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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安全生產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的關鍵組成部分,主要包括獎勵機制、懲罰措施以及責任追溯三個方面。
內容是什么
1. 獎勵機制:旨在激勵員工遵守安全規(guī)定,提高安全意識。這包括對安全生產表現(xiàn)突出的團隊和個人給予榮譽表彰、經濟獎勵,甚至晉升機會,以此鼓勵全體員工積極參與安全生產活動。
2. 懲罰措施:針對違反安全規(guī)程的行為,企業(yè)會設定相應的處罰規(guī)則,如警告、罰款、降職或解雇等,以示警戒,防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3. 責任追溯:一旦發(fā)生事故,企業(yè)將依據事故調查結果,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這涉及到事故原因分析、責任劃分,以及對管理疏漏的改進措施,確保責任落實到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fā)生。
重點
該制度的重點在于平衡激勵與約束,既要通過獎勵激發(fā)員工的積極性,也要通過懲罰強化合規(guī)行為。責任追究制度的公正性與透明度至關重要,它不僅影響到制度的執(zhí)行效果,還關乎企業(yè)的文化和員工的信任度。
存在的問題
實踐中,安全生產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可能面臨以下挑戰(zhàn):
1. 制度執(zhí)行不力:有時,由于管理層的忽視或者執(zhí)行力度不夠,可能導致獎懲制度流于形式,無法真正起到激勵和約束作用。
2. 責任界定模糊:在復雜的工作環(huán)境中,事故責任的認定可能難以明確,容易引發(fā)爭議,影響制度的公平性。
3. 獎懲標準不統(tǒng)一:如果獎勵和懲罰的標準不一致或缺乏明確性,可能會導致員工的困惑和不滿,削弱制度的有效性。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是一項持續(xù)性工作,需要企業(yè)在實踐中不斷調整優(yōu)化,確保其適應不斷變化的安全生產環(huán)境。
安全生產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范文
第1篇 安全生產獎懲及責任追究制度
為加強本廠的安全管理,提高全體職工安全生產的防范意識,確保工廠生產經營任務的順利完成,按照積極引導、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獎勵
1. 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并積極采取措施,避免事故發(fā)生,使企業(yè)財產免受重大損失的。
2. 在事故處理中,能夠正確判斷和指揮,使事故得到及時控制或消除,減少企業(yè)財產損失的。
3. 在火災、爆炸、泄漏等生產事故中,能夠奮不顧身,沖鋒在前,不顧個人安危,控制事故曼延或排除事故的。
4. 在安全防事故方面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議和技改技措建議,得到采納并取得成效的。
5.對職工的獎勵分為:記功、授予部門、公司先進生產等榮譽稱號,并根據貢獻大小發(fā)給一次性獎金。
6. 獎勵的申報辦法:以生產崗位為單位,書面形式報生產主管,由生產主管核實后,上報安全領導小組討論通過。
第二條:懲處
1.在生產車間發(fā)現(xiàn)非生產用電爐、家用電器等,除沒收其物品外,罰款50 元。
2.在事故發(fā)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
故現(xiàn)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視情節(jié)給予100—200元罰款。
3. 對限期內沒有完成整改任務又無防范措施的崗位,視情節(jié)給予50 一 300 元罰款。
4. 對未完成“安全檢查制度”內容的崗位,每少檢查一次,罰款50 元,以臺帳記錄為考核依據,生產主管每月檢查一次。
5. 對違反“安全動火管理制度”的崗位,按其作業(yè)等級進行處罰。
第三條:責任追究制度
凡發(fā)生事故,要按有關規(guī)定報告,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追究責任;如有瞞報、虛報、漏報或故意延遲不報的,除責成補報外,對事故車間(室)負責人及責任人給予經濟處罰外,并追究責任者的責任,對觸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2篇 發(fā)電企業(yè)安全生產工作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各級安全責任制,規(guī)范安全目標管理,健全安全管理的激勵和約束機制,體現(xiàn)重獎重罰、分級負責的原則,充分運用各種手段,調動全公司員工安全生產的積極性,以達到杜絕各類事故發(fā)生為目的。依據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國電辦[2000]3號)和《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國電總[2001]478號)、《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根據國投電力集團公司相關通知要求,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工作必須貫徹分級負責、分級控制的原則,在獎懲過程中必須把獎懲尺度和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結合起來,做到以責論處、權責對應;把思想工作、教育工作同行政、經濟手段結合起來,最終達到預控的目的。根據安全生產三級預控的原則,公司發(fā)生人身死亡、重大設備損壞和電網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等,公司領導及各職能部門經理、主管、專業(yè)人員應負管理責任;部門發(fā)生重傷和事故,部門的各級干部應負管理責任;班組發(fā)生輕傷和障礙,班組的班長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條 實行獎懲制度,體現(xiàn)安全生產權責追究和獎罰分明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思想教育與行政懲戒相結合。對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并在安全生產中取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發(fā)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責任者給予批評和處罰;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章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也要進行處罰。
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某發(fā)電責任公司,涉及安全生產的部門與個人。
第五條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制度中引用而構成為本制度的條文。在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標準暫行規(guī)定》(1989)
國務院《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2)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guī)定》(1991)
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自理標準規(guī)定》(1992)
國家電力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guī)定》(2000-5-1實施)
國家電力公司《電業(yè)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2001-1-1實施)
《安全生產法》 (2002-11-1實施)
《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國電總[2001]478號)
第二章 安全目標
第六條 公司年度安全生產目標
一實現(xiàn):實現(xiàn)年內安全生產兩個百日無事故,爭創(chuàng)全年無責任性考核事故。
五杜絕:(1)杜絕人身死亡、群傷事故;(2)杜絕電網事故;(3)杜絕特重大設備事故;(4)杜絕惡性誤操作事故和五種電氣誤操作(見注1)事故;(5)杜絕火災事故;(6)杜絕特、重大交通事故。
四控制:事故率控制在0.5次/臺年;一類障礙控制在2次/臺年;人身輕傷控制在1‰次;二類障礙控制在10次/臺年。
注1:五種電氣誤操作包括:(1)三種惡性電氣誤操作事故:帶負荷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或隔離開關。(2)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誤(漏)拉(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
第三章 安全獎勵
第七條 安全獎勵用于獎勵在安全生產中做出優(yōu)異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先進個人和先進集體。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基金來源從公司工資總額中預留,資金由人力資源部劃撥財務管理部單獨列帳,設備技術部提出意見并會同人力資源部掌握使用。
第八條 全公司設立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用于獎勵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并制止違章行為,避免了人身事故或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設備事故等不安全情況;部門實現(xiàn)每月無人身未遂和二類障礙及以上事故,以及在安全預防措施方面解決了安全生產上長期不能解決的難題,填補了我公司在生產現(xiàn)場安全措施方面空白的個人或集體。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特殊貢獻獎考核發(fā)放辦法》執(zhí)行。
每九條 公司設立統(tǒng)一的“安全生產長周期記錄”,每年的安全記錄自當年的元月一日開始統(tǒng)計,年內安全記錄不跨年計算,結合公司實際情況,設立長周期安全獎,具體獎勵辦法參照《安全生產長周期獎考核發(fā)放辦法》執(zhí)行。
第十條 安全責任目標獎勵。公司各部門經理或相關人員實行安全責任書安全目標的考評獎勵。每年公司與各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按安全生產責任書的獎懲條款,各部門經理向公司繳納安全生產保證金,年終考評全面實現(xiàn)安全生產責任書規(guī)定的安全目標時,除全數返回所交保證金外,并按保證金數額的一定比例對各部門經理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安全先進獎勵。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年終綜合評比,根據評比條件,在評比過程中按照各級人員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部門安全生產目標、安全生產指標完成情況,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并依據《安全生產法》建立相關安全獎勵激勵體制,根據評選結果,由公司給予表彰獎勵;安全生產標兵、安全管理先進個人享受公司勞動模范待遇;以上獎勵均由設備技術部會同有關部門報請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或總經理批準后執(zhí)行。
第四章 安全處罰
第十二條 對發(fā)生特大設備事故或重大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的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者和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者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至開除處分。
3、對責任者部門分管的助理、專業(yè)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處分。
4、對責任者部門的經理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5、公司有關管理部門的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損失或影響重大的給予撤職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并依據安全生產法給予處罰。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3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第十三條 對發(fā)生責任性重大設備事故、重大電網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的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分管助理、專業(yè)組長、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6、對公司的行政正職、分管的副職,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四條 對發(fā)生因經濟損失構成的重大火災事故或因人身傷亡、經濟損失構成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特、重大交通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消防部門、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第十五條 對發(fā)生人身死亡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行政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至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3、責任人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行政記大過、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處分。
4、對責任人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處分。
5、對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處分。
7、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8、一年內重復發(fā)生兩起及以上人身死亡事故或一次死亡兩人的事故,對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由董事會研究決定,給予行政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第十六條 對發(fā)生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三種電氣惡性誤操作事故包括:帶負荷誤拉(合)隔離開關(刀閘)、帶電掛(合)接地線(接地刀閘)、帶接地線(接地刀閘)合斷路器(隔離開關)。
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開除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或項目負責人),給予記過至記大過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一年內重復發(fā)生誤操作事故,給予行政記過至撤職的處分。
5、對公司有關管理部門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6、對責任部門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其它部門各員工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7、發(fā)生兩種一般電氣誤操作事故,指誤斷(合)斷路器(開關)、誤入帶電間隔,按上述處理條款降一級處罰;其中誤入帶電間隔造成人員傷亡的,同時按本條款和人身傷亡的有關條款擇重處罰。
第十七條 對發(fā)生與電力生產有關的重傷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報告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記過處分。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的經理給予通報批評,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情節(jié)惡劣、后果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6、對非生產性人身死亡或重傷事故,參照本條款酌情處理。
7、對責任部門及其它部門,月度考核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八條 對人身輕傷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結論,按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或項目負責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4、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十九條 對一般誤操作事故的處罰
由于工作責任心差,不認真執(zhí)行執(zhí)行“兩票三制”及各種規(guī)章制度、規(guī)程,誤碰、誤動、誤投退壓板,誤下命令,誤整定保護、誤接線,熱機操作誤(漏)開、關閥門(擋板)、誤(漏)投(停)輔機、監(jiān)控過失等,構成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誤操作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條 對中斷安全記錄的一般設備考核事故的處罰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降崗使用至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或降崗使用,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警告處分。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加倍處罰。
6、對責任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火災事故的處罰
因火災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至300000元或一次火災造成一人重傷或三人輕傷或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分:
1、對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4個月,降崗使用至行政警告處分,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者給予記過處分至記大過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使用,公司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至記過處分。
3、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情節(jié)嚴重者,降崗使用至給警告處分,公司通報批評。
4)對責任部門扣100%月獎。
第二十二條 對交通事故的處罰
不認真貫徹執(zhí)行交通規(guī)則,車輛帶病開車,違章駕駛,造成車輛嚴重損壞,直接經濟損失10000元至30000或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輕傷三人以上者,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結論和交通管理部門事故定性及責任劃分,負同等責任及以上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降崗跟班學習勞動,期滿后經交規(guī)及技術技能考試合格后由部門安排工作。
2、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安全員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降崗或警告處分。
3、對事故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三條 對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的處罰
由于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中思想麻痹,圖省事,應付差事,不嚴格執(zhí)行檢修工藝標準或運行操作規(guī)章制度,造成人員責任性一類障礙,根據事故調查分析結論,按事故責任劃分,對有關責任者給予以下處理:
1、對主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2個月,公司通報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次要責任人給予扣除崗位績效工資1個月。
