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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追究制度匯編范本(20篇范文)

更新時間:2024-11-20 查看人數(shù):59

責任追究制度范本

有哪些

責任追究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蓋了企業(yè)內部的各個層級和部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關鍵領域:

1. 決策失誤追蹤:針對高層管理者的決策結果,當出現(xiàn)不良影響時,需要有明確的責任界定。

2. 崗位職責定義:每個員工的職責和權限應清晰,以便在出現(xiàn)問題時能追溯到責任人。

3. 過程控制與監(jiān)督:涉及生產、運營等環(huán)節(jié),確保每個步驟都有人負責。

4. 風險管理:對于潛在風險的識別和預防,建立相應的責任分配機制。

5. 法規(guī)遵從性:確保企業(yè)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法規(guī),違規(guī)行為需有責任追究。

內容是什么

責任追究制度的核心內容包括責任分配、執(zhí)行標準、追責流程和處罰措施。它強調:

1. 責任分配:明確規(guī)定各級人員的職責范圍,以及在特定情況下的臨時職責。

2. 執(zhí)行標準:設定工作質量標準和期限,以衡量員工是否履行了職責。

3. 追責流程:制定一套公正透明的調查程序,確保責任認定的準確性。

4. 處罰措施:根據(jù)責任程度和影響,設定相應的處罰規(guī)定,如警告、罰款、降職甚至解雇。

重點

責任追究制度的重點在于公平性和有效性。公平性意味著無論職位高低,一旦違反規(guī)定,都應受到相應處理;有效性則要求制度能夠真正起到威懾和改正錯誤的作用,防止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制度應具備一定的靈活性,以適應企業(yè)發(fā)展的變化。

存在的問題

盡管責任追究制度旨在提升效率和秩序,但在實踐中仍存在一些挑戰(zhàn):

1. 制度執(zhí)行不力:有時由于管理層的偏袒或員工的抵觸,制度可能流于形式。

2. 責任界定模糊:在某些復雜情況下,確定責任歸屬可能變得困難。

3. 制度更新滯后:隨著業(yè)務的發(fā)展,原有的責任分配可能不再適用。

4. 懲罰過重或過輕:可能導致員工過度謹慎或無所畏懼,影響工作積極性。

改進之道在于持續(xù)優(yōu)化制度,強化執(zhí)行力度,同時注重培養(yǎng)員工的責任意識和道德規(guī)范,營造健康的企業(yè)文化。

責任追究制度范本

第1篇 責任追究制度范本

第一條 責任追究制內容

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有關制度,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損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辦文辦事超過規(guī)定時限、扯皮推諉、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受到群眾投訴和上級批評的,由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承擔行政和經濟責任的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范圍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

(二)違反職業(yè)道德,工作作風惡劣、服務態(tài)度生硬、刁難服務對象的;

(三)在無不可抗拒因素的情況下,未能按規(guī)定的時限內辦理有關工作的;

(四)用權謀私、假公濟私、“吃拿卡要報”、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等損害群眾利益的;

(五)其他違紀違規(guī)的。

第三條 責任追究辦法

對觸犯上述責任追究范圍的行為,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因工作過錯、過失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應的經濟責任。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批評教育。

1、上班時著裝不整,言行舉止不得體的;

2、工作人員離開本工作崗位未寫明或交待去向的;

3、首問責任人一次性告知不清楚,態(tài)度粗暴的;

4、承辦人不能一次性告知前來辦事群眾有關辦事政策、法規(guī)依據(jù)、辦事程序和要求,并故意刁難的;

5、來單位辦事,手續(xù)齊全、又符合規(guī)定,應及時辦理而不辦理的;

6、來單位辦事,一時不能辦理,應告知辦結時限而未告知清楚的;

7、使辦事人有較大合理意見的;

8、工作中出現(xiàn)一般性差錯的;

9、未按規(guī)定時限完成辦文辦事任務,但能在第一次催辦期限內完成的;

10、對下屬管理不嚴,造成工作人員違反有關制度的相關領導。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或免職:

1、無故曠工、不遵守上下班紀律和請銷假制度,致使正在辦理的事項被耽誤的;

2、業(yè)務水平低,辦事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務的;

3、第二次催辦后,仍未按催辦要求完成任務的;

4、辦文辦事質量低,差錯較多或出現(xiàn)嚴重差錯,造成損失和較大影響的;

5、不執(zhí)行有關制度,經批評教育仍未改正的;

6、不文明行政,辦事推諉,冷落、刁難服務對象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私自收取、截留、滯留公文或申辦資料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2、違反保密規(guī)定,泄露機密,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3、工作作風和服務態(tài)度差,多次受到投訴的;

4、嚴重違反有關規(guī)定,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

5、濫用權力,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規(guī)定的;

6、不文明行政,態(tài)度特別惡劣,侮辱、打罵服務對象的;

7、搞部門、小團體及個人利益,不令行禁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

8、失職、瀆職,用權謀私、假公濟私,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以及“吃拿卡要報”等損害服務對象利益的;

9、主管領導不認真履行職責,對下屬工作人員發(fā)生違紀違規(guī)等行為熟視無睹,不作處理,甚至隱瞞、包庇、護短、說情的。

第2篇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我礦生產安全管理,強化安全管理責任,明確生產安全事故管理責任,規(guī)范生產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據(jù)《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

條例》、《安全生產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和《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處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類型及認定辦法

(一)傷亡事故

傷亡事故按傷害程度分為以下三類:

1、輕傷事故。

2、重傷事故。

3、死亡事故。

(二)非傷亡事故。

非傷亡事故,劃分為一級非傷亡事故、二級非傷亡事故和三級非傷亡事故三類。

1、一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一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停工8小時以上,或采區(qū)停工3晝夜以上;

(2)瓦斯、煤塵燃燒或爆炸;

(3)煤與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過50噸(含50噸);

(4)井下發(fā)火封閉采區(qū)或影響安全生產;

(5)水災使礦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產;

(6)采區(qū)通風不良,風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24小時以上;

(7)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8)掘進工作面冒頂長度在5米及以上;

(9)巷道冒頂長度在10米及以上;

(10)礦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萬元及以上;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5萬元及以上;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超過50萬元;

(13)地面車間供電中斷7天以上或地面中斷供電2天以上;

(14)主扇風機和分區(qū)扇風機停止供風30分鐘以上;

(15)提升設備的斷繩、猴車故障、過卷,大型物墜入井筒;

(16)猴車故障8小時以上;

(17)運輸設備撞車、追尾造成設備嚴重損壞,斜井跑車,皮帶、電纜或電氣設備著火;

(18)3千伏級及以上變配電設備誤停、誤送電;

(19)壓風機故障、風包和風管爆炸或著火;

(20)主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21)基建施工企業(yè)造成全礦工程停工8小時以上;

(22)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2、二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二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2小時以上,但不足8小時或采區(qū)停工8小時以上,但不足3晝夜;

(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

(3)采區(qū)排水系統(tǒng)故障造成泵房進水;

(4)采區(qū)或采、掘工作面通風不良,風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造成停產8小時以上;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達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

(7)巷道冒頂長度達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

(8)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萬元;

(9)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2萬元以上但不足50萬元;

(10)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進水或淹泵;

(11)全礦井停電10分鐘以上;地面車間供電中斷4小時以上至7天,或地面供電中斷30分鐘以上至2條;

(12)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通風)停風10分鐘以上30分鐘以下;

(13)猴車故障達4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

(14)上級認為應調查處理的其他非傷亡事故。

3、三級非傷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三級非傷亡事故;

(1)發(fā)生的事故使全礦井停工30分鐘至2小時或使采區(qū)停工2小時至8小時;

(2)通風不良或局扇無計劃停運,使風流中局部瓦斯積聚,瓦斯?jié)舛瘸^3%及以上;

(3)礦井主要通風機(含分區(qū)通風的扇風機)停風10分鐘以下;

(4)因水災迫使一個采掘面停止生產;

(5)采煤工作面冒頂長度超過3米(含3米),但不足5米;

(6)掘進工作面冒頂3米以下;

(7)巷道冒頂長度5米以下‘

(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0.5—2萬元;

(9)乘人猴車故障1小時以上,但不足4小時;

(10)地面造成車間供電中斷1—4小時或地面供電中斷10—30分鐘;

(11)因生產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價值0.5—2萬元;

(12)造成設備直接損失價值0.1—2萬元;

(13)因設備故障影響生產(或基建施工)1小時及以上或產量損失200噸及以上;

(14)未列入礦井一、二級非傷亡事故范圍的其它非傷亡事故;

4、礦井地面非傷亡事故劃分,比照《公司關于生產安全事故匯報程序及調查處理有關規(guī)定(試行)》中地面生產經營單位非傷亡事故相關劃分標準。

(三)人身未遂事故

按事情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分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性質惡劣,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重大傷亡事故相似,一旦發(fā)生將會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只是憑僥幸才未釀成后果的事故。

(1)采掘工作面冒頂、片幫埋、堵人超過3人及以上;

(2)采掘工作面未撤出人員提前放炮;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點風流中瓦斯?jié)舛冗_到1.0%以上或爆破地點附近20米以內瓦斯積聚仍進行爆破作業(yè);

(4)有害氣體使多人被熏事故;

(5)斜井內有人員工作或行走同時開動車輛,或斜井跑車事故;

(6)運人車輛行駛中顛覆礦車事故;

(7)猴車故障致摔人事故;

(8)提升設備過卷0.5米以上,造成有人受傷,蹲罐未造成后果;

(9)猴車在運行過程中遇到撞人的物體;

(10)運輸皮帶電纜冒煙或著火未造成嚴重后果;

(11)3千伏級以下的變配電設備誤停、送點事故;

(12)壓風設備、管路爆炸事故;

(13)火工品爆炸或丟失事故;

(14)水或煤水使3人及以上被沖事故;

(15)上級認為應由上級調查處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2、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指事故情節(jié)與歷史上所發(fā)生的死亡事故相似,如果發(fā)生將會造成人員傷亡,只是因僥幸才未造成死亡后果的事故。

(1)頂板冒落、掉頂或片幫埋人、砸人事故;

(2)工作面倒柱險些砸人事故;

(3)工作面放炮險些崩人事故;

(4)皮帶或刮板運輸機刮人、擠人、鉸人、物料頂人事故;

(5)人身觸電或電弧燒人事故;

(6)運輸設備、車輛刮、挫、撞、軋人事故;

(7)人員高處墜落或墜物險些砸人事故;

(8)機組錨鏈斷裂崩人或大鏈彈人事故;

(9)設備檢修時誤動作傷人事故;

(10)水或煤水沖人事故;

(11)其它由事故調查小組認定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二、事故匯報

1、事故發(fā)生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責令停止作業(yè),安排現(xiàn)場人員救護傷者,及時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擴大,并保護好事故現(xiàn)場。需要移動現(xiàn)場相關物體時,必須做好標記,以利于現(xiàn)場勘察?!?/p>

