(wèi)措施。

2、負責全隊保安人員的管理,督導訓練與考核,提高全隊人員綜合素質.

3、負責廠內、宿舍、餐廳的值勤管理,督促檢查警報系統(tǒng)和消防設施的完好。

4、督導檢查各班值勤情況、夜間查崗、查哨、查宿舍及相關記錄之完整。

5、處理突發(fā)事件,如遇火災、偷盜及打架斗毆、及時與公安消防部門取得聯(lián)系。對緊急病人及時安排車輛送往醫(yī)院,并及時報告行政主管。

6、協(xié)助行政主管對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并執(zhí)行糾正改善措施。

7、督導、檢查宿舍紀律、異常狀況、清潔衛(wèi)生和宿舍安全管理工作。

8、完成上級臨時交辦的事務,并對本隊工作情況進行及時經常性匯報。

9、處理本隊與各部門的關系,協(xié)調內部沖突,帶出一個堅強的戰(zhàn)斗集體。

10、保安隊長與保安員一樣輪流值日,履行保安人員的工作職責。

(二)保安員

1、嚴格執(zhí)行廠規(guī)廠紀,維持生產、生活的正常紀律秩序。

2、嚴格按照《門禁管理制度》,檢查車輛、來訪者及出入人員的證件及相關手續(xù)。

3、熟悉工廠各項管理制度及規(guī)定,并監(jiān)督檢查各部門員工的執(zhí)行情況。

4、遇突發(fā)事件,要及時處理,并報告隊長,重大事件要按程序迅速通知相關主管人員,不得拖延或虛報。

第五條保安工作準則

(一)按規(guī)定著裝,注意儀容儀表。

(二)待人接物要注意禮儀禮節(jié)、文明禮貌,

(三)必須全神貫注值班,不準打瞌睡或脫崗、睡崗,嚴禁飲酒、聊天會友、聽音樂看書報、游戲等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四)未經隊長或者主管許可,不得擅自調崗、離崗或休假。

(五)除遇特殊、緊急情況外,不得越級上報工作。

(六)不得監(jiān)守自盜,營私舞弊或者假公濟私。

(七)相互尊重,相互團結、如遇到困難應同心協(xié)力,發(fā)揮人道主義精神,決不允許各存私心,相互指責,使工作無法開展。

(八)忠誠工廠、熱愛工廠,尊重上司,服從工作安排,主動積極完成本職工作。

(九)愛護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各種設備、設施。

(十)不得利用權職和工作之便,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索取員工等人的財物或謀取利益。

(十一)無特殊情況和工作必要,不得擅自進入廚房、操作間、倉庫及異性宿舍。

(十二)保安隊全體員工必須從嚴自律,盡忠職守,以執(zhí)法人員的高標準要求自己。

第六條值班保安工作內容

(一)監(jiān)督員工佩戴廠證出入廠區(qū)。

(二)監(jiān)督員工上下班打卡。

(三)監(jiān)督員工上班時外出或回宿舍。

(四)嚴格控制閑雜人員進入保安室,并提醒公訪人員在保安室不得久留。

(五)按規(guī)定接待公訪、私訪人員,符合來訪條件者要檢查證件并做好登記。

(六)嚴格檢查來訪者及外出員工所帶的行李、包裹等,如發(fā)現可疑物品要及時向上級匯報(相關規(guī)定參照《門禁管理制度》)。

(七)檢查內外車輛進出廠,認真核對驗證出廠物資。

(八)加強廠車動向的管理工作(相關規(guī)定參照《門禁管理制度》)。

(九)信件、書報、快遞的收發(fā)工作,員工來信一律放在規(guī)定位置,憑廠證領取,快遞包裹等貴重物品,必須做好登記。

(十)不定時巡邏廠區(qū)、車間、宿舍,確保安全。

(十一)不定時檢查廠區(qū)、宿舍水、電,發(fā)現有漏電、漏水等現象應及時通知相關部門處理。

(十二)監(jiān)督員工遵守紀律,發(fā)現問題要靈活性處理,疑難問題及要時上報。

第七條保安工作標準

(一)熟悉部門工作運作流程和崗位職責與要求,并嚴格執(zhí)行落實。

(二)服從上級主管的工作安排和調配,明確工作任務的性質和時效,嚴禁違背上司的合理工作指派。

(三)對來訪客人、工廠職工應文明有禮,并主動為其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四)公司上層領導及客戶出入大門時應敬舉手禮。

(五)遵守部門規(guī)定上下班時間,不得無故遲到、早退。

(六)當班期間必須精神飽滿,站坐端正、舉止得體,保持良好形象。

(七)接到上級或其他部門發(fā)出的緊急信號時,當值保安應在二分鐘之內趕到現場,并及時上報所發(fā)生的情況。

(八)突發(fā)事件或緊急情況時,應沉著冷靜的按程序處理,并設法盡快通知上級和附近的同事;在與他人或外界發(fā)生糾紛時必須顧全大局,克制忍讓,避免發(fā)生沖突或事件升級。

(九)接到員工或其他部門的建議或投訴時,必須禮貌傾聽,并作記錄,按程序正確解釋,事后必須及時、如實地上報或轉告相關部門跟進處理。

(十)當事情超出個人的職責權限或處理能力時,應立即上報。

(十一)發(fā)現違紀問題,應及時勸止并報告上級,不得知情不報或提供虛假情況欺瞞上級,嚴禁散布或傳播不真實之言論。

(十二)做好當班期間的工作情況記錄,并按相關規(guī)定和要求依時遞發(fā)工作報告。

(十三)熟悉各種緊急情況的處理程序,報警系統(tǒng)和消防設施位置,并熟練掌握使用方法。

(十四)熟記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治安等應急電話。

第八條交接班管理

(一)接班保安員要按規(guī)定著裝,攜帶對講機,提前10分鐘上崗接班。

(二)上下班交接雙方應交接清楚,并在工作日志上做好相關交接記錄,具體事項包括:

1、本班未完成的工作以及在值班中需要繼續(xù)注意或處理的問題;

2、上級交辦未辦事宜、送貨寄存物和公共物品清點事項;

3、入廠人員尚未出廠以及出廠員工尚未回廠情況;

4、廠內可疑現象;

5、警械器具等。

(三)交班保安員要等接班保安員對管區(qū)巡邏一遍進行驗收后才能下班,接班保安員驗收時間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接班時間15分鐘。

(四)接班保安員驗收時發(fā)現的問題,由交班保安員承擔責任;驗收完畢,交班保安員離開崗位后發(fā)生的問題由當班保安員承擔責任。

(五)所有事項交接清楚后,交班保安員在離開崗位前,在工作日志上登記下班時間并簽名。

(六)接班人員未到,交班人員不得擅自離崗下班。若接班人員未到崗,而交班人員擅自離崗,則這期間發(fā)生的問題由兩人共同承擔。

第九條相關事件處理程序

(一)火警事故處理程序

1、迅速到失火現場,確認著火介質性質(電著火、油著火或其他)和火勢大小,控制現場并報告保安隊及相關管理、消防人員至火場滅火。

2、現場人員應根據著火性質立即采取切斷電源并用滅火器和消防水帶滅火(注意:油著火或電著火均不能直接用水滅火)。若剛發(fā)生火苗,立刻用滅火器將火撲滅。

3、若使用滅火器仍無法將火撲滅時,應:

a、火速打電話至119,并按響消防警鈴,按公司消防演習程序,發(fā)揮消防組織功能,進行人員疏散和滅火。

b、保持高度警惕,嚴防有人趁機竊取公司財物。

c、情況危急時要通知當地治安部門或公安部門協(xié)助交通管制。

4、火勢撲滅后立即清查人員及物品,統(tǒng)計損失情況并保護現場,供警方和保險公司進行現場堪查;