3、對責任者所在班組的班長、值長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80%。
4、對責任者所在部門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扣除1個月崗位績效工資50%。
5、對責任者所在部門經理通報批評。
6、對事故部門月獎,執(zhí)行經營策劃部制定的月度考核標準。
第二十四條 對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罰
發(fā)生惡性二類障礙或嚴重人身未遂的處理參照責任性一類障礙、人身輕傷的處罰條款酌情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隱瞞事故的處罰
在事故發(fā)生后或事故調查中,若發(fā)現(xiàn)隱瞞事故或隱瞞事故真相的,一經查實或以科學依據認定,本著從重處罰的原則,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當事人及知情的主管人員做出如下處罰:
1、對隱瞞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設備事故、重大及以上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4)對公司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和電網事故的處罰:
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開除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至二年的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撤職至開除留用察看一年的處分。
4)對事故調查不力的有關部門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至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設備一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行政警告至行政記過處分。
2)對隱瞞事故的班組班長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3)對隱瞞事故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至行政警告處分。
4、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處罰:
1)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主要策劃人(當事人)和決策人給予待崗半年至行政警告處分。
2)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班組班長給予待崗兩個月至半年的處罰。
3)對隱瞞嚴重人身未遂、設備二類障礙的部門經理、分管助理、專責工程師給予公司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隱瞞一類障礙或人身重傷以下事故由部門、班組發(fā)現(xiàn)上報設備技術部的,對責任人按本規(guī)定處理,不追究部門、班組的隱瞞事故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事故發(fā)生后和事故調查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有關領導參照隱瞞事故處理:
1、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2、向事故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3、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二十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將事故上報的。
3、隱瞞事故的主要情節(jié)和謊報重要情節(jié)。
第二十九條 發(fā)生事故后,若事故情況復雜、原因不易查清,對主動講清事故真相、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的事故責任者給予從輕處罰或免于處罰。
第三十條 以上所列發(fā)生事故的處罰中,給予的通報批評扣500元,警告扣1000元,嚴重警告扣2000元,記過處分扣5000元,記大過處分扣10000元。
第五章 事故調查分析責任追究相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一條 事故及時匯報規(guī)定
1、部門發(fā)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后,必須立即匯報部門領導及設備技術部、公司領導,最長時間不超過半小時。部門在事故發(fā)生后應立即組織分析,寫出書面報告交設備技術部;
2、在正常上班時發(fā)生的人身未遂、異常、二類障礙等不安全情況,2小時內向設備技術部匯報,其它時間發(fā)生的不安全情況在正常上班后2小時內匯報,并于匯報后三日內上交書面報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晚匯報,否則,公司將追究部門管理人員的責任,給部門安全第一責任人及安全員、班長給予50-1000元處罰,情節(jié)嚴重者給予行政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三十二條 “說清楚”制度
發(fā)生人身輕傷、一類障礙及以上事故,部門經理三日內向設備技術部進行事故“四不放過”執(zhí)行情況匯報,實行“說清楚”制度。
第三十三條 連帶責任考核
由于現(xiàn)場安全監(jiān)督不力或技術管理、指導不到位發(fā)生的不安全情況,將對安監(jiān)人員或生產技術人員進行連帶責任考核。
第三十四條 月度事故疊加考核
對于公司一月內連續(xù)發(fā)生幾起事故,按公司制定的《績效管理辦法》執(zhí)行,對各部門獎金考核的百分比,按對應性質的事故次數,疊加考核。
第三十五條 保證工作人員工作積極性的措施
1、事故責任者在接受降崗處罰過程中(公司內待業(yè)人員除外),除事故當月績效獎全部扣完外,原則上其它月績效獎不因本次事故而受到影響。
2、事故責任者在接受處罰過程中,能主動改正錯誤,認真做好本職工作,并在安全生產、事故預防工作中做出成績者,可由部門寫出書面材料,由設備技術部審核并報請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后中止對事故責任者處罰。
第三十六條 事故責任劃分規(guī)定
1、由于下列原因發(fā)生的人身設備事故,有關的領導干部(部門專責、點檢工程師及以上干部)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
1)違章指揮。
2)對已經發(fā)現(xiàn)的危及人身設備安全的事故隱患,應由該領導干部安排消除而未及時安排消除,或未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3)發(fā)生由于沒有嚴格執(zhí)行有關規(guī)章制度,但缺陷、隱患已實際存在,且應制訂出檢修試驗安全技術措施而未制訂,所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4)工作負責人對全體工作人員在沒有進行技術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的情況下,就下令開工,致使工作人員對應采取的安全措施不明確,施工現(xiàn)場管理混亂而造成的人身、設備事故。
5)對親自看見的導致事故的違章作業(yè)行為不制止。
6)對自己所管轄范圍內的違章作業(yè)行為不組織查處,結果發(fā)生由于違章作業(yè)而導致的人身事故(以記錄為準,30天內未進行查處,或只查不處理的視為不查處)。
7)安排未經技術培訓、安規(guī)考試合格的人員獨立工作,或安排無特種作業(yè)證的人員進行特種作業(yè)。
8)對本公司、本部門已經發(fā)生的人身傷亡事故,未落實防范措施,致使同類事故在本部門重復發(fā)生。
9)新建、改建、擴建及技術改造的工程項目,沒有做到安全防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就擅自批準投產使用。
10)擅自批準無證安裝鍋爐、起重機械(1噸及以上),或未經定期檢驗合格的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投入使用。
11)在無可靠防范措施的情況下,批準設備帶病運行或缺少保護裝置運行,造成后果者。
12)對上級文件或事故通報中指出的本部門也潛在的事故隱患,不組織消除,聽之任之,致使同類事故在該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同樣發(fā)生。
13)領導干部布置工作任務時安排人力不足,工期過緊,工作負責人提出意見而領導干部未予采納,促使工作人員搶工期,趕進度,而省略安全措施,或加班加點過多而疲勞過度,以致造成傷亡事故。
14)經事故調查分析,事故調查組或當地勞動部門,主管局認為有關領導應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的傷亡事故。
2、工作負責人對違章指揮或不進行兩交底就下令開始工作的干部不提出意見,盲目服從,則對事故應負有直接責任。
3、由于簽發(fā)了不合格的工作票或工單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票或工單簽發(fā)人應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不提出意見,盲目執(zhí)行應負同等的直接責任。
4、由于不按工作票或工單上的正確要求做好安全措施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工作許可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負直接責任。
5、工作人員開工后未經工作負責人許可,擅自進行其它工作,造成人身事故時,工作人員本人負主要責任,工作負責人(監(jiān)護人)監(jiān)護不嚴,應負次要責任。
6、由于操作票不合格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應根據不同情況,由事故調查組具體分析,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直接責任、次要責任及領導責任。
7、凡分配未經《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或《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guī)程》考試合格的人員去工作,或者分配沒有被批準獨立值班(獨立工作)的人員去獨立值班(獨立工作),或者分配沒有經過安全生產知識教育的臨時工、民工、待業(yè)青年、學生等外來人員參加本單位班組的生產(施工)勞動,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時,分配工作的干部應負主要責任,直接帶領工作的班組長不提出意見,盲目領工則應負次要責任。
8、由于不按時實施本單位制定的反事故措施計劃或勞動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而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則該項措施的負責人或批準延期或取消該項措施的領導干部應負主要責任,安全監(jiān)察人員(安全員)不督促、不檢查、或未提出意見則應負次要責任。
9、由于工作監(jiān)護人(負責人)或操作監(jiān)護人不認真進行監(jiān)護,造成誤操作或誤碰、誤登帶電設備,或造成高處墜落等傷亡事故,則監(jiān)護人負主要責任,被監(jiān)護人負直接責任。
10、由于生產或施工現(xiàn)場應經常設置的爬梯、欄桿、孔洞蓋板、轉動機械的防護罩、低壓電器漏電保護器等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或不起作用,造成人身傷亡事故時,該項設施的檢修負責人應負主要責任,設備主管部門的領導未及時安排消除缺陷,則應負領導責任。
11、違反行業(yè)及國家電力公司關于《加強承包工作及多種經營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關于加強電力建設包工隊、臨時工安全管理的若干規(guī)定》和網局《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把工程承包給不具備安全資格的包工隊、集體企業(yè)或其它企業(yè),發(fā)生了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損壞事故時,負責審查施工隊安全資格的部門對事故應負主要責任,若在承包合同簽訂前未讓安全監(jiān)察人員審查,則甲、乙方代表簽字人應負主要責任。
12、違反行業(yè)或網公司《關于民工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規(guī)定》,使用民工、臨時工,沒有辦理審批手續(xù),或違反使用范圍,發(fā)生人身傷亡事故或設備事故時,批準使用的人應負主要責任,使用部門的領導或領工人員未提出意見,盲目使用則應負直接責任。
13、違反安全生產法內相關條款,不落實、組織實施相關措施,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不落實等,則應負管理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發(fā)生事故后部門不能按時上報對相關責任人的初步處理意見,或對處理內容與分析報告不祥細,每次考核責任部門100元;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中有關事故、一類障礙、人身重傷、輕傷等事故的劃分按國務院、勞動部的有關法規(guī)和國家電力公司《電業(yè)事故調查規(guī)程》的規(guī)定執(zhí)行。其責任由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和設備技術部劃定。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部門及領導,對其部門發(fā)生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按上述條款規(guī)定確定。如果領導人員由于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等導致事故,而成為事故的主要或次要責任者時,按主要或次要責任者相應條款處理。
第四十條 本細則中受處罰的員工,符合公司待崗、下崗規(guī)定時,列為待崗、下崗員工管理。
第四十一條 對違章行為處罰的規(guī)定,參照《反三違考核條例》考核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某發(fā)電公司。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
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由某發(fā)電公司設備技術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附錄
第3篇 汽車安全生產考核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交通系統(tǒng)安全生產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交通安全發(fā)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河南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結合我省交通系統(tǒng)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全省交通系統(tǒng)各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管理工作,應遵守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管行業(yè)必須管安全、管審批必須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實行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安全管理工作必須做到機構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確,責任落實,經費保障,人員到位,設施齊全。
第五條 各單位應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提高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鼓勵和支持各單位進行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安全生產管理先進技術,完善安全生產設施,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六條 對發(fā)生重特大生產事故的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事故單位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七條 各單位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重大安全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安全生產目標考核優(yōu)秀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八條 各單位應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及時研究、解決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單位應加強安全生產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機構或指定部門負責安全工作,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各單位在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安全生產各項規(guī)章制度,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三)定期召開安全工作會議,分析研究安全形勢,防范各類事故發(fā)生,解決安全工作中的問題。
(四)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推廣應用安全管理新技術,提高從業(yè)人員素質。
(五)組織安全檢查活動,督促安全隱患整改。
(六)做好春節(jié)、五一、十一黃金周的各項安全工作,保障安全。
(七)制定各類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八)查處重特大安全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九)組織安全生產知識競賽活動,做好安全生產月等活動的各項工作。
(十)定期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及時、如實報告生產事故。
第十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有關行業(yè)管理機構應加強行業(yè)安全生產監(jiān)督和管理,及時向同級交通主管部門及上級管理機構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生產事故,同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海事管理機構
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保障內河交通安全、有序、暢通。
1、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的統(tǒng)一監(jiān)管制度和信息通報及溝通協(xié)調機制。
2、負責船員培訓、考試、發(fā)證工作,監(jiān)督檢查船舶的船員配備、持證、適任、值班等情況。
3、負責船舶適航和船舶技術管理工作。負責船舶登記管理、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監(jiān)管管理工作。
4、負責運輸船舶的安全監(jiān)管工作和船舶的進出港簽證。
5、負責通航水域安全監(jiān)管工作,對內河交通密集區(qū)域、多發(fā)事故水域以及貨物裝卸、乘客上下比較集中的港口,對客渡船、滾裝客船、高速客輪、旅游船和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加強安全巡查。
6、建立船舶、浮動設施、船員和通航安全環(huán)境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開展水上交通安全宣傳,督促港航企業(yè)加強安全管理。
7、負責水上通航秩序管理,組織開展水上安全檢查,調查處理水上交通事故。
8、負責航道、錨地、安全作業(yè)區(qū)、施工作業(yè)區(qū)等區(qū)域的現(xiàn)場安全監(jiān)督和秩序管理。維護水上游覽區(qū)、水上體育競技活動區(qū)的現(xiàn)場通航秩序。
9、監(jiān)督檢查轄區(qū)碼頭、泊位安全狀況,監(jiān)督轄區(qū)錨地、航道、調頭區(qū)、泊位水深情況。
10、現(xiàn)場監(jiān)督檢查轄區(qū)內船舶、設施的航行、停泊和作業(yè)情況,處理轄區(qū)內船舶、設施的違法行為。
11、負責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適裝許可及現(xiàn)場監(jiān)督。
12、負責助航標志的監(jiān)督管理。
(二)航運管理機構
1、負責水路運輸單位安全資質的審核把關工作。
2、負責水路運輸單位的安全監(jiān)督工作,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查處重大客、貨運輸事故。
3、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jiān)督,負責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監(jiān)督檢查。
(三)運政管理機構