2、現(xiàn)場事故發(fā)生或接到事故發(fā)生信息后,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立即親自或安排專人將事故情況(發(fā)生事故的時間、地點、單位性質、影響范圍、人員傷害程度及數(shù)量等)向礦調度室匯報。自發(fā)生事故10分鐘內事故單位未向調度室匯報的,視為故意隱瞞事故。

3、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時,調度室接到匯報后立即向礦值班領導匯報,安排運輸隊準備好運送人的設備,保證運輸暢通;同時通知礦醫(yī)院做好接診工作,并及時通知相關科室值班人員做好應急準備;礦值班領導根據(jù)傷情匯報給礦長或總經理。

4、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未遂事故和總公司有關文件規(guī)定的其它事故,礦值班領導根據(jù)事故情況安排救護工作并決定向礦長、安全礦長匯報,礦長或調度室接到事故報告后相當于30分鐘內報告總公司調度室、公司主要領導及分管領導。

5、重大事故或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非傷亡事故,應立即上報總公司。凡是需要立即上報的生產安全事故,可以用電話直接上報,隨后補報文字報告。事故信息報告后出現(xiàn)新情況的應當及時續(xù)報。

6、需要向國家、省、市、縣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匯報的,按照《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執(zhí)行。

7、報告事故信息,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產能等基本情況。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xiàn)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包括應急救援情況);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shù))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采取的措施;

(6)其它應當報告的情況。

使用電話快報,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本單位的名稱、地址、性質;

(2)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

(3)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shù)(包括下落不明、涉險的人數(shù))。

8、事故有關的業(yè)務科室接到通知后必須立即到礦調度室參與事故處理工作,并根據(jù)調度室安排指定專人到現(xiàn)場察看情況,協(xié)助事故事故單位處理工作并及時掌握現(xiàn)場真實情況;

9、如職工發(fā)生人身傷害后向本單位匯報,而事故單位未按事故匯報程序向礦調度室匯報的,側視事故單位故意隱瞞工傷,同時誰造成信息阻斷的要承擔醫(yī)療費用的60%,由行政科核算時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10、如職工個人發(fā)生人身傷害(施工地點單人作業(yè)的)而沒有在第一時間(原則上10分鐘以內)匯報給調度室或本區(qū)對的,視為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承擔醫(yī)療費用的80%,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11、由于職工人身傷害原因無法進行信息溝通,周圍知情人員出現(xiàn)不匯報、不組織救援等不作為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12、職工受傷后私自離礦,且又無礦內人員能證明其在礦工作時受傷,一切后果均由該職工個人承擔;若有礦內職工能證明其在礦內因工作受傷,且經查實的,則視傷者故意隱瞞工傷,本人承擔全部已發(fā)生醫(yī)療費用,由行政科在其本人工資中扣除,同時視該職工所在單位故意隱瞞工傷。

三、現(xiàn)場急救程序

1、事故發(fā)生后,立即在跟班隊長或班組長的指揮下,首先解救傷員脫離現(xiàn)場危險區(qū),同時發(fā)出呼救。并由受過訓練的人員實行自救互救,進行心臟復蘇、簡單止血、包扎、骨折固定及搬運傷員等。

2、井口急救醫(yī)生接到呼救后,攜帶所需醫(yī)療用品到達指定地點進行現(xiàn)場診斷、急救,初步判斷傷情。對傷情較重和危機生命的傷員,應及時報告礦醫(yī)院或者上級醫(yī)院,派醫(yī)生下井協(xié)助搶救,并在密切監(jiān)護下安全護送升井。要求礦醫(yī)院指定與之相適應的救護應急預案。

3、傷員送至礦醫(yī)院后,應加強急救措施,確切判斷傷情程度,在傷情穩(wěn)定時可轉送醫(yī)院。傷員不宜轉送時,請求上級醫(yī)院前來協(xié)助搶救。

4、在急救過程中礦醫(yī)院要做好救護記錄,在傷員轉送醫(yī)院時,應由醫(yī)生護送,或由了解情況的工人護送,并由上級醫(yī)院陳述搶救經過。

5、根據(jù)事故等級,由礦長或調度室立即啟動相應級別應急救援預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四、現(xiàn)場自救基本原則

搶救傷員必須遵守“三先三后”原則,即:

1、對窒息或心跳、呼吸停止不久的傷員必須先復蘇后搬運;

2、對出血傷員必須先止血后搬運;

3、對骨折的傷員必須先固定后搬運;

五、人身傷害事故治療程序

1、調度室通知礦醫(yī)院值班醫(yī)務人員,并把了解到的傷員傷情進行簡要說明,由礦醫(yī)院確定治療地點。

2、傷員到達治療地點,經過醫(yī)務人員檢查后,如需到其它醫(yī)院做進一步檢查或治療時,由礦醫(yī)院醫(yī)務人員通知調度室派車到指定地點,由事故責任單位值班人員通知值班隊長、隊長或黨支部書記陪同。

3、重傷員治療由礦醫(yī)院院長與其它醫(yī)院聯(lián)系,安排治療事宜,并指定醫(yī)務人員陪護。

4、礦醫(yī)院根據(jù)受害人情況,輕微傷于接診后12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輕傷及以上事故于接診后24小時內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事故當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在事故發(fā)生后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送安全科,在醫(yī)院出具傷害程度鑒定報告4小時內到安全科辦理相關手續(xù)。

5、傷員私自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或未經礦領導同意安排到非指定醫(yī)院治療的,按隱瞞工傷處理。

6、工傷人員工傷治療結束后,必須在一周內將自己工傷治療證明交安全科妥善保管,然后由礦醫(yī)院出具證明交行政科,行政科可會同有關人員根據(jù)工傷人員恢復情況確定是否準許其上班,不經行政科同意,工傷人員不得上班。

六、各科室職責

1、安全科負責組織對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及時向礦領導提供事故報告,并統(tǒng)計上報,建立各類事故臺賬。

2、生產科、技術科負責組織對頂板,“一通三防”、水災、井下爆破等非專業(yè)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類型、級別、事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3、機電運輸科負責組織對機電運輸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4、保衛(wèi)科負責對地面爆破、地面火災事故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5、調度室負責組織對其它非傷亡事故的調查、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事故追查會議記錄,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并于2個工作日內把事故報告報安全科,報告需標明事故的類型、級別、事情經過、處理意見、防范措施等內容。

七、零星工程施工出現(xiàn)事故責任劃分

各采區(qū)多個隊伍同時施工的地點,各隊施工措施要統(tǒng)一會簽,一個區(qū)隊同時施工的地點不得超過四個,施工期間各隊跟班隊干要相互協(xié)調,杜絕事故發(fā)生。

1、零星工程作業(yè)的區(qū)隊在其它區(qū)隊的施工區(qū)域內施工時,零星工程施工措施要進行會簽并送區(qū)域所有施工區(qū)隊貫徹;零星工程施工隊伍一并貫徹主體工程措施相關內容。

2、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3、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其它單位設備設施造成事故的責任由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承擔。

4、零星工程施工單位施工時出現(xiàn)其它事故,根據(jù)現(xiàn)場實際情況經研究確定各自承擔責任大小。

八、事故調查

(一)成立事故調查組

發(fā)生傷亡和非傷亡事故,由礦成立事故調查組。分管礦領導主持,業(yè)務科室組織,相關科室人員及責任單位參加,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并提交事故報告。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由責任單位進行追查,并于1天內提出事故報告交安全科。

1、頂板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2、機電運輸事故調查組

組? 長:機電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總工程師、機電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機電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機電科、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團委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機電副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機電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3、“一通三防”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4、水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總工程師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通防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礦長助理、技術科科長、安全科科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調度室、行政科、監(jiān)察科、工會、等科室相關人員,通風隊隊長和相關人員調查由總工程師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技術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5、爆破事故調查組

組? 長:生產副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地面礦長、通風、采掘副總工程師、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礦領導,技術科、安全科、行政科、調度室、監(jiān)察科、工會、等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井下爆破由總工程師主持,地面爆破事故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井下爆破事故由技術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地面爆破事故由保衛(wèi)科負責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6、地面火災事故調查組:

組? 長:地面礦長

副組長:安全副礦長、調度室主任

成? 員:其他相關礦領導,保衛(wèi)科、安全科、行政科、后勤科、供銷科等科室相關人員,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和相關人員調查由地面礦長主持。有人身傷害事故由安全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非人身傷害事故,由保衛(wèi)科組織、記錄,并提交事故報告。

7、其他事故由調度室負責組織,礦領導和相關科室及責任單位第一負責人參加。

(二)事故調查程序

發(fā)生輕傷及以上人身傷亡事故和三級及以上非傷亡事故,調度室通知相應事故調查組組長級成員,事故調查組組長及成員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赴現(xiàn)場調查分析,并與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發(fā)生輕微傷及一般非傷亡事故,值班礦長安排人員到現(xiàn)場調查分析,并由責任單位于12小時之內組織追查。事故責任單位和相關業(yè)務科室配合調查組搜集材料:

1、由安全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單位、地點、時間、傷害人員、姓名、人數(shù);

(2)事故當班班前會內容,作業(yè)程序,操作時動作或位置;

(3)施工規(guī)程、安全技術措施及貫徹措施情況;

(4)當事人材料;

事故發(fā)生后,安全科與責任單位要盡快搜集與事故有關的相關材料(對證人口述要做好記錄和考證)。

2、由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種、職務、工齡,本工種工齡、用工形式、技術狀況及安全技術、安全知識培訓情況。

3、由機電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設備、設施等的性能、質量,有關設計、工藝方面的技術文件。

(2)設備、設施的操作規(guī)程,操作設備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及規(guī)章制度等;

(3)事故地點(設備地點)工作環(huán)境及個人防護措施等。

4、由技術科負責搜集提交的資料(主要是采掘、“一通三防”和防治水事故)有:

(1)采煤工藝、放頂情況;

(2)事故當班瓦斯檢查、記錄、匯報情況,支柱、支架質量情況;

(3)巷道質量情況;

(4)施工工藝及掘進支護等情況;

(5)地質、水文地質情況,有關設計資料及技術要求;

(6)繪制事故現(xiàn)場圖(標明受傷者及相關人員設備設施位置)。

5、行政科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經調度室同意對現(xiàn)場進行錄像。

6、由礦醫(yī)院負責搜集提交的材料有:

(1)事故前受傷者和相關人員的健康狀況;

(2)事故后對受傷者致傷害程度的鑒定及搶救情況。

九、事故分析追查

1、事故發(fā)生后,經醫(yī)院及相關部門初步鑒定屬重傷或二級以上非人身傷害事故的,由對應的調查組進行事故分析追查。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照有關制度,把事故的原因、責任、防范措施和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于24小時內提交礦黨政聯(lián)席會討論決定后執(zhí)行。輕傷事故由安全科組織相關科室進行追查,于24小時內提交事故報告,并按制度提出處理意見報礦黨政聯(lián)席會通過執(zhí)行。