(二)不良分子前來滋事處理

1、管制員工不得與不良分子對打。

2、關閉大門及所有出入口,勿使不良分子入內。

3、通知廠內保安或廠內主管前來援助處理。

4、認清來者面貌特征、人數、有無攜帶兇器,坐車種類以及車牌號碼、滋事原因等,供警方偵查依據。

5、事情發(fā)展后,應及時通知上級主管人員處理。

(三)打劫被盜事件處理

1、發(fā)現可疑人物,應與隊長或值班保安聯(lián)系,并周密臨視其行動。

2、發(fā)現廠區(qū)物資被盜應第一時間報告隊長、并及時通知行政部領導。

3、保持被盜現場,以備警方調查。

(四)員工打斗事件處理

1、員工打斗或對公司管理員逞能,應迅速制止,將當事人交其主管或行政主管處理,如當事人不聽制止時,可與值勤保安或公司管理人員合力制止,必要時報警。

2、打斗現場若有其他員工圍觀,為防圍觀者起哄,或使現場復雜化,應將當事人雙方帶離現場,再作處理。

3、在處理事件時以教育為主,要公正,不可偏袒打斗當事人任何一方,更不得加入打斗。

4、若為下班時間,應立通知隊長或行政主管,情況惡劣者要即刻通知派出所協(xié)助。

5、事后將事件發(fā)生的具體情況進行初步調查核實,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匯報,由上級主管作出相關處理意見。

(五)員工一般違規(guī)事件處理

1、發(fā)現員工的行為違反相關廠規(guī)廠紀,以正確的態(tài)度予以勸說并制止。

2、告知員工違反了那些規(guī)定并進行教育。

3、將違規(guī)情況進行記錄,并對事件進行初步調查、核實。

4、將初步調查核實情況匯報給上級主管部門,由上級主管部門作出相關處理結果。

第十條其他

(一)保安員原則上應在工廠住宿,如有私事外出必須在當晚12:00前返回公司。

(二)服從部門的會議和學習安排(包括業(yè)務知識和軍事技能訓練等)嚴格遵守會議或學習紀律,未經部門負責人批準,禁止缺席、遲到、早退。

(三)應工作需要,休息人員在接到上級的加班臨時通知時,必須積極響應,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

(四)全體保安隊員每月由上級做相應的考評,對工作表現突出,上報批準給予相應的獎勵。

(五)鑒于保安工作的特殊性,必須保持24小時通訊通暢。

第十一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說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后,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門禁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門禁管理,保障工廠人員及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門禁管理制度直接由保安隊保安員負責監(jiān)督、執(zhí)行(以下稱門禁管理人員),對人事行政部負責。

第三條門禁管理人員必須注意本身的禮儀、禮節(jié)、涵養(yǎng)與素質,對來賓或來訪人員要文明問詢和主動引導。對本廠員工更要互相尊重、友好相處。

第四條門禁管理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粗暴對待客戶,尤其是對夜間送貨到公司的客戶或司機更要熱情問候,以禮相待并負責通知相關部門人員到廠驗收貨物。

第五條本廠員工出入管理

(一)本廠員工進出廠門時,廠牌佩戴于左胸前或掛于胸前,不得隨意亂掛或轉借他人使用。

(二)在正常上班時間有事需外出時,必須憑有效的《人員/物品放行條》,交給值班室作為放行的依據,門禁管理員在《人員/物品放行條》上簽注出廠時間;待外出人員歸廠時,再簽注歸廠時間。《人員/物品放行條》應及時上交人事行政部,如有異常與該員工所屬部門聯(lián)系。

(三)對解雇、辭職的人員,門禁管理人員須核對其《人員/物品放行條》并負責檢查其所有物品,無誤后予以放行并在《人員/物品放行條》上簽字。離職員工物品應在下班時間出廠。

(四)本廠員工非因公外出者,必須在當天24:00前趕回廠部,最晚不得超過00:30。

第六條非本廠人員出入管理

(一)外單位因事到本廠洽談業(yè)務的人員,門禁管理人員必須與接洽人聯(lián)系,經許可后,門禁管理人員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做好登記,記錄進廠時間、來訪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來訪事由以及接洽人姓名、部門等相關內容,并驗明其有效證件后,發(fā)給洽談人員“來賓證”,待洽談完畢后,洽談人員須退還“來賓證”。

(二)政府機關、人民團體或其他貴賓(外國客商),由工廠相關領導陪同時,或由相關領導陪同的其他相關來訪人員,可不必辦理來訪登記手續(xù),但門禁管理人員必須登記進廠人數和時間,以及相關陪同領導。貴賓或其他相關來訪人員出廠后,注明其離廠時間。工廠其他人員陪來客進廠前,需先到門衛(wèi)室登記對方身份和事由。出廠時,也需注明訪客離廠時間。

(三)私人探訪人員于下班時間來廠探訪,需由被探訪人書面申請,并經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進入。門禁管理人員需查實其身份證件,并進行相關登記手續(xù),接待人員必須到工廠門口接待,并于《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簽名。門禁管理人員發(fā)給“來賓證”。若無需在廠留宿,則須在當天24:00前離開。上班時間謝絕一切私人探訪。

(四)對于來我廠應聘的人員,應聘人員需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發(fā)給“來賓證”。若需進入車間或辦公室,應由人力資源部安排相關人員帶領。

(五)來訪人員未遵守工廠進出廠區(qū)相關規(guī)定的,門禁管理人員有權拒絕其入廠。

(六)來訪人員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入生產作業(yè)區(qū)或倉庫參觀。

第七條車間及辦公室門禁管制

(一)員工上班進入車間時,要穿好工衣、戴好廠證,對新進員工暫沒有發(fā)放工衣、廠證時,憑有效試工卡進入車間。

(二)下班后,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車間或辦公室。

(三)員工上下班時間嚴禁攜帶食物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車間,下雨天所帶的雨具應放在指定位置,員工下班時不得攜帶工廠任何物品離開車間,包括內部文件、紙箱、膠帶、工廠報廢品等。

(四)辦公室工作人員下班后,不得滯留在辦公室利用辦公電話、計算機等其它辦公用品辦理私人事務。

(五)未經核準加班的辦公室人員在晚上24:00后不得再滯留辦公室。

(六)下班后辦公室人員全部離開時,門禁管理人員應及時為辦公室大門上鎖。

第八條外來車輛出入管理

(一)外來車輛進廠時,保安應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駕駛人的姓名、車牌號、進廠時間,進廠事由及攜同人數、隨車物品等相關內容,并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簽名確認,發(fā)給《來賓證》。

(二)門禁管理人員應引導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

(三)車輛出廠時應對車輛進行物品檢查。若有物品需放行的,必須憑《人員/物品放行條》放行。

(四)根據《人員/物品放行條》與實物進行核對,并在《人員/物品放行條》簽字確認,確保放行無誤。

(五)外來車輛出廠后,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注明車輛出廠時間。

第九條本廠車輛出入管理

(一)本廠車輛外出時,保安應在《公司車輛出入登記表》上登記駕駛人的姓名、所用的車號、出廠人員、出廠時間、回廠時間等相關內容,并檢查是否有相關《派車單》、物品,物品放行手續(xù)是否齊全、物品是否相符等。

(二)本廠員工車輛(摩托車、自行車)進廠時,摩托車應放慢速度,靠車行道行駛,自行車進入大門時,應下車推行進入廠區(qū),并按規(guī)定區(qū)域停放。

第十條物品出入管制

(一)無關易燃、易爆物品、違禁物品不得帶入廠區(qū)內。

(二)外來廠商來交貨,應先在《外來人員/車輛出入登記表》上做好登記,記錄進廠時間、來訪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來訪事由以及接洽人姓名、部門,并驗明其有效證件后,通知收貨人員前來接洽。