1、負責道路運輸安全工作,建立運輸單位安全生產目標考核體系,落實安全生產責任。
2、制定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措施,推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運輸企業(y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機制。
3、嚴把運輸經營者市場準入關、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關和汽車客運站安全監(jiān)督,做好道路運輸企業(yè)安全生產資質審核、運輸車輛安全資質審查和從業(yè)人員資格審查,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的源頭管理工作。
4、定期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研究安全生產情況,并提出相應措施。
5、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和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督促運輸企業(yè)落實安全生產制度,整改事故隱患。
6、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查處重特大道路運輸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7、做好春節(jié)、五一、十一黃金周的道路運輸安全工作,保障運輸安全。
8、組織開展培訓工作,定期對各級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安全工作業(yè)務培訓。
9、運用現(xiàn)代化管理手段,提高對車輛的靜態(tài)管理和動態(tài)控制,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安全事故的發(fā)生。
10、維護汽車站秩序,監(jiān)督汽車站做好三品檢查和消防安全工作。
11、及時填報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統(tǒng)計報表。
(四)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管理機構
1、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2、負責施工企業(yè)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初審。
3、負責公路水運工程施工企業(yè)三項人員考核(施工企業(yè)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查處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5、受理公路水運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五)公路(含高速公路)管理機構
1、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做好公路的建設、養(yǎng)護和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暢通。
2、監(jiān)督檢查公路建設項目法人和從業(yè)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規(guī)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
3、監(jiān)督檢查公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或修建臨時便道,以保證車輛和行人的通行安全。道路施工單位的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要求。施工作業(yè)完畢,應當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
4、公路養(yǎng)護工作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技術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進行,保證公路、公路橋涵及各類公路附屬設施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tài)。
5、定期對養(yǎng)護的公路橋梁進行檢查。公路橋梁經檢測荷載等級達不到原標準的,應當設置明顯的限載標志,并及時進行維修和加固;經檢測發(fā)現(xiàn)公路橋梁嚴重損壞影響通行安全的,應當設置禁止通行和繞行標志,并及時采取修復措施。
6、公路標志、標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對損壞的公路標志,應當及時予以修復、更換;因技術等原因無法按時修復、更換的,應當設置臨時公路標志。
第十二條 各單位要實行安全生產責任目標管理制度。每年度交通主管部門應與所屬單位負責人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并加強考核工作。
第十三條 各單位應層層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把安全生產管理責任落實到每一個基層單位、每一個環(huán)節(jié)、每一個崗位、每一個工作人員。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安排用于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和進行安全生產管理、安全宣傳、安全培訓、安全獎勵等方面的經費,并納入年度單位財務預算。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部門應配備專用電話、傳真機、計算機、照相機、攝像機、交通工具等必要的辦公設備。
第十五條 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條 各單位應實行安全例會制度。
各單位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對客運駕駛員每周一次例會、貨運駕駛員每月一次例會。
第十七條 各單位要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會議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參加人員、會議主持人、會議議題、議定事項和到會情況等。
第十八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yè)管理機構應對轄區(qū)內交通系統(tǒng)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jiān)督檢查。
安全檢查分為綜合性檢查和專項檢查兩類,檢查方式為明查與暗訪相結合以暗訪為主、行政領導檢查與專家檢查相結合以專家檢查和評價為主,檢查的主要內容為查管理、查制度、查落實、查現(xiàn)場、查隱患、查整改、查事故處理。
第十九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及行業(yè)管理機構每半年應組織一次綜合性安全檢查,重大活動、重要時段、根據上級要求或視情節(jié)進行專項檢查。
生產經營單位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性檢查,每周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檢查,重點部門每天進行安全檢查。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實行登記制度,其內容包括:被檢查單位、檢查時間、檢查人員、檢查項目、檢查部位、隱患情況及要求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檢查中發(fā)現(xiàn)事故隱患當時不能整改的,要下達《事故隱患整改通知書》,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要下達《停業(yè)整改通知書》,提出整改意見和整改期限,并由安全檢查負責人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整改后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單位,檢查人員應通知行政審批部門撤銷其原審批。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對安全檢查所發(fā)現(xiàn)的隱患,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后,被檢查單位應向檢查單位寫出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務的,應當向檢查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后按重新規(guī)定的期限完成整改。
接到被檢查單位的安全隱患整改報告書后,檢查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經復查后仍有安全隱患的,給予停業(yè)等相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當實行安全隱患整改報告制度。其內容包括:上級檢查單位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復印件、安全隱患整改負責人、整改措施、整改投入的資金、整改效果以及整改扣的具體監(jiān)控(管理)負責人等。
第二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人員要依法履行安全監(jiān)督檢查職責,堅持原則、秉公執(zhí)法、清正廉潔,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二十五條 具有行政審批職責的部門、管理機構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核準、許可、認證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
第二十六條 實行安全生產管理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逐級考核。安全工作考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己私Y果分為優(yōu)秀、合格和不合格三類。
對完成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及考核合格的單位要給予獎勵。考核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安全生產考核按《河南省交通系統(tǒng)安全生產管理考核標準》執(zhí)行。考核實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為優(yōu)秀,900分至800分為合格,80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參加安全生產月等安全活動,做到組織領導落實、活動方案具體、保障措施得力,活動效果明顯。
第二十八條 各單位要重視安全信息報送工作,及時、準確、全面地報送各種安全信息。
安全信息包括:安全工作總結(春運、黃金周、重大活動、安全生產月、專項治理等)、事故報表、安全教育培訓、典型材料、簡報等。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檔案,并實行專人管理。
安全檔案內容包括:本單位基本情況、安全組織領導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情況、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檢查情況、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情況、安全會議情況、安全活動情況、安全獎懲情況、安全文件、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安全生產管理經驗等資料。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三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yè)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或使用新設備,必須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掌握安全防護措施和安全技術特性。
第三十二條 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yè)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持證上崗。
要建立特種作業(yè)人員檔案。
第三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安全教育培訓計劃,堅持定期教育和日常教育相結合、專項教育和普及教育相結合、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相結合。安全宣傳教育覆蓋面不得低于95%,確保培訓教育效果。
第三十四條 各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接受上級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具備相應的安全管理知識。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應建立安全學習培訓和宣傳教育記錄制度。其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參加人員、舉辦單位、學習內容、人員簽到冊、考試試卷及考核成績等。
第五章 舉報與獎勵
第三十六條 建立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公布舉報電話、信箱、電子郵件地址,受理舉報人的舉報。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受理舉報時應將舉報事項、時間、地點、可能存在的危害和舉報人姓名、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記錄清楚。
第三十七條 群眾舉報的事項,要及時核實和處理,核實和處理情況要形成書面材料。被舉報單位要認真整改舉報事項,并將整改情況上報查處部門。
舉報人要求答復的,應當在受理舉報后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八條 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要嚴格保密,不得向被舉報單位和社會泄露舉報人情況。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單位或人員,由交通主管部門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舉報范圍包括:
(一)不具備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yè)標準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取得相應資質資格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從事危險化學品運輸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交通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未依法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未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安排上崗作業(yè)的;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yè)的;
(五)發(fā)生重、特大事故后,事故單位或者有關人員破壞、偽造事故現(xiàn)場,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六)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或違法行為。
第四十條 對舉報的事項經調查屬實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獎勵。
第四十一條 舉報事項調查屬實的,應及時通知舉報人領取舉報獎金。
舉報者憑本人有效證件到指定部門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獎金,代領人應出示本人和舉報者的有效證件。領取獎金的期限為一個月,逾期不領的,按無人領取處理;特殊情況不能按時領取的,須出具相關證明。
對同一事項的舉報只獎勵一次,獎勵對象為首先舉報者。
第六章 事故報告與處理
第四十二條 各單位發(fā)生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單位無力搶救時,應當立即請求就近的救護、醫(yī)療單位及有關部門救援。
嚴禁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有關證據。
第四十三條 各單位應及時、如實報告安全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上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應在2小時內上報縣級交通主管部門;發(fā)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4小時內上報省轄市交通主管部門;發(fā)生死亡3人及以上事故的,應在6小時內上報省交通廳。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報告。
事故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經過、傷亡人數、事故原因、事故發(fā)生后采取的措施等情況。
事故具體情況調查清楚后,書面補報事故的詳細情況。
第四十四條 發(fā)生人員傷亡事故,有關人員應趕赴現(xiàn)場,調查事情情況,汲取事故教訓,制定預防事故措施。
第四十五條 各單位要按照四不放過(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汲取不放過)原則分析事故原因,查處事故責任人,總結經驗教訓,采取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故的再次發(fā)生。
重特大事故的責任追究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
3.21 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
3.21.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道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對車輛、船舶的具體要求。
本規(guī)定適用全區(qū)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本規(guī)定引用的法律標準:《道路交通安全法》、《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
3.21.2道路安全管理
1)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以保證道路交通安全。
2)嚴禁超速行駛、無證駕駛、疲勞駕駛、違章超車、違章停車、夜間違章使用燈光、違章超載、酒后駕駛、逆向行駛及駕乘兩輪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等違章行為。
3)嚴禁無《道路經營許可證》從事營業(yè)性公路客運、貨運、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運輸服務和駕駛員培訓。嚴禁無《營運駕駛員從業(yè)資格證》從事營業(yè)性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嚴禁貨運農用車、農用三輪車、三輪摩托車等非客動車輛營運載客。
4)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變型機)等農業(yè)機械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和安全整治。
5)對事故多發(fā)地段,公路管理部門要完善安全防護設施和標線,健全公路路口信號燈或讓行標志。
6)交通運輸企業(yè)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對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嚴禁疲勞駕駛,嚴禁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營運車輛參加營運,嚴禁客運車輛超載運輸。
7)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對交通運輸企業(yè)的的監(jiān)管,對嚴重違反交通法的司機和車主要停止或取消其駕駛資格,并通知公路運輸管理部門停止或取消其營運從業(yè)資格。
8)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要求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嚴格遵守。開展交通安全四進活動,即:交通安全進村、進企業(yè)、進社區(qū)、進學校。加強和提高車主、業(yè)主.、駕駛員和群眾的遵紀守法意識和文明交通素質。
3.21.3水上交通安全管理
1)水上交通的船舶必須嚴格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確保水上交通安全。
2)嚴禁船舶無證經營或超范圍經營,嚴禁短途無證客船運輸、非客船載客運輸。嚴禁船舶帶病運行。嚴禁船舶惡劣天氣營運和冒險航行。
3)取締無船舶證書、無船名、無港藉標識的船舶。打擊三無船舶非法運輸。
