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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是規(guī)范政府機關、企事業(yè)單位在接待國內公務活動中的行為準則,旨在確保接待工作的高效、廉潔和規(guī)范。這一制度涵蓋了接待原則、接待標準、接待程序、經費管理等多個方面。
包括哪些方面
1. 接待原則:明確公務接待應遵循的原則,如務實節(jié)儉、反對浪費、尊重來賓等。
2. 接待標準:規(guī)定接待規(guī)格、用餐標準、住宿標準等,防止過度消費。
3. 接待程序:從接待申請、審批、執(zhí)行到后續(xù)的報銷流程,確保程序透明化。
4. 經費管理:規(guī)范接待費用的預算、使用、審計和公示,確保資金使用合規(guī)。
5. 責任追究:設立違規(guī)處理機制,對違反規(guī)定的個人或單位進行責任追究。
重要性
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xiàn)在:
1. 提升形象:規(guī)范的接待能體現(xiàn)國家和單位的良好形象,增強公眾信任。
2. 控制開支:防止公款浪費,保障公共資源合理使用。
3. 防止腐?。和ㄟ^制度約束,減少因接待滋生的腐敗現(xiàn)象。
4. 提高效率:明確的流程能提高接待工作的效率,確保公務活動順利進行。
方案
1. 制定詳盡的接待手冊,明確各項具體要求,供全體員工學習和參考。
2. 建立嚴格的審批制度,所有接待計劃需提前申報,經相關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執(zhí)行。
3. 引入電子化管理平臺,實現(xiàn)接待流程的線上化,提高透明度和效率。
4. 定期開展內部審計,檢查接待費用的使用情況,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
5. 加強員工培訓,提高對公務接待制度的理解和執(zhí)行力度,強調廉潔自律。
6. 設立舉報機制,鼓勵員工對違反規(guī)定的接待行為進行舉報,維護制度的嚴肅性。
通過上述方案的實施,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將更加完善,既能保障公務活動的正常進行,又能有效防止不正之風,為國家和單位的發(fā)展營造一個健康、清廉的環(huán)境。
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機械工程學院校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機械工程學院(校)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嚴肅接待紀律,減少經費支出,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zz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zz理工大學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院各系、實驗中心、科室等部門的國內公務接待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四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jié)儉、對口對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先審批、后接待,先預算、后報銷,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由辦公室統(tǒng)一負責安排,院長審批。
各系、實驗中心、科室,因工作需要邀請院外人員來院需要接待的,須向分管領導匯報,按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流程填寫審批單一式兩份,報院長審批。經批準后將一份審批單交學院辦公室備檔,并安排接待。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無公函和非公務活動的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負責人須在5個工作日內如實填寫接待清單,由辦公室審核,院長審簽后一份交辦公室備檔另一份報銷。
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qū)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打電子屏幕標語。
第七條 需要安排接待對象住宿的,由辦公室提供幫助。來訪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辦公室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八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國家與zz省財政部門規(guī)定的伙食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公務接待原則上在校內賓館、餐廳安排工作餐或自助餐。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應以家常菜為主,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九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公務接待車輛由辦公室安排,按學院租用交通工具暫行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國內公務接待一般不安排接待對象校外的參觀游覽活動。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一條 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è)、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二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邀請函、訪問函、會議通知等證明公務活動的有關材料)、公務接待審批單和接待清單等。憑證不全或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的,計劃財務處不予報銷。
第十三條 根據學校要求,學院辦公室將在適當場所公開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和公務接待信息。
第十四條 計劃財務處負責對全校各單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處負責對各單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接待場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五條 學院積極參加由黨委(校長)辦公室會同財務、審計部門按年度組織的在校內公開各單位國內公務接待標準、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經費支出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接待紀律,堅持誰接待、誰負責,實行責任追究制。
(一)嚴禁講排場、比闊氣,超標準接待;
(二)嚴禁學校、學院內部各單位之間相互宴請;
(三)嚴禁以接待來賓或借學習培訓、會議研討之名搞公款吃喝、游山玩水或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
(四)嚴禁工作人員在工作日中午飲酒。
學校紀委、監(jiān)察處將定期對接待清單進行抽查核實,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機械工程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流程、審批單、清單(附后)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有接待辦法同時廢止。
第2篇 某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學院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規(guī)范我校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湖北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等教學、科研相關公務活動。
第二條 按照“對口聯(lián)系、分工負責”的方式,本著“誰接待、誰結算、誰負責”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開支標準,做好公務接待工作。
第三條 接待單位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和人員數量。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不得異地部門間開展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不得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四條 接待單位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對無公函或電話、傳真、電郵等相應公務來訪信息、函件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不予接待。不得將休假、探親、旅游等非公務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五條 接待單位安排公務接待活動前,應當填寫《__學院國內公務接待審批單》,連同派出單位公函或相應公務來訪信息、函件一并報單位負責人審批(接待經費預算超過1000元的,須報分管校領導審批)。審批單內容包括填報單位、承辦部門及承辦人、派出單位名稱、接待事由、活動安排和經費預算等。
第六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qū)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包括電子屏幕顯示)。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第七條 國內公務接待活動中,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zhí)行差旅管理有關規(guī)定,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等房間用品。
第八條 接待單位可以安排接待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接待用餐標準原則上每人每餐不超過80元。接待用餐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中午用餐不得飲酒。
第九條 禁止上下級之間、部門或單位之間借各種名義用公款相互吃請。禁止接受影響執(zhí)行公務的吃請。
第十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第十一條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如實填寫《__學院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批。接待清單內容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并接受審計。
第十二條 公務接待報銷實行一事一結,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或相應公務來訪信息或函件)、公務接待審批單和公務接待清單等。單次接待費超過1000元的,除應有審簽外,須經分管校領導簽批。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500元以上(含500元)的校外接待費支付采用銀行轉賬或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第十三條 接待住宿按照《__學院差旅費管理辦法》(湖美校字【20__】41號)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五條 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接待單位須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條 不得對校內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校內接待場所集中統(tǒng)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七條 學校應當加強對校內各接待單位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國內公務接待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zhí)行情況;(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五)校內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 學校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jiān)察部門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對違反相關規(guī)定的,嚴格進行問責。