(三)外來人員提交的小件物品、信函、文件等,由門禁管理人員代為收發(fā)。重要文件應及時送達相關部門,私人郵件寫在公布欄上通知前來收取。

(四)外來人員、本廠員工或離職員工私有物品需出廠時,當事人必須到人事行政部開具《人員/物品放行條》,門禁管理人員依《人員/物品放行條》進行檢查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隨身攜帶的小件物品、包裹進出廠區(qū),應自覺接受門禁管理人員的檢查與登記。

(五)凡工廠物料、加工零件、樣板或模具出廠,必須憑有效的《人員/物品放行條》,經門禁管理人員檢查無誤后方可放行。

(六)放行的物品若數量少,能列出物品清單,則需準確列明;若物品數量各種較多,無法一一列明,則至少需注明件數、重量等。

(七)對人員、車輛所攜帶物品有疑問時,應及時詢問相關人員加以確認。

第十一條物品放行權限

(一)皮具原料、加工零件、樣板、模具或成品,50件以下由部門經理(廠長)核準放行;50件以上由部門經理(廠長)批準后,經總(副)經理核準放行;

(二)其余生產性物料由部門經理(廠長)核準放行;

(三)機器設備由部門經理(廠長)批準后,經總(副)經理核準放行;

(四)模具外出加工、維修由部門經理(廠長)核準放行;

(五)其余物品一律由人事行政部經理核準放行。

第十二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說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后,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宿舍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使員工有一個安全、舒適的住宿環(huán)境,保障員工得到充分的休息,并創(chuàng)造一個清潔、衛(wèi)生、整潔、優(yōu)美的宿舍環(huán)境及公共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員工宿舍只提供給廠部的在職員工住宿。已離職員工應在離職當日遷離出宿舍,不得借故拖延或要求任何補償費或搬家費用。遷出員工應將使用過的床位、物品、抽屜等清理干凈。

第三條住宿標準

職位房間類型住宿人數用電標準管理費

組長以下人員(車間)集體房8人/間-----15元/人/月

行政、管理人員管理房1人/間10度/人----

其他后勤人員管理房2人/間5度/人----

第四條宿舍配置

(一)集體房:上下床4-5張,風扇2臺。

(二)管理房:雙人床1張或上下床一張,風扇1臺,書柜1張,椅子1張。

第五條監(jiān)督管理

(一)工廠保安負責員工宿舍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二)每間宿舍設舍長一名,全面負責監(jiān)督宿舍內部的衛(wèi)生狀況以及住宿人員的遵章守紀工作。

(二)舍長由全體舍員投票選舉產生,舍員必須服從舍長宿舍秩序及衛(wèi)生管理,保持宿舍內干凈、整潔、有序。

(三)住宿人員必須嚴格服從廠部的住宿安排,未經允許不得私自調換宿舍和床位。

(四)員工宿舍及公用設施為員工使用,不得擅自留宿外來人員。

(五)住宿人員必須隨時配合廠部相關領導及宿舍主管部門不定時檢查宿舍,住宿人員不得拒絕,并聽從有關指示。

第六條宿舍紀律

(一)宿舍內外嚴禁大聲喧嘩。

(二)節(jié)約用電,離開房間隨手關閉照明燈和風扇。

(三)嚴禁在宿舍內聚餐、喝酒、打牌、賭博或其他不良或不當行為。

(四)愛護公物,不準私自占用或損壞已辭職人員的床位及公用物品。

(五)非有特殊情況男女員工不得互串異性宿舍。

(六)禁止未婚男女同宿。

第七條安全防患

(一)員工自覺做好防火、防盜工作,不得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者私藏兇器、匕首、管制刀具進入宿舍。

(二)宿舍內除公司統(tǒng)一安裝的電源、電器設備外,未經允許不得私拉亂接電源以及使用其他電器設備。

(三)嚴禁在宿舍生火做飯。

(四)禁止有破鎖、越墻、偷竊、吸毒等違法行為。

(五)離開宿舍必須鎖好門窗,以防被盜。

第八條清潔衛(wèi)生

(一)員工注意做好個人衛(wèi)生,物品擺放整齊,達到整體美觀。

(二)每間宿舍采取員工輪流值日制,每天由一至兩名員工負責宿舍內部的清潔衛(wèi)生。

(三)不得隨地吐痰,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四)員工清洗的衣服、被褥應晾在陽臺上,晾干后及時收起放好;

(五)嚴禁在宿舍內亂涂亂畫、亂貼亂掛。

第九條:作息時間

(一)正常休息:23:30-07:30

(二)午休時間:12:30-13:45

(三)晚上熄燈時間:12:30

(四)正常上班時間,無特殊情況員工不得進入宿舍。

(五)因季節(jié)變化,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調整作息時間。

第十條借宿管理

(一)員工之親戚、朋友來訪,如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留宿者,可以按規(guī)定辦理相關住宿手續(xù)。

(二)借宿人員,必須由員工本人到人事行政部辦理相關借宿手續(xù),填寫《借宿單》,由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留廠住宿。

(三)憑《借宿單》在保安處登記借宿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住宿時間等相關情況,并由該員工、借宿人簽名確認。

(四)由保安(宿舍管理員)安排借宿人員住宿。

(五)借宿人員必須服從宿舍管理人員的住宿安排、管理,嚴格遵守廠部的《宿舍管理制度》及廠部之其他各種規(guī)章制度。如有違反,保安(宿舍管理員)有權取消其借宿資格,情節(jié)嚴重者,可追究員工本人及借宿人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其他

(一)員工可依據各自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在宿舍住宿,不在工廠住宿的員工不再另外發(fā)放住宿補貼。

(二)個人現金、貴重物品應妥善保管。

第十二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說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后,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食堂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食堂管理,規(guī)范員工用餐秩序,創(chuàng)造一個潔凈、衛(wèi)生、舒適的用餐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食堂工作人員要求

(一)良好的職業(yè)操守,思想端正,作風正派,服務周到,對用餐人員恭謙有禮,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員工發(fā)生爭執(zhí)。

(二)必須每年進行一次體檢,凡有肝炎、肺結核、皮膚病等傳染性疾病者,均不得從事食堂工作。

(三)注意個人衛(wèi)生,勤洗衣物,勤剪指甲,工作時間必須戴上工作帽、口罩、系上圍裙。

第三條食品質量要求

(一)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食品衛(wèi)生法的法規(guī)條例,確實做好食堂的各項食品衛(wèi)生、安全工作。

(二)禁止采購腐爛、變質的食品,不得到無牌無證的攤擋購買熟食品和包裝品,生熟食品存放要隔離。

(三)不得發(fā)放生、冷或變質的食品供用餐人員食用。

第四條食堂衛(wèi)生要求

(一)保持廚房、餐廳地面、桌面、餐椅干凈衛(wèi)生

(二)廚房、餐廳物品擺設整齊有序,不得雜亂無章。

(二)用餐完畢后第一時間清理廚房、餐廳衛(wèi)生,做好餐具的消毒工作,并定期對廚房、餐廳進行大清潔。

第五條用餐時間

(一)員工正常用餐時間為:

中午12:00-12:30,晚上18:00-18:30。

(二)晚上需要加班的員工,視加班情況為加班員工免費提供夜宵。

(三)食堂工作人員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準時供應飯菜。

第六條員工用餐規(guī)定

(一)按規(guī)定用餐時間憑工作證用餐。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遲用餐者,應由其部門主管提前通知人事行政部安排。