4)渡口設置單位必須遵守《江西省渡口管理條例》按規(guī)定辦理《渡口設置許可證》、《渡口登記證書》、《渡口檢驗證書》和《渡工(船員)證書》方可從事渡運。嚴禁無證渡運。
鄉(xiāng)鎮(zhèn)船舶必須遵守《江西省鄉(xiāng)鎮(zhèn)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實施細則》,同時鄉(xiāng)、鎮(zhèn)政府必須建立、健全鄉(xiāng)鎮(zhèn)船舶安全管理機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
5)水上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水上、水下施工作業(yè)的安全監(jiān)管,整治水域通航環(huán)境,嚴禁占用航道捕撈、養(yǎng)殖、采砂、淘金等行為。
6)取締非法灘涂造船,及時打擊新出現(xiàn)的非法灘涂造船場點。
7)水上交通安全執(zhí)法檢查的是四客一危船舶;客船(客班船、短途客船)、高速客船、渡船、旅游船。危險品運輸船。
檢查內容:
(1)有關船舶證書是否齊全、合格有效、船證相符。
(2)船舶是否超載乘客。
(3)船舶是否在核定的航線上渡運。
(4)船員證書是否合格有效、人證相符,船舶配員是否符合規(guī)定。
(5)船舶經營資質,是否按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經營。
(6)是否超載運輸。
(7)加強對水上運輸從業(yè)人員的《安全生產法》和《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安全法規(guī)的宣傳、教育、培訓以強化從業(yè)人員的法律意識和安全技能。散裝液貨船人員應通過安全知識和操作技能特殊培訓,持有《內河船舶船員特殊培訓合格證》方準上崗作用。
3.22 旅游景區(qū)安全管理規(guī)定
3.22.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制度規(guī)定了旅游景區(qū)安全管理具體內容。
本規(guī)定適用于全區(qū)各旅游景區(qū)。
3.22.2 旅游景區(qū)管理部門應制定景區(qū)安全責任制,明確規(guī)定領導、部門、員工各自的崗位安全職責。
3.22.3 建立景區(qū)安全檢查制度;進行以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法規(guī)政策的情況、景區(qū)安全管理、安全條件、存在的隱患等方面的安全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1)對各級領導、部門、員工落實安全責任制、安全培訓、崗位安全技能方面進行檢查;
2)對景區(qū)的環(huán)境、標志、安全設施方面進行檢查;
3)由企業(yè)領導組織采用座談分析、項目對照的方式對企業(yè)的安全機構、人員、職能、制度、經費投入等安全管理效能,進行全面系統(tǒng)檢查,促使企業(yè)完善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效能。
4)除每日進行經常性安全檢查外,每年應定期進行2-4次群眾性大檢查。包括普遍檢查、專業(yè)檢查和季節(jié)性檢查。
5)開展安全檢查,必須有明確的目的、要求和具體計劃,檢查要有臺帳記錄。依靠群眾邊檢查、邊改進,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整改排除。
3.22.4 制定全員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企業(yè)員工包括各級領導必須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方能上崗工作,安全教育工作按《安全培訓教育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特殊工種必須按《特種作業(yè)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經考試合格后執(zhí)證上崗。
3.22.5 景區(qū)內有潛在危及游客安全的地域、通道要設有明顯的警示標志,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在危險地段要安置防護設施以保證游客的安全。
3.22.6 景區(qū)內的纜車、高架索道等設備,必須符合有關安全標準,并應經常檢查保養(yǎng),確保安全運轉。
3.22.7 要制訂突發(fā)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對可能發(fā)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制訂相對應的援救措施。景區(qū)內應備有常用應急藥品,以便能及時為游客提供幫助。
3.22.8 景區(qū)必須有專職或兼職安全員,負責對景區(qū)進行經常性的巡查,發(fā)現(xiàn)有不安全因素、安全隱患,及時報告管理部門。并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隱患,確保景區(qū)安全。
景區(qū)環(huán)境必須清潔、干凈,及時清除旅游垃圾,保護景區(qū)不被人為污染
第4篇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范文
對于企業(yè)的安全生產如何進行獎懲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篇關于企業(yè)安全生產的獎懲制度,僅供大家參考。
一、目的
為了提高全員安全意識,規(guī)范員工行為,建立安全生產獎懲機制,落實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安全生產的良性循環(huán),保障員工生命安全與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全體員工。
三、管理職責
1、公司主要負責人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并負責安全生產獎勵資金的落實。
2、公司安委辦負責安全生產獎懲細則的制訂和獎懲檔案的建立并監(jiān)督實施 。
3、財務資產部負責建立安全獎懲資金臺帳。
4、各單位負責具體實施。
四、工作程序
(一)處罰
1、處罰范圍
1.1 工傷事故: 單位發(fā)生傷亡事故,依據傷害程度和性質,對事故責任者、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1.2 設備、火災事故:依據財產損失和事故性質,對事故責任者、事故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1.3 違反“三違”制度導致事故發(fā)生者。
1.4 違章違紀,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者。
1.5 單位發(fā)生工傷事故未在1小時之內履行報告程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xiàn)場隱瞞或謊報事故者。
1.6 事故發(fā)生后,不采取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重復事故發(fā)生者。
1.7 對堅持原則,認真維護各項安全生產工作制度人員打擊報復者。
1.8 對提出的整改意見有條件拒不整改或拖延整改的責任人。
1.9 未按公司要求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的,
1.10 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
2、處罰類型
2.1 根據違章情節(jié)的輕重程度,及時采以批評教育、書面檢查、通報全廠、停工學習、經濟處罰、行政處罰等辦法予以處罰。
2.2 經濟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罰款10-5000元、賠償損失的3-50%、降低工資、扣除獎金等。
2.3 行政處罰根據危害程度和損失情況、責任大小,可處以警告、辭退警告、降職、降級、辭退、開除等。
2.4 性質特別嚴重、情節(jié)惡劣,觸犯刑律者,追究法律責任。
3、懲罰程序
3.1 經濟處罰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分管付總經理批準后執(zhí)行。
3.2 行政處罰由相關職能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按公司有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報公司辦公會批準后執(zhí)行。
五、獎勵
(一)獎勵的范圍
1、在推廣安全“四新”技術、職業(yè)衛(wèi)生健康方面,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用有明顯的效果者,有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的;
2、認真貫徹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規(guī)章制度,在預防事故、安全生產過程中作出顯著成績的;
3、制止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避免事故發(fā)生者。
4、遵章守紀、模范執(zhí)行安全操作規(guī)程,正確使用標準化動作的操作者。
5、及時發(fā)現(xiàn)或消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者。
6、在安全管理崗位上盡職盡責,有創(chuàng)新做出貢獻者。
7、發(fā)生事故時,積極搶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產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8、積極參加公司、車間組織的各種形式的安全生產活動、安全生產競賽,成績優(yōu)異者;
9、被評為上級各級部門的安全生產先進工作者的;
10、按照公司要求,認真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全年未發(fā)生事故的單位。
(二)獎勵類型
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物質獎勵可發(fā)給一次性獎金、獎品或晉級,精神獎勵包括記功、授予榮譽稱號等。
1、獎勵程序
1.1 安全生產先進班組和個人,由各單位填寫《安全工作獎懲考核表》上報公司安委辦,經審核后報公司安委會審批。
1.2 先進單位由安委辦填寫《安全工作獎懲考核表》,報公司安委會審批。
1.3 對獎勵范圍中涉及的有關人員和單位的獎勵,由各單位提出,經安委辦審查,報公司安委會審批。
(三)其他
安全生產獎勵從公司安全生產提取費用中列支,由公司財務資產部建立臺帳。
第5篇 水電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1.目的
為進一步落實故縣水電廠各級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在安全生產中做到獎罰分明,充分調動職工安全生產積極性,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人身、設備安全,根據部頒《電力生產事故調查規(guī)程(dl558—94》及《地方電廠事故調查規(guī)程》的有關部分和我廠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故縣水電廠。
3.內容
3.1本條例由廠安全生產委員會(簡稱安委會進行組織實施,負責考核,考核結果由安委會審定。
3.1廠技術科專職安全員負責收集整理有關資料,并進行考核和保管考核結果。
3.3本條例考核辦法:
3.3.1考核以分場(科室為單位,每月考核一次。各單位按本規(guī)范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于每月25日前報廠專職安全員處,廠技術科專職安全員將各單位考核結果及抽查情況匯報安委會。在次月第一周安全生產會議上認定。
3.3.2安委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月安全生產會的,要遵守安委會評議結果。
3.3.3全廠所有職工都有監(jiān)督舉報的權力,凡舉報屬實者給予獎勵,若弄虛作假、誣陷他人的加倍處罰。
3.3.4本條例獎懲金額多少作為年終評先的重要條件。
3.3.5本條例若有不當或相互沖突之處,在考核過程中逐步完善修訂。
3.3.6本條例若與局有關制度及規(guī)定相沖突時,以局有關制度及規(guī)定為準。
3.4本條例考核內容包括全廠范圍內發(fā)生的事故、障礙、異常,“兩票三制”的執(zhí)行情況和設備缺陷的管理情況。
3.5各單位發(fā)生事故、障礙、異常均應事實求是的及時上報廠安委會,對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者,加倍處罰。
3.6各級領導應支持安全監(jiān)察人員對本標準的實施,各單位不得擅自更改和違犯。
3.7本條例解釋權在廠安委會。
4.事故
4.1凡符合部頒《事故調查規(guī)程》2.1、2.2、2.3、2.4各項規(guī)定者,均列為事故。
4.2事故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違章責任事故、惡性誤操作事故、一般責任事故、設備事故(污閃、鼠害、洪水、繼電保護誤動及其它災害等,生產重傷事故、內部考核事故和統(tǒng)計事故。
4.3凡發(fā)生事故,均按部頒《事故調查規(guī)程》執(zhí)行。
5.障礙
設備異常運行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者,均統(tǒng)計為障礙。
5.1異常運行引起全廠有功出力降低,比電力系統(tǒng)調度規(guī)定的有功負荷曲線數值低5%以上,連續(xù)時間超過15分鐘,但未超過1小時或一臺主設備出力下降50%以上,且連續(xù)時間超過15分鐘或一臺主設備出力下降至零。
5.2水輪機操作油壓低于2.0mpa。
5.3水輪發(fā)電機組系統(tǒng)漏油,致使油位低至報警油位時,或由于人員過失造成軸承溫度異常升高超過60℃時。
5.4發(fā)電機定子、轉子溫度超過極限值。
5.5主變壓器因冷卻裝置故障而降低出力。
5.610kv以上電氣設備因試驗錯誤引起的絕緣擊穿。
5.7由于檢修人員過失造成發(fā)電機線棒或絕緣損壞。
5.8發(fā)電機滅磁開關不能正常合、跳。
5.9 尾水、快速閘門故障(包括磁力啟動器拒動不能正常啟閉。5.10 10kv系統(tǒng)帶負荷拉、合刀閘,或帶地線合閘,帶電掛地線(已造成事故者按事故考核。
5.11 400v系統(tǒng)帶負荷拉、合刀閘,造成設備損壞。
5.12 10kv以上線路跳閘(不屬我廠范圍者除外。
5.13 直流接地后2小時之內選擇出接地點,4小時之內沒有消除接地者,直流中斷5分鐘者。
5.14 電機絕緣損壞。
5.15 主要電氣設備誤投、誤停,少停保護者,主要保護拒動或誤動但未構成事故者。
5.16 通訊設備故障造成失去聯(lián)系,影響了發(fā)、供電設備的運行操作或電力系統(tǒng)的正常調度。
5.17 通訊電源全部中斷時間超過10分鐘。
5.18 運行中設備的透平油,絕緣油質量不合格者。
5.19 跑油、跑酸、跑樹脂造成損失價值超過1000元至6000元或造成嚴重污染。
5.20 生產場所發(fā)生火災造成直接損失達1000元至6000元。
5.21 機械加工設備損壞造成損失達1000元至6000元。
5.22 修配加工零配件,不符合質量要求造成返工,影響檢修工期或造成經濟損失達1000元至6000元。
5.23 起吊設備時,指揮或操作不當、錯用起重工具造成嚴重異常者。
5.24 儀表、儀器、工具損壞,造成經濟損失達1000元至6000元。
5.25 其它重大異常,經技術科提出,廠安委會認定為障礙者。
5.26 未經有關人員同意,從運行中設備上取用電源,造成后果但未構成事故者。
5.27 障礙發(fā)生后,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調查,所在單位的安全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參加。
5.28 障礙發(fā)生后,當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實事求是的寫出原始情況,不得隱瞞事實真象。
5.29 填寫障礙表一式三份在5日內交技術科備案。
6.異常
凡屬人員過失,監(jiān)視不嚴、檢查疏忽、聯(lián)系或調整不當、操作錯
誤、設備缺陷發(fā)現(xiàn)處理不及時,工藝作業(yè)和檢修質量不良、違反規(guī)程制度等原因,造成設備異常運行、設備損壞、設備停運返工者,均統(tǒng)計為異常。
6.1主要輔助設備在運行、備用、或啟動中,因故障被迫停運或進行臨時檢修,但未達到障礙規(guī)定者。
6.2 一般輔助設備在運行中發(fā)生主要部件損壞進行檢修者。
6.3 備用設備起不到備用作用,未按規(guī)定時間投入運行,未構成障礙者。
6.4 未按設備定期維護、切換、試驗制度進行工作,發(fā)生問題而未構成障礙者。
6.5 未經上級(調度、值長批準,擅自操作或更改批準的操作命令者。
6.6 由于人員過失,主要輔助設備的檢修工期超過計劃期限者。6.7 誤開、停主要輔助設備、誤斷設備電源未造成后果者,應該投入的閉鎖裝置誤斷開者。
6.8 值長、監(jiān)護人下達錯誤操作命令,未構成障礙者。
6.9 主要輔助設備由于維護不當,致使軸承溫度升高到最高限度或冒煙,但尚未損壞設備者。
6.10 由于人員過失,未按規(guī)定投入(忘投、誤投或解除繼電保護,自動裝置未構成障礙者。
6.11 主輔設備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校驗、維護者(因設備有異常情況除外。
6.12 檢修人員或其它人員擅自操作運行設備,未造成后果者。
6.13 運行人員擅自拆除轉動設備的防護罩。
6.14 工作不慎造成電氣一、二次交直流回路短路,未構成障礙者。
6.15 未經有關人員同意,擅自從運行設備上取用電源未造成后果者。
6.16 設備檢修未做安全措施而發(fā)出工作票允許開工者。
6.17 工作票經值長允許,安全措施已做好,檢修人員不及時開工,致使設備退出時間超過2小時者。
6.18 運行、檢修、試驗等人員誤動,誤碰運行設備,引起設備異常運行或工作中誤拆,忘拆接線未造成后果者。
6.19 生產場所設備被水淹,水深至地腳螺絲處。
6.20 擅自取消或遺漏規(guī)定的檢修項目和試驗項目者。
6.21 設備檢修不符合質量標準,需返工延誤設備投入運行者。
6.22 限位開關裝錯,不起限位作用,造成后果者另定。
6.23 系統(tǒng)或設備檢修時,所裝的堵板在檢修后未取出,復檢時被發(fā)現(xiàn)者。
6.24 未經運行人員同意,擅自將運行中的主要電氣表計、自動保護裝置停用或校驗檢修者。
6.25 在高壓設備上裝不符合規(guī)定的閥門、法蘭、彎頭及其它部件,造成后果者另定。
6.26 因防凍措施不全,造成設備、管道、閥門、表計、水箱、油箱等,凍裂、凍結、爆破,后果嚴重者另定。
6.27 出于人員過失,如操作不當,誤操作及檢修維護質量不良,引起溢油、跑油,造成經濟損失100元以上者。
6.28 由于錯繪圖紙,看錯圖紙,領錯材料,機械加工不良或檢修質量不良,造成返工、報廢,人工達2個工作日,或材料費用達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6.29 人員過失造成生產設備等損壞,損失達100元以上或損失雖未達100元,但情節(jié)嚴重者。
6.30 在廠房內吸煙者。
6.31 明火禁區(qū)內未辦理動火工作票,而擅自動火,造成后果者另定。
6.32 高空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進行冒險作業(yè)者。
6.33 腳手架、扶梯在使用中發(fā)生斷裂、倒塌或由于腳手架板未固定而發(fā)生傾斜,造成后果者另定。
6.34 腳手架嚴重超載或已明顯彎曲者。
6.35 由于高空平臺,腳手架缺乏攔桿不牢固、或樓板孔洞未蓋好,又無明顯警示,險些造成高空墜落或井、孔、洞、電纜溝等蓋板未蓋好,造成摔跌而未傷亡者。
6.36 使用不合格或未經定期檢驗的安全帶、安全繩、腰帶等安全工具,工作中發(fā)生斷裂,造成后果者另定。
6.37 未按規(guī)定使用梯子,在使用中發(fā)生滑動、傾斜、發(fā)生高空墜落者。
6.38 工作人員從2米以上高空跌下,未造成傷害者。
6.39 人站在起吊物上(必須站人時經技術科批準。
6.40 應戴而未戴安全帽者。
6.41 未設置警戒措施,又未派人看守,在有可能進入的區(qū)域內發(fā)生工具、雜物、材料等高空墜落者。
6.42 在搬運較大物件時,發(fā)生物件翻倒。
6.43 超銘牌起吊重物,造成鋼絲繩斷,造成后果另定。
6.44 未經專業(yè)培訓合格,擅自指揮起重設備者。
6.45 不聽勸阻,從懸吊物下強行通過者。
6.46 因安裝或操作不當,使用中砂輪碎裂迸出未傷人者。
6.47 未按規(guī)程做好防止轉動的措施,而在轉動部件上或轉動的設備內工作者。
6.48 在轉動部件旁做維護保養(yǎng)、清洗等工作,不慎險些被卷入者。
6.49 轉動部分未裝防護罩或裝后拆除防護罩,危及人身安全者。6.50 使用鉆、車床等轉動設備及大錘時帶手套,或長發(fā)、長辮未戴工作帽者。
6.51 工作人員的工作服被轉動部分絞住,未造成傷害者。
6.52 車床加工件飛出但未造成傷害者。
6.53 400v及以下的電氣設備帶負荷拉、合刀閘、帶負荷取、投保險(規(guī)定允許的除外,帶地線合閘、不驗電掛地線未造成障礙或400v 以上電氣系統(tǒng)帶負荷拉、合刀閘、帶電掛地線,帶地線合閘等未遂者。
6.54 帶負荷拉、合有閉鎖裝置的高壓刀閘,尚未造成閘刀動作者(包括未拉開地刀而合進出線刀閘者或帶負荷拉合高壓刀閘未遂者。6.55 任意玩弄運行中的防誤閉鎖設施,操作中發(fā)現(xiàn)問題在未查明原
因前,擅自退出防誤閉鎖裝置者,防誤裝置有故障,兩天不反映,不處理者。
6.56 因操作未合到位或檢修不良,10kv以上刀閘接觸不良發(fā)熱,需要重新操作或停電處理者。
6.57 輔助設備操作時發(fā)生短路、接地,造成電源開關跳開或保險熔斷。
6.58 輔助設備誤切,誤送電者。
6.59 由于操作不當,使重合閘等自動裝置動作者。
6.60 由于調整、操作不當,使發(fā)電機強勵或過負荷動作,未構成障礙者。
6.61 操作或檢修后,工具、用具或其它物件遺忘在電氣設備上,未造成后果者。
6.62 強油循環(huán)變壓器投運后,冷卻裝置未投入或工作失常,造成嚴重后果另定。
6.63 自動重合閘,廠、站用電備投裝置未按規(guī)定投入或解除者。
6.64 繼電保護發(fā)生誤整定、誤接線、誤碰,尚未產生后果者,保護壓板(或保險誤投,忘投或誤退、忘退,運行中誤動、拒動以及繼電保護試驗時造成誤聯(lián)動,尚未構成事故障礙者。
6.65 未做好定期工作,使滑環(huán)打火達3級,24小時內不處理者。
6.66 操作或尋找直流接地,忘將某路直流電源恢復送電者。
6.67 電動機燒毀或因人員過失造成電動機內進水。
6.68 主要電氣儀表和自動裝置檢修后,投入運行時,不能正確指示
或不能及時使用,造成返工和延期使用者。
6.69 檢修后的電氣設備在投運過程中,發(fā)現(xiàn)一、二次回路漏接線,錯接線,未造成后果者。