2、經礦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對應調查組負責下發(fā)事故通報。

十、事故報告、統(tǒng)計及歸檔

對事故分析追查完畢,經黨政聯(lián)席會批準的事故報告,由與公司業(yè)務相對應的科室于24小時內以文件形式向公司相應部室報告,報告要附有對相關人員的處理意見、傷病人員登記表、事故現(xiàn)場示意圖、事故現(xiàn)場照片、醫(yī)院對傷害人員傷害程度鑒定、物證、人證材料、直接、間接損失材料等。

安全科對事故報告進行匯總存檔,并根據(jù)事故報告建立工傷事故臺賬和非傷亡事故臺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根據(jù)業(yè)務范圍分別建立非傷亡事故臺賬。安全科建立的非傷亡事故臺賬要包括調度室、技術科、機電科等三個科室所有非傷亡事故臺賬的內容、

十一、責任追究與處罰

出現(xiàn)以下情形的,給予事故責任單位黨政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根據(jù)事故性質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直至撤職處分。(上級有文件規(guī)定的按上級文件執(zhí)行)

1、出現(xiàn)事故后現(xiàn)場負責人不積極履行匯報、搶救(搶險)義務的,罰款2000-5000元并停工培訓;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的,罰現(xiàn)場負責人2000-5000元;故意制造假象,影響或阻礙事故調查的,罰現(xiàn)場負責人2000-10000元,并追究其行政責任;故意隱瞞工傷(事故)或放任事態(tài)發(fā)展導致事故擴大的,單位負責人不及時匯報事故情況的。或不按程序匯報、治療的,延誤治療時機或造成其它糾紛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單位故意隱瞞工傷的(事故)的。罰單位負責人、書記、跟班人員各10000元,并追究行政責任。

2、傷者故意隱瞞工傷的罰款5000元,知情者(證明人)罰款2500元。

3、隱瞞工傷的除按隱瞞工傷處罰外,根據(jù)所隱瞞工傷的類別或登記,按照《煤礦安全獎罰制度》對應條款一并處罰。

4、相關業(yè)務科室或單位負責人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原則上必須在30分鐘內到礦。凡因通訊不暢造成聯(lián)系不到本人的,輕者罰款400元,重者給予紀律處分。

5、礦相關部門值班人員接到調度室通知后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履行職責的,對當事人罰款5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300元。導致事故擴大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直接責任人解除勞動合同,并追究部門負責人行政責任。

6、事故調查過程中,不如實反映事故真相或提供虛假信息者,罰款1000-5000元。。

7、事故追究分析、報告、統(tǒng)計不符合規(guī)定的,對業(yè)務主管部門責任人罰款300元,部門負責人罰款200元,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行政責任。

8、工傷人員治療結束后必須將自己工傷治療期間的病歷交礦醫(yī)院妥善保管。否則罰工傷人員500元。

9、不經行政科同意,擅自安排工傷人員上班的,罰責任單位隊長、書記1000元。

十二、其它

凡發(fā)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者,醫(yī)療終結需由醫(yī)院出劇痊愈證明,出院后需到礦培訓辦接受崗前培訓,培訓合格能適應工作的方可上崗作業(yè)。

第3篇 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范本

一、安全工作領導組負責全園安全工作,定期召開會議,研究部署安全工作的開展實。負責制定安全工作制度,明確分工,責任到人。

二、安全領導組副組長負責組織實施安全措施,檢查安全隱患,落實事實整改方案,并詳細記錄,定期向園長匯報。

三、幼兒安全實行誰當班誰負責制度,嚴格執(zhí)行接送卡制度。幼兒出現(xiàn)任何大小事故,當班教師負全責。

四、值班教師負責當天幼兒園在門衛(wèi)的開放與關閉。嚴禁幼兒入園后單獨離園,發(fā)生從大門走失幼兒事故,值班教師負全責。同時,值班教師還要負責在園內巡視,發(fā)現(xiàn)不安全隱患記錄在安全值班記錄中,并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4篇 小學學校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小學(學校)安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保證我校正常教學秩序,保護學生健康成長,杜絕或盡量減少安全事故的發(fā)生,遵循安全責任、層層落實、責任到人的原則,根據(jù)我校的實際,制定本制度,要求全校認真貫徹執(zhí)行。

1、學校安全工作領小組、校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班主任是班級安全工作主要責任人,制定學校各類人員安全責任制和各方面的安全措施,對全校師生負有安全教育責任,學校師生應樹立安全第一、安全無小事的思想。

2、建立重大事故報告制度。各班學生出現(xiàn)的重大傷亡事故要立刻報告校級領導;學生曠課出走、失蹤,班主任必須一天內進行家訪;對事故的上報要形成書面報告,否則,班主任要負全責。

3、實行領導值周,教師值周制度,填寫值日登記表。值周領導、教師對學校公共場所的學生活動進行管理,對學生活動安全負有責任。

4、不經學校同意,各班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其他校外活動。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含社會實踐、社會調查、春游、秋游、參加公益勞動、義務勞動、參觀訪問等)要制定有周密計劃和安全措施,活動方案必須經校領導審閱簽字同意方可實施。

5、要通過各種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以提高學生的安全防范意識,讓學生掌握自護、自救、互救安全防范的知識和本領。不準學生私自到河邊游泳。每位教師都負有安全教育責任。

6、各科教師在教學活動時要嚴格按照學科教學要求保證學生的安全。上課期間,教師不得要求學生中途離開教室回家,嚴禁學生帶腐蝕性、有毒、易燃、易爆的物品到校,遠離危險品,責任落實到人,一旦發(fā)現(xiàn),應及時報告,防止意外事故的發(fā)生。班主任和課任教師要負完全的安全責任。

7、學校_、做操應由學校體育教師及班主任負責統(tǒng)一指揮,保證_、作操的紀律。學校_、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排隊進場,不要擁擠,不催促學生快跑,進出會場要有序,嚴防擠壓事故的發(fā)生。要負責維持秩序、保護學生安全。學校_、做操應以班為單位,指定安排座位或站隊,由班主任負責,防止學生亂竄,避免意外事故發(fā)生。

9、在遭遇不可預見的洪災、火災、地震等災害時,應組織學生緊急疏散和撤離現(xiàn)場,保證學生的生命安全。校長負領導、指揮責任,各班應急小分隊(由班主任、科任教師組成)負救護責任。加強對學生進行防災、抗災的教育,教給學生遇災后的自救互救的辦法,培養(yǎng)學生的生存能力。班主任負教育責任。要及時向學校及值班領導報告,請求有關部門和社會的援助,全力保護學生的安全。指定報告人負有及時報告的責任。不得組織學生參加救火、救災等,否則組織者負全部責任。

第5篇 特殊崗位工種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1、井下所有特殊、要害崗位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考試合格并取得合格證,持證上崗,不持證上崗者每次罰款100元。

2、通風科及業(yè)務部門必須加強對瓦檢員的監(jiān)督,如發(fā)現(xiàn)漏檢、假檢或假匯報者,每次罰款100元。

3、井下所有崗位工必須堅守崗位,實行現(xiàn)場交接班制,凡不按本制度執(zhí)行的,將以脫崗行為按《安全管理獎罰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4、瓦檢員對當班所轄范圍內出現(xiàn)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當瓦斯出現(xiàn)異常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向通風科和公司調度匯報,否則一次罰款100元。

5、安檢員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盯住現(xiàn)場督促處理,一時處理不完的重大隱患,必須向安全科和公司調度匯報,并現(xiàn)場交給下一班安檢員,如不盯住現(xiàn)場督促處理,又不向安全科和調度匯報,每出現(xiàn)一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400元。

6、安檢員對現(xiàn)場的“三違”行為的人員必須立即制止,不立即制止的一次罰款100元。因制止“三違”行為不力,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400元。

7、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裝藥放炮必須嚴格按照作業(yè)規(guī)程要求操作,嚴格執(zhí)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lián)鎖放炮”度,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400元處理。

8、放炮員必須將炸藥、雷管分裝分運,嚴格按《火工品管理制度》管好用好火工品,造成丟失或不按規(guī)定管好用好的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9、炸藥庫崗位工嚴禁將火工品發(fā)給無證、無專用運輸工具的放炮員,雷管必須編號,對領用和退還火工品登記清楚,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丟失的,按礦《安全管理獎罰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10、風門工必須隨時檢查、監(jiān)督風門情況,行車行人都不能同時打開兩道風門,無車輛或行人通過時,風門必須全部處于關閉狀態(tài),否則一次罰款100元。

11、井下變電工必須嚴格按照停送電制度進行停送電,否則一次罰款100元,因操作不當或誤送電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400元。

12、絞車壓、戧柱不齊或支設不牢固,剎車裝置不靈敏可靠,無信號或信號不清時絞車司機嚴禁開車,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400元。

13、信號、把鉤工嚴禁超掛車輛,對無尾繩、無紅燈、礦車無鎖口圈的嚴禁提升,否則一次罰款100元,成一般事故的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罰款400元。

14、井口檢身工必須嚴格檢身,凡在井下發(fā)現(xiàn)煙火、礦燈泡、拆卸礦燈的專用工具,職工酒后入井的,一次罰井口檢身工50元。

15、對酒后下井、攜帶煙火、礦燈燈泡、拆卸礦燈專用工具在井口被檢身工查出來者,其中酒后入井者一次罰款50元;攜帶煙火者一次罰款200;攜帶礦燈燈泡、礦燈拆卸專用工具的,一次罰款10元,并追究礦燈燈泡及專用工具的來源,牽涉到誰罰誰100元。

16、安檢員所管范圍內發(fā)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罰安檢員50元,發(fā)生重傷以上事故,根據(jù)事故追查分析情況進行處理。

第6篇 綜合防塵監(jiān)督檢查責任追究制度

堅持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齊抓共管、分工負責”的原則和防塵設施“誰使用、誰管理、誰維修”的原則,一旦出現(xiàn)問題,按照責任制分工范圍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隱患治理方面,因人、財、物得不到保證,追究礦長責任。

(2)礦井綜合防塵系統(tǒng)設計不合理、制度不健全、作業(yè)規(guī)程(措施)防塵措施不完善,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的責任。

(3)有隱患而未排查出或排查出未及時制定技術措施,追究礦總工程師、分管副總工程師、安全科和生產技術科、通風科負責人和相關單位主管技術人員的責任。未按技術措施及時進行隱患治理的,追究存在隱患單位分管礦領導和存在隱患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4) 安全科為安全監(jiān)督檢查的職能部門,因監(jiān)督檢查不力出現(xiàn)問題,追究安全科主要領導和現(xiàn)場安全員的責任。

(5)井下使用非防爆性電器設備或因檢查不到位出現(xiàn)電器設備失爆現(xiàn)象,追究機電科和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6)未按要求設置防塵管路(含消防軟管)或對其維修不及時的,根據(jù)《防塵設施管理制度》負責范圍追究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7)通風科和采掘隊按標準要求及時安設防塵設施,采掘工作面防塵設施未驗收合格而生產的,根據(jù)責任制范圍追究通風科和采掘隊主要負責人責任;防塵設施使用不正常而現(xiàn)場未積極整改的采掘工作面,追究現(xiàn)場專責防塵員的責任;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使用不正常的采掘工作面,現(xiàn)場安全員未督促整改,追究安全員的責任;防塵設施完好而不使用,追究崗位工的責任。