(二)嚴禁穿拖鞋、睡衣、背心、短褲進餐廳用餐。

(三)遵守用餐秩序,按要求自覺排隊,不插隊,不擁擠。

(四)文明用餐,用餐時不準站在餐椅上,不得將腳架在餐桌或餐椅上。

(五)愛護糧食,按自已的飯量盛打飯菜,不許造成浪費。

(六)不得在餐廳高聲喧嘩,嚴禁借故尋釁滋事,擾亂食堂秩序。

(七)不得刁難辱罵、漫罵食堂工作人員。

(八)愛護食堂設施嚴禁損壞公共財物。

(九)講究衛(wèi)生,不得隨地吐痰,剩飯、剩菜必須倒入指定垃圾桶內,嚴禁亂扔垃圾、亂潑臟水。

(十)未經允許,用餐人員不得進入廚房,不得將飯菜帶回宿舍食用(病號除外)。

第七條節(jié)約用水、用電,妥善保管和使用食堂現有的用具和設備設施,用餐人員不得私自拿出食堂或帶回宿舍占為已有。

第八條其他

(一)食堂全天候為員工免費供應飲用水。飲用水只提供給員工正常飲用,不得利用飲用水洗碗或另作其他用途。

(二)每天晚上18:00-23:00為員工免費供應熱水。

(三)餐廳設有有線電視,電視放影時間為每天中午12:00-12:45,晚上18:00-22:30。

(四)加班時間熱水暫停供應,電視暫停開放。

(五)因季節(jié)變化或工廠實際情況需要可由人事行政部視情況適當調整用餐、洗澡水供應、電視開放時間并另行通知。

第九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說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后,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條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章招聘培訓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工廠招聘培訓管理工作,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基本政策

(一)廠部員工在被聘用及晉升方面享有均等的機會。

(二)職位或補空缺職位時,將在可能情況下首先考慮本廠在職員工,然后再向社會招聘。

(三)工作績效是本廠晉升員工的最主要依據。

第二條員工招聘

(一)用人部門根據部門用人需求填寫《人才需求申請表》。

(二)《人才需求申請表》經部門經理及人事行政部經理審核,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制定招聘方案并實施。

(三)人員的招聘,可能由內部晉升或調職,出現下列情形時可進行對外招聘:

1、內部無合適人選時;

2、需求量大,內部人力不足;

3、需特殊技術或專業(yè)知識須對外招募人才時。

(四)應聘者必須完整、真實填寫《入職申請表》,并提交免冠一寸彩照二張。

(五)初試:人事部門對應聘者進行初步審查,包括身份背景、入職資格、求職意向及待遇要求等方面。

(六)復試:經初步審查,符合錄用條件者,由用人部門復試,包括工作經歷、專業(yè)技能及綜合素質等。

(七)結果:面試合格者,由人事部門報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批并議定工資待遇后,通知報到;面試未通過者,資料轉入人事行政部存檔。

(八)面試合格并錄用的員工,必須在人事部門通知時間內報到任職,逾期不到者,視為放棄;如因故不能按期前往或放棄,應與人事行政部取得聯(lián)系,另行確定報到日期或申請除名,否則半年之內不予錄用。

第三條錄用條件

(一)員工錄用條件必須符合《職位說明書》。

(二)員工的任用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條件為準,必要時進行個人背景狀況調查,并采用技能考核和面試兩種方式,依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兩種并用,經確認合格后,可被公司錄用。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成為本廠員工:

1、被通緝、判刑有案或解除公職尚未復職者;

2、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者;

3、思想不良或品德敗壞,被公司或其它機構開除者;

4、有揮霍公款或貪污行為并記錄在案者;

5、參加非法幫會、組織,營私舞弊、聲名狼藉者;

6、年齡未滿十八周歲者;

7、患有神經病、傳染病及其它重大疾病者;

第四條入職手續(xù)

(一)錄用人員必須向人事部門提供以下證件繳檢后,并上交復印件各一份:

1、居民身份證;

2、最高學歷證書;

3、資歷、資格證書或上崗證;

4、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

5、特殊崗位相關證照。

(二)錄用人員由廠部統(tǒng)一組織到指定的醫(yī)院體檢合格后才進行培訓試用。

(三)人事行政部對新錄用人員建立檔案;發(fā)放工作服;發(fā)放臨時廠證,以作暫時出入廠區(qū)及宿舍證明,七個工作日后制發(fā)正式廠證。

(四)人事行政部對新錄用人員進行《員工手冊》培訓,以使員工對工廠概況及相關規(guī)定有初步了解,并且考核合格后予以分配給用人部門。

第五條試用規(guī)定

(一)新員工錄用七個工作日內為培訓、試工期間,七個工作日內因不適應環(huán)境自愿離職,或態(tài)度不端正,不服從管理及工作分配,頂撞上級等惡劣行為者,公司將立即停止聘用。

(二)用人部門根據新員工實際情況填寫《新進員工培訓試工考核跟蹤表》,報部門經理(廠長)審查,人事行政部審核,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后交由人事行政部,并根據實際情況實行試用期,試用期時間為一至兩個月(包括七天培訓試工期在內)。

(三)試用期間,新員工會得到上級管理者的悉心指導及接受崗位培訓,并對員工的表現及其對工作的適應程度進行考核;根據實際情況延長、縮短試用期或者辭退。

(四)試用期后經考核合格者,轉為正式員工。

(五)員工轉正后,除基本薪資將獲得相應調整外,并可享受正式員工所有的一切福利待遇。

第六條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滿轉正后,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二)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并按勞動部門相關規(guī)定辦理。

(三)合同期滿,公司或勞動者都可自由選擇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續(xù)簽,合同續(xù)簽實行雙向選擇的原則。

(四)勞動合同解除按員工正常離職程序辦理。

第七條附則

(一)本制度的解釋說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二)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后,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三)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八條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廣州市白云區(qū)黃石佳力皮具廠全體員工(副總經理以上級別或經公司特別批準免于考勤者除外)。

第三條職責范圍

(一)各部門職責:負責本部門人員的考勤統(tǒng)計、監(jiān)督、各類假期的審批等工作。

(二)人事行政部職責:負責工廠全體員工考勤稽查、匯總、各類假期的辦理等工作,每月5號前將公司員工出勤情況進行匯總、公布,并由個人簽名確認。

第四條上班時間

(一)正常上下班時間為:上午08:00-12:00;下午14:00-18:00,加班時間按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二)若因季節(jié)變化或工廠實際情況需要可由人事行政部視情況適當調整正常上班時間并另行通知。

第五條考勤方式

工廠全體員工均使用打卡鐘打卡的方法記錄員工考勤。

第六條打卡管理

(一)員工打卡上下班,每次打卡應打在相應的卡格內。

(二)上下班打卡有效時間:在正常上下班時間前/后15分鐘內打卡有效,超過15分鐘打卡無效(特殊情況除外)。

(三)因打卡鐘故障而不能正常打卡的,由人事行政部考勤人員或現場監(jiān)督打卡人員負責現場簽卡確認。

(四)員工有正當理由(如遇突發(fā)公共事件)而不能按規(guī)定的時間及時打卡的,可以電話的形式向直接主管領導說明情況,并由直接主管領導在卡上進行簽名確認,視為正常出勤;因個人原因而漏打卡者,最遲于第二個工作日內向直接領導闡明漏打卡原因,由其直接領導簽名確認、并經人事行政部核實后視為正常出勤;但當月漏打卡累計超過五次者,不予計發(fā)全勤獎。

第七條加班

(一)非車間作業(yè)人員加班須有《加班申請單》,或因特殊情況而補辦的《加班申請單》。經部門主管領導核準后生效;

(二)車間作業(yè)人員加班或由廠長直接安排,無需加班申請單,加班時間以打卡為準。

第八條外勤

(一)因公外出,應在外出前填寫《外勤單》;經部門主管領導核準后生效;

(二)外勤員工無須打卡,由部門主管根據《外勤單》實行簽卡手續(xù)。

第九條請假

(一)請假必須按相關規(guī)定辦理請假手續(xù)。確實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相關請假手續(xù)的,可以口頭請假的方式向直接上級領導申請,但事后應及時補辦相關請假手續(xù)。