6.70 電氣設備停運檢修,漏裝接地線、漏掛標示牌,投運時漏拆接地線,漏收標志牌,尚未造成后果者。
6.71 低壓開關在運行中拒跳、誤跳或合不上,影響設備及時投運或退出者。
6.72 巡回檢查中,遺漏檢查項目者。
6.73 巡回檢查未做記錄者。
6.74 巡檢記錄未填時間、人員、內容及發(fā)現(xiàn)的設備缺陷者。
6.75 巡檢工作弄虛作假者。
6.76 班組無巡回檢查路線圖者。
6.77 廠抽查巡檢工作不合格者。
6.78 定檢、預試、定期工作、定期維護和保養(yǎng)工作沒有提前報出申請者,無故遺漏或無故拖延者。
6.79 在定期工作、預試、維護和保養(yǎng)方面弄虛作假者。
6.80 由于維護、保養(yǎng)不及時造成設備異?;虬l(fā)生事故者。
6.81 其它情況,經安監(jiān)人員提出,廠領導認定為異常者(如發(fā)生的不安全情況,性質惡劣的失職行為。
6.82 不論生產現(xiàn)場、科室、生活服務、材料供應等工作,由于人員過失,如在工作中措施不當,人員疏忽失職造成設備、人工及材料費用損失價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均統(tǒng)計為異常。
7.獎懲 7.1 特殊貢獻獎 對于在安全生產中做出特殊貢獻的集體或個人,經分場、科室及 技術科提名,廠長批準,據貢獻大小報局申請獎勵(一年一次。 7.1.1 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在改善勞動 條件,防止工傷事故中,作出顯著成績者。 7.1.2 認真貫徹規(guī)章制度,制止違章作業(yè),消除隱患,避免發(fā)生人 身設備事故者。 7.1.3、嚴格執(zhí)行規(guī)章制度,實現(xiàn)千次操作無差錯,百票無異常者。 7.1.4 發(fā)生事故時積極搶救,防止事故擴大,使職工生命和國家財 產免受或減少損失者。 7.1.5 在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方面積極采取先進技術,提出合理化 建議,有重大發(fā)明創(chuàng)造或科研成果,成績顯著者。 7.1.6 千方百計保質保量及時解決生產中急需的材料、設備,對安 全做出貢獻者。 7.1.7 在領導和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中指揮有方,措施得力,使本 單位安全生產取得顯著成績或無責任事故者。 7.2 安全獎 安全獎由各分場、科室提出請獎報告,經技術科門審批,一、二 級報廠部批堆, 四級報技術科門批準, 三、 依安全獎勵單據拔款下發(fā)。 一級:能夠避免重大事故獎 30 元一 300 元。 二級:能夠避免一般事故獎 30 元一 100 元。
三級:能夠避免障礙獎 30 元一 60 元。 四級:能夠避免異常獎 10 元一 50 元。 7.3 處罰及罰款: 7.3.1 特大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7.3.2 重大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7.3.3 考核事故:根據局有關安全生產處罰條例處理。 7.3.4 統(tǒng)計事故:根據局有關安全生產處罰條例處理。 7.3.5 設備障礙,對責任單位扣 300 一 500 元。 7.3.6 責任障礙,對責任單位扣 600 一 1000 元。 7.3.7 設備異常,對責任單位扣 50—100 元。 7.3.8 責任異常,對責任單位扣 100—300 元。 7.3.9 對事故障礙未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分析,未按規(guī)定時 間寫出報告者,扣責任單位 500 元。 7.3.10 擔。 7.3.11 發(fā)生一次火警未構成經濟損失罰款 100—300 元。 7.3.13 對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無故不按期整改,除追究領導責任外,每 項扣責任單位 100—500 元。 7.3.13 對技術科下發(fā)的安全檢查整改通知書,無正當理由,未按時 消除者每項罰款 50 元,罰款后繼續(xù)拖延者加倍處罰。 7.3.14 由于個人責任,造成違犯調度命令,調度紀律使本廠受到罰 款時對責任者罰款 100—300 元。 發(fā)生統(tǒng)計事故,障礙罰款的 30℅,由責任單位有關領導承
7.3.15 由于部門(個人責任造成材料、物品損失以及其它經濟損 失,損失額在 500 元以內,視情節(jié)按損失總額的 10—30℅由部門責 任人賠償,損失額在 500 元以上者視情節(jié)按損失額的 5—10℅由部門 責任人賠償。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故縣水力發(fā)電廠安全標準化建設辦公室提出 本標準審核人: 本標準修編人:
第6篇 安全生產獎懲和責任人追究制度
1、凡在安全生產、預防、搶救事故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
2、凡是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yè)而造成事故的,要根據情節(jié)輕重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3、對隱瞞事故、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弄虛作假和嫁禍于人的要嚴肅處理。
4、蓄意制造事故者按情節(jié)嚴重程度報司法機關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5、根據季查、月查、日查、班查的安全檢查制度,以公司對班組、班組對個人,要一環(huán)扣一環(huán),環(huán)環(huán)扣緊。并按公司獎懲細則,將各項規(guī)章制度和責任制具體落實到每個職工的頭上,并與切身的經濟利益掛起鉤來。做到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的現(xiàn)象。
6、對于安全檢查出的問題和生產作業(yè)中的“三違”現(xiàn)象,按照獎懲細則落實兌現(xiàn)。
第7篇 企業(yè)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8
企業(yè)(公司)安全生產獎懲制度8
1、認真執(zhí)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guī)和規(guī)定,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年終評為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對在安全管理、安全技術、工業(yè)衛(wèi)生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議,取得顯著成績者,除年終可評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給予獎勵外,還可按公司合理化建議獎規(guī)定給予獎勵。
3、對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及時排除事故隱患,主動整改,有效地防止重大事故的發(fā)生或使公司財產免受重大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4、對分公司、職能部門各個安全生產責任承包單位,年內實現(xiàn)安全目標,全年無事故,安全管理成績顯著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5、對敢于抵制違章指揮、制止違章作業(yè),防止工傷事故發(fā)生或使財產免受損失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6、發(fā)生死亡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從重處罰。
7、發(fā)生重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較重的處罰。
8、發(fā)生輕傷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9、對于重大未遂事故,要對責任單位、責任者酌情給予處罰。
10、對在生產作業(yè)中,不按規(guī)定穿戴好防護用品的工人和技術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11、在生產作業(yè)中,未按本工種操作規(guī)程操作或無證操作設備儀器的工人和技術人員,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12、對工房內安全通道不暢通的負責單位,酌情給予處罰和批評教育。
13、除上述情況外,對其它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定的,可參照上述規(guī)定酌情處罰。
14、各種生產設備、儀器、儀表和生產場地的防護裝置、保險裝置、指示信號裝置要齊全、有效、可靠,對不符合要求的負責單位酌情給予處罰。
15、對各種安全裝置(如壓力表、安全閥等)未按規(guī)定進行定期校驗的,要酌情給予處罰。
16、經檢查認定為事故隱患,在接到“事故隱患通知單”后,對在限期內能消除而不消除的;本單位不能消除,但應制訂臨時安全措施而不制訂的;本單位不能消除,但應提出申報而未提出申報的單位,要酌情給予處罰。
17、公司年終評選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由基層推薦,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審核,報公司領導批準,給予獎勵。
18、經濟處罰由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會同財務部門執(zhí)行。
第8篇 某某化工廠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激勵各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員工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減少經濟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1基本要求
企業(yè)對安全生產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貢獻大小給于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定而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jié)輕重經予懲罰和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獎懲及辦法
2.1獎勵的范圍
企業(yè)各單位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事故,有突出貢獻者:
參加各級安全競賽活動,有突出成績者;
積極提出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安措、安全技術創(chuàng)新有突出成績者;
對勞動衛(wèi)生,職業(yè)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貢獻者;
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搶救人員和物資有突出貢獻者;
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單位達到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管理者。
2.2獎勵辦法
每年進行一次評比,根據評比情況對優(yōu)秀 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現(xiàn)金獎勵。
2.3懲罰辦法
企業(yè)各單位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和設備事故,有安全部門組織技術開發(fā)部、行政部、生產部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視責任大小,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及公司《獎懲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
第9篇 宣鋼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目的
為加強公司安全文明生產,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的貫徹執(zhí)行,提高廣大員工遵守各項安全制度的自覺性和安全生產的積極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所屬各部門、員工及外協(xié)、施工單位。
第二章 管理內容
第3條獎勵內容
1、對避免重大傷亡及設備事故發(fā)生的單位和個人,獎勵10000元。
2、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議并被采納者獎勵100元。
3、發(fā)生事故后,在搶險救災、保護公司財產及員工生命安全有功者,獎勵500~2000元。
4、對敢于管理、擅于管理、能夠長期保持本單位安全生產無事故的生產部門按季度人均獎勵300元,生產管理部門、輔助生產單位按季度人均獎勵200元,行政后勤部門按季度人均獎勵100元。
5、其它需要單獨表彰獎勵者,由所在單位向安全生產部提出書面報告,報請公司領導批準。
第4條考核范圍
1、安全基礎管理考核范圍:
(1)不按期召開安全會議或會議無記錄,考核負責人100元。
(2)不按期組織安全檢查或檢查無記錄,考核責任人100元。
(3)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網絡不健全,考核責任人200元
(4)無故缺席安全會議者考核100元、遲到者考核50元。
(5)班組長班前(班后)會上不講安全內容的,考核100元;記錄本
上不體現(xiàn)安全內容的考核50元。
(6)對安全生產部門催報的資料、信息不能按時上報的,考核100元。
(7)各部門對公司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含臨時性工作)不落實、未完成者考核100元。
(8)各類安全臺帳未建立、健全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9)各單位領導未及時傳達、貫徹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和有關通知的,考核100元。
2、安全教育管理考核范圍
(1)未按規(guī)定對新工人及轉崗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的,考核200元。
(2)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的,考核100元;未參加專業(yè)培訓和考試的,考核200元。
(3)三級安全臺帳沒有或不健全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4)不了解本崗位《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guī)程》、《技術操作規(guī)程》的,考核100元
3、事故考核:
(1)工傷事故按《工傷事故管理規(guī)定》考核標準執(zhí)行。
(2)對事故瞞報、誤報者,按相關事故管理規(guī)定的內容雙倍考核。
4、電器及電氣焊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電器設備無接地、接零保護的,考核100元。
(2)移動電器未使用漏電保護器的,考核100元。
(3)使用行燈不符合安全電壓的,考核100元。
(4)機電檢修不執(zhí)行相關行停、送電操作制度的,考核200元。
(5)臨時電源線不規(guī)范、無管理的,考核100元。
(6)電器開關損壞或有裸露線頭的,考核100元。
(7)電氣線路老化嚴重,不予以及時更換的,考核100元。
(8)電焊機不斷電,安、拆二次線的,考核100元。
(9)電焊機機殼不采用接地、接零保護的,一、二次線不符合規(guī)定的考核100元。
(10)踩在油桶上進行電氣焊作業(yè)的,考核200元。
(11)電氣焊作業(yè)不按標準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考核100元。
(12)氧氣、乙炔氣使用及運輸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的,考核100元。
5、天車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天車安全裝置構件失靈、失效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天車司機室電源線頭裸露或刀閘無蓋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3)天車作業(yè)違反“十不吊”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4)天車安全警示及保護裝置不齊全者,考核責任人200元。
(5)天車車體上有雜物者,考核責任人100元。
(6)天車司機下車后不拉閘斷電者,考核100元。
(7)天車司機吊重物時離開天車者,考核100元。
(8)操作有手柄的設備不用手去操作的,考核100元。
(9)非天車司機操作天車的,考核200元;該車天車工考核200元。
(10)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索、吊具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11)天車動車前不鳴鈴示警的,考核100元。
(12)天車的主要構件磨損超標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3)天車轉動部位無安全防護罩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4)天車登機無聯(lián)鎖保護或失靈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5)天車吊重物在人頭、重要設備或機動車上方通過的,考核100元。
(16)天車工作時調整制動器的,考核100元。
(17)磁盤、坯鉗使用完畢后未降至地面的,考核100元。
(18)天車鋼絲繩未按期涂抹潤滑油的,考核200元。
6、煤氣系統(tǒng)或禁火區(qū)域安全管理考核范圍
(1)煤氣區(qū)域或禁火區(qū)域無警示標志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2)沒有煤氣監(jiān)測設施、防護設施而在煤氣區(qū)域進行作業(yè)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3)吹掃煤氣管道未使用軟連接及吹掃后未徹底斷開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4)各種可燃介質管道用作接地線使用或搭掛臨時線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5)煤氣設施動火無動火證或有動火證未落實監(jiān)火措施的,考核相關責任人500元。
(6)禁火區(qū)域吸煙或隨意動火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7)煤氣監(jiān)測儀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失靈不及時修復又無安全措施的,考核相關責任人300元。
(8)帶煤氣作業(yè)不戴防毒面具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9)煤氣管線泄漏未及時發(fā)現(xiàn)的,考核相關責任人200元,造成事故的按《工傷事故管理規(guī)定》考核。
7、生產現(xiàn)場安全文明管理考核范圍
(1)進入生產作業(yè)現(xiàn)場未按照標準正確穿戴勞動保護用品的,考核50元。
(2)在煤氣、氧氣區(qū)域堆放油脂或易燃品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3)物件、工具擺放不符合規(guī)范的,考核責任人50元。
(4)現(xiàn)場各種安全裝置及設施缺損的、安全標志損壞或不按標準設置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5)故意損壞或隨意移動安全裝置(過橋、蓋板、欄桿、護罩及井蓋)、防爆裝置和警示標志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6)值班室、休息室衛(wèi)生不合格的,考核責任人50元。
(7)生產現(xiàn)場管理混亂,垃圾、雜物、廢棄物品較多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8)堵塞消防通道或隨意、挪用損壞消防設施,考核責任人100元。
(9)非崗位人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區(qū)域逗留的,考核100元。
(10)作業(yè)現(xiàn)場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的,考核100元。
(11)地面人員聽到天車示警后不避不讓的,考核100元。
(12)吊運非常規(guī)物品不使用專用吊具或違規(guī)使用各種吊具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3)火災危險區(qū)域未設置滅火器材的;消防用品使用完畢后未及時進行更換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4)設備未停機進行檢修或清掃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5)攜帶與生產無關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進入生產現(xiàn)場的,考核100元。
(16)過正在運轉的皮帶、輥道或其他運行設備、設施不走安全通道的,考核100元。
(17)檢修時未掛檢修牌或隨意開動掛檢修牌的設備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18)檢修設備未執(zhí)行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事先未制定相關安全措施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19)運轉設備安全防護裝置不全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20)交接班時不對所用設備、工具進行安全確認者,考核100元。