(8)當班沒有專責防塵員的采掘工作面,追究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責任。

(9)井下巷道杜絕煤塵堆積。主要采區(qū)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面進風巷和采煤工作面煤壁外100m的回風巷,煤塵堆積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的責任;掘進巷道煤塵堆積,追究掘進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和跟班安全員責任;采煤工作面回風巷各轉載點前后20m和距工作面煤壁100m范圍內煤塵堆積,追究采煤隊主要負責人、跟班礦長、當班專責防塵工(皮帶和溜子司機)和跟班安全員責任;主要膠帶運輸巷皮帶頭、尾,煤倉上下口等地點前后20m煤塵堆積,追究機運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機電科分管的主井裝載硐室和皮帶工作區(qū)域出現(xiàn)煤層堆積,追究機電科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地面運輸班出現(xiàn)煤層堆積,追究運輸班主要負責人和當班崗位工的責任。

(10)安全員必須對照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立即督促整改,并填寫清楚防塵檢查表,檢查表報安全科領導審閱簽字。現(xiàn)場安全員未按防塵檢查表認真檢查的(未帶防塵檢查表視為未進行檢查),追究現(xiàn)場安全員的責任。

(11)未按標準要求進行粉塵測定等工作,追究通風科專職測塵工的責任;各種粉塵報表不準確和上報不及時,追究通風科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12)未涉及或與礦行政問責制度相抵觸的,按礦有關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7篇 安全互保責任追究制度

為進一步加強區(qū)隊班組現(xiàn)場安全管理,不斷夯實礦井安全工作的基礎,全面提高群防群治能力,切實將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落實到現(xiàn)場,特制訂安全互保及責任追究制度。

一、 安全互保的重要性

2023年以來,我們始終堅持“依法治礦,從嚴管理”的原則,不斷加強和切實改進安全管理運行機制,推動礦井安全工作總體上保持了良好的發(fā)展態(tài)勢,為礦井兩個文明建設的快速發(fā)展創(chuàng)造了健康、穩(wěn)定、有序的良好氛圍。但是,我礦安全工作仍然不夠穩(wěn)定,安全基礎工作還比較薄弱,“安全為天”的思想沒有真正樹立起來,尤其是“安全互保”機制沒有發(fā)揮出應有的作用,在同一地點施工的相關人員互相之間該勸阻的沒有勸阻,該提醒的沒有提醒,養(yǎng)成了“他人是否安全與本人沒有關系”的錯誤慣性思維方式,致使“三違”現(xiàn)象制止不力,零打碎敲事故時有發(fā)生。因此,從嚴、從細、從實抓好安全互保機制的落實,不僅是廣大干部職工自覺貫徹落實黨的“安全第一,預防為主”方針,依法實行六項權利,確保礦井長治久安的內在要求,也是切實加強區(qū)隊班組現(xiàn)場安全管理,提高綜合安全管理水平,實現(xiàn)對安全工作群防群治的必然選擇。因為每個人總有失誤和看問題不全面的時候,基于有意、無意第違章,如果互保機制能切實發(fā)揮作用,一定能夠化解許多風險,許多事故將會避免,從而實現(xiàn)安全工作從必然王國向自由王國的逐步過渡,推動我礦安全周期不斷延長。

二、 安全互保的概念

安全互保,即互相保安,是指工作全過程中,在同一時間、同一范圍內的相關工作人員,任何人均有權力、有責任、有義務對他人的“三違”行為及“三違”性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勸阻和制止;對現(xiàn)場存在的危及他人安全的隱患,及時向受到威脅的同志提醒并向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匯報,制定臨時措施進行處理,從而消除安全隱患,共求人身平安,這種安全行為就叫安全互保。

凡天然焦礦職工,在同一時間、同一施工現(xiàn)場(無論是同一單位還是不同單位)都有權且必須及時監(jiān)督并有效制止他人的一切“三違”行為。

三、 安全互保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在事故分析、責任追究中,要按照“四不放過”原則,考慮互保因素,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都要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追究相應“互?!比说呢熑?。

1、 兩人(含兩人)以上在同一地點施工,都必須指定明確的現(xiàn)場安全負責人,否則要追究值班領導或現(xiàn)場班組長的責任。

2、 兩人(含兩人)以上在同一地點干同一項工作時,當發(fā)現(xiàn)有人面臨危險因素時沒有及時提醒其注意、阻止其繼續(xù)工作、責令其避開危險因素的人員。

3、 在施工的整個過程中,現(xiàn)場每一個人都必須對施工環(huán)境

第8篇 學校食堂責任追究制度6

學校食堂責任追究制度(六)

1、每個工作人員在食品加工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食品衛(wèi)生法》和上級的《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進行操作,不得自作主張、偷工省料。

2、把食品衛(wèi)生、環(huán)境衛(wèi)生、個人衛(wèi)生作為議事日程,長期不懈地抓落實,每項衛(wèi)生工作都落實到人頭,并且簽定責任目標。

3、按時上下班,搞好個人衛(wèi)生,勤剪指甲、勤換衣服、上崗時必須穿戴整潔。

4、工作人員要有良好的服務態(tài)度和積極為學校搞好的思想,團結一致、立足于本職工作,扎扎實實、勤勤懇懇、服務周到、接待熱情。

5、每個工作人員要虛心聽取善意批評和合理的建議,廚師要積極想辦法不斷改進和提高烹調技術,根據(jù)營養(yǎng)搭配膳食,以良好的思想、務實的工作、精湛的廚藝贏得師生的好評。

6、食品庫房實行專間、專人管理,操作間禁止非操作人員進出。

以上工作由總務處負責,每天隨時檢查監(jiān)督,每月進行月評,凡違反者,首先追究相關責任,并將本人開除工作崗位,再從本月工資中扣除50元,期末進行總評,經考核各方面無違規(guī)行為的,給予一定獎勵。

第9篇 安全生產責任事故行政追究制度

(一)處分類別、期限及處罰規(guī)定

1.警告處分

處分時限1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2.記過處分

處分時限2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3.記大過處分

處分時限3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4.降薪處分

(1)降薪一級,處分時限為4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2)降薪兩級,處分時限為受處分的第3個月恢復一級,受處分的第4個月恢復另一級。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5.降職處分

處分時限3個月,正科級降為副科級,享受副科級待遇;副科級降為一般干部,享受一般干部待遇。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6.撤職處分

撤職以后取消原職務享受的一切待遇,在受處分后一年內,不得擔任相當于原職或高于原職的職務。

7.開除礦籍、留礦察看處分

處分時限為12個月,處分期間支付原基本工資和物價性津補貼,不支付計件超額工資,(二)對事故有關責任者的處理規(guī)定

1.輕傷事故

(1)直接事故責任者降薪一級,處分時限為4個月,處分期間取消綜合獎、安全獎或計件超額獎。

(2)給予單位黨政技安管各罰款50元。

(3)因個人違章直接造成的輕傷責任者降薪一級永不恢復,對車間隊及單位領導酌情處理。

2.重傷事故

(1)發(fā)生重傷1人事故

①采掘修車間、保安區(qū)的隊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其中含采煤直屬隊下設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檢修班的隊長、帶班隊長)給予記過處分,現(xiàn)場其他責任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適當處分;車間(含直屬隊)主要領導和其他副職、技術主管分別給予罰款至警告處分,團書記、安全員給予罰款,減發(fā)車間機關干部各種獎勵的50%;給予分管副經理副總、業(yè)務科室科長各罰款200元,駐在員罰款100元,事故隊按結構工資考核規(guī)定兌現(xiàn)處罰。因個人違章直接造成的重傷責任者降薪兩級永不恢復,對車間、隊及單位領導酌情處理。

②運輸區(qū)、機電廠、選煤廠、檢修中心供應科服務大隊等輔助車間和地面廠隊的隊主要領導給予記大過處分,現(xiàn)場其他責任者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罰款取消車間機關干部各種獎勵分管副經理、副總、業(yè)務科室科長各罰款200元,駐在員罰款100元,事故的隊按結構工資考核規(guī)定兌現(xiàn)處罰。因個人違章直接造成的重傷責任者降薪水兩級永不恢復,對車間、隊及單位領導酌情處理。

(2)發(fā)生一次重傷2人事故

凡發(fā)生一次2人重傷的隊主要領導(其中含采煤直屬隊下設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檢修班的隊長、帶班隊長)給予撤職、離崗學習,現(xiàn)場其他責任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團書記、安全員給予罰款,取消車間機關干部各種獎勵給予分管副經理、副總、業(yè)務科室科長警告處分,業(yè)務科室專責人員、駐在員罰款200元,事故隊按結構工資考核規(guī)定兌現(xiàn)處罰因個人違章直接造成的重傷責任者降薪兩級永不恢復,對車間隊及單位領導酌情處理

3.死亡事故

凡發(fā)生責任死亡事故的車間(含直屬隊)的隊負主要責任的領導(其中含采煤直屬隊下設的采煤班、整修班和檢修班的隊長、帶班隊長)給予撤職離崗學習,現(xiàn)場其他責任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適當處分:車間(含直屬隊)負主要責任的領導撤職、離崗學習,其他副職包括技術主管分別給予行政處分,團書記、安全員給予罰款,取消車間機關干部各種獎勵;給予分管副經理、副總、業(yè)務科室科長記大過處分,業(yè)務科室專責人員駐在員警告處分,事故的隊按結構工資考核規(guī)定進行處罰。

4.列級事故

發(fā)生二級、三級生產事故的單位,責任者比照重傷1人事故酌情處理。發(fā)生一級生產事故的單位,責任者比照死亡事故酌情處理。取消一切獎勵

8.開除礦籍處分

由分公司有關部門解除與其簽屬的勞動合同。

9.離崗學習處分

處分時限3個月,處分期間的待遇按煤業(yè)分公司有關離崗學習人員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10篇 探放水責任追究制度新

一、礦長(含法人代表、實際控制人)是煤礦防治水工作第一責任人,安全副礦長、安全指揮中心主任是主要負責任人,總工程師是防治水工作技術負責人,其它分管領導按職責分工承擔相應的防治水責任。

二、我礦成立專門探放水領導機構,對探放水工作進行專門監(jiān)督、檢查,結合我礦制定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制度,對探放水工作進行自查自究,查出隱患要及時發(fā)出整改指令,并進行跟蹤驗收,若未及時整改或整改未驗收合格,要對相關部門及責任人進行處罰50——200元罰款。

三、在安監(jiān)站、駐礦工作組及上及安監(jiān)部門對我礦例行安全檢查中,查出防治水安全生產隱患、若未按期整改或整改未驗收合格要對其相關性責任人進行處罰。