(二)請假類型

1、事假在職員工一年內事假開數累計不得超過15天,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內不得超過3天。事假為無薪假,按實際請假天數計扣工資,不足1小時的按1小時計。

2、病假病假2天以上必須在假后出具街道或區(qū)級以上醫(yī)院證明。

3、婚假、產假(哺乳假)、喪假、年休假、探親假按工廠《員工福利制度》之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請假1天以上3天以內需提前1個工作日提出請假申請;請假3天以上5天以內需提前3個工作日提出請假申請;請假5天以上7天以內需提前5個工作日提出請假申請;請假7天以上需提前7個工作日提出請假申請。

(三)請假流程

1、人事行政部(請假條)---->請假者(申請)---->組長(審批)---->部門主管(審批)---->部門經理或廠長(審批)---->人事行政部(上呈)---->副總經理(核準)---->人事行政部(通知、備案)---->請假者(休假)---->保安室(放行)---->人事行政部(備案)。

2、請假經核準后,一律將請假條交至人事行政部,安排相應放行手續(xù)。

(四)審批權限

1、組長級以下人員(車間):組長(1天),部門主管或主任(3天),部門經理或廠長(5天)

2、組長級人員(車間):部門主管或主任(1天),部門經理或廠長(3天)

3、主管級以下人員(非車間):部門主管(1天),部門經理(3天)

4、主管級人員:部門經理或廠長(3天)

5、各部門經理(廠長)請假,一律由總(副)經理批準。

6、超出以上規(guī)定審批權限的,一律由總(副)經理批準。

(五)銷假請假人員請假期間提前回廠上班,必須在回廠后第一時間到人事行政部辦理銷假手續(xù),否則按請假處理。

(六)續(xù)假請假期滿但因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及時趕回廠上班的,可以電話續(xù)假的方式向直接上級領導申請,但事后應及時補辦相關請假手續(xù),如未履行續(xù)假手續(xù)或續(xù)假未被批準而擅自不到崗者,其延期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條遲到、早退

(一)遲到給予5分鐘(車間3分鐘)的緩沖、寬裕時間,超出者視為遲到。

(二)未經允許未到下班時間提前下班者,一律按早退處理。

(三)遲到、早退超過30分鐘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曠工

未經批準或未辦妥請假手續(xù)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缺勤者,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全勤

嚴格遵守考勤管理制度,無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現象為全勤。

第十三條其他

(一)事假、遲到、早退時間沒有任何工資及福利。

(二)任何員工不得故意涂改、損毀、偽造考勤、損害打卡設備。

第十四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說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后,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五條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離職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規(guī)范離職人員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的離職形式包括辭職、辭退(解雇)和自離。

第三條辭職是指因員工個人原因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申請離職。

第四條辭退是指員工在工作期間因違反了工廠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而被作出勸退、辭退或開除的情況。工廠對被勸退、辭退或開除的員工給予結算其在職期間基本工資,不計發(fā)相關補助,并限時離廠。

第五條自離是指員工自動、自愿離開工作崗位,且離崗時間達到相關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時間未返回工作崗位的情況,將對其作出自動離職處理,不予結算其在職期間的任何工資及相關補助。

第六條離職審批流程:

(一)辭職審批程序:待離職人---->人事行政部(領表)---->組長---->部門主管---->經理/廠長---->人事行政部---->副總經理(總經理)

(二)勸退(解雇)審批程序:直屬部門主管(提出勸退、解雇意見)---->直屬部門經理/廠長(核實)---->人事行政部(核實并作出勸退、解雇決定)---->部門經理/廠長(會簽)---->總經理(簽核)---->被勸退、解雇者本人(簽收)---->公告

(三)自離:直屬部門主管(反饋情況)---->直屬部門經理/廠長(核實)---->人事行政部(核實、作出自離決定)---->部門經理(會簽)---->總經理(簽核)---->公告

第七條離職時間

(一)所有申請離職人員必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離職申請,并經相關部門核準后方可離任。

(二)若有特殊情況急需離任,可實行請假帶辭職,辭職者辦理完相關交接手續(xù)后,可提前離任,但必須提交副總經理(總經理)批準的《請假條》,經人事部門審核后方可允許;其結算工資與當月正常辭職人員一同結算。

(三)辭退人員根據用人部門實際情況決定具體辭退日期,日期不限。

第八條離職程序/手續(xù)

(一)待離職者,必須按規(guī)定時間提前書面申請,填寫《離職申請表》上交其直接上級主管。

(二)《離職申請表》必須經由本部門各上級領導批示意見后并獲準其離職日期。

(三)主管級(含)以上管理人員或專業(yè)技術型人員,其《離職申請表》必須經(副

總經理)總經理批準方可有效。

(四)各部門必須提前7個工作日將當月《離職申請表》匯交人事行政部,經(副總經理)總經理審核后,人事行政部安排離職交接結算手續(xù)辦理。

(五)人事行政部提前2個工作日發(fā)出“離職通告”,告之具體離職日期及相關手續(xù)辦理流程。

(六)離職當日,離職者到人事行政部領取《離職交接表》,憑單到相關部門辦理工作移交及事務移交手續(xù),歸還所有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條工作事項移交

原有職務上保管及辦理中的帳冊、文件、工具、技術資料、印章、車鎖、證照等均應移交接替人員或相關部門,并將已辦未結案事項交待清楚,并做出書面移交清單,交其部門上級確認。

第十一條工作事務移交

(一)入廠時所領用的(工作服)、宿舍鑰匙等物品交還到人事行政部;

(二)廠證及員工手冊等交還到人事行政部;

(三)領用的工具、文具等交還到領用部門;

(四)所借工廠欠款等歸還財務部。

(五)離職人員損壞、丟失工廠物品要按價賠償,交接不清者不辦理離職結算。

(六)所有離職人員移交手續(xù),限在離職當天8小時內辦理完畢,否則視為放棄,不予結算工資。

(七)因特殊情況,請假帶辭職人員可預先在請假之前,提前辦理完移交手續(xù)。

(八)《離職交接表》各項目應由直屬部門經理(廠長)詳加審查,不合理之處要及時更正,如有遺漏造成工廠財務、資料、往來帳款損失,應由該直屬部門經理(廠長)負責追索或賠償。

(九)人事部門在離職當天將《離職人員考勤匯總表》予以本人核實,如有異議者,必須當天到人事行政部核實,如當天未到人事行政部核實者,將作為默認可處理,一切后果工廠將概不負責。

(十)離職者攜私人物品離廠,應按《門禁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至人事行政部開具《人員/物品放行條》。

(十一)離職者辦妥離職手續(xù)后,將《人員/物品放行條》交保安室,經、門禁管理員

確認無誤后,方可攜帶私人物品離廠。

(十二)由人事行政部辦理離職者合同終止、停保、結算工資等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附則

(一)違反本制度的相關獎懲措施參照工廠《獎懲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的解釋說明權歸人事行政部;

(三)本制度的未盡事宜經授權后,由人事行政部補充;

(四)本制度的最終決定、修改和廢除權歸總經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員工守則

第一條嚴格遵守工廠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等。

第二條嚴格遵守考勤制度,不曠工、不遲到、不早退。

第三條所有員工在工作時間內一定要服從上司安排,應嚴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安全規(guī)則,工作期間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不串崗,不與別人閑聊,打鬧嬉戲、大聲喧嘩,打瞌睡、游蕩等,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條積極主動工作,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提高品質,增進效率;不以任何借口擅自停工、罷工等行為。