(21)坐、靠、爬在安全護欄上的,考核50-100元。
(22)特種車輛違章載人,搭乘運行中皮帶、料車和翻斗車的,考核100元。
(23)用汽油、易揮發(fā)溶劑擦洗設備、衣物、工具及地面的,考核100元。
(24)在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打鬧、戲耍、閑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考核100元。
(25)使用各種帶故障設備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考核100元。
(26)啟動皮帶運輸機、輥道、電機不發(fā)啟動信號的,考核100元。
(27)未經批準,車輛進入易燃、易爆區(qū)域的,考核100元。
(28)有鋼水、鐵水落地可能的地段有積水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9)用氧氣吹掃人身、設備、地面的,用氧氣為各種車輛輪胎充氣的,考核200元。
(30)生產作業(yè)區(qū)域內亂燒、亂扔各種垃圾的,考核100元。
8、高空作業(yè)考核范圍
(1)高空作業(yè)不系安全帶的,考核100元。
(2)高空作業(yè)踏板或護欄安裝不牢靠,考核責任人100元。
(3)高空作業(yè)拋物、扔工具或其他物品的,考核100元。
(4)高空作業(yè)有墜物可能,無高空作業(yè)防護網、地面無人監(jiān)護或設置警戒帶者,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5)高空或危險區(qū)域作業(yè),不執(zhí)行監(jiān)護制度的,考核責任人100元。
9、隱患整改考核范圍:
(1)隱患整改項目未按期完成且無正當理由的,考核責任人200元。
(2)各部門必須對本系統(tǒng)進行定期的隱患自查活動,及時排除隱患,如不按期進行,考核責任人100元。
(3)對事故隱患隱瞞不報的,考核相關責任人100元。
第5條考核程序:
1、責任單位、人員,接到考核通知單后如有異議,可向安全生產部提出書面申訴。如無申訴視為認同考核。
2、公司內部考核由公司財務部在工資中扣除,外協(xié)施工單位在工程結算款中扣除。
3、公司財務部將對罰款單獨進行立賬,所收繳的罰款作為公司安全保障基金。
第三章 附則
第6條外來施工單位及各廠家現(xiàn)場服務人員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7條嚴禁各級檢查人員收取現(xiàn)金罰款。
第8條安全生產部有權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隨時對本制度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10篇 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工程項目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工程項目施工安全,依據《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安全獎勵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獎勵范圍、獎勵辦法進行獎勵。
第三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安全管理指標超過公司下達的指標限度,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五條進行處罰。
第四條 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造成一般事故及一般事故以上等級的事故,按《公司項目部改革方案》第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五條 對安全隱患的處罰原則:安全檢查過程中,首次發(fā)現(xiàn)的安全隱患下達安全隱患通知書。項目部應對嚴重隱患立即整改,對一般隱患按整改期
限進行整改。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重復發(fā)生的對項目部加倍處罰。
第六條 對于嚴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七條 對于一般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對該項目部處以元罰款。
第八條 安全隱患是指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tài)、不安全的工作環(huán)境、安全管理上的缺陷等。
第九條 嚴重安全隱患界定:
⒈安全管理方面:
⑴安全生產責任制: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未落實;未按規(guī)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⑵施工組織設計:未經審批;無安全技術措施;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未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未落實等。
⑶安全技術交底:無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技術交底不全面;未履行簽字手續(xù)。
⑷安全檢查:無定期安全檢查制度;安全檢查無記錄;檢查出的事故隱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措施、定資金、定時限;
⑸安全教育:無安全教育制度;新入廠的工人未按規(guī)定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無具體安全教育內容等
⑹特種作業(yè):特種從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無證操作的。
⒉文明施工:
⑴施工現(xiàn)場:隨意吸煙、道路不暢通、在建工程兼作住宿、施工區(qū)與辦公區(qū)、生活區(qū)劃分不明顯的。
⑵材料堆放:材料未按規(guī)定存放、未做到工完場地清、易燃易爆物品未分類存放等。
⑶現(xiàn)場防火:未辦理消防合格證;無消防措施、制度或無滅火器材;滅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無消防水源(高層建筑)或不能滿足消防要求;無動火審批手續(xù)和動火監(jiān)護的;
3、腳手架: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高度超過規(guī)范規(guī)定無設計計算書或未經審批的;未按施工方案搭設。
⑵立桿基礎:立桿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方案設計要求;立桿缺少底座、墊板;無掃地桿;無排水措施。
⑶架體與建筑結構拉結:腳手架高度7米以上,架體與建筑結構未按方案進行拉結或拉結不堅固。
⑷桿件間距與剪刀撐:立桿、大橫桿、小橫桿間距超過規(guī)定要求;不按規(guī)定設置剪刀撐;剪刀撐未沿腳手架高度連續(xù)設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
⑸腳手板與防護欄桿:腳手板未滿鋪;腳手板材質不符合要求;探頭板;腳手架外側未設置密目式安全網或網間不嚴密;施工層不設1.2米高防護欄桿和18厘米高擋腳板。
⑹交底與驗收:腳手架搭設前無交底;腳手架搭設未按分段分步辦理驗收手續(xù);無量化的驗收內容。
⑺小橫桿設置:不按立桿與大橫桿交點處設置小橫桿的;小橫桿中固定一端的;單排架子小橫桿插入墻內小于24厘米的。
⑻桿件搭接:鋼管立桿采用搭接的。
⑼架體內封閉:施工層以下每隔10米未用平網或其他措施封閉;施工層腳手架內立桿與建筑物之間間距大于20厘米未進行封閉的。
⑽腳手架材質:未與租賃單位簽訂質量擔保協(xié)議、查驗和保存產品合格證、檢測報告;用于承重腳手架和模板支架的鋼管、扣件及緊固件未進行外觀檢查,扣件未抽取樣本進行力學性能和扭力矩指標復驗;鋼管彎曲、銹蝕嚴重;鋼管上打孔。
⑾通道:架體不設上下通道;通道設置不符合要求。
⑿卸料平臺:未經設計計算;搭設不符合方案要求;未進行搭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支撐系統(tǒng)與腳手架連結;無限定荷載標牌。
⒀掛腳手架試壓:掛腳手架在投入使用前應未按2kn/m2均布荷載試壓不少于4小時,未對懸掛點及掛架的焊接情況進行檢查確認。
⒁掛腳手架間距:間距大于2米。
⒂驗收:掛腳手架進場搭設前未逐片檢驗的;掛腳手架安裝完畢后未進行驗收。
⒃荷載:掛腳手架超載(施工荷載為1kn/m2)使用;每跨作業(yè)人員超過2人;荷載集中堆放。
⒄掛腳手架架體防護:每片掛腳手架外側未同時裝有立桿,設置兩道防護欄桿,其下部設置擋腳板;掛腳手架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腳手架下部的建筑有門窗等洞口時未進行防護;腳手板底部未采用密目網與平網雙層網兜嚴。
⒅安裝人員:特種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高處作業(yè)不系安全帶、不戴安全帽、不穿防滑鞋等。
4、基坑支護:
⑴施工方案:基礎施工無支護方案;不按支護方案要求采用措施;基坑深度超過5米,無專項方案、未經專家論證、未經上級審批。
⑵臨邊防護: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施工無臨邊防護;臨邊及其他防護不符合要求。
⑶坑壁支護:坑槽載挖設置安全邊坡不符合要求;特殊支護的作法不符合專項方案;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未采取措施調整。
⑷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深基礎施工采用坑外降水,無防止臨近建筑物危險沉降措施。
⑸坑邊荷載:積土、料具堆放距槽邊距離小于1米或設計規(guī)定;機械設備施工與槽邊距離不符合要求,又無防護措施。
⑹上下通道:人員上下無專用通道;設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
⑺土方開挖:施工機械進場未經驗收;挖土作業(yè)時,人員進入挖土機作業(yè)半徑內;挖土機作業(yè)位置不牢、不安全;司機無證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程序挖土。
⑻基坑支護變形監(jiān)測:未按規(guī)定進行基坑支護變形的監(jiān)測;未按規(guī)定對毗鄰建筑物和管線、道路進行沉降觀測。
⑼作業(yè)環(huán)境:基坑內作業(yè)人員無安全立足點;垂直作業(yè)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光線不足未設置足夠照明。
5、模板工程:
⑴施工方案:無施工方案;未根據砼輸送方法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⑵支撐系統(tǒng):現(xiàn)澆砼模板的支撐系統(tǒng)無設計計算;支撐系統(tǒng)不符合設計要求;
⑶立柱穩(wěn)定:支撐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立柱底部無墊板或用磚墊高;不按規(guī)定設置縱橫向支撐;立柱間距不符合規(guī)定;
⑷施工荷載:模板上施工荷載超過規(guī)定;模板上堆料不均勻。
⑸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無防傾倒措施;各種模板堆放過高。
⑹支拆模板:2米以上高處作業(yè)無可靠立足點;拆除區(qū)域未設置警戒線且無監(jiān)護人;留有未拆除的懸空模板
⑺模板驗收:模板拆除前未經拆模申請批準;模板工程無驗收手續(xù);支拆模板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⑻砼強度:模板拆除前無砼強度報告;砼強度未達規(guī)定提前拆模。
⑼運輸道路:在模板上運輸砼無走道墊板;走道墊板不穩(wěn)不牢。
⑽作業(yè)環(huán)境:作業(yè)面孔洞及臨邊無防護措施;垂直作業(yè)上下無隔離防護措施。
6、三寶、“四口”:
⑴安全帽:安全帽不符合標準;不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帽。
⑵安全網:在建工程外側未用密目式安全網封閉;安全網規(guī)格、材質不符合要求;安全網未取得特種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志。
⑶安全帶:安全帶不符合標準;未按規(guī)定系掛安全帶。
⑷樓梯口、電梯井口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電梯井內未每隔兩層(不大于10米)少于一道平網。
⑸預留洞口、坑井防護:無防護措施;防護設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嚴密。
⑹通道口防護:無防護措棚;防護不嚴密;防護棚不牢固、材質不符合要求。
⑺陽臺、樓板、屋面等臨邊:臨邊無防護;臨邊防護不嚴、不符合要求。
7、施工用電:
⑴施工用電方案:未按規(guī)定編制施工用電方案或未經審批;未施工用電方案敷設臨時用電
⑵外電防護: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閉不嚴。
⑶接地與接零保護系統(tǒng):工作接地與重復接地不符合要求;
⑷配電箱、開關箱:不符合“三級配電兩級保護”要求;開關箱(末級)無漏電保護或保護器失靈;漏電保護裝置參數不匹配;電箱內無隔離開關;違反“一機、一閘、一箱”;安裝位置不當、周圍雜物多等不便操作;閘具損壞、閘具不符合要求;配電箱內多路配電無標記;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
⑸現(xiàn)場照明:照明專用回路無漏電保護;燈具金屬外殼未作接零保護;室內線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電壓供電;潮濕作業(yè)未使用36v以下安全電壓;使用36v安全電壓照明線路混亂和接頭處未用絕緣布包扎;手持照明燈未使用36v及以下電源供電。
⑹配電線路:電線老化、破皮未包扎;線路過道無保護;電纜架設或埋設不符合要求;未使用五芯線(電纜);使用四芯電纜外加一根線替代五芯電纜。
驗收:臨時用電敷設完畢后未進行驗收;或無驗收記錄
⑺電器裝置:閘具、熔斷器參數與設備容量不匹配、安裝不符合要求;用其他金屬絲代替熔絲。
⑻變配電裝置:不符合安全規(guī)定。
⑼用電檔案:接地極無阻值搖測記錄、無電工巡視維修記錄或填寫不真實
8、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
⑴安全管理:使用無起重機械登記編號、未檢測的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從無營業(yè)執(zhí)照方租賃設備;未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安全協(xié)議書。
⑵架體:無安拆方案、安拆方案未經審批;未按方案要求進行安拆;架體基礎不符合要求;架體垂直偏差超過規(guī)定;架體外側無立網防護或防護不嚴。
⑶限位保險裝置:吊籃無停靠裝置;??垦b置未形成定型化;無超高限位裝置;使用摩擦式卷揚機超高限位采用斷電式;高架提升機無下極限限位器、緩沖器或無超載限制器。
⑷與建筑結構連接:連墻件的位置不符合規(guī)范要求;連墻桿連接不牢;連墻桿與腳手架連接;連墻桿材質或連接做法不符合要求。
⑸鋼絲繩:鋼絲繩磨損超過報廢標準;鋼絲繩銹蝕缺油;繩卡不符合規(guī)定;鋼絲繩無過路保護;鋼絲繩拖地。
⑹樓層卸料平臺:卸料平臺兩側無防護欄桿或防護不嚴;平臺腳手板搭設不嚴、不牢;平臺無防護門或不起作用;防護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地面進料口無防護棚或不符合要求。
⑺吊籃:吊籃無防護門;安全門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高架提升機不使用吊籠;違章乘坐吊籃上下;吊籃提升使用單根鋼絲繩。
⑻安裝驗收:無驗收手續(xù)和驗收人簽字;驗收單無量化驗收內容。
⑼傳動系統(tǒng):卷揚機地錨不牢固;卷筒鋼絲繩纏繞不整齊;滑輪翼緣破損或與架柔性連接;卷筒上無防止鋼絲繩滑脫保險裝置。
⑽聯(lián)絡信號:無聯(lián)絡信號;信號方式不合理、不準確。
⑾卷揚機操作棚:卷揚機無操作棚;操作棚不符合要求。
⑿避雷:防雷保護范圍以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9、 外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
⑴安全裝置:梯籠安全裝置未經試驗或不靈敏;門連鎖裝置不起作用。
⑵安全防護:地面梯籠出入口無防護棚;防護棚材質、搭設不符合要求;卸料口無防護門;有防護門不使用;卸料臺口搭設不符合要求。
⑶司機:無證上崗作業(yè);作業(yè)前不按規(guī)定試車;不按規(guī)定交接班或無交接班記錄。
⑷荷載:超過規(guī)定承載人數無控制措施;超過規(guī)定重量無控制措施。
⑸安裝與拆卸:未制定安裝拆卸方案或未經審批;未對拆裝作業(yè)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使用沒有資格證的拆裝隊伍;拆裝作業(yè)人員未持證上崗;拆裝作業(yè)未設置警戒區(qū)未設專人監(jiān)護。
⑹安裝與驗收:使用未經檢測的電梯;安裝后未經驗收。
⑺架體穩(wěn)定:架體垂直度超過說明書規(guī)定;架體與建筑結構附著不符合要求;架體附著裝置與腳手架連接。
⑻聯(lián)絡信號:無聯(lián)絡信號;信號不準確。
⑼電氣安全:電氣安裝不符合要求;電氣控制無漏電保護裝置。
⑽避雷:在避雷保護范圍外無避雷裝置;避雷裝置不符合要求。
10、塔吊:
⑴安全管理:未與租賃方、安裝方簽訂租賃合同、安裝合同、安全管理協(xié)議;使用無統(tǒng)一編號起重機械;使用無營業(yè)執(zhí)照方起重機械;使用無安裝資質的單位安拆起重機械;起重機械作業(yè)人員、安裝拆卸工、起重信號工等無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起重機械未安拆無方案或方案未經審批;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未經檢測機構檢驗;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后未到建委備案。
⑵力矩限制器:無力矩限制器;力矩限制器不靈敏。
⑶限位器:無超高、變幅、行走限位;限位器不靈敏。
⑷保險裝置:吊鉤無保險裝置;卷揚機卷筒無保險裝置。
⑸附墻裝置與夾軌鉗:塔吊高度超過規(guī)定不安裝附墻裝置;附墻裝置安裝不符合說明書要求;無夾軌鉗;有夾軌鉗不用。
⑹塔吊指揮:信號工無上崗證;高塔指揮不使用旗語或對講機。
⑺路基與軌道:路基不堅實、不平整、無排水措施;枕木鋪設不符合要求;道釘與接頭螺栓數量不足;軌距偏差超過規(guī)定;軌道無極限限位阻擋器;高塔基礎不符合要求。
⑻電氣安全:行走塔吊無卷線器或失靈;塔吊與架空線路小于安全距離又無防護措施或防護措施不符合要求;道軌無接地或接零;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
⑼多塔作業(yè):兩臺以上塔吊作業(yè)無防碰撞措施;措施不可靠。
⑽安裝驗收:安裝完畢無驗收資料或責任人簽字;驗收單上無量化驗收內容。
11、起重吊裝:
⑴施工方案:起重吊裝作業(yè)無方案;作業(yè)方案未經審批。
⑵起重機:起重機無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鉤無保險裝置;起重機未取得準用證;起重機安裝后未經驗收。
⑶鋼絲繩與地錨:起重鋼絲繩磨損、斷絲超標;滑輪不符合規(guī)定;纜風繩安全系數小于3.5倍;地錨埋設不符合設計要求。
⑷吊點:不符合設計規(guī)定位置;索具使用不合理、繩徑倍數不夠。
⑸司機指揮:司機無證上崗;非本機型司機操作;指揮無證上崗;高處作業(yè)無信號傳遞的。
⑹地耐力:起重機作業(yè)路面地耐不符合說明書要求;地面鋪墊措施達不到要求。
⑺起重作業(yè):被吊物體重量不明就吊裝;有超載作業(yè);每次作業(yè)前未經試吊檢驗。
⑻高處作業(yè):結構吊裝未設置防墜落措施;作業(yè)人員不系安全帶或安全帶無牢靠措施;人員上下無專設爬梯、斜道。
⑼作業(yè)平臺:起重吊裝人員作業(yè)無可靠立足點;作業(yè)平臺腳手板未滿鋪。
⑽構件堆放:樓板堆放超過1.6米高度;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規(guī)定;大型構件堆無穩(wěn)定措施。
⑾警戒:起重吊裝作業(yè)無警戒標志;未設專人警戒。
⑿操作工:起重工、電焊工無證上崗。
12、施工機具:
⑴電刨子: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電刨子和電鋸合用一臺電機的多功能木工機具缺少防護措施。
⑵電鋸:安裝后未驗收;無鋸盤防護罩、分料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人操作時未切斷電源。
⑶手持電動工具:i類手持電動工具無保護接零;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不按規(guī)定穿戴絕緣用品;使用手持電動工具隨意接長電源線或更換插頭。
⑷鋼筋機械: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鋼筋冷拉作業(yè)區(qū)及對焊作業(yè)區(qū)無防護措施;傳動部位無防護。
⑸電焊機:安裝后未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無二次空載降壓保護器或防觸電裝置;一次線長度超過規(guī)定或不穿管保護;焊把線接頭超過3處或絕緣老化;電源不使用自動開關;電焊機無防雨罩。
⑹攪拌機:安裝后未經驗收;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離合器、制動器、鋼絲繩達不到要求;操作手柄無保險裝置;攪拌機無防雨防砸棚和作業(yè)臺不安全;攪拌機無保險掛鉤或掛鉤不使用;傳動部位無防護罩;作業(yè)平臺不平穩(wěn)。
⑺氣瓶:各種氣瓶無標準色標;氣瓶間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無隔離措施;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時平放;氣瓶存放不符合要求;氣瓶無防震圈、防護帽。
⑻翻斗車:制動裝置不靈敏;司機無證駕駛;行車載人;違章行車。
⑼潛水泵:未做保護接零;無漏電保護器;保護裝置不靈敏、使用不合理。