四、對違反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和《長治市煤礦防治水暫行規(guī)定》的有關行為、依據(jù)《長治市重大事故隱患事前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失職、瀆職造成事故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11篇 _學校安全責任工作追究制度

學校安全責任工作追究制度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學校工作的重要議程,建立調整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具體落實。各機構負責人要要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負直接領導責任。

2、總務處、德育處負責學生的安全,經常性地向學生宣傳安全常識和法律常識,加強學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好檔案資料。及時發(fā)現(xiàn)并處理安全問題,督查全校安全工作,排查安全隱患及時向有關領導匯報,確保學校平安穩(wěn)定。

3、任何班級和教師不得隨意組織學生外出,如需要進行社會實踐調查活動,提前向負責人申請,經學校批準后,學校組織統(tǒng)一安排,原則上不準學生開展外出活動。如因私自組織學生外出發(fā)生安全問題,組織者負主要責任。

4、班主任負責本班學生在校的安全,保護好本班的公共財產和教學設施。嚴禁學生上、放學乘“三無”車輛和超載車輛;禁乘“摩的”。嚴禁學生下河洗澡。對生病學生要做好處理,嚴重的要報告并及時送醫(yī)院。嚴禁學生帶刀具和不安全物品,發(fā)現(xiàn)要隨時收繳??迫谓處熦撠熒险n學生的安全,班主任和科任教師直接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學生安全,下課隨學生后行,指導有序離開。如工作不到位發(fā)生事故,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5、教師分時段,分區(qū)域負責本班學生的安全。如有事故發(fā)生,當事人負直接責任,對未按時到位的從嚴追究。

6、值周領導負責當周學校的安全工作,按時到位督查工作,及時處理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相關人員處理,并做好跟蹤了解。本周有事故發(fā)生,實行責任追究。

7、值周教師負責轄區(qū)當周學生的安全工作,按時到位督查工作,如有事故發(fā)生,當事人負直接責任。

8、教導處要做到課堂無教師空缺,保證課堂和自習的安全。各專用教室管理人員直接負責所管理范圍內的各方面安全,如圖書管理員、電腦管理員、實驗電教管理員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經常檢修器材、電線等設施,防止一切事故發(fā)生,保證正常教學。發(fā)生安全問題追究負責人責任。

9、加強學校門衛(wèi)、保安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閑人自由出入,堅持外來人員進出登記制度,不得隨意離崗,保證晝夜值好班。否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人員的責任。

10、學校安全實行一票否決制,即班級發(fā)生事故,班集體和班主任及相關教師不得評模、評優(yōu),教師及其他管理人員因轄區(qū)發(fā)生事故,與量化考核結合,與年度考核和職稱晉升聯(lián)系。

第12篇 電力企業(yè)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機制,促進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充分發(fā)揮作用,提高各級管理人員和所有員工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不斷強化安全生產執(zhí)行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章 追究對象及責任劃分

第三條 追究對象為公司管理的一般管理及以上崗位人員,其他有關人員的考核按《……有限責任公司安全文明生產獎懲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正職包括主任(經理)、黨支部書記,副職包括副主任(副經理)、黨支部副書記,對于主持工作者按照所主持崗位對待。

第四條 責任劃分

(一)如果是設備管理,反事故措施落實,人員技術培訓,規(guī)程建設,生產管理協(xié)調,新建、改建或擴建工程的設計審查和投產驗收問題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主,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次。

(二)如果是人員違章,安全設施存在隱患沒有監(jiān)督治理,安全培訓不落實,安全健康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標準沒貫徹執(zhí)行,安全工器具,安全防護用品使用,特種作業(yè)人員的培訓,特種設備監(jiān)督、安全工器具的檢驗為主要原因的事故,追究安全監(jiān)督系統(tǒng)為主,生產技術系統(tǒng)為次。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組織機構

(一)領導小組

組長:總經理

成員:安全生產委員會其他成員

(二)下設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主任擔任,成員由部門人員組成。

第六條 職責

(一)領導小組職責:負責決定安全生產責任追究重大事項,討論通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辦公室職責: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負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事項的調查、核實、認定工作,提出初步處理建議,并提請領導小組會議決定。負責受理被處罰單位或有關責任人的申訴或復查申請。配合上級公司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組織機構開展工作。人力資源部負責落實領導小組會議決定的行政處分、組織處理事項。

(三)公司所屬單位組織落實本“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配合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開展責任追究的核實、認定和處理工作。

第四章 責任追究方式

第七條 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方式分:批評教育、問責處理、紀律處分三類

(一)批評教育。包括誡勉談話、通報批評。

(二)問責處理。包括責令檢查、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

(三)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章 責任追究規(guī)定

第八條 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根據(jù)事故調查報告結論,按人事管理權限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九條 發(fā)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降級至留用察看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撤職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正副主任給予撤職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十一)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條 發(fā)生較大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察看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

(二)對負次要責任(間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三)對直接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記大過及以上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到二檔處理。

第十一條 發(fā)生一般事故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大過至撤職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成員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行政記大過至留用查看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主任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記過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大過或降級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記過處分。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二條 發(fā)生惡性誤操作事件

(一)對負主要責任(或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至留用察看處分。

(二)對負次要責任(或間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警告至撤職處分。

(三)對主要責任者所在部門(分公司)負責人給予警告至記大過處分。

(四)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副職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五)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領導班子人員給予誡勉談話至通報批評。

(六)對主要責任單位分管專工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七)對主要責任單位其他相關專工給予通報批評。

(八)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副職通報批評至記過處分。

(九)安監(jiān)部、生技部主任給予誡勉談話至警告處分。

(十)安監(jiān)部、生技部分管專工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十一)安監(jiān)部、生技部其他相關專工給予誡勉談話。

(十二)對次要責任的單位比照主要責任單位人員減低一檔處理。

第十三條 隱瞞事故的處罰

(一)對隱瞞人身重傷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隱瞞人身輕傷事故、一般誤操作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記過處分。

(四)對隱瞞二類障礙、責任異常等不安全事件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人給予警告處分。

(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

1.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

2.不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將事故如實上報。

第十四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fā)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

(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jié)的。

(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

(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

第十五條 其他規(guī)定

(一)公司領導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執(zhí)行上級公司處理決定。

(二)對責任單位黨支部書記的處分比照本單位負責人按同獎同罰的原則處分,黨內處分由上級黨組織根據(jù)情況決定。未涉及的其他責任人員參照本規(guī)定給予相應處理。

(三)除以上處理規(guī)定外,視情節(jié)輕重和具體情況,可同時采取組織處理措施。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條 本制度所指生產安全事故,是指由政府安全

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行業(yè)安全監(jiān)管機構或上級單位組織事故調查認定負主要責任或重要責任的事故。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yè)中毒,下同),或者 1 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傷,或者 5000 萬元以上 1 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傷,或者 1000 萬元以上 5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傷,或者 3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十八條 負次要責任(或管理責任、一定責任)的生產安全事故,可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中所指“以上”包含本數(shù)(或本類、本級),“以下”不含本數(shù)(或本類、本級)。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港口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有效地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發(fā)生,嚴肅生產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wěn)定,根據(jù)《安全生產法》、《行政監(jiān)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區(qū)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區(qū)行政轄區(qū)內發(fā)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 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人,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別對本轄區(qū)、本部門(或者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全面的領導責任;分管各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四條 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的人員包括:

(一)區(qū)人民政府,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領導人員及分管領導;

(二)區(qū)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以及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領導人員;

(三)其他負有安全管理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

第五條 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實行 “誰許可、誰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責任倒查原則。

安全生產行政責任追究的人員,對下列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和本制度給予其行政處分;對構成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特大火災事故;

(二)重、特大道路和水上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特大安全事故;

(五)礦山重、特大安全事故;

(六)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八)其他行政責任追究事項。

第六條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七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檢查有關區(qū)直部門、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的安全監(jiān)管職責是否落實到位,或者未按規(guī)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各級政府主要領導人、分管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guī)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或10人以上(含10人)外出考察活動時計劃、組織不周密,對可能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場所沒有制定防范重大安全事故預案或安全保障措施不落實、不到位的;

(三)未制定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未建立應急救援體系,或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xiàn)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后,不按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瞞報、謊報事故的;

(五)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一年內凡發(fā)生一次特大、二次重大、三次一次死亡2人的生產安全事故的屬地人民政府,必須向區(qū)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

第八條 本行政區(qū)域內發(fā)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事故發(fā)生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有行政許可權的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對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fā)現(xiàn)的、上級批辦的或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發(fā)現(xiàn)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發(fā)現(xiàn)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fā)現(xiàn)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五)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特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九條 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在區(qū)人民政府的統(tǒng)一領導下,及時成立事故調查領導組,對事故發(fā)生的情況組織開展調查。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60日內完成,并由調查組提出事故調查報告;遇有特殊情況的,經調查組提出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制度對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和其他法律責任的意見。

第十條 對安全生產工作不力的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業(yè)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因不履行職責而導致安全生產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guī)定實行引咎辭職。

對上一級政府或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責任不落實,致使重大安全事故隱患長期存在,或者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隱患,沒有落實監(jiān)控責任、措施的,對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業(yè)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凡鎮(zhèn)街發(fā)現(xiàn)1處侵占國家礦產資源、非法開采礦山和非法生產經營危險物品從業(yè)單位的,對鎮(zhèn)街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行業(yè)管理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行政處分;非法開采礦山和非法進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主任或其他基層組織的負責人,依法給予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宣傳工作,加強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防止發(fā)生食物中毒、踩踏、火災、旅游、交通、觸電、樓房倒塌等安全事故,確保學生安全。

各級、各類學校組織學生外出參觀、春游活動,以及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必須事先報告審批,并落實相關安全防范措施,確保安全。嚴禁以任何形式、名義和理由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嚴禁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和儲存場所;嚴禁中小學生乘坐農用車、拖拉機回家返校以及組織參加商業(yè)性慶典活動。

中小學校違反本條規(guī)定,導致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按照學校的隸屬關系,對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正職負責人、學校負責人,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當年度參與各類綜合性先進(優(yōu)秀)單位或個人的評比資格:

(一)發(fā)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與事發(fā)單位具有行政管理隸屬關系的政府有關部門;

(二)對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負有相關責任,受到紀律處分或者應當作出書面檢討的個人;

(三)瞞報、謊報和拖延報告事故的責任單位以及對本轄區(qū)事故單位瞞報、謊報和拖延報告事故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

(四)年度突破安全生產控制指標的單位;

(五)安全生產責任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各級紀檢監(jiān)察機關依照《行政監(jiān)察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guī)定》以及《中國___黨員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依法對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監(jiān)察。

第十五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重大、特大安全生產事故劃分標準,按照國家標準(gb/t15236-94)執(zhí)行。

第14篇 重大消防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確保師生的人身安全,嚴格執(zhí)行《學校安全制度》、《教師護送學生制度》,保證一旦發(fā)生安全事故能夠及時處理,特制定我校消防安全重大責任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職責