第五條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一經上級安排指示,應嚴格遵照執(zhí)行。

第六條盡忠職守,不得泄露工廠業(yè)務及技術秘密,維護工廠利益。

第七條保持工作環(huán)境整潔,經常清潔工作臺、機器設備;愛護機器、設備、工具及勞保用品。

第八條下班前必須整理好工具,關好門窗、電源、水源,做好安全檢查,防止一切事故隱患的發(fā)生。

第九條積極參加工廠組織的各種會議、學習和其它一切集體活動。

第十條工廠所有辦公電腦,在工作期間和其余時間,嚴禁玩任何電腦游戲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第十一條嚴禁攜帶任何食物進入車間、辦公室。

第十二條愛護公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不準故意毀壞工廠的財物。

第十三條嚴禁在廠打架、賭博、偷竊他人、公司財物。

第十四條員工之間相互配合,真誠合作、齊心協(xié)力做好工作,嚴禁互相打斗或散播不利團結的言語。

第十五條養(yǎng)成主人翁意識,時刻維護工廠司形象,遇到反常態(tài)現象主動報告處理。

第十六條提倡增收節(jié)支,開源節(jié)流,不浪費水電及工廠物料,養(yǎng)成勤儉節(jié)約的好作風。

第十七條關心同事,發(fā)揚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精神。

第十八條嚴禁將個人情緒帶到工作崗位上影響正常作業(yè);若對工作有不平衡情緒或疑問可直接向管理部門反映或談心,共同尋求解決問題的最佳方式,理性作業(yè)。

第十九條嚴禁上班時間在廠區(qū)范圍內吸煙。

第二十條未經批準,嚴禁在廠區(qū)范圍內張貼任何文件資料。

第九章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維護工廠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提高經濟效益,公平、公正、公開地考核員工,獎優(yōu)汰劣,本廠實行獎懲制度,用法律和經濟手段,鼓勵員工為企業(yè)立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獎懲制度適用于全廠人員獎懲之管理。

第三條本獎懲制度遵循以獎為主、以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本獎懲制度直接與員工工資及績效考核掛鉤。

第五條員工對處理結果有異議,可以按規(guī)定程序進行申訴,但不得無理取鬧。

第六條勇于檢舉不良行為者,依事件之大小給予不同程度獎勵。

第七條員工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和大功下列三種,由經理(廠長)提議并經總經理批準。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并一次性給予加1-10分。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在一個月內均無出現遲到、早退、曠工、請假等現象的全勤者。

(三)關鍵時機維護公司榮譽、利益者。

(四)熱心服務、樂于助人,有具體事實者。

(五)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創(chuàng)造榮譽者。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并一次性給予加10-20分。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卓有成效者。

(二)節(jié)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卓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或重大事故,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guī)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并一次性給予加20-50分。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zhí)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總經理認定的有其它重大功績或對工廠有特殊貢獻者。

第十一條員工懲罰分為六種:警告、申誡、記過、記大過、開除和自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口頭或書面警告處分,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扣1-5分。

(一)未按規(guī)定著裝、儀容儀表不整,不按規(guī)定佩戴廠牌或隨意亂掛、轉借他人使用,以及未按規(guī)定佩戴工作帽、口罩、圍裙而從事食堂工作者。

(二)在宿舍內外或工作場所大聲喧嘩、嬉戲、吵鬧,影響他人工作、休息經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三)未按規(guī)定亂停放車輛及擺放個人物品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四)無故遲到(早退)、上下班不打卡或不按規(guī)定打卡經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五)未經允許利用辦公電話、計算機等其它設備、辦公用品辦理私人事務者。

(六)對進出廠員工、來訪人員、車輛及相關物品未按相關規(guī)定進行檢查、登記,發(fā)現可疑物品不及時向上級匯報以及未按規(guī)定放行進出廠員工及相關物品者。

(七)超過作息時間仍未熄燈休息或超過規(guī)定回廠時間回廠經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八)攜帶食物或與生產無關的物品進入車間、辦公室或未經允許將飯菜帶回宿舍食用經勸教仍屢教不改者。

(九)待人接物要不注意禮儀禮節(jié)、野蠻無禮或被投訴思想不端正,服務不周到,對員工態(tài)度惡劣、發(fā)生爭執(zhí)者。

第2篇 工廠人事管理制度

前面我們?yōu)榇蠹艺砹艘粍t酒店人事管理制度范本,為了方便大家,下面再為大家提供一則工廠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供各位參考,望大家從中了解如何做好員工管理工作。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guī)則依據__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guī)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 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 任 用

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yè)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 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

(四)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_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 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guī)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yōu)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yōu)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八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yè)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xù):

(一) 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 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 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服 務

第一條 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 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遵守本廠一切規(guī)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fā)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yè)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 執(zhí)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guī)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 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 待人接物要態(tài)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yǎng),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應依員工考勤管理制度之規(guī)定辦理。員工勞動考勤管理辦法另訂。

(九) 因業(yè)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 待 遇

第一條 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 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 計時工資。

(二) 計件工資。

第三條 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guī)定見下表。

第四條 工資結算辦法

(一) 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 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 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 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fā)放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 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__日。

(二) 員工工資每月__日發(fā)放。

第六條 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fā)給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 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fā)獎金。

(二) 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fā)給年終獎金。

(三) 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 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 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 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jié) 調 遷

第一條 本廠基于業(yè)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 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 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jié) 出 差

第一條 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zhí)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jié) 給 假

第一條 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節(jié) ;

(三) 國際勞動節(jié) ;

(四) 國慶節(jié)。

第二條 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yǎng)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 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 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guī)定辦理。

(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yè)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_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 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y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guī)定支給。

(一) 除事假不發(fā)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guī)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fā)給基本工資的60%。

(二)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fā)。

(三) 公傷假工資照發(fā),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yè)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xù)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guī)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 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guī)定呈請批準:

(一) 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二) (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

(三) 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 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y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jié) 考 核

第一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____________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guī)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fā)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fā)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fā)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fā)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jié) 獎 懲

第一條 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 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 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jié)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 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 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fā)生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fā)給獎金:

1. 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fā)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 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 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 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 對本身主管業(yè)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yōu)良,服務成績特優(yōu),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 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 拒絕警衛(wèi)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 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第三條 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 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 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fā)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 離 職

第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 有違犯本廠規(guī)章之嫌疑,情節(jié)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 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fā)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fā),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 本廠因業(yè)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 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fā)。

第六條 依照第五條規(guī)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fā)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guī)定,加發(fā)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fā)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xù)工作期滿一年者,發(fā)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 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fā)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 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fā)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 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 本廠視業(yè)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yè)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 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 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zhí)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 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yè)務講習。

第五條 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條 本規(guī)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 本規(guī)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第3篇 z工廠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本規(guī)則依據__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guī)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 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guī)定辦理。第二章 任用第一條 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yè)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 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 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 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 (四) 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 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 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 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 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 吸食_或其它毒品者; (六) 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 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 新進人員除另有規(guī)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yōu)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yōu)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八條 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 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yè)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xù): (一) 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 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 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服務第一條 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 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 遵守本廠一切規(guī)章及公告。 (二) 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fā)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 盡忠職守,保守業(yè)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 執(zhí)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guī)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 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 待人接物要態(tài)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 注意本身品德修養(yǎng),切戒不良嗜好。 (八) 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guī)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 因業(yè)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第四章 待遇第一條 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 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 計時工資。 (二) 計件工資。 第三條 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guī)定見下表。 第四條 工資結算辦法 (一) 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 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 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 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fā)放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 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__日。 (二) 員工工資每月__日發(fā)放。 第六條 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fā)給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 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fā)獎金。 (二) 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fā)給年終獎金。 (三) 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 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 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 調遷與差假第一節(jié) 調遷第一條 本廠基于業(yè)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 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 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 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第二節(jié) 出差第一條 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zhí)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jié) 給假第一條 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 元旦 ; (二) 春節(jié) ; (三) 國際勞動節(jié) ; (四) 國慶節(jié)。 第二條 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 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 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yǎng)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 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 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 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 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guī)定辦理。 (六) 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yè)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_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 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 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y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 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guī)定支給。 (一) 除事假不發(fā)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guī)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fā)給基本工資的60%。 (二) 請公假者薪水照發(fā)。 (三) 公傷假工資照發(fā),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 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yè)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xù)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guī)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第七條 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guī)定呈請批準:(一) 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二) (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 (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 (三) 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 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y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jié) 考核第一條 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____________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 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guī)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 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fā)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fā)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fā)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fā)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 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第二節(jié) 獎懲