第十九條 外事接待、商務接待等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學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這是政府為了杜絕鋪張浪費的接待消費二制定的法律條文!針對國有企業(yè)接待客戶和上司時的用餐、用車等標準!以下是:《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全文,歡迎大家閱讀!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jié)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guī)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qū)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qū)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qū)、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zhí)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zhí)行協(xié)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十條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wèi)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警衛(wèi)界限、警衛(wèi)規(guī)格執(zhí)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è)、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yè)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xiàn)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tǒng)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zhí)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guī)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條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制定本地區(qū)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guī)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jiān)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yè)、國有金融企業(yè)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_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4篇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辦法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jié)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guī)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qū)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qū)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qū)、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zhí)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zhí)行協(xié)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wèi)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警衛(wèi)界限、警衛(wèi)規(guī)格執(zhí)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è)、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yè)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xiàn)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tǒng)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zhí)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guī)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制定本地區(qū)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guī)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jiān)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yè)、國有金融企業(yè)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_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
第5篇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范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jié)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jié)約反對浪費條例》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yè)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規(guī)定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zhí)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jié)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結合當地實際,完善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國內公務接待標準。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zhí)行有關管理規(guī)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guī)定到風景名勝區(qū)舉辦會議和活動。
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fā)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
第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七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guī)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公務接待統(tǒng)籌安排。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八條 國內公務接待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qū)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qū)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地區(qū)、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九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zhí)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定點飯店或者機關內部接待場所安排,執(zhí)行協(xié)議價格。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額外配發(fā)洗漱用品。
第十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準自行用餐。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一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wèi)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警衛(wèi)界限、警衛(wèi)規(guī)格執(zhí)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
第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的預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費預算總額。公務接待費用應當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單獨列示。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yè)、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
并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接待費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xiàn)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條 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yè)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xiàn)自負盈虧、自我發(fā)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不得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機關內部接待場所集中統(tǒng)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yè)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guī)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zhí)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五)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定期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備案。
第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審計部門應當對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內部接待場所的審計監(jiān)督。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制度規(guī)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jiān)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規(guī)定制定本地區(qū)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規(guī)定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jiān)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yè)、國有金融企業(yè)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由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__年10月20日_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的《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