1、組長負責召集領導小組會議,部署處置工作,安排、檢查落實學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組長負責學校安全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處理突發(fā)安全事故,完成校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

3、領導小組成員具體負責學校各班級、各特種教室突發(fā)安全事故的處理、監(jiān)控、報告等事宜,并保證領導小組指令的暢通。做好安全工作的宣傳、教育、落實、檢查、處理等,把安全事故減少到最低限度。

二、應急措施

1、每天保證教師值班:早上7:20到校,中午放學時待全部學生離校方可下班。若在校門口學生發(fā)生交通事故,由帶班領導負責處理,一名值班人員把學生送往醫(yī)院,另一名值班人員通知其家長,并及時報警。

2、班主任教師負責組織學生站隊放學,分成東、西、北三路縱隊,做到校大門外100米內不解散。

3、各班選出一名安全監(jiān)督員,每日在教室、校門口檢查,制止不安全行為。

4、學生有病有事須請假,無故不到者必須在1小時內上報班主任。若查實學生離家出走或被壞人控制,由班主任通知家長,校長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5、學生碰傷、撞傷后,任課教師必須立即送醫(yī)院治療,及時通知學生家長,上報學校,按《學生傷害處理辦法》條例迅速處理。

6、學生上操及_安全由體育組負責,下操及散會時學生回班由體育教師負責依規(guī)定順序排隊回班。組織學生外出活動和校內大型活動的安全由學校負責,若發(fā)生意外傷亡事件,由學校專人處理,并及時上報。

7、室內用電及電器安全由學校組織人員每周檢查一次,教學設施“誰主管,誰負責”,每月檢查一次。若因用電等原因引起火災,學校立即通知電工切斷電源,撥打119報警,組織人員開啟滅火器和消防拴進行撲救。班主任教師迅速進班組織學生按規(guī)定疏散。

8、實行安全事件報告制度和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三、宣傳教育,確保安全

1、認真落實“教育在先,預防在前”的工作原則,牢固樹立安全意識,提高防范和救護措施能力。

2、利用國旗下講話、主題班隊會、黑板報、健康教育課等多種形式,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

3、定期舉行全校性的安全教育報告會。

4、少先隊經常開展豐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動,讓學生學會生存,掌握自救本領。

5、安全教育滲透到各科教學之中,時時講,事事講。

總之,安全工作重于泰山,全體教職工必須高度重視安全工作,若因工作失職造成安全事故的,將直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按學校規(guī)定嚴肅處理。

黃河營完小

第15篇 環(huán)保局首問負責制 限時服務制度責任追究制度

環(huán)境保護局首問負責制 限時服務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

環(huán)境保護局首問負責制 限時服務制度 責任追究制度

首 問 負 責 制

為改進工作作風,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xié)調、行為規(guī)范的管理體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首問負責制適用于環(huán)保局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 首問責任人是指在本局范圍內第一個接待來電、來訪、來信、來函或來人(以下簡稱辦事人)詢問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實行首問負責制,要求全體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本單位、本股室工作職能職責,有職業(yè)道德意識,具有為群眾、基層服務的責任感,能自覺的加強業(yè)務學習、提高業(yè)務能力和水平,做到素質高,形象正。

第四條 首問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

首問責任人根據(jù)不同的情況應當承擔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屬于首問責任人職責范圍內能夠解決的,應當及時(在規(guī)定辦事時限內)辦理或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及所需資料等,熱情耐心地解答有關詢問。

二、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但有關責任人因故不在的,首問責任人應當負責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并將登記表及有關事項轉交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責任人應盡快與辦事人聯(lián)系。

三、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首問責任人應盡己所能告知辦事人。

四、首問責任人在接待辦事人時應文明禮貌、熱情服務,使用文明用語,不得敷衍、應付、推諉。

第五條 執(zhí)行首問負責制,對存在問題和違紀的人和事要給予嚴肅處理。有下列情節(jié)者經查屬實的,按《環(huán)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處理:

一、首問責任人未及時為辦事人辦理擬辦的事項,或未一次性告知有關辦事程序、要求等,或不解答詢問的。

二、首問責任人不填寫《首問負責登記表》,未將辦事人擬辦的事項移交給有關責任人或本部門負責人,延誤辦理,造成不良影響的。

三、首問責任人對不屬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不盡己所知給予解答和指導的。

第六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huán)境保護局限時服務制度

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我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限時服務制度:

一、建設項目環(huán)境管理

㈠1、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審批

2、辦理部門:

綜合股

3、辦理依據(jù):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__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總投資50萬元以下(不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有立項批復文件及環(huán)境影響評價報告表或登記表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評審

→批復

6、辦理時限:

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30日內、登記表15日內

㈡1、辦理事項: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竣工驗收

2、辦理部門:

綜合股

3、辦理依據(jù):

《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環(huán)境保護驗收管理辦法》

4、辦理條件:

環(huán)保審批手續(xù)、技術資料檔案齊全;環(huán)保設施落實,并具備正常運轉條件,有監(jiān)測報告或調查報告,達到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登記表規(guī)定的要求

5、辦理程序:

申請

→受理

→檢查驗收→批復

6、辦理時限:

30日內

二、排污費收繳

1、辦理事項:

排污費緩繳

審批

2、辦理部門:

財統(tǒng)股

3、辦理依據(jù):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4、辦理條件:

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和其他突發(fā)事件,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tài)

5、辦理程序:

申請

→核準

→批準

6、辦理時限:

7日內

三、防治污染設施管理

1、辦理事項:

停用、拆 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

2、辦理部門:

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

3、辦理依據(jù):

《__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經營困難,處于破產、倒閉、停產、半停產狀態(tài)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xiàn)場檢查→批復

6、辦理時限:

停用15日,拆除、

閑置30日

四、鍋爐、茶爐、窖爐管理

1、辦理事項:

鍋爐、茶爐、窖爐審核批準

2、辦理部門:

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

3、辦理依據(jù):

《大氣污染防治法》、《__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符合集中供暖規(guī)劃,有規(guī)劃許可證、銷售許可證、環(huán)保設施合格證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xiàn)場檢查→批復

6、辦理時限:

15日內

五、排污許可證

1、辦理事項:

排污許可證的發(fā)放

2、辦理部門:

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

3、辦理依據(jù):

《__省環(huán)境保護條例》

4、辦理條件:

污染物申報如實,排污總量符合指標,排污口規(guī)范,污染防治設施落實

5、辦理程序:

申請

→現(xiàn)場檢查→發(fā)證

6、辦理時限:

15日內

以上制度規(guī)定如有違反,按《工作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環(huán)境保護局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為促進我局公務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強化依法行政,確保局機關和公務人員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特制訂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一、違諾責任追究

(一)有以下行為的,追究經辦人責任,并報經局領導批準給予書面告誡:

1、首問責任人不執(zhí)行首問負責制,延誤辦事人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2、效率不高,超過服務期限的;

3、不執(zhí)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態(tài)度生硬,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有以下行為者,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關獎懲規(guī)定處理:

1、在審批項目過程中,利用職權“吃、拿、卡、要”的;

2、在公務活動中,收取“紅包”和禮品的;

3、當年被告誡三次以上的;

4、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5、審批期限超過法定時限的;

6、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情節(jié)嚴重的;

7、執(zhí)行公務中有重大失誤的。

二、行政執(zhí)法過錯責任追究

(一)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不按時限辦理,貽誤工作,造成不良影響,或工作作風粗暴惡劣,故意刁難,被投訴的;

(二)不執(zhí)行、不正確執(zhí)行或拖延執(zhí)行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以及上級的決定和命令,被投訴的;

(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有欺騙領導和群眾行為或違反規(guī)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亂集資,損害政府形象和人民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被投訴的;

(四)在公務活動中,接受對公正執(zhí)行公務有影響的宴請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yè)性場所的娛樂活動,被投訴的。

三、被訴人員的處理

(一)本制度所稱執(zhí)法過錯責任,是指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有關條款,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依照本制度應當受到追究的行為。

(二)環(huán)境行政執(zhí)法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全局通報批評并暫扣其行政執(zhí)法證,情節(jié)較重的,年度考核給予“不稱職”等級。

1、因疏于職守,未及時依法受理群眾舉報案件,對正在進行的環(huán)境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而造成嚴重后果的;

2、濫用職權超權限進行處罰的;

3、利用職權包庇縱容環(huán)境違法人員或組織,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4、對當事人申請的應辦事項拒絕或者拖延辦理,影響經營或者生活的;

5、不如實報告案件,不嚴格把關致使案件錯定案的;

6、在征收排污費中,違反規(guī)定,擅自減免的;

7、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的;

8、收費不按規(guī)定開具票據(jù)的;

9、違反規(guī)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10、不持執(zhí)法證上崗執(zhí)法,造成嚴重后果的;

11、行政執(zhí)法人員應當自行提出回避而沒有自行提出的,經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委托的律師要求回避,而拒絕回避的;

12、違反行政程序,造成嚴重后果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應當追究執(zhí)法過錯責任的。

(三)行政執(zhí)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吊銷其行政執(zhí)法證件:

1、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

2、三年內被暫扣行政執(zhí)法證件三次以上;

3、將行政執(zhí)法證件交給非執(zhí)法人員使用的;

4、有不再適宜從事行政執(zhí)法工作的其它情況的。

第16篇 生產安全獎懲辦法和責任追究制度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實施“管生產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安全管理原則,落實和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guī)章制度,強化施工現(xiàn)場的安全管理;做好安全生產的全員管理,杜絕違規(guī)、違紀、違章現(xiàn)象的出現(xiàn)和發(fā)生,及時發(fā)現(xiàn)和整改安全事故隱患,確保施工現(xiàn)場安全生產得到有效的管理,項目工程安全形勢得到預控和受控,創(chuàng)建良好的施工安全生產氛圍,保證施工現(xiàn)場作業(yè)人員的生命安全,保證施工生產順利進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處罰與獎勵辦法

1、本著“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管理原則,對現(xiàn)場存在的危險因素,原則上先進行口頭教育和警告,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能按要求限期整改合格的,不予處罰。

2、口頭警告無效時,采取書面整改通知的形式,限期整改(未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勞保用品或有其他違規(guī)行為經口頭警告無效時,可立即罰款)。仍未按書面整改通知要求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本辦法標準進行處罰。對重復出現(xiàn)隱患按標準加倍處罰,對可能引起重大傷亡事故的隱患,加罰協(xié)作隊伍管理不到位1000元/次,并要求繼續(xù)整改直至隱患整改完成。處罰對象針對協(xié)作隊伍而不是個人,協(xié)作隊伍負責將處罰落實到具體責任人。

3、安全獎勵的落實:對在職業(yè)健康安全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協(xié)作單位、職工和作業(yè)人員個人,可以采取向安全部自薦或主管推薦的方式(附書面事跡材料),經項目部確認事跡屬實,經項目經理簽字后可以獲得安全獎勵。獎金來源為罰款所得,獎勵標準按本辦法執(zhí)行。