第一條 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 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 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 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jié)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 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 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fā)生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fā)給獎金: 1. 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 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 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fā)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 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 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 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 對本身主管業(yè)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yōu)良,服務成績特優(yōu),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 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第二條 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一) 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 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 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 拒絕警衛(wèi)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 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 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 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 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fā)生損失者。 3. 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 指揮不當或監(jiān)督不周,致部屬發(fā)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fā)生損失者。 5. 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 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 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 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 向外泄露工廠業(yè)務機密者。 3. 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 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 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 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jié)重大者。 7. 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 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 未按照規(guī)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fā)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 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 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 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 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 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 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 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 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 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 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 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fā)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第七章 離職第一條 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 有違犯本廠規(guī)章之嫌疑,情節(jié)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 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 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fā)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 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fā),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 本廠因業(yè)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 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fā)。 第六條 依照第五條規(guī)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fā)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guī)定,加發(fā)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fā)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xù)工作期滿一年者,發(fā)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 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fā)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 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fā)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第八章 教育與訓練第一條 本廠視業(yè)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yè)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 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 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zhí)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 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yè)務講習。 第五條 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第九章 附則第一條 本規(guī)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 本規(guī)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第4篇 工廠人事工作管理制度

根據工廠人事管理的需要,如何聘用員工,如何對于員工進行管理等,都需要有詳細的管理制度。以下為最新工廠人事管理制度的范本,僅供參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guī)則依據____________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規(guī)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制定,以達高度運用人力,提高經營績效之目的。

第二條凡本廠員工人事管理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據本制度規(guī)定辦理。

第二章任用

第一條各級人員的派任,均應依其專業(yè)經驗予以派任。

第二條各級人員任免程序如下:

(一)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由董事會任免。

(二)部長、副部長、主任、副主任——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任免。

(三)組長、副組長——由主管部長(主任)任免或主管部長(主任)提請總經理任免,事后報董事會核備。

(四)新進人員經試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四條新進人員之任用,部門主管級以下人員應呈報總經理批準,部門主管級以上人員應層呈董事長批準。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一)剝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二)曾犯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消者;

(四)通緝在案,尚未撤消者;

(五)吸食_或其它毒品者;

(六)身體有缺陷、或健康狀況欠佳,難以勝任工作者;

(七)未滿十六周歲者。

第六條新進人員除另有規(guī)定外,自到職日起三個月為試用期,必要時可視其試用期間成績表現之優(yōu)劣予以縮短或延長之。

第七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優(yōu)良者,由其直屬單位主管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呈報總經理(董事長)核準正式任用。

第八條試用人員成績表現欠佳者,應由其直屬主管權宜延長試用或停止試用,并填報試用人員任免簽報單層呈總經理(董事長)核備。

第九條新進人員于報到后,試用開始前,應在人事管理部門(本廠人事管理部門為企業(yè)管理辦公室)辦妥下列手續(xù):

(一)填妥本廠新進職員履歷表;

(二)繳驗學歷證件及身份證;

(三)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2張。

第十條本廠員工之服務年資自試用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服務

第一條本廠各級人員的職責,除依職位說明書外,如為該說明書未經載列,而經上級主管指派辦理者,應盡力完成,不得拒絕。

第二條本廠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遵守本廠一切規(guī)章及公告。

(二)尊重工廠信譽,凡個人意見涉及本廠方面者,非經許可不得對外發(fā)表,除辦理本廠指定任務外,不得擅用本廠名義。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yè)務上的一切機密。

(四)執(zhí)行職務時,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guī)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五)愛護工廠財物,不浪費,公物非經許可不得私自攜出。

(六)待人接物要態(tài)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yǎng),切戒不良嗜好。

(八)出勤管理應依員工出勤管理制度之規(guī)定辦理。員工出勤管理制度另訂。

(九)因業(yè)務需要加班者,應依加班管理制度辦理。加班管理制度另訂。

第四章待遇

第一條本廠員工之待遇除另有規(guī)定外,悉依本章各條辦理。

第二條本廠員工工資按工作性質分為: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第三條本廠員工工資標準規(guī)定見下表。

第四條工資結算辦法

(一)計時工資結算辦法

(二)計件工資結算辦法

第五條前條工資標準所列特殊崗位、職務、工齡津貼無等級之分。

第六條本廠員工工資的結算及發(fā)放按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員工的工資為月結算。結算時間為每月__日。

(二)員工工資每月__日發(fā)放。

第六條本廠員工年終獎金之發(fā)給依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服務滿三個月者,依工作質量經董事會評核后計發(fā)獎金。

(二)服務未滿三個月者,不發(fā)給年終獎金。

(三)服務年資之計算以截至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準。

第七條初任人員之薪給自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八條升薪或減薪員工之薪給自人事令生效日起,按日計算。

第五章調遷與差假

第一節(jié)調遷

第一條本廠基于業(yè)務上之需要,可隨時調遷員工之職務或服務地點,員工不得借故推諉。

第二條調任人員應依限辦理交代并報到完畢,如主管人員逾限五日,其他人員逾限三日,即視同自動辭職。

第三條調任人員在接任者未到前離職時,其所遺職務由其主管或其主管指定之其他人員代理。

第四條調任人員之薪給自到新職日起,按日計算。

第二節(jié)出差

第一條本廠員工出差按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執(zhí)行。員工出差管理制度另定。

第三節(jié)給假

第一條下列日期為例假日:

(一)元旦;

(二)春節(jié);

(三)國際勞動節(jié);

(四)國慶節(jié)。

第二條前條所列假日休息天數應視具體生產情況而定,但其間之工作應按加班管理制度之規(guī)定辦理。

第三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yǎng)者可請病假,每月不得超過5天,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逾期未痊愈,即予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三十天。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七天。

(四)喪假——父母、配偶或子女喪之時,可請喪假八天;祖父母、外祖母、配偶之父母、兄弟姊妹喪亡時,可請喪假六天。

(五)產假——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九十天。懷孕三個月至七個月而流產者,可請假四星期;七個月以上流產者,可請假六星期;未滿三個月流產者,可請假一星期。

注:產假系指已婚女性員工,未婚女性員工分娩或流產按病假規(guī)定辦理。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培訓考試(不以就業(yè)為前提者)、兵役征召或_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七)公傷假——因公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四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辦理外,其余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y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工廠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三個月。

第五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guī)定支給。

(一)除事假不發(fā)薪水外,其余請假未逾規(guī)定天數或經延長病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發(fā)給基本工資的60%。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fā)。

(三)公傷假工資照發(fā),且其治療費用憑治療單據全額報銷。

第六條員工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報,并送企業(yè)管理辦公室登記后,始為準假。凡未經準假而擅離職守或未經批準續(xù)假而缺勤者,除因臨時大病或重大事故經證明屬實,并于事后三天內依規(guī)定呈核外,應以曠職論處。

第七條員工請假應依下列規(guī)定呈請批準:

(一)副總經理、助理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總經理核準,超過三天層呈董事長核準。

(二)(副)部長、(副)主任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者(含七天)層呈總經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董事長核準。

(三)其余人員請假三天以內者(含三天)呈請所屬部長(主任)核準;三天以上七天以內(含七天)層呈所屬副總經理(助理)核準;超過七天者,層呈總經理核準。

第八條員工請假不論假別均應書明理由,病假超過三天者(含三天),應檢附醫(yī)師證明文件。惟外傷可顯示者可酌情免附。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一節(jié)考核