13、檢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操作規(guī)程、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可能引發(fā)傷害的其它行為。
第十條 一般隱患指除嚴重隱患以外的其它違反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標準、操作規(guī)程、公司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行為。
第十一條 罰款繳納:罰款由財務部從當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二條 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由檢查人員雙人簽字后將罰款單送達財務部,對拒簽收罰款單的項目部將加倍處罰。
第十三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不符,應按照國家現(xiàn)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北京市地方法規(guī)執(zhí)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簽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11篇 安全生產業(yè)績考核獎懲制度
(一) 礦井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監(jiān)督檢查和考核制度,對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與考核。
(二)礦井在安全生產監(jiān)督檢查時,應把各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建立和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之一,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責任不明確、未認真落實的情況進行通報、責任追究,并要求限期整改。
(三) 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要作為季度、年度安全生產業(yè)績考核的一部分,考核結果納入各單位、部門季度、年度績效考核中。
(四) 對未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造成生產安全事故、財產損失、重大事故隱患等,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責任追究執(zhí)行公司及礦井有關規(guī)定。
第12篇 建筑安全生產獎懲制度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認真貫徹“安全生產,預防為主”方針,特制定本制度:
一、學習
1、現(xiàn)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應按月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及時組織學習操作規(guī)程和有關法律等,并上報存檔。否則處以現(xiàn)場技術員或責任班組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2、班組長每天要作兩次班前安全操作交代,否則處以班組負責人50-200元罰款。
二、違規(guī)操作
1、技術人員違規(guī)指導造成事故的,則該技術人員應承擔10-20%的經濟責任。
2、作業(yè)人員在作業(yè)前不戴安全帽、系安全帶及安全繩等個人防護用品,罰款50-100元。若造成事故的,其需承擔20-30%的經濟責任。
3、現(xiàn)場指揮人員違規(guī)指揮造成事故的,應承擔20-50%的經濟責任。
4、作業(yè)人員不聽從指令而違規(guī)作業(yè)者,處以50-100元罰款。
5、擅自違規(guī)操作造成事故的,當事人應承擔50-100%的經濟責任。
6、非上班時間違規(guī)操作發(fā)生事故的,損失一律由當事人自己承擔,并處以50-200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者要予以開除。
三、高處落物
1、高處落物未造成事故,但影響較大的,要處以責任人50-300元罰款。
2、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人和責任班組要承擔10-60%的經濟責任。
3、高處落物造成事故的,責任班組若找不出責任人,則責任班組承擔50%的經濟責任。
四、環(huán)境
1、施工現(xiàn)場必須進行每天一次的場地清理,保持場地干凈整潔,并將物料合理堆放,否則處以現(xiàn)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10-100元罰款。
2、造成嚴重的環(huán)境污染或材料浪費的,處以現(xiàn)場技術人員和班組責任人100-500元罰款。
五、檢查
1、自檢
a、在施工前班組長必須進行班前檢查,看員工人身防護用品是否穿、戴、系好,作業(yè)場地是否存在隱患,并要及時進行處理,在未處理好之前不能進行施工。否則對班組負責人處以50-200元罰款。
b、建立崗位管理責任制(要責任到人)和設備維護管理制度,以及相應資料的報、存和落實等工作。否則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200元罰款。
c、產品在使用前先進行品檢,確認合格后方能使用,否則處以班組長100-2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按相關規(guī)定處理。
d、發(fā)現(xiàn)安全隱患要及時整改,否則處現(xiàn)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
2、認真積極開展、貫徹、落實上級部門“安全檢查”活動,按照要求進行部署、計劃、安排、檢查整改、落實,否則處以現(xiàn)場技術人員和責任班組100-500元罰款。
3、保護、保持各種標志牌、警示牌及標識牌的完好,整潔。合理設立警示牌、警示區(qū)等,否則處以現(xiàn)場技術人員和班組長50-300元罰款,如因此導致有關事故發(fā)生的,責任技術員和責任班組承擔50%以下的經濟責任。
六、責任認定
本公司各現(xiàn)場所發(fā)生的一切事故都將進行責任認定,認定后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分4種: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1、認定負直接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50-80%的經濟責任。
2、認定負主要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20-50%的經濟責任。
3、認定負重要責任的,責任人或責任班組承擔5-20%的經濟責任。
4、認定負領導責任的,相關責任人承擔20%以下經濟責任。
5、認定有兩種或兩種以上責任的,相關責任方按相關比例分擔經濟責任。
6、未及時準確上報事故信息的,處以相關負責人100-500元罰款。
七、文明施工
1、在工作中隨意對他人采取不文明行為、動作、語言等,且屢教不改的,罰款當事人50-200元。
2、隨意動手打人的,罰款100-300元,情節(jié)嚴重的并予以開除。
3、對上級領導不禮貌的罰款50-200元。
4、在公共場所穿戴不整潔,或有不道德行為的罰款50- 100元。
八、獎勵
1、在工作崗位帶頭遵守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并有突出表現(xiàn)的個人獎勵100-200元。
2、單個項目中,在工程進度、質量、安全生產的工作成績顯著的班組獎勵200-500元。
3、在季度或年度以及單個項目的安全生產考評中,對成績突出的相關安全技術人員和班組獎勵200-1000元。
第13篇 安全生產考核及獎懲制度
1? 目的和范圍
為激勵各單位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保證各項安全規(guī)章制度的貫徹落實,保障員工人身和公司財產安全,減少經濟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2? 基本原則
企業(yè)對安全生產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貢獻大小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和規(guī)定而造成后果的單位和個人,應根據情節(jié)輕重經予懲罰和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3? 考核與責任
3.1考核:每年公司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考核不少于一次,由安委會制定考核評分表,每季度由工程部對對各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檢查及考核,一并納入公司季度考核管理。
3.2責任:
3.2.1? 對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涉及由政府相關部門追究責任的,嚴格按其責任追究。
3.2.2? 政府相關部門未予追究的責任,但對造成重大社會影響、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的事故,視情節(jié)輕重程度,依年度安全生產考評辦法處理,對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由安委會報公司另定行政處分及經濟處罰措施。
3.2.3? 各單位對其所轄的違規(guī)責任單位或職員的處置由各單位按公司頒布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或追究行政責任。
4? 獎懲及辦法
4.1獎勵的范圍
4.1.1? 企業(yè)各單位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能及時消除隱患,排除事故,有突出貢獻者:
4.1.2? 參加各級安全競賽活動,有突出成績者;
4.1.3? 積極提出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安全措施、安全技術創(chuàng)新有突出成績者;
4.1.4? 對勞動衛(wèi)生,職業(yè)病防治工作有突出貢獻者;
4.1.5? 在事故發(fā)生后,積極搶救人員和物資有突出貢獻者;
4.1.6? 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績突出者;
4.1.7? 單位達到年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管理者。
4.2獎勵辦法
每年進行一次評比,根據評比情況對優(yōu)秀 單位和個人給予一定現(xiàn)金獎勵。
4.3懲罰辦法
企業(yè)各單位在生產和管理過程中發(fā)生人身傷害和設備事故,由公司安委會成立事故調查組,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處理,視責任大小,按上級有關規(guī)定及公司《獎懲管理辦法》進行處罰,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
第14篇 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一、 目的
為了杜絕發(fā)生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現(xiàn)象,把反違章特別是反習慣性違章作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點,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圍:對所有安全生產行為的管理。
三、 職責:安全生產獎懲由安全部負責,人資部協(xié)助。
四、 內容
(一)按違章情節(jié)分下列3個層次進行處罰:
1.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給予罰款或開除,其中出現(xiàn)符合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的,按有關規(guī)定或約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1) 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重傷以上(含重傷)傷害的,或造成重特大火災爆炸事故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 一年之內因違章待崗達到兩次的。
2. 對下列嚴重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待崗三個月以上的處罰。
(1)因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造成他人輕傷或自身輕傷、重傷的,負有次要以上(含次要)直接責任的。。
(2)違反動火管理制度進行工業(yè)動火。
(3)違反規(guī)定運輸、儲存、使用易燃物品。
(4)帶電作業(yè)、在鄰近高壓帶電設施或在部分停電的高壓電氣場所未設有安全措施或未按規(guī)定辦理作業(yè)許可證。
(5)駕駛員灑后駕車。
(6)未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7)安全監(jiān)督人員發(fā)現(xiàn)違章作業(yè),不按規(guī)定進行處罰。
3.對下列違章行為之一,負有主要責任的直接責任人,給予2至10分的違章計分或50~300元經濟處罰。
(1)違反操作規(guī)程進行作業(yè)。。
(2)安全防護設施不齊全完好。
(3)不按要求組織、參加安全活動。
(4)未按照規(guī)定對從業(y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5)電氣設備接地接零不規(guī)范或未采用漏電保護器。
(6)亂接、亂拉電氣線路、線頭裸露、保險絲不規(guī)范、開關無標識。
(7)未按標準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8)在公眾聚集場所未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未安裝應急照明燈或應急照明燈失效。
(9) 擅自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水源。
(10)消防、滅火器材被遮檔影響使用或被挪作他用。。
(11)有毒、有害場所,未按規(guī)定配備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具。
(12)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13)未按規(guī)定為從業(yè)人員配備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14)上崗不按規(guī)定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護目鏡等)。(15)生產經營場所或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的標志,封閉、堵塞生產經 營場所或員工宿舍出口。
(17)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和建筑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guī)定經考核合格。
(18)特種設備防雷裝置和設施,防靜電接地裝置,高壓電工用具等未按規(guī)定檢測、檢驗。
(二) 有下列行為的給予獎勵或晉升:
1.對遵規(guī)守紀,一年內無任何違反安全生產行為的一線員工予以獎勵50~100元。
2.對及時發(fā)現(xiàn)隱患并排除隱患的行為給予獎勵100~200元。
3.對安全生產獻計獻策,并經公司采納有成效的給予獎勵300~500元。
4.對舉報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guī)程的人員給予獎勵50~200元。
5.對為安全生產作出貢獻者,視貢獻大小給予相應的獎勵。
連云港中油石油銷售有限公司
第15篇 安全生產績效考核與獎懲制度
根據2023年黨政1號文件和汾西礦業(yè)集團公司《安全績效及抵押等考核辦法》文件精神,為做好2023年安全生產工作,強化各級安全責任,實現(xiàn)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2023年安全奮斗目標
1、杜絕重傷以上事故;
2、消滅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及重大災害性事故;
二、安全績效考核辦法
1、生產區(qū)(車間):
⑴ 指標:當季本區(qū)(車間)無二級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及重大災害性事故,無輕傷事故。
若有一車間未完成,區(qū)、本車間領導不得獎。
⑵ 獎勵:當季完成指標,區(qū)正職獎勵500元,副職獎勵400元;主任獎勵350元,副主任獎勵300元。
2、車隊、化驗室、紙袋車間、工藝科、機電科、銷售科的科級領導能執(zhí)行本部門安全措施且對檢查出的事故隱患能及時督促整改,每季獎勵300元,其它科級領導能執(zhí)行本部門安全措施每季獎勵200元。
3、廠級領導及安全生產業(yè)務職能部門的獎勵:
當季全廠無重傷以上事故和重大災害性事故,廠長、書記、生產機電、安全廠長每人獎勵1500元,其它副廠長獎勵1000元、安監(jiān)科長獎勵600元,安監(jiān)科管理人員獎勵300元。
4、若全廠本季發(fā)生重大事故,全廠不得獎。
5、當季本車間有重大未遂事故隱瞞不報的,區(qū)領導與本車間領導不得獎,并按規(guī)定給予處罰。
6、當季本車間未按“四定”及時整改的不得獎,處理隱患不力者或有一處未整改除取消本季度獎勵外,有一處罰款100元。
7、領導干部下現(xiàn)場必須真實有效,保質保量,切實能起到查隱患、抓“三違”的作用,并能及時在現(xiàn)場督促幫助消滅隱患。對查出的問題,沒有督促幫助解決的,不予當季安全績效獎勵。
8、當集團公司或廠領導檢查出的問題安監(jiān)科未能查出時,取消安監(jiān)科全體人員的安全績效獎勵。
三、安全風險抵押考核辦法
安全風險抵押實行一次抵押按半年兌現(xiàn)。
㈠、安全風險抵押考核指標
1、全廠無傷亡事故
2、生產區(qū):杜絕重傷及重傷以上事故;消滅二級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
3、汽車隊、行政科、紙袋車間、基建科: 杜絕輕傷事故;消滅三級及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
4、其它部門:安全無事故。
㈡、抵押金額
廠級領導按集團公司規(guī)定辦理。
安監(jiān)科科長3000元,安監(jiān)科管理人員500元;生產區(qū)正職3000元,副職2000元、中控室、車間主任每人2000元,副主任1000元;汽車隊長、化驗室主任1500元;紙袋車間、生產科、機電科、工藝科、企管科、行政辦、政工部、行政科、基建科正職1000元,副職800元;工會、團委正職800元,副職600元;其它部門負責人正職600元,副職500元;生產區(qū)及化驗室組長300元,生產區(qū)職工200元,其它部門一般職工100元。
㈢、以部門統(tǒng)一收抵押金,交財務科辦理手續(xù),花名表交安監(jiān)科存檔。
㈣、安全指標完成,每半年按抵押金額50%兌現(xiàn);若安全指標未完成,生產區(qū)發(fā)生重傷事故,扣區(qū)(車間)負責人抵押金的100%;發(fā)生二級及二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扣區(qū)(車間)負責人抵押金的50%;若發(fā)生輕傷事故,扣車間負責人抵押金的30%;汽車隊、行政科、紙袋車間若發(fā)生輕傷事故或三級及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扣負責人抵押金的50%;其它部門若發(fā)生輕傷事故扣抵押金的100%。
一般職工應做到我在崗位無違章,在我身邊無事故。若本人發(fā)生輕傷或因本人不負責任造成三級及三級以上非傷亡事故,扣本人抵押金的100%。
安全風險抵押金被扣罰不足或全部扣罰完后,減半或停發(fā)安全風險抵押兌現(xiàn)獎勵,并于次月5日前足額補交安全風險抵押金。
四、其它
1、安全風險抵押金獎勵由廠安全獎勵基金中列支,所扣抵押金納入廠安全獎勵基金。
2、不交抵押金的職工不得參與先進個人評比,不得參與安全獎的分配,不得上崗。
3、安監(jiān)科要嚴格按規(guī)定進行季度考核發(fā)放安全獎勵。
4、本辦法解釋權歸派遣公司。
5、本辦法從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執(zhí)行。
第16篇 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獎懲制度
項目安全生產責任制考核及獎懲制度
1.公司與項目部、項目部與各施工班組(包括各勞務分包隊伍)必須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明確管理關系和職責,制定獎懲辦法。
2.責任制考核應橫向到邊,縱向到底,應嚴格考核到各級各類人員。
3.由項目部集體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產目標,在實行目標管理當中,針對每位職工在安全生產中的責任進行量化考核。
4.責任制考核不得千篇一律,應定人、定崗、定責,具有針對性和科學性。
5.項目部根據實際,針對各類人員制定相應的責任制考核細則和獎懲細則。
6.責任制考核和獎懲應建立臺帳。
7.責任制考核和獎懲情況應與年度總結、評比相掛鉤。
8.項目部對違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的處罰規(guī)定:
(1)進入工地不戴安全帽,工人罰20元/人,管理人員50元/人;
(2)戴安全帽,不扣帽帶,工人罰5元/人,管理人員20元/人;
(3)不系安全帶,在無防護措施下懸空作業(yè),罰款50元/人;
(4)酗酒后上班的工人罰10元/人,管理人員20元/人;
(5)穿易滑跌鞋作業(yè)者罰5元/人,管理人員10元/人;
(6)爬井字架,乘吊籃上下者罰30元/人,開機者50元/人;
(7)特殊工種,無證操作者一般機械罰50元/人,非電工罰50元/人;
(8)一門多用罰責任電工10元/處。
第17篇 出租汽車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制度
為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建立“企業(yè)負責、行業(yè)管理、國家監(jiān)察、群眾監(jiān)督和勞動者遵章守紀”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調動公司管理人員和駕駛員搞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強化公司內部管理,表彰好人好事,懲處違章違規(guī)行為,建立高效的激勵機制,確保公司的服務方針和規(guī)章制度的順利貫徹執(zhí)行,使安全生產、客運、服務質量得以保障。提高乘客的滿意度,打造公司服務品牌,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負責落實市運管所下達的年度安全生產目標任務及新增安全目標任務。每年由法人或法人委托分管經理分別與有關人員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并負責進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簽約目標責任科室負責將安全目標考核等安全專項目標逐項落實,責任到人。年終對責任人進行全面考核,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
三、本公司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的評比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2、注重安全管理實效的原則;
四、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內容
1、考核貫徹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政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駕駛員和車輛安全技術管理制度、崗位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崗位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建立和落實、緊急狀態(tài)應急預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營運過程中車輛違章及事故次數和人員傷亡等情況。
五、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為上年12月21日至當年12月20日,并將結果于12月31日前報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為優(yōu),85分以上為良,85-60分為合格。當年發(fā)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為不合格。
3、公司安全科將審查意見提交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4、考核優(yōu)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對其進行安全告誡并將通過宣傳欄通報批評并對該駕駛員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運營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員對其進行復訓,復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從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獎勵細則
1、在一個考核月內無任何交通違法、違章行為,無投訴、無事故,按時繳納公司車輛的各種款項,按時參加公司學習、培訓可獲得每車100元的考核獎勵。
2、在一個考核年度內,遵守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表現(xiàn)優(yōu)秀的駕駛員在年底可參與公司年度優(yōu)秀駕駛員的評選,優(yōu)秀的駕駛員獎勵500元,考核為良的駕駛員獎勵200元;
3、維護社會治安,同違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爭,保護國家、企業(y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被新聞媒體報道表彰的,公司獎勵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
4、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乘客贈送錦旗或表揚信的,每次獎勵50元。
5、駕駛員在營運服務中,為乘客排憂解難,受到新聞媒體表彰并見報的,每次獎勵100元。
6、對一貫堅持優(yōu)質服務,為企業(yè)贏得榮譽的、被上級授予市級優(yōu)秀駕駛員的榮譽稱號,公司獎勵500元。被授予省級優(yōu)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1000元,被授予全國優(yōu)秀駕駛員榮譽稱號的,公司獎勵2000元。
七、處罰細則
1、交通違章駕駛員在接到交通違章通知書后,一周內必須到交管部門接受處罰,將處罰單交回公司存檔。違者由安全科科長當面提出告誡,其行為記入劣跡檔案并作為年終安全生產評比一票否決依據。每年度駕駛員營運過程中有交通違章行為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違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違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違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2、每年度駕駛員未按時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安全學習、會議、培訓工作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參加公司處以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參加公司處以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參加公司處以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3、駕駛員未按期對車輛及裝置進行各級維護保養(yǎng)及檢測審驗工作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處予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4、駕駛員未配合公司進行回場檢查及路檢路查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處予50元違約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并由公司提出書面告誡。
5、駕駛員違反gps操作規(guī)程的,扣除當月安全獎并處違約金如下:
(1)、私自改變線路造成gps不能正常運行,公司處予200元違約金;
(2)、私自遮擋車內監(jiān)控設施的,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3)、無故報警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導致嚴重后果處予500元違約金;
(4)、gps發(fā)生故障,公司通知維護,超過2個工作日未維護公司處予100元違約金。
6、在一個考核年度內,被進行書面告誡經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誡的駕駛員一律解除勞動關系。
7、為了加強對事故處理的完善性,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在營運過程中駕駛員發(fā)生有責交通事故的處罰如下:
(1)、事故責任人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必須一小時內與公司取得聯(lián)系,未在規(guī)定時效內向公司上報事故情況的處以 200元違約金。若因駕駛員原因未及時上報或漏報、瞞報造成嚴重后果者視其情節(jié)輕重予以重處,直至解除勞動關系。
(2)、為降低事故率,杜絕重特大事故發(fā)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特制訂以下交通責任事故處罰細則:
a、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5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b、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元,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c、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元違約金,停班學習一天,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d、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2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e、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2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f、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4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g、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無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5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h、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傷人,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當月安全獎并對駕駛員處以1000元違約金、停班一天學習、書面檢查、通報批評,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i、駕駛員交通肇事有責致一人死亡,一律開除并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按事故本車保險公司定損金額15%賠償車輛加速減值費。
j、因違規(guī)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責任事故或因車輛的保修質量、技術檢驗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處罰細則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承擔其經濟處罰和其他刑事、民事責任在內的全部責任外,若造成公司停業(yè)整頓,還要承擔公司及其他出租車駕駛員的一切相關損失;同時,視其情節(jié)輕重,還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處罰;一般責任事故按公司規(guī)定強制停運并學習1-10天,運營任務照常交納。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按公司規(guī)定強制停運10-20天,運營任務照常交納,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規(guī)定強制停運并學習一個月,運營任務照常交納,同時公司有權單方終止勞動關系。
k、公司設立公告欄,對事故車輛,事故責任人提出公示,讓事故責任人寫下保證書并復訓經復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一年內再次發(fā)生有責交通事故將解除勞動關系。
八、安全生產優(yōu)秀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公司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本年度無投訴。
九、安全生產良好駕駛員評比細則
1、嚴格遵守公司規(guī)定的各項制度;
2、本年度無交通事故;
3、本年度無交通違章;
4、本年度有投訴,但投訴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記錄。
本制度由黃陵縣龍鄉(xiāng)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18篇 安全生產目標考核獎懲制度
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目標,減少和杜絕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促進公司安全、健康、快速、協(xié)調發(fā)展,依據公司下達的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目標,制定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內容
(一)控制指標
控制指標有:各類事故起數、傷亡人數;一般機械、設備事故,輕傷負傷率;火災事故,交通事故以及職業(yè)病等。主要內容是:(1)事故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不突破下達的死亡人數控制指標。
(2)重特大事故控制指標
1、不發(fā)生一票否決的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2、其他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起數,不突破下達的指標。
(3)_和治安事故
不突破下達的指標。
(二)工作指標
工作指標有:安全生產例會,安全生產教育,重大事故隱患監(jiān)控和安全專項整治,安全生產投入,事故報告和應急組織,安全檔案管理,工作創(chuàng)新等情況,從業(yè)人員持證上崗、安全設施、安全標志、安全警示的設置率,安全隱患整改率,勞動保護用品發(fā)放率等。
二、考核方法
(一)考核采取日常監(jiān)控評價和年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日常監(jiān)控評價由每季控制指標完成情況監(jiān)控和日常對工作目標落實情況的檢查組成。
年終考核由實地考察考核和綜合考核組成。
(二)考核分值計算。根據安全生產工作監(jiān)控考核評價標準,總分100分計算,其中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為40分,工作目標為60分。考核采用逐項扣分辦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標準分扣完為止。
(三)考核結果的檔次劃分,考核結果分為“突出、比較突出、一般、較差”四個檔次??偡?0分以下的定為“較差”;69-79分定為“一般”;80-89分定為“比較突出”;90分(含90分)以上的定為“突出”。
本辦法使用于對公司各車間完成年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和工作目標的考核。
第19篇 化工廠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的實施范圍,包括全廠職工及管理人員的全廠所有人員。
二、安全生產的內容:
1、機械設備運轉是否正常,備品備件是否齊全完好。
2、電器線路布置是否安全可靠。
3、物質保管是否符合廠部有關規(guī)定(包括消防器材等所有物質管理范疇)。
4、生產車間生產過程中的跑、冒、滴、漏。
5、勞動保護的佩戴。
三、責任
對發(fā)生安全生產事故后,須分清職責進行處理。
1、因機械設備、電器設備影響兩個小時到四個小時為一段事故,四小時以上為重大事故。
2、物質管理事故指不符合廠規(guī)定的,發(fā)生兩次以內為一般事故,三次以上為重大事故。
3、生產車間的跑、冒、滴、漏屬于設備責任的按設備責任處理,不屬于設備責任的處理生產操作者。兩次經內的為一般事故,三次以上為重大事故。
4、勞動保護佩戴由班長負責日常管理,廠部值班人員總負責。每發(fā)生一次事故扣發(fā)安全生產獎金的10%,發(fā)生兩次為一般事故,三次以上為重大事故。
四、安全獎發(fā)放原則
1、根據責任區(qū)分,發(fā)生一般事故均扣發(fā)工人及管理人員當月安全獎的30%,發(fā)生重大事故取消安全獎。
2、發(fā)生一般事故扣發(fā)班組長安全獎金40%,發(fā)生重大事故扣發(fā)全月安全獎。并根據發(fā)生事故實際情況,對該班組長的勝任能力進行考核,對不合格者給予撤職處理。
3、對主管生產安全的主要負責人的處理:全廠發(fā)生一次一般事故扣發(fā)安全獎金10%,發(fā)生一次重大事故扣發(fā)50%,發(fā)生兩次重大事故扣發(fā)全月安全獎金。
4、對所發(fā)生一般或重大安全事故的主要領導(包括班組長),不能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導致連續(xù)發(fā)生事故的在扣除安全獎的基礎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以及扣除全月獎金。
五、安全生產獎金的來源
安全生產獎金的來源,為全廠每月的實際獎金發(fā)放額的50%做為安全生產獎金。
六、特殊貢獻獎
對于能夠發(fā)現(xiàn)重大事故隱患,并能及時采取積極措施處理,避免事故發(fā)生的班組及個人,由廠安全領導小組評價后報廠部批準,發(fā)一次性特殊貢獻獎金,特殊貢獻獎金的提取不包括在安全生產獎金內。
葫蘆島市益惠化工廠
二00八年一月一日
第20篇 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
1、為了增強各級領導和廣大職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維護正常的生產工作秩序,促進安全生產工作的發(fā)展,在公司范圍內實行安全生產獎懲考核制度。
2、獎勵
(1)通過公司年終安全檢查評比,對獲安全生產優(yōu)秀前二名的項目經理部(直屬單位)給予一定的獎勵,視為公司年度安全生產單項獎,獎勵額為:第一名的項目部(直屬單位)獎勵2000至4000元;第二名的獎勵1500至3000元。
(2)結合年終檢查,對各項目部(直屬單位)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工作實績考核,按安全管理總人數的20%比例,評選公司安全先進工作者,并發(fā)給200元以上的獎金,以資鼓勵。
(3)各單位所得獎金,著重用于獎勵本單位的主要領導,分管安全工作的領導,安全管理人員,安全領導小組成員等直接參加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擔一定責任的同志,不搞平均分配。
3、處罰
(1)對責任事故單位及主要領導人和事故責任人的處罰:
①對上等級事故隱瞞不報的責任事故的單位,對無故拖延事故報告的單位,根據情節(jié)予以處罰,并通報批評。
②安全工作無人負責,安全生產規(guī)章制度不健全,無章可循,管理混亂;對設備未按規(guī)定檢修,檢驗而造成事故的;未按規(guī)定要求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不按規(guī)定提取,使用勞動安全保護費的;對新建、改建、擴建等工程違反“三同時”規(guī)定的;對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事故隱患采取玩忽職守態(tài)度的;在推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沒有勞動安全衛(wèi)生內容要求和采取相應措施的;由于違章行為而造成責任事故的,要追究單位領導人的責任。對責任事故單位處以1000元--50000元的罰款,并對單位的主要領導以單位罰款的10%實施處罰。
③由于責任事故造成職工死亡情況的,對一次死亡一人的事故項目部,對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按單位罰款的20%給予罰款;對一次死亡二人的事故單位,對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按單位罰款的40%給予罰款;對一次死亡三次及三人以上的事故單位,將對單位負主要責任的領導給予1.5--3萬元的罰款。
④一次責任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單位,按照直接經濟損失15%的比例予以罰款。
⑤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的處罰,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30%執(zhí)行罰款。
(2)重傷、死亡事故的處理結案依據當地勞動部門、工會組織和檢察院審定認可的《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報告書》、《結案審批表》。
(3)交通事故的處理結案依據當地交警部門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4)交通事故經濟損失數額的認定,依據當地保險部門認可的《估損項目清單》。
4.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權,各級、各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和承包風險金掛鉤。
5、獎懲執(zhí)行
(1)通過年終評比,獲得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會上予以公布。根據評比情況以及獎勵數,由公司財務部直接下?lián)芙o各得獎項目部。
(2)個人獎勵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會上予以發(fā)放。
(3)對責任事故項目部及有關人員的罰款,待事故處理結案后,由公司財務部根據公司安委會的處理意見,從事故項目部的財務行政經費中劃撥,并入公司安全基金。
(4)任何單位不得拒付所罰款,對拒付的單位將視情節(jié)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