4、安全處罰的落實:項目部各部門、各主管均有權對現(xiàn)場的“三違”現(xiàn)象進行處罰;開具罰款通知單時宜拍照取證,經安全員及主管領導簽字后交項目部合約部;受罰單位的罰款由合約部在每月工程結算計量中扣留;并由合約部在受處罰人的罰款通知上簽字確認。違章者為職工個人的,直接在月度效益工資中扣除;所有處罰金額轉列安全獎勵基金。

5、獎懲范圍:在本項目部管段內施工的作業(yè)單位和員工;進入施工現(xiàn)場的所有人員。

二、違章違紀處罰明細表

總序號序號類別違章違紀描述責任處罰明細(元)
違規(guī)者或責任人直接管理者所屬班組
11安全防護和保障進入施工現(xiàn)場未戴好安全帽100100500
22赤膊、赤腳和穿拖鞋、高跟鞋上崗作業(yè)100100500
33水上作業(yè)未穿救生衣100100500
44高處臨邊作業(yè)時未系好安全帶100100500
55高處作業(yè)平臺未設置安全防護欄桿或設置不規(guī)范;2002001000
66高處作業(yè)平臺上下走道或爬梯設置不穩(wěn)固或無扶手;2002001000
77分部分項或專項工程實施前未進行安全技術交底2002001000
81施工臨時用電電纜老化或破損;或未架空1002001000
92電箱內木板安裝電器元件1002001000
103使用木質電箱1002001000
114電源線未經箱體下底面孔口進出1002001000
125未實行“一機一閘一漏電保護”1002001000
136用電機具外殼未做保護接零電氣連接1002001000
147閘刀開關破損或漏電保護器失效1002001000
158閘刀開關內使用其他金屬線替代保險熔絲1002001000
169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小型用電機具隨機固有電源線有接駁接頭1002001000
1710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小型用電機具外殼、手柄、插頭、開關等破損1002001000
1811手持式電動工具和移動式小型用電機具接電用電無專用開關箱,1002001000
1912開關箱與移動式用電設備距離超過30m1002001000
2013開關箱與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超過3m1002001000
2114施工現(xiàn)場單相照明用電未設單相漏電保護1002001000
2215施工現(xiàn)場使用夾式碘鎢燈具1002001000
2316碘鎢燈及無安全防護裝置的鹵化物燈的安裝高度低于3m1002001000
2417過路電纜未做保護、埋深不足30cm;或未架空1002001000
2518電纜線的接頭未作錯位抗拉駁接,未用防水電工膠布纏繞牢固1002001000
2619沿地面放置的電纜,其接頭處未架高放置,或未用pvc管、絕緣膠管套封1002001000
2720在施工現(xiàn)場使用帶線插板1002001000
2821使用麻皮線、膠線、花線作電源線1002001000
2922無證人員接拉用電1002001000
301電焊氣割作業(yè)無證人員進行電焊氣割作業(yè)1002001000
312不向作業(yè)人員提供防護用品1002002000
323電(氣)焊操作的作業(yè)人員未做好防護(護目鏡、防護面罩、焊工鞋、焊工手套等)1001001000
334乙炔瓶未安裝防回火裝置1001001000
345使用不合格氧氣、乙炔瓶1001001000
356氧氣、乙炔的兩瓶間安全距離小于5米1001001000
367氧氣、乙炔瓶未分開儲存1001001000
378氣瓶距離明火及焊割作業(yè)點小于10米1001001000
389氣瓶在陽光下曝曬1001001000
3910用鋼絲繩捆綁吊裝氣瓶1001001000
4011電焊機進線端無防護罩、芯線裸露1001001000
4112一次側電源線的長度大于5m1001001000
4213二次側電纜線的長度大于30m1001001000
4314焊鉗破損、電纜老化或多處接駁1001001000
4415電(氣)焊作業(yè)前未對作業(yè)周邊10m范圍內的易燃易爆物品進行清場處理1001001000
4516高處臨邊進行電焊、氣割作業(yè)時操作人員未系扣好阻燃安全帶即進行操作1001001000
461起重作業(yè)無證人員從事起重作業(yè)1002002000
472起重作業(yè)未安排專人指揮1001001000
483不遵守起重作業(yè)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違章作業(yè),違章指揮者1001001000
494起重吊裝作業(yè)時吊臂或吊件與外電高壓線(平行與垂直距離)最小安全距離不足且無安全屏蔽、隔離措施冒險作業(yè)的2005004000
505起重吊裝現(xiàn)場危險區(qū)域無清場,無安全警戒隔離措施1001001000
511鋼筋作業(yè)鋼筋機械用電無實施“一機一漏一閘”1001001000
522無接零或接地保護用電安全措施1001001000
533在2m以上高度進行鋼筋綁扎作業(yè),未設置馬凳或作業(yè)平臺1001001000
544鋼筋冷拉區(qū)域無安全隔離措施1001001000
555鋼筋機械的操作人員未經培訓就安排上機操作的1001001000
561張拉作業(yè)危險區(qū)域無安全警示標志,無安全隔離措施1001001000
572張拉作業(yè)進行前未對危險區(qū)清場1001001000
583先張法作業(yè),未按規(guī)定沿軸線設置擋隔設施1001001000
594后張法作業(yè),軸線兩端頭無擋板1001001000
605高處臨邊進行張拉作業(yè),操作人員不按規(guī)定系扣好安全帶就進行作業(yè)或無操作平臺1001001000
611混凝土作業(yè)使用移動式振搗器,不實施“一機一漏一閘”的安全用電規(guī)定的1001001000
622振搗器的電機金屬外殼未做好保護接零的連接1001001000
633行振搗作業(yè)時,振搗工未穿上絕緣高統(tǒng)水靴未戴絕緣膠手套1001001000
644用工單位不向操作工人提供安全防護用品1002002000
655墩、柱混凝土高處作業(yè)未搭設作業(yè)平臺1002002000
666平臺周邊未設防護欄桿,欄桿外側未用安全立網(wǎng)封圍1001001000
671隱患整改未在整改限期內按整改要求完成安全事故隱患整改1001001000
682整改期限內無任何整改行動1002002000
693不服從安全管理拒簽隱患整改通知單1002002000
704不服從安全管理拒簽工作聯(lián)系單1002002000
715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2005004000
726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整改治理而擅自施工作業(yè)的2005004000
737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項目安全管理部復查同意,擅自恢復施工作業(yè)的2005004000
748反復出現(xiàn)的隱患得不到根治的2005004000
759因整改不及時不徹底以及“三違”造成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和10000元內經濟損失的50010005000~20000

三、項目部安全獎勵標準

序號表現(xiàn)獎勵數(shù)額(元)
1工人個人模范遵守安全守則和崗位安全技術操作規(guī)程,工作中一貫無不安全行為。50~100
2現(xiàn)場管理人員(含現(xiàn)場施工員、協(xié)作隊隊負責人、班組長等)認真抓好現(xiàn)場安全管理工作,所屬施工范圍一貫保持良好的安全狀態(tài),相較于同級表現(xiàn)較突出。100~300
3應急狀態(tài)中(如火災、洪澇、或其它難以預見的危急事件),在挽救人員生命安全或集體財產安全上有突出表現(xiàn)人員。50~500
4在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事故即將發(fā)生的危急情況,在事故發(fā)生前,及時采取措施,有效避免了事故或降低了事故后果。經調查屬實,視具體情況予以獎勵。100~1000

四、 在違章違紀處罰明細表和安全獎勵標準里未能體現(xiàn)的“三違”及隱患,參照本制度相近條款執(zhí)行;可給予500~10000元/次的罰款。

五、 相關獎懲標準亦可按照《總承包部安全獎懲制度》執(zhí)行;當受到總承包部等上級單位的處罰時,除相關責任單位及個人應承擔全部罰款外,項目部將視情況另行從重處罰。

六、 本制度與其他制度獎懲金額不一致時,按金額大的執(zhí)行或合并執(zhí)行。環(huán)保獎罰標準參照安全獎罰1~3倍執(zhí)行。

第17篇 探放水隱患責任追究制度

1、水害事故發(fā)生后,除積極組織救援外,應由現(xiàn)場負責人向生產調度室、防治水科、駐礦安檢站匯報。

2、組織有關人員全面調查事故的整個經過,收集有關證據(jù),掌握第一手資料。2小時以下事故由探放水隊隊內組織追查,事故報告由防治水科留存,已備檢查。2-4小時事故由防治水科組織追查,事故報告報科領導審核批準后,礦通安科留存。4小時以上探放水事故由總工程師組織追查,事故報告報礦領導審核批準后,礦通安科留存。

3、事故追查參加單位:一般事故由探放水隊組織,通安科、防治水科、技術科、事故單位參加;重大探放水事故由防治水科組織、通安科、技術科、事故單位參加;特大探放水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及礦領導小組進行分析、追查、處理,結果上報有關部門。

4、事故現(xiàn)場人員必須如實反映事故經過,不得偽造事故現(xiàn)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jié)。

5、對事故的追查必須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不明確不放過;對責任者未經處理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6、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根據(jù)責任大小、情節(jié)輕重和造成的后果,給予通報批評、罰款、行政處分,以至追究刑事責任。

7、罰款處罰標準:一般探放水事故,酌情罰事故單位1000-5000元,罰事故單位領導100-500元,罰事故直接責任人100-500元;重大探放水事故,酌情罰事故單位5000-10000元,罰事故單位領導200-1000元,罰事故直接責任人500-1000元;特大防治水事故的處罰,根據(jù)直接經濟損失按照事故追查結果,由上級主管部門決定。對于不如實反映事故經過,偽造事故現(xiàn)場、隱瞞編造事故情節(jié)者,要加倍處罰。

發(fā)生事故后,要將事故情況及時在調度會上通報,以便其它單位共同接受教訓。

8、舉一反三,對全礦干部職工進行安全知識和防治水專項知識培訓。

第18篇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與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一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委員會是安全生產工作的最高決策機構。負責安全文明生產的組織、決策和領導。

第二條? 項目部各部門正職、各單位(工區(qū))正職是本部門、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部門的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對其施工項目的安全文明生產全面負責。

第三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工作實行三級監(jiān)督檢查(即:項目部、各施工單位、各施工隊班組),一級職能部門歸口管理體制。

第四條 凡參加項目部承建工程的各單位均須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適應安全工作需要的專(兼)職安全人員,負責施工過程中的安全監(jiān)督、檢查與管理。

第五條 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職責

項目部的安全質量環(huán)保部既是安委會的辦事機構,又是項目部安全生產歸口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處理日常的安全管理業(yè)務工作,行使安全管理和監(jiān)察職能。