第一條各級主管人員對其直屬員工,負有平時工作成績考核之責任。每月一次,應按《____________廠員工考核實施細則》(另定)將各項人員之工作情況,逐一詳列于考核表中,詳細評核其工作績效,并將結果分為a、b、c、d、e五等,凡列a等及e等者,均應詳述理由,呈上一級主管核閱及密存,作為年度考核、培訓等的參考依據。

第二條年度工作考核應于員工到職屆滿三個月后之當年年底辦理。由其直屬主管依據平時工作考核成績及勤惰情況予以評核。評核等級分為a、b、c、d、e五等,a等或e等的考核,均應詳細列述具體事實及理由。其在考核年度中曾受記過以上處分或請假超過規(guī)定期限或曠工累計達三天以上者,不得考列b等以上。

第三條凡年度考核列a等者,經總經理報請董事會核準后發(fā)給特別年終獎金(數額由董事會商定,但不應少于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列b等者發(fā)給當年最高月薪的兩倍之年終獎金,列c等者發(fā)給當年最高月薪的一倍之年終獎金、列d等者不發(fā)給年終獎金、列e等者予以辭退。

第四條總經理、副總經理、助理之考核由董事長評核。組長及以上人員的考核,由其直屬主管層轉總經理核定,其余人員均由各部門層轉部長(主任)核定。

第二節(jié)獎懲

第一條員工之獎勵,分為嘉獎、記功及獎金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嘉獎:

1.品德良好、足為同仁表率,有具體事跡的。

2.其他有利于本廠或公眾利益之行為,且有事證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記功:

1..細心維護工廠財物及設備,致節(jié)省費用有顯著成效者。

2.擔任臨時重要任務,能如期完成,并達成預期目標者。

3.及時制止了重大意外事件或變故的發(fā)生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發(fā)給獎金:

1.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有重大改善,因而提高質量或降低成本者。

2.對工廠設備維護得宜,或搶修工作提早完成,因而增加效益者。

3.對業(yè)務、維護或管理之方法作重大改革之建議或發(fā)明,經采納施行后成效顯著者。

4.對采購銷售、會計處理、財物調度、人力運用等方法有重大改善,因而降低成本或增加收入可明確計算其價值者。

5.對天災、人禍或有害于工廠利益之事件,能奮勇救護,或預先防止,使工廠免受損失有事實為證者。

6.一年內曾記功二次以上者。

7.對本身主管業(yè)務表現出卓越才能,品德優(yōu)良,服務成績特優(yōu),且有具體事跡足資為證者。

8.工作上有特殊功績,使工廠增加收益或減少損失者。

以上獎金之數額,各視實際貢獻之價值決定。

第二條員工之懲誡,分為警告、記過及免職三種,其處理范圍如下: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且有具體事證者,應予警告:

1.未經準許擅帶外人入廠參觀者。

2.擅用他人經管之工具及設備者。

3.拒絕警衛(wèi)檢查其攜帶之物品者。

4.涂寫墻壁、設備有礙觀瞻者。

5.攜帶眷屬、小孩在工作場所有礙秩序者。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記過處分:

1.未經準假,而擅離工作崗位者。

2.無正當理由,延誤公事致工廠發(fā)生損失者。

3.行為不檢,有損工廠聲譽者。

4.指揮不當或監(jiān)督不周,致部屬發(fā)生重大錯誤,使工廠發(fā)生損失者。

5.在工作場所喧嘩口角者。

6.對同事有脅迫、恫嚇及欺騙行為者。

7.一年內警告二次者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免職:

1.在工廠內酗酒滋事、妨害秩序者。

2.向外泄露工廠業(yè)務機密者。

3.對上級主管不滿,不通過正當渠道陳述己見,或提供建議,而任意謾罵者。

4.對本身職務不能勝任者。

5.無故曠工至三日以上,或一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六日以上時。

6.脅迫上級主管,或蓄意違抗合理指揮,或打罵侮辱主管行為情節(jié)重大者。

7.利用工廠名義,在外招搖撞騙者。

8.利用職權營私舞弊者。

9.未按照規(guī)定指示,擅自改變工作方法,致使發(fā)生錯誤,使工廠蒙受損失者。

10.故意損壞工廠財物者。

11.在工廠內賭博,或有傷風化的行為的。

12.在工廠內打架斗毆者。

13.散播有損工廠之謠言,而妨害工作秩序者。

14.因故意過失行為,而引起災害者。

15.有煽動怠工或罷工之具體事實者。

16.觸犯國家法律法規(guī),被司法機關予以處罰者。

17.一年內記過三次者。

第三條員工之獎懲事項,由各部門主管列舉事實,逐級核定,并呈請總經理核定。

第四條其他未列舉而應予獎勵或懲誡事項,可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予以獎懲。

第五條員工獎懲可累計,以嘉獎兩次作記功一次,記功兩次可發(fā)給一定數額資金。警告兩次作記過一次,記過三次予以免職。同一年度功過不得相互抵銷。

第七章離職

第一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停職:

(一)有違犯本廠規(guī)章之嫌疑,情節(jié)重大,但尚在調查之中,未作決定者。

(二)違犯刑事案件,經司法機關起訴,判刑但未確定者。

第二條前條各款如經查明,無過失或判決無罪者,可申請復職,如準予復職,除因非本身過失而致停職者外,不得要求補發(fā)其停職期間之薪水。

第三條在停職期間,薪水停發(fā),并應即辦理移交。

第四條本廠因業(yè)務緊縮,或因不可抗力停工在一個月以上者,可隨時裁遣人員,但解雇人員時,應事前三十日預先通告。

員工對于其所承受工作不能勝任時,本廠亦可隨時解雇,并在三十日前預先通告。

第五條員工在接到前條預告后,如另謀工作可于工作時間請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過兩日工作時間,其請假日之薪水照發(fā)。

第六條依照第五條規(guī)定解雇人員時除預告期間發(fā)給工資外,并依下列規(guī)定,加發(fā)資遣費(但如系本廠發(fā)生破產情況,依破產法辦理,不在此限):

在本廠連續(xù)工作期滿一年者,發(fā)給一個月薪水。以上所稱薪水,系以員工最后服務月份之薪水為準。

第七條員工辭職,應于七天前以書面形式層轉總經理核準。核準辭職后,應即辦妥移交,但不發(fā)給任何補助或津貼。如離職未經核準或移交不清,即擅自離職者,以免職處理。

第八條員工不論依照上列任何條款暫或永久離開本廠者,均應辦妥移交,如因移交不清,致本廠發(fā)生損害者,均依法追究其賠償。

第八章教育與訓練

第一條本廠視業(yè)務需要舉辦定期或不定期、業(yè)務、技能或質量之教育與訓練。

第二條有關教育與訓練,其應參加人員、課程、時間、地點悉依既定計劃辦理。

第三條本廠為教育與訓練之執(zhí)行可指派各有關人員擔任講師或學員,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諉。

第四條本廠視實際需要,可聘請外來專家擔任講師或指派有關人員參加外界舉辦之有關業(yè)務講習。

第五條各種教育與訓練或講習,于期滿后均應舉辦測驗,或提出心得報告,其成績作為員工考核資料之一。

第九章附則

第一條本規(guī)程經呈請董事長核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條本規(guī)程如有未盡事宜,可由總經理呈請董事長核準修訂之。

工廠人事管理制度4篇

工廠人事管理制度是企業(yè)運營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規(guī)范員工行為,提升團隊效率,保障企業(yè)穩(wěn)定發(fā)展。這一制度涵蓋以下幾個核心方面:1.招聘與選拔2.員工培訓與發(fā)展3.考勤與休假管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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