1、負責制定實施施工安全有關的管理性文件。

2、嚴格現(xiàn)場安全管理,定期組織開展安全大檢查和“安全月”等活動,負責月、 季、半年、年度安全考核總結工作。

3、負責施工現(xiàn)場日常安全監(jiān)察、檢查和安全預防措施實施的監(jiān)督。

4、執(zhí)行勞動保護有關條例。

5、負責工程安全施工的資料收集和申報工作,編制安全簡報。

6、參加內部質量體系審核。

7、組織安全崗位培訓。

8、接受和組織實施同監(jiān)理、業(yè)主和地方部門及集團公司的對口業(yè)務工作。

9、配合有關部門處理交通、消防以及危險物品的管理工作并進行監(jiān)督檢查。

10、組織參加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1、負責火工材料的運作、監(jiān)督、使用管理,火工材料庫管安全,火工材料出庫后全程監(jiān)控,爆破后火工材料余量的及時退庫、防止遺失,組織協(xié)調現(xiàn)場安全警戒工作。

第六條 工程技術部安全職責

1、在進行組織施工設計時應負責編制安全技術方案。

2、負責進行特殊、危險作業(yè)的安全技術措施制訂、審查與審批工作。

3、參加安全大檢查。

4、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七條 工程管理部安全職責

1、負責施工現(xiàn)場安全保障措施的組織實施,協(xié)調、聯(lián)系、處理好進度與安全的關系。為安全生產順利進行創(chuàng)造良好的條件。

2、搞好現(xiàn)場日常安全監(jiān)察、檢查和安全預防措施實施

3、負責防汛部署、檢查、指揮等工作。

4、參加安全大檢查。

5、參與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八條 計劃合同部安全職責

1、組織審定施工隊伍安全資質,嚴把施工人員安全素質關。

2、編制月計劃時應同時制定質量安全保證措施。

3、參與有關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九條 機電物資部安全職責

1、參與安全大檢查及半年、年度的安全考核工作。

2、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程實際及時核發(fā)安全技術措施、勞動防護和安全獎勵費用,并負責督促檢查使用情況。

3、負責機電設備的安全管理和定期組織機電設備安全檢查。

4、組織機械設備安全操作規(guī)程的培訓。

5、組織機電設備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十條 各施工工區(qū)安全職責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頒發(fā)的安全生產法規(guī)和規(guī)定。

2、每年初和項目部簽訂安全責任書,對所承擔的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負有全面的組織實施和監(jiān)督管理責任,并接受項目部和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督檢查。

3、為安全生產創(chuàng)造必要的條件,搞好勞動保護工作,充分考慮施工環(huán)境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4、建立健全適應工程建設的安全管理機構、安全工作體系和以安全生產責任制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配置4—6名具有資質的專(兼)職安全人員。

5、組織對本單位發(fā)生的一般性事故的調查處理,協(xié)助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單位發(fā)生的重大事故的調查處理。

6、不斷總結安全管理經驗,積極推廣應用現(xiàn)代安全管理新技術、新方法,使安全管理工作逐步科學化、規(guī)范化、標準化、實用化。

7、每月23日以前向項目部報送安全月報。

8、參加安全大檢查。

第二章? 責任追究

項目部嚴格執(zhí)行安全生產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項目部建立事故“說清楚”制度。發(fā)生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應在事故五天內向項目部提交“說清楚”報告,項目部在事故發(fā)生一周內向上級主管單位“說清楚”。

第十二條? 對施工生產中有明顯違規(guī)行為者,各級領導和安全人員有權當即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予以罰款。對嚴重違反國家地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對業(yè)主、監(jiān)理、集團公司和項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不予落實,安全防護設施不完善,事故隱患整改不及時的單位,安質環(huán)部有權對其進行罰款

第十三條? 對較大安全隱患,在下發(fā)隱患通知單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單位和未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投入經費,致使安全生產設施和防護用品、用具不全發(fā)生事故的,要加重處罰。

第十四條? 對隱瞞事故、拖延不報、虛假事故損失或破壞、偽造事故現(xiàn)場,阻擾安全檢查人員行使正當職權的,經查實,對責任單位按應罰金額的200%罰款(補報各類事故,人身傷害事故無故由輕轉重等,均按隱瞞事故處理)。

第十五條? 各類事故不能按規(guī)定期限結案的,每超一個月,對責任單位按應罰金額的20%加罰。

第十六條? 一次事故既有人身傷亡,又造成設備損壞的,采取并罰。

第十七條? 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強行冒險施工作業(yè)的,除令其停產整改外,并對責任單位處以5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單位的安全責任人根據(jù)情節(jié),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第十八條? 在年度安全考核中,堅持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單位,除對單位一次性經濟處罰外,對其單位的安全責任人,也要處以經濟罰款,處罰標準按責任書簽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的處罰

1、各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萬元的,按直接經濟損失的20—25%賠款;直接經濟損失大于1萬元(含1萬元),小于10萬元的,起底1萬元按直接經濟損失的20—25%賠款,1萬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20%賠款;直接經濟損失大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起底10萬元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5—20%賠款,10萬元以上部分,按直接經濟損失的10—15%賠款。

2、對事故直接責任者,除承擔相應的經濟賠款外,應根據(jù)事故性質、情節(jié)處以100—2000元的罰款。

3、對違反安全管理規(guī)定,從事與施工生產無關的活動而發(fā)生的各類事故,一切損失由事故直接責任者承擔。

第二十條? 對同一事故的處罰,涉及到兩個以上的責任單位和兩個以上的直接責任人的,按責任比例(主要責任負60—90%;次要責任負10—40%;同等責任各負50%)處以賠款(單位賠款為直接經濟損失的全部,個人賠款按按第十九條第1項執(zhí)行)和罰款。

第二十一條? 對防止事故重復發(fā)生的措施落實不力,在一年內發(fā)生重復性事故的,按第十八條相應款項,對責任單位和單位主管領導加倍處罰。凡屬習慣性違章行為造成的各類事故,均按應罰金額的150—200%加重處罰。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規(guī)定,不經嚴格資質審查,私招亂雇外來特殊作業(yè)工種人員者,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xù)或清退外,對招用單位處以1000—5000元罰款;對因私招亂雇人員而發(fā)生事故的單位,按十八條規(guī)定加倍處罰。

第二十三條? 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經安全監(jiān)察人員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指出后仍然不改的,第一次罰款50—150元,發(fā)現(xiàn)兩次以上(含兩次)的加倍處罰,并勒令其單位讓其停工參加安全培訓學習。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各類事故,除對有關責任人和相關安全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外,可并處以勒令退場。

第二十五條? 對安全監(jiān)察人員進行刁難,阻擾、打擊報復,妨礙安全監(jiān)察的,可并處以200—1000元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性質惡劣的,可并勒令其退場,直至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施工單位發(fā)生各類事故,被地方政府主管部門、上級主管部門及其它相關部門,按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安全規(guī)定所處罰的金額,皆由造成事故的責任單位賠償外,還將按照項目部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七條? 對下列情況可減輕或免于處罰:

1、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自然災害或意外而造成的事故。

2、非本單位責任的有關事故。

3、確已采取了積極措施,但情況特殊確屬于目前的技術條件和設備不能解決,致使塵、毒、噪音等有害物質仍達不到國家規(guī)定的衛(wèi)生標準的。

第19篇 事故調查倒查責任追究制度

為了及時查清事故發(fā)生原因,明確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嚴肅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責任,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廠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調查。

1、成立以廠長負責的事故調查組,認真查找、分析事故發(fā)生原因,并及時整理、匯總整改方案。并跟蹤事故發(fā)展情況,及時續(xù)報事故信息,建立事故檔案。

2、事故當事人或其他員工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如實提供有關情況,使調查組能真實得到調查結果,對事故作出公正、客觀的處理。

二、責任倒查

1、責任倒查制度。也叫事故責任倒查制度,是指發(fā)生事故后,按照的相反順序對事故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調查,并劃分責任。

2、責任倒查方法和要求

(1)、發(fā)生事故后,應組織倒查小組開展倒查工作。

(2)、責任倒查小組由廠長直接領導,組成人員包括安全領導小組成員。

(3)、責任倒查采用多種形式,查閱檔案及其他相關資料,組織談話,詢問情況等。

3、責任的劃分

(1)、按當事人有無過失劃分,可分為重大責任、一般責任、無責任。重大責任是指當事人有故意傷害或放任行為造成的責任;一般責任是指當事人因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造成的責任;無責任是指發(fā)生重大事故與廠無關。

(2)、按當事人在過失中所起的作用劃分,可分為直接責任、間接責任、領導責任。

4、對責任人的處理

(1)、對負有直接責任人的處理。直接責任人員有重大責任的給予留崗察看或開除處分,并調離崗位,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理。

(2)、對負有間接責任人的處理。間接責任人員有重大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或留校察看,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

(3)、對負有領導責任人的處理。領導責任人負有重大責任的,給予記過或降職處理,負有一般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記過處理。

三、責任追究

1、廠長負責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制的規(guī)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送廠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fā)生直接責任的班組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按“四不放過”原則嚴肅查處事故,嚴肅查處安全生產事故,嚴格追究責任人,同時,把處理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

3、維修廠應當每個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維修廠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會議應當作出決定并形成紀要,會議確定的各項防范措施必須嚴格實施。

4、維修廠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超出其管轄或者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上級部門報告。

5、重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應當迅速組織救助,應當服從指揮、調度,參加或者配合救助,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20篇 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

為落實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的有關制度和規(guī)定,做到宏觀有人管,微觀有人抓,嚴防事故發(fā)生,特制定本制度。

1、學校消防安全教育宣傳工作的領導、消防基礎設施設備和消防宣傳教育的所需經費的配置由校長負責,檢查,督促。

2、學校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由負責消防安全工作的同志負責。

3、按照逐級負責的原則實行單位法人總負責,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

①班主任負責本班的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上課時由任課教師負責教室消防安全。

②各年級辦公室消防安全由年級組長負責。

③茶水房消防安全由劉本學負責。

④微機室由秦公維喜負責。

⑤實驗保管室由理化教師負責。

⑥男、女生宿舍消防安全由石立國負責。

⑦會議室消防安全由總務處負責。

4、責任追究。凡是因工作措施不力、違規(guī)操作、責任心不強引發(fā)消防安全事故的,將追究責任:

①、一般輕微的事故(只造成校產輕微損失,無人員傷亡)責任。賠償經濟損失,不能評先進,評優(yōu)。

②、校產損失較大,有人員出現(xiàn)傷害的消防安全事故。責任人應賠償校產損失和大部分醫(yī)療費用。當年不評優(yōu)、不能晉級。

③、校產損失較大,出現(xiàn)人員傷亡的消防安全責任事故。責任人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并由公安、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責任追究制度匯編范本(20篇范文)

責任追究制度是企業(yè)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涵蓋了企業(yè)內部的各個層級和部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幾個關鍵領域:1. 決策失誤追蹤:針對高層管理者的決策結果,當出現(xiàn)不良影響時,需要有明確的責任界定。2. 崗位職責定義:每個員工的職責和權限應清晰,以便在出現(xiàn)問題時能追溯到責任人。 3. 過程控制與監(jiān)督:涉及生產、運營等環(huán)節(jié),確保每個